第一篇:关于自来水水资源费征税问题的意见
关于自来水水资源费征税问题的意见
苏水资〔202_〕48号
各市水利(务)局:
近期,江阴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等询问有关自来水水资源费是否征税的问题。鉴于该问题在全省有普遍性,现提出如下意见。
根据《水法》、国务院460号令、《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水资源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主要依据如下:
一、国家《水法》、国务院460号令、《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均明确: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缴入国库,水资源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资源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2_〕100号)规定:凡收入全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收费项目,不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自来水企业作为取水户应缴纳水资源费,不属于自来水企业代水行政主管部门代征的费用。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苏价本〔202_〕273号)规定,水资源费已列为自来水企业的生产成本,并包含在自来水供水价格中,因此自来水企业作为取用水户,按国务院460号令规定必须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165号)明确: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一)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
(二)开具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专款专用。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水利厅《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财农〔202_〕183号),第九条明确: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江苏省水资源费专用收据”;第十二条明确:征收的水资源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管理,专款专用。综上,征收自来水企业的水资源费,不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二○○八年九月一日
主题词:水资源规费△意见
江苏省水利厅办公室202_年9月1日印发
共印15份
第二篇:水资源费与自来水价格
水资源费与自来水价格
一论自来水价格调整
有人提出,由于水资源费收费标准提高,所以自来水价格要相应调整。甚至要建立水资源费和自来水价格的联动机制。这是对水资源费的误解。
我们先看看我国法律对水资源收费的有关规定。水资源费收取的法律依据是《水法》。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这里,很明确由直接取水的单位和个人缴纳,而不是用水者缴纳。这一条还规定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就是说即使是直接取水用于家庭生活,也是不用缴纳水资源费的。提出居民生活用自来水(属于间接取水)也要负担水资源费,或者自来水价格要和水资源费联动,很明显,是违背国家法律的。
再看看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条例规定取用供水工程的水从事农业生产的,由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实际用水量向供水工程单位缴纳水费,由供水工程单位统一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计入供水成本。也没有居民生活用自来水要负担水资源费的规定。条例还规定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也就是说,自来水公司即使以水资源费增加为名向居民多收了自来水费,其中水资源费增加的部分也不能用来抵消公司的生产成本。那么,为什么要提高居民生活用水的自来水价呢?这不是损人不利己吗!
根据水资源费的用途,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决定缴费的标准,不属于本文讨论的范围,就不多说了。(本文作者:罗少彤)
第三篇:动迁户征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回迁安置如何征税
202_-5-7 17:43
问:房地产开发公司采用回迁方式进行动迁安置,因为动迁户被拆迁的房屋是产权房,回迁后的产权房在办理产权时需要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商品房销售发票,根据国税发[202_]31号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回迁房建造支出”可以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项目。问题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回迁房的行为是否视同销售缴纳营业税,收入怎样确定?是否计缴企业所得税?还涉及其他税种吗?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动迁居民建造的回迁楼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为销售同类不动产的市场价格。
按照契税政策规定,各种拆迁补偿费均应计入契税计税依据,包括房屋货币补偿和房屋实物补偿。房地产开发公司采用回迁方式进行动迁安置属于房屋原地实物补偿,房地产开发公司应以补偿房屋开发成本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回迁安置用房,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房屋给回迁户,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
依据税法规定,对回迁标准面积内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其开发的回迁房屋标准面积内实际发生的成本确定回迁房屋销售收入和成本;对超出回迁标准面积的部分,应按实际取得的收入确定销售收入,按回迁房屋超出面积部分实际发生的成本结转销售成本,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我公司与政府签订的协议规定,房屋拆迁补偿费和安置房的费用由我公司负责。此前收取的被拆迁户的按政府规定的安置面积与原被拆迁面积的价款,视同商品房销售收入缴纳了营业税及附加、预交了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_]220号文件规定: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我理解就是此款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是否也不作为销售收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回复意见: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_]220号)规定:
“
(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2_]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所以,收取的补偿价差一样要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549号)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就其取得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对最终转让时未作价结算的住宅区配套公共设施(如居委会用房、车棚、托儿所等),凡转让收入已包含在住宅房屋转让价格中并已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营业税。
因此,对于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超面积补偿应当按实际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2_]3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补差价款,也是销售房屋收入的一部分,应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篇:缴纳水资源费通知书
缴纳水资源费通知书
水缴字〔 〕第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和《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缴纳水资源费。
经查,你(单位)在 年 月份取水量(发电量)万立方米(千瓦时),按照《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收费标准为
,应缴纳水资源费计人民币 元。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缴纳水资源费。根据《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缴纳到德化县水资源费征收专用帐户。
户 名:
帐 号: 开户行:
逾期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水资源费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理。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本通知书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水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 两 份,收款单位各一份,缴款单位一份)
第五篇: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总结
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总结
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指导和帮助下,近年来,我局紧紧围绕创造良好的水资源环境为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提供保障的目标,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和任务要求,扎实有效地开展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经验和做法
(一)领导重视,机构健全。征收水资源费是水利部门将自身资源转化为产业和带动水利发展的造血功能之一,更重要的是法律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神圣职责。而征收工作要顺利开展,离不开各级领导的支持,自96年成立以来,从人员、经费、办公设备、交通、通讯等方面都得到充分的满足,使之成为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运行得力的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公开上墙,并印发至每个监察员人手一份,对照规章制度相互监督,严格执行。同时,局领导班子也十分重视水政监察大队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坚持按照水利部提出的“八化“严格要求和管理。每年选派有关人员参加区厅、市水电局等部门举办的各种培训班,进行系统的法律法规、执法技巧等方面进行授课培训,并通过考试考核,立卷归档,作为个人工作考核评分标准的一项内容,不断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二)以宣传为动力,努力提高全民的水法制观念。右江区历来十分注重每年“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的水法宣传活动,围绕新水法知识的宣传普及,强化水资源统一管理与实施水务一体化管理,建设节水型社会,水资源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为主要内容,突出重点,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群众喜闻乐见的水法规宣传。如今每年的“世界水日”“ 中国水周”的宣传活动,除在城区悬挂宣传横额外,还先后在乡镇进行广播宣传,并开展有奖竟猜宣传活动,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此外,我局还组织执法人员深入重点取用水单位进行了面对面宣传,并举办座谈会,邀请取用水单位参加,通过宣传,各单位、各部门进一步加深了对节水型社会、饮水安全、水可持续发展的认识,自觉缴纳水资源费的法律意识得到增强。
(三)严格征收执法,完成水资源费征收任务。征收水资源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我局分别采取了季度、收费办法,对较大的取水户每季度下达一次收费通知,对较小的或定额收费的取水户,每下达一次收费通知,考虑到年初企业资金周转紧张,我们采取了“放水养鱼”的办法,使企业集中资金和精力投入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每年由普查收费领导小组(分管副局长担任组长)进行地毯式的普查收费。同时检查所开具的票据及付款金额是否相符,所收现金是否当月上缴财政等。通过普查工
作促进收费的合法化和规范化。经过大家不懈努力,202_年按时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征收任务,并按规定足额上交区水利厅和市水电局。今年,我们同样有决心、有信心在、再创佳绩。
二、存在问题和建议
(一)对企业的法律法规宣传和监管力度不够,部分企业对相关的水法律法规认识不足,存在水资源费拖缴、欠缴的现象。
(二)对低效益企业、厂矿征收水规费困难,如电化厂、林化总厂、纸厂等,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出面协调。
(三)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业务素质有待提高,建议市局多举办水政监察员培训班,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三、工作目标
(一)加大宣传贯彻《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水法律法规力度。
(二)继续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力争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征收任务。
(三)完成水政监察员的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水政监察员的综合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