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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贯彻意见
编辑:紫陌红尘 识别码:17-1002942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20 23:42:39 来源:网络

第一篇: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贯彻意见

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贯彻意见

根据中央纪委《202_年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中纪发〔202_〕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2_〕5号)和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贯彻意见。

一、总体要求

202_年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认真贯彻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央关于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的总体部署,充分发挥监察局、水利局联合监督检查机制作用,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统筹安排部署,突出重点领域,加强对民生水利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加大对重点环节突出问题的治理力度,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推动水利工程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新成效,为中央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提供有力保障。

二、着力加大重点领域监督检查力度

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全面覆盖中央《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所确定的加强农田水利等薄弱环节建设和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十项任务。202_年的监督检查工作,既要抓好中央省市县部署的规定动作,又要结合水利实际创新水利行业的自选动作;既要做好对中央1号文件精神贯彻落实的综合检查,又要做好对重点领域的专项检查。要在继续开展突出问题滚动排查的基础上,突出抓好对农村饮水安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海堤强化加固、中小河流治理、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等重点领域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稽察。深入查找项目前期工作、招标投标、资金使用、质量安全等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抓好整改落实。

(一)抓好中央水利改革发展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中央水利改革发展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监督检查是今年中央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要配合中央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做好今年上半年组织的集中检查。重点检查实行落实水利投资政策、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三条红线”主要控制指标等情况,重点骨干工程和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诚信体系建设等情况,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责任,切实保障国家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

(二)开展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检查。今年上半年,开展全县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春季专项检查。检查的重点是3个小(1)型和 4 个重点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检查的主要内容是项目的建设管理、资金到位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和完工情况等,加快 6 座一般小(2)型水库项目前期工作进度。

(三)开展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专项检查。按照中央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结合监察、水利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开展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对202_年到202_年实施的农村饮水安全13个项目进行全面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开展中小河流治理和山洪灾害防治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中小河流治理和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的验收工作,两项目已完成了项目建设。

(五)开展海堤强化加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前期工作、建设管理、资金管理、项目建设进展等方面情况,并对部分项目进行现场重点抽查。

(六)开展防汛工作督促检查。重点督查对上级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防汛工作预案、工作责任人落实情况,值守和物资储备、抢险抗灾队伍等情况。

三、着力加强重点环节突出问题治理

针对近年来在大规模水利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在按照中央省市县统一部署,做好招标投标环节治理的同时,结合水利实际,进一步加大项目前期工作、建设实施、资金使用和质量安全等重点环节突出问题治理力度。

(一)进一步规范项目前期工作。保证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前期工作周期和审查审批效率,确保项目前期工作成果达到技术标准要求深度,确保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和质量满足工程建设需要。规范前期工作审批程序,加强规划的民主决策和科学论证,加强对项目规划依据、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前置条件审核,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按规定由原审批单位进行审批。根据水利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及时对前期工作成果进行质量评价,建立通报制度和奖惩机制,促进前期工作成果质量的提高。勘测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开展前期工作,确保前期工作深度达到技术标准要求深度,对提交的前期成果质量终生负责。

(二)进一步规范建设实施管理。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性质和类别的不同,规范项目法人组建模式。对中小型民生水利工程,以县(市)为单元组建项目法人,实行集中建设管理。加强对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完善对项目法人的考核制度,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严格水利建设市场准入条件,完善水利建设市场动态监管和清退机制,加大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力度。强化对监理行为的监管。严格执行水利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制度和验收制度。

(三)进一步规范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强化招标投标全过程监管,加强招标文件的审查和备案管理,严格执行水利工程招标事项核准制,严格履行邀请招标、自行招标和不招标项目的报告批准程序,强化招标事项核准后的跟踪监督。加强行政执法,严厉打击围标串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规范健全招标投标监督机制和举报投诉处理机制,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及时公布违法企业和个人行为记录。创新招标投标监管方式,做好《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等标准文本的宣贯实施工作,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要针对民生水利项目金额小项目多、相对分散的实际,积极推行“打捆”招标等有效措施,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探索招标投标电子化建设。加强标后履约监管,督促项目法人与参建各方按照标准文本签订合同,严禁在合同外另行签署违背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严禁签订虚假合同。项目主管部门建立合同备案制和合同履约检查机制,督促合同双方切实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加大查处水利工程建设转包、违法分包和超出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等行为的力度。

(四)进一步规范建设资金安排使用。提高投资计划安排合理性,确保资金使用效率;安排中央水利投资计划与各业主建设进展和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挂钩;督促业主及时落实配套资金,对配套资金不落实的乡镇,采取申请财政部门扣减预算、调整转移支付资金等方式进行处罚;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管理,及时拨付资金,确保专款专用,防止截留、挤占、挪用;加强规范政府采购程序,规范采购代理机构行为,严查政府采购违规行为,强化国库集中支付,加强物资采购资金监控。

(五)进一步规范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强化项目法人责任,对项目的质量管理负总责,加强建设过程监管;强化施工单位责任,落实质量终身负责制,严格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明确质量监督的工作内容和程序,推行适合小型水利工程特点的质量监督模式;积极推行工程关键部位和重点环节的强制性检测,提高质量管理的科学性;强化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和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监督工作机制;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和重要时段的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

四、着力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长效机制建设

(一)加快水利建设管理制度建设。根据修订后《财务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制度,进一步健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关键环节法规制度。配合有关部门起草建筑市

场管理制度、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制度等。

(二)抓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宣传贯彻。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开展水利行业招标投标骨干业务培训。

(三)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交易市场进行交易。按照中央确定的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的基本方向和原则,从水利建设的特点和实际出发,贯彻水利建设项目进场交易的指导意见,明确工作目标,推动水利建设项目按属地或授权原则进入交易市场进行交易。根据水利行业特点,依法发挥水利行业监督的作用,形成水利行业监管与市场综合管理相互协作、有序运行的工作机制。

(四)构建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成果推广,深入排查廉政风险,实施风险等级管理,编制廉政风险防控表,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防控措施,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权力运行实施全过程监督制约。

(五)加强水利建设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完善基层队伍管理能力建设长效机制,通过加强培训、经验交流、对口帮扶等措施,提高水利建设管理人员自觉依法依规的意识和能力,整体提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五、着力完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

(一)深化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加强督促检查和政策指导,督促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托门户网站,全面设立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加大对信息报送的督促力度,集中公开项目信息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健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初步实现全县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互认共享。贯彻执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分类、编码及数据库建设标准》,推动水利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

(二)建立健全信用信息互认共享和成果运用机制。贯彻水利行业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办法,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贯彻执行水利行业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运用制度,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监管、评优评奖等水利建设市场运行与监管的各个环节,对守信者给予激励,对失信者予以惩戒。

六、着力查处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

(一)加大案件查办力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积极从工程稽察、审计调查、专项检查等工作中发现案件线索,从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入手,深挖细查背后隐藏的违纪违法问题。严格执行纪律,对发现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切实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加大问责力度,对因决策严重失误、滥用职权、工作失职、监管不力、不作为,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二)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充分运用查办案件的成果,剖析大案要案,把握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案件的特点和规律。从体制机制及管理方面深入剖析案件发生的原因,开展警示教育,制定和完善预防腐败的具体措施,努力做到关口前移、防范在先。

第二篇: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认真执行强制性标准和规程规范,确保勘测设计工作达到规程规范要求深度;加强概算编制管理,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严格控制工程造价;从规划布局、工程方案比选论证、建筑物用地控制标准等方面从严把关,优选工程占地少、经济合理的工程方案;对前期工作不完善、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项目,一律不安排投资计划。责任领导:何国伟 牵头单位:

勘测设计队;协办单位:总工办、水政水资源股、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4.加强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管理。认真贯彻国家和省级《水利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严格执行设计变更手续,重大设计变更须报原审批单位审批;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1550号),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确需调整概算的中央投资水利项目报原审批单位审批;严格执行资金拨付和使用程序,对未经审批的超概算、超计划的项目部下达预算,不支付资金。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勘测设计队、财务统计股、水政水资源股、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5.督促地方配套资金落实。督促检查地方落实水利建设项目配套资金;加强对水利项目配套资金不到位的,采取控制审批新上项目、调减投资计划安排,申请财政部门扣减预算、调整转移支付资金的方式进行处罚,促使地方配套资金足额及时到位。责任领导:纪元武

牵头单位:财务统计股;协办单位:总工办。

6.强化农村水能资源开发管理。进一步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体的农村水能资源管理职责体系,建立健全规范高效、协调有序的农村水能资源管理工作机制;开展农村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并加强成果管理;配合省市县有关部门编制和修编中小河流水能开发规划,科学合理确定水能资源开发程序和开发方案;建立和完善农村水能资源公益开发与政府调控制度;配合各级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四无”水电站,坚决遏制水能资源无序开发。责任领导:杨旭新

牵头单位:水政水资源股;协办单位:防办(抗旱防洪股)、水政监察大队。

(二)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

着重解决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突出问题,促进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7.规范招标活动。继续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提高招标质量。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勘测设计队、水政水资源股、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8.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令第3号)和《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发改法规〔〕1361号)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招标投标程序,严格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严格审批非公开招标项目,确保依法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勘测设计队、水政水资源股、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9.规范评标工作。评标标准和方法应科学合理,加强围标串标管理,有效控制围标串标、恶意低价中标行为;防范和打击围标串标、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勘测设计队、水政水资源股、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三)加强工程建设和质量安全管理

着重解决项目法人组建不规范、管理力量薄弱、转包和违法分包、监理不到位、质量与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资金管理使用混乱等突出问题,避免重特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发生。

10.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全面清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法规制度,分类作出处理,不适应的予以废止,不完善的及时修订,需要新出台的抓紧研究制定。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注重制度之间的配套衔接,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时效性。责任领导:杨旭新

牵头单位:水政水资源股;协办单位:总工办、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11.研究解决中小型民生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不规范的问题。结合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农村饮水、灌区配套与节水改造、水土保持、农村水电等工程实际,加强对中小型民生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项目法人组建、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等重要环节的调查研究,规范建设管理;统筹建设管理力量,开展业务培训,培育发展专业化的水利建设管理队伍,积极稳妥地推进项目代建制和委托制。责任领导:范玉龙

牵头单位:工程管理站;协办单位:病处管理局(总工办)、测设计对、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12.严把水利建设市场准入关。严格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准入条件,做好水利建设市场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资质管理和水利工程建设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市场清出机制;参加单位必需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不得超越资质权限和任意扩大经营范围。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勘测设计队、工程管理站、水政水资源股、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13.加强建设监理管理。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等有关制度开展监理工作,落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导则》、《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导则));积极培育水利工程监理市场,着力规范监理市场秩序;强化监理行为监管,督促监理单位严格履行监理职责,保证现场监理力量;加强监理人员知识更新培训,提高监理人员业务素质和实际能力。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勘测设计队、工程管理站、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14.加强合同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认真贯彻《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临政办发〔)164号),督促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等提高依法履约意识,提高合同履行水平,防范水利工程建设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逐步建立水利工程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勘测设计队、工程管理站、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15.严把开工审批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64号)和《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144号)的规定申请开工,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开工。严格审核项目开工条件,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弄虚作假骗取开工审批的建设项目要严肃处理。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勘测设计队、工程管理站、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16.强化验收管理。严格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竣工验收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工作;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办公室、财务统计股、勘测设计队、工程管理站、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17.加强质量管理。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健全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质量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落实质量终身负责制;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完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经费,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提高监督水平;认真贯彻执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确保质量检测工作有序开展。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水政水资源股、水财务统计股、勘测设计队、工程管理站、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18.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建立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相结合的管理体系,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责任主体,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加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和安全事故查处督导力度;完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责任领导:李自圣

牵头单位:安全办;协办单位:病处管理局(总工办)、水政水资源股、勘测设计队、工程管理站、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19.加强基建财务管理。督促项目法人加强项目账务管理,严格资金拨付和使用程序,严禁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规范物资采购、合同管理等;完善灌区、农村饮水安全及扩大内需水利工程等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责任领导:纪元武

牵头单位:财务统计股;协办单位:病处管理局(总工办)、水政水资源股、勘测设计队、工程管理站、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四)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做到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信息公开透明,市场推入和退出机制健全,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程序,逐步建立互联互通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诚信体系。20.公开项目建设信息。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发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信息,公开项目招标过程、施工管理、合同履约、质量检查、安全检查和竣工验收等相关建设信息。广泛梳理有关信息,完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平台,逐步实现水利行业信息共建共享。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强化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责任领导:李自圣

牵头单位:办公室;协办单位:总工办、水政水资源股、勘测设计队、工程管理站、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21,加快信用体系建设。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信用信息入库,并与相关管理部门的信用记录进行整合,实现信息共享和交换,促进社会信用制度的形成,逐步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制度。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水政水资源股、勘测设计队、工程管理站、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22.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制定出台建设管理问责办法、咨询评审管理办法和勘测设计问责办法,对勘测设计、咨询评审和建设管理各环节逐步推行问责制。责任领导:李自圣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办公室、水政水资源股、勘测设计队、工程管理站、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四、工作步骤

全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共分如下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深入排查问题(第三季度至202_年第一季度)。各乡镇、各项目管理单位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自查自纠,严格做到全面普查,认真查找重点工作和关键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刻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和办法,并于今年底将自查报告报送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局属各单位对所管业务领域建设项目专项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指导形成书面材料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202_年2月,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选择重点项目、重点环节组织重点督查。第二阶段:认真进行整改(202_年第二季度至202_年第二季度)。针对自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和完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及时纠正;落实监管责任,健全有效联动、密切监控的监督机制。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查处因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及时总结并推广专项治理工作中的做法和经验;认真清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法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不适用的要及时废止,不健全的要尽快修订完善。

第三阶段:巩固治理成果(202_年第三季度)。及时把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有效措施和经验转化为法规制度,进一步提出需要完善的法规制度和加强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牵头单位、各乡镇写出专项治理总结报告,于202_年8月底前报送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综合类总,并向市县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五、保障措施

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当前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政治任务。要按照上级的部署和要求,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周密组织,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县水利局成立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县的专项治理工作,请各乡镇和项目管理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并结合实际,制定方案,落实责任,整体推进全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局属各单位要明确目标、进度和时间要求,切实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落实工作责任

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扎扎实实地把工作做好,不搞形式主义,不走过场。要根据职责分工进一步将工作责任和措施分解到项目,落实到人员,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确保领导到位、任务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管理到位、监督到位,保证按期完成任务。

(三)搞好协作配合 要发挥整体效应,系统解决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牵头单位要及时向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和有关工作建议,及时传达省、市关于专项治理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确保政令畅通。要加强沟通协调、团结一致、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合理安排,迅速落实,全力推进。

(四)强化监督检查

要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加强对重点项目、关键环节的检查。督促检查采取普查与抽查相结合、分散检查和集中组织相结合、日常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紧紧抓住项目决策、规划审批、招标投标、物资采购、计划执行、资金安排使用、质量安全、工程进度等重点环节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注重工作实效。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召开督查反馈会议,及时通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第三篇: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管理,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营造和谐稳定的水工程建设环境,根据《县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方案》(凤治工办发〔〕1号)和《临沧市水利局关于印发临沧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水发〔〕64号)要求,结合我县水利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是: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水利项目为重点,坚持“围绕中心、统筹协调、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和“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着力解决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工程、资金和干部”三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水利改革与发展提供保障。

阶段性目标是:全面治理全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使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交易活动依法透明运行,水利工程建设法规制度比较完善,互联互通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初步建立,水利工程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领导干部违法违规插手干预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为受到严肃查处,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得到进一步遏制。

(二)工作任务

依照全县及市局的总体部署,计划用2年左右的时间,对1月1日以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立项、在建和竣工的规模以上水利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水利项目逐一进行排查治理,切实解决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推进决策和规划管理工作公开透明,确保水利规划和项目审批依法实施;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行政行为、市场行为更加规范;进一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建立规范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体系;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责任制,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进一步建立预防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长效机制。

二、职责分工

按照“分级管理和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县水利局负责直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排查治理,对全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各乡镇负责所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排查治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主管单位直接负责所管项目的专项治理工作。

县水利局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所管理业务领域建设项目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总工办牵头负责水利工程规划、项目立项审查审批、投资计划管理等工作;勘测设计队牵头负责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病处管理局(总工办)牵头负责中小型(包括小

(一)型病险水库)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等工作;水土保持股牵头负责水土保持建设工程;工程管理站牵头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干支渠防渗、节水灌溉、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等工程;防办(抗旱防洪股)牵头负责河道治理和水电等工程;水政股牵头负责取水和排污许可管理等。

三、任务分解

全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治理工作任务,分解为如下4个方面22项内容:

(一)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

着重解决或避免擅自改变规划、未批先建、违规审批、设计粗糙、“报大建小”和不按程序变更设计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突出问题,促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和审批公开透明、依法实施,不断提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

1.加强水利规划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完善规划论证制度,提高规划专家咨询与公众参与度,强化规划的科学性、民主性;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管,开展规划后评估;对依法批准的水利工程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勘测设计队、水政水资源股、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2.严格水利项目审批。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主体和审批权限,完善配套制度和立项审批集体研究决策机制,逐步推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2号)等政策规定,认真执行水利项目审查、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加强项目立项审批前置条件监管,严格实施规划同意书审批、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审批、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水行政许可事项,开展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加强与有关部门在项目分类、审批权限、报批程序等方面的工作衔接。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水政水资源股、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3.提高水利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加大前期工作投入,推行项目前期工作招标制度,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项目勘测设计任务,加强勘探测量工作,严格各设计阶段工程设计标准和等别,

第四篇: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总结

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

理工作总结

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总结

按照市水利局呼水建发〔202_〕126号、呼水建发〔202_〕127号文件要求,针对从202_年8月以来全x各级政府水利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水利项目开展了x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此项工作总结如下:

一、成立领导组织明确责任

为认真抓好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按照市水利局文件要求,及时成立了x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分工,主要领导负总责,相关部门

负责具体工作,使x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有了组织保障。

二、结合我x实际确定工作重点

根据市局文件要求,结合我x实际情况,对x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等11个水利建设项目(其中,500--3000万元项目5个,即:x水库除险加固工程、x水库除险加固工程、x水库除险加固工程、xx水库除险加固工程、xxxxxxxx提防工程;100--500万元项目6个,即:xxxxxx饮水安全工程、xxxxx饮水安全工程、xxxxx饮水安全工程、xxx镇镇区饮水安全工程、xxxx小流域治理工程、xxx小流域治理工程)进行了全面排查,排查内容:一是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二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三是加强工程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四是加强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检查;五是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和预算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六是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七是加强监督发现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要及

时上报严肃查处。

三、全面排查不留死角

(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方面

1、项目决策程序方面

经排查,各项目不存在违反产业政策问题;不存在违反发展建设规划问题;不存在违反市场准入标准问题;不存在不按规定履行政府重大决策程序问题;不存在未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评估论证的重大工程建设问题;不存在由于失误导致重大损失的问题。

2、项目审批(核准)程序方面

经排查,各项目不存在未经审批、核准或备案进行建设的问题;不存在越权审批或核准问题;不存在以备案代替核准问题;不存在未通过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问题。

3、项目建设方面

排查的11个项目都能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严格执行有关工程造价和建设标准的规定;都能严格执行《国

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加强项目概算管理。

4、环评和节能方面

按照《节约能源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以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审批、核准项目时进行了节能评估和环境 影响评价审批;排查过程中未发现未进行和未通过节能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就开工建设的情况;未发现越权(或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况。

5、信息公开方面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示建设项目信息;向社会公开有关投资管理程序和审批流程;及时向社会公开审批结果。

(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方面

xxx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管理,使我x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全程受行政

监督。

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将中标项目全部转让、分别转让,或者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层层分包,以及挂靠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或者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等行为,进行全面排查,经排查未发现上述违法违纪问题。

(三)加强工程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及加强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检查方面

xxx认真贯彻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通知》的文件精神,对我x11个水利建设项目关于工程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及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检查方面进行了排查。

1、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实施管理

(1)规范项目法人组建

我x项目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有关

规定对项目法人组建条件把关,在工程开工前都完成了项目法人组建,并认真履行审批和备案程序。健全项目法人机构设置,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

(2)严把开工审批关

项目法人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申请开工,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工程方可开工建设;严格审12全文查看

第五篇: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行为,增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意识,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_]27号)和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实

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专项治理总体要求

按照中央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安排,用2年零4个月的时间,对202_年以来全省各级各类政府水利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水利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建设,着力解决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规范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体系,规范市场行为和行政行为,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湖南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专项治理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未批先建、违规审批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突出问题,促进项目规划和审批公开透明、依法实施,提高投资效率和效益。

主要措施:

1、建立健全水利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完善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项目决策和审批时,权力运行公开透明规范运作,对重大项目采取适当方式征求相关部门或公众意见,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决策上马项目和审批规划、违法违规行政审批;坚决杜绝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违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乱上项目以及索贿受贿等行为。

2、完善水利行业发展规划体系,把发展建设规划作为项目审核批准的重要依据。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水利行业准入标准,研究出台地方水利投资指导目录,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国内建设标准,完善地方水利建设标准体系和管理办法。

3、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建立前期工作经费正常保障机制,提高前期工作各环节的质量和水平。建立水利行业投资信息发布制度,引导社会投资,防止盲目重复建设。严格执行政府水利投资管理规定,加强项目概算审查和调整管理,合理控制政府投资项目规模。加强水利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管理和行业指导监管,提高服务水平,发挥项目决策的专业参谋作用。

(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突出问题,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主要措施:

1、规范招标活动。加大《标准施工招标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推行力度,在政府水利投资项目中推广使用标准文件,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提高招标质量。建立全省统一的水利综合评标专家库,做好水利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后续工作,完善水利专业分类,制定专家库配套管理制度。

2、进一步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加强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监督管理。加快推动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落实招标投标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加大违法行为记录披露力度,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水利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

3、严格招标事项核准工作。依据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对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核准,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意见》,从源头上防止规避招标,确保依法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4、加强建设实施过程监管,制定和执行建设程序制度,督促建设各方按规定订立合同和履约。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四制”规定。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管理和业务工作的监管。

(三)强化水利工程建设实施及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水利工程项目中标以后资质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和安全生产条件擅自开工;项目管理技术力量配备不足、私招滥雇;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工程监理职责不到位;随意变更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擅自变更工程设计、质量检测弄虚作假,工程质量低劣;资金管理和使用不规范、不公开透明,滞留、挤占、截留、挪用以及虚报冒领、铺张浪费,暗箱操作、个人违规决定大额度资金使用和重大项目安排等问题,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使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明显减少。

主要措施:

1、加强执行法定工程建设程序的监管。严格执行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投标、施工合同备案、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施工许可、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工程技术档案资料移交等法

定工程建设程序。

2、加强对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监管。严格质量现场查验,重点监督检查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管理技术力量配备、持证、到岗、履职情况。制定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明确挂靠资质、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具体认定情形及相应处置措施。严格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制度。严肃查处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脱离实际的“政

绩工程”和威胁人民群众安全的“豆腐渣工程”。

3、加强水利工程监理和质量检测等中介机构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监理、质量检测等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认定情形,制定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等规范性文件。坚决杜绝项目业主单位与勘测设计、监理等中介服务机构串通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资金等行为。

4、强化水利工程建设过程监督执法。加强工程建设监督执法机构及监督执法力量建设,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监督执法的职责、程序、履行要求和检查、考核、责任追究办法,改善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全过程加强监督检查。切实消除各种形式的行政“特区”、执行“禁区”、监管“盲区”。

5、建立健全水利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督促支持水利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公约,积极开展对会员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诚信评价。加入行业自律及行业诚信评价结果作为市场准入、请出、招标投标的依据之一。

(四)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等突出问题,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主要措施:

1、完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标准和目标,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严格安全许可证准入,细化安全措施,强化项目监理制度。

2、依法检查和治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积极推进联合检查机制,加强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和管理力度。

3、严格查处水利工程建设中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深挖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的管理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监管薄弱、资金管理使用混乱以及工程严重超概算等突出问题,规范物资采购活动,促进工程建设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

主要措施:

1、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监管。

2、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监管,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确保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等项目建设资金的安全。加大财政水利投资评审力度,做好财政投资工程的概算、预算、结算、决算评审,严格控制建设成本。

3、对重大建设项目和严重超概算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对重点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和追踪问效。

(六)推进建立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水利工程建设中存在的信息公开、不规范、不透明,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以及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缺失等突出问题,积极推进工程项目建设公开透明,逐步建立互联互通的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

主要措施:

1、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项目主管部门公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监管信息。建设单位及时提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信息、招标过程、施工过程管理、合同履约情况、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结果等情况。

2、完善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信誉评价、项目考核、合同履约、黑名单等市场信用记录,整合有关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资源。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制度。

3、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强化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七)加大违法违纪违规案件查办力度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招标投标等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突出问题,坚决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

主要措施:

1、拓宽和畅通案源渠道。省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为:0731-85483813。各级水利部门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网站,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注重在项目稽查、财政监督、项目审计、执法监察和媒体报道中发现案件线索,深挖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

2、认真排查线索。对自查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认真进行排查,研究查办的重点。对已掌握的重要线索,要抓紧立案查处。对大案要案线索,要及时报同级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中涉及省管干部的,要及时报告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集中查处和通报一批工水利程建设领域典型案件。各级水利部门要把查办案件工作贯穿于专项治理的全过程,集中查处一批违纪违法案件,突出办案重点,对发现的重大案件快查快结,严肃处理。适时公布重大典型案件查处情况,形成惩戒和震慑的氛围。

三、专项治理工作步骤

(一)抓好动员部署

1、成立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省厅成立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厅党组书记、厅长戴军勇任领导小组组长,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詹晓安、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刘佩亚、厅党组成员、纪检组长邵建希任副组长,陈志江(副总工)、周柏林(副总工)、游建华(办公室主任)、唐少华(规划计划处处长)、郭炳奎(财务处处长)、郭世民(建管处处长)、尹仲春(水保处处长)、刘启华(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肖坤桃(防汛办副主任)、段炼中(洞工局副局长)、陈子年(工管局局长)、李雪辉(农电局局长)、朱健荣(重点办主任)、章建乔(建管总站站长)等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建管处,郭世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赵更新、吴若飞同志为副主任,分别从厅办公室、规划计划处、建管处、建管总站抽调人员参加办公室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治理的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都应成立相应机构,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2、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在各市(州)水利部门日常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坚持专项治理和日常监管相结合,即专项治理监督检查与扩大内需新增水利项目资金监督检查相结合、省厅检查与各市(州)自查自纠相结合、专项治理综合监督检查与各业务处室检查相结合(各业务处室不再单独组织检查),由厅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牵头,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与,抽调熟悉业务和财务的精干人员,组成7个专项治理监督检查组(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监督检查分组表,见附表),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以及明查暗访等方式进行。用2年左右的时间,集中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原则上每年应组织两次专项治理监督检查。近期拟安排在202_年9月~10月份开展第一次专项治理监督检查。

(二)深入排查问题

1、开展自查摸底。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厅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厅直各单位都要按照省里统一部署,重点对202_年以来全省各级各类政府水利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水利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主要包括202_年第四季度以来扩大内需新增中央水利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水利投资项目3个100%(项目100%开工建设、地方配套资金100%落实、检查发现的问题100%整改到位)考核目标落实情况;各部门检查(稽查、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包括过去遗留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对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执行情况,对违法违纪违规案件的查处情况等进行自查、摸清底子,找出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提出治理对策。自查时间截止到202_年2月15日,2月底前将有关情况报省厅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2、突出3个环节。一是全面进行摸底造册。省厅由规划计划处会同财务处、建管处、洞工局、工管局负责。二是突出重点认真查找问题。重点对202_年以来各级各类所有竣工和在建的以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水利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逐一进行清理查找。三是深入分析原因、提出治理对策。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针对突出问题,找准问题症结,深入分析原因,提出治理措施。

3、重点监督检查。各市(州)水利(水务)局要选择重点项目、重点环节组织监督检查。省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重点监督检查。

(三)切实抓好整改

1、认真整改问题。各级水利部门对此次专项治理工作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和完善整改计划与措施,逐个项目要落实整改责任人并登记造册,及时认真纠正,限期整改,并定期跟踪问效。

2、落实监管责任。各级水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负监管总责,落实建设项目各环节的监管责任。

(四)开展“回头看”巩固治理成果

各级水利部门要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搞形式、走过场,达不到目标要求的,要责令“补课”;省厅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开展“回头看”工作,督促各地各单位巩固治理成果,坚决做到不留死角、不打折扣。

各市州水利部门要形成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告,于202_年10月底前报省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四、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部门协作形成合力。为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水利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责任制,按照党委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的原则,落实任务分工。各级水利部门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责任处室特别是牵头部门切实负起责任,抓好职责范围内的专项治理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的综合服务工作。各部门切实密切配合,相互支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二)规范项目决策行为,加大前期工作深度。项目申报必须符合有关规划和国家政策规定,严禁盲目决策、弄虚作假、虚列工程项目、重复申报等套取国家资金的行为。立项审批(核准)必须充分论证,决策应科学、合理、合规,必要时要充分听证。项目前期工作安全评价、勘测设计等中介服务,应实事求是,严格按规程规范开展业务工作,科学合理确定工期,严禁附加夹带无关工程设计内容。严肃查处围标、串标、虚假投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做好工程项目概算、预算和决算工作,严格控制投资成本;注重落实安全鉴定、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连贯性和一致性,多方案优化设计。建立健全工程勘测设计等中介机构技术服务失误的责任追究制度。

(三)狠抓责任落实,严格办事公开。水利投资建设项目必须落实负责制,建立问题台账,逐个项目清理,逐个问题解决,把监督检查工作落到实处,做到每一个项目都要落实责任人,每一个项目都有一套工作方案,做到“四个不放过”,即问题不查准不放过,原因不分析透不放过,整改措施不到位不放过,群众不满意不放过。同时,建立健全水利建设领域公开制度,主要是推行工程招投标、征地拆迁管理、设计变更、资金使用、项目审批结果、施工过程管理、质量检查结果、项目建设计划、合同履约情况和竣工验收结果的公开。各督查组每到一地,当地水利部门和被检单位应公开督查组到来的信息,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信地址。

(四)强化监督检查,注重工作实效。要紧紧抓住项目决策、规划审批、招标投标、物资采购、计划执行、资金安排使用、质量安全、工程进度等重点环节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各级水利部门实地抽检项目不少于新增项目总数的40%,省督查组实地抽检的项目不少于被检查地区项目总数的20%。对发现的问题,各督查组现场与被检单位沟通信息或会商情况、交换意见,或召开督查反馈会议,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在每一阶段督查完成后,各督查组都应当向被检单位以明传电报、通报或整改意见函的方式指出存在的问题,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各督查组应当及时提交阶段督查小结和督查工作总结(附问题清单、整改落实情况及说明原因等)。

(五)严格执行行政问责,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各级水利部门应将工程建设领域行政权力运行情况的评议考核纳入干部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机关效能建设考核、民主评议考核等工作中,加强监督检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强化行政问责。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因工作责任心不强、推诿扯皮、工作不力,造成重大失误、影响项目推进的,因落实不力、未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在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虚报套取和冒领国家资金的,要认真查处,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贯彻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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