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区法律援助工作的现状、成因及对策调研
重视法律援助关爱社会弱势群体
在法治不断完善的今天,打官司难,尤其是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应如何得到切实保护的问题,已经引起了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国务院颁发的《法律援助条例》,明确界定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一种责任,司法部、财政部对《法律援助条例》的贯彻落实,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意见和通知。为弱势群体,特别是为未成年人,残疾人和农民工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成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了解我区法律援助机构当前的现状以及近年来法律援助开展的情况,我们从多方面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调研,深深感到我区法律援助中心现有的援助力量与我区弱势群体对法律援助的需求量之间的比例,已经处于一种严重的失衡状态。
一、我区法律援助中心近年来开展法律援助的现状
根据某某区司法局提供的材料反映,某某区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2002年8月,现有专职人员3人(无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具体的援助案件都由瑞盈、劲峰、金钰三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承办。由于政府投入的法律援助经费的不足,无法满足办案需求,应该支付给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也一直都是在打欠条。自成立以来,共受理案件256件,其中刑事案件216件,民事案件40件,免收诉讼代理费60余万元。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人次,解答法律咨询865人次,发放各种法律法规读本和宣传资料1万册,为老弱病残等社会群体挽回经济损失100多万元。
根据某某区法院提供的材料反映,自2005年以来,法院共受理并审结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94件,涉及弱势群体的民事案件和执行案件150件。法院除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94件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依法发函给援助中心为其指定了辩护人以外,对涉及弱势群体的民事案件这一块,当事人受到法律援助的状况,却成为一纸空白。而民事案件牵涉到的恰恰又是最贫弱的群体,包括妇女、老人、残疾人、农民工等等。法院虽然在受理涉及弱势群体的民事案件的入门过程当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给予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和免交,但是,在整个诉讼过程当中,由于这些群体请不起律师,又得不到应有的法律援助,根本不知道应该从哪些方面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也无法代替当事人去收集一切必要的的证据。由于诉讼技巧的欠缺和举证不力,严重影响了弱势群体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也使法院对弱势群体在诉讼费问题上提供的司法救助失去其应有的意义,不利于法院公正裁判,无法体现司法为民的精神实质。
我们到各律师事务所了解到的情况是,律师事务所在2000年——2001年期间,都已经脱钩改制走向市场,成为一个自打鼓、自划船的社会中介机构,原来的国资律师事务所都不复存在。根据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的意见的规定,走向市场的律师只是作为法律援助队伍的一支协助力量,倡导的是一种行业奉献。但由于某某区法律援助中心没有配备法律援助专职律师,所有的援助案件都由原某某区改制出来的三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承办。三家律师事务所现有的执业律师合计只有20来人,本身人力资源不足,又要面临激烈的社会竞争环境和生存的压力。而且在办理援助案件的过程当中,不仅拿不到法律援助的办案补贴,还要垫付大量的办案成本费用。因此,办案过程当中的积极性不高,大多流于形式,在开庭时应付了事,直接影响了援助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
我们在调研过程中,直接接触了未成年人、残疾人和农民工等几个方面的弱势群体。他们中的大部分人都反映不知道政府设立法律援助中心的性质和目的,不知道应该如何去申请得到法律援助。小部分人虽然知道法律援助中心这么个机构,但是因为门槛过高,手续繁琐,而且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不高,而丧失寻求法律援助的信心。在这些弱势群体当中,因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迫切需要得到法律援助的,以农民工为多数。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中,国务院在《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要求:“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这是《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之后,国务院第一次明确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不容分辩,农民工已经成为法律援助对象的特殊弱势群体。我区现有人口为56.56万人,其中农业人口44.17万人,占总人口的77.9。目前已进城务工的农民数量多达12万人,占我区农业总人口的27.16,这些农民工,都无奈地游离于城市社会正规组织和制度之外,面临着工资低、生活困苦的种种困境。据有关部门的调查表明,全国72.5的农民工工资都遭到不同程度的拖欠,劳动合同平均签订率为57左右,私营企业签订率仅为30左右,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又得不到必要的法律援助,维权将极为困难。
二、影响某某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开
展的原因
从我们调研的情况来看,直接或者间接影响我区法律援助开展的因素很多,如政府的支持力度、社会各界的关心程度、法律服务人员的积极性、特殊群体的知晓率、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经费保障等等。经综合分析,我们认为主要原因是以下三个方面:
1、能够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力资源短缺,应援尽援难。
既然国务院颁发的《法律援助条例》,已经将法律援助明确为政府的责任。那么政府设立法律援助中心的本意,也就是在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能够直接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一个政府救助机构。因此政府有义务组织、配备高素质的法律队伍来为受援当事人提供最优的服务,以达到其所能达到的最佳援助效果。但是,从我区法律援助中心目前的人力资源现状来看,由于法律援助专职律师配备不足,基层法律者能力又较弱,从而使作为协助力量的社会律师充当了法律援助服务者主力军的角色,法律援助中心事实上成为一个中转站的性质,这与政府设立该机构的本意相违背。
2、部门配合机制不健全,维权成本高、难度大。
当前在法律援助方面的政策、机制还不是很健全,相关部门不把法律援助案件当一回事。比如,工商、房产、国土、档案等部门对援助人员的调查、查询、复印资料等仍然坚持要收费,不收费就采取推诿、拖延等。这些情况明显违背国务院颁发的《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使本来就严重不足的法律援助经费雪上加霜。再比如,农民工发生工伤后,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要以劳动争议仲裁为前置条件,即一定要先仲裁才能诉讼,仲裁费、鉴定费等又无疑给弱势群体的维权设置了一道门槛。而且如此一来,光走程序所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就大大增加。加上弱势群体的法律意识普遍淡薄,不注意保存相关证据,不知道怎样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导致超过诉讼时效,或者因举证不力而承担败诉后果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都无形之中增加了法律援助的难度。
3、法律援助经费的拨付不能够满足需求。
资金是援助事业发展的保障。因此,资金不足是影响法律援助开展的关键因素。有了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队伍,有了广泛的法律援助对象,但缺少资金这一纽带,法律援助还是不可能真正落到实处。我区财政虽然已经将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列入到预算当中去,但预算额明显偏低,与法律援助的需求相差甚远。今年区财政拨付的援助经费,和普法、安置帮教、清明纠纷调处等费用一起打捆,总共才拨了5万元。省财政拨付的援助费用唯独零、冷两区的没有到位。因此,仅凭借现有的财政拨付经费,我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的开展,也的确是举步维艰。
三、对某某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开展的几点建议
1、加强援助中心人力资源建设,整合法律援助的社会力量。
为援助中心配备必需的法律援助专职律师,是保障法律援助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单纯靠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来承办援助案件,既不利于律师事务所事业的长远发展,也不符合政府设立法律救助机制的基本精神,不能够确保对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的落实到位。
基于我区法律援助中心目前人力资源匮乏的现状,我们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给予缓解:第一、向社会公开招聘已经取得律师资格并且愿意从事援助事业的有志人士来充实援助队伍;第二、整合法律援助的社会资源,鼓励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和组织,为本社团范围内特定的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第三、由政府牵头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动员社会各界符合条件的人士自愿参与,为弱势群体提供与其业务知识和能力相适应的法律援助。
2、加强法律援助机构与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确保援助途径的畅通。
法律援助的顺利开展,离不开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在现阶段援助经费本身紧张的情况下,与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配合,将有利于大大降低援助的成本,减少不必要的人力和财力的投入,加快援助案件的办理进程。
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我们认为:第一,要加强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不仅要让弱势群体了解法律援助的性质和目的,还要让社会各界都认识到援助深远的社会意义;第二、由政府出面,以文件的形式直接协调援助机构与相关部门的关系,调集一切社会力量参与到援助中来,共同开通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
3、加大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我区法律援助的开展,已经远无法满足现阶段越来越多弱势群体的迫切需求,除人力资源不足的问题外,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经费得不到切实保证。
法律援助虽然是政府的责任,但它同时又是一项社会公益性的事业,因此,对援助经费的补给,应从两个方面予以考虑:第一、增加财政投入。政府应当根据我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财力状况,将每年法律援助所需要的经费数额,专项纳入到年度财政预算中去做到专款专用。同时尽可能争取市财政和省财政的专项拨款;第二、充分利用社会财力。弱势群体的范围很广,需要得到援助的对象很多,仅靠政府财力的投入难以满足需求。要建立资金筹措的社会化、经常化机制,开辟政府财政拨款以外的法律援助经费筹措渠道,调动社会财力来支持法律援助事业。
第二篇:区法律援助工作的现状、成因及对策调研
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关爱社会弱势群体
在法治不断完善的今天,打官司难,尤其是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应如何得到切实保护的问题,已经引起了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国务院颁发的《法律援助条例》,明确界定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一种责任,司法部、财政部对《法律援助条例》的贯彻落实,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意见和通知。为弱势群体,特别是为未成年人,残疾人和农民工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成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了解我区法律援助机构当前的现状以及近年来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情况,我们从多方面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调研,深深感到我区法律援助中心现有的援助力量与我区弱势群体对法律援助的需求量之间的比例,已经处于一种严重的失衡状态。
一、我区法律援助中心近年来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现状
根据某某区司法局提供的材料反映,某某区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2002年8月,现有专职工作人员3人(无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具体的援助案件都由瑞盈、劲峰、金钰三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承办。由于政府投入的法律援助经费的不足,无法满足办案需求,应该支付给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也一直都是在打欠条。自成立以来,共受理案件256件,其中刑事案件216件,民事案件40件,免收诉讼代理费60余万元。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人次,解答法律咨询865人次,发放各种法律法规读本和宣传资料1万册,为老弱病残等社会群体挽回经济损失100多万元。
根据某某区法院提供的材料反映,自2005年以来,法院共受理并审结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94件,涉及弱势群体的民事案件和执行案件150件。法院除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94件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依法发函给援助中心为其指定了辩护人以外,对涉及弱势群体的民事案件这一块,当事人受到法律援助的状况,却成为一纸空白。而民事案件牵涉到的恰恰又是最贫弱的群体,包括妇女、老人、残疾人、农民工等等。法院虽然在受理涉及弱势群体的民事案件的入门过程当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给予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和免交,但是,在整个诉讼过程当中,由于这些群体请不起律师,又得不到应有的法律援助,根本不知道应该从哪些方面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也无法代替当事人去收集一切必要的的证据。由于诉讼技巧的欠缺和举证不力,严重影响了弱势群体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也使法院对弱势群体在诉讼费问题上提供的司法救助失去其应有的意义,不利于法院公正裁判,无法体现司法为民的精神实质。
我们到各律师事务所了解到的情况是,律师事务所在2000年——2001年期间,都已经脱钩改制走向市场,成为一个自打鼓、自划船的社会中介机构,原来的国资律师事务所都不复存在。根据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规定,走向市场的律师只是作为法律援助队伍的一支协助力量,倡导的是一种行业奉献。但由于某某区法律援助中心没有配备法律援助专职律师,所有的援助案件都由原某某区改制出来的三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承办。三家律师事务所现有的执业律师合计只有20来人,本身人力资源不足,又要面临激烈的社会竞争环境和生存的压力。而且在办理援助案件的过程当中,不仅拿不到法律援助的办案补贴,还要垫付大量的办案成本费用。因此,办案过程当中的积极性不高,大多流于形式,在开庭时应付了事,直接影响了援助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
我们在调研过程中,直接接触了未成年人、残疾人和农民工等几个方面的弱势群体。他们中的大部分人都反映不知道政府设立法律援助中心的性质和目的,不知道应该如何去申请得到法律援助。小部分人虽然知道法律援助中心这么个机构,但是因为门槛过高,手续繁琐,而且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不高,而丧失寻求法律援助的信心。在这些弱势群体当中,因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迫切需要得到法律援助的,以农民工为多数。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中,国务院在《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要求:“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这是《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之后,国务院第一次明确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不容分辩,农民工已经成为法律援助对象的特殊弱势群体。我区现有人口为56.56万人,其中农业人口44.17万人,占总人口的77.9。目前已进城务工的农民数量多达12万人,占我区农业总人口的27.16,这些农民工,都无奈地游离于城市社会正规组织和制度之外,面临着工资低、生活困苦的种种困境。据有关部门的调查表明,全国72.5的农民工工资都遭到不同程度的拖欠,劳动合同平均签订率为57左右,私营企业签订率仅为30左右,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又得不到必要的法律援助,维权将极为困难。
二、影响某某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工作开
第三篇: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现状与对策
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现状与对策
近几年来,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法律援助机关的共同努力下,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新的模式,不断加大针对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努力适应农民工法律援助需要,为构建和XX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但农村农民工的法律现状仍不容乐观。农民工法律知识淡薄仍是制约农民工依法维权的“瓶劲”。
一、农村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工作现状
就湖北省XX县而言,农民工生活和工作较为分散且流动性大等特点,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各自区域特点,虽然着力从健全农民工维权网络入手,采取多种形式构建农民工专项法律援助通道,也形成了以法律援助中心为主导,专项维权通道为补充,内外相结合农民工维权工作网络。但是加强全县法律援助机构自身建设,提高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和接待能力还须进一步加强。二是流动人口管理不是很规范,如外来民工聚集地较为分散,从而给当地法律援助机关就近就地开展维权工作也带来了很多不便。各乡镇虽然相继开设外来务工人员法律援助工作站。但是真正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也是力不从心。三是在建筑、制造、加工企业较为集中地区和外来务工农民较多的企业农民工大部分都不懂法律知识,他们根本不知道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四是农民工受伤后在劳动仲裁和工伤认定部门认定工伤并不是一凡风顺,有劳动争议的农民工办理劳动争议申诉,仍是一件难事。更不用说协助民工解决工伤问题了。五是法律援助经费严重不足,遇到法援案件援助对象虽然受益,但办案人经费无着落。等等以上问题应引起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也是制约法律援助工作在该县顺利开展的主要因素。
二、应完善工作措施扎实提高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对策
农民工维权是法律援助工作中比较难做的工作之一,针对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应着力从建立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长效机制入手,认真总结和研究农民工维权主要根结,通过探索和创新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措施来解决农民工维权工作遇到的困难。制定和加强农民工维权工作措施,确保农民工维权工作取得实效。
一是要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不断放宽农民工受援条件。要认真落实《对困难群体实行法律援助实施细则》,将经济困难条件放宽到低保线以下,并将索要工伤待遇和解除劳动关系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列入了援助范围。加强法律援助与社会救助体系衔接,再次放宽农民工的受援条件,对涉及追讨工资和工伤赔偿等申请,免于经济状况的审查,优先快速办理,让更多的农民工体会到法律援助的温暖。
二是要增加人员投入,保证援助需求及时得到满足。针对农民工追讨拖欠工资时间集中、民工集中、工地分散等问题,在每年清欠工作集中的时间段,要加强律师值班力量并向其他清欠部门派驻律师参与接待,保证求援民工随时给予援助,在一些重点地区,还应设有周六接待制度,方便民工咨询和投诉。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和群体性事件,还应设有应急机制,必要时启动民工维权律师团,及时调处和解决重大事项和群体性事件。
三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灵活处理农民工突出的困难。对于因长期工资被拖欠或突发事故使生活陷入困境的外地民工,采取先行办理制度,打破地域和管辖限制,以首问负责形式让律师直接介入实施法律援助,帮扶和解救民工出危难后,再补办相应的法律援助手续。
四是要完善工作制度,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针对建筑领域转分包工的现象和民工头申请法律援助多等特点还应建立起以“协议受理民工口头申请制度”为代表的农民工法律援助“五项制度”,有效解决了建筑行业大量存在的农民工与“包工头”因不规范用工所产生的连环拖欠问题。
五是要延伸服务到执行,突出法律援助实际作用。为了不让农民工拿到的都是冷冰冰一纸判决书,及时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对外来务工农民因长期拖欠工资或因突发事故身体造成严重残疾致使家庭经济陷入困境的法律援助案件,要推行农民工案件协助执行制度,在案件办结后,承办律师协助受援农民工申请执行,通过积极协调执行机构,帮助查找被执行人及财产,保证案件得到及时有效执行。
六是加大调解办案力度,提高农民工案件办理成效。通过加强对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业务指导,发挥基层调解组织职能,解决与审判机关在案件调解工作上衔接,鼓励运用非诉讼途径解决农民工诉讼难和胜诉难问题,满足民工们希望尽快出成效的愿望。
七是要加强舆论宣传,全面提高农民工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为加强法律援助的宣传,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要联合法制宣传部门,在推进法律“六进”活动中,重点加强了对法律进农村、进社区、进工厂等一系列大型法制宣传活动,要整合社会法律资源,依托社会力量,通过组织社会律师、法律工作者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进工厂、进工地、进工棚“的“三进活动”,宣传法律援助,开展法律援助服务,同时也提高了他们依法维权的能力,扩大了法律援助在农民工中知晓率。
三、新形势下农村和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使其吃透法律援助的各项政策。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要组织一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进行必的培训,让他们更好的服务于基层法律援助工作,也使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真正发挥其作用。
(二)、加大法律援助经费的保障,要把法律援助经费全部列入财政预算,并发放到基层司法所,确保基层司法所有促够的法律援助办公经费,同时还应对基层法律援助机构配备交通工具,使其更好的服务弱势群体。
(三)、继续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律知晓率,让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学法、懂法、用法、并能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四篇:我区农村土地违法的现状、成因及对策
我区当前农村违法用地的现状、成因及对策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区违法用地,特别是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违法用地乱搭乱建行为居高不下,执法难、难执法的情况未根本好转,违法用地处罚执行难的问题,已成为推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瓶颈,严重地影响了执法的公平和公正。为此,结合相邻一些县(市)的做法,最近我局对违法用地突出且处理难度较大的部分镇(乡)进行了调查研究。
一、农村村民违法用地成因
近年来,中央把“地根”与“银根”当成宏观调控的两个重要闸门,特别是“国六条”和“国八条”先后出台,进一步加大了土地的管理力度,国土系统普遍加强了领导力度,对严格土地管理、加强耕地保护的认识越来越高,思想越来越统一。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随着我区工业化和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加快,村民抢占宅基地新建住宅或扩建房屋的行为屡禁不止,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是“谋生”。因住房确实紧张或因灾害损害,不得已而为之;二是“谋利”。从调查情况看,以“谋利”为目的依然是导致当前农村违法占地,乱搭乱建现象的主要原因。一方面,随着土地房产价位攀升和土地资源日益紧缺,为了谋求利益最大化,部分村民抢占地盘非法建房,用于出租、出售和搞经营。另一方面,工业化和城市建设的发展使地价逐增,要取得用地更加困难,在违法用地得益、合法用地吃亏的思想支配下,不惜铤而走险,进行违法建设,造成既成事实。以此作为筹码,期望以后在拆迁赔付中获取高额的利润。同时,相当多的群众土地法律意识淡薄。一些人认为现在违法用地到处可见,已经法不责众,存在着随大流,见怪不怪的思想。甚至个别村干部,默许甚至指使违法建房。所以一些人敢于违法用地,即使被依法责令停建的情况下,依然实施抢建,直至建成,增加了处罚执行的难度。
二、当前违法用地处罚执行难的原因
违法用地屡禁不止的现象,侵害了农民利益,已带来大量土地信访,严重扰乱正常的土地管理和行政管理秩序,增加了违法用地处罚执行的难度,究其原因在于目前土地强制执法缺乏法律支撑。要使违法者不敢违法,就必须提高违法的成本,使违法者得不到利益。但制止难、处理难、执行难的现象仍然是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的顽症,使违法者得不到应有惩处。(1)制止难。《土地管理法》赋予了国土部门执法监察人员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制止权,但缺乏实施强制执行的有效手段,对于那些不听劝阻的违章者,依照现行的法律,只能宣传教育,明确责任,交代后果,等待事后按法定程序落实处罚措施,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违章者继续其违法行为,土地监察部门也没有相应的措施和办法,眼巴巴看着其抢建,事后违章建筑已形成。另外在执法过程中,土地执法人员被围攻、辱骂、殴打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执法上的“缺陷”往往给执法工作
带来很大被动,造成有些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效率不高,甚至久拖而不能解决。(2)处理难。群体性、涉及人数较多等违法用地,是当前我们处理起来最难的案件,既要考虑到法律效果,也要顾及到社会效果,因为一旦强制拆除,当事人往往不惜暴力抗法。从而有时为兼顾后者,往往是回避矛盾,一罚了之或不了了之。(3)执行难。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规定,从作出处罚决定起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需要3个月时间,而且法院从受理到执行又是必须经过相应的法律程序,到正式执行,违法建筑也建成,拆之可惜,留之不能,这就给案件的处理带来被动局面。即使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由于涉及面广,难度大,程序复杂,社会成本高,法院现有的人力、物力、财力不仅难以完全适应强拆工作,而且强制执行的费用得不到保障。虽然理论上应由违法者承担,但在实践中,违法者的房屋被拆除了,还要他承担执行费通常是不可行的。
三、当前违法用地处罚执行难的对策
要从根本上遏止违法用地居高不下的势头,必须加大打击力度,树立执法权威。如果处罚执行难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将导致法院失去维护法律天平的尊严,政府失去执法的权威。为此,建议如下:
1、建立联动强制执行协调配合机制。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事关社会和谐和一方平安,涉及方方面面工作和多个部
门的职能。我区目前采取的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违法乱建由国土局负责,国有土地上的违法乱建由城市建设规划部门负责的执法机制。从实际效果来看,由于法律没有赋予国土部门行政强制拆除权,对农村违法占地建设行为必须申请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对违法行为处理程序复杂,时间长,实效性不强。同时对那种农村“未按规划批准”的建设行为,如批2层建3层的违法建设行为,国土部门更没有行政处罚权。因此在目前违法乱建既成事实,涉及面广的情况下,如果每一宗都由国土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显然费时,而且工作量大,可操作性不强。而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在解决实效性方面有明确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同时,第六十五条也明确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因此,如果从规划执行方面进行违法查处,地方部门甚至乡、镇人民政府即可以直接实施,而不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可以大大提高执行的实效性,特别是某些特殊情况下,如遇到雨季、地震、自然灾害区违法建筑不及时拆除将危机其他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时具有积极的作
用。在我市其他区县如峨眉、沙湾等地,对违法乱建行为由政府统一授权城市管理局负责,在处理的实效性上明显较好,因此,建议建立以建设部门或者城市管理局为执行主体,区府法制办、国土、城管、公安、乡镇等部门组成的强制执行协调配合机制,由区政府法制办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参与。
2、委托建立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专业性队伍。违法建筑建成后,大部分已在使用,给拆除工作带来难度。委托拆迁公司实施拆除的做法,一方面可以提高强拆的速度,另一方面可以解决有人协调保障,无人动手拆屋的被动局面。
3、加大经费投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所需费用,包括行政诉讼费、房屋拆除费、复耕费等费用,确保经费到位是解决处罚执行难的重要保障。
第五篇:基层干群关系现状成因及对策
基层干群关系现状成因及对策
——关于泾河镇干群关系的情况调查
刘贵志
基层干部长期处在农村工作一线,他们直接面对的是广大农民群众,干群关系问题则是基层干部所面对客观现实问题。深刻认识基层干群关系的现状、存在问题、形成原因以及今后的对策,对于进一步开创农村工作新局面,实现新跨越,谋求新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基层干群关系的现状及影响干群关系的根源
当前基层干群关系主要有这样几种表现:一是关系和谐融洽。主要表现为基层干部能够较好地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廉洁奉公,勤政为民。二是关系若近若离。这一类型较为普遍,主要表现为干部的群众观念淡泊、自律意识不强。三是关系互不相融。个别村的干部素质低,方法简单粗暴,群众怨声载道。特别是第三种表现,导致干群关系疏远、互不相融,究其成因有其深刻的根源,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个人能力素质缺乏,群众信任度不高。当前,基层干部队伍的中个别素质难以适应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具体表现有:一是现代知识的缺乏,本领上服务不了群众。在基层工作的广大干部由于知识陈旧,特别是在管理和发展地方经济的能力方面存在不足。二是思想动机不正,观念上背离了群众。存在着“三观”的现象:第一,就业观,认为当个基层干部如同进工厂就业一样,拿份工资养家糊口;第二,地位观,一些同志认为自己当上干部地位提高了,把自己临驾于百姓之上;第三,发财观,认为升官意味着有权,有权就可以发财。三是自律意识不强,利益上伤害了群众。一些同志没有职务千方百计谋职务,谋了职务想方设法为自己谋利益,平时不能严格要求自己,一见好处就上,一有机会就钻,一遇难题就让。自己的利益高于一切。四是服务观念淡泊,感情上偏离了群众。一些同志认为职务是自己奋斗来的,是上级给予的,与群众无关,因而感情上、态度上偏离了群众。出现了群众呼声充耳不闻,群众困难视而不见。五是方法简单,意识上渺视群众。少数同志认为自己是个干部,群众就得服从,不让群众讲话,不顾群众感受,不了解群众实际,武断下结论,将自己的观点强加于群众,导致干群关系紧张。
2、基层组织软弱涣散,工作凝聚力不强。基层组织是干群关系的桥梁和纽带,其战斗力凝聚力高低间接影响着干群关系。目前在一些地方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率先垂范做得不够。首先是怕接触矛盾,个别基层组织的“一把手”,遇到一些较复杂的矛盾总是在回避,给其他同志做出了不好的样子。其次是怕到一线接触群众,尤其是怕接触对自己工作有意见的群众,其他同志跟着效仿。再次是要求身边同志做到的,自己却未做到。二是驾驭全局能力不强。主要是驾驭不住一班人,一班人不仅是工作精力分散,思想精力也分散,无心做群众工作,却无办法和对策去改变。驾驭不住重点工作,重点工作重点抓凸现不出来,显得平平淡淡。驾驭不住复杂的矛盾。针对一些较复杂的矛盾,显得束手无策。三是责任、考核不够明确。分工虽明确,但责任不够明确,存在着做好做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不追究任何责任,年终考核你好我好大家好,长此以往埋头苦干的同志也就丧失了工作信心。四是班子成员合力不够。成员之间相互支持、相互理解、相互协调不够,核心合力形不成。五是工资收入较低。一些同志由于工资不高,往往通过其他途径来增加自己收入,没有精力考虑群众利益;一些同志千方百计通过不正当手段来增加自己收入,经济上损害了群众利益;还有一些村由于债务重,年终不能及时兑现一年的工资,干部积极性受到了严重挫伤。
3、任用、教育、监管缺位,制度约束力不够。一是选拔任用时,未能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原则。由于基层后备干部匮乏,在选人时往往只注重某些方面的工作能力,而忽视了德的因素。二是教育培训引导得不够。从宏观上讲,目前还没有针对基层干部系统全面的教育培训计划、内容和方案,从微观上讲,上级组织对新上任的基层干部用谈话代替教育培训,一些同志能将谈话铭记在心,不断用来警示自己,而一些同志根本就未听进去,谈话一结束,脑子里空空如也,开展工作时,按照自己固有的思维方式去进行,自己怎么想就怎么做,工作缺乏针对性、实效性。三是监督管理不够。随着农村形势的发展,原有的监管机制远远不能适应,目前存在着监管主体不明朗,责任不明确,监管内容不全面,时效不及时的现象,以至于让一些同志钻了空子,做出了一些违纪违规的事来。
二、进一步改善干群关系的对策和建议
1、坚持群众公认,在选人上下功夫。首先是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原则。基层干部的工作能力和水平是可以通过培训、实践锻炼提高起来,而品行品德不是完全可以通过教育培训就能改变的,改变一个人的品德品行的成本往往要大于一个人的能力提高的成本,所以在选人用人时,既要注重能力,更要注重品德品行。其次是到群众中去听。选拨任用干部不能只局限在现任干部范围内,要到广大党员、群众中听取意见。扩大视野来选人。三是让群众来选。把选拔干部要求、标准交给广大党员和群众,让他来参加推荐、测评,要充分相信并依靠群众的力量来选拔任用干部。
2、围绕群众满意,在育人上下功夫。基层干部服务群众的意识、廉洁自律的意识不是与身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需要进行系统而全面的教育、培训和引导。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打牢思想基础。在教育的内容上重点强化“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等重要思想的学习,用先进科学的理论来武装大家头脑。在教育的形式上做到集中教育与专题教育相结合;突出问题剖析与诫勉谈话教育相结合;典型引路与后进整顿相结合。要加强廉洁自律的教育,筑牢思想防线。要让基层干部深刻认识并处理好得与失的关系,不该拿的拿了,得到了不该属于自己的钱物,失去的却是群众信任;不该做的做了,得到了不该属于自己的所得,失去的却是群众支持;不该去的去了,得到不该属于自己的享乐,失去的却是群众威望。要加强服务群众的教育,树牢群众观念。要大力提倡和引导干部努力为群众多办实事,办好事。
3、紧贴群众期盼,在考核上下功夫。群众期盼的是办事实在的干部,处理矛盾公道正派的干部,期盼的是不占不贪的干部。期盼是能带领群众致富的干部。政绩考核也应紧紧围绕群众期盼来进行,做到三个明确,干部分工明确、责任明确,奖惩明确。政绩考核采取三挂钩:即与工资报酬挂钩,与奖惩挂钩,与任用挂钩。通过科学合理的考核,让那些群众信任支持的干部得到应得的回报,让那些不捡点自己,群众不信任、不支持的同志退出干部队伍。
4、关注群众心声,在监管上下功夫。群众对基层干部的要求和期盼是能干事、不出事。为此在监管上,要抓住主要方面,实行全方位立体式监督管理。监督重点要突出。首先是突出工作作风的监督。作风好才能发展好,重点是围绕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解决群众矛盾和困难,主动接受群众批评和建议等方面进行跟踪监督。其次是突出工作成效的监督。工作成效既是监督的重要方面,也是群众最关心的内容。工作成效如何,不是自己说了算,而是让群众来评判,目前就是要认真组织开展好“述、询、评”活动。再次是突出重大事项的监督。对一些村办重大事项,如修桥、铺路、增设泵站、资产出售、资源发包、惠农政策落实等,事前邀请群众共同决策,事中聘请群众跟踪监督,事后恳请群众视察评价,全过程接受群众监督。监督主体要明确。重点抓好上中下立体监督。所谓上:就是上级主管部门抓好监督管理,镇民政科重点负责村务的规范操作和公开监督管理,镇农经站重点负责财务规范公开的监督管理,镇财政所负责惠农政策公开、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明确各自职责,防止推诿扯皮。所谓中:就是班子成员相互监督,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定,不个人说了算。所谓下:就是发挥好村民监督委员会以及民主理财小组的作用搞好监督。监督形式要互补。重点抓好公开栏监督与专题会议专项审计监督结合起来,力求达到互补的效果。同时要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为有效监督提供依据。
5、维护群众利益,在惩处上下功夫。党员干部违纪违规问题直接损害了群众利益,也影响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是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要从维护群众利益出发,把案件查处与解决基层干部作风,改善干群关系结合起来,重点对上访村、后进村,问题较多的村认真剖析,严肃查处存在的问题。要加强对重大项目的监督,严肃查处大事小办,多筹少办,巧立名目,偷梁换柱等违规行为。要坚持“有案必查,有案必查好”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认真把握办案的各个环节,将每个案件办成铁案。要加大对办案成果的运用,通过典型案件的剖析,分析原因,完善制度。同时用发生本身边的案例来,教育广大基层干部,以达到查处一人、教育一批的目的。
作者单位:江苏省宝应县泾河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