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论法院的司法改革
论法院的司法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适应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和人民对法治的需要,各级人民法院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制定民事、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改革证据制度;改革裁判文书的制作,规范审判组织的职能,扩大合议庭职权;切实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将审判置于公众监督之下;严格和细化诉讼回避制度,维护当事人对法院的信任;依法扩大适用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推行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改革和完善审前程序,推行庭前证据展示制度„„这些改革措施从根本上提高了法院审判工作的质量,保证了程序公正的实现。
关键词: 司法公正司法改革问题分析措施
一、作为国家政权机构中的一个分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作为司法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的作用就在于,依照法律对产生争议的法律问题作出具有最终效力的裁判,并以此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法院的判决是将法律应用于具体当事人或法律争议,其直接的结果就是引起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变化。在许多国家,对案件的判决理由还可以成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项规则。我们常说,法院掌握生杀予夺大权,法院是人民权利的最后一道保障,就是说的法院职能的重要性。
无论在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还是在欧洲等大陆法系国家,司法职能的重要地位是有目共睹的。按照这些国家学者的观点,国家的权力无比强大,但统治阶级仍然要设立一个处于中立地位的法院,来处理人民与人民、人民与国家之间的法律争议;政府的权力是广泛而且重要的,但政府仍不得不拨出充足的经费、提供精良的人马去养活一个独立于政府而且经常判决政府胜诉的司法机关。为什么?因为全社会、全体人民都依赖这样一种机制,依赖那些在机制中公正裁判的法官。人们相信:法官们会依法裁判,而且他们执掌的法律是可靠的;法官会凭良知行事,而他们的良知是高尚的;法官依特有的司法工作方式进行审判,而且这些工作方式是科学的。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每一起案件的当事人都会期待着自己的利益得到承认,实现当事人和整个社会所追求的“正义”。所以,对于法官来说,一起具体案件所涉及的不只是一份财产、一个行为,而是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如果法官的裁判没有体现公正,其结果必然是挫伤有理者对公平、正义的信仰,同时又放纵那些从不公正的裁判中获得利益的人继续行恶。这样的后果正如培根所比喻的,将污染了河水的源头。而法官的使命,就是把每一起案件都以公正标尺加以衡量,将社会对公平、正义的信念注入每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和结果之中。
从依法治国的意义上讲,如果一个社会中没有了司法公正,那么这个社会也根本没有公正可言了,由此看见,司法公正既是司法活动自身的目标和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目标和要求。
二、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情况
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适应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和人民对法治的需要,各级人民法院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一)解放思想,树立新型司法理念。
时代的变革要求司法制度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锐意改革,而改革的基础就是要树立新型司法理念。实际上,随着由计划经济转变到市场经济,由人治走向法治,由单一的专政转向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由贫穷落后发展到小康社会,由义务主导转向权利主导„„这一切
发展、变革都要求对一些不能反映司法职能特有性质和司法活动特有规律的传统司法观念进行扬弃,对那些明显不适应新形势要求、违背客观规律的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重新认识。
关于中国司法制度应当接受哪些新型司法理念问题,从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来看,近年来,在全国范围内逐渐树立了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审判独立、司法尊严、司法民主、司法文明、司法正义等现代司法理念,从根本上改变了法官的精神面貌。
(二)改革法院内设机构,完善审判组织制度。
法院系统按照职能独立、互相制约、公正高效的原则,顺利完成了内设机构的改革,实行了立案工作、审判工作、审判监督工作、执行工作的分立,建立了以审判工作为中心的组织模式,效率得到保障、提高,也从审判组织上实现了审判工作的“审者判、判者审”的要求。
(三)完善法官管理制度,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直致力于提高法官的素质,效果显著。02年以来,最高法院明确提出了“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任务,将法院队伍建设推进到一个新阶段。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基本内容是严格法官的职业准入,强化法官的职业意识,培养法官的职业道德,提高法官的职业技能,树立法官的职业形象,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完善法官的职业监督。通过这一举措,真正将法官与一般公务员区别开来。
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认真贯彻落实《法官法》,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了法官考评委员会,实行了法官等级制度,建立了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和法官回避制度,制定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改革了法官培训体制,为保证审判职能的实现提供了良好的人才基础。’
(四)改革审判方式,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审判方式改革已经进行了十多年。从最初的只为解决效率低下,发展到今天的同时追求公正与效率,我国的审判方式改革经历了从初始到深化的过程。审判方式改革的成果体现在新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中,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中。内容主要有:吸收当事人主义审判方式的优点,摒弃“超职权主义”的弊端,充分发挥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作用;改变法官的绝对主导地位,强调法官的主持与居中裁判功能;制定民事、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改革证据制度;改革裁判文书的制作,增强说理性;规范审判组织的职能,扩大合议庭职权;切实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将审判置于公众监督之下;严格和细化诉讼回避制度,维护当事人对法院的信任;依法扩大适用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推行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改革和完善审前程序,推行庭前证据展示制度„„这些改革措施从根本上提高了法院审判工作的质量,保证了程序公正的实现。
(五)改革不适应新形势的传统做法,加强司法文明建设。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新型司法理念的指导下,大力加强司法文明建设,效果显著。具体改革措施主要有以下几项:
1、在审判法庭内实行法官穿著法袍、使用法槌的制度。这项改革举措虽然不是触动体制的大动作,但它引发了对审判职能性质的反思,冲击了传统的司法观念。特别是以法袍代替了“大沿帽加肩章”的旧式法官制服,赋予了法官职业和审判职能以新的含义与形象,在国内外引起强烈反响。
2、改革死刑执行方式,逐步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对罪犯的待遇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和文明程度的标准之一。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死刑执行方式一直是枪决。新的《刑事诉讼法》在保留枪决执行方式的同时,增加规定了死刑的注射执行方式,并逐步在实践中
推广,体现了对死刑犯的人道主义待遇。
3、实行司法救助制度。根据这一制度,人民法院对经济确有困难的诉讼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减、缓、免交,为符合规定的刑事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确保其诉讼权利得以实现。
4、将遵守司法礼仪作为法官的一项基本职业道德准则。要求法官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维护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法官的良好形象,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自觉遵守并监督他人遵守法庭规则,保持法庭的庄严。
5、提供各种服务,确保诉讼当事人在文明、尊重、轻松的环境中实现诉讼权利。一些法院设立了方便当事人的立案接待大厅,提供充足的空间、座位、饮水和简单的咨询服务。
三、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
(一)现行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司法权力地方化。我国虽然是单一制国家,但宪法规定实行多级政权体制,从中央到省、市、县、乡,共有五级。每一级政权都设有权力机关、行政机关;除了乡镇政权外,其他各级都设有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加之现行的人事、财政体制也以分级管理为主,导致了司法权力的地方化。司法权力是一种国家权力,而不是地方自治性质的权力,所以司法权力地方化逐渐显现出来的弊病影响了法制统一、独立审判这两项重要宪法原则的实现,也使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受到威肋。
2、审判活动行政化。法院组织法以及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基本方式,但长期以来,法院在一些重要环节上没有按照司法工作方式从事审判活动,反而借用了行政工作方式处理案件、管理审判工作,从而抹杀了审判活动的特点,审判职能的作用受到影响。另外,个别地方无视审判职权的本质特征,把法院当作行政部门对待,把法官当作行政官员管理,从而加剧了审判活动的行政化。
3、法官职业大众化。法律是一门科学,法官是一个职业。法官职业需要特有的职业训练、职业意识、职业素养、职业技能、职业道德,不是什么人都能当法官的。一支职业化的法官队伍是法院完成宪法赋予的审判职责的前提。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不外乎以下两点:一是不理解司法权力的性质,进而违反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将司法机关等同于其他机关;二是否认或者漠视法官职务的“职业性”,甚至将法官视同于普通公务员,连法官职务的“专业性”都无法保证。
(二)关于司法改革的原则与措施。
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慎重地推进。这些原则是改革的指导,也是成功的保障。
涉及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有以下几项:
1、改革法院体制。主要包括法院产生体制、法官任免体制、法院设置及法院内部机构设置体制、专门法院制度、法院司法行政管理体制、法院与其他机关职权划分以及设立司法区的可能性等。
2、建立、健全独立审判保障制度。除了通过体制改革保障审判独立宪法原则得以实现外,还应当建立其他保障机制,如法官的身份保障、任职保障、待遇保障制度,审判过程中的法官之间、审判组织之间、法官与院长庭长之间的内部独立保障制度,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审级独立保障制度以及干扰司法的有效惩罚机制。
3、完善诉讼程序制度,改革审判工作机制。应当继续深化审判方式改革、简易程序制
度改革、专业化案件审判程序改革、证据制度改革、审判组织制度改革。
4、改革执行体制和执行工作机制,解决“执行难”。应当根据执行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分析产生“执行难”的各种原因,对症下药。应当将目前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行使的“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做到实质意义上的“审执分立”。
5、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制度。在正确处理依法独立审判与自觉接受监督关系的前提下,继续发挥目前的审级监督、审判业务监督、纪律监督、职业道德机制监督、社会监督等有效监督机制的作用,进一步研究接受人大监督、检察监督的范围和方式,使之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使审判机关在接受监督的同时,确保依法独立审判,公正司法。
6、改革和完善法院的司法行政管理和审判管理制度。强调司法行政的服务功能,突出审判工作在法院工作中的中心地位。完善审判管理制度,探索与案件审判直接相关的审判管理工作与普通司法行政工作的不同规律,建立法官会议制度、案件管理制度,提高司法效率,确保司法公正。
7、贯彻落实《法官法》,完善法官制度,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职业化法官队伍。应以法官职业化为主线,改革法官培养机制;扩大法官选任程序的公开性、广泛性;完成法官员额确定工作,提高法官队伍的素质,为其他各项改革奠定基础;建立健全法官辅助人员制度,最大程度地发挥现有优秀法官的作用;加强对法官的职业道德约束,建立强有力的实施机制。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保障,也是时代和人民赋予我们的光荣使命。这一艰巨而伟大的工程,需要全社会特别是法律界人土的共同努力。顺应时代的要求,按照中央的部署,共同完成司法改革的宏伟大业,努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的进程。
第二篇: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助力司法改革
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提出了在当前新形势下,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新要求。2014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对深化司法改革过程中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作出回应,其中提及要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系列举措表明,法院队伍的建设是新时期实现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而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在于法院队伍的建设。人民法院的队伍建设工作,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同时又是一项庞大、复杂、长期的社会系统工程。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必须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给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新的形势下,作为人民法院,必须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重要精神,在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同时,要充分认识到法院队伍建设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深刻把握队伍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必须把法院队伍建设纳入法院工作的宏观思路,从长远及战略高度作为重要工作常抓不懈。
一、当前法院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及现状分析
近年来,各级党委加强了对法院工作的领导,法院队伍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与此同时,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甚而比较严重的问题。只有深入分析这些问题,才可能有针对性地解决这些问题,才能推动法院队伍建设实现新的跨越。
(一)司法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在社会快速发展的今天,处在转型期的社会矛盾日益加剧和突出,在司法领域出现了不少疑、难、新、特的案件,这就对法官的知识结构与思维方式的变化提出了新要求。面对新形势新问题,一部分司法工作人员没有及时更新观念,坚守老方法、老经验办案。同时,一些司法工作人员因本身的业务素质问题而导致的冤假错案时有发生。司法能力建设的日渐欠缺,深刻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力的认知。
(二)司法作风有待进一步改进。法院司法作风还没有得到彻底地改变,一些干警机关作风问题依然存在,服务人民群众的热情不足,责任心不够。这些问题不解决,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司法为民的公信力。法官肩扛天平,判断是非曲直,是公平和正义的化身。社会公众要求法官要做到公正、廉洁、高效、为民。而少数法官政治业务素质不高,有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之现象,严重损害了法院和法官队伍公正无私、秉公执法的良好形象。个别工作人员司法为民的宗旨观念不牢,司法为民意识不强,作风不扎实,对当事人有生、冷、硬、横、推和刁难等现象,审判效率不高,有拖延办案的现象。
(三)应对新媒体的能力有待增强。当前,社会已进入新媒体时代,任何司法行为都可能成为舆论的焦点和公众的话题。同时来自舆论的压力也会对法院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面对这些问题,加强对新媒体的应对能力是必要的。
(四)法院人事管理制度不适应当前新形势的发展。法院人事制度改革的进程还较慢,难以适应新时期、新形势、新任务对法院的要求。如在法官职业化建设方面,法官员额制度、法官助理制度推行的还较为缓慢;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还未完全推开;法官的职务、职级的行政化色彩仍较为浓厚。尤其是法官的职级待遇长期得不到应当解决,严重地挫伤了干警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近年来,不少地区的法官相继辞职,特别是基层法院的法官流失严重,面对这些来自现实的挑战,有必要对现行的人事管理机制进行革新,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要求。
二、法院队伍建设应采取的举措
(一)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加强法院队伍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始终处于关键地位。要加强班子建设,领导成员自身要具备优良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高尚的道德品行。要努力把领导班子建设成“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高、团结协作强、作风形象正”的坚强领导核心。为此,领导班子要加强政治理论及业务学习,自觉把理论学习当作一种精神境界,积极营造浓厚的学习风气,不断提高政治水平,不断增强政治上的坚定性。同时,要坚持业务学习和锻炼,不断学习新知识、积累新经验,摈弃主观臆断,不断推动法院案件质量整体的提高和质的飞跃。
(二)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法官的工作是集专业性、政治性、社会性和服务性于一身。一名好的法官必须具备渊博的学识阅历、精深的法律素养、缜密的逻辑推理、丰富的司法经验。同时,也应具有准确把握社会矛盾、化解矛盾的能力。因此,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应当重点从法官着手,努力推进法官队伍专业化与职业化建设。一要健全学习制度,教育干警树立“终身学习”观念,把学习作为提升专业素质和司法能力的重要方法和途径。二要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岗位练兵,提高干警的司法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广泛开展岗位练兵和技能竞赛,培养一批岗位专业能手。三要大力开展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努力造就一批专家型、复合型法官。
(三)加强队伍作风建设。要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表率作用,切实转变作风,不断强化责任意识、奉献意识和苦干实干精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始终保持职业操守。坚持司法为民,认真、踏实、严谨、高效做好各项工作,不断推进司法公正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规范司法行为,树立法官良好形象。要严格按照《法官法》和《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通过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干警的职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提高干警对职业道德的认识,培养高尚的职业道德情感,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习惯,大力倡导忠于职守、严格执法、文明办案、清正廉明、刚正不阿的职业道德。教育干警严格遵守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八项规定”和“反四风”政策。要以加强和改进审判作风为切入点,全面推进作风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纯洁性,防止司法腐败。要坚持不懈的对法官进行廉政自律教育,加强对法官的监督管理,确保队伍纯洁,努力建成“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和“不必为”的保障机制。健全监督制约网络,健全方便群众举报的各项制度;把监督工作延伸到八小时以外,延伸到干警家庭,使法院和法官的司法活动置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保证司法的廉洁和公正。
(四)实施人才兴院战略。在新时期,对法院队伍建设要有新的要求,在促进法院科学发展的同时,要努力培养专业化、复合型人才,全面提升干警的综合素质。要坚持能者上、庸者下、平者让的用人机制。要加大教育和培训的力度,提升整体素质。要着力创新科学用人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官的潜能。要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制度,牢固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着力改变一切影响人才创业创新的氛围和环境,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人才资源的潜能。坚决用“显规则”取代“潜规则”,要创新用人机制,使广大法官想干事的有机会、会干事的有岗位、干成事的有地位。同时,要着力严格把好“进入关”,从源头上保证法官队伍素质。
(五)创新法院队伍人事管理机制。不断创新队伍管理机制,是新形势下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途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四五改革纲要”的要求,深化法院人事管理改革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长期以来,我国对法官沿用普通公务员管理模式,不能充分体现司法职业特点,也不利于把优秀人才留在审判一线。针对上述问题,“四五改革纲要”提出:要坚持以法官为中心、以服务审判工作为重心,建立分类科学、结构合理、分工明确、保障有力的法院人员管理制度。结合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要求,积极实行法官员额制度、法官助理制度、要按照《法官法》的要求,对法院工作人员,包括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改革法官管理模式,取消法官行政级别,使不同的法官等级享受不同的政治和经济待遇。要继续完善聘任制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结合司法实践,逐步解决聘任书记员的编制管理、职级配备、职级晋升、工资福利待遇及与其他人员管理的衔接等问题;要逐步改革司法警察管理制度,明确司法警察职责,探讨将司法警察编制和职数单列的可行性。要积极推行法官遴选,不断完善法官遴选程序、拓宽法官来源渠道,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要通过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功者奖、过者罚、劣者出”的用人机制。要建立健全法官交流任用机制,加大法官的交流力度。同时对不符合法官任职条件或不适应审判工作的人员,及时调离法院,保证法官的整体素质。
在当前新形势下,法院队伍的建设,关系到司法改革能否落到实处,也是迈向法治中国的重要一步。在顾全大局,科学部署,合理规划的前提下,努力做好人民法院队伍的建设工作。以当前司法改革纲要为核心,全面推进法院工作的开展,总结各方经验,开创法院队伍建设新局面。
第三篇:论法院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
人民法院及其生效裁判的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信任和服从的基础,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标尺。当司法具有高度的公信力,公众会习惯于寻求公力救济,执行不再是难事,法院的裁判得到普遍的认可,公平正义得到保障。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必须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政法工作的生命线。人民法院坚持“三个至上”重要指导思想,务必要做
到忠实于宪法法律,严格公正文明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司法权威。然而,当前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却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其途径也是多方面的,但实现好落实好社会公平正义是关键。
一、加强审判和执行工作,落实好法院工作主题是彰显司法公信力的关键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必须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要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增强人民安居乐业的信心;公正审理民商事案件,实现“胜败皆服”和“案结事了”;加强执行工作,维护司法权威;要通过依法履行审判职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正与效率。要始终将公正和谐的理念贯穿于审判和执行工作全过程,落实到具体的每一件案件中,将能否案结事了作为衡量法官司法能力的重要指标,将促进社会和谐作为审判工作的检验标准。要进一步落实审判公开制度,促进司法公正;要对那些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案件,坚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妨碍司法的行为,坚决予以处罚,确保司法的公信力。总之,法院审理案件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在公众的眼里,司法公正的标准是法官必须是公正的,同时还要表现出来是公正的。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履行审判职责时,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提高办案质量,确保司法公正与高效,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
二、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是筑牢司法公信力的基础
提高司法公信力,重点是抓好队伍建设,教育法官牢固树立“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切实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始终把维护党的事业、人民群众的利益、宪法法律的权威永远放在第一位,坚持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在思想上和行动上时刻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服务水平。法官首先要从思想上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问题,坚持司法为民方向,维护社会正义。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加强作风建设,切实转变审判作风。法律是威严的,但由富有仁爱之心的法官操作起来,可以是富有人情味的。当事人先信赖法官,进而才会相信法律。
第二,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确保司法廉洁。一个清正廉洁的法官,一定能身体力行促进司法公正,进而提高司法公信力,要进一步完善廉政机关,营造廉洁司法氛围,促进廉洁办案;强化思想教育,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开展主题教育,提升司法能力和队伍素质;开展示范教育,使干警学有方向,赶有目标;开展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桂渐;坚持签订党风廉政责任书、开展诫勉谈话和廉政保证金制度,落实好党风廉政责任。
第三,强化业务训练,提高执法能力。重点之一是加强文书写作、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打造精品裁判文书,可以有效地提高裁判说服力和公信力。而判决书中的细微差错,则极大影响群众对法律的信任。重点之二系规范庭审行为。庭审是整个审判活动中心,是法院向社会展示司法活动、行使裁判权的重要平台。规范的庭审行为,高超的庭审驾驭能力,可以增强当事人、公众及媒体对法官、法院和法律的信任。日常工作中,重点之三是向“执行乱”开刀,让执行更有力。以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为重点,以提高执行队伍整体素质为关键,以提高执行能力、切实解决执行难为目标。重点之四系依法高效处理政府拆迁、企业破产、重大反腐等社会热点案件。这类案件社会影响大、人民群众反映也强烈。这时候,对重大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法律专家、律师共同参加、公开答询,依靠社会力量化解纠纷,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这对增强法院公信力也有着不可低估之作用。
第四,加强学习,更新知识。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不断加快,公民法律意识的快速提高,新的法律法规层出不穷,这对法官队伍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加强学习、不断学习,这才不至于落伍,才可达到宋鱼水式的“辩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境界。
第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失误者,要进行责任追究。目前法官缺乏尊荣感,法官管理制度缺少问责制,这样对树立司法权威不利。
三、规范的监督管理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保障
司法公信力与司法权威是司法权在公众心目中的信服状态,取决于人民法院是否为人民群众提供了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为此,人民法院应当始终把公平正义作为审判工作的生命线,积极建立以审判流程管理为龙头,以公开审判为原则,以审判监督为中心,以纪检监察为后盾,严格
抓好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不断规范审判管理,强化绩效考核工作;完善独任审判、合议庭以及审判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实现审判工作案前防范、案中规范、案后监督的全方位监督制约机制;完善监督机制,建立案件质量监督、违法审判追究、绩效考核的三项监督机制,促进法院管理规范化。
针对一些法官存在的司法不文明,庭审不规范,着装不整洁的问题,着力规范法官行为举止,要求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做到仪表端庄,举止文明;在仪容、仪表、待人、接物等方面,从服饰穿戴、待人接物、庭审前、庭审中、庭审后的点滴做起,使用文明用语和忌语,革除陋习积弊,养成办案进程序、讲制度的职业习惯,用规范的办案取信于民,用程序的公正确保实体公正。
四、夯实的司法基础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动力
基层人民法院司法工作与否,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司法活动中能否得到有效维护,直接关系到法院形象和司示公信度。要通过积极转变观念,加强服务意识,充分体现司法为民的理念,牢固树立“三个至上”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既要公正审判、正确适用法律,为人民提供有力的法律帮助,又要充分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还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积极构建和谐社会。建立健全巡回办案制度和信访接待制度,采取有效的司法服务措施拓宽服务渠道、推广便民举措、拓宽亲民之路、探索利民之策,做到心系群众,为群众排忧解难。要牢固树立以民为本思想,诚心诚意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务必做到爱民、亲民、便民、利民。要按照方便群众诉讼,方便法庭办案的原则,积极化解矛盾纷争,做到案结事了。要落实司法救助措施,确保弱势群体能打得起官司,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在确保裁判公正的基础上,提高审判效率;加大执行力度,维护司法权威。
五、有效解决涉诉信访问题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环节
信访无小事,件件系民生,纵观多年来的各类涉诉信访案件,引起上访的原因主要是人民群众对法院案件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的怀疑和不理解。提升司法公信力要立足于维护稳定,息民怨,释民惑,落实好领导干部大接访工作,畅通信访绿色通道,拓宽当事人和人民群众表达司法诉求的渠道和方式。同时信访工作还要做到说服教育有耐心,排忧解难有诚心,化解调处有恒心,审判是非有公心,确保群众的诉求有回应,有处置,力求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舆论效果,实现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不断增强。
六、通过科学的方法与途径实行司法改革,加强法院与外界的沟通,提高司法公信力
首先,要搞清办案的指导思想,具备现代司法理念。树立司法中立、独立、公正、执法为民、服务大局等现代司法理念。办案中要强调案件的社会效果的统一,要使当事人或公众感受到法律的权威以及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并进而接受和认可法院的判决。
其次,严格审判管理,严把立案关、审判关、执行关,在诉讼各个环节注重依法律程序办事。法院的审判方式改革、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管理、司法统计、宣传、调研、案件执行、基本建设等方方面面的工作,每一项都很重要,都不能偏废。在立案时,向当事人告知诉讼风险和执行风险,使当事人对可能的诉讼结果有一个正确和清醒的认识。在诉讼中,要不失时机地向当事人宣传法律。裁判文书之中,要正确引用法律,最好写明所引用法律条文,明之以法,寓教于判。主要从机构设置、管理制度、领导方式、人员素质、外部环境等多方面着手,通过科学的方法与途径不断进行改革。提高效率、改变形象,提升法院公信力。
再次,重点推广一些措施,如法官判后答疑制度。该制度明确要求立案法官、庭前准备法官、案件裁判法官和执行法官积极履行释明权。立案法官主动告之审理存在的法律后果、可能存在的风险、举证责任的分配、举证的内容及可能存在的法律后果,并加强证据的交换和庭前调解工作。而裁判法官加强庭审职能、裁判说理和判后疏导工作,做到谁经手,谁解释,谁释明。
七、加强司法宣传是拓宽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加强司法宣传,让外界了解法院,一方面有利于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另一方面则有利于更多的民众了解法院各项工作取得的新进展、新成绩,从而扩展司法权威的辐射面。基层人民法院要加强与电视台、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营造法院工作在报上有文、电台有声、电视有像的宣传声势,向社会展示法院公正高效文明司法的形象。通过宣传提高百姓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培养尊重司法裁判既判力的良好习惯,从而降纸社会纠纷的解决成本,减少影响社会和谐的对抗因素,最终让尽可能多的社会成员信任司法,自觉维护司法,为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夯实群众基础。
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是一项系统工程,法院和法官在维护司法公信力方面应当作表率,法官在整个法律职业群体中树立权威自是责无旁贷,我们将以“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统领法院各项工作,在司法工作中努力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的高度统一,努力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司法权威。
第四篇:试析基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改革与创新
试析基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改革与创新
[摘要]文章从基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实践经验中分别阐述了统计工作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对推进司法统计工作管理模式和机制的改革与创新提出了建议和思考,以及对司法统计数据指标体系的完善。如何强化司法统计队伍建设,加强执法检查,推进司法统计信息化建设,使基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关键词] 现状并存在问题工作模式和机制创新统计信息化建设
统计队伍的建设
社会统计工作是国家实行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党和政府认识国情、国力、决定国策、制定规划的重要依据。司法统计是社会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统计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分析审判活动以及与审判活动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现象的有力工具[1],在审判管理和审判决策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新经济时代的到来,统计信息要随着经济不断进行改革,在技术设备、人才服务、工作模式、信息化建设等方面进行创新,以适应新时代的需要。现就基层法院的实际情况以实事求是的统计思想对新时期司法统计的改革与发展做一些分析与探讨。
一、基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现状并存在的问题
目前,基层法院体系中的统计工作尽管成就斐然,但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司法统计工作现状不能满足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和科学管理的需要,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基层法院专用程序体系相对落后。随着科技信息的发展,司法统计系统得以更新和完善。但司法统计报表的固定模式和统计指标体系滞后,不能满足基层法院统计工作的需要。绝大多数基层法院立案系统不完善,统计程序大都停留在单机运行和手工操作阶段,使基层法院系统数据无法直接提取利用,统计人员需要重新进行抄写、计算、录入这就造成了基层法院人力、物力资源不必要的浪费和消耗。在基层经费相对紧张的情况下,这势必影响法院全方位、立体化统计数据的展示,成为制约基层司法统计事业发展的“瓶颈”[2]。
2、基层法院统计信息的重要性尚未得到充分认识。现阶段,大多数基层法院领导者认为统计只是简单的数据汇总和统计而已,是一项可有可无的的辅助性工作,却忽略了对数据信息的有效利用。有些法院虽然在硬件措施上已经基本能满足司法统计的需求,但是软件设施以及内部网还没有得到更好的完善。统计信息需要各庭室手工抄写、填表上报统计员进行统一整理,这样就形成很多数据无法采集,使得基层统计员难以准确的统计和反映。由于烦琐的统计大大降低了统计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司法统计单纯的反映工作成绩的数量统计,掩盖了改革发展中的一些深层次的矛盾,不利于审判态势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
3、司法统计部门自律制度不完善,导致统计法制意识淡薄。基层法院部门没有严格的自律制度,统计执法乏力,缺乏应有的打击力度,使统计法律、法规失去了应有的震慑作用,所以司法统计人员没有很高的责任感和纪律约束感。因此也弱化了保证统计数字质量而应该坚持的原则和立场。降低了统计员对数据的责任意识、敏感性和抗干扰能力。使司法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不能得到最后的保障[3]。
4、基层统计工作薄弱,统计队伍人员素质较低。首先基层法院统计队伍业务素质水平普遍偏低,据统计司法统计人员大部分并非专业出身,统计人员多数身兼数职,而且变动频繁,稳定性差。基层统计人员素质不能完全满足新时代和司法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一定程度上使基层统计数据的质量受到影响。按照司法统计工作对统计人员要求:真正达到懂法律知识、会统计调研、会分析研究、会微机操作的“四会”标准的人才不容乐观。基层司法统计人员大多对统计工作往往一知半解,以至于对统计信息缺乏深层次的研究和分析,跟不上
新时期、新形势的要求。
二、加强司法统计工作管理模式和机制的创新
新时期司法统计改革的重点,要求我们与时俱进,改革开放以来,统计工作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我们仍要不断改进和提高司法统计水平,才能充分发挥司法统计在基层法院管理中的职能。
1、加大基层法院统计信息管理的硬件和软件的投入。一是建立全套的立案与司法统计相结合的系统,该系统记录案件的所有情况,以及审批、排期、送达、保全和先于执行、庭前准备、庭前调解、归档等各环节,自动生成报表。这将大大减少统计员的工作,并保证所采集的数据真实,准确。二是建立法官业绩档案计算机机管理系统,该系统通过图表、数据、信息等形式客观记载并综合反映法官工作状况、具有统计分析和查询功能的计算机软件管理系统。统计的生命在于数据的准确性、客观性、溯源性,实现准确、高效、方便的数据处理模式。所以基层法院领导应重视司法统计工作,将其列入法院管理体系,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不断改善司法统计工作条件,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建立统计信息系统,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预测的整体功能,以更好地为法院高层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2、完善统计指标体系,增强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加强基层司法统计信息管理,必须建立一套与法院管理、审判运行态势相适应的全面综合指标体系。(注:司法鉴定、执行救济、执行恢复、诉讼费统计、信访息诉等在软件统计方面还是空白)因此,要加快实现司法统计表格标准化、调整动态统计指标休系(例如信访的流动监督与处理),使司法统计指标、司法统计分类及其编码具有统一性和唯一性。另外,通过建立以数字方式存储的统计数据库,有利于司法统计信息查询、管理及统计信息的传输和处理,从而使各级统计信息系统的功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形成统计数据分析成果。使决策层对司法统计情况全方位把握,将审判质量统计、审判效率统计、社会效益统计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起立案设计、组织设计、技术手段、信息流程等各个环节弥补统计过程与技术的缺陷[4]。
3、进一步完善各项考核制度,完善司法统计体制。目前,基层法院还是以年底的各项考核指标为依据,尤其以司法统计审判公正指标、审判效率指标、审判效果指标为其政绩的主要考核指标。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以至于有可能出现偏离本院实际情况的失实数据。要想改变这种现状,应制定强制性考核指标,要求各基层法院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目标,并且保持目标、制度的延续性[5]。一要完善司法统计制度,强化服务功能,敢于披露司法统计工作中的深层次的矛盾,是现代司法统计转型中统计工作者不可推脱的责任。二要健全各种原始登记、台帐和报表制度、规范统计工作制度、统计监督制度,提高统计工作规范化、统计分类标准化、数据处理现代化水平。三要设立基层法院司法统计与各审判庭室统计研究机构为一体的司法统计体制。通过开展统计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和提出对策,促进司法统计工作不断改进和加强。
4、强化司法统计法制建设,为司法统计工作提供保障。实践证明,要抓好基层统计工作,法制是最有力、最有效的手段。在统计管理方面,严格按照国家根据立法形式通过发布的统计标准,确保统计口径的一致性。健全统计法制建设,依法统计,严格执法。强有力的法律实施机制从根本上真正杜绝虚报、瞒报等统计违法行为的发生[6]。司法统计部门要规范统计基础工作,加强统计法制建设,充分依靠法制手段规范统计行为,维护统计秩序,改善统计工作环境,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利用电视会议、互联网开展多种形式的司法统计法制学习活动,不断增强基层法院领导干部、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律意识,让司法统计人员明确自己的合法权利和法定职责,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其次要对司法统计的问题进行重点执法检查,把司法统计机构和部门的建立、统计是否配备专职人员,统计台帐是否建立,登记是否及时,资料是否可靠,工作程序是否规范等基础统计工作列为统计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
5、司法统计质量与效率并重,努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一是司法统计数据统计信息的完整性。要求司法统计数据采集范围和内容含量上要全面,各项指标的报表填报要完整。二是司法统计数据质量统计信息准确性。对审判庭室报来的各类数据必须严格审查, 是否客观真实,是否按司法统计制度规定的指标填报,计算方法是否正确,计算结果是否准确,司法统计数据是否符合基层法院的实际情况等,从数据采集的源头把好质量关。三是司法统计数据质量统计信息的及时性。以实事求是、不断创新统计工作的手段和方法,提高统计数据的时效性。四是司法统计数据质量统计信息的简便性,各种统计数据和统计分析文章,力求简洁、清晰、明了。
三、加快司法统计工作信息化创新,提升司法统计服务手段
在信息时代里,统计信息的采集、处理、存储、传输、发布等全过程正在实现网络化,在网上实现统计的全过程是信息时代统计工作发展的大趋势[1]。加速统计信息现代化建设,不断进行统计信息创新是新经济时代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司法统计工作本身的迫切需要。
1、加快信息化建设创新。基层法院司法统计部门难以及时反映新时期的新要求和新变化,所以信息化建设是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服务功能、促进统计现代化建设必要保障和手段。依托现有的硬件和网络技术, 整合统计信息资源,构建统计信息服务网络互动平台,根据司法改革需求,挖掘统计数据,在开发派生统计信息方面做文章。统计工作信息化的实现必能大大地促进管理模式和统计制度方法的改革。汇聚不同领域的研究者,尤其是数据库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统计、可视化技术、并行计算等方面的学者和工程技术人员,投身到数据挖掘这一新兴的研究领域,形成新的技术热点[1],使这些领域实现突破性和跨越式发展。
2、信息多元化模式的创新。基层法院要加强对各审判庭室的管理,真实反映审判动态问题,在改进和完善司法统计报表制度的同时,及时掌握审判工作情况,积极推进开展统计试点,鼓励统计创新,研究统计监测体系,逐步实现统计数据来源渠道多元化。一是建立并执行基层法院司法统计数据统一归档,分级分类使用制度。资料归挡形式推行光盘存储形式,实现资料管理的安全化、制度化、规范化。二是建立司法统计法制系统(司法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三是建立司法统计项目管理系统(基层法院司法统计调查项目库、审判庭室统计调查项目数据库、基础统计指标及指标解释数据库、及计算方法数据库、统计标准数据库、统计调查方法数据库);四是建立专项司法统计信息系统(全国法院刑事、执行案件司法统计调查数据库)五是建立司法统计质量评估系统(司法统计指标数据逻辑关系库、司法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库);六是建立司法统计分析系统(司法统计分析应用软件);七是建立司法统计监督管理系统(监督基层法院司法统计管理库);
四、强化司法统计队伍的建设,多方培训司法统计人员素质
1、提高工作人员统计思想认识,深化对司法统计数据分析的研究
所谓统计思想,就是在统计实际工作、统计学理论的应用研究中,必须遵循的基本理念和指导思想[7]。司法统计工作是专业性、综合性很强的工作,统计工作涉及的面较广,这就要求统计工作者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8-9]。目前许多统计人员理论知识欠缺,不会从大量的数据中提取有价值的信息以供决策者考,或者说根本就没有这种意识。所以,我们必须深化对数据分析的认识并且从数据中获取一切有效信息为目的,不断拓展研究思路,继续开展数据分析方法技术的研究。这就要求各基层法院要运用各种措施来提高统计人员的自身素质,要着手培养和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素质,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
2、多方培训强化统计人员素质,加大培训教育资金投入。由于现代统计在理论分析研究上、调查整理方式上、信息化处理技术上的进步和发展,对司法统计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全方位加大培训的资金、技术、人力投入和工作力度,造就一大批懂法律知识、司法统计分析和计算机技术的人才队伍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要建立科学的培训机制。通过采取集中培训与自我教育相结合、请进来教与送出去学相结合等方式, 对原有的统计信息工
作人员进行各种技能(如计算机的应用技术、统计调查、统计整理、统计分析等)和各种知识与素质(主要是统计知识、法律知识、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的培训及培养。培训可采取多层次、多内容、多形式、多途径并且要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使基层司法统计人员接受多层面的培训和交流,不断强化职业道德,形成依法统计理念,不断更新、拓展专业技术水平和操作技能,能够比较准确分析研究和把握新时代的趋势,充分利用网络资源, 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为提高数据质量和高层司法决策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为服务经济社会发挥重要作用,全面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参考文献:
[1] 邵文虹,罗东川,司法统计基础与实务,最高人民法院研究院。2007,(8)。
[2] 刘春才,[3] 邢利宇,[4] 邓大松,[5] 赵红雷,[6] 王桂菊,[7] 陈福贵,[8] 刘玉琼,[9] 张凤霞,翁祥桂,王桑根,基层统计的特征及存在问题。1999,(1)。政协委员揭秘中国统计数据失真的原因。2010,(3)。刘昌平等,2009-2010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报告。2010,(11)。加强统计信息管理 提高统计服务质量。2008,(1)。贾玉荣,新形势下如何提高统计信息质量。2008,(10)。统计思想雏议。2004,(5)。曹向兰.构建统计信息质量长效机制。2009,(12)。浅谈如何提高统计信息的质量。2005,(5)。
第五篇:司法改革
申论热词:司法改革
广东法院系统当前正推行一系列“去行政化”改革,颇受舆论关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郑鄂表示,司法不公的原因绝大多数并不是因为司法腐败。而“司法行政化是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的因素之一”。
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在性质、职能、权属、运转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区别,用行政化的方式管理司法、运作司法,将不可避免地给司法的独立性、中立性、被动性和程序性等,都带来伤害。
应当说,司法高层曾对“司法去行政化”改革给予了关注。在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出台的《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1999-2003)》中,明确指出,“审判工作的行政管理模式,不适应审判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严重影响人民法院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针对此,在这个以及后一个法院改革“五年纲要”中,均不乏“司法去行政化”的具体举措出台。这10年的司法改革,大致可以用“去行政化”、“去地方化”和“去大众化”来概括。客观评价,司法机关在“去行政化”上虽然作出过颇多努力,但进展始终不大。个中原因或就在于,这并不是最高法院一家所能决定的改革。比如,若取消法官们的行政职级,他们拿什么去套工资与福利?一个简单的方案是,按司法职业的特点另立司法职级。而接下来的问题则是:谁认可你这一套?
不仅司法官员的去行政化步履维艰,司法活动的去行政化同样阻碍重重。法院内部的“个案请示”被认为是司法行政化的最典型表征。“法院改革二五纲要”曾明确要求应“逐步取消,并进行诉讼化改造”。但到了“法院改革三五纲要”,又变成了“规范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的请示报告制度”。用“规范”来替代了 “取消”,无疑是认同了行政化的“个案请示”,而在事实上将司法固有的审级制度给人为架空了。
这种改革的反复无疑在向我们传递出司法去行政化任重道远的信息。在这样的背景下,广东法院系统所坚持的去行政化实践,显得更加不易。当务之急,是如何将这些可贵的改革经验向全省,乃至向全国法院系统推广。这仍然需要顶层设计和自上而下的推动。司法体制改革的紧迫性,也不仅在于当下的司法公信堪忧。还因为中国是在司法权威尚未确立的基础上,就遭遇到了一个自媒体时代。司法的信息垄断、知识垄断和权力垄断被迅速打破,普通民众也拥有了更多、更便捷评议司法的舆论平台。司法一方面必须要面向民众,另一方面,又必须尽快回到司法的原点,回到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原则上来。司法去行政化是整个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绝不是最难的那部分。由此破局,当为可行的选择。期盼“法院改革四五纲要”能够正视和吸纳广东法院系统在去行政化上的诸多经验,切实推动司法体制变革的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