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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国际私法法期末考试小抄国际私法其他
编辑:深巷幽兰 识别码:17-452952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07 09:37:28 来源:网络

第一篇:电大国际私法法期末考试小抄国际私法其他

萨维尼强调指出,为了便于国际交往和减少法律上的障碍,必须承认内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他还极力反对从自然法的观点出发,以法律规则自身的性质来决定其是否可适用于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而主张从法律本身的性质来探讨其“本座”(seat)所在地,并且适用该“本座”地法,而不应拘泥于是否为外国的法律。

他认为应该承认存在着一个“相互交往的国家的国际社会”,各国法律也形成一种法律共同体。每一法律按其本身的性质必定有其本座,只要找出其本座在哪个国家,就可径自适用该国的法律,而不必考虑这个法律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

按照这个观点,他把涉外民事关系分为人、物、债、行为、程序等几大类,并且指出了相应的“本座法”:1.人的身份能力应以住所为本座,故适用住所地法;2.物权关系的本座应为物之所在地,故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不分动产、不动产;3.债是无体物,不占有空间,但履行地是实现债权的场所,因而应以债的履行地法作为债权的本座法。侵权行为之债应适用损害后果发生地法;4.行为方式应以行为地为本座,以行为地法作为行为方式的本座法;5.程序问题的本座是在法院地,故应适用法院地法。

影响与评价:一是他在分析与探寻各种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时,主要是从法律关系的“重心”以及与法律关系存在最密切、最重要的联系出发的。二是他的学说对推动欧洲冲突法的法典化和冲突法的趋同化的发展有着重大影响。该学说结束了法则区别说统治国际私法理论界长达五百年的历史,不仅对英美的国际私法的著作和判例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而且对各国制定冲突法典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以后许多国际私法学家相继提出的“法律关系重心说”、“连接关系聚集地说”、“最密切联系说”等理论,实际上均未完全脱离萨维尼方法论的影响。

孟西尼《国籍乃国际法的基础》

1、历史条件 意大利自12世纪起逐步分成许多独立的城市共和国以后,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统一意大利的思潮日益高涨。16世纪的文艺复兴运动就是争取民族独立统一的资产阶级革命运动。同时,随着商业贸易的发展,出现了大批流向海外的移民,这就需要保护这些移民的利益。

2、主要观点:(1)国籍原则,即本国法原则。国籍的构成因素包含了乡土、气候、宗教、生活习惯、语言文化、种族、历史传统等。一切法律关系皆以国籍为连结因素,以当事人国籍国法为准据法。(2)自由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关于合同,均应按照当事人的自由意思适用法律。(3)主权原则,即公共秩序原则。凡涉及国家公共利益的事项,不适用本国法或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为保护公共秩序而创设的法律应拘束境内的一切人。

3、影响和评价 孟西尼的学说反映了意大利资产阶级统一国家和维护民族主权的愿望,以及保护居住于外国的本国移民的思想,因此,他的学说在19世纪的意大利占了统治地位。我国自公元651年在制定的《永徽律》中已经含有冲突规范,至少迄今为止在国内立法中发现最早的国际私法成文法规范。唐朝《永徽律》(名例篇)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1918年北洋政府颁布了《法律适用条例》是一部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详尽、全面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成文法典。

属人、属地匈牙利《关于国际私法的第13号法令》规定,法人的属人法以法人登记国家法律为首要原则,另由经章程指定的主事务所在地法为补充,还兼由实际管理中心地法作辅助。瑞士1987年《国际私法》第154条规定:公司由公司成立时所依据的那个国家的法律支配;公司不符合该法律规定的公司或登记的条件时,由公司事实上的管理国家的法律支配。

最密切联系原则: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第304条规定“公司设立地州的本地法决定股东对公司事务管理的参与权、利益分配权、公司解散后资产的分割权、以及发行新股的权利。但在非常情况下,就该特定问题,按照第6条规定的原则,另一州与该股东及该公司有更为重要联系时除外,在此情况下,依该另一州的本地法。

法人的多重国籍法人原具有某一特定国家的国籍,但由于出现一定的法律事实,致使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的状态。《泰国国际私法》第 7条规定:“法人国籍冲突时,以总店或主要营业所所在地国的国籍为法人国籍。”

跨国公司的国籍确认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公司法》第192条:“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把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外设立的公司。”《民通意见》第184条:“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的确定。

(二)我国法律中的法律住所制度《民法通则》第39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法》第10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法人的营业所:法人的营业所是指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民通意见》第185条规定,当事人有两个以上的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外国法人的认许

1、外国法人的认许是指内国根据本国法律对外国法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承认并允许其在内国从事涉外民商事活动的法律程序。

2、外国法人认许的方式(1)特别承认主义(2)相互承认主义(3)自由承认主义(4)分类承认主义3.我国关于外国法人承认的规定 在外国法人的承认问题上,我国采取的是特别承认制,这主要体现在对外国法人在中国设立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的管理上。

时际法律冲突:新法优于旧法/法律不溯及既往

人际法律冲突:与解决空间法律冲突的规则类似,一般以规定婚姻、家庭及其他有关人的身份、能力方面居多。

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冲突规范的结构1.范围,又称为连结对象(object of connection)、起作用的事实(operative facts)、问题的分类(classification of issue)等,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通过冲突规范的“范围”可以判断该规范用于解决哪一类民商事法律关系。2.系属,是规定冲突规范中“范围”所应适用的法律。它指令法院在处理某一具体涉外民商事法律问题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或允许当事人或法院在冲突规范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应适用的法律。其语词结构常表现为“„„适用„„法律”或“„„依„„法律”。例如,在“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中,“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是范围,“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是系属 冲突规范的类型****

(一)单边冲突规范是用来直接规定适用某国法律的规范。它既可以明确指出适用内国法,如198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的法律”;也可以明确规定适用外国法;还可以明确规定适用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

(二)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并不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而只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此系属,结合实际情况去寻找应适用某一个国家的法律的冲突规范。

(三)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就是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有关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四)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冲突规范的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它们所指引的准据法同时适用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连接点:在冲突规范的系属中,有一个很重要的部分、它是冲突规范借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根据。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这条法律就是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适用法律的根据的。连结点的分类第一类:客观连结点与主观连结点第二类:静态连结点与动态连结点第三类:单纯的事实与法律概念

旗国法,就是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船舶、航空器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准据法、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确定国际民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实体法规则准据法的选择方法 依法律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源于国际私法的法则区别说。在处理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时,首先考虑它所涉及的内国法和外国法究竟属于强行法或是任意法,是属地法还是属人法,然后决定选择哪一国的法律。依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源于萨维尼的法律关系说所采用的方法,即从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入手,去寻找适用于该法律关系的准据法。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法律的选择。确定与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作为准据法。一般来说,最密切联系原则是通过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找出与该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依政府利益分析决定法律的选择。透过法律冲突的表象,去分析其背后的利益冲突,然后根据利益冲突的情况来决定法律的适用。用政府利益分析来选择法律,其实质就是把传统的冲突规范中来表示空间场所意义的连结点,改变为用政府利益之有无、大小作法律选择的标准。依规则选择方法决定法律的选择。也称为“结果选择方法”依

规则选择方法有关国家的实体法规则进行比较,选择那种更适合案件公正解决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依分割方法决定法律的选择。是指在一个国际私法案件中,对不同的法律问题加以分割,并分别依其特性确定准据法。将婚姻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加以区分,前者依婚姻举行地法,后者依当事人属人法。依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决定法律的选择。允许当事人选择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所适用的法律。依有利于判决在国外的承认与执行决定法律的选择。任何一项法院判决如不能执行便不能实现其效力。而一国法院对国际私法案件的判决常常需要到国外去承认和执行。更有利于维护判决结果的一致性和维护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稳定性均有好处。依比较损害方法决定法律的选择。内部目的:解决每个州内私人利益冲突的基础法律 外部目的:不同州私人利益发生冲突时所产生的政策。内部目的在一般范围内受到较小损害的那个州,其外部目的应服从另一个州的外部目的。依肯塔基方法决定法律的选择 该方法的最基本的特点是采用“足够或充分联系”原则,对案件与两个州是否有联系这一情况进行比较分析。只要肯塔基州与某个案件具有足够的或充分的联系,肯塔基法院就应该适用法院地法——肯塔基州法。依功能分析方法决定法律的选择。将特定的规则和法律制度作为一个整体,通过考察其政策和目的的合理适用来解决问题。首先确定相关的法域,然后考虑该法域的内部规则所体现的政策和国际交易中某些特别重要的政策 先决问题,它是指在国际私法中有的争讼问题的解决需要以首先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条件,这时,可以把争讼的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principal question),而把这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 定

对于依我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多法域国家的法律时应适用该国哪一地区法律的问题,我国立法未作明确规定。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2条规定:“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外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时际法律冲突,是指先后于同一地区施行并涉及相同问题的新旧法律或前后法律规定之间在时间效力上的冲突。

时际冲突法的两大原则:第一,法律不溯及既往,即法律只适用于其施行后的事项,对于其施行前的事项不具有追溯力。第二,新法优于旧法,即对于新法施行后的事项以及施行时的未决事项,依新法不依旧法。

国际私法上的时际法律冲突有三种情况:一是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在国际民商事关系确立后发生了变更,这时究竟适用什么时候的冲突规范去指定准据法;二是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未变,但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物之所在地等确定连结点的事实发生了改变,因而需要确定是适用原来的连结点所指引的法律,还是适用新的连结点所指引的法律; 三是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未变,但其指定的准据法发生了改变,这时也会提出究竟适用该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成立时的旧法,还是适用改变了的新法的问题。

第一,在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发生变更的情况下,解决的办法一般是依修改过的国际私法的规定。第二,在连结点发生变更时,各国解决方法并不相同,但从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合理解决出发,分别采取可变原则和不可变原则两种作法处理。第三,区别对待。第一,在因立法程序修改、废除或颁布新法而产生新旧法规定不同的场合,一般应依准据法国的法律来确定,而新法对它是否具有溯及力以及溯及的范围和条件,通常会做出明确规定。第二,在国际合同当事人依“意思自治”原则选择的准据法发生变更的场合存在争议。一般说来,对一个已经发生的法律关系,只适用法律关系成立时有效的法律。也就是说,对权利的取得,一般应采用“既得权保护”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时际冲突的发生情况 解 决 办 法 :冲突规范发生改变 :依新国际私法的规定 连结点的事实发生改变: 依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采用可变原则和不可变原则 准据法发生改变 : ①依新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②在合同当事人选择准据法时,由当事人协调,协调不成,适用旧法

三、人际法律冲突和准据法的确定

人际法律冲突是指同一国家中适用于不同民族、种族、宗教、部落或阶级成员的民商事法律之间在效力上的冲突,或者说是适用于不同成员集团的民商事法律之间的冲突。在理论和实践中,通常的解决办法是由该外国的人际私法解决。如果该外国没有人际私法,则适用与案件或当事人有密切联系的法律。

反致的概念与分类1.反致对于某一种法律关系,依法院国冲突规则的规定,去援用某一外国法作准据法时,认为应该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依该外国冲突法的规定,却应该适用法院国的法律作准据法,结果法院根据国家的法律判决案件,这种情况叫作反致。2.转致 转致是指对于某种法律关系,依法院国冲突规则本应适用甲外国法,但认为它所指定的外国法包括了该外国的冲突法,而该甲外国冲突法规定,此种法律关系应适用乙国法,最后法院以乙国实体法作准据法判决案件的情况。3.间接反致间接反致是指对某一法律关系,法院国冲突规则指定甲国法,但甲国冲突法又指定乙国法,乙国冲突规则却指定应适用法院国实体法作准据法,最后,法院依乙国冲突规则的指定适用了自己的实体法的情况。

关于反致制度理论上的分歧 持反对态度的学者主要认为:第一,反致与国际私法的“常识”和“任何国际私法制度的真正性质”相抵触。第二,接受反致于自己国家的立法主权有损。第三,反致原则是不明确的、暧昧的、模棱两可的,同时会大大增加法院及当事人证明或调查外国法内容的任务——有时甚至要求查明多个外国的冲突法的内容。第四,如果所有国家都接受反致,就会出现相互指定,循环不已的“乒乓球游戏”,使准据法得不到确定,使法律适用的预见性和稳定性得不到保证。但赞成反致的人则认为:第一,外国国际私法与实体法是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当冲突规则指引某外国法时,如果只考虑它的实体法的规定,而忽视它的国际私法规则,便会曲解该外国立法的宗旨。第二,放弃自己的冲突规则,改用对方的冲突规则,也并不有损于自己国家的主权。第三,采用反致,有利于取得判决的一致,而这一点正是国际私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因此,它是保证涉外民事关系稳定性的重要手段。

公共秩序保留论述

一、公共秩序保留 是指一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

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存在价值从本质上看,公共秩序主要从两个方面来排除外国法适用的职能的,即:一方面,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起着一种对外国法的防范的或否定的作用,安全阀的作用。另一方面,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还起一种对内国法的积极的或肯定的作用。

三、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历史 最初体现于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中的“令人厌恶的法则”(statuta odiosa)对此制度系统的描。该学说主张依据礼让的原则,国家主权者可以承认有效外国法的域外效力,但以该外国法不损害自己国家及人民的权力或权利为限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6条:“个人不得以特别的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1856年《意大利民法典》 “不论前面条文作如何规定,凡外国的法律、法规或判决,以及个人的处分与契约,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与王国关于私人所有权或行为的法律相背离,均不得与任何被认为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的法律相背离。”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第30条:“外国法之适用,如违背善良风俗或德国法之目的,则不予适用。

四、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立法方式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 规定方式:当外国法律规范的适用或外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效力的承认或外基本制度;违背其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基本原则;就应当排除适用和承认。2.间接限制外国法适用的立法方式 在这种立法中,需要明确规定该国内立法是强制地直接地适用于有关涉外民事关系的,从而表明,它具有排除外国法适用的效力。3.采用合并限制外国法适用的立法方式。就是在同一法典中兼采直接限制和间接限制两种方式。4.国际限制规范方式这种立法方式规定的公共秩序保留条款,指向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当外国法律规范的适用违反国际法的强制性规范,违反各有关国家的国际义务或违反国际法律共同体所普遍承认的正义要求时,应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第一,各国立法和国际公约的措辞体现了限制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援用的精神。1982年土耳其《国”1991年《加拿大魁北克民法典》第3081条规定:“外国法律规则”,如果其适用将会导致一种与国际关系中公认的公共秩序明显相背离的结果,则应排除适用。”1980年欧共体《合同义务法律适用公约》第16条规定:“凡依本公约所适用的任何国家的法律,只有在其适用明显地违背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时,方可予以拒绝适用。" 第二,越来越多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认同运用公共秩序标准的客观说或结果说。运用公共秩序保留的标准国际上分为主观说和客观说。主观说认为判断外国法是否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是由该外国法本身的内容决定的,而客观说不仅考虑该外国法的规定是否不妥,还要考虑适用该外国的结果是否与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客观说又分为联系说和结果说。所谓运用公共秩序标准的客观说或结果说,是指不能仅仅因为要适用的外国法的内容与内国公共秩序相矛盾,就运用公共秩序保留手段,只有当适用该外国法的结果危及内国利益时,才能运用公共秩序保留。结果说重视个案的实际情况,既能维护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又有利于个案的公正合理解决,因此为各国普遍采用。显然,采用客观说能够限制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滥用,这反映了国际社会对该制度进行限制的一种努力第三,严格区分国内民法上的公共秩序与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明确后者的内涵以限制公共秩序的适用。虽然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本来也是从国内法的立场上去作规定的,但由于它所要解决的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与一般国内民法上的公共秩序就有所不同。许多在处理纯国内民法关系时为强行性的规定,在处理国际私法关系时,就不一定是强行性规定了。一般来说,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的适用范围比国内民法上的公共秩序的范围要狭窄,条件也更为严格。限制公共秩序的适用条件,有利于国际民事交往的发展。第四,运用公共秩序排除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后,并不能一律代之以法院地国的内国法,从而防止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滥用。

六、中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我国立法中,一直对公共秩序保留持肯定态度。1918年《法律适用条例》第1条:“依本条例应适用外国法时,其规定有背于中国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仍不适用之。”《关于中国人与外侨、外侨与外侨婚姻问题的意见》《民法通则》第8章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1《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2款规定:“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我国关于合同领域运用公共秩序的规定。《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7条:“内地法院认定在内地执行该仲裁裁决违反内地公共利益,或者香港特区法院在香港特区执行该仲裁裁决违反香港特区的公共政策,则不予执行。”

我国立法表现特点如下:(1)我国在立法中对公共秩序表述用的是“社会公共利益”。(2)在公共秩序的标准上,我国用的是结果说(客观说)。这里指的是外国法的适用结果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而不是外国法律的内容本身。(3)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限制的不仅有外国法,而且包括国际惯例。(4)我国运用公共秩序保留排除外国法后,用中国法代替,即适用中国的实体法。

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现状分析

(一)立法上的缺陷及分析

1、将“公共秩序”表述为“社会公共利益”有欠妥当。这是因为,从含义上讲,社会公共利益的含义要小于“公共秩序”概念的含义,可以说,公共秩序在许多情况下还代表人权、社会公正、社会正义及道德法律的基本观念、基本原则等方面的内容。我国《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第262条则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2.公共秩序的适用标准不明确。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在立法中同时体现。3.对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条款排除外国法后,应选择什么法律没有规定。4.公共秩序保留排除适用的对象,不恰当地包括了国际惯例。5.对公共秩序保留规定的范围不全面,不协调。

外国法的查明***概念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如果依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时,为确定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具体内容而进行的各项活动。

二、外国法的性质

(一)事实说

(二)法律说

(三)折中说英国关于外国法性质的态度依据“事实说”,在英国的涉外民事案件中,外国法不属于司法认知的范围,由于外国法被视为事实问题,因此,非经一方当事人申请,英国法院不会主动适用外国法,即使冲突规范已指明应适用外国法。如果一方当事人想依据外国法提出某种主张,他就必须提出外国法并加以证实,就如同证明其他案件其他事实一样。如果该当事人提不出外国法证据或证据不足,法院就会将一个含有涉外因素的案件视为一个纯粹的英国国内案件来裁决。美国对外国法性质的态度《美国联邦诉讼规则》第44.1条明确规定,在联邦法院系统,外国法不再是事实问题,而是一个法律问题。第一,少数州仍视为纯粹事实第二,通过立法规定对美国其他州的法律,甚至对其他国家的法律,以司法认知的方式对待。第三,在其他州外国法被视为是法律问题而不是事实问题。

德国对外国法性质的态度19世纪中叶以前,德国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一样,均将外国法视为事实,外国法需由当事人举证证明。德国的民事诉讼法在很大程度上接受了萨维尼的观点,外国法被认为是属于法律,法官有职责查明、适用外国法。萨维尼对德国民事诉讼的影响。“外国法与内国成文法一样,都是行为规范。”

法国对外国法性质的态度法国认为:法官没有义务依职权去了解和适用外国法,而应由当事人证明外国法规范的存在及其内容。但如果法院了解有关的外国法,即使当事人未确切地提供该外国法的内容,它也可以适用该外国法,而且可以依职权采取措施以确定有关外国法的内容。

司法沙文主义的体现

三、外国法查明的责任外国法查明责任的分配,主要探讨在民事诉讼中由谁承担查明外国法的存在及其内容的责任,也即由谁查明外293条规定:“如果外国法的内容不为法庭所知,该外国法应当查明;法庭查明外国法,不受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限制,它有权自行调查其他信息来源,并在必要时为此目的发布命令。”

(三)法国的实证分析20世纪60年代当事人应当自己要求适用外国法,而不能指责法官没有主动适用外国法。如果法官愿意,他们可以自行查明应当适用的、未被双方当事人援引的外国法。20世纪70-80年代从理论上讲,外国法的查明问题在法国是一个事实问题,当事人必须承担证明责任20世纪90年代法院明确表明,法官必须根据冲突规则适用外国法,外国法不能被法国法所取代。20世纪未当事人对争议事项享有自由处分权,法官就没有义务查明、适用外国法

(四)英国对外国法查明责任分其一,英国法院对外国法不进行调查。其二,通常的外国法的证明方式是专家证人(expert witness)其三,通常由被告承担外国法的证明责任。其四,英国法院对外国法院的判决可以作为外国法的证据而予以认真 ,但外国法院判决作为证据时,其结论对英国法院没有约束力。

(五)美国对外国法查明责任分配做法(1)在提出外国法的一方当事人不能证明外国法的不同内容时,它的法院也会推定其与美国法相同,只是它的这种推定仅限于英国及其各自治领的法律。

(2)如果当事人提出的外国法是普通法以外的国家的法律,而又不能证明或证据不足时,美国法院会认为其请求或抗辩无证据而予驳回或不加采纳。

四、外国法的查明方法

一、理论层面

(一)专家意见是指对外国法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提供的有关外国法的存在及其具体内容的见解。有的采取书面形式,以报告书或证明书的形式呈递给法院;有的则需该专家出庭接受询问,当庭向法庭和当事人说明外国法的内容。

(二)司法协助即通过一定的途径和部门要求外国的法院、外交部门或驻外使领馆提供外国法的有关材料。

(三)网络资料

(四)其他资料本国已有的有关该外国法的判决;国内或国外的期刊、杂志甚至教科书等等。

外国法查明方法的限定主义

(二)英国有关外国法查明方法的做法专家证人1.出庭作证(1)一方当事人聘请的专家一般而言,英国是通过对专家证人的口头询问来证明外国法。对于提供请明的专家的资格的认定,英国法院认为,外国法官或执业律师都具有当然的法律鉴定人的资格。专家证人绝不仅仅是提供外国法的文本,而且还要解释外国法的具体含义,阐明适用该外国法的意义与效果。在实践中,专家证人还需要证明涉案的外国法是否有效。(2)双方当事人聘请的专家(3)法庭委任的顾问2.书面形(1)书面陈述经专家宣誓的书面陈述可以

足以证明外国法。(2)国外专家询问法庭会向相应的外国法律机构递交请求书,请求对证人依照当地的程序进行一次询问。外国法查明方法的非限定主义

一、美国关于外国法查明的方法问题1966年《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规定:法庭可不受证据规则的约束参考任何资料来确定外国法的内容。不仅专家证人可以用以查明外国法,而且书刊或其他出版物中所登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成文法,以及在有管辖权的法院正在实施的现行法、有关的教材,甚至未以核实的外国法的复印件均可成为查明外国法的资料。1.通常的方法:(1)当事人聘请的专家(2)法庭任命的专家1975年《联邦证据规则》第706条规定:法庭有权自主或者应当事人的请求任命专家。(3)行家1966年《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53条规定:遇到有特殊情况时,法庭有权就有关问题咨询有关行家。2.特殊方法(1)外交途径外国政府机构所签发的证明文件可以用来证明外国法(2)判例(3)直接参考国外立法、判例和著作

二、德国关于外国法查明的方法问题1.通常的方法通常会委任专家提供有关信息。2.特殊的方法1)咨询意见从19世纪开始,德国的法庭就开始通过咨询机构以获取有关外国法的信息。(2)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德国法官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外国法的材料以协助法官查明外国法。(3)外交途径1968年《伦敦公约》于1975年3月19日在德国生效。联邦司法部被指定为公约要求的接受机构。(4)直接参考国外立法、判例和著述

三、法国关于外国法查明的方法问题1.法官任命的专家如果法官自己查证外国法,他可以咨询有关该外国法的专家。2.书面声明在法国,外国法可以通过当事人提交的“书面声明”予以证明。3.咨询机构“国际法信息中心”法国司法部负责该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4.1968年《伦敦公约》5.直接参考国外立法、判例和著作

五、外国法查明失败的处理

一、外国法查明失败的认定外国法查明失败,就是指在使用法定的程序和方法后,仍然无法确定外国法的内容。外国法查明失败应由法官来认定。外国法的查明失败不等同于没有查找外国法。

二、外国法查明失败的处理

(一)适用本国法奥地利规定,如经过充分努力,在适当时间内外国法仍不能查明时,应适用奥地利法。

(二)适用就同一问题所能提供的其他连接因素而确定的法律或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同时加之以内国法的适用意大利1995年国际私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即使在当事人的协助下,法院无法查明指定的外国法,他应适用根据就同一问题所能提供的其他连结因素而确定的法律。如没有其他连结因素,则适用意大利法。

(三)适用较为适宜的法律《葡萄牙民法典》第23条规定,在外国法内容无法查明,又无法确定有关因素缺少选择准据法的依据时,适用相对来说较为适宜的法律。

(四)推定外国法与法院国法内容相同 英国法院以推定外国法与英国法内容相同为根据,适用英国法。美国做法与英国稍有不同,实践中在推定中注意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的不同。

(五)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是指在外国法查明失败时,法院将驳回以该外国法为依据的原告的诉讼请求或以该外国法为依据的被告的抗辩。

(六)适用一般法理外国法无法查明或欠缺规定时,应依据法理进行裁判。

(七)适用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内容与国际惯例内容的查明

(一)国际条约内容的查明如果该国是国际条约的缔约国,该国际条约可视为该国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应按查明本国法内容的程序和条件进行,法院负有主要义务,当事人负有协助义务,也有权对国际条约的内容提出不同主张。如果该国不是国际条约的缔约国,法官和当事人均负有义务证明国际条约的内容。在当事人有不同主张时,法官有最终的决定权。

(二)国际惯例内容的证明该国际惯例是经当事人选择适用的,当事人和法官均负有义务证明其内容。如果国际惯例是在冲突规则指引适用本国法,而本国法律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无此规定的情况下适用的,法官对国际惯例内容的证明负有主要义务。

六、外国法的错误适用及救济

一、发生情况

(一)适用冲突规则的错误依自己的冲突规则本应适用外国法而错误地适用了内国法或者相反;本应适用甲外国法而错误地适用了乙外国法

(二)适用外国法的错误 虽依内国冲突规则适用了外国法,但对它的解释发生错误,或者本应适用该外国法中的甲法而适用了外国法的乙法,并据此作出错误判决的情形。

二、解决方法适用冲突规范的错误。由于它构成了对法院国自己冲突的“直接违反”,应认为其性质与违反内国法相同,故应允许上诉。

适用外国法的错误。有两种主张:第一,不允许当事人上诉。德国、法国、西班牙、希腊、比利时、荷兰等,这些国家把对外国法的认定看做是一种事实的认定。同时,至于外国法律的解释是否正确与一致,应由外国最高法院确定。第二,允许当事人上诉。允许当事人以适用外国法错误为由提起上诉。(1)奥地利、葡萄牙、芬兰、意大利、波兰,拉美等国家,它们认为,对外国法内容的确定与解释有误,就是对规定适用外国法的内国冲突规范的错误。(2)英、美国家为代表的普通法系的国家,它们虽将外国法视为“事实”,但在诉讼程序上实行上诉审制度,法律赋予上诉审法院对下级法院关于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问题进行审查的职能。我国对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无法律审与事实审的区别。因此是什么错误,当事人不服都可以提起上诉。如果是明显的错误,或造成了严重的不合理后果,还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我国外国法查明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

一、国内立法 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和《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人民法院如果不能确定其内容的,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

(1)由当事人提供(2)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1988年《民通意见》第193条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0条和和64条规定,当事人有权收集、提供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二、双边条约〈中波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由缔约一方法院或他主管机关制作或证明的并加盖印章的文件,不必经过认证,即可在缔约另一方境内使用。”〈中法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有关缔约一方的法律、法规、习惯法和司法实践的证明,可以由本国的外交或领事代表机关或其他有资格的机关或个人以出具证明书的方式提交给缔约另一方法院。” 法律规避的定义李浩培:“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有计划的利用某国国际私法规则,企图使事实符合该规则所定的连接依据,借以适用依该规则应适用的法律。” 物之所在地法(lex rei sitae;lex situs),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所在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有关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

四、物之所在地法的例外(简答啊)

(一)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例外规则:(1)适用送达地法(2)适用发送地法(3)适用所有人本国法

(二)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一般主张,有关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适用登记注册地法或者其国旗国法或标志国法

(三)遗产继承时涉及的物权关系单一制和区别制

(四)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的物权关系外国法人自行终止或者依其登记国法令被解散时,其财产清算和清算财产的归属问题也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通常适用该法人的国籍国法或设立登记国法。五)关于国家豁免权的所有权外国国家享有司法豁免权的财产不受物之所在地法管辖,而适用该财产所属国法律。国有化是指国家通过有关主权立法对原属私人(包括内外国自然人和法人)所有的某项或某类财产以征用、征收或其他类似方式收归

国际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法zixikan特征性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决定合同涉及的主要问题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此项履行对于合同成功履行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一)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与实践

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约定该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即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奥地利1978年国际私法第35条规定:“契约依当事人明示或默示选择的法律,适用合同 缔结地法。”瑞士1987年国际私法第116条规定:“合同适用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1980年《罗马国际合同债务适用法律公约》:“合同依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限制:1.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不得违反相关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否则无效。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是否必须与合同有联系,关键取决于相关国家的选择。客观论与最密切联系原则客观论:合同准据法应当依照客观的连结因素确定,而不应当按当事人的意思决定。首先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只有在当事人未能就合同的法律适用作出选择的情况下,法院或者仲裁庭才根据与合同有关的客观联系的情况,通常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国际合同的准据法。确定最密切联系的具体标准客观标准:在立法中罗列有关的客观连结点,由法官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对连结点的质和量的分析比较来确定最密切联系地;主观标准:法官在确定最密切联系地时主要通过利益分析的方法,通过对案件所涉国家和法律背后所体现 的政策和利益的比较来确定最密切联系地。

最高人民法院《涉外经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如下:

如果当事人未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对于下列涉外经济合同,人民法院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在通常情况下是: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如果合同是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谈到并订立的,或者合同主要是依买方确定的条件并应买方发出的招标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履行交货义务的,是适用合同订立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2、银行贷款或者担保合同,适用贷款银行或担保银行所在地的法律。

3、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4、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5、技术转让合同,适用受让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6、工程承包合同,适用工程所在地的法律。

7、科技咨询或设计合同,适用委托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8、劳务合同,适用劳务实施地的法律。

9、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运转地的法律。

10、代理合同,适用代理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11、关于不动产租赁、买卖或抵押的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12、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13、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但是,合同明显地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具有更密切的关系,人民法院应以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处理合同争议的依据。126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 国际公约优先原则合同法的规定与CISG之间的冲突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 《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国外依照婚姻举行地法结婚,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23条

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涉外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享有对案件的管辖权”1992年《民通意见》对以下情况的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做了规定: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的立法《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离婚以及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 外国人收养中国儿童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收养法》第21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中国人为子女,收养的形式要件适首先要通过其所在国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收养中心转交收养申请和证明文件:

(1)跨国收养申请书;(2)出生证明;(3)婚姻状况证明;(4)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5)身体健康检查证明;(6)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7)家庭情况报告;(8)外国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9)外国收养人的护照复印件;(10)外国收养人二寸免冠照片各2张及家庭生活照片6张《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2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子女,应当依照本办法”

第二篇:国际私法小抄版

萨维尼强调指出,为了便于国际交往和减少法律上的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时际法律冲突,是指先后于同一地区施行并涉及相同障碍,必须承认内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内外国法 律的平等。他还极力反对从自然法的观点出发,以法冲突规范的结构1.范围,又称为连结对象(object of 的冲突。律规则自身的性质来决定其是否可适用于各种特定operative facts)、问题时际冲突法的两大原则:第一,法律不溯及既往,即的涉外民事关系,而主张从法律本身的性质来探讨其的分类(classification of issue)等,是指冲突规范所法律只适用于其施行后的事项,对于其施行前的事项“本座”(seat)所在地,并且适用该“本座”地法,要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通不具有追溯力。第二,新法优于旧法,即对于新法施而不应拘泥于是否为外国的法律。过冲突规范的“范围”可以判断该规范用于解决哪一行后的事项以及施行时的未决事项,依新法不依旧他认为应该承认存在着一个“相互交往的国家的国际类民商事法律关系。2.系属,是规定冲突规范中“范法。社会”,各国法律也形成一种法律共同体。每一法律按围”所应适用的法律。它指令法院在处理某一具体涉国际私法上的时际法律冲突有三种情况:一是法院地其本身的性质必定有其本座,只要找出其本座在哪个外民商事法律问题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或允许当事人国的冲突规范在国际民商事关系确立后发生了变更,国家,就可径自适用该国的法律,而不必考虑这个法律或法院在冲突规范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应适用的法律。这时究竟适用什么时候的冲突规范去指定准据法;二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 其语词结构常表现为“„„适用„„法律”或“„„是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未变,但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按照这个观点,他把涉外民事关系分为人、物、债、行依„„法律”。例如,在“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或物之所在地等确定连结点的事实发生了改变,因而为、程序等几大类,并且指出了相应的“本座法”:1.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中,“侵权行为的需要确定是适用原来的连结点所指引的法律,还是适人的身份能力应以住所为本座,故适用住所地法;2.物损害赔偿”是范围,“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是系属 用新的连结点所指引的法律; 三是法院地国的冲突权关系的本座应为物之所在地,故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冲突规范的类型****

(一)单边冲突规范是用来直接规范未变,但其指定的准据法发生了改变,这时也会而不分动产、不动产;3.债是无体物,不占有空间,但履它既可以明确指出适用内提出究竟适用该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成立时的旧法,行地是实现债权的场所,因而应以债的履行地法作为国法,如198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还是适用改变了的新法的问题。债权的本座法。侵权行为之债应适用损害后果发生地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合营企业合同第一,在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发生变更的情况下,解法;4.行为方式应以行为地为本座,以行为地法作为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适决的办法一般是依修改过的国际私法的规定。第二,为方式的本座法;5.程序问题的本座是在法院地,故应用中国的法律”;也可以明确规定适用外国法;还可在连结点发生变更时,各国解决方法并不相同,但从适用法院地法。以明确规定适用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

(二)双边冲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合理解决出发,分别采取可变原则影响与评价:一是他在分析与探寻各种法律关系的本突规范,是指其系属并不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和不可变原则两种作法处理。第三,区别对待。第一,座所在时,主要是从法律关系的“重心”以及与法律法,而只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此系属,结在因立法程序修改、废除或颁布新法而产生新旧法规关系存在最密切、最重要的联系出发的。二是他的学合实际情况去寻找应适用某一个国家的法律的冲突定不同的场合,一般应依准据法国的法律来确定,而说对推动欧洲冲突法的法典化和冲突法的趋同化的规范。

(三)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就是其系属中有新法对它是否具有溯及力以及溯及的范围和条件,通发展有着重大影响。该学说结束了法则区别说统治国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常会做出明确规定。第二,在国际合同当事人依“意际私法理论界长达五百年的历史,不仅对英美的国际有关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四)重叠适思自治”原则选择的准据法发生变更的场合存在争私法的著作和判例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而且对各国用的冲突规范冲突规范的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议。一般说来,对一个已经发生的法律关系,只适用制定冲突法典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以后许多国际私的连结点,它们所指引的准据法同时适用于某一涉外法律关系成立时有效的法律。也就是说,对权利的取法学家相继提出的“法律关系重心说”、“连接关系聚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得,一般应采用“既得权保护”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集地说”、“最密切联系说”等理论,实际上均未完全脱连接点:在冲突规范的系属中,有一个很重要的部分、时际冲突的发生情况 解 决 办 法 :冲突规范发生离萨维尼方法论的影响。改变 :依新国际私法的规定 连结点的事实发生改孟西尼《国籍乃国际法的基础》 什么法律的根据。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4条变: 依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采用可变原则和不可变原

1、历史条件 意大利自12世纪起逐步分成许多独立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这则 准据法发生改变 : ①依新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②的城市共和国以后,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统一意大条法律就是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适用法律的根据在合同当事人选择准据法时,由当事人协调,协调不利的思潮日益高涨。16世纪的文艺复兴运动就是争取的。成,适用旧法民族独立统一的资产阶级革命运动。同时,随着商业连结点的分类第一类:客观连结点与主观连结点第二

三、人际法律冲突和准据法的确定 贸易的发展,出现了大批流向海外的移民,这就需要保护这些移民的利益。法律概念 族、宗教、部落或阶级成员的民商事法律之间在效力

2、主要观点:(1)国籍原则,即本国法原则。国旗国法,就是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船上的冲突,或者说是适用于不同成员集团的民商事法籍的构成因素包含了乡土、气候、宗教、生活习惯、舶、航空器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律之间的冲突。在理论和实践中,通常的解决办法是语言文化、种族、历史传统等。一切法律关系皆以国题。由该外国的人际私法解决。如果该外国没有人际私籍为连结因素,以当事人国籍国法为准据法。(2)准据法、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确定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则适用与案件或当事人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自由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关于合同,均应按照当反致的概念与分类1.反致对于某一种法律关系,依法事人的自由意思适用法律。(3)主权原则,即公共准据法的选择方法 依法律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院国冲突规则的规定,去援用某一外国法作准据法秩序原则。凡涉及国家公共利益的事项,不适用本国时,认为应该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依该外国冲突法法或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为保护公共秩序而创设的法关系时,首先考虑它所涉及的内国法和外国法究竟属的规定,却应该适用法院国的法律作准据法,结果法律应拘束境内的一切人。于强行法或是任意法,是属地法还是属人法,然后决院根据国家的法律判决案件,这种情况叫作反致。2.3、影响和评价 孟西尼的学说反映了意大利资产阶级定选择哪一国的法律。依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的转致 转致是指对于某种法律关系,依法院国冲突规统一国家和维护民族主权的愿望,以及保护居住于外选择。则本应适用甲外国法,但认为它所指定的外国法包括国的本国移民的思想,因此,他的学说在19世纪的去寻找适用于该法律关系了该外国的冲突法,而该甲外国冲突法规定,此种法意大利占了统治地位。的准据法。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法律的选择。确定律关系应适用乙国法,最后法院以乙国实体法作准据我国自公元651年在制定的《永徽律》中已经含有冲法判决案件的情况。3.间接反致间接反致是指对某一至少迄今为止在国内立法中发现最早的国际作为准据法。一般来说,最密切联系原则是通过对案法律关系,法院国冲突规则指定甲国法,但甲国冲突私法成文法规范。唐朝《永徽律》(名例篇)诸化外件进行综合分析,找出与该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又指定乙国法,乙国冲突规则却指定应适用法院国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地方的法律。依政府利益分析决定法律的选择。透过实体法作准据法,最后,法院依乙国冲突规则的指定论。1918年北洋政府颁布了《法律适用条例》是一部适用了自己的实体法的情况。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详尽、全面规定涉外民据利益冲突的情况来决定法律的适用。用政府利益分关于反致制度理论上的分歧 持反对态度的学者主要事关系法律适用的成文法典。析来选择法律,其实质就是把传统的冲突规范中来表属人、属地匈牙利《关于国际私法的第13号法令》示空间场所意义的连结点,改变为用政府利益之有规定,法人的属人法以法人登记国家法律为首要原无、大小作法律选择的标准。依规则选择方法决定法自己国家的立法主权有损。第三,反致原则是不明确则,另由经章程指定的主事务所在地法为补充,还兼律的选择。的、暧昧的、模棱两可的,同时会大大增加法院及当由实际管理中心地法作辅助。瑞士1987年《国际私选择那种更适合案事人证明或调查外国法内容的任务——有时甚至要法》第154条规定:公司由公司成立时所依据的那个件公正解决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依分割方法决定法求查明多个外国的冲突法的内容。第四,如果所有国国家的法律支配;公司不符合该法律规定的公司或登律的选择。家都接受反致,就会出现相互指定,循环不已的“乒记的条件时,由公司事实上的管理国家的法律支配。将婚乓球游戏”,使准据法得不到确定,使法律适用的预最密切联系原则: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第304姻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加以区分,前者依婚姻举行见性和稳定性得不到保证。但赞成反致的人则认为:条规定“公司设立地州的本地法决定股东对公司事务地法,后者依当事人属人法。依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决管理的参与权、利益分配权、公司解散后资产的分割定法律的选择。体,因此,当冲突规则指引某外国法时,如果只考虑权、以及发行新股的权利。但在非常情况下,就该特它的实体法的规定,而忽视它的国际私法规则,便会定问题,按照第6条规定的原则,另一州与该股东及曲解该外国立法的宗旨。第二,放弃自己的冲突规则,该公司有更为重要联系时除外,在此情况下,依该另改用对方的冲突规则,也并不有损于自己国家的主一州的本地法。常需要到国外去承认和执行。更有利于维护判决结果权。第三,采用反致,有利于取得判决的一致,而这法人的多重国籍法人原具有某一特定国家的国籍,但的一致性和维护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稳定性均有好处。一点正是国际私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因此,它是保证由于出现一定的法律事实,致使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依比较损害方法决定法律的选择。内部目的:解决每涉外民事关系稳定性的重要手段。上的国籍的状态。《泰国国际私法》第 7条规定:“法 人国籍冲突时,以总店或主要营业所所在地国的国籍私人利益发生冲突时所产生的政策。内部目的在一般 为法人国籍。” 范围内受到较小损害的那个州,其外部目的应服从另 跨国公司的国籍确认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个州的外部目的。依肯塔基方法决定法律的选择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 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则,对案件与两个州是否有联系这一情况进行比较分 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公司法》第192析。只要肯塔基州与某个案件具有足够的或充分的联 条:“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把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系,肯塔基法院就应该适用法院地法——肯塔基州 内外设立的公司。”《民通意见》第184条:“外国法法。依功能分析方法决定法律的选择。将特定的规 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 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的确定。

(二)我国法律中的的合理适用来解决问题。首先确定相关的法域,然后 法律住所制度《民法通则》第39条规定,法人以它考虑该法域的内部规则所体现的政策和国际交易中 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法》第10条规某些特别重要的政策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法人的先决问题,它是指在国际私法中有的争讼问题的解决 营业所:法人的营业所是指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可以把 所。《民通意见》第185条规定,当事人有两个以上争讼的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principal的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question),而把这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 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题” 定者经常居住地为准。对于依我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多法域国家的法律时 外国法人的认许

1、外国法人的认许是指内国根据本应适用该国哪一地区法律的问题,我国立法未作明确 国法律对外国法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承认并允许其在规定。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 内国从事涉外民商事活动的法律程序。

2、外国法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2 认许的方式(1)特别承认主义(2)相互承认主义(3)条规定:“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 自由承认主义(4)分类承认主义3.我国关于外国法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外国法律关于调整 人承认的规定 在外国法人的承认问题上,我国采取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 的是特别承认制,这主要体现在对外国法人在中国设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 立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的管理上。地区的法律。”时际法律冲突:新法优于旧法/法律不溯及既往人际法律冲突:与解决空间法律冲突的规则类似,一般以规定婚姻、家庭及其他有关人的身份、能力方面居多。

公共秩序保留论述

一、公共秩序保留 是指一国法

六、中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我国立法

四、外国法的查明方法

一、理论层面

(一)专家意见院依其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中,1918年《法律是指对外国法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提供的有关外国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适用条例》第1条:“依本条例应适用外国法时,其的存在及其具体内容的见解。有的采取书面形式,以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规定有背于中国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仍不适用报告书或证明书的形式呈递给法院;有的则需该专家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存在价值从本质上看,公共秩序之。”《关于中国人与外侨、外侨与外侨婚姻问题的意出庭接受询问,当庭向法庭和当事人说明外国法的内主要从两个方面来排除外国法适用的职能的,即:一见》《民法通则》第8章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容。

(二)司法协助即通过一定的途径和部门要求外方面,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起着一种对外国法的防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国的法院、外交部门或驻外使领馆提供外国法的有关范的或否定的作用,安全阀的作用。另一方面,国际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1《民事诉讼法》第262材料。

(三)网络资料

(四)其他资料本国已有的有私法中的公共秩序还起一种对内国法的积极的或肯条第2款规定:“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关该外国法的判决;国内或国外的期刊、杂志甚至教定的作用。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科书等等。最初体现于巴托鲁法院不予执行。《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外国法查明方法的限定主义(statuta 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1.odiosa)对此制度系统的描述始于17世纪荷兰学者胡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我出庭作证(1)一方当事人聘请的专家一般而言,英伯所倡导的“国际礼让说”。该学说主张依据礼让的国关于合同领域运用公共秩序的规定。《关于内地与国是通过对专家证人的口头询问来证明外国法。对于原则,国家主权者可以承认有效外国法的域外效力,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提供请明的专家的资格的认定,英国法院认为,外国但以该外国法不损害自己国家及人民的权力或权利7条:“内地法院认定在内地执行该仲裁裁决违反内地法官或执业律师都具有当然的法律鉴定人的资格。专为限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6条:“个人不得以公共利益,或者香港特区法院在香港特区执行该仲裁家证人绝不仅仅是提供外国法的文本,而且还要解释特别的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裁决违反香港特区的公共政策,则不予执行。” 外国法的具体含义,阐明适用该外国法的意义与效1856年《意大利民法典》 “不论前面条文作如何规我国立法表现特点如下:(1)我国在立法中对公果。在实践中,专家证人还需要证明涉案的外国法是定,凡外国的法律、法规或判决,以及个人的处分与共秩序表述用的是“社会公共利益”。(2)在公共秩否有效。(2)双方当事人聘请的专家(3)法庭委任契约,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与王国关于私人所有权序的标准上,我国用的是结果说(客观说)。这里指的顾问2.书面形(1)书面陈述经专家宣誓的书面陈或行为的法律相背离,均不得与任何被认为公共秩序的是外国法的适用结果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述可以足以证明外国法。(2)国外专家询问法庭会向或良好道德的法律相背离。”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社会公共利益”,而不是外国法律的内容本身。(3)相应的外国法律机构递交请求书,请求对证人依照当法》第30条:“外国法之适用,如违背善良风俗或德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限制的不仅有外国法,而且地的程序进行一次询问。国法之目的,则不予适用。包括国际惯例。(4)我国运用公共秩序保留排除外国外国法查明方法的非限定主义 法后,用中国法代替,即适用中国的实体法。1966年《联邦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现状分析

(一)立法上的缺民事诉讼规则》规定:法庭可不受证据规则的约束参讼程序的法律效力的承认或外国法院管辖权的承认,陷及分析

1、将“公共秩序”表述为“社会公共利益”考任何资料来确定外国法的内容。不仅专家证人可以将违背法院地国道德、宗教、社会经济基础和文化观有欠妥当。这是因为,从含义上讲,社会公共利益的用以查明外国法,而且书刊或其他出版物中所登的法点;违背该国有关公平与正义的观点;违背其法律体含义要小于“公共秩序”概念的含义,可以说,公共律法规和其他成文法,以及在有管辖权的法院正在实系的基本制度;违背其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基本原则;秩序在许多情况下还代表人权、社会公正、社会正义施的现行法、有关的教材,甚至未以核实的外国法的就应当排除适用和承认。2.间接限制外国法适用的立及道德法律的基本观念、基本原则等方面的内容。我复印件均可成为查明外国法的资料。1.通常的方法:法方式 在这种立法中,需要明确规定该国内立法是国《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1)当事人聘请的专家(2)法庭任命的专家1975强制地直接地适用于有关涉外民事关系的,从而表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年《联邦证据规则》第706条规定:法庭有权自主或明,它具有排除外国法适用的效力。3.采用合并限制会公共利益”。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第262条则者应当事人的请求任命专家。(3)行家1966年《联外国法适用的立法方式。就是在同一法典中兼采直接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主邦民事诉讼规则》第53条规定:遇到有特殊情况时,限制和间接限制两种方式。4.国际限制规范方式这种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2.公法庭有权就有关问题咨询有关行家。2.特殊方法(1)立法方式规定的公共秩序保留条款,指向国际条约和共秩序的适用标准不明确。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在立外交途径外国政府机构所签发的证明文件可以用来国际惯例,当外国法律规范的适用违反国际法的强制法中同时体现。3.对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条款排除外国证明外国法(2)判例(3)直接参考国外立法、判例性规范,违反各有关国家的国际义务或违反国际法律法后,应选择什么法律没有规定。4.公共秩序保留排和著作 共同体所普遍承认的正义要求时,应排除外国法的适除适用的对象,不恰当地包括了国际惯例。5.对公共

二、德国关于外国法查明的方法问题1.通常的方法通用。秩序保留规定的范围不全面,不协调。常会委任专家提供有关信息。2.特殊的方法1)咨询 第一,各国立 外国法的查明***概念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意见从19世纪开始,德国的法庭就开始通过咨询机构以获取有关外国法的信息。(2)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援用的精神。19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第5条规法时,为确定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具体内容而进行的各德国法官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外国法的材料以定:“应当适用于个别案件之外国法律条款明显违背土项活动。协助法官查明外国法。(3)外交途径1968年《伦敦耳其之公共秩序时,不适用之。”1991年《加拿大魁

二、外国法的性质

(一)事实说

(二)法律说

(三)公约》于1975年3月19日在德国生效。联邦司法部北克民法典》第3081条规定:“外国法律规则”,如果折中说英国关于外国法性质的态度依据“事实说”,被指定为公约要求的接受机构。(4)直接参考国外立其适用将会导致一种与国际关系中公认的公共秩序在英国的涉外民事案件中,外国法不属于司法认知的法、判例和著述 明显相背离的结果,则应排除适用。”1980年欧共体范围,由于外国法被视为事实问题,因此,非经一方

三、法国关于外国法查明的方法问题1.法官任命的专《合同义务法律适用公约》第16条规定:“凡依本公约当事人申请,英国法院不会主动适用外国法,即使冲家如果法官自己查证外国法,他可以咨询有关该外国所适用的任何国家的法律,只有在其适用明显地违背突规范已指明应适用外国法。如果一方当事人想依据法的专家。2.书面声明在法国,外国法可以通过当事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时,方可予以拒绝适用。" 第二,外国法提出某种主张,他就必须提出外国法并加以证人提交的“书面声明”予以证明。3.咨询机构“国际越来越多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认同运用公共秩实,就如同证明其他案件其他事实一样。如果该当事法信息中心”法国司法部负责该机构的日常管理工序标准的客观说或结果说。运用公共秩序保留的标准人提不出外国法证据或证据不足,法院就会将一个含作。4.1968年《伦敦公约》5.直接参考国外立法、判国际上分为主观说和客观说。主观说认为判断外国法有涉外因素的案件视为一个纯粹的英国国内案件来例和著作 是否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是由该外国法本身的裁决。

五、外国法查明失败的处理

一、外国法查明失败的认内容决定的,而客观说不仅考虑该外国法的规定是否美国对外国法性质的态度《美国联邦诉讼规则》第不妥,还要考虑适用该外国的结果是否与法院地国的44.1条明确规定,在联邦法院系统,外国法不再是事后,仍然无法确定外国法的内容。外国法查明失败应公共秩序相抵触。客观说又分为联系说和结果说。所实问题,而是一个法律问题。第一,少数州仍视为纯由法官来认定。外国法的查明失败不等同于没有查找谓运用公共秩序标准的客观说或结果说,是指不能仅粹事实第二,通过立法规定对美国其他州的法律,甚外国法。

二、外国法查明失败的处理

(一)适用本国仅因为要适用的外国法的内容与内国公共秩序相矛至对其他国家的法律,以司法认知的方式对待。第三,法奥地利规定,如经过充分努力,在适当时间内外国盾,就运用公共秩序保留手段,只有当适用该外国法在其他州外国法被视为是法律问题而不是事实问题。法仍不能查明时,应适用奥地利法。

(二)适用就同的结果危及内国利益时,才能运用公共秩序保留。结德国对外国法性质的态度19世纪中叶以前,德国与一问题所能提供的其他连接因素而确定的法律或最果说重视个案的实际情况,既能维护法院地国的公共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一样,均将外国法视为事实,外国密切联系的法律,同时加之以内国法的适用意大利秩序,又有利于个案的公正合理解决,因此为各国普法需由当事人举证证明。德国的民事诉讼法在很大程1995年国际私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即使在当事人遍采用。显然,采用客观说能够限制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上接受了萨维尼的观点,外国法被认为是属于法的协助下,法院无法查明指定的外国法,他应适用根度的滥用,这反映了国际社会对该制度进行限制的一律,法官有职责查明、适用外国法。萨维尼对德国民据就同一问题所能提供的其他连结因素而确定的法种努力第三,严格区分国内民法上的公共秩序与国际事诉讼的影响。“外国法与内国成文法一样,都是行律。如没有其他连结因素,则适用意大利法。

(三)私法上的公共秩序,明确后者的内涵以限制公共秩序为规范。”适用较为适宜的法律《葡萄牙民法典》第23条规定,的适用。虽然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本来也是从国内法国对外国法性质的态度法国认为:法官没有义务依在外国法内容无法查明,又无法确定有关因素缺少选法的立场上去作规定的,但由于它所要解决的是国际职权去了解和适用外国法,而应由当事人证明外国法择准据法的依据时,适用相对来说较为适宜的法律。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与一般国内民法上规范的存在及其内容。但如果法院了解有关的外国

(四)推定外国法与法院国法内容相同 英国法院以的公共秩序就有所不同。许多在处理纯国内民法关系法,即使当事人未确切地提供该外国法的内容,它也推定外国法与英国法内容相同为根据,适用英国法。时为强行性的规定,在处理国际私法关系时,就不一可以适用该外国法,而且可以依职权采取措施以确定美国做法与英国稍有不同,实践中在推定中注意大陆定是强行性规定了。一般来说,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有关外国法的内容。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的不同。

(五)驳回当事人的诉序的适用范围比国内民法上的公共秩序的范围要狭司法沙文主义的体现 讼请求或抗辩 是指在外国法查明失败时,法院将驳窄,条件也更为严格。限制公共秩序的适用条件,有主要回以该外国法为依据的原告的诉讼请求或以该外国利于国际民事交往的发展。第四,运用公共秩序排除法为依据的被告的抗辩。

(六)适用一般法理外国法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后,并不能一律代之以法院地国的内容的责任,也即由谁查明外国法。

(一)外国法查无法查明或欠缺规定时,应依据法理进行裁判。

(七)内国法,从而防止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滥用。明的责任分配的理论与实践当事人负担说法院负担适用一般法律原则说折中说

(二)德国的实证分析德国《民事诉讼法》国际条约内容与国际惯例内容的查明

(一)国际条约 第293条规定:“如果外国法的内容不为法庭所知,该国际条 该外国法应当查明;法庭查明外国法,不受当事人提约可视为该国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应按查明本国法内 供的证据材料限制,它有权自行调查其他信息来源,容的程序和条件进行,法院负有主要义务,当事人负 并在必要时为此目的发布命令。”

(三)法国的实证分有协助义务,也有权对国际条约的内容提出不同主 析20世纪60年代当事人应当自己要求适用外国法,张。如果该国不是国际条约的缔约国,法官和当事人 而不能指责法官没有主动适用外国法。如果法官愿均负有义务证明国际条约的内容。在当事人有不同主 意,他们可以自行查明应当适用的、未被双方当事人张时,法官有最终的决定权。

(二)国际惯例内容的 援引的外国法。20世纪70-80年代从理论上讲,外国证明该国际惯例是经当事人选择适用的,当事人和法 法的查明问题在法国是一个事实问题,当事人必须承官均负有义务证明其内容。如果国际惯例是在冲突规 担证明责任20世纪90年代法院明确表明,法官必须则指引适用本国法,而本国法律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无 根据冲突规则适用外国法,外国法不能被法国法所取此规定的情况下适用的,法官对国际惯例内容的证明 代。20世纪未当事人对争议事项享有自由处分权,法负有主要义务。官就没有义务查明、适用外国法

(四)英国对外国法查明责任分其一,英国法院对外国法不进行调查。其二,通常的外国法的证明方式是专家证人(expertwitness)其三,通常由被告承担外国法的证明责任。其四,英国法院对外国法院的判决可以作为外国法的证据而予以认真 ,但外国法院判决作为证据时,其结论对英国法院没有约束力。

(五)美国对外国法查明责任分配做法(1)在提出外国法的一方当事人不能证明外国法的不同内容时,它的法院也会推定其与美国法相同,只是它的这种推定仅限于英国及其各自治领的法律。(2)如果当事人提出的外国法是普通法以外的国家的法律,而又不能证明或证据不足时,美国法院会认为其请求或抗辩无证据而予驳回或不加采纳。

六、外国法的错误适用及救济

一、发生情况

(一)适国际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法zixikan特征性履行:在三、中国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的立法与理论

(一)涉法而错误地适用了内国法或者相反;本应适用甲外国事人对合同的履行,此项履行对于合同成功履行具有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法而错误地适用了乙外国法

(二)适用外国法的错误 决定性的意义 离婚案件时,采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虽依内国冲突规则适用了外国法,但对它的解释发生有住所或居所,我国法院就享有对案件的管辖权”第错误,或者本应适用该外国法中的甲法而适用了外国23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涉法的乙法,并据此作出错误判决的情形。

二、解决方主观论,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约定该合同所适用外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原告法适用冲突规范的错误。由于它构成了对法院国自己的法律,即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奥地利1978年国际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享有对案件的管辖权”1992年冲突的“直接违反”,应认为其性质与违反内国法相私法第35条规定:“契约依当事人明示或默示选择的《民通意见》对以下情况的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做了同,故应允许上诉。法律,适用合同 缔结地法。”瑞士1987年国际私法规定: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适用外国法的错误。有两种主张:第一,不允许当事第116条规定:“合同适用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1980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人上诉。德国、法国、西班牙、希腊、比利时、荷兰年《罗马国际合同债务适用法律公约》:“合同依当事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等,这些国家把对外国法的认定看做是一种事实的认人所选择的法律。”限制:1.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不或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内结婚并定定。同时,至于外国法律的解释是否正确与一致,应得违反相关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否则无效。当事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由外国最高法院确定。第二,允许当事人上诉。允许人所选择的法律是否必须与合同有联系,关键取决于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当事人以适用外国法错误为由提起上诉。(1)奥地利、相关国家的选择。客观论与最密切联系原则客观论: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的葡萄牙、芬兰、意大利、波兰,拉美等国家,它们认合同准据法应当依照客观的连结因素确定,而不应当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为,对外国法内容的确定与解释有误,就是对规定适按当事人的意思决定。首先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用外国法的内国冲突规范的错误。(2)英、美国家为只有在当事人未能就合同的法律适用作出选择的情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代表的普通法系的国家,它们虽将外国法视为“事况下,法院或者仲裁庭才根据与合同有关的客观联系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实”,但在诉讼程序上实行上诉审制度,法律赋予上的情况,通常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国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诉审法院对下级法院关于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际合同的准据法。确定最密切联系的具体标准客观标定居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被问题进行审查的职能。我国对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准:在立法中罗列有关的客观连结点,由法官在司法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制,无法律审与事实审的区别。因此是什么错误,当实践中通过对连结点的质和量的分析比较来确定最事人不服都可以提起上诉。如果是明显的错误,或造密切联系地;主观标准:法官在确定最密切联系地时成了严重的不合理后果,还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主要通过利益分析的方法,通过对案件所涉国家和法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民通意见》第188条以纠正。律背后所体现 的政策和利益的比较来确定最密切联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我国外国法查明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

一、国内立法 系地。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最高人民法院《涉外经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如否有效” 问题的解答》和《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下: 意见》的有关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人民如果当事人未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对于下列涉法院如果不能确定其内容的,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外经济合同,人民法院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所应为子女,收养的形式要件适用中国法律。”外国收养(1)由当事人提供(2)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适用的法律,在通常情况下是:

1、国际货物买卖合人来华收养子女,首先要通过其所在国政府或政府委(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如果托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收养中心转交收养申请和证明1988年《民通意见》第193条规定:对于应当适用合同是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谈到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文件:(1)跨国收养申请书;(2)出生证明;(3)婚姻状的外国法律,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主要是依买方确定的条件并应买方发出的招标订立况证明;(4)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5)身体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履健康检查证明;(6)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7)家庭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行交货义务的,是适用合同订立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情况报告;(8)外国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的法律。

2、银行贷款或者担保合同,适用贷款银行国收养子女的证明;(9)外国收养人的护照复印件;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或担保银行所在地的法律。

3、保险合同,适用保险(10)外国收养人二寸免冠照片各2张及家庭生活照律。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0条和和64条规定,当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4、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片6张《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事人有权收集、提供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工承揽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5、技术转让合同,第2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子女,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二、双边条约适用受让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6、工程承包合同,应当依照本办法”〈中波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适用工程所在地的法律。

7、科技咨询或设计合同,“由缔约一方法院或他主管机关制作或证明的并加适用委托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8、劳务合同,适 盖印章的文件,不必经过认证,即可在缔约另一方境用劳务实施地的法律。

9、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内使用。”〈中法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有设备安装运转地的法律。

10、代理合同,适用代理人关缔约一方的法律、法规、习惯法和司法实践的证明,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11、关于不动产租赁、买卖或可以由本国的外交或领事代表机关或其他有资格的抵押的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12、动产租机关或个人以出具证明书的方式提交给缔约另一方赁合同,适用出租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13、仓储法院。” 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但法律规避的定义李浩培:“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是,合同明显地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具有更密企图使事实符合该切的关系,人民法院应以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规则所定的连接依据,借以适用依该规则应适用的法为处理合同争议的依据。律。” 126条:“在中华人民共物之所在地法(lex rei sitae;lex situs),是民事法律关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权,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四、物之所在地法的例外(简答啊)

(一)运送中的CISG之间的冲突(1)适用送达地法(2)第41条:“当事适用发送地法(3)适用所有人本国法

(二)运输工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具的物权关系一般主张,有关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具的物权关系适用登记注册地法或者其国旗国法或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标志国法

(三)遗产继承时涉及的物权关系单一制和法律” 区别制

(四)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的物权关系外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自行终止或者依其登记国法令被解散时,其财产和外国人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清算和清算财产的归属问题也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国外依照婚姻举行地法结婚,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而通常适用该法人的国籍国法或设立登记国法。五)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关于国家豁免权的所有权外国国家享有司法豁免权则。的财产不受物之所在地法管辖,而适用该财产所属国 法律。(包括用、征收或其他类似方式收归国有,由国家或它的机 构加以控制和使用的强制性法律措施。

第三篇:国际私法,电大作业

1.我国加入的调整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公约是(D)。

A.《华沙公约》 B.《国际货约》 C.《海牙公约》 D.《国际货协》

2.卖方负责提供货物、提供与货物有关单据、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买方负责租船、货物保险,这一价格条件是(A)。

A.FOB B.CIF C.CFR D.FCA

3.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外国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C)天内在中国境内也出版的,视为在中国境内首先出版,也作为中国作品受法律保护。

A.90 B.60 C.30 D.15

4.卖方负责提供货物、租船运输,买方负责货物保险,这一价格条件是(C)。

A.FOB B.CIF C.CFR D.FCA

5.我国加入的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是(D)。

A.《瓜达拉哈拉公约》 B.《海牙议定书》 C.《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D.《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6.卖方负责提供货物、租船运输、货物保险,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付款,这一价格条件是(B)。

A.FOB B.CIF C.CFR D.FCA

7.德国某汽车公司与中国上海某公司合资在上海设立汽车生产企业。合同纠纷应在何国法院提起诉讼。

(A)

A.中国 B.德国 C.双方协商 D.在中国、德国均可

8.韩国某汽车公司、日本某汽车公司、德国某汽车公司与中国某汽车公司在日本签订在中国建立合资企业的协议。协议书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适用被告方法律。该协议在履行中发生纠纷,中国某汽车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应适用(D)法律。

A.日本 B.韩国 C.德国 D.中国

9.我国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适用采用的是(B)原则。

A.行为地法 B.行为地法与本国法兼采 C.住所地法 D.行为地法与住所地法兼采

10.北京某高校学生甲与美国一高校联系到该校就读,获准。与学生甲住同一宿舍的学生乙产生嫉妒,盗用学生甲的名义给美国的学校发一函件,称不愿到该校就读。学校遂取消学生甲的入学资格。学生甲得知此事后,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应适用的法律是(D)。

A.美国法律 B.中国法律 C.当事人在中国法律或美国法律之间作出选择 D.法院在中国法律或美国法律之间作出选择

11.关于我国法律规定,以下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

A.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视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B.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累计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C.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累计居住两年以上的地方 D.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两年以上的地方

12.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抵押权的,适用(D)的法律。

A.行为地法 B.法院地法 C.船旗国法 D.原船舶登记国法律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适用(D)。

A.船旗国法 B.致害行为发生地法 C.损害结果发生地法 D.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14.1985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适用于(A)。

A.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B.具有不同国籍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C.住所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D.治理中央所在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15.提出动产三分说的学者是(B)。

A.巴托鲁斯 B.萨维尼 C.戴西 D.库克

16.(A)中最早出现了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萌芽

A.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 B.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C.杜摩兰的意思自治说 D.胡伯的国际礼让说

17.发生在航空器内部的侵权行为,大多数国家主张适用(C)。

A.受害人国籍国法 B.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 C.航空器登记国法 D.航空器到达地国家的法律

18.指出下列合同中哪一类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C)

A.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B.国际知识产权转让合同 C.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D.国际保险合同

19.德国商人茨格曼到中国旅游观光,在广州发现广州钢琴厂生产的钢琴质量上乘,遂与该厂达成书面协议,订货200架。该合同适用(A)。

A.我国《合同法》 B.国际条约 C.德国商法 D.国际惯例

20.美国商人史蒂夫和英国商人俄勒尔在上海签订合同买卖中国绒毛玩具,二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纠纷在日本东京依日本法仲裁。后果有纠纷,适用(D)。

A.中国法律 B.美国法律 C.英国法律 D.日本法律

二、多项选择题

1.国际技术转让合同适用的法律有(ABD)。

A.许可人住所地法 B.被许可人住所地法 C.许可人国籍国法 D.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2.在国际上影响较大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文件包括(BCD)

A.《海牙规则》 B.《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C.《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D.美国1941年《对外贸易定义》

3.外国仲裁裁决的认定,各国采用了不同的标准,这些标准主要有(ABC)。

A.领域标准 B.非内国标准 C.同时采用领域标准和非内国标准 D.国际标准

4.涉外案件仲裁过程中,我国仲裁机构要进行调解。仲裁案件调解时应遵循的原则有(ABCD)

A.调解必须是自愿的 B.调解不是仲裁的必经程序 C.调解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公平合理、事实求是的基础上进行 D.调解程序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仲裁程序相结合同时进行

5.下列选项中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的是(ABCD)

A.不动产买卖 B.不动产租赁 C.不动产抵押 D.不动产所有权

6.我国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对公约(BCD)作出保留。

A.第1条第(1)款(A)项 B.第1条第(1)款(B)项 C.第11条 D.第12条

7.我国法律把(AB)都视为侵权行为地。

A.侵权行为实施地 B.侵权结果发生地 C.侵权行为预谋地 D.与侵权行为有关的地方均作为侵权行为地

8.在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中,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不适用于(ABCD)

A.船舶物权 B.飞机物权 C.在途货物物权 D.外国国家财产物权

9.下列选项中属于最常见和常用的系属公式是(ABCD)

A.属人法 B.物之所在地法 C.行为地法 D.法院地法

10.下列哪些情况适用我国有关法律?(AD)

A.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德国人与一美国人的侵权行为之诉 B.卜为名、卜为利兄弟二人因继承其父母留在新加坡的房产而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C.日商投资于中国设立的樱花电器公司与中美合资的北京福克斯电器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 D.美国诺敦豪夫妇在中国收养一中国儿童

11.目前国际上有关提单运输的主要公约有(ABC)

A.《海牙规则》 B.《汉堡规则》 C.《维斯比规则》 D.《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12.意思自治原则可以适用于(ABCD)。

A.合同关系 B.夫妻财产关系 C.继承关系 D.管辖权确定

13.国际许可证协议根据许可人授予被许可人使用范围的不同可分为(ABCD)。

A.独占许可证 B.排他许可证 C.普通许可证 D.可转让许可证

14.下列系属公式中,可以归结为“行为地法”的有(ABCD)

A.婚姻缔结地法 B.侵权行为地法 C.合同履行地法 D.合同缔结地法

15.《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调整的货物买卖关系有(ABCD)。

A.供私人和家庭使用货物的买卖 B.以拍卖方式、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进行的买卖 C.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 D.船舶、飞机或电力的买卖

16.中国是(AD)等国际公约、条约或协定的缔约国。

A.《世界版权公约》 B.《商标注册条约》 C.《联合国国际货物运输公约》 D.《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17.航空器发生碰撞,各国一般主张适用(AB)。

A.被碰撞一方航空器登记地法 B.受害一方航空器登记地法 C.被碰撞一方也有过失时,适用法院地法碰撞双方的航空器在同一国家登记,可适用其本国法

18.意思自治原则并非答应当事人任意选择

合同适用的法律,而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在下列合同中,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条款无效(ABC)。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C.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D.涉外不动产买卖合同

19.日本人和本大作、土肥原贤二在中国上海均有住所,共乘轮船自韩国赴中国,途经公海时,二人口角,和本大作顺手抓起土肥原贤二的旅行箱向其掷去,土肥原贤二侧身让过,旅行箱中美国产贵重仪器毁损。轮船抵达上海后,二人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讼争。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适用(AB)。

A.中国法 B.日本法 C.韩国法 D.美国法

20.《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其中,不动产可以是(ABC)。

A.一幢别墅 B.A中所指别墅的围墙 C.A中所指别墅院落的自动伸缩大门 D.A中所指别墅客厅墙上所挂张大千国画一幅

三、案例分析题

1.1986年4月30日,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塑料编织袋买卖合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向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购买110吨塑料编织袋,价格条件CIF950美元/吨,装期1987年2-3月。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按照合同交付的第一批货物于1987年2月27日在大连港装运,第二批货物分两批于同年3月7日和3月27日在大连港装运。对上述两批货物,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均自提单开出之日起90天内信用证付款。但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货物后以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违约为由,申请挪威王国法院扣押上述两份信用证项下款项。据此,开证行东方惠理银行已书面通知中国

银行,该两批货物价款至今未付。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判令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出抗辩。

请问:

1)本案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向中国法院起诉,当地中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2)本案能否适用中国法律,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1)中国法院有管辖权。本案合同纠纷,虽然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抢先在挪威王国法院申请扣押应付给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的货款,但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管辖法律,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就合同纠纷在合同履行地所在地的中国法院起诉,该地的中国法院有管辖权。

2)本案能适用中国法律。因为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法律适用条款,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本案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由于本案合同签订地在中国国,起运港在中国,而且按照CIF价格条件是由作为卖方的甲公司自付运费、保险费并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故本案中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是中国,应适用中国法律。

2.甲公司与乙公司同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1986年3月,乙公司与广州市丙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广州某酒店合同。为筹措合作经营的资金,乙公司与甲公司于1986年9月在香港签订贷款协议,合同中约定,贷款协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入民共和国法律。后乙公司多次拖欠到期贷款和利息,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还贷不成,遂向广州市巾级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应诉,并且同意适用中国法律处理本案。请问:

l)对于本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2)院处理本案进能否以我国的实体法为准据法?

答: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本案的管辖权。由于当事人双方均为香港法人,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也为香港,当事人也无选择内地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本案本不属内地法院管辖。但乙公司取得的贷款投入了在广州的合作企业,甲公司向广州市的法院起诉,乙公司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245条的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乙公司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和视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应适用

第四篇:电大国际私法简答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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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住所的概念及住所冲突的解决。

1.住所是以久居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在住所积极冲突情况下,如果一个人在内国有住所,在外国也有住所,一般以其内国住所为住所;如果一个人两个住所都在外国,一般以后取得的住所为住所。

2.简述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

构成法律规避的要件主要有:1)当事人主观上存有故意;2)规避的强制性法律3)通过改变或制造连接点达到规避目的(4)当事人利用冲突规范创造了条件以后,与该冲突规范所属的国家或地区仍然存在某种联系。3.简述涉外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基础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一般以过失责任为基础。致害人有过失,受害人受到损害,是赔偿责任的基础。在诉讼过程中,致害人的过失要由受害人来举证,如果受害人举不出证来,虽其受到损害,致害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近几十年来,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基础发生了很大变化,推定过失责任制、无过失责任制发展起来了。

推定过失责任制是指受害人受到损害,首先推定致害人有过失并应承担赔偿责任。只有致害人自己举证证明没有过失,才能减轻或免除责任。无过失责任制是指致害人对受害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不看致害人是否有过失,而是看受害人是否有受损害的事实发生,只要受害人有受损害的事实发生,不管致害人是否有过失,致害人都要承担赔偿责任。3.简述国际商事仲裁国际性的判断标准 判断商事仲裁的国际性主要有两大标准:(1)以与案件有关的连接因素为标准判断商事仲裁的国际性,这一标准又分为:A、以当事人国籍的不同作为认定仲裁国际性的依据。B、以当事人住所或居所位于不同国家为标准认定商事仲裁的国际性。C、以当事人国际不同或当事人地点和居所不同确定场事仲裁的国际性。D、以仲裁地位于双方营业地所在国之外为标准确定场事仲裁的国际性。E、以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为标准确定商事仲裁的国际性。(2)以争议的性质为标准确认商事仲裁的国际性。

总之,凡仲裁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订立时双方当事人的住所、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或双方当事人位于同一国家但仲裁地位于该国之外,或仲裁涉及的法律关系的内容发生在国外,或争议的标的位于国外,其仲裁均应视为国际仲裁。4.简述我国关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民事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

1.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6.简述我国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法院判决,我国人民法院可不予以承认与执行。(1)依被请求国法律,裁决是由无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2)依请求国法律,裁决尚未生效,不能执行。(3)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同传唤因崦未能出庭参加诉讼,或当事人在缺乏诉讼行为能力时被剥夺了应有的代理或答辩的可能性。(4)被请求国法院对于同一当事人之间就同一诉讼标的的案件已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5)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有损被请求国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利益。7,简述国际礼让说。

国际礼让说是17世纪荷兰国际私法学者胡伯创立的。胡伯提出了著名的法律适用三原则,阐述了他关于法律适用的观点。胡伯认为: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都在其境内发生法律效力并约束本国所有臣民,但无域外效力。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无论是长期居住或临时居住,都应视为本国臣民。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其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及臣民的利益。国际礼让说的贡献在于这一学说把屈地主义的礼让说和以立法权利的划分为基础的国际普遍主义学说结合起来研究法律冲突。8.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

反致产生的原因有两点:(1)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法院地国与与案件:有关国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冲突规范,这些冲突规范的系屈不同。(2)法院把冲突规范援引适用的外国法理解为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和实体法,而且只适用该外国中的冲突法。(3)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院地国法律与有关国家法律之间存在致送关系。反致产生的条件是:与案件有关国家的法律存在消极冲突?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各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都不适用各自国家的法律。10.简述法人国籍确定的依据。国际上法人确定的依据主要有:(1)成立地。法人的属人法是法人据以成立的法律。(2)管理中心所在地。法人的属人法是处理商业事务的地方所通行的法律。(3)主要营业所所在地。法人的属人法是主要经济活动中心地。(4)资本实际控制。法人的属人法是实际控制法人资本的那个自然人的国籍国法。(5)复合标准。法人的国籍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素才能确定法人的国籍。9.简述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涉外法定继承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进行了完善。该法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我国在涉外法定继承方面采用区别制。11.简述最密切联系的原则。

最密切联系联系的原则是指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在与该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择一个与该法律关系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为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最密切联系的原则是一种法律选择方法,它改变了传统冲突规范中连接因素的单一性,使与案件有关的各种因素都得以考虑,增加了法律适用的科学性。最密切联系的原则的核心是通过对合同以及与合同有关要素进行综合分析来寻找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最密切联系的原则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一方面给法官灵活地选择法律创造了条件,同时也为法官滥用司法权力提供了机会。

12,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涉外民事关系是具有涉外因索的民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涉外民事关系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1)涉外性.涉外员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这种涉外因素可以表现为法律关系主岛的一方 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国家、法律关系的客体位于国外、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发生在国外.(2)广泛性.广泛性指涉外民事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财产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意义上民事关系,又包括各种商事合同关系,概言之,平等主体事之问发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联系的人身关系均属涉外民事关系的范畴帱。(3)国际性.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在形式上通常表现为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涉外民事关系要服从国家的对外政策,要受国际关系的制约.13.简述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涉外法定继承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 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进行了完善.该法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我国在涉外法定继承方面采用区别制。14.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大陆法系国家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采刚发执行证方式,即被请求国法院根据请求国法院的请求,对外国法院判决作形式审爽或实质审在,认为外国法院判决具备执行条件,便发给执行证,或作出承认的裁定,交付执行英美国家采用诉讼式和登记式程序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诉讼式是指英美国家法院不 直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而是把外国法院判决视为证据,当事人要在英美国家法院重新

起诉.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如认为外国法院判决与本国法19无抵触之处作出一个内容与外国 法院判决相同的判决,然后根据一般程序予以执行.

英国除采取诉讼制度外,还采取登记制度.英国采取登记制度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有一定的限制.其限制具体表现在:采用登记制度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仅适用于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判决.适用范围为英国自治领地及与英国有双边协议的国家。

15.简述本地法说。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家库克创立的.本地法说的主要观点是:(1)法院只适用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律.(2)夜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能将外国法规范并入本国的法律规范,作为本国法律规范予以适用.(3)法院执行的是本国法创设的权利,而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本地法说成功地批判了传统国际私法理论,特别是既得权说,为美国法学理论的发展开辟了道路. 16.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条件.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来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能够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当事人规避某国法律是出于故意,即当事人的行为是以规避法律为目的的。(2)规避的法律是本应对当事人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而不是任意性法律(3)当事人是通过故意改变或制造与连接点有关的事实,利用冲突规范来达到法律规避目的的。(4)法律规避必须是既遂的。(5)当事人法律规避以后,仍与被法规避法律的那个国家或地区存在某种联系。

17.当事人选择处理涉外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应注意那些问题?(1)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必须是协商一致的结果.对法律的选择必须诚实、善意、合法(2)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在空间上没有限制,(3)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示.(4)选择时同,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之前.

18.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法律依据。.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该公约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适用:(1)双方营业地分别处于两个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公约,但这种适用不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可以通过明示选择某个国家的法律来完全或部分排除公约的适用。缔约国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对适用的法律依意思自治原则作出选择,如选择某国法作准据法就自动排除公约的适用。如果当事人对法律适用未作选择,则公约当然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但是对国际惯例的选择,不构成对公约的排除适用。(2)非缔约国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但这种选择必须是明示的。(3)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营业所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范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可以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19.简述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意义。

1)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是国家司法管辖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主权的体现。每一主权国家均有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2)管辖权的确定是内国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前提条伺:(3)管辖权的确定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4)正确确定管辖权,有利于判决的承认和执行。20.简述冲突规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冲突规范是指出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来处理的法律规范。冲突规范的特点有:(1)冲突规范仅指出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来处理,不能具体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2)冲突规范只有与其援引的某国实体法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21.简述动产三分说。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了“动产三分”说他把动产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不能确定其所在地的,如旅行者随身携带的行李,运输途中的物品等,这类动产经常处于变动状态,故应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第二类是能够确定其所在地的,如摆设用的家具、图书、美术品等,这类动产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第三类是所有者在住所地以外不定期托人保管的商品或者旅行者在国外暂时寄存的行李,对这类动产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或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或适用财产所在地法。萨维尼的“动产三分”说,将动产分为三类,按其能否确定所在地,提出了灵活的法律适用标准,由单纯的动产物权适用届人法过渡到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其学说在理论上为物权不分动产与不动产均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奠定了基础。

22.简述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意义。(1)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是国家司法管辖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主权的体现。每一主权国家均有届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2)管辖权的确定是内国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前提条件。(3)管辖权的确定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4)正确确定管辖权,有利于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24、简述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对公共秩序保留的态度。

答:公共秩序保留是世界各国普遍承认与采用的国际私法制度,其作用在于排除或限制外国法的适用,以维护法院地国的根本利益。(3分)公共秩序保留是一个富于弹性的条款,何为公共秩序,由各国根据其不同时期的政策和利 益来解释,在什么场合下适用,由法院根据本国利益和具体案情来决定。公共秩序保留不能滥用,而应慎重适用,否则,会影响涉外民事关系的稳定,会危害甚至否定国际私法

23、简述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冲突发生的原因。答: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如下:

1、不同国家的法人、公民之间进行经济交往和民事往来。形成大量的涉处民事关系。国际私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生产力的发展,生产率的提高,使商品交换成为社会存在和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

2、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不同国家的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还是法律冲突产生的重要条件,如果各国对涉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定相一致,就不存在法律冲突问题了。

3、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域外效力同时作用于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而这两个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同时,便产生法律的域内效力与法律的域外效力的冲突。

4、一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这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重要条件,一国不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不允许外国人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外国人就不能在内国从事民事活动,就不会产生涉及外国法适用的民事法律冲突。

25、简述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

答:对于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各国在立法和实践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办法解决,1、一个人同时既具有内国国籍,又具有外国国籍时,国际上通过做法是按照“内国国籍优先的原则”以内国法为当事人的本国法。

2、当事人的双重或多重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如何确定其本国法,各国的实践不一致,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第一、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第二、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国籍优先。第三、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国籍优先,即适用当事人“实际国籍”所属国法为其本国法,这是当今较有影响的一种理论,为许多学者所赞同。

26、简述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

答: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是指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有效性不受合同有效性的影响,即使合同无效或合同终止,仲裁条款仍然有效,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学说的理论根据是:

1、合同规定当事人双方实体方面的权利义务,仲裁条款规定当事人实体方面的权利义务得不到实现时的法律救济措施,合同得到全部履行,仲裁条款无须履行,合同未履行,则需要行仲裁条款,二者彼此独立。

2、仲裁条款有独立于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合同形式要件和合同实质要件是否符合合同准据法的规定,仲裁条款的有效性取决于仲裁机构所在地国家法律或仲裁规则对仲裁条款形式、内容的规定。判断二者有效性的法律根据不同。

3、仲裁条款独立于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合同中的任何其他条款均可与仲裁条款分开,合同中其他条款是否有效,不影响响仲裁条款对当事人的拘束力。

27、简述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及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

答;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伯和结婚必须排除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

1、婚龅,结婚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

2、当事人双方自愿,结婚是男女双方结为夫妻的法律行为,须以男女双方自愿为基础。

3、当事人之前没有血缘关系或近亲关系,现代国家均以立法的形式禁止直系血亲之间缔结婚姻关系,对旁亲血亲间的婚姻关系,各国法律也加以限制。

4、当事人双方与他人之间没有婚姻关系,现代同家多实行一夫一妻制,要求婚姻双方与他人之间没有婚姻关秒,印度等国家除外。

5、男女两性的结合,在婚姻实质方面,一些国家规定患有不应当结婚疾病的人不能结婚,有的国家禁止从事某类公务的人员不能同外国人结婚。我国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28、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 答:1.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法律关系本座说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1 8 49年在其撰写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的法律适用理论。(2分)

这一学说主张以法律关系为出发点,根据法律关系固有的性质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这一学说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这一本座就是特定的法域。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应适用的法律(4分)。

法律关系本座说创造性的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通过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从而确定准据法,这在方法论上也是-个历史性地突破。法律关系本座说对国际私法的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现代国际私法理论都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法则区别说:

一、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著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1314—1357)创立的。他把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他认为人法具有域外效力,凡是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他位于国内或国外,本国法对他都有效。物法具有域内效力,凡位于本国境内的物,不论属于内国人或外国人所有,本国法都发生效力。

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法国法学家杜摩林从理性自然法出发,赞成把法分成人法和物法,他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特别是在契约关系中,他主张应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法国法学家达让特莱也主张将法律分成人法和物法,他强调法的属物性,认为法律和习惯大都属物法范畴,只有少数例外情况下才具有人法性质。

既得权说:即得权说是英国法学家戴西于19世纪提出来的。戴西认为: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并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所取得权利。只有在英国法院看来是按照文明国家法律正当取得的权利,英国法院才予以承认与执行。凯弗斯的结果选择说:结果选择说是20世纪美国法学家卡弗斯提出的。他认为:应将涉外民事关系可能适用的法律及适用的结果加以比较,基于当事人之间公平正义,以及冲突规范适用所引起后果进行考虑,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政府利益分析说是美国法学家柯里于20世纪提出来的。他认为:每个州的法律背后都隐含着这个州的政府利益,而这种利益是通过适用其法律实现的。如果一个案件只与一个州的利益有关,这里体现的法律冲突是虚假冲突,适用对本案有利益的州法律。如果案件与两个州的利益有关,这是真实法律冲突,可以适用利益较大那个州的法律,或适用法院地法。他主张全面抛弃冲突法。准据法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时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准据法有两个法律特征:(1)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引所援用的法律。(2)准据法是能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

12、简述我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法律规定。《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是我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在程序法中我国对公共秩序保留也作了保留。

13、简述外国法错误适用的司法救济。

一、适用内国冲突规范不当导致外国法适用错误。允许当事人上诉,请求上级法院予以纠正。

二、适用外国法不当引发的错误。一般也允许上诉。

14、简述外国法不能查明的解决方法。

一、以法院地法代替应适用的外国法。大多数国家采用。

二、类推适用内国法。

三、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四、适用一般法理。

五、适用与外国法相近似的法律。

23、简述我国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和第268条规定,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应符合下列条件:

1、该外国判决已经生效;

2、该判决作出国与我国存在条约或互惠关系;

3、该外国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篇:电大国际私法复习题

《国际私法》复习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既得权说是(C)提出来的.A.巴托鲁斯 B.杜摩兰 C.戴西 D.库克2.国际私法主要解决(D)A.区际法律冲突 B.时际法律冲突 C.人际法律冲突 D.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3.19世纪前,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仅有的方法是(A).A.冲突法调整 B.实体法调整 C.国际公约调整 D.程序法调整 4.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般是通过(B).A.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直接规定 B.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规定C.单边冲突规范间接规定 D.双边冲突规范间接规定

5.A国汽车制造商甲将其产品出口到B国,B国公民乙从代销商丙处购得一部汽车,汽车设计缺陷致乙受伤.乙以甲违约提起诉讼,B国法院根据该国法律认为此问题属于侵权,而非违约,遂决定适用有关侵权的法律规定.法院此行为属于(A).A.识别 B.司法协助 C.法律援助 D.法律规避

6.在“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冲突规范中,“侵权行为”系(A).A.范围 B.系属 C.连接点 D.准据法

7.凯弗斯提出了(D).A.政府利益说 B.最密切联系说 C.国际礼让说 D.结果选择说

8.识别的对象是(A).A.客观事实 B.冲突规范 C.连接点 D.系属 9.最早的国际私法成文法规范出现在()中.A.《巴伐利亚法典》 B.《永徽律》 C.《法国民法典》 D.《德国民法施行法》

10.(D)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不同法律制度之间产生的法律冲突.A.时际法律冲突 B.人际法律冲突 C.静态法律冲突 D.区际法律冲突 11.以国内立法的方式系统规定冲突规范,适于(C).A.《巴伐利亚法典》 B.《永徽律》 C.《法国民法典》 D.《德国民法施行法》

12.杜摩兰在(B)中指出,契约关系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习惯.A.《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 B.《巴黎习惯法评述》 C.《法律冲突论》 D.《冲突法重述(第二次)》

13.(D)在他发表的《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中提出了法律关系本座说.A.胡伯 B.伏特 C.杜摩兰 D.萨维尼

14.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我国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没有相应的规定时,法院可以(A).A.适用国际惯例 B.以权威学者的学说为依据 C.驳回起诉 D.适用与案件有关的外国法律15.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确定属人法的分歧起源于(C).A.《巴伐利亚法典》 B.《普鲁士法典》 C.《法国民法典》 D.《德国民法施行法》

1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是(A).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17.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范中,“范围”部分是(A).A.涉外合同 B.涉外合同当事人 C.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D.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18.国际私法对反致问题进行研究并逐渐形成一种制度,始于(C).A.鲍富莱蒙离婚案 B.贝科克诉杰克逊侵权案 C.福果继承案 D.特鲁弗特继承案

19.我国北洋军阀政府在1918年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国际私法立法(C).A.《民法施行法》 B.《中国国际私法》 C.《法律适用条例》 D.《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

20.国际私法产生时是以(C)的形式出现的.A.成文法 B.判例法 C.学说法 D.惯例法 一,单项选择题

1.对外国法人的承认,我国采取(B).A.一般认许制 B.特别认许制 C.相互认许制 D.分别认许制

2.甲国根据与乙国的条约,规定将其已给予或将来给予第三国公民或法人的优惠同样给予乙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第三国是(C).A.给惠国 B.受惠国 C.最惠国 D.普惠国

3.采用血统原则确定子女国籍国家的夫妇在采用出生地原则确定子女国籍的国家生一子女,该子女一出生,就(A).A.具有双重国籍 B.无国籍 C.具有父之国籍 D.具有母之国籍

4.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其中一个是内国国籍,这种情况下国籍的确定方法是(D).A.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其国籍 B.以当事人住所地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

C.由法院确定当事人的国籍 D.以内国国籍为其国籍

5.《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规定对各成员国对作者的最低保护期限为(A).A.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如作者难以确定,不少于作品发表之日起50年.B.作者有生之年;如作者难以确定,不少于作品的发表之日起50年.C.作者有生之年或作品发表之日起50年,以期间较长者为准.D.作者有生之年,不论作品何时发表.6.国有化的法令发生效力时,对位于境外的内国人的财产主张不承认其效力的学说是(A).A.刑法性法令说 B.法律关系本座说 C.最密切联系说 D.管理中心说 7.《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驰名商标(D).A.非经法定程序不受保护 B.国家之间签订协议后给予保护 C.所有人申请保护后给予保护 D.自动获得保护

8.对外国法人,我国以其(D)为标准确定其国籍.A.法人住所地 B.法人管理中心所在地 C.法人主要营业所所在地 D.法人注册登记地

9.美国甲公司,日本乙公司,中国丙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合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企业(C).A.具有美国国籍 B.具有日本国籍 C.具有中国国籍 D.不具有国籍 10.一个人在国内有住所,在国外也有住所,其住所的确定方法是(A).A.以其内国的住所为住所 B.以当事人选择的住所为住所

C.以最后取得的住所为住所 D.依最密切联系的原则确定住所

11.依照我国有关司法解释,法人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某一外国法人到中国从事商业活动,应以哪一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C)

A.主要营业地国的法律 B.主要管理地国的法律 C.注册登记地国的法律 D.资本控制国的法律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我国给予外国人(A)的规定.A.国民待遇 B.最惠国待遇 C.普遍优惠待遇 D.不歧视待遇 1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项是票据行为方式的准据法(A)A.行为实施地法 B.出票地法 C.票据债务人的属人法 D.付款地法 14.解放初期,我国对在华外资企业国籍的认定采用(A).A.资本控制说 B.登记地说 C.法人国籍说 D.法人住所地说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C).A.行为地法 B.船舶所有人国籍国法 C.船旗国法 D.船舶所在地法

16.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外国法人以其(A)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A.注册登记地 B.股东国籍国 C.营业中心所在地 D.管理中心所在地

17.最惠国待遇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或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不低于给予(B)或与之有同于上述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A.受惠国 B.第三国 C.同盟国 D.其他国家

18.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期限为(B).A.3个月 B.6个月 C.12个月 D.18个月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者(B)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A.无 B.多重 C.相同 D.不同

20.(A)对版权实行附条件的自动保护原则.A.《世界版权公约 B.《巴黎公约》 C.《伯尔尼公约》 D.《美洲国家间版权公约》

一,单项选择题

1.德国商人茨格曼到中国旅游观光,在广州发现广州钢琴厂生产的钢琴质量上乘,遂与该厂达成书面协议,订货200架.该合同适用(A).A.我国《合同法》 B.国际条约 C.德国商法 D.国际惯例

2.船舶和飞机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一般都采用(B)A.目的地法 B.国旗国法 C.法院地法 D.出发地法

3.我国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主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时,通常情况下,适用(A).A.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B.合同履行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C.合同订立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D.合同履行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4.在我国,侵权行为事实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不一致时,由(B)确定侵权行为地.A.当事人 B.人民法院 C.致害人 D.受害人

5.美国籍人约翰1998年在我国北京市购住宅一套.2000年,约翰被其所在公司派驻日本.约翰将所购住宅转让给法国人巴姆.后因付款两人发生争议在我国法院涉诉.这起案件应适用的法律是(D).A.美国法 B.法国法 C.可以选择适用美国法或法国法 D.中国法

6.我国法律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时,合同适用(B).A.合同缔结地法 B.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C.合同履行地法 D.合同自体法

7.(A)中最早出现了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萌芽

A.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 B.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C.杜摩兰的意思自治说 D.胡伯的国际礼让说

8.提出动产三分说的学者是(B).A.巴托鲁斯 B.萨维尼 C.戴西 D.库克局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了优先权书面声明,并于1988年12月25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第一次在日本提出专利申请的文件副本.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7月也成功地研制出一种用于减轻因荧屏所造成眼疲劳的镜片,这种镜片和日本某公司的镜片相比,无论在具体结构,技术处理,还是在技术效果上都是相同的.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9月10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保健镜片”的发明专利申请.(注:中国,日本同是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加入国》)问: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给谁 为什么答: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日本某公司.中国,日本两国共同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因此,本案中专利权授予给谁的争议应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为依据进行断定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优先权原则,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为12个月.我国法律规定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只要按我国的法律规定提交了必要的文件,就享有公约规定的优先权.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虽然先于日本某公司在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但这种申请行为不足以对抗公约规定的优先权,所以,该想专利权应授予日本某公司.9,原告为一家在甲国A市和英国B市开办业务的银行,被告是一个住所在英国的已婚妇女.原告和被告在英国达成协议:被告同意向原告抵押在甲国A市的土地,作为原告银行向其丈夫贷款的担保;同时被告委托一个住在甲国A市的人代理她处理抵押的有关事宜.按照甲国的法律,被告无能力缔结这样的协议.后来,原告根据英国法关于特定履行(指法院通过对被告强制执行其依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对原告赋予的衡平法上的补偿)的规定,在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被告以上述协议所承担的义务.法院判决认为,被告负法律责任,因为根据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的标的物(土地)所在地法,被告无缔结这种合同的能力,因而她们之间的协议是无效的.问: 1.你认为英国法院是否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 其依据是什么2.本案中,法院对不动产缔约能力适用的是何国法 为什么

答:1.本案中,英国法院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因为有关合同纠纷的诉讼,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合同的地界地和合同履行地两个标志来确定国际民事管辖权本案中,原,被告的合同缔结地在英国,且被告住所地也在英国,而原告是以抵押贷款合同为依据提起诉讼,因此英国法院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2.本案中,法院对不动产缔约能力适用的是甲国法.因为关于当事人的物权行为能力,大陆法系各国通常依一般行为能力解决,即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而英美法系国家则主要按动产,不动产个别解决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问题,对不动产行为能力一改以物之所在地法.本案中,物之所在地法即是甲国法.10,甲公司与乙公司同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1986年3月,乙公司与广州市丙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广州某酒店合同.为筹措合作经营的资金,乙公司与甲公司于1986年9月在香港签订贷款协议,合同中约定,贷款协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入民共和国法律.后乙公司多次拖欠到期贷款和利息,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还贷不成,遂向广州市巾级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应诉,并且同意适用中国法律处理本案.请问: l)对于本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2)院处理本案进能否以我国的实体法为准据法

答:(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本案的管辖权.由于当事人双方均为香港法人,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也为香港,当事人也无选择内地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本案本不属内地法院管辖.但乙公司取得的贷款投入了在广州的合作企业,甲公司向广州市的法院起诉,乙公司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245条的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乙公司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和视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7分)(2)应适用我国法律.原,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争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但在诉讼中,双方同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5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的规定,本案的准据法为我国的实体法.(8分)

11,1994年8月,一俄罗斯货船“斯大林号”停泊在我国渤海海域,等候进入天津港卸货,海上突然刮起八级大风,另一艘俄罗斯“列宁号”货船恰好驶过,两船相撞.两艘货船及其所载货物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双方就由此而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协商未果.“斯大林号”所属的轮船公司将此案交由天津海事法院审理,要求法院判决“列宁号”由于操作不当而给“斯大林号”造成的经济损失.请问: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作为准据法 为什么答:应适用俄罗斯法律.本案涉及到国际私法中的侵权行为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我国对于侵权行为之债准据法的确定,参与了目前国际上有关规定以及各种理论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中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73条规定: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本案中,两艘船舶在中国渤海海域发生碰撞,侵权行为地在中国,但两艘船都是俄罗斯籍,依我国《民法通则》既可以适用中国法律,也可以适用俄罗斯法律.而依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两船同为俄罗斯籍,无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都应适用船旗国法律.《民法通则》是一般法,《海商法》是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本案中,天津海事法院应以俄罗斯法律作为侵权行为之债的准据法.12,1986年4月30日,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塑料编织袋买卖合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向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购买110吨塑料编织袋,价格条件CIF950美元/吨,装期1987年2-3月.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按照合同交付的第一批货物于1987年2月27日在大连港装运,第二批货物分两批于同年3月7日和3月27日在大连港装运.对上述两批货物,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均自提单开出之日起90天内信用证付款.但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货物后以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违约为由,申请挪威王国法院扣押上述两份信用证项下款项.据此,开证行东方惠理银行已书面通知中国银行,该两批货物价款至今未付.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判令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出抗辩.请问: 1)本案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向中国法院起诉,当地中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2)本案能否适用中国法律,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1),中国法院有管辖权.本案合同纠纷,虽然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己抢先在挪威王国法院申请扣押应付给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的货款,但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管辖法律,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就合同纠纷在合同履行地所在地的中国法院起诉,该地的中国法院有管辖权.2),关于法律适用.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法律适用条款,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本案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由于本案合同签订地在中国,起运港在中国,而且按照CIF价格条件是由作为卖方的甲公司自付运费,保险费并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故本案中与合同由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是中国,应适用中国法律.13,方某是在纽约定居并已加入美国国籍的华人,2006年2月回中国探亲,4月突发疾病,逝世于上海,未留遗嘱.方某在上海遗有一栋别墅和2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在纽约遗有一栋住房,两家商店及若干存款和汽车,珠宝等.方某的遗孀在法国定居,方某在上海的父母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继承请求.问:本案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 说明理由.答:此案中,适用的法律包括以下几个:

动产(即存款,汽车,珠宝和商店等)适用纽约州法律,上海的别墅适用中国法律,纽约的住房适用纽约州法律.由于死者未留有遗嘱,所以本案适用法定继承,对于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14,1997年,中国籍公民俞某与日本籍公民山口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1999年,山口独自回日本居住.2001年,俞某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山口同意离婚.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山口要求将儿子带回日本,由她抚养,俞某要求将儿子留在中国,由他抚养.问: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 为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俞某与山口的儿子在中国出生,具有中国国籍,其父是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他出生后,一直在中国生活,这表明中国与其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另外,日本《法例》20条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父亲俞某是中国公民,根据日本的法律,本案也应适用中国法律.15,中国公民王华石与中国公民付春花1987年在北京结婚,1989年生有一子.1990年,王华石自费到美国留学,1996年获得博士学位,后在加拿大安大略省一家公司找到工作.1997年8月,王华石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状由王华石的代理律师邮寄送达付春花.王华石在离婚诉状中隐瞒了他与付春花生有一子的事实,以逃避应承担的抚养费.付春花在北京市某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问:1.王华石的代理律师通过邮寄的方式向付春花送达传票,该传票在我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2.在加拿大多伦多法院已经受理王华石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能否受理付春花的离婚诉讼

答:我国反对外国法院采用邮寄的方式向位于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送达司法文书.和我国有司法协助关系国家的法院,可采用中央机关送达的方式送达司法文书,和我国没有司法协助关系国家的法院,可采用外交方式送达.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在我国境内送达的司法文书在我国不具有法律效力.加拿大多伦多法院受理王华石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应可以受理付春花的离婚诉讼.对涉外离婚案件,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中国公民的利益我国不反对一事两诉,当事人一方在外国提请离婚诉讼,不妨碍我国法院受理中国公民提请离婚诉讼.16,中国公民于某,1990年与妻子离婚,所生两个子女由前妻抚养,1995年,于某到西班牙经商.2001年与一西班牙女子结婚,按照天主教仪式举行了婚礼,按照西班牙婚姻法规定,天主教徒到天主教堂举行结婚仪式为双方缔结婚姻的形式要件.2002年,于某结束在西班牙的生意,回北京投资办厂,并购有楼房一栋,另有一些古董及银行存款.2005年2月,于某在上海因车祸去世,未留遗嘱.关于遗产继承问题,于某与前妻所生的子女同他在西班牙的妻子之间发生争执,于的子女认为于某在西班牙结婚他们一无所知,于某的婚姻未进行民事登记,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因此于某的西班牙妻子不是于某的继承人.问: 1.于某在西班牙的婚姻是否有效 请说明理由.2.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说明理由.答:于某在西班牙的婚姻是有效的.我国对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无论中国公民同在境外的外国人结婚或同在华的外国人结婚,均依该婚姻缔结地的法律.本案中,于某在西班牙侨居多年,在西班牙,天主都徒以在教堂举行结婚仪式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其婚姻符合婚姻缔结地即西班牙的法律,因此应认定他们之间的婚姻有效,符合婚姻缔结地即西班牙的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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