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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化
编辑:浅语风铃 识别码:17-284481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2 03:31:21 来源:网络

第一篇: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化

内容摘要:新中国自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一直在积极的探索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建设,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基本建立、完善了以“人民民主”、“法制建设”、“有效政府”、“政经结合”的四点基本共识的中国民主政治法制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不断完备了基层政治制度,如在全国各地建立起了村民自治制度,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制建设也因此呈现出了更加旺盛的生命力,同时也极大的促进了中国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快速、健康、有序的发展。

关键词:民主政治、法治化建设

自新中国之伊始,中国第一代领导人就非常的重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化建设,这其中虽有曲折,但亦取得不俗的成绩。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开启了我国政治法治建设的历史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建设不断得到完善与完备。至今我们已经60年了,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顺应国内外形势发展变化,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坚持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践中把改革开放的伟大事业推向前进,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使社会主义中国的面貌发生了历史性变化。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社会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呈现出更加旺盛的生命力。但是,一些人对于我国民主政治法治建设成就的认同度并不高,有的人甚至希望通过照搬西方资本主义民主法治的发展模式来“加速”我国民主政治法治建设的步伐,实现“一蹴而就”。之所以出现这种心态,与一些人对我国民主政治法治建设的艰巨性缺乏深刻认识有很大关系。

我们应该承认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建设既有基础比较薄弱。从世界范围看,马克思、恩格斯当年设想的未来社会是建立在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同时取得革命胜利基础之上的,但社会主义的实践并非如此。就我国而言,我们党是在生产力很不发达、经济文化十分落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基础上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使得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各个方面的基础都比较薄弱,民主政治法治化建设也是如此。正是由于既有基础比较薄弱,我国民主政治法治化建设目前虽然已经取得很大成就,但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化应有的巨大优越性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这也决定了我国民主政治法治化建设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与此同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建设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借鉴,使我国民主政治法治化建设必然要经历一个长期探索的过程。民主政治法治化建设是没有现成的答案,这就需要我们做出积极的有益的探索,去摸着石头过河,一步一个脚印去探索适合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建设的道路。如何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只能靠我们自己的探索和实践。这个过程必定是艰巨的、长期的。今天,我们已经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发展道路,但进一步将其完善好、发展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通说认为: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标志。纵观当今世界,凡是发达的国家或地区,不论其是民主政体还是专制体制,依靠法制来治理国家是其共同的特征。依法治理国家,推动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进程是全体中国人的共识,同时也是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与选择。

一、当前加快我国社会法治化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中国社会法治化建设的现实困难是存在的,但实现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已经成为历史潮流不可阻挡。当代中国社会已进入到一个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阶段,从而更加凸现出对法治的呼唤和需求。纵观当今世界,凡发达的国家或地区无一不是法治化的社会。加快中国社会的法治化建设不仅非常必要而且形势紧迫。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利于科学发展,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保证,有利于实现社会和谐,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二、中国社会法治化建设的现实基础与核心

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已成为我国社会的发展目标。建设法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历史重任。中国法治的基础和动力在于经济的市场化、政治的民主化,以及意识的科学化。中国法治化建设的关键不在司法,而是政治的法治化,或者说“人治” 是最大障碍,中国法治化建设的核心在于司法法治化。

三、未来中国社会法治化建设的对策思考

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法治国家必须以完善民主、保障人权、法律至上、法制完备、司法公正、制约权力、依法行政、保障权利作为其基本特征,从而区别于其它法治国家或非法治国家。完善民主制度,夯实法治国家建设的政治基础。完善的民主是法治国家必备的政治基础和重要标志。完善民主最首要的内容是完善政治民主,最直接的是完善立法民主。切实加强人权保障,扩大保护范围和提升保护程度。人权是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的权利范围与保护程度是一个国家进步与文明程度的重要表现,是不同类型国家的重要差别。国家的进步过程,其实也是人权内容不断丰富、发展的过程。人权保障状况是区别法治国家与非法治国家的显著标志。确立法律至上的理性原则,法律至上是无产阶级在其法治建设中提出的重要口号和基本原则之一。其意在强调法律在整个社会规范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其他任何社会规范都不能否定法的效力或与法相冲突。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完备的法律制度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之一。法制完备对于建立中国法治国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维护司法公正,彰显社会公平正义。司法公正是司法的最本质要求,是司法赢得群众的最基本方面,还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加强对权力监督与制约。权力的根据在于民众对权力的赋予以及民众对权力行使的认可。权力的获得与权力行使,通常表现为是少数人的事情。在制约机制中,最有效的制约手段当然是法律制度。社会主义社会理应是最好的社会制度,其对权力赋予和权力行使的制约理应成为人类历史发展中的典范。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行政是国家行使权力的重要方式,是国家对社会进行管理的基本途径。依法行政可以说是运用法律制约权力的重要表现。依法行政,一要保证国家行政权力的依法实现,使国家行政管理的职能被正确行使;二要防止非法行政,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全面的,不仅仅体现在群众自治上,也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30年来,我国坚定不移地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和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大力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同样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使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日益发展和完善。我们也清楚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建设设面临诸多难题。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社会飞速发展,西方国家用几百年时间走完的路在我国被压缩为几十年的路程。我国尚未完成从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变的任务,却又不得不提前谋划西方国家“后工业化”时代的任务。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等各种时代新元素相互交织,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各种发展中的新问题相互缠绕,历史遗留的和实践增生的一系列问题一并挤压到当代中国发展的日程上。这是当代中国的现实国情,是西方

国家在民主政治建设中不曾遇到过的。这一国情使我国民主政治法治化建设面临诸多难题。解决这些难题,需要党和人民的智慧,要求我们充分认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艰巨性,既不能满足于已取得的成就而裹足不前,又不能无视困难而急于求成,而应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

中国社会法治化建设的道路还很长。中国法治面临的现实困难也很多。但无论是为我们自己,还是为我们的子孙后代,我们都坚持不懈。只要我们共同努力、不断地执著追求,终将会迎来中国社会法治化建设春天的到来!

第二篇: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生产力

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生命力

研究生学院13班应用化学王云20101307

160多年来,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经历了三次伟大飞跃,即:《共产党宣言》的问世,标志着科学社会主义的诞生,使社会主义学说实现了从空想到科学理论的飞跃;苏维埃政权的建立,实现了社会主义从理论到现实的第二次飞跃;当代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实践,丰富和发展了科学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事业的第三次飞跃。这三次伟大飞跃中,从苏联的演变解体和东欧国家剧变等世界社会主义运动的重大挫折中,我们可以深刻认识到:社会主义的生命力在于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同各国具体实际相结合。而就中国而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生命力在于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同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中国革命与建设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从而形成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实践中产生,又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日益显示出了强大生命力,这种强大生命力根源在于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同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集中体现了我们党在新世纪新阶段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解决中国社会发展问题。从历史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同中国各阶段具体现实的深刻结合,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强大的生命力。在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题的历史条件下,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在全面拨乱反正和改革开放实践中,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同中国的基本国情相结合,以巨大的政治勇气和理论勇气,作出了把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确立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提出“一国两制”构想,第一次提出了“走自己的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大命题,解决了中国在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道路。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邓小平带领全党和全国人民大刀阔斧的进行体制改革、实践创新和理论创新,使中国社会主义在短短十几年时间里就出现了一派生机和活力,并赢得了世界的赞誉,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由此可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生命力在于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国际风云突变,世界社会主义出现严重曲折,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面临空前巨大的困难和压力,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中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思想,明确提出实现经济增长方式根本性转变的经济发展模式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科教兴国战略”、“西部大开发战略”三大发展战略;明确提出了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若干重大关系;完整地制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提出并系统阐述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解决了在实现中华民族在21世纪的伟大复兴过程中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并坚持党的阶级性同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统一起来,依靠党和人民,成功地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由此体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生命力在于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

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新世纪新阶段,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面对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阶段性特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提出科学发展观,并与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适应新的发展要求,把以人为本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坚持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平发展,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一方面坚持高举旗帜不动摇,一以贯之地按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指导新的实践;另一方面,又发扬求真务实、开拓进取精神,坚持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认真分析并顺应国内外形势的新发展新变化,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践中坚定不移地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继续推向前进。由此证实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生命力在于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世界性金融危机,已引起世界一些国家的经济动荡。美国次贷危机及其国际性金融危机的发生,与曾经流行一时的所谓“华盛顿共识”有着内在的联系。这种所谓的“共识”,完全无视各个国家的具体国情,主张所有国家都要采纳这种统一的模式,认为这是解决所有国家经济困境、能够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但事实证明,这种“华盛顿共识”并没有带来他们预期的效果。而中国坚持独立自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而没有简单地接受所谓“华盛顿共识”,没有简单地照搬任何外国模式,没有按照西方国家的要求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金融改革以及对外开放,我们才在这场世界性金融危机面前保持了较大的主动性,没有完全被这场金融危机所左右。由此彰显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更加证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生命力在于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

社会主义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向,我国人民选择社会主义道路,是中国历史发展一个必然结果。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巩固和发展,体现了中国现代社会运动的客观规律。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同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是引导社会前进的强大力量,走自己的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生命力根本之所在。中国社会主义没有步苏联、东欧的后尘,反而成功地走出了一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并在改革开放中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充分证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生命力在于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同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总之,只要我们坚定不移地坚持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就能够日益发展,我们的宏伟战略目标就一定能够实现。我们就能巍然屹立于世界,以社会主义的伟大胜利,推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前进。

第三篇: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

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

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服务,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一条宝贵经验,也是今后继续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指导原则。

坚持从实际出发、为实践服务,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做好立法工作的客观要求。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在人口多、底子薄的基础上进行的。法律体系建设只有从国情出发、从实际出发才能拥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得到最广大人民的拥护,才能有效发挥法律制度在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中的基石作用。

坚持从实际出发、为实践服务,贯穿于改革开放的立法实践。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地方组织法、选举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7部法律,为维护安定团结政治局面、实行改革开放和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法制保障。1993年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等重要内容载入宪法,体现了党领导人民坚定不移地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意志。2004年又在宪法中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条款,反映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成就、新面貌。正因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从国情和实际出发、顺应国家发展进步的时代要求,我国法律体系建设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

坚持从实际出发、为实践服务,使法律在协调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中发挥重要作用。立法工作要适应和服务于改革发展实践,维护社会稳定,需要正确处理“变”与“不变”的关系,把握以下原则:对实践经验成熟的加以深化、细化,作出具体规定;对实践经验尚不成熟又需要作规定的,作出原则性规定,为进一步改革发展留下空间;对缺乏实践经验,各方面意见又不一致的,暂不作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再补充完善,使立法进程与改革发展进程相适应,通过与时俱进地完善法律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坚持从实际出发、为实践服务,使我国立法在继承和借鉴的基础上不断创新。从实际出发,将继承法制传统、借鉴国外经验和进行制度创新有机结合起来,使我国立法既体现中国特色、时代特征,又融合世界文明。继承而不守旧、借鉴而不照搬,根据国情和实际对传统法制文化和外来法律制度加以改造和创新,大大加快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步伐。

从新的历史起点出发,法制建设要继续坚持从实际出发、为实践服务的宝贵经验,适应形势新变化,把修改完善法律和制定配套法规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研究制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法规,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更大的贡献。

第四篇:论费税关系及行政收费法治化

内容提要:行政收费法治化是中国行政收费生存和发展的制度性需求,其前提是对行政收费概念及其生存空间的界定。在市场化进程中,政府的一部分职能改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其收费项目也势必减少,划清各种“费”之间以及“费”与“税”之间的关系,进而规范行政收费行为是治理乱收费的关键所在。本文认为“费改税”并不能根治“乱收费”,行政收费法治化才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制度性需求。关键字:行政收费费改税法治化 人们对行政收费的认识源于“乱收费”,但遗憾的是人们的认识也仅仅局限于此。改革开放以前,我国政府收入分配形式单一,主要是税收和国营企业的利润收入,收费项目少,并且都纳入财政预算内进行管理。但进入90年代以后,各种收费行为不断膨胀,除预算外资金允许收费的以外,各级地方政府机关和各部门还在国家规定之外进行乱收费、乱罚款和自立名目按各种形式的乱摊派(简称“三乱”),形成了政府收入的第三条渠道--“制度外收入”。本文将从行政收费的理论基础入手,深入探讨行政收费的合理性及“费改税”的可能性,并就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规范行政收费提出建设性意见。

一、行政收费的理论分析 行政收费是行政机关、法律授权的组织和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为实现国家对市场的行政干预和经济调节,向特定相对人收取一定数量的钱币同时给付特定利益的法律行为。行政收费的主体应为行政主体,是国家行政干预与经济调节相结合并互为目的和手段的产物,是市场附加在国家身上的一项职能。他具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是成本补偿性,即行政收费标准应仅能涵盖行政特别支出成本,但可低于成本,甚至是“部分补偿”,这一特征来源于行政权的非盈利性和收费的补充地位。其次是特别负担性和直接受益性,即缴费负担的非普遍性和受益的直接性,部分行政主体的特别支出由特别的相对人负担,他所承受特别负担的目的在于获得特别的利益(非公众的),因为行政主体的一般活动是为了满足国家和公共利益的普遍需要,收益主体是公众,所以由公众负担,但特别活动仅针对个别人的需要而进行的,不能由公众负担,对缴费人来说其对收费人来说,其收取的费用只能用于为缴费人提供特别利益的支出,不象税收那样可以进行统筹安排。再次是财政管理性和相对稳定性,从某种角度来说,行政收费是一种政府收入形式,与其他收入形式一样也是为了政府职能需求的手段,行政部门的经费是完全由财政预算开支的,因此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所以行政收费具有国家意志,一经确立,变动比其它收费要小,但同税收相比又因行为和对象的不稳定性,因此这一稳定性是相对的。行政收费的含义和特征可作为区别于行政征税、行政集资、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规费与行政罚款等相关概念的基本标志,为了更好理解行政收费,下面将同这些相关概念做进一步分析:一是行政收费与行政征税,虽然都是行政征收行为,是国家强制性地从社会获取财政收入的形式,但有重大的区别,从收费主体上来看,行政收费的主体较分散,无统一专门机关,而行政征税则由专门的机关征收;从目的上来看,行政收费是满足政府对市场进行行政干预的特别支出,行政征税是获取财政收入,满足政府的普遍性行政支出;从功能上来看,行政收费用于特定目的,即为特别相对人提供特殊利益,而行政征税是通过财政统一预算,使社会普遍受益。二是行政收费与行政集资,集资在一般意义上是指为了进行某种活动而筹集款项,行政集资通常通过收费方式实现,因此也叫做集资性收费,但不是行政收费,因为行政收费具有强制性,而集资原则上遵循自愿原则,并且按时返还集资款项,且行政收费的受益对象为缴费人,受益是直接的,而集资的受益对象为特定缴费群体,受益是间接的。三是行政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际上是指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两种收费,其中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其管理权,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①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行政收费与事业性收费在范围上存在交叉关系:行政性收费(除司法机关收费以外)属于行政收费,事业性收费部分属于行政收费(即国家独立公共服务机构的收费,而排除司法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的收费)。四是行政收费与行政规费,行政规费是指行政主体在执行社会管理职能过程中,出于管理目的而向有关特定相对人提供某种特定服务并收取相应手续费或工本费用的行政行为,如车辆登记费、身份证费等。行政规费实际上是一种附带性行政收费,是在进行主体行政行为过程中附带收费的行为,具有较强的职务补偿性,有“费挤税”后果,应缩减其范围,并尽可能取消手续费。②五是行政收费与行政罚款,这两者区别应当非常明显:行政收费以缴费人获益为前提,而行政罚款以缴费人违法为前提,以单位财产惩罚为内容。但在实践中人们对“三乱”之间的界限认识十分模糊,往往导致以罚代收、以收代罚或收罚合一的混乱局面。

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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