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市政公用事业包括城市供水
市政公用事业包括城市供水、集中供热、垃圾处理、市政道桥、公共交通、园林绿化、污水处理、管道燃气八个方面的市政设施建设。
它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对经济的发展起先导、基础性作用;有利于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有利于方便居民生活,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有利于节约资金与资源、减少环境污染。
“连健康都算不上”指市政设施功能差、水准低,不能满足城市发展的需求。
原因:一是中国城市发展过快,市政设施供给不足;二是各地对市政建设的投资偏低,建设资金不足;三是市政建设与城市改造相脱节,不同步。
节约用水 从我做起
水是生命之源,我们日常的生活离不开水,然而我国目前却存在水资源短缺的情况。这一方面是由于水资源分配不均匀,各地水资源供给不平衡,导致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低;另一方面是由于部分群众节水意识弱,养成了不良好的用水习惯,浪费严重。因此,我们倡议大家加强水资源忧患意识和节约用水意识,养成良好的用水习惯。
首先要学习节水法规和政策。熟知节水法规与节水生活常识,增强节水意识。
其次要选用节水器具。据测定,1滴水在一个小时里可以集到3.6公斤水,1个月里可以集到2.6吨水。因此公民在购买卫浴产品时,应首先考虑其节水功能。
再次,要养成良好的用水习惯。比如将烟头等细碎废物扔进垃圾桶,洗手、洗脸、刷牙过程中不用水时要及时关掉,及时修理好漏水装备。
最后要努力提高水的利用率,实现一水多用,如用废水冲马桶、浇灌绿地等。
让我们大家都行动起来,响应国家节约用水的号召,珍惜我们的水资源,一点一滴,从我做起!
我市公用事业的发展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要推进其改革,必须从理念认识、规划设计、管理制度、运行机制以及资金保障方面入手:
首先,解决理念与认识问题。要认识到公用事业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先导性、公益性,有利于提高城市功能和现代水平。
其次,解决规划与设计问题。在规划与设计市政建设时,应具有整体性、前瞻性、科学性,要与城市改造同步进行,以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
接着,解决管理制度问题。要规范立法程序,完善相关的标准、规范、细则等,健全管理措施。
再次,解决运行机制的问题。要明确管理主体在运行中的职责权,并加强监管,做好服务。政府可以通过合同协议或其他方式,明确政府与获得特许权企业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要加强立法,加强管理,不能放任其经营。
最后,解决资金的保障问题。要加强对城市公用事业的关注程度,扩大投资比例、投资规模,拓宽融资渠道,满足社会对公用事业的供给需求。
科学调整水价为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水是生命之源,作为一种具有刚性需求的资源性产品,它的价格变动牵动着无数百姓的心。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完善反映市场供给需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生产要素和资源产品形成机制”。
近来,许多城市的水价上涨引发了社会的争议,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水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因此用水应该是低价的。诚然,水是一种公共资源,是一个人生存的基本需求,水价的上涨对低收入者而言不是个利好消息,但这绝不是水价维持在低水平的充分条件。水资源是一种公共资源,同时也是一种稀缺资源,免费或低于成本价提供必将导致“公地悲剧”。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发现某些水龙头“川流不息”,一些绿化用水,道路用水等公共用水还使用纯洁的自来水等,很大程度上都是因为长期以来水价构成不合理和水价偏低导致的,节约用水、高效用水是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的重要途径,节约用水的核心是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全国许多城市的例子均表明水价改革对于用水利用率和效益的提高有明显的效果。因此,必须加快推进水价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的作用。
水资源价格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必须在市场化和公益化之间找到平衡点,既要考虑到资源稀缺程度,反映市场供需情况,又不能过分影响企业生产和群众生活。科学的办法是采取递增式的阶梯水价制度,使多用水者付出更多的代价,从而起到促使其节约用水的目的。在工业企业中要重点实施阶梯性水价制度。因为企业是用水大户,但数量较少,相对于家庭而言,更容易监控。水价的上涨会促使企业更加注重节水措施,以节约企业成本。在水资源性价格改革中通过这种方式使水资源得到更合理的分配和利用。此外,还要通过加强宣传,促进全面的节水意识,利用水价改革为今后推广雨水收存、污水再生和中水利用等水资源等水资源的循环利用做准备。
水资源价格改革,不仅仅是为了一涨了事,其重要意义在于用制度对企业和民众进行引导,促进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的转型调整,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最终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第二篇: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利用外资暂行规定
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利用外资暂行规定
时间:202_-10-30 来源: 作者:
行
第一条 形码为指导和规范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利用外资工作,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水平,根据国家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包括城市供水、供热供气、公共交通、排水、污水处理、道路与桥梁、市容环境卫生、垃圾处置和园林绿化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利用外资包括借用国外贷款和吸收外商投资。借用国外贷款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吸收外商投资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股份制企业及合作开发)和外商其他投资(含外商购买中方的股票及其他)。
第四条 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利用外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建设事业中长期规划。吸收外商投资应遵循《指导外商投资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第五条 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利用外资主要用于市政公用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增加设施供给能力、提高市政公用设施技术装备水平和企业的管理水平。任何企业、任何项目在利用外资时都应将引进资金与引进技术、引进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不得采用落后或淘汰的工艺技术和材料设备。
第六条 建设部负责编制全国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行业利用外资计划,并报送国家有关部门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行业利用外资计划,于每年8月报送建设部,并应纳入本地区利用外资计划。城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市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利用外资计划。城市市政公用企业负责提出本企业的利用外资项目。
第七条 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外资项目的审批除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审批权限和程序外,还须遵守以下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项目建议书报送建设部;建设部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后报送国家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由省级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项目建议书报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局面意思后报省有关部门审批。利用外资项目建议书除包括项目建议书必备内容外,还应包含以下内容:本地区本行业利用外资现状,利用外资方式的选择及理由,利用外资金额,外资使用计划,外资偿还或回报能力预测等。
第八条 申请借用外贷款项目必须切实做好前期各英准备工作。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经过有相应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国内配套资金必须打足,资金筹措渠道必须落实。
第九条 经批准借用外贷款的项目,国外贷款资金的使用必符合中外双方签订的贷款协定中所规定的资金或改变贷款用途。
第十条 借用国外贷款项目所在地的省、市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办理项目的转贷工作并建立还贷准备金。由国家统借、地方自还的国外贷款的本金和利息的偿还应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计划。
第十一条 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外方合作伙伴的选择一般应通过招标方式或通过邀请外商询价比价方式进行。对拟定的合作伙伴,中方应委托有关的咨询机构对其社会信誉、合法性和承担项目的能力,包括资信和财务状况、融资能力、技术和管理水平等内容进行调查和评估。在咨询机构出具书面评估报告确认其有能力承担项目后,中方方可确定外方合作伙伴。
第十二条 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中方应委托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中外双方投入的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对外方提出的合作条件应对其可行性进行科学、合理的论证,并应充分考虑产品的价格水平(收费水平)和居民的承受能力。
第十三条 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中外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中方不得将一个整体项目化整为零,越权审批;在双方签订的协议或合同中,中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保证或变相保证外方固定回报率,不得设定最低价格公式,不得以外币计价和结算,不得允许外方抽走资本资本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为外商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得接收合营企业的委托负责合营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对大中城市供水、供气等公用设施,中方必须控制设施总供给能力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第十四条 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项目其中双方签约的合同或协定的主要条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中外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定,必须经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并报送国家或省级外经留主要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对已经签约或建成投产的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外国政府贷款或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若要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必须首先报原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包括与国内转贷机构理顺国外贷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按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或金融机构商得国外贷款机构同意,再按外商投资审批程序报批后方可与外商签约。
第十六条 利用外资项目的设计必须由承担过相同行业项目设计任务的、具有相应设计资质证书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利用外资工程项目的施工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
第十八条 利用外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由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实施、外资的使用、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维护和外资的偿还或回报。
第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利用外资的统计备案制度,并将利用外资统计纳入城市建设统计体系。利用外资项目对外签约后,应由项目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将合同或协定副本报送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签约情况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本地区利用外资情况纳入城市建设统计报表报送建设部。直辖市利用外资项目的合同或协定,由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报送建设部。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设事业利用外资的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一条 风景名胜利用外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管理,加强对市政公用事业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公共客运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类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单位,均应当提交经营许可申请及规定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取得《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活动。
新设立的市政公用事业企业、外地外行业参与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投标的企业,必须首先取得《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参与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活动和特许经营权投标。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按生产、经营或服务规模大小,城市供水、公共客运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经营许可等级分为一、二级,具体分级标准另行制定。一级企业的经营许可证的审核、颁发,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级企业的经营许可证的审核、颁发,由设区城市的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在15日内将批准文件和有关资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标准和分级经营范围按城市供水、公共客运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不同行业分别制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发。
第六条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
已经取得《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到异地经营的,应到当地市政公用事业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申请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更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
(四)有良好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生产、服务、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企业经营管理、技术管理、财务管理负责人具备相应的从业经历和业绩,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
(六)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及服务承诺,有完善的产品和服务质量管理体系;
(七)有健全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检测和抢险抢修、应急处置能力;
(八)无行业不良记录,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性投诉事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经营许可的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申请表》一式4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附件材料1
份。附件材料包括: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法人代表和安全、技术、经营、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身份证;
(四)企业经营、管理、服务规章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抢险抢修预案;
(五)企业拥有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企业关键和需持证上岗人员上岗证书、社会保险证明;
(六)专业机构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
(七)为保证企业正常运行,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所必须配备的检测仪器、设备,抢修机械的购置凭证;
(八)根据行业特点,需要出具的其他证件、资料。
第九条县(市)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申请后,必须在20日内做出初审决定;设区城市的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县(市)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决定和直接接到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查、审批决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设区城市的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决定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城市的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因企业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扩大,需要经营许可升级的,由设区城市的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二条《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企业需要延续已取得的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审批程序向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延续申请的程序和要求与许可证申请相同。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企业申请,在《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许可决定。
第十三条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企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市政公用事业法律、法规及经营管理规定的,应当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或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取消其经营许可。
第十四条建立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企业生产经营服务报告制度。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在每年的每一个月的月底前,向给其发放《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的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企业上一个的生产、经营和服务、管理等情况。必要的内容,应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已取得《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转让、出卖、租赁的,应当在上述行为生效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原《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作废。
分立、合并、转让、出卖、租赁后的市政公用事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请办理《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已取得《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未取得《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无资格获得城市市
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任何单位或机构都不得与其签署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经营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由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应按本办法要求向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域市的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集中审查,集中审批发证。
第十九条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依据本办法办理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时,严重渎职、失职、索贿受贿或者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二十条城市供气、供热经营许可,按照《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
《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建发[202_]15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市政(城管)局:
市政公用事业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载体,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具有显著的公用性和自然垄断性。为加强对市政公用事业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管理,加强对市政公用事业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公共客运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类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单位,均应当提交经营许可申请及规定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取得《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活动。新设立的市政公用事业企业、外地外行业参与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投标的企业,必须首先取得《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参与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活动和特许经营权投标。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按生产、经营或服务规模大小,城市供水、公共客运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经营许可等级分为一、二级,具体分级标准另行制定。一级企业的经营许可证的审核、颁发,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级企业的经营许可证的审核、颁发,由设区城市的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在15日内将批准文件和有关资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标准和分级经营范围按城市供水、公共客运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不同行业分别制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发。
第六条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已经取得《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到异地经营的,应到当地市政公用事业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申请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
(四)有良好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生产、服务、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企业经营管理、技术管理、财务管理负责人具备相应的从业经历和业绩,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
(六)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及服务承诺,有完善的产品和服务质量管理体系;
(七)有健全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检测和抢险抢修、应急处置能力;
(八)无行业不良记录,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性投诉事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经营许可的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申请表》一式4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附件材料1份。附件材料包括: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法人代表和安全、技术、经营、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身份证;
(四)企业经营、管理、服务规章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抢险抢修预案;
(五)企业拥有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企业关键和需持证上岗人员上岗证书、社会保险证明;
(六)专业机构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
(七)为保证企业正常运行,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所必须配备的检测仪器、设备,抢修机械的购置凭证;
(八)根据行业特点,需要出具的其他证件、资料。
第九条县(市)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申请后,必须在20日内做出初审决定;设区城市的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县(市)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决定和直接接到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查、审批决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设区城市的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决定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城市的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因企业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扩大,需要经营许可升级的,由设区城市的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二条《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企业需要延续已取得的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审批程序向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延续申请的程序和要求与许可证申请相同。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企业申请,在《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许可决定。
第十三条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企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市政公用事业法律、法规及经营管理规定的,应当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或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取消其经营许可。
第十四条建立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企业生产经营服务报告制度。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在每年的第一个月的月底前,向给其发放《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的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企业上一个的生产、经营和服务、管理等情况。必要的内容,应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已取得《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转让、出卖、租赁的,应当在上述行为生效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原《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作废。分立、合并、转让、出卖、租赁后的市政公用事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请办理《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已取得《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未取得《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无资格获得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任何单位或机构都不得与其签署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经营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由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应按本办法要求向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城市的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集中审查,集中审批发证。
第十九条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依据本办法办理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时,严重渎职、失职、索贿受贿或者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二十条 城市供气、供热经营许可,按照《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市城市管理局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情况汇报
文章标题:市城市管理局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情况汇报
___市城市管理局是市委、市政府实施城市管理工作的综合行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公用事业的建设管理、市容和城管执法、环境卫生管理、城区防汛等项工作。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共有13个,其中企业性质的单位有2个:市供水总公司、市公交总公司;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有4个
:市道桥管理处、排水管理处、市政建设管理处、夜景照明管理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有4个:市二环路管理处、市政建设总公司、市政设计研究院、市政综合开发公司;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有3个:市城管监察支队、环境卫生管理处、垃圾无害化处理总场。全局系统共有干部职工1.5万人,资产总额约32亿元(含给排水管网),净资产约15亿元。
202_年市城管局成立以来,根据国家、省、市出台的一系列推进市政公用行业改革的政策文件,通过学习研究,我们逐步明确了局系统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思路,03年开始初步启动了局属单位的改革工作。一年多来,省建设厅领导多次深入我局调研市政公用改革情况,对我局改革工作提出了具体指导。这次接到省建设厅召开“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工作会议”的通知后,我局领导非常重视,组织专门人员,将近年来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有关情况进行了汇总整理,并认真研究了202_年的工作安排。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局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主要做法
(一)组建专门机构,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并制定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及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我局连续两年将改革列为全局工作重点,成立了由局长崔金刚挂帅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成立专门机构。为推进局改革工作,近两年来,就市政公用产业化经营、供水公交等公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出让、市政维护及环卫作业方式等问题,我们多次有针对性地赴外地调查研究学习取经。在此基础上,经反复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局及所属各单位提出具体改革设想和方案,初步启动了全局事业单位改革工作。
(二)以供水公交两家企业改制为突破口,摸索积累经验,推动全局公用事业改革
202_年开始,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我们明确了以供水、公交两家公用企业的改制工作为突破口,带动全局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工作的思路,开始积极探索供水、公交两家公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通过省市经贸洽谈会和省香港投洽会以及各种渠道,供水、公交开始同国内外投资商广泛接触。经过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供水、公交分别确定了合作伙伴,两家企业改制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供水总公司于202_年4月与河北省建设投资公司签定了合作意向书,并于04年12月26日正式签定了出资协议书。202_年11月初,在我市首界投洽谈会上,公交总公司与香港仲良签定了合作意向书,确定市公交总公司整体改制。
(三)区别情况,分类指导,全面启动局属事业单位改革工作
04年6月和9月,省市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意见》(省政府33号)及《关于加快推进经营性事业单位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石政发[202_]61号)两个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市政公用行业及经营性事业单位改革的原则、时间、配套政策及改革程序等,对推进我局改革工作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我们抓住这一重要机遇,采取分类指导、一事一策、依法推进的办法,启动了局系统事业单位改革工作。
(四)积极探索,多措并举,创新内部机制,改变作业方式,全面深化市政公用行业的改革
在以公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启动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的同时,我们在建立与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城市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方面也进行了认真研究。
一是在改革环卫及市政养护作业方式上进行了有益尝试,初步探索了管干、管养分离。市环卫管理处大力推进环卫作业市场化改革,去年共完成了600万平方米民办道路清扫保洁权的拍卖,从而在民办道路清扫保洁领域结束了过去政府部门统揽包干、管干一体、运动员裁判员不分的历史,提高了城市管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清扫质量。去年我局还创新了道路维修管理办法,对市政设施日常维修实行项目管理,通过改革过去沿袭多年的维修模式,大大提高了维护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市政设施的完好水平,实现了市政管理由被动管理向主动管理的根本性转变。
二是充分利用资源优势,大力招商引资,带动事业发展。市垃圾无害化处理总场积极谋划了沼气收集利用项目,将填埋气体收集后发电,经过几轮洽谈,已和韩国东国珠式会社达成了初步投资意向,该公司拟投资48亿韩元(3000万人民币)。若合作成功,初步计划今年底完成一期工程。
三是在部分单位转企改制、全面推向市场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从改革内部分配、用人
用工制度入手,创新机制,为将来走向市场打下基础。二环路管理处面对二环路收费暂停、大量人员无事可干、冗员过多的形势,没有上交矛盾,而是将管理处、收费站两个机关进行了合并,压缩机关人员,充实一线;用人上,实行了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分配上,采取企业化管理的办法,将干部职工的工资卡收回,根据绩效进行二次分配;用工上实行流动式管理,极大地激
活了内部管理机制,增强了干部队伍的紧迫感和危机感,提高了干部队伍应对市场、谋求发展的能力。
三、市政公用各单位改革进展
1、供水总公司
市供水总公司属国有大型二级企业,截止202_年底,共有职工3391人,资产总额14.68亿元,总负债6.51亿元,净资产8.17亿元。202_年6月,改制方案正式形成,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其基本框架是:成立母子公司式的供水集团公司,下设供水有限公司、供水实业有限公司、水业科技有限公司、给排水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和供水物资有限公司。通过引资和职工持股相结合的方法,对国有资产进行产权多元化运作,初步拟定占公司资产量最大的主业子公司,即供水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及比例为:国有51,社会投资者33~35,内部职工14~16。完成国有资产的产权置换后,可盘活国有资产4.67亿元,占供水集团公司净资产总额的49%。
202_年10月,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论证和修改,原市体改委预批了供水总公司的改制申请。目前,已完成清产核资工作,除不良资产的核消正在按程序进行及部分土地未办完手续外,资产评估工作基本完成。经过多轮的磋商洽谈,合作伙伴已确定,由河北省建设投资公司购买供水总公司33的国有资产,202_年12月26日,___市供水总公司、省建设投资公司及供水总公司职工代表三方正式签定出资协议书,臧市长、艾书记、蒋市长等市领导出席了签字仪式,供水总公司的改革工作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目前,新公司正式改制方案和集团公司章程已拟定,并报国资委审核。劳动合同和子公司章程等正在同律师共同审议修改,近期就劳动合同事宜与劳动部门协商。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企改革有关程序加紧后续工作。
2、公交总公司
市公交总公司属国有中型企业,截止202_年底共有职工5411人,营运车辆1619辆。公交总公司通过外方控股的方式进行改制。202_年11月初,公交公司与香港仲良集团签订了合作意向书,确定市公交总公司整体改制。基本框架是:利用外资和职工出资,将公交总公司的国有资产进行置换,整体改为由外资控股的集团公司。改制后香港仲良持股51%,公司职工持股29%,国有参股20%。香港仲良以人民币等值外汇出资,公交职工以现金出资,国有以实物出资。
公交总公司的改制方案04年6月17日由市国资委进行了预批,改制方案及职工安置方案已经过公司职代会通过。目前清产核资工作已基本完成,国资委对清产核资损失核销情况作了批复,专项审计报告已报国资委。资产评估工作正在进行,除土地额两块涉及分割的问题外,其余现场工作已基本完成。下一步我们将积极按国企改革程序继续进行:一是尽快完成土地评估和资产评估工作。二是与香港仲良公司尽快研究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注册资金、权利和义务等合资企业合同和章程有关内容,为完善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职工持股方案奠定基础。三是律师事务所完成改制文件后,尽快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3、市政建设总公司
根据省市有关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指导意见及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文件精神,借鉴省内外市政同行转企改制的实践经验,结合公司实际,采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一步到位,国有资产全部退出,改制为民营公益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拟定4000万元,经营范围不变。改制后的新公司将按照经营者持大股、骨干多持股、职工自愿参股入股的原则设置股权结构。
市政建设总公司的改制请示经我局初审后已报市政府,发改委同意后,主管市长已批示同意,我局根据事业单位改革程序已预批同意筹备,今年我们将按照程序进行下步工作。
4、市政设计研究院
市政设计研究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初步提出了改制设想。一种方案是国有资本完全退出,设计院整体改制为民营科技型有限责任公司,新公司注册资本拟定200万元,经营范围以市政工程设计咨询为主,改制后的新公司按照管理层持大股、骨干层持中股、员工自愿入股的原则设置股权结构。另一种方案是在现有人员基础上,重新组建设计公司、造价咨询公司、监理公司、审图公司、综合服务公司等几个公司。目前,最后方案尚未确定。
5、桥西污水处理厂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污水处理行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我局排水管理处所属的桥西污水处理厂计划进行改制,04年底以来,排水管理处与河北省建设投资公司进行了多次接洽,双方就合资合作事宜进行了多次会谈,并初步达成了一致。按照投资主体多元化和兼顾国家、单位、职工三者利益的原则,拟由省建投、排水总公司(排水管理处)、职工共同投资经营桥西污水处理厂,三方原则上按照6:2.5:1.5的股本比例合资组建污水处理公司,由新公司收购桥西污水处理厂固定资产净值,并投资建设桥西污水二期工程。这个方案我们已报市政府待批。
另外,市环卫处下属的环卫机械厂、服务公司、洗车公司等经营性事业单位也已研究制定了本单位改制方案,改革设想为国有资本全部退出,转企改制一次完成,组建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正进一步修定完善。
四、存在问题
省政府33号文件和市政府61号文件印发的非常及时,也有一定的操作性,但在个别地方也存在衔接问题。比如33号文第十九条规定:“城市市政公用各行业国有资产处置、变现的收益,应首先用于支付本行业的改革费用,剩余或不足部分,在城市市政公用各行业之间统一调剂使用,行业之间统一调剂仍不够的,用改革专项资金解决。”但在市政府61号文件中关于改制成本支付上没有这样的精神。单位效益较好的,能如数上缴各种费用的按照程序进行没有问题。但我局市政建设总公司等单位,家底薄、效益差或无净资产,无力支付改制成本,这个问题解决的好坏会影响到事业单位改革整体进程。另外,我局各单位普遍担心相关部门对文件执行问题,尤其是劳动保障部门。
五、202_年工作设想
202_年全局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总体设想是:通过开放资本市场、市政公用行业经营市场以及养护维修和环卫作业市场,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途径多样化,初步建立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通过政企分离、管干分离、经营与执法分离,创新市政公用行业管理机制和运营机制,提高市政公用行业整体效益;通过建立规范的市场监督体系、有效的监管措施,发挥好政府监督调控作用,调动起投资者积极性,推进市政公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05年具体目标为:
1、按照国企改革程序,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完成供水总公司和公交总公司两家企业的改制工作。
2、争取年内完成桥西污水处理厂改革工作。
3、全面推进局系统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争取完成市政建设总公司、市政设计研究院及市环卫处所属环卫机械厂、社会卫生服务公司、机动车清洗公司的转企改制工作。
4、深入调研,积极探索局属部分具有一定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问题,出台道桥、排水等单位政企分开、管干分离的指导性意见,为06年全面推进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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