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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党的纯洁性建设
编辑:夜色温柔 识别码:17-553092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01 14:52:40 来源:网络

第一篇: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党的纯洁性建设

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党的纯洁性建设

作者:许显辉

2013-4-9 6:52:40来源:2013年04月07日 09:54《新湘评论》

十八大报告提出:“牢牢把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这条主线”,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从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变化。总书记提出建设“法治中国”。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党的纯洁性建设,是做好保持党的纯洁性各项工作的一条重要路径。

树立法治观念,推进党在思想上的纯洁性

信仰法治。信仰,就是我们对某种事物的心悦诚服,极度相信,不再怀疑。法治信仰,是共产党人理想信念的重要组成部分。树立法治信仰,是保持思想上的纯洁性的客观要求。一个真正树立了法治信仰的共产党员,会真正明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法律没有特权,执行法律没有例外。懂得该做什么和不该做什么,在思想上会用党规党法和宪法法律去明辨是非,在行动上会有党规党法和宪法法律作为底线。只有树立了法治信仰,才能够保持在思想上的纯洁性。

敬畏法治。心怀敬畏,是心怀神圣感的尊敬和惶恐,既是一种心理状态,也是一种人生态度。孔子曾说:“君子有三畏:畏天命,畏大人,畏圣人言。”这是儒家人的敬畏。我们共产党人也有所敬畏,那就是敬畏党规党纪、宪法法律。有了对党章和宪法的敬畏之心,胸中就有了方向、行为准则和规范,就能自觉约束自己,不做出格越轨之事。一旦没有了对党章和宪法的敬畏之心,往往就会胡作非为、为所欲为、肆意妄为,最终走向自我毁灭。党员干部心存敬畏法治之心,关乎党性修养和作风品行。

树立正确的法治观。法治没有统一的模式。世界上的每一个国家都探索并行进在符合本国历史文化传统的法治道路上。中国走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树立的是与西方有别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探索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法治道路,要求党员干部在思想上树立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能搞“全盘西化”或者简单的“拿来主义”。

运用法治手段,推进党在组织上的纯洁性

以法治手段推进党的组织上的纯洁性建设,就是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坚持规则治理。严格按照党内法规、宪法法律来规范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实现党员干部队伍管理的制度化。

严把进入关,推进党员进入的制度化。运用法治的手段严把进入关,关键是实现发展党员工作的制度化和干部人事工作制度化。推进发展党员工作的制度化。严格按照党规党法发展党员,进一步建立健全发展党员的相关制度,推行发展对象培训制、发展党员公示制、发展党员票决制和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等。严格发展党员的法定条件和程序,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督促检查,严肃查处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推进公务员录用工作制度化。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坚持“凡进必考”不动摇,进一步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和从基层遴选制度,保持公务员队伍的纯洁性。推进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化。不断完善干部人事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法》等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依法严把领导干部的入口,保持党政领导干部队伍的纯洁性。

强化管理关,推进党员管理的制度化。运用法治的手段来强化管理关,关键是实现党员队伍教育的制度化和干部监督的制度化。实现党员教育工作的制度化。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等党规国法,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使广大党员牢固确立“党章至上”和“宪法至上”的观念,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保持组织上的纯洁性。实现党员干部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认真落实《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等党规国法,实现干部考评的制度化。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规,实现干部管理监督的制度化,以强化监督来保障组织上的纯洁性。实现党员干部法律素质培养的制度化。把党纪党规、宪法法律作为各级党员干部的必修课,切实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畅通退出关,实现党员退出的制度化。保持党的纯洁性,要求我们党在制度

上拓宽出口、不断完善党员退出机制,保持党的肌体健康。实现不合格党员退出的制度化。制定和完善不合格党员退出的党内法规,明确不合格党员的标准,制定相应的清退程序,实现不合格党员退出的常态化。提高反腐倡廉制度化水平。加大依法惩治腐败的决心和力度。严格执行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党规国法,坚定不移反对腐败。

形成法治风尚,推进党在作风上的纯洁性

党风关系党的形象,关系党和人民事业成败,法治风尚本身是党风的重要组成部分。总书记提出“弘扬法治精神,形成法治风尚”。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保障党在作风上的纯洁性,需要弘扬法治精神,在我们党内形成一种法治风尚。

弘扬法治的人本精神,努力形成服务风尚,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建设服务型政党。完善党在服务方面的党法党规,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制度、领导干部定期下访制度、定期接访制度、阅处群众来信制度等服务制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增进人民群众的福祉和利益。建设服务型政府。推进政府服务的法治化,制定政府服务法律法规,将政府服务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实现政府服务的责任刚性化、政府服务的内容法定化、政府服务的机制制度化,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

弘扬法治的民主精神,努力形成民主风尚,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呼声。民主与法治是一个硬币的两面。民主风尚本身就是党在作风上纯洁性的标准和体现。让人民群众参与到党的建设中来。完善人民群众参与党的建设的党法党规,让人民群众参与到党员发展、干部选拔、监督考核中来,做党的建设的支持者、参与者、监督者。让人民群众参与到决策中来。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做法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让人民群众参与到社会管理中来。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

弘扬法治的公开精神,努力形成公开风尚,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完善党务公开。以党内法规形式健全党务公开制度,建立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党务信息公开制度、公众旁听党委会议制度等。不断探索完善党务公开的内容、途径和形式,确保党委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完善政务公开。制定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法,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保障性住房信息、食品安全信息、环境保护信息、招投标信息、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征地拆迁信息、价格和收费信息的公开。推进司法公开。推行“阳光司法”,进一步完善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制度,扩大公开范围,拓宽公开渠道,创新公开形式。推进各领域办事公开。规范和监督医院、学校、公交、公用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

党的领导干部既是保持党的纯洁性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又是保持党的纯洁性的执行者和实践者。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党的纯洁性建设,要求我们各级领导干部带头树立法治观念,带头运用法治手段,带头弘扬法治精神,努力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自觉地在党章党规、宪法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只有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带头树立法治观念,带头运用法治手段,带头弘扬法治精神,才能做到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才能自始至终维护好党的纯洁性。

(作者系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党组书记)

第二篇:以法治思维和方式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以法治思维和方式推进法治中国建设(3)2013-11-20 15:19 来源: 人民论坛11月特(总第424期)作者: 江必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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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治中国

《决定》摘录:

◆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

司法体制是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年来,群众对司法不公的意见比较集中,司法公信力不足很大程度上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不合理有关。司法改革是这次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之一。全会决定提出了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新举措。这些改革举措,对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健全权责明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更好保障人权都具有重要意义。——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

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全面深化改革是新时期决定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部署。如果说,1978年以来每一次三中全会都是一座改革的历史航标,那么,十八届三中全会及其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必将在中国历史上产生更为根本和更加长远的影响。这不仅在于它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了一份科学指南和行动纲领,更在于这是第一份无论在内容还是形式上都具备法治化特征的指南和纲领。可以设想,未来之改革必定滋养于法治,未来之中国必定享誉于法治的成就,未来之人民必定受益于法治中国建设的红利。

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列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问题,意义非凡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单列,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问题之一进行论述,具有不同寻常的意义。

长久以来,我国的中心议题是改革、发展和稳定,改革是必由之路,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其他问题往往都处于边缘位置,这是我国所处的特殊的历史阶段所决定的。因此,尽管我国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就决定走法治道路,尽管在十五大上就正式把“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方略,尽管在1999年就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写进宪法,尽管中央近年来始终强力推行法治,但是在改革发展稳定面前,法治很难被置

于至上位置;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压倒性地位面前,法治很难处于强势地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被定格为保障与被保障的关系,人们习惯于讲“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为改革发展稳定保驾护航”。其潜台词在于,当关系到改革、发展与稳定的事情与法治发生冲突的时候,法治得服从被保障的事业。

把法治视为绊脚石,这是在改革发展稳定与法治之间发生的一场并不美丽的误会。笔者曾提出,如果说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那么依法办事就应当是第一要求。就法治与改革的关系,笔者还提出,如果改革是最大的时代主题,那么法治就应当是当代中国最大的改革。

全会《决定》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问题之一进行论述,意味着法治是改革内在的内容,而不只是外在的保障;法治本身就处于时代主题的中心,而不是被忽略的边缘;法治是开展各项工作的轨道,而不是可以随意突破的条条框框。因此,可以这样说,全会《决定》从根本上树立起法治的极大权威,也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对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传统认识。

对“法治中国”应作出符合时代要求的崭新诠释

十八大后,总书记就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做出重要指示,提出了“法治中国”的命题,全会《决定》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了部署安排。有些同志认为,法治中国不过是依法治国的另一种说法。笔者以为,法治中国具有比依法治国更加丰富的内涵:“法治中国”是人类法治文明的“继承版”,是法治国家建设的“中国版”,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升级版”。从依法治国到法治中国,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一次极为重要的升级,是中国共产党探索治国理政规律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成果,是中国政治文明进一步提升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契机。

其一,法治中国是人类法治文明的“继承版”。法治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标志,凝结着人类智慧,为各国人民所向往和追求。从中国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提出的法治概念到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经典论述,从古希腊、罗马到后来的英国、美国及欧洲大陆,经过几千年的历史、文化积淀,人类法治文明结出了以下累累硕果:(1)规则治理;(2)良法为治;(3)主权在民;(4)人权保障;(5)权力控制;(6)法律平等;(7)法律至上;(8)司法公正;(9)程序正当;(10)人人守法。对这些人类反复甄别并传承下来的优秀法治文明成果,我国都可以充分借鉴。

其二,法治中国是法治国家建设的“中国版”。一国的法治总是由一国的国情和社会制度决定并与其相适应。法治中国,是中国人民的主张、理念,也是中国人民的实践。经历三十余年的发展,中国探索出了一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并已经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其本质特征与基本标志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主要方面:坚持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等等。

其三,法治中国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升级版”。中国的法治建设从古至今大体上经过了“以法治国”、“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三个阶段。新中国成立后,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太重视法治建设,基本上停留于“以法治国”状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逐渐地强调法制建设,进入“依法治国”阶段。十八大以后,特别是从法治中国命题被提出来以后,中国开始从“依法治国”阶段向“法治中国”阶段升级,具体表现为:从有法可依向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升级;从强调法律体系和执法体系向强调体制、制度、机制、规则四位一体的国家治理体系升级;从依法管理向社会治理的升级;从法律面前的平等向权利平等、规则平等、机会平等的升级;从规范执法行为向从行为到程序、从内容到形式、从决策到执行一体规范的升级;从事前授权、事后纠错的控权方式向建立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体系的升级;从注重私法权利向不仅注重私法权利而且注重公法权利保障的升级;等等。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需要攻坚克难

建设法治中国,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攻坚克难:

一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高立法质量。正如总书记所说,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也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我国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们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我们取得的重大成就。但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都没有最好,只有更好,遑论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要提高立法质量,必须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二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三是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要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优化司法职权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特别是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

四是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五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济制度。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六是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家有关监督机关要担负起宪法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深化改革

在改革初期,我们更多的是用具有短平快特点的红头文件推进改革。然而这种方式日益显现出弊端和不足:一是缺乏前瞻性,顶层设计不够;二是缺乏系统性,改革方略的整体化配套不够;三是缺乏必要的稳定性,往往朝令夕改,使人无所措其手足;四是缺少权威性,往往采取先易后难的策略,而一旦遇到难题,常常会因“硬度”不够无疾而终。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改革的深水区,可供腾挪的空间越来越小,允许试错的限度越来越小,不能再推延的问题越来越多,需要处理的矛盾越来越尖锐。于此背景之下,总书记在主持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提出:“改革开放是前无古人的崭新事业,必须坚持正确的方法论。”这个方法是什么?对此,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总书记给出的回答是要“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换句话说,在当前的形势下,深化改革必须依靠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有人认为,改革就是变法,法治则要求守法,二者明显是对立的,如何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实际上,与自然界、社会和思想领域中遵循对立统一规律的任何其他事物一样,改革与法治之间既有对立的一面,也有统一的一面。如果说改革必然要试错,那么法治的作用就在于纠错以防止出现一种全局性、长期性的失误;如果说改革就要付出代价,那么法治的作用就在于最大限度地降低改革成本,规避不必要的代价;如果说改革就必然有风险,那么法治就是规避风险、把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的不二法门。以法治化的方式贯彻落实《决定》,当务之急在于:第一,要尽快使《决定》内容法律化。改革措施中有很多新突破,与现有法律规定不一致。凡涉及国家制度层面的,建议以执政党的名义提出、经最高权力机关作出决定,把执政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解决合宪性、合法性问题。第二,要高度重视制度群的构建。从制度学的角度看,核心制度要有制度群的支撑才能落地生根,否则就容易形成“半拉子”工程,改革成果也难以巩固。第三,要高度重视“反向制度预设”。要考虑新制度可能带来的弊端,并针对可能带来的弊端和新问题建立相关制度,这样既可以防止改革“翻烧饼”,又可以抑制改革可能出现的负能量和负效应,使改革的效能最大化。

(作者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第三篇:国家公务员最新时事:孟建柱 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平安建设

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国家公务员最新时事:孟建柱 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平安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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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中央综治委主任孟建柱17日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强调,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综合治理优势,坚持深化改革、创新社会治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平安建设,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

孟建柱指出,要更加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平安建设中的问题,越是复杂疑难问题,越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去探寻解决之道。要更加注重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治理,实现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要更加突出源头治理、综合施策,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积极推进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建设,及时反映和协调人民群众各方面各层次利益诉求。

孟建柱强调,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建设,必须充分发挥综合治理优势。各级综治部门要统筹协调,切实履行责任。要进一步完善齐抓共管、协作配合的长效机制,做到问题联治、工作联动、平安联创、实绩联考。

国务委员、中央政法委副书记、中央综治委副主任郭声琨在会上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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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法治思维

坚定不移惩治腐败,是我们党从严治党的一贯要求。对***一案的审理充分表明,惩治贪污腐败,我们有党纪之严,更有国法之束。反腐败的核心是制约和监督权力。用制度约束权力,使权力正确规范地行使;在法治框架下查处腐败,使反腐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这是我们党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的根本方向。近期查处的一系列大案要案都表明,对于贪污腐败,不管涉及谁,不管涉及哪一级,我们都会坚持一切皆断于法。这种对法治的共识,贯穿于治国理政的每一步,体现在反腐倡廉的每一个环节。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我们就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就能从源头上、根本上遏制特权思想、预防权力腐败、维护法律尊严。

作为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要始终保持自身的廉洁性,始终做到思想不变质、信仰不改变、信念不动摇;必须保持组织纯洁,按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自我调整、自我完善,始终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以自身努力保持党的队伍纯洁;必须保持作风纯洁,艰苦奋斗、求真务实、实事求是,深入实际,始终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必须保持清正廉洁,以身作则、严于律己,以良好的执政道德形象取信于民,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员干部要努力做到节制私欲、坚守公正,拒绝各种诱惑、清白做人,安守节操、洁身自好,做到为政清廉。党员干部必须保持自律性。要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让党纪国法内生于心、外化于行。党员干部必须坚持纯洁性、廉洁性和自律性的有机统一。要以每名党员保持自律性,推动党员干部保持廉洁性;以党员干部操守廉洁性,确保党始终保持纯洁性。广大党员干部始终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从本职工作做起,不仅要在大是大非上把握好自己,还要在小事小节上谨慎处理。做到“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第五篇:让法治成为一种思维方式

(思想纵横)

让法治成为一种思维方式

何民捷

2013年05月14日08:01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当前,依法治国已成为一种社会共识。领导干部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骨干力量,在事业发展和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和重大影响。对于各级领导干部来说,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首先需要让法治成为一种思维方式。

法治思维,就是按照法治的观念和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它要求思维主体崇尚法治、尊重法律,自觉将法律付诸实践,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领导干部是否具有法治思维,直接关系权力能否得到正确行使,直接影响依法治国成效和经济社会发展。对于领导干部来说,让法治成为一种思维方式,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涵和要求。

树立法治信仰。就是尊重法律的权威,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权力、保障权利。在法治社会,法律不仅是治理国家的工具,而且是规范社会关系、裁判纠纷诉讼的主要标准,必须得到充分认同和严格遵守。领导干部树立法治信仰,须切实尊重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办事,克服人治思想,避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坚决反对从本地区、本部门利益出发制定和推行违反法治原则和法律规定的土政策、土办法,自觉坚定地按照法律规定用权履职、推动工作。

克服特权思想。平等是法律的生命。只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才有权威和公信力,法治才能得到实现。法治思维与特权思想是格格不入的,培养法治思维必须克服特权思想。现在,有的领导干部特权思想严重,认为法律只管群众不管自己,遇到用法律约束自身或本部门行为的时候就有抵触情绪;对涉及自身和本单位利益的事情,常常希望通过“私下协调”等绕过法律的方式处理,这 1

从根本上背离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克服特权思想的关键在于:牢记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行使权力的目的是保护和实现人民的权益,而不是谋一己或小团体之私利;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切实遵守法律规定和要求。

增强程序意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法治的两大要件。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必经之路,没有程序公正就没有实体公正。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要求不断提高,不仅要求实体公正,而且更加注重程序公正。因此,领导干部树立法治思维,还必须切实增强程序意识,真正做到懂程序、讲程序,按程序办事。缺乏程序意识,实质上是缺乏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意识。领导干部在实践中守程序,不仅有利于工作开展,而且可以减少麻烦;不仅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平正义,而且可以让人服气。增强程序意识,要求克服个人的主观随意性和无原则的弹性,不拍脑袋决策、拍胸脯办事,使权力运行更加规范有序,使工作开展更加阳光透明,从而更好地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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