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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资源分析报告
编辑:梦回江南 识别码:17-987251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04 23:16:1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北京市水资源分析报告

【数模资料】北京市水资源状况分析

摘要: 北京是我国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也是一座国际化的大都市,同时北京也是一个严重缺水的城市,水资源成为北京市发展的重要瓶颈,本文在分析具体数据的基础上,对北京市的水资源的发展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北京市;水资源;缺水;节水。

Abstract:Beijing is the center of political,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 our country,an international metropolis at the same time ,while Beijing is also a city of severe water shortage, Water become an important obstacle of Beijing's development, I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s based on the numbers of Beijing.Key words: Beijing;water resource;water shortage;water saving.前言:水资源危机是继石油危机以后,在二十一世纪最有可能出现的危机。水资源问题不仅影响、制约现代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而且与人类的生存密切相关。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增长和工农业生产等原因, 对水的需求不断增加, 使水资源供需矛盾凸显,水资源成为制约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北京市水资源现状及分析

202_年北京市全市平均降水量448mm[1],比202_年降水量638mm少30%[2],比202_年降水量499mm少51mm[3],比多年平均值585mm少23%,是一个典型的枯水年。全市地表水资源量为6.76亿m3,地下水资源量为15.08亿m3,水资源总量为21.84亿m3,比多年平均37.39亿m3少42%。

1.1 北京市自然条件

北京市属海河流域, 是300万年前由永定河和潮白河冲积形成的倾斜平原, 地势西北高, 东南低;从东到西分布有蓟运河、潮白河、北运河、永定河和大清河5大水系, 官厅水库和密云水库是市区地表水的两大水源, 其中密云水库供应了市区一半以上的日常用水;全市多年平均降雨量585 mm, 折合水体9919 亿m3;平均地表径流21198 亿m3, 地下水资源27109 亿m3, 扣除地表水、地下水重复计算量9108 亿m3, 北京自产天然水资源总量为39199 亿m3;多年平均入境水量16150亿m3, 出境水量11160亿m3;人均水资源占有量约300m3,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8,是世界人均水平的1/ 30,远远低于国际公认的人均1000m3的下限。

1.2北京市降水量、地表及地下水资源量。

202_年全市平均降水量448mm,比202_年同期降水量638mm少30%,比多年平均年降水量585mm少23%,成为近几年来缺水最为严重的一年。6~9月累计降水量354mm,占全年降水量的79%,降水极其集中,不利于地下水水位的恢复。而且比202_年同期降水量500mm少29%,比多年平均同期降水量488mm少27%;非汛期降水量94mm,比202_年同期降水量138mm少32%,比多年平均同期降水量97mm少3%。综上,202_年降水总量少于常年,且较近十年平均值略偏少;时空分布很不均匀,局地暴雨时有发生,主汛期降水日数较多,对于北京市的缺水状况无疑是雪上加霜。

地表水资源量是指地表水体的动态水量,用天然河川径流量表示。202_年全市地表水资源量为6.76亿m3,[1]比202_年12.79亿m3少47%[2],比多年平均17.72亿m3少62%,呈现出水量偏少的趋势。从流域分区看,北运河水系径流量3.24亿m3为最大,大清河水系径流量0.28亿m3为最小。202_年全市入境水量为3.03亿m3(未包括南水北调河北应急段

调水2.6亿m3)[1],比202_年5.35亿m3少43%;全市出境水量为8.23亿m3(其中包含污水和再生水6.2亿m3),比202_年10.08亿m3少18%。

1.3 水量供需关系

202_年全市总供水量为35.5亿m3,比202_年增加0.4亿m3。其中地表水为4.6亿m3, 占总供水量的13%;南水北调水2.6亿m3,占总供水量的7%;地下水21.8亿m3,占总供水量的62%;再生水6.5亿m3,占总供水量的18%。[1]

202_年全市总用水量为35.5亿m3,比202_年增加0.4亿m3。其中生活用水14.7亿m3,占总用水量的41%;环境用水3.6亿m3,占10%;工业用水5.2亿m3,占15%;农业用水12.0亿m3,占34%。从图表中可以看出,全市用水总量中工业、农业用水量呈现下降趋势,生活和环境用水呈现上升趋势。

1.4 水质状况

202_年全市污水排放总量为13.65亿m3。污水处理量10.97亿m3,污水处理率80%。202_年城八区污水排放总量为9.10亿m3。污水处理量8.58亿m3,污水处理率94%。

河道:监测总河长2545.6km,其中有水河长2323.7km。符合Ⅱ类水质标准河长943.8km,占总评价河长的41%;符合Ⅲ类水质标准河长134.8km,占总评价河长的6%;符合Ⅳ类水质标准河长159.4km,占总评价河长的7%;符合Ⅴ类水质标准河长21.0km,占总评价河长的1%;劣于Ⅴ类水质标准河长1064.7km,占总评价河长的45%。达标河长1072.1km,占总评价河长的46%。

水库:大中型水库除官厅水库水质为Ⅳ类外,其它均符合Ⅱ~Ⅲ类水质标准。

湖泊:监测湖泊面积719.6hm2。符合Ⅱ~Ⅲ类水质标准的面积559.6hm2,占评价面积的78%;符合Ⅳ~Ⅴ类水质标准的面积98.0hm2,占14%;劣于Ⅴ类水质标准的面积62.0hm2,占8%。达标面积642.6hm2,占评价面积的89%。

2应对水资源短缺的思路及措施

2.1总体思路

解决水资源问题必须坚持节流与开源并重,近期与长远结合,充分利用价格机制和市场机制,采取节水、调水等一系列的综合措施保证北京供水安全。节水优先。开源节流应当将节流放在首要的位置,采取严厉的措施,加大节水力度,利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促进节约用水。综合治理。水资源问题是一个系统问题,涉及到方方面面,必须采取综合治理,多管齐下,制定并实施以水资源为中心的一整套相互配合的政策和措施。统一管理。水资源是当前北京市最稀缺的资源对稀缺资源,必须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调配、统一监督、统一供应。合理取水。在当前水资源日益紧张的情况下,更要注重合理取水:优先考虑外流域调水其次进行本流域采水,尽量少采集城市周边地下水,慎用岩溶地下水。提高水价。虽然经过几次调整,水价仍然偏低,仍有较大调价空间。应充分利用价格杠杆的作用,通过较大幅度提高水价,减少水资源消耗。

2.2 具体措施加强适度宣传,让市民都能了解北京的水资源紧缺形势。节约用水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要坚持节水为主的原则,建设节水型经济、节水型社会和节水型城市。目前,全市用水量在37亿立方米左右,既有节水的成效,也有超采地下水和牺牲环境用水的因素,到202_年全市人均GDP要达到6000美元,基本实现现代化,如果各行各业,城市生活用水保持着刚性增长,需水量将超过70亿立方米,即使南水北调向北京市输水70亿立方米,也解决不了北京市的水资源问题,因此,动员全社会开展节约用水,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惟一选择。要继续加大工业节水力度,保持工业用水基本稳定,大幅度减少农业用水,扩大再生水利用,给城市化和生态用水留出空间。加快发展农业节水灌溉。农业是全市用水第一大户,农业灌溉用水占全市用水总量的40%以上。要通过加强节水,利用3年时间减少农业灌溉用水3-4亿立方米。主要措施包括将70万亩没有节水措施的耕地实现节水灌溉,调整种植结构,严格禁种水稻,减少需求量较大的蔬菜种植面积,顺义,怀柔,延庆上游水源地治理,加快种植结构调整,加快退耕还林和严格控制水源污染。严格审批高耗水工业项目。降低现有工业耗水量,建设节水型工业体系。202_年本市工业万元产值耗水量为15立方米",明显高于日本6立方米、美国9立方米和我国深圳9立方米的水平。建设节水型工业体系,需要从多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要继续加强节水措施和重复用水措施改造,提高节水水平和水的重复利用率。二是加快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发展电子、汽车、机械、都市工业等低耗水产业,严格控制石化、冶金、造纸等高耗水工业的发展。把全市工业万元产值耗水量降到9—10立方米,水的重

复利用率提高到92%以上。强城市节水。实行市场准入制度,非节水型器具和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禁止在北京市场销售和使用;在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中必须采取节水型工艺,安装使用节水设施和器具,节水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筑项目不得投入使用;现有公共建筑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建筑,凡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施和器具要在3年内全部更换;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普通居民的节水意识,同时利用水价的价格杠杆,鼓励和引导居民更换已有建筑中不符合节

水标准的用水设备和器具;营业性洗车场点要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再生水,不得使用地下水和自来水;格控制洗浴业;治理现有洗浴业,强制洗车业安装节水设施。

参考文献:《北京市水资源公告》-202_年度;北京市水利局;202_.8.18《北京市水资源公告》-202_年度;北京市水利局;202_.8.25《北京市水资源公告》-202_年度;北京市水利局;202_.10.26魏保义,王 军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100045张传霞,白 颖 , 高媛媛 , 王红瑞北京华星勘查新技术公司, 北京100035-2.北京师范大学水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875《北京市水资源问题对策》,汪恕诚部长在 21 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专家座谈会上的讲话;北京市水利;202_年第2期。

7张赋兴;解决北京市水危机:节流是关键;科学时报/202_ 年/11 月/10 日/第B02 版 8北京市发改委课题组;解决北京市水资源问题的思路和主要措施;宏观经济研究202_年第6期。宋秀杰,丁庭华;北京市地下水污染的现状及对策;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100037。10 曹型荣;浅论北京市水资源问题和对策;北京水利 1999年第三期。黄忠臣;北京市水资源状况调查分析;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学报 202_年12月。滕书堂 北京市水利局总工程师,北京水利学会副理事长;北京市水资源现状及未来缺水形势预测,

第二篇:北京市水资源现状分析及建议

北京市水资源现状分析及建议

一、北京市水资源

(一)北京市水资源概况

1.北京人均水资源占有量

北京市地处海河流域,是一座人口密集,水资源短缺的特大城市,人均水资源占有量约285立方米,只有全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的七分之一;世界人均水资源占有量的三十分之一。在世界1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首都及主要城市中北京的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居百位之后。远远低于国际公认的人均一千立方米的下限。而且人口、资源与环境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水污染状况相当严峻。

2.北京的水资源

北京市的水资源由入境地表水、境内地表水和地下水组成,地表水和地下水主要靠降雨补给。北京市平均年降水量为64O毫米左右,一般干旱年景的降水量在500毫米以下特别干旱的年份在30O毫米以下。北京的湖泊都很小,水量有限;所以地表水主要来自河水和人工修建的水库。北京境内有大小河流100多条,分属永定河、北运河、潮白河、大清河和蓟运河五大河系,总长27O0公里,同属海河水系。北京在平水年可利用的水资源为47.6亿立方。随着改革开放和城市的发展,北京发生了巨大变化,城市用水量大幅度增加。

3.北京的地下水源

北京有丰富的地下水资源,以往玉泉山泉水涌流,清河及莲花河一带也有不少自流井。北京的地下水主要接受山区河谷潜流补给,同时还接受大气降水及河水入渗。因此,北京一直以地下水为饮用水源。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的增加,长期超量开采地下水的结果致使地下水位下降、水的硬度升高地面下沉,东郊已出现1000平方公里的漏斗区。近年来,北京开展地表水和地下水联合调度、雨洪利用,地下水回灌、调控利用等措施,使地下水位的下降趋势初步得到了控制,为改善水环境,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奠定了基础。

4.北京的城市生活水源

北京市区的自来水供应量为245万立方米/日,其中有7座自来水厂利用地下水作为水源,有2座利用地表水作为水源,其供水能力约各占50%。密云、怀柔水厍是供应城市生活用水的主要来源。密云水库是一座特大型水库,上游流域面积为1.58万平方公里,库区总面积224平方公里,总库容43.75亿立方米,相应水面面积约188平方公里。由于北京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人口迅速增加,而作为主要饮用水源的地下水因过量开采,水位逐年下降。

(二)北京市水资源现状

有计算表明,目前北京水资源储量为18.27亿立方米,外地入境水资源19.15亿立方米,合计北京水资源总量为年37.42亿立方米,人均拥有366.8立方米/

年,仅占全国平均值的13.8%,在世界120个国家的首都中居百位之后。由于北京地下近似闭合流域,其地下出入境水量为零。北京地表水出境水量经多年观测约占年降水总量的14.28%,即为14.38亿立方,各种损耗为3.32亿立方米,因此北京水资源为实际可用水量仅为19.72亿立方米。所以北京是一座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

二、北京市水资源开发利用存在问题及原因

水资源开发利用,是水资源使用价值得以实现的前提,也是水资源价值增值过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应该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否则就会出现各种问题。目前,北京市水资源开发利用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水资源供需矛盾加剧

北京市人均占有水资源量为400m3,占我国人均水资源量的1/6,占全世界人均水资源量的1/25,在130多个国家首都中名列百位之后。在五六十年代,北京水资源供需没有多大矛盾,七十年代以后,缺水成为北京严重问题之一。分析其原因,主要是:①人口增加,经济发展,水资源需水量增加。②入境水量减少。上述两种因素的相互作用与叠加,使北京水资源供需矛盾加剧。随着时间的推进,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水资源的需求进一步增加,水资源供需矛盾更加尖锐。

2.地下水严重超采

北京市地下水平均补给量为37.80亿m3/年,地下水可开采量约为24.5亿m3年。由于种种原因,补给水并不能全部作为可利用水量。当开采量大于可开采量时,会引起一系列的水文地质环境问题。北京市地下水严重超采引起的主要问题是:①地面沉降。主要分布在城区的东部和东北部,八里庄--大郊亭一带,沉降幅度最大。②水井供水衰减或报废。③水质发生变化,由于地下水资源超采。加上近年来污水、垃圾处理不能同步于增加量,致使地下水污染呈现逐年加重的趋势。

3.水质污染严重

水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水质是重要的指标之一,水资源量、质的协调统一是水资源充分发挥效益不可缺少的条件。在监测的80条河段中,受污染的河段51条,长度1100km,占监测河流长度的50.8%,其中重度污染11段,占监测长度的10.1%,严重污染21条段,占监测总长度的16.6%。水质污染主要集中于城郊区。据有关专家估算,北京市由于水污染所造成的工农业经济损失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加上间接损失达3%。

4.污水资源化程度不高

污水是被污染、使用价值不高的水资源,污水资源化是指污水处理后变成可供用水部门使用的合格水源。实现污水资源化,是缓解北京水资源紧缺、防治水污染的一条重要途径,是当前水源建设中一项势在必行的紧迫任务,也是改善首都环

境、建设清洁美丽城市不可或缺的重要任务。污水资源的利用,虽然解决了部分农业用水的紧缺局面,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如产品质量下降等。

5.缺乏完善的水资源价格体系

水资源价格,是对水资源进行经济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是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前提,是水资源供给与需求的调节器。合理的水资源价格体系才能统筹兼顾,科学有效地配置各种水资源,整体上发挥水资源的效益。目前,北京尚未健全完善的水资源价格体系,致使水资源经济管理未能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

三、解决北京市水资源问题的建议

水在城市发展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是城市生存的首要条件。目前,北京市的地下、地表水的承受能力已到极限,怎样解决北京的水资源,已是关系到首都发展命运的重大问题。所以必须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来解决目前北京市水资源的这些问题。

1.立足自身挖潜,缓解水资源紧缺状况

北京水资源短缺,已成为影响和制约首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据水资源供需分析,202_年全市将缺水7.94至16.5亿立方米,202_年将缺水11.82至19.96亿立方米。水资源状况十分严峻。从根本上解决首都水资源紧缺,需要中央决策南水北调引水进京,但远水解不了近渴。因此,必须立足于当地水资源的深度开发和优化配置以及上游水资源的保护和改善,通过自身挖潜,缓解水资源紧缺。

2.狠抓节约用水,以节水支持社会经济发展

必须把节约用水当作根本性措施来抓,把北京建设成为节水型城市。一是调整北京的工业结构布局,使高新技术产业成为首都经济发展的主导。二是科学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建设节水灌溉工程。三是加强城镇生活用水的管理。四是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改进。

3.开发新水源,实行水资源联合调度

重点要抓好污水处理回用和深度开发雨洪。本市目前污水集中处理率仅22%,要多方筹措资金,尽早完成规划中的30多座污水处理厂,提高污水处理率,同时要搞好配水专用管线和改造使用回水的配套设施。在调度上,丰水年优先安排利用地表水,后安排使用地下水;优先利用调节能力小的水库水源,后使用调节能力大的水库水源。在供水方面,首先保证生活用水、菜田用水,其次安排工业用水和城市环境用水,最后安排农业用水和地下水回灌。

4.调整水价,逐步建立合理的水价体系

必须改革水价,建立具有首都特点的水价体系。水价改革要有利于节约用水和水资源合理配置;有利于保护水源,防止水污染;有利于供水企业正常发展并进入

市场。供水价格应按照成本补偿、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对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制。

5.改革管理体制,实行水资源统一管理

要从根本上理顺水资源管理体制,强化政府的管理职能。水务局对防洪、水资源供需平衡和水生态环境,包括防洪、蓄水、供水、用水、节水、排水、水资源保护、污水处理及其处理回用等诸多方面,实行城乡统一管理和监督。水务局要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不直接进行水的经营和水企业的管理,而是通过政策法规的制定实施对水企业监督管理。

6.落实户口,限制外来省市居民过多进入北京市内定居

7.制定、完善水法规,为水资源管理提供法律保障

要修订和完善《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北京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北京市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北京市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并且严格依照这些规章制度解决北京水资源开发利用的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问题。

第三篇: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80101

【发布文号】市人大常委会第23号 【发布日期】1991-11-09 【生效日期】1992-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1991年11月9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人民生活和首都建设发展的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 水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 水法》和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本市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第四条 本市开发利用水资源,实行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开源与节流相结合、地表水与地下水相结合,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五条第五条 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并采取措施涵养水源。

第六条第六条 本市水资源管理,贯彻执行《水法》规定的“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市水利局是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水资源综合管理工作。

市地质矿产局、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市公用局和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区、县水利局(含水资源局)是本区、县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协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二章 开发利用

第七条第七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农业生产用水,控制城市规模,限制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其他建设项目的发展。

计划部门在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对直接从河流、地下取水的,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矿部门参与意见,对取水方案有重大争议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决定。

第八条第八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评价。全市水资源综合评价,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地质矿产局及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统一进行。

第九条第九条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应当按流域或区域进行统一规划。

规划的编制应当服从防洪和城市供水的需要,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地表水与地下水联合调度,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区之间的利益。

第十条第十条 市、区、县水利局应当会同同级规划、地矿、公用、环保、节水等部门共同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综合规划,分别纳入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或者区、县域规划方案。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修改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综合规划,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本市兴建水工程,开发利用地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市地质矿产局负责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和规划;协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下水资源;负责地下水资源的勘查管理及监测、统计、分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市地质矿产局会同水利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区域或自然地质单元进行地下水资源分区评价,划分严重超采区、超采区和未超采区,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作为制定地下水资源开采计划的依据。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开凿机井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审批:

(一)在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工矿区(含新开发区)以及1990年1月底以前设立的建制镇开凿和更新自备井的,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地下水资源分区评价进行审查,核发凿井许可证。

(二)在前项规定范围以外凿井的,由市、区、县水利部门根据地下水资源分区评价进行审查,核发凿井许可证。

(三)农村更新机井的,必须到原批准机关领取凿井许可证。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严格限制在下列地区开凿机井:

(一)地下水严重超采区;

(二)城市自来水管网供水范围内地下水超采的地区;

(三)水利工程保护区;

(四)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

(五)风景游览区、文物保护区。

因特殊需要在上述地区凿井的,必须报市水利局或者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开凿机井工程竣工,必须经批准凿井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使用。用井单位应将凿井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报同级水利部门和地质矿产部门备案;属于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管理范围内的机井,应同时报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开采矿藏或者兴建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枯竭或者地面塌陷,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和生活造成损失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第三章 资源保护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涵养水源:

(一)营造和保护水源涵养林,严禁乱砍滥伐;

(二)植树造林,种草,绿化荒山、荒坡、荒地;

(三)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相结合进行小流域治理;

(四)严禁陡坡开荒,防止水土流失;

(五)城市建设,应当采取有利于雨水渗入地下的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充分利用雨洪和符合标准的弃水进行回灌,补充涵养水源。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保护和改善水质。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本市对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取水的,实行取水许可制度。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的其他少量取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

实行取水许可制度的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本市水中长期和供求计划,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地质矿产局、市公用局、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市水利局和节约用水办公室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全市水供求计划,按照职责分工向用水单位下达计划用水指标。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城市节约用水按照《北京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执行。农村节约用水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使用供水工程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

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交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由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用于水资源勘测、评价、监测、保护、管理和地下水资源养蓄以及采取节约用水措施的补助。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区、县或者乡、镇之间发生的水理纠纷,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协作的精神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在水事纠纷解决之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的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跨区、县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水事纠纷解决之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当事人必须服从。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对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节约用水和进行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凿井或者直接从河流取水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机井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由市水利局或者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其封井,并处以罚款。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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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关于北京市水资源缺乏建议若干

关于北京是水资源缺乏建议若干

北京位于全国严重缺水地区,按照联合国标准,属于极度缺水地区。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水资源缺乏更为严重,长期的水资源过度开发导致了地表、地下水环境恶化、战略储备水量减少、水资源供需矛盾加剧等问题。通过北京市近年来出台的一些节水政策,人均用水量呈现减少的趋势。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和宜居城市的建设,北京市水资源问题任然迫在眉睫。

传统的水资源管理可以统称为供水管理,其主要的特征是根据工农业用水需求,建立大中型水利工程来实现水资源供需平衡,它曾为缓解甚至彻底解决水资源供需矛盾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且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仍将发挥重要的作用。随着水利工程不断兴建,工程难度愈来愈大,成本也不断增加,而且随着径流开发加大,带来了一系列的生态环境问题,水资源供需矛盾也不断加剧。完全依靠增加工程解决水资源问题已经成为不可能,运用综合手段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成为一种必然。解决北京水资源问题的根本手段是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和利用效率,通过的主要手段是将北京建设成节水型城市,这是最高的目标。为了实现这个目标,目前我们应该采取的主要途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继续加强用水需求管理。用水需求管理旨在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控制用水需求增长速度,通过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促进用水主体节约用水,改变水资源管理模式,使水资源管理由以供给管理为主的节水效率型管理。

管理的重点是:1继续推行用水定额核算,严格控制用水指标,实行用水计量、计划供水、定额核算、总量控制、超计划加价;2继续进行产业结构调整,限制高耗水产业发展;3大力推广节水技术,改进用水工艺和流程,提高谁用效率,减少用水无效损耗,社会单位做好“节水优先”的表率;4建立健全合理的水价体系,用经济手段调动全社会的节水积极性。

2.积极适度的开发各种水源。今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即使在加强用水需求管理的条件下,依靠当地现有水源也难以满足用水需求,必须合理的开发新的途径。一是根据水资源的区域分布状况,积极实施跨流域和跨省区调水,弥补水资源不足;二是积极开发洪水、雨水,咸水等非常规水源,弥补地下水的透支;三是努力开发污水循环利用体系,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同时减少排污。

3.强城市节水。实行市场准入制度,非节水型器具和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禁止在北京市场销售和使用;在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中必须采取节水型工艺,安装使用节水设施和器具,节水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筑项目不得投入使用;现有公共建筑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建筑,凡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施和器具要在限时更换;同时利用水价的价格杠杆,鼓励和引导居民更换已有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备和器具;营业性洗车场点要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再生水,不得使用地下水和自来水;格控制洗浴业;治理现有洗浴业,强制洗车业安装节水设施。

4.要加快产业基地建设。加大污染扰民企业的搬迁改造步伐,同时,关停并转一些污染大、耗水高、效益低的企业。降低现有工业耗水量,建设节水型工业体系。在农业用水方面,要充分利用降水,减少直至停止水稻等高耗水的作物,大力发展节水早作农业。结合北京市的实际,调整种植结构。

5.发展生态调节。退耕还林、退耕还草,起到对现有水资源保护的作用。

结语:北京作为我国的首都水资源短缺是北京市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从长远来看,针对北京市水资源特点,研究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对保障首都供水安全、实现经济社会稳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只有采取综合措施,才能最大限度发挥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益,实现水资源系统,社会经济系统,自然生态系统的协调统一。

第五篇: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1991年11月9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人民生活和首都建设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水法》和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本市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市开发利用水资源,实行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开源与节流相结合、地表水与地下水相结合,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五条 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并采取措施涵养水源。第六条 本市水资源管理,贯彻执行《水法》规定的“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市水利局是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水资源综合管理工作。市地质矿产局、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市公用局和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区、县水利局(含水资源局)是本区、县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协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二章 开发利用

第七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农业生产用水,控制城市规模,限制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其他建设项目的发展。

计划部门在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对直接从河流、地下取水的,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矿部门参与意见,对取水方案有重大争议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决定。

第八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评价。全市水资源综合评价,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地质矿产局及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统一进行。

第九条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应当按流域或区域进行统一规划。规划的编制应当服从防洪和城市供水的需要,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地表水与地下水联合调度,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区之间的利益。

第十条 市、区、县水利局应当会同同级规划、地矿、公用、环保、节水等部门共同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综合规划,分别纳入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或者区、县域规划方案。

第十一条 修改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综合规划,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本市兴建水工程,开发利用地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 市地质矿产局负责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和规划;协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下水资源;负责地下水资源的勘查管理及监测、统计、分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市地质矿产局会同水利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区域或自然地质单元进行地下水资源分区评价,划分严重超采区、超采区和未超采区,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作为制定地下水资源开采计划的依据。

第十五条 开凿机井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审批:

(一)在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工矿区(含新开发区)以及1990年1月底以前设立的建制镇开凿和更新自备井的,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地下水资源分区评价进行审查,核发凿井许可证。

(二)在前项规定范围以外凿井的,由市、区、县水利部门根据地下水资源分区评价进行审查,核发凿井许可证。

(三)农村更新机井的,必须到原批准机关领取凿井许可证。第十六条 严格限制在下列地区开凿机井:

(一)地下水严重超采区;

(二)城市自来水管网供水范围内地下水超采的地区;

(三)水利工程保护区;

(四)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

(五)风景游览区、文物保护区。

因特殊需要在上述地区凿井的,必须报市水利局或者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开凿机井工程竣工,必须经批准凿井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使用。用井单位应将凿井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报同级水利部门和地质矿产部门备案;属于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管理范围内的机井,应同时报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开采矿藏或者兴建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枯竭或者地面塌陷,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和生活造成损失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第三章 资源保护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涵养水源:

(一)营造和保护水源涵养林,严禁乱砍滥伐;

(二)植树造林,种草,绿化荒山、荒坡、荒地;

(三)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相结合进行小流域治理;

(四)严禁陡坡开荒,防止水土流失;

(五)城市建设,应当采取有利于雨水渗入地下的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第二十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充分利用雨洪和符合标准的弃水进行回灌,补充涵养水源。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保护和改善水质。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市对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取水的,实行取水许可制度。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的其他少量取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实行取水许可制度的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市水中长期和供求计划,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地质矿产局、市公用局、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二十四条 市水利局和节约用水办公室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全市水供求计划,按照职责分工向用水单位下达计划用水指标。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城市节约用水按照《北京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执行。农村节约用水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使用供水工程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

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交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由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用于水资源勘测、评价、监测、保护、管理和地下水资源养蓄以及采取节约用水措施的补助。

第二十七条 区、县或者乡、镇之间发生的水理纠纷,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协作的精神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在水事纠纷解决之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的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二十八条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跨区、县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水事纠纷解决之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当事人必须服从。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对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节约用水和进行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凿井或者直接从河流取水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机井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由市水利局或者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其封井,并处以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水资源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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