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提升水环境质量
双牌:加强河道采砂管理 提升水环境质量
近日,一场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全面提升水环境质量”为主题的水环境保护专项整治行动在双牌县全面铺展开来。双牌县政府办公室牵头,水利、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联合执法,对潇水河双牌境内河段进行了一次彻底清查,规范了河道采砂管理,提升了水环境质量。
一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在本次水环境保护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之前,双牌县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对河道采砂作业进行进一步规范,并落实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相关责任。
二是规范许可,严格审批。按照规定,凡在我县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作业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过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凡从事河道采砂作业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证后采;严禁在禁采区、禁采期从事河道采砂作业等相关活动。
三是加强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我县水利、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队对潇水河双牌境内河段进行了一次彻底清查。一是对双牌水库大坝至潇水大桥段、五里牌镇全家洲村水洗岩机埠至荷叶塘涧子入潇水河口段的两个禁采区域进行了清查;二是对可采区河道内的采砂尾堆,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要求设障者立即自行清除干净;三是对已建的涉河建设项目,没有取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手续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该拆除的拆除,该整改的整改到位,未经批准或经批准但存在安全隐患的砂场、上砂码头,立即停止经营,拆除违法经营相关设施、设备,逾期不拆除的,一律依法强制拆除。潇水是湘江上游最大的支流,也是永州地区流域面积最大的河流,区域内生产和生活用水绝大部分来自潇水。双牌县位于潇水中部,对潇水水环境安全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此次水环境保护专项整治行动共摧毁非法采沙点3个,下达《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4份,真正达到了预期效果。
双牌县环保局 谢培
2012年3月22日
第二篇:河道采砂管理情况工作汇报
关于河道采砂管理情况工作汇报
市局水政水资源科:
根据《临沧市水务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河道采砂情况调查的通知》、《临沧市河道专项整治活动工作方案》中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清理、整顿和规范我县河道采砂管理行为,实现科学、合理、有序的开发和利用河砂资源,建立河道采砂管理长效运行机制,保障河道行洪安全,现将我县河道采砂管理情况汇报如下:
一、河道采砂依据
河道采砂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国家主席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务院令第3号)、《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活动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期限、数量和作业方式开采。
二、审批程序
根据《永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永政发„2008‟号)、《永德县优化软环境增强软实力活动集中整治阶段工作方案》(永发„2010‟10号)等文件的要求,审批过程如下:
1、采砂业主申请
①申请人的名称(姓名)、详细地址;②申请理由;③开采的详细地点、方式、规模、年开采数量;④所在地的乡(镇)、村委会意见签署;⑤与第三者利害的相关说明。
2、受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采砂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调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①、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②、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③、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3、审查批准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及时组织人员现场勘查,填写《河道采砂审批表》,水政监察大队提出拟办意见,分管领导复核审查,审批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应当办理的,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的情形,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不予批准的情形有:①属于禁采范围的;②对堤防工程和沿岸基础设施会造成危害以及直接造成河势改变的;③开采地段有争议的;④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4、期限与延续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内作为采砂证明,期满自行失效;河道采砂许可证如需延续,必须在期满前30内进行申报延续手续。
三、收费依据、标准
1、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云南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水电厅云价费发(1997)25号)、《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滇发改费临永证字„2008‟第043002号)。
2、征收标准:河道采砂收费类型为水土流失防治费,核准为0.3元/m,该项收费作为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按《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四、河流简况
永德县境内河流,属怒江、澜沧江两大水系,澜沧江水系只有发源于大雪山自然保护区东北坡道人烧香处的秧琅河,只占0.6%。多属怒江水系,长度5公里以上的河流84条,河道总长800多公里,但季节性河流多,常年性行河少。其中沿境河4条,即南汀河、大勐统河、勐波罗河、怒江;内域主体河4条,即赛米河、永康河、麦坝河、秧琅河(澜沧江),最长为永康河,境内流程98公里,主要支流有德党河、南桥河、大勐统河(含勐底河)。
五、采砂分布数量
31、南汀河
南汀河属怒江水系,是沿境河流,发源于临翔区博尚,自大雪山大红岩山脚入境,从东北沿大雪山东斜山脚向南流向,至崇岗户等的南榨河口出境入耿马县,是常年性行河。
目前流经永德县境内的河段共有采砂户8户,核定采砂许可量为1.35万立方米,采砂方式为吸砂泵式、链斗式采砂。自2005年南汀河办理河道采砂证以来,各采砂户都积极遵守相关的水法律法规,按划定的范围内进行有序的开采。现由于振清二级公路的开工,为避免公路用砂出现问题和纠纷,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采取不定期进行河道巡查,对振清二级公路沿途的河道采砂点进行监督和检查,从实地检查的情况看,采砂户没有出现恶意囤积河砂和有意抬高河砂价格的情况。目前无因采砂造成河势改变的现象。
2、永康河
永康河属怒江的二级支流,发源于明朗牛伙塘亮山北麓,海拔2882米,自南向北纵贯县境腹地,流程98公里,是常年性行河,至遮放坝与昌宁县的柯柯河(亦称湾甸河)汇入勐波罗河。
该河可采砂区河段长度约26公里,目前该段内共有河道采砂户13户,核定许可采砂量为4.95万立方米,采砂方式为吸砂泵式、链斗式采砂。自2004年办理河道采砂证以来,各采砂户都按章办事,遵纪守法,没有出现越界开采行为及扰乱市场砂价行为。现由于施孟二级公路的开工,公路基本 都是沿河道而上,施工用砂都基本取用现有河砂,为防止公路用砂和采砂户发生冲突,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随时对永康至永甸链子桥段进行河道用砂、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调解和处理,通过不定时的实地检查和走访,没有发现采砂户故意囤积河砂及恶意抬高砂价的情况,公路施工方与采砂户的协议都在双方互利共赢的前提下进行。目前无因采砂造成河势改变、堤防工程和沿岸基础设施受到破坏的现象。
3、南桥河
南桥河发源于大雪山乡大岩房村大岩房自然村,亦称忙令河,与班卡乡的忙东河交汇后称为南桥河,向西北方向流向,横穿羊镇公路,于永康镇永康农场过口下约500米处汇入永康河,干流全长39.6公里,是常年性行河。
该条河可采砂区河段长度约3公里(南桥河大桥下至交汇口),目前该段内共有河道采砂户7户,核定许可采砂量为2.98万立方米,采砂方式为吸砂泵式、链斗式采砂。自2004年办理河道采砂证以来,各采砂户都按章办事,遵纪守法开采,目前无因采砂造成河势改变、堤防工程和沿岸基础设施受到破坏的现象。
4、勐底河
勐底河是大勐统河的一条支流,岩房河与马龙河交汇后称勐底河,呈南东向北西流向,横穿羊镇公路,流经永康镇勐底农场,在大叶林山脚汇入大勐统河,干流全长35.3公里,是常年性行河。该条河可采砂区河段长度约2公里(勐底大桥下至大葫芦嘴),目前该段内共有河道采砂户5户,核定许可采砂量为1.87万立方米,采砂方式为吸砂泵式、链斗式采砂。自2008年办理河道采砂证以来,各采砂户都按章办事,遵纪守法开采,目前无因采砂造成河势改变、堤防工程和沿岸基础设施受到破坏的现象。
5、大勐统河
大勐统河发源于保山市昌宁县的翁堵乡,为永德与昌宁的一段界河,流经昌宁县勐统镇、凤庆县营盘镇、永德县亚练乡,在永德县小勐统镇老石坝下汇入永康河。永德县境内长约47公里,是常年性行河。
该条河可采砂区河段长度约2.6公里(勐底大桥下至大葫芦嘴),目前该段内共有河道采砂户2户,核定许可采砂量为1.1万立方米,采砂方式为链斗式采砂。自2008年办理河道采砂证以来,各采砂户都遵守相关规定合法开采,无因采砂造成河势改变的现象。
六、采砂监督和执法管理
近年来,随着建筑市场的火热,对建筑用砂需求量急增,河砂资源的开采呈上升局面,因而,给河道砂场管理工作增添了难度。为维护好河道采砂的正常秩序,规范河道采砂行为,防止因采砂引起的各种矛盾纠纷,永德县水务局充分认识当前的形势,因地制宜、常抓不懈、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有序地监督管理采砂行为,保证了河砂地有序开采,保护生 态环境,主要采取了以下有效措施:
1、健全管理机构,确保组织到位
自开展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以来,永德县水务局每年都组织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水政监察大队、水土保持股、防汛抗旱股为成员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配备合适人员,加强河道的日常管理和整治,以维护正常有序的河道采砂秩序。
2、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执法到位
为确保采砂活动有序开展,永德县水务局采取日常管理和集中整治相结合的有效方式,对县境内的采砂河道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巡查,及时调处巡查中发现的矛盾纠纷,避免纠纷的扩大激化。对不按规定要求采砂的,依法予以处理;对偷采滥挖砂石资源、毁坏水利工程设施行为的,坚持做到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对接报和巡查中发现的矛盾纠纷采取耐心讲解和调处,使双方都自觉让步,心服口服,做到依法调处,适用条款,处置得当,记录清楚。由于我县的河道都比较小,各采砂户都自觉按划定范围开采,没有发生过重大、特大的采砂纠纷。
为提高群众对河道特别是采砂河段危险性的认识,保障生命安全,我们加强了采砂户安全防范措施检查,在每一年的换证工作中,我们都与采砂户签定了《河道采砂责任书》,要求各采砂户必须在划定河段、采砂坑旁设立安全警示牌,按划定的范围内开采和汛期前进行砂坑的回填以及机械的 安全操作、撤离等,明确了采砂户的职责,确保河道的行洪安全和河势的稳定。
3、加强汛期管理,确保河道度汛安全
为切实做好汛期准备工作,保障河道行洪畅通,确保安全度汛,每年汛期前,永德县水务局组织成立汛前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奔赴采砂河段开展实地检查,发出《限期除障通知书》,要求所有砂场自行清除各自采砂段内堆放的砂石、废料以及行洪障碍物,平整河床,无条件拆除侵占河道挡墙和拦砂坝,清淤疏通河道,并停止采砂行为,采砂设备全部上岸。在严格执法的同时,还积极探索采砂与治理相结合的管理机制,按照“谁采砂谁治理”、“以采砂促治理”的河道综合管理模式,对需要维修的运砂道路,要求涉及的采砂户出资出力,铺垫平整路面,保障运砂安全和附近群众的出行方便。
通过采取以上措施,维护了河道采砂管理的正常秩序。在今后的工作中,永德县水务局将进一步加大河道采砂管理力度,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推动我县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第三篇:河道采砂方案
河道采砂方案
一、采砂地点:昭阳区洒渔乡弓河村
社
二、采砂单位:
三、采砂目的:
根据《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及《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推进新型墙体材料条例革新工作的通知》(昭政通[2010]60号)精神,支持和扶持发展混凝土节能环保型项目,我公司使用新型材河沙,用于混凝土生产。
四、采砂依据: 1、2002年10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9条。
2、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1990年6月20日颁布的《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第3条。3、1998年6月3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25条
五、采砂时间:2011年
月
日至
****年**月**日。
六、年采砂量:3万吨
七、采砂范围:
起址河段:
长
米、宽
米、开挖深度
米。
八、弃料处理方式:废弃砂石堆放于河堤两边,用于保护河堤。
九、作业方式:
十、安全度汛措施: 保证河道行洪畅通,保护好河堤安全,不在河道内留有深水池,不设有拦水坝。
十一、对周边环境协调好乡、村、社以及当地群众关系,如果发生水事纠纷我公司承担一切责任,主动接受乡、村监督管理。
附:
1、采砂地址平面图
2、乡、村、社意见
2011年10月28日
第四篇:河道采砂实施方案
河道采砂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x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相关要求以及x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与保护规划和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x水发〔20xx〕xx号文件)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深刻把握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民生福祉的宗旨,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正确处理砂石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遵循原则
1、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采原则。
2、坚持有利于防汛、抗洪的原则。
3、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
4、坚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齐抓共管的原则。
三、工作任务
(一)开采范围
县域采砂地点集中在两条河流,x河、x河。
1、x河可放置开采点为六段
(1)x浪乡x村东南河段;
(2)x浪乡x浪村河段;
(3)x浪乡x村河段;
(4)x镇x村西河段;
(5)x镇x河段;
(6)x山镇x东河段。
2、x河可放置开采点为五段
(1)x乡x村河段;
(2)x县林业局x村段;
(3)x镇x村河段;
(4)x镇x村—x村河段;
(5)x镇x村北河段;
(6)x乡x村北河段;(已取缔)。
划定开采地点共计11段,预计开放采砂点13处,将严格按x省x县x河、x河河道采砂规划要求,有计划发放采砂证。
(二)开采时间、开采量
开采时间:明水期采砂规定5月1日起至10月30日止。
开采量:2020年因x线高铁及建筑行业建设,计划开采总量38万立方米;每个采区一户(一套设备一滩,10000—20000立方米)。深度不超2米,不准超量开采,以免影响防洪。
(三)相关设施要求
采砂户应具备相应的采砂设备,配备技术人员和运输工具,明确运输线路,有砂石堆放地点,弃料及时处理,采砂活动结束后对现场清理干净。
(四)开采审批程序和范围
1、河道采砂申请人应当向x县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河道采砂申请书;
(2)营业执照和有效身份证件;
(3)采砂机具和运输设备的有关证书;
(4)河道采砂与第三者利害关系达成的协议书等。
2、申请从事河道采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符合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和采砂实施方案;
(2)具备合法有效的河道采砂营业执照和身份证件;
(3)具备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和安全措施;
(4)具备符合要求的采砂地点、机具和运输设备及从业人员;
(5)具备符合要求的河道采砂运输路线;
(6)无违法采砂记录;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3、河道采砂点现场勘察:行政审批局将联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提供的采砂区域进行全面勘察,制定开采范围,严格控制开采区域(有现场勘查范围图)。
4、审批发放河道采砂准采证办理流程:
首先申请人到x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经济事务综合窗口xxx号提交申请材料,由x县行政审批局工作人员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由x县行政审批局审批人员协同x县水务局河道执法勘察人员联合进行现场勘查,根据相关材料出具意见,报河道采砂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符合以上要求的申请人至x县行政审批局领取河道采砂准采证。
四、具体要求
1、河道采砂准采证实行一户(一船或一滩)一证。禁止伪造、涂改、买卖、抵押、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准采证。
2、严格按照河道采砂准采证(河砂)规定的开采坐标、期限、范围、开采量、深度、作业方式采砂。对同一个地点多个业主竞争的采取公开招投标的形式确定采砂业主,无违法采砂记录者优先。
3、必须在采砂区域设置警示标志,严格要求采砂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规范采砂,每个采砂点根据现场条件不允许少于6个警示牌,警示牌标准按发证机关要求制作,做好安全工作。
4、各砂场采砂过程中要按照要求使用采砂工具和设备,随采随运及时清除或平复砂石料和弃料堆体及采砂坑道,汛期不得在行洪区、河岸堆放砂石料。
5、运输砂石的车辆按指定进出场路线行驶,禁止随意开道行车。
6、采砂单位或个人必须与县河道主管部门签订《河道采砂管理协议书》、《x县河道采砂安全生产责任书》。
7、每个采砂点按照《x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规定,根据《河道采砂管理协议书》的要求,及时对采砂现场进行清理、平整保持原有状态。
8、为营造健康有序的生产环境,每个采砂户需向河道管理部门缴纳5万元安全生产抵押金,如果没有发生安全事故、乱采乱挖、超量开采、损毁农田、堤岸等水利工程及其它设施的,采砂结束后将全部返还,下一年优先放证。
9、河道下列区域为禁采区:
(1)河道防洪工程、整治工程、取排水工程。水库枢纽和水文监测环境的管理范围及安全保护范围;
(2)铁路、公路、桥梁、输气输油管道、通信电缆、输电线路及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3)河道顶冲段、险段和规划保留区;
(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自然生态保护区;
(5)有岩体滑坡、泥石流灾害的河段及植被良好的稳固滩地;
(6)x河x城镇段(x公路桥—x县工业园区段—x河铁路桥);
(7)小x河整条河流(x山水库上游)。
10、下列时段为禁采期:
(1)江河、湖泊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时;
(2)蓄滞洪区启动运行期间;
(3)防汛、抗洪时期;
(4)依法被禁止采砂的其它时段。
11、不得损坏水利工程及设施、河道生物防护设施、水文监测设施、照明设施、通信电缆和宣传牌;
12、不得破坏水环境、污染水体;
13、采砂活动结束后,及时对采砂现场进行清理、平整,保持原有状态。
14、本方案中所称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蓄洪区等)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等活动。
五、水行政主管部门权利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采砂区域、采砂户进行检查监督,并行使以下权利:
1、进入采砂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2、要求采砂单位或个人如实提供与河道采砂有关资料;
3、有权对采沙点的安全措施、安全警示等进行监督检查;
4、责令采砂单位或个人停止违法采砂行为;
5、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超范围开采情节严重的将联合行政审批局吊销准采证并处以罚款;
6、对无证开采、乱采乱挖、违法严重者,申报司法机关予以严厉打击。
六、河道采砂市场规范管理
依据《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河道采砂市场规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按照x县政府关于规范河道采砂管理的相关要求,县政府委托县水务局对采矿权价款进行评估,县水务局聘请x索创资源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做出评估,收取采矿权价款每立方米1.015元。经市场调研与采砂企业和个人及相关单位进行协议商定,收取经营权协议价款每立方米2元。税务局应收缴税款每立方米1.89元,合计采砂企业应上缴各项税款每立方米5.00元(不包括企业个人所得税)。采砂企业和个人在一次性缴纳经营权出让价款及相关费(税)款等全部费用后,由行政审批局发放《河道采砂准采证》,方可进行采砂行为。上述所有款项均由县水务局代收。
第五篇:河道采砂流程
河道采砂许可证办理流程
一、涉及到的单位
主办单位:当地市、县水务局
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审查审批单位:防汛办公室
二、办证所需时间
两个阶段:两个阶段共需要75天左右
第一阶段:从水利局贴出采砂权出让公告到最后竞买者获得采砂权需要45天左右 第二阶段:申请办理许可证阶段,根据各个流程的时间限制大概需要30天左右。
三、所需材料
1、河道采砂申请表;
2、经营河砂业务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
3、采砂船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复印件;
4、标明经纬度座标或者岸线距离的采砂申请范围平面图。
5、上述所有材料一式叁份,申请人提交上述复印件时,须同时交验原件。
四、办理条件
1、取得中标通知书;
2、有经营河砂业务的营业执照;
3、有符合规定的采砂作业方式和作业工具;
4、没有违法采砂记录;
5、用船舶采砂的,船舶证书齐全。
五、办理流程
第一步: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水务局批准的河道疏浚采砂实施方案进行招标;
第二步:申请单位或个人将申请和本企业的基本情况登记表(包括经营地点、工商执照、砂石加工设备、工程机械、生产能力、生产场地、管理水平等)报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三步: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招标竞标有关规定,组织河道疏浚采砂开采权的竞标拍卖;
第四步:中标单位或个人到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河道采砂许可证申请表》、签订《河道管护责任制》、缴纳砂石费、清障保证金及完善其它相关手续等;
第五步: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将许可证申请的有关手续上报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核发采砂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