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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源保护区防护措施
编辑:风起云涌 识别码:17-986680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04 11:56:10 来源:网络

第一篇:饮用水源保护区防护措施

饮用水源保护区防护措施

一、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1、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2、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3、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4、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5、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6、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1)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

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设置油库;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2)二级保护区内 :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3)准保护区内 :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污负荷。

二、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1、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应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划定。

2、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均应达到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各级地下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应根据当地的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并保证开采规划水量时能达到所要求的水质标准。

3、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位于开采井的周围,其作用是保证集水有一定滞后时间,以防止一般病原菌的污染。直接影响开采井水质的补给区地段,必要时也可划为一级保护区。

4、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位于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其作用是保证集水有足够的滞后时间,以防止病原菌以外的其它污染。

5、饮用水地下水源准保护区位于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外的主要补给区,其作用是保护水源地的补给水源水量和水质。

6、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它有害废弃物;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实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当地地下水源。

7、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禁止建设油库;禁止建立墓地。(2)二级保护区内:对于潜水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它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已有的上述场站要限期搬迁;禁止利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已有的污灌农田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对于承压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禁止承压水和潜水的混合开采,作好潜水的止水措施。(3)准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站,因特殊需要设立转运站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渗漏措施;当补给源为地表水体时,该地表水体水质不应低于《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不得使用不符合《GB5084—85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合理使用化肥;保护水源林,禁止毁林开荒,禁止非更新砍伐水源林。

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1、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作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并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和颁布地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 防治管理规定。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地方环境部门会同水利、地质矿产、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共同划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跨省、市、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位置划定和管理办法,由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3、环境保护、水利、地质矿产、卫生、建设等部门应结合各自的职责,对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污染 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4、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时,事故责任者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报告当地城市供水、卫生防疫、环境保护、水利、地质矿产等部门和本单位主管部门。由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必要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强制性措施以减轻损失。

第二篇:关于划分嫩江县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请示

二00七年县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材料之五

议定关于划分嫩江县饮用水

地表水源保护区的有关事宜

嫩江县1999年始筹建引江供水工程(大水源项目),该工程投资9874万元,日处理能力4万立方米。预计202_年末并网供水。

为了保障引江供水水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质矿产部《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申请建立嫩江县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

按照《黑龙江省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与防护的实施办法》规定,嫩江县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三级: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

保护区划分范围:

一级保护区:以大水源取水口所在江段上溯1000米,下游100米,共计1100米的江段水域,以及外延1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江段范围之外上溯202_米,向下游延伸200米的水域以及一、二级保护区水域江段沿岸外延1000米的陆域范围。

准保护区:

一、二级保护区之外上溯3公里水域及沿岸

延伸至堤坝的陆域范围。

水务集团负责保护区的管理工作,环保、卫生、国土、水务、建设等部门结合各职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要求,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2类标准,并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拒环境监测站近年监测结果,本段水质悬浮物、高锰酸盐指数超标。在拟建的二级保护区内有奶牛养殖一户、餐饮饭店一家和后博霍头村。建议做好以下工作:

1、清理上游流域沿江采沙等作业。

2、实施流域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防治水土流失。

3、取缔二级保护区内的养殖、餐饮经营业户。

4、后博霍头村设置封闭垃圾堆放场所,禁止放养禽

畜。

5、按照《黑龙江省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与防护的实施

办法》作好日常监管工作。

第三篇:**乡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方案

**乡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方案

饮用水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为确保我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全乡人民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县饮用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府办发[202_]126号)的要求,结合我乡实际,使保护区饮用水安全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特制订本方案。

一、成立饮用水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乡长)

副组长:****(副乡长)

****(副乡长)

成员:****(宣传文化中心主任)

****(农业服务中心主任)

****(水厂厂长)

领导小组负责饮用水保护工作的统一指挥,宣传保护饮用水的政策和法规,宣传保护饮用水的知识,处理危害安全饮用水的人或事件,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安全饮用水保护的执行情况。

二、饮用水源保护区域

确立*****至****为****乡饮用水源保护区。

三、保护措施

1、禁止向保护区投放、倾倒垃圾。

2、禁止在保护区内放牧。

3、禁止向保护区投放动物死尸。

4、禁止向保护区排放生活污水、医疗废水。

5、禁止在保护区内喷撒有毒物质。

四、具体责任人

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由**水厂厂长***具体负责,定期检查水源保护情况和向水质检查部门提供水样监测,并及时上报情况。

五、保障措施

1、饮用水源保护人员,必须服从领导,认真负责,经常检查水域的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即刻报告到领导小组或政府。

2、对危害水域的人和事要现场制止,或者报告处理,以杜绝危害饮用水安全的事发生,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3、若发现保护区内野生动物不正常死亡时,要立即停止供水,并报告卫生防疫部门检验。

4、若因工作不尽责任,造成保护区水域污染事故,处500元责任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篇:商丘市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商丘市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地表水饮用水源水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是指经省政府批准的、位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黄河地表水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第三条 梁园区政府、民权县政府分别对辖区内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水质负责,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完善管理细则,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

第四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坚决杜绝工业污染、生活污染,预防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第五条 市政府实行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民权县政府、梁园区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损害饮用水源地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二章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保护

第七条 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主要包括:黄河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距河岸50米的陆域;郑阁水库、吴屯水库、林七水库全部水域及正常水位线以上取水口一侧距岸边200米的陆域;总干渠、商丘总干渠、东分干渠、沉砂条渠、民商干渠的水域及两侧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主要包括:黄河取水口一级保护区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距河岸50米的陆域;郑阁水库、吴屯水库、林七水库一级保护区外距岸边202_米的陆域;总干渠、商丘总干渠、东分干渠、沉砂条渠、民商干渠两侧1000米的陆域。

第八条 市政府对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和损害。

第九条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标准。水质不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标准时,环境保护部门

要立即启动地表水饮用水源地应急预案,并开展专项整治,及时消除污染。

第十条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设置一切排污口,已有的污水排放口由当地县级政府限期拆除。

(二)禁止使用剧毒农药和高残留农药、除草剂,合理施用化肥农药,严格控制面源污染。

(三)禁止一切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以及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四)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五)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第十一条 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饮用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饮用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当地县级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

(二)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活动,现有种植、放养畜禽活动必须取缔。

(三)禁止一切围堰养殖、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活动。

现有的养殖项目必须限期搬迁或关闭,逾期未搬迁或关闭的,由当地县级政府依法关闭。

(四)禁止投饵、投药及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等活动。

(五)禁止堆肥、堆放秸秆、建设简易厕所等污染水体的活动。

(六)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十二条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一切工业项目。

(二)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餐饮、旅游等建设项目,现有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当地县级政府依法关闭。

(三)禁止建设规模以上的围堰养殖、网箱养殖等水产养殖项目和畜禽养殖项目。现有规模以上的围堰养殖、网箱养殖等水产养殖项目必须限期搬迁或关闭,逾期未搬迁或关闭的,由当地县级政府依法取缔。

第十三条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利用渗坑、渗井以及其他不正当方式排放污染物。

第十四条 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开发建设、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水体

污染,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 强化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生态保护,严格控制水生植物、动物的生长。饮用水水源地当地县级政府和有管理权限的水利部门要定期开展水库环境整治,及时疏通河道,清挖淤泥,清理水生植物等可能污染水体的有机物质。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饮用水源地水质预警制度和监测制度,全面掌控饮用水源地水质变化。环境质量监测、供水管理、卫生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测,定期互通水质监测情况,共享信息,发现异常,及时预警。

第十七条 环保部门要制定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政府批准实施。在饮用水源受到污染,危及供水安全时,及时发出公告,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对已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知有关取水单位和当地居民,同时报告当地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市政府实行地表水饮用水源地保护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制定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规划、开发、建设,研究、协调、决策有关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部门对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统一

监督管理,负责水源保护区划分、环境监管与污染防治、水质监测监管,监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一条 城乡规划部门负责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农民建房除外)前应征求水利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水利部门负责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合理配置水资源,在确保饮用水功能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治水土流失。

第二十三条 环卫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水源保护区内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四条 林业部门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生态公益林建设和划定水源涵养林保护区;负责指导、监督饮用水源涵养林等植被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二十五条 农业部门负责汇水区范围内的农业开发利用项目、种植业项目的面源污染控制和监管工作;负责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水产养殖业的规范许可及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畜牧部门负责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畜禽养殖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卫生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质量的监督、监测工作,防止和控制因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引起的疾

病发生和蔓延。

第二十八条 公安、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剧毒、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使用、储存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发改、财政、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饮用水源保护的要求,调整产业结构和项目规划布局,安排饮用水源保护资金和落实各项政策。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环保 治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_年11月30日印发

第五篇:港口镇202_年饮用水源保护区违法

港口镇202_年饮用水源保护区违法

建设项目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镇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确保饮用水安全,202_年12月我镇印发了《港口镇饮用水源保护区违法建设项目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在相关部门的努力下,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清理了一批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违法建设项目,为群众的饮用水安全提供了有效的保障。中央第四环保督查组于202_年4月13日向广省委、省政府反馈了202_年11月—12月督查期间,我省部分地区在饮用水源地保护方面存在较突出的问题。按照督查组的反馈意见,我镇马上组织人员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排查,在排查中发现,我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了一批违法建设项目,存在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隐患。为进一步有效地打击危害饮用水源行为,消除污染隐患和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水源地受污染问题,按照市政府部署,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坚持“政府牵头、部门联动”、“谁审批、谁负责”的工作原则,按照先急后缓,突出重点的原则,以点带面,逐个突破,有计划、分步骤地整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染隐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港口镇饮用水源保护区违法建设项目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长:梁战文(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苏锐贤(副镇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成员:许策明(党政办)、吴建衡(纪检监察室)、何丽卿(财政分局)、罗瑞燕(宣传办)、黄润坤(司法所)、田秉川(信访办)、陈文新(农业和农村工作局)、廖重庆(经信局)、何日恒(公安分局)、郑巩(执法分局)、杜坚文(环保分局)、李量(交通运输分局)、吴伟涛(安监分局)、冯科坤(住建局)、余国辉(规划分局)、林艺谋(食品药品监督所)、关永洪(资产公司)、苏红权(港口水利所)、原少堂(大南联围管理处)、郑亮明(工商分局)、陈炬洪(国土分局)、梁伟全(供电公司)、陈宇畅(供水公司)、吴庭炎(群众社区)、黄汉明(群乐社区)、梁耀明(中南村)、梁顺洪(下南村)。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环保分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杜坚文,副主任:郑亮明、苏红权、原少堂、林艺谋。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沟通协作,合力打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三、职责分工

(一)党政办

负责协调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并对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二)纪检监察室

负责对参与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督,依法查处不作为、慢作为或乱作为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财政分局

对饮用水源规划调整前依法建设的项目因保护区调整要停产、关闭或搬迁而涉及补偿经费的,依法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四)宣传办

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及各种形式及时宣传报道整治情况,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并定期曝光违法行为,报道整治工作的进展和成效。

(五)司法所、信访办

结合自身职能,积极配合开展整治工作。

(六)农业和农村工作局

监督、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养殖业和种植业,避免对饮用水源造成污染。

(七)经信局

负责依法协助查处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企业的违法行为,协助清理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废品收购企业。

(八)公安分局

及时掌握社情民意,做好整治过程中的维稳工作;制定应急预案,维护清拆现场秩序,及时介入妨碍执法事件,防止暴力抗法。

(九)执法分局 结合自身职能,积极配合开展整治工作。

(十)环保分局

全面负责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组织实施整治行动,发动村(居)委会做好宣传教育维稳及配合整治查处等工作;对于辖区内需清拆,但在饮用水源规划调整前依法建设的,因保护区调整要停产关闭或搬迁的建设项目,提请审议和补偿;加大环保执法检查力度,对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排污建设项目进行立案查处、责令其停产,对保护区范围内的违法排污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治理,逾期不停产、关闭或搬迁的,提请政府或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交通运输分局

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码头整治工作,加强管理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加大水上执法力度,查处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危害通航安全的违法行为。

(十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十三)规划分局 负责把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防治饮用水源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等纳入规划,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工作。

(十四)食品药品监督所

负责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无证经营餐饮单位进行责令停业,加大对持有《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

(十五)水利所

负责全镇水资源统一监督管理和保护工作;加强对水利建设和设施的管理,防止水资源的破坏和饮用水源污染。负责加强对保护区内符合管理规范的砂石堆放场和临时码头的监管。清理取缔不符合管理规范的砂石堆放场和临时码头。

(十六)工商分局

严格执行相关审批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协助环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等相关行政许可部门取缔无证照企业,对被责令关闭的企业吊销其营业执照。

(十七)国土分局 负责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对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占用农地、未利用地以及未领取建设用地批文而进行违法建设的项目进行查处。

(十八)供电公司、供水公司 负责依法停止对违法企业的供电供水。(十九)各村(居)委会

负责协助各自辖区内的专项整治工作。

四、整治重点

本次整治范围为我镇饮用水源地表水源保护区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包括工厂、砂石堆放场、临时码头、餐饮食店等。

五、组织实施

(一)调查摸底和甄别审定阶段(202_年4月底)

1、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制定行动计划,召开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

2、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宣传栏等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及时公布举报热线。

3、组织有关部门摸清辖区内饮用水源分布、构成以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情况;全面排查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数量、主要污染物分布以及污染程度情况;并逐一建档跟踪,对上报的建设项目联合审查定性。

(二)整改自拆阶段(202_年5月底)

1、领导小组向决定清拆的违法建设项目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动员自纠自拆。

2、对必须整改和清拆的,各职能部门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整改或拆除。

3、环保、工商、水利、食品药品监督所等部门对依法需予以清拆的违法建设项目依法撤销、吊销其证照。

4、对于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派有关部门配合帮助实施拆除。

(三)集中整治阶段(202_年7月底)

1、彻底清理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

2、对在限期内拒不整改或拆除的,由镇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并在强制拆除前向当事人送达《强制拆除通知书》,充分履行告知程序。由司法部门配合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供水供电部门依法停止供应水电,到达强制拆除期限后依法强制拆除。

(四)总结阶段(202_年8月)

各部门认真总结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并将有关情况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部门要落实工作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二)文明执法,确保稳定。各部门在开展整治工作过程中既要坚持原则,严格依法办事,又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加大宣传力度,做到文明执法、疏堵结合,避免发生群体性和影响大局稳定的事件,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强宣传,统一认识。加大对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全面、深入、及时宣传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进度。要深入细致做好行政相对人的思想教育工作,提高思想认识,争取行政相对人的理解和支持,为专项整治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四)强化配合,突出联动。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合理打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五)加强汇报,及时总结。各部门要及时掌握整治过程中的情况,对突发性事件要及时上报。

(六)明确责任,巩固成果。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联动、配合和沟通,杜绝新增污染源,共同推进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饮用水源保护区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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