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法官职业化建设与女法官
法官职业化建设与女法官
中国女性在千百年的历史进程中,更多地是处于附庸地位,没有独立的人格,没有发言的权力,没有接受教育的权利,没有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自上世纪初开始,女性中的杰出人物开始涌现在人类社会历史的舞台上。妇女解放,成为变革社会、变革一切不合理的权力关系的新思潮的重要组成部分,这股新思潮,催生了中国历史上新一代女性,正是在这一系列妇女运动之后,才有了我们今天的女法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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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法官的现状与特点
五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大力加强女法官的教育培训工作,使女法官的队伍不断壮大,综合素质显著提高,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到2003 年全国法院系统有女法官及其他女工作人员67000余人,约占法官总人数的20%.在法院各项工作中,她们展示着女性特有的无边魅力:自尊、自信、自强、坚韧、优雅、洒脱。因为知识让她们更美丽,而法律让她们更睿智、更聪慧。女法官成为展示人民法官队伍一道亮丽的风景。
但是我们不可否认,由于千百年来的文化传统与封建思想,女性的作用仍然远远处于男性之后,性别歧视仍然存在于各个行业各个部门,优秀的女性更是凤毛麟角,更多的女性仍然秉承着古老的思想,默默地工作和生活,她们放弃了自己成就事业的可能,把青春和智慧埋没于家庭之中,用奉献和牺牲作为男人事业的奠基石,同时由于现代社会的飞速发展,行业竞争日益激烈,“让女性回家去”已越来越多地成为大众的口号,这一切都给女性带来了极大的挑战性。是进是退,是留是走,摆在女性面前的是两难选择。女法官和其他女性一样,首先作为一个女人,同样要面临这些困难,同时由于法院工作的特殊性,她必须面临工作与家庭的双重压力。既要赡养老人,又要抚育小孩,还要支持丈夫的工作,学习、工作、家务,自己、孩子、丈夫,在取舍的时候,她们常常牺牲了自我。
作为一名女性,女法官具有男法官通常不具备的优势,那就是“五心”,即细心、耐心、热心、关心、爱心,正是这“五心”,构成了女法官在工作中的特色,她们以其独有的细腻情感洞察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她们以心细如发的认真细致精神判断案件的每一个环节,她们以女性的热情和关心对待每一位当事人,切切实实地体现了 “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体现了人民法院为人民的根本原则,她们以自己的爱心使多少个行将破裂的家庭重圆,换回多少浪子回头,使老有所养,使邻里和睦。当然,女法官也有其自身的缺点,归纳起来就是三个缺乏:一是缺乏参政议政的意识,政治意识不强;二是缺乏竞争向上的意识,满足于现状;三是缺乏深研法理的意识,在法学领域创新意识不足,这些缺点势必会成为今后工作中的障碍和羁绊。目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全国各级法院都开始了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探索道路,法官职业化建设对法官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作为法官队伍中的一部分,女法官如何能够更好地发挥自身的优势,扬长避短,做好各项工作,是当前女法官面临的首要难题。
二、法官职业化建设
法官职业化,就是指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并且要根据审判规律和法官职业特点,采取一系列措施,培养法官的职业素养,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
执行法官法,大力提高法官的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品格高尚的职业法官队伍,为全面实现“公正与效率”世纪工作主题,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是法治国家对法官队伍建设的唯一选择,是今后法院队伍建设的一条主线,它是一个十分庞大的系统工程,通过确定法官员额、法官遴选、法官助理、书记员制度等改革,建立严格的职业准入制度;通过完善继续教育制度,提高在职法官的素质;通过建立职业保障制度,确保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通过建立统一的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官管理、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司法廉洁。一句话,就是要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职业法官队伍。它要求法官要强化职业意识,一是增强法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在任何情况下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任何时候都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二是增强审判独立意识和中立意识,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和对法律事实的判断作出裁判,不受外界的影响和干扰;三是增强平等意识,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增强司法公正意识,严格遵守公开、公平的司法程序,确保司法公正;五是增强司法效率意识,坚决消除拖拉现象,确保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审结;六是增强自尊意识,提升职业的神圣感和使命感;七是增强司法文明意识,切实改进工作作风,遵守司法礼仪;八是增强司法廉洁意识。要严格执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通过职业化建设,使“准则”的要求成为每一位法官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和品格,成为其生命和灵魂的一部分,从而培养法官的职业道德,提高职业技能,树立职业形象,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完善法官的职业监督。法官职业化建设可以从制度上彻底摒弃法官职业大众化现象,确保法官队伍具有很高的思想政治素养和法律素养,逐步形成一个拥有共同专业的法律知识结构、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具有强烈社会正义感和公正信仰的整体,从而形成特有的法官职业传统和职业气质。法官职业化建设是人民法院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提出的迫切要求,是实现“公正与效率”世纪工作主题的关键。这一切都要求我们的女法官不能仅仅满足于现状,而是要打破陈规,发扬优势,弥补不足,才能不被这个时代淘汰,才能成为职业化建设进程中的佼佼者。
三、法官职业化建设对女法官的要求
在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中,女法官应当充分发挥其特有的长处,以其独到的“五心”,在审判工作的各个岗位上作出成绩。在民事审判中,由于民事案件涉及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案情纷繁复杂,应当依据案件的特点,多方了解情况,积极做疏导工作,把法律的睿智、刚性和冷静与女性特有的细致、耐心、热情揉合在一起,入情入理入法地息纷止戈,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尤其是在婚姻家庭案件方面,女法官根据自己的生活实践,深入浅出,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常常能使案件得到很好的解决。在刑事审判中,女法官的突出作用应体现在少年刑事审判和家庭暴力犯罪两大方面,女性的母爱是与生俱来的,对未成年犯能像母亲那样循循善诱,不是以一个执法者的冰冷和严肃“严厉”执法,而是通过案件找出原因,研究未成年犯的犯罪心理,从偶然中发现必然,从个案中找出普通规律,找准感化点,因人施教,用法律、用亲情、用爱心来打动被告人,从而对被告人的认罪服法及教育、挽救、感化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家庭暴力犯罪多因家庭琐事引起,女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处理纠纷的原则和经验,分析利弊、因势利导,以女性特有的触觉和细腻触动犯罪者心灵,促使其自觉认罪,及早悔悟。在信访接待工作方面,女法官应当充分发挥自己女性的特长,热情、礼貌地接待当事人,一杯温热的清水、一句暖心的话语也许足以打消当事人心中的怨愤之气;认真耐心地听取当事人发表意见,不随意制止和打断当事人的发言;用女性的善解人意和独到的理解能力化解矛盾,做好调解和裁判工作。在其它工作诸如统计、内勤、档案、财务等方面,女法官因其细致、认真而独具优势,虽然这些工作繁杂、琐碎,但和审判工作一
样是法院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职业化建设进程中,女法官还应继续保持优良传统,将这些工作做出特色,为审判工作服好务。
法官职业化建设要求女法官不断地学习,不断实践,争做学习的表率,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学理论水平,通过广泛涉猎和深刻理解法律知识,不断增强审判实践经验和技能,提高驾驭审判活动的能力。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一步深入和发展,随着社会和科技的不断进步发展,我国每年都会出台相当多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这些都和我们的审判实践息息相关,这就要求我们所必须的知识和专业能力与日俱增,如果仅仅停留在过去已学的知识层面上,势必会导致裁判的不公正和对法律理解的不全面。女法官身兼工作和生活两副重担,工作量大,家务事繁杂,或许没有时间和过多的机会进行系统的学习和钻研,因此要付出比男法官更多的精力,必须下决心排除各种干扰,减少不必要的应酬,心不旁鹜,树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利用一切业余时间抓紧学习,自觉接受培训,潜心静读,“精研法理,汲取新知识”。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才能既继承前人,又不墨守成规,既扬弃旧义,又创立新知识,才能赶上时代的步伐,不断提高自己驾驭庭审、判断证据、制作裁判文书等各项司法技能,不断适应法院建设的要求。
法官职业化建设要求女法官要加强自身修养,树立更好的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树立良好的职业素质,树立求实、严谨、刚直、廉洁、文明等职业形象,以女性独特的魅力展示法院的文明形象,提高法院的公信力,使法官成为社会上受信任的人。虽然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与司法公正并没有直接的联系,但是它足以影响人民群众对法院和法官的看法。试想当事人来到法院要求解决纠纷,心中对法官是怀着何等敬畏的心情,如果遇到的女法官衣着不整齐、蓬头垢面或者浓妆艳抹、或者一脸冷漠、或者态度粗暴、说话粗鲁,当事人对这样的女法官做何感想?只怕她尚未审理案件,其公正形象已在当事人心中大打折扣,还有的工作疲疲沓沓、拖拖拉拉、马马虎虎、模模糊糊、心浮气躁、敷衍塞责、胡乱应付,或者华而不实,好大喜功、花拳绣腿,毫无疑问只会对审判工作造成极大的损害。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必须首先成为一位好公民,女法官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还必须首先成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楷模。有人认为,生活作风仅仅是个人隐私问题,完全没必要大题小作,也不会妨碍形象审判形象。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因此只有在日常生活和处理个人事务以及社会关系中,模范地遵守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才能得到公众的尊敬,才能享有良好的个人声誉,进而树立法官的个人魅力和权威,树立法官的良好形象。法官职业化建设要求女法官能够淡泊名利,不慕虚荣,甘于寂寞。新的社会主义时期,我们法官面临着大量的新情况、新问题,西方资本主义的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通过电影、电视、网络等各种渠道已渐渐地渗透我们的文化生活,而封建主义思想和其他剥削阶段思想也还大量存在,加上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存在的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为消极腐败现象的滋长蔓延提供了土壤和条件。言论自由、舆论自由、行为自由等各种自由化思潮铺天盖地,而我们优秀的民族精神,传统美德已被有些人抛之脑外。女性虽然不像男性贪图名利,追求权力、金钱和美色,但是她们也有自身的不足,女性容易被一些事物的外在表象所迷惑,容易受情感因素支配,容易产生虚荣的思想和消费攀比现象,追逐时尚,贪图享受,爱慕虚荣,感情脆弱等都可能成为女法官审判工作中的弱点和障碍,而这些弱点又最容易为某些不法分子所利用,他们通过各种关系进行感情拉拢和贿赂,或者用金银珠宝、高档服饰、化妆品或者施以小思小惠、或者进行金钱交易。形形色色的诱惑要求我们的女法官一定要胸怀大度、善守其本,不为享受所累,更不为名利所惑。同时女法官要能耐得住寂寞,不随便出入歌厅、舞厅、娱乐场所,不随便出入高档美容场所,不随便摸牌赌博。要能够时刻检点自己,不做有违道德和法律之事。甘耐孤独和寂寞是法官的一个基本职业素养,因为寂寞使人廉洁、使人庄重、使人权威、使人公正。女法官亦应如
此。
法官职业化建设要求女法官要有进取精神。女人的事业是家庭,男人的事业是工作,因此我们相当多的女法官把家庭看到比工作更重要,办案只是办案,调查只是调查,开庭只是开庭,判决只是判决,安于现状,缺乏忧患意识,缺乏进取精神,对于自己身上的毛病和缺点视而不见,对于自己工作上的不足不以为然,缺乏闯劲,缺乏一种深层次的钻研精神。人生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事业如峰回路转,唯有登攀。女法官并不是没有男法官有知识,也不是没有男法官有魄力,她们缺少的就是一种进取精神。在这个优胜劣汰,强者上,弱者下的时代,在这个以能力为主要参数的职业化建设中,如果不奋斗、不拼搏,抱残守缺,只会在这场建设中成为被淘汰的对象。不可否认,女人比男人喜欢安于现状,女法官也是如此,但是我们已经看到,作为一名法官,女人要从普通的女人圈子中跳出来,要有一种“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危机感,不断自我加压,不能有丝毫的懈怠和放松,把审判工作做为自己的事业,在自己的工作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探索前进,就会做出比男法官更大的成绩。尚秀云、顾双彦等等女法官楷模,正是我们女法官学习的榜样。
法官职业化建设要求女法官更好地处理好家庭与工作的关系,既要在工作上不致于落后,也要不能因为公务繁忙而忽视家人的存在。这是令女法官最为棘手的事情。因为审判工作与其他工作不同,它不仅要求法官有精深的理论知识,还要求法官要做细致入微的调查取证工作,对女法官来讲,永无止境的学习是必须的,但她可能随时面临出远差的情况,有时甚至会面临危险的处境。工作上要求我们恪尽职守、兢兢业业,对工作要高度负责,一丝不苟,精益求精,不能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不能将自己的位置摆于男法官之后,女法官所担负的工作和责任与男法官是平等的,没有谁会因为你是女法官而为你减轻负担,开脱责任,因此我们女法官在工作上要力求做得更好、更突出,不因为家庭生活和感情因素影响我们的工作,不因为繁琐的家务拖我们工作的后腿,树立起新时期女法官的光辉形象。“休言女子非英物,夜夜龙泉剑上吟”。回到家里,我们的女法官应当做一个好妻子、好母亲、好女儿,不把工作角色带到家里,不把工作压力带回家里。人言道,做女人难,做女强人更难。我们女法官虽然并不一定要做女强人,但要做好审判工作,合理地处理好工作与家庭的关系,势必要付出比男法官更大的努力。只有家庭幸福美满,才能更好地支持女法官的工作,两者相符相成。
法官职业化建设正在稳步推进,作为法官队伍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女法官应当清醒地认识目前所面临的形象,积极地顺应时代的发展,按照职业化建设的要求,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和长处,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廉洁奉公,严肃执法,秉公办案,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自觉抵制金钱、人情和关系对审判的侵蚀和影响,始终保持一种蓬勃朝气、昂扬锐气、浩然正气,为法官职业化建设作出自己的努力和贡献。
第二篇:法官职业化建设
法官职业化建设
近些年,面对越来越多的纷繁复杂的各类案件,这就要求法官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和高水平的素质。因此法官职业化建设提上议程,法官职业化是法治国家对法官队伍建设的唯一选择,提出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我国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面对严峻的形势,法官职业化建设在现实中却存在着诸多问题。
首先在法官遴选方面,在我国现有体制下,许多基层法院地 法官都是由一些军队退伍人员任职,他们自身缺乏法律知识,没有审判经验,对法院审判程序不甚了解,缺乏最起码的职业素养,近几年我国虽然引入了司法考试,通过司法考试遴选优秀的人才进入法院系统,但大多数的人还是很难进入法院系统,这是与已有的体制相违背的。而且在人才分配方面,人才的分配在各地区极不均衡,造成了发达的地区人才济济,落后的地区缺乏人才。
其次,法官选任注重年轻化,我国法律规定年满23周岁即可担任法官,基本上大学本科毕业既具备了选热播法官的资格,从职业化的角度来看,这一规定是脱离现实的,过于年轻使得法官缺乏经验,容易造成案件误判错判,而西方国家的基层法官只有在年龄达到40岁以上才可以担任,充分维护了司法的公正,另一方面,中国法官退休过早,这是对人才的浪费。
面对诸多问题,我们应加快法官职业化建设,应规范看是制度,选拔优秀的人才进入法院系统,设立法官助理人制度,将优秀的法律人才补充道法院,同时加强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使得地区之间的法官职业水平差距缩小,建立地区同等的待遇制度,从而使得偏远的地方也可以吸引人才,同时建设和培养一批复合型法官&和专家型法官,规范法庭秩序和提高法律的公正权威。
其次,对于法官的任期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适当延长,不要一刀切,对于那些经验丰富,身体健康的法官可以适当延长其任期,同时对于法官的任职年龄也应相应的提高,个各地区根据具体的情况制定具体的标准,注重法官的知识素养和从业经验,提高法官队伍的素质。
根据我国的审阶制度的规定,基层法院无疑是处理各类案件最多的法院系统,因此基层法院应当侧重培养一批复合型的实用型的法官,尤其是人民法庭的法官应当尽可能更多的懂得各类纠纷案件相关法律知识和相关程序,以适应基层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多年的法律建设,使得我国的法律职业化建设初见规模,但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因此,需要我们法律人积极地找出问题,尽快的完善我国法律职业化建设。维护法律的尊严。
第三篇:五个严禁与法官职业化
也谈“五个严禁”
200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五个严禁”的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人员,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司法公信力,是人民法院的心脏,是国家法律的最高权威,是解决纠纷、平息争纷,体现公平正义的保障,是崇尚法律、弘扬法治的风向标。因此,法官职业也应有其特有的职业标准。一是要有独特的职业思维。二是要有高尚的职业道德。三是要有强烈的中立意识。四是要有法律工作经验。五是要有独特的职业地位。但是近年来,少数法官严重违纪违法的案件仍有发生,特别是极少数法院领导干部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腐败堕落的现象常常见诸各大媒体。“五个严禁”作为严明法官职业纪律,提高法官职业意识、职业道德的一项重要举措,有以下几点作用:
(一)“五个严禁”既是高压线又是护身符
少数法官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严重违背了权力的初衷,严重侵害了群众的利益,严重败坏了司法形像。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官们最容易滋生腐败的环节竖起了“五个严禁”的高压线。有了“五个严禁”法官拒绝请托说情就有了名正言顺的后盾。
(二)“五个严禁”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在所有的司法活动中,法官的审判活动居于核心地位。丧失公正性的司法将会动摇社会公正的根基。“五个严禁”对规范法官队伍、严格公正司法,树立法官形象具有重要作用,有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三)“五个严禁”是对法官职业道德的提升和凝聚 “五个严禁”把亟须解决的五项行为规范提出来,文字表述上言简意赅,意味深长,更加简洁明了、通俗易记,是对法官职业道德的升华和提炼,有助于树立公众对司法的信心。
(四)“五个严禁”有利于建立确保法官人格的长效机制 “五个严禁”的出台并非偶然,而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活动中,经过认真检查,发现少数法官在“请托说情风”的影响下,存在利用职权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现象,为解决这一问题而提出。可以说它契合了社会对司法的期望,是事实和符合民意的。
(五)“五个严禁”是对惩治法官腐败经验教训的总结 “五个严禁”的出台是要让法官能够增强“自律”,提高自身在公民中的良好形象,以此推进司法体制的改革,树立司法审判制度的权威。
我们相信,“五个严禁”的务实之举必将会深入人心,人民司法事业必将会迈向光辉灿烂的明天。
连茹
第四篇:浅谈法官职业化荣辱观
在今年“两会”期间,胡锦涛总书记提出了“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这是我党继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对执政能力建设和党的先进性建设,建设创新新型国家及新农村之后,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高度,把发展社会主义文化放在十分突出的位置,为提高人的思想道德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而提出的重要指导思想。
总书记是针对全党、全社会提出的“八荣八耻”荣辱观,具有普遍性和共性的特点。法官作为一名普通公民,理应具有“八荣八耻”的荣辱观,但是,法官作为解决化解社会纠纷的最终裁决的特殊职业者,有其个性的特点,即为人楷模,严于律己,宽以待人,以高尚的情操感染人,以渊博的知识教育人,以勤勉敬业的行为激励人的道德操守。然而,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浪潮的冲击和利益分配多元化的影响,我们的个别法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道德缺陷,如不分是非,不知荣辱,不辩善恶,不分美丑,表现为公平正义的观念不强,一遇干扰,就动摇;漠视群众的利益,司法为民的意识不强;工作捏轻怕重,见待遇就争,见工作就退;大是大非面前人云亦云,不学无术,不思进取等等。这些道德缺陷的存在严重制约影响法官和法院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的作用,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形象,对此,我们要引以为鉴,警钟长鸣。笔者结合胡锦涛总书记提出“八荣八耻”荣辱观及近期开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就法官职业化荣辱观,从以下几个方面谈一些认识,和大家切磋。
一、以坚持党的领导为荣,以背离党的领导为耻。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一个重要内容,坚持党的领导,既是政治性要求,也是宪法性的要求。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掌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依法治国作为一种重要的执政方式,自然要由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来领导和实施;离开了共产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就失去了执掌政权这一本质内容。从国际政党政治实践看,一个政权不受这个政党领导,就受那个政党领导。讲政治建设不讲政党领导的观念是不符合实际,也是不可能的。因此,二者一脉相承。在审判中一要注意领导过问案件与领导干预案件的区别;前者往往出于关心,因为个案的处理是否适当,可能会引发一些新的矛盾,这时,我们要抓住机遇,多向领导汇报,以取得其支持、理解,通过合力化解纷争,效果很好;后者即指领导就个案指手画脚,对此,我们要依法解释,依法办案。要注意党的各项政策在司法中的贯彻,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及其功能的有限性,在办案中,克服只服从法律的片面认识,要自觉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以公正执法为荣,以枉法裁判为耻。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也是法的价值体现,要把握好审判中合法合理的关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还要符合社会主义道德,以情感人,以理服人;要以人为本,平等对待当事人,禁止区别和歧视,彰显司法人文关怀;在办案中做到秉公执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注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公正与效率并重,以公开促公正。
三、以服务大局为荣,以孤立办案为耻。
服务大局就是服务党和政府在一定时期的中心任务与工作,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使命。所以法院要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审理好经济领域的各类纠纷;要保障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制度等符合我国国情的政治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选举、决策管理的权利;要保障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打击各种腐朽思想和行为的侵蚀,弘扬文明、健康、科学、诚信的生活方式;要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追求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反对只讲法律效果不讲社会效果,孤立办案,就案办案,机械执法,反对只讲社会效果而不讲法律效果,甚至执法违法,损害法治原则和权威的现象。二者的统一是服务大局的评价标准,不能偏颇。
四、以执法为民为荣,以侵害群众为耻。
司法为民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在审判工作中的具体体现。要求真务实,实实在在为人民谋利益,对人民群众最具体、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要求。要给予最及时、最方便、最达程度的实现的满足。特别注意防止和杜绝漠视人民群众利益的各种形式的乱作为,不作为现象;要甘当公仆,时刻将人民的利益放在心上,才能把司法为民落到实处,“全国人民法庭优秀法官”张海龙同志以及宋鱼水、蒋庆等优秀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折射出的司法为民的理念,是非常值得我们去学习的。
五、以清正廉洁为荣,以以权谋私为耻。
公正廉洁是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只有清正廉洁,才能保证公正,否则就有可能出现以权谋私。因此,要严格遵守最高院以前公布的“八个不准”和中央政法委提出的“四条”禁令,加强自律,强化他律,抵得住诱惑,守得住清贫,清清白白做人,老老实实办事。
六、以案结事了为荣,以敷衍塞责为耻。
这主要指办案的态度,办案的技巧,也是一个服务理念的问题。在审判中,我们要继续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方针,不断提高适用法律的能力,驾驭庭审的能力、调解的能力、判决的能力、说理的能力,继续坚持我们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如“无瑕疵办案”和“诉讼满意在法院”活动,办出让当事人心服口服的案件,办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案件,让当事人来法院感受到春风般的温暖。
七、以创优争先为荣,以不思进取为耻。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单位乃至每一个人要向前发展,要想前进,就得更新自我,与时俱进,创造新的业绩,这样才不落伍。我们每一个干部要有高度的“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使命感;要有一种不努力,就被人超越、被人淘汰的危机感;要有创新意识、争优意识,敢为人先、敢争第一,不拘泥于历史成绩,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做一流的事业,创一流佳绩。
八、以团结协作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
没有团结,就没有力量,没有协作和相互帮助,就不能产生好的工作环境。“三人行,必有我师”因此,要有谦虚之心和平等待人之行;要关心别人,帮助别人,杜绝以牺牲别人的利益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这样才能相互配合协调,战胜困难,取得成绩;要有团队精神,同心协力,把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的工作搞好,有院荣我荣,院衰我耻的意识。
综上,法官应当做到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的模范,在审判实践中,做到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职,德化于社会,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五篇:浅谈法官职业化建设与渐进式改革研究与分析
浅谈法官职业化建设与渐进式改革
浅谈法官职业化建设与渐进式改革
这种
赵 良 剑
2002年7月最高法院召开的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标志着中国的法官队伍必将走出大众化模式,迎来职业化时代。法官职业化建设是一个十分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既涉及人民法官和人民法院在当代中国的重新定位,又涉及人民司法的未来前景;既涉及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又涉及走中国特色法官职业化道路的问题;既涉及党的人事、财政政策,又涉及现行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既涉及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观念更新,又涉及审判权的重组优化和人员分流。因此,高歌猛进、疾风骤雨的改革方式不适于我国的法官职业化建设,我们必须充分考虑中国的国情和历史,立足现实,实事求是,以渐进式改革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
一、各地各级法院的改革不宜搞“一刀切”,东部地区法院、中高级法院改革步子可迈得快一些,西部地区法院、基层法院则从缓为宜。
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不仅需要强大的经济实力作后盾,而且需要广大法官的观念更新和积极参与,但在这两方面东部地区法院、中高级法院与西部地区法院、基层法院差距都较大。一方面,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而法院经费又靠地方保障,因而各地各级法院物质保障方面差距明显,主要表现为东部地区法院与西部地区法院差距大,中高级法院与基层法院、人民法庭差距大。试以法官待遇问题论之,东部经济发达地区一个刚参加工作的书记员年收入超过3万,而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一个有三十年工龄的资深法官年收入不到1万。正规法律院校
1本科生、硕士生愿到东部地区法院任书记员的并不罕见,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西部地区特别是民族地区基层法院、人民法庭法官队伍不稳定的窘境,不仅正规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很少,而且法律人才流失严重。推行法官职业化改革,抬高法院“门槛”,将可能导致这些地区匮乏人才的矛盾加剧。另一方面,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法官思想观念、创新意识也存在较大的差异。东部地区法官思想解放,富有创新意识,竞争意识强,易于接受先进的司法理念,因而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在东部地区法院遇到的阻力相对较小。而西部地区法官思想观念相对封闭,创新意识相对较弱,习惯于按部就班,求稳怕乱。
考虑到各级法院的较大差异,基层法院、人民法庭的法官职业化改革应结合实际情况从缓稳妥进行。以推行法官员额制度为例。最高法院将综合考虑中国国情、审判工作量、辖区面积和人口、经济发展状况等各种因素,按照法官职业化的要求确定各地各级法院法官员额。确定法官员额后,法官人数将比现在有所减少,一些人将不能继续担任法官,基层法院、人民法庭将可能出现合议庭难组的问题。以宜宾市论之,全市几十个人民法庭在编人数大都为5人,由3名法官、1名书记员和1名法警组成,尚能在法庭内部组成一个合议庭。但实际上由于审判任务连年上升,审判力量相对不足,无法组成合议庭、滥用简易程序、合议案件数量偏低的情形普遍存在,审书不分、法官自审自记、书记员办案的现象也屡禁不绝。推行法官员额制度后,这种现象是否有所好转呢?笔者估计,今后全市每个人民法庭确定的法官员额一般仅为1名,组成合议庭将更为困难。当然法官可与人民陪审员(笔者认为让非法律人士在法庭上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显然与法官职业化建设相悖)或其他法庭的法官组成合议庭合议案件,但并非易事。不仅人民法庭,就是部分县法院如果不进行配套制度改革(如有学者提出尽量缩减业务庭的设置[1],成都市高新区法院在实践中已?
废笈幸滴裢2]),有的业务庭也将面临同样的处境。有的县法院部分业务庭现只有三四名法官,核定法官员额后可能有1-2名法官,组成合议庭也较为困难。是否我国所有的人民法庭现在补充法官都需要大学法律本科毕业并通过录取率极低的统一司法考试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呢?笔者持反对意见。一方面人民法庭受理案件的类型主要为离婚诉讼、邻里纠纷、轻微刑事案件之类,案情简单,标的也小,涉及的法律法规有限,提供给会外语、懂经济、通晓国际惯例的专家型、复合型、精英型法官施展才能的舞台并不大,决定了人民法庭的法官素质不必向中高级法院法官看齐,另一方面由于人民法庭所处地往往较为偏僻,在现行经费保障体制下物质装备落后,工
作环境欠佳,法官待遇偏低,因而不能吸引高素质法律人才已是不争的事实。笔者主张对人民法庭法官的素质要求不必与中高级法院的法官齐等划一,日本和英国的实践可资参考。近邻日本的法院机构包括最高裁判所、高等裁判所、地方裁判所、家庭裁判所和简易裁判所,其中简易裁判所约有法官810人,占日本法官总人数的36%,其管辖范围为简单的民事案件(如争议标的90万日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通常是仅处以罚金或罚款的)。简易裁判所的法官大都是从地方裁判所的3]耐人寻味的是,作为司法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富有法治底蕴的英国一直保留有非职业化的治安官制度,而且治安官数量大大多于职业法官。治安官可以由任何人担任,但需要具备优良人品和衡量证据的能力等条件,主要审理轻微刑事案件以及邻里纠纷、家庭婚姻案件、一般债务等民事案件。由于没有深厚的法律功底,他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在有职业资格的法院助理的帮助和建议下,确认事实和适用法律。[4]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到,法官的职业化和精英化并不排除法官队伍的多层次性,非职业化存在于职业化的大格局之中,其中显然存在某种合理性和必然性。总之,由于基层法院、人民法庭办理了占全国80%以上的案件,基层法院是法院工作中的重点,也理所当然地是推进法官职业化改革的重点。以符合基层法院、人民法庭实际的改革举措逐步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促使基层法官的素质得到有效增强,待遇得到有效提高,形象得到切实改善,这应当成为衡量中国法官职业化改革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
二、主要由法院系统内部独立完成的改革步子可迈得快一些,主要涉及法院外部法官待遇、法律法规修订等方面的改革则从缓为宜。
推行法官职业化建设,必然涉及法院体制和法官制度中某些十分复杂的深层次问题。有些改革措施法院系统内部基本能够解决,如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改革法官的培训制度和惩戒制度等,改革的步子就可迈得大一些、快一些。有些改革措施需要与有关部门沟通,报请领导机关批准制定新的制度或修订完善现行法律法规,才能最终解决,就需要从缓。
首先是关于法官的待遇问题。在西方发达国家,法官的社会地位崇高,收入稳定而丰厚,明显优于公务员、检察官,也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例。但长时期以来,我国法院无财权,法官的物质待遇按照公务员标准对待,并受当地财政制约,工资、福利等都由法官的行政职级来决定。虽然从1999年开始,全国各地开展了法官的等级评
定工作,但只是徒具形式,并不与待遇挂钩。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2001年6月30日修正的法官法作出了同样的规定。从人大制订法官法至今已有七年,但第三十四条(修正后的法官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仍是一纸空文,笔者认为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我国法官队伍数量庞大、素质参差不齐。据统计,我国法官队伍(具有审判职称者)已有21万之巨,堪称世界之最,大约每6000人中便有1名法官,这与西方发达国家如英国大约11万人中有1名法官、日本4.3万人中有1名法官相比,我国的法官人数实在是太多了,按占人口比例计算是英国的18倍,是日本的7倍。法官职业具有大众化的特点,法院“门槛”低,法官素质并不比公务员素质高。在这种情况下,大幅提高法官待遇不仅国力难支,而且有
违社会公正。另一方面我国还有一支为数不少的检察官队伍,选任标准及物质待遇与法官一样,也都按照公务员对待,并由地方财政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检察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检察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但国家同样没有出台任何此方面的规定。法官队伍需要推进职业化建设,检察官队伍亦然;法官队伍需要提高待遇,检察官队伍亦然。如果在公务员、检察官整体工资水平未提高的前提下,单方面提高法官的待遇必然会遇到来至各方面的阻力。所以,今后法官队伍的待遇何时提高,提高多少,与检察官、公务员的差距有多大,本质上是国家财富的再分配,牵涉到的问题相当多,也相当复杂,显然现在不是解决的最佳时机。只有在大幅精简法官数量的前提下,在法官队伍整体素质得到有效提高的基础上,国家才可能专门就法官的待遇问题作出制度性规定。所以涉及法官物质保障的改革应从缓,但这并不是说选拔出的法官物质待遇与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完全一样,目前可考虑用法院自有经费保障法官的物质待遇优于其他法院工作人员。
其次是法律法规的修订问题。法官职业化建设必然涉及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修订完善,但是我国的法官职业化建设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现在正处在摸索、试点阶段,各地推行的法官职业化改革举措不尽相同,尚无统一的结论,故修订法律法规的工作应从缓。如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推行法官助理制度改革的情况来看,不仅称谓不相同,青岛中院称“助理法官”,房山区法院和浦东新区法院称“法官助理”;而且定位也不相同,青岛中院赋予助理法官一定的审判权,助理法官属于审判人员,对庭前结案或径行裁判的案件,可与主审法官组成合议庭评议,作出裁判,房山区法院则规定法官助理无任何裁判权,法官助理不属于审判人员。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修订完善的时机显然未成熟。但是,现在及今后新制定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此应予以充分考虑。如最高法院2002年7月30日作出了《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相比,已将“审判员”的称谓改为了“法官”。
三、改革初期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序列不宜实行严格的分类管理。
推行法官职业化建设,将在法院内部实行大面积的人员分流,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将各司其职,按单独序列管理,不同序列的人员互不交叉。笔者认为,为了维持法院队伍的稳定性和工作的连续性,并照顾广大法院干警的切身利益,在推进法官职业化改革的相当一段时期内,对上述序列人员的管理不必泾渭分明。首先,核定法官员额应允许司法行政处、办公室、政治部(政工科)、研究室等部门具有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职称的干警参与竞争。因为这些部门的干警思想人品、法学功底、审判业务俱佳者并不罕见,由于轮岗交流、组织安排等诸多原因而未在审判业务庭工作。推行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吸引社会的精英从事法官职业,那么让这些法院的精英有机会从事审判工作自然也在情理之中。
其次,在改革初期应允许各序列人员有适当交叉。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书记员晋升法官制度,初分到法院的正规院校法律本科毕业生,甚至硕士、博士,都要先从事书记员工作,以致出现了书记员素质超过法官的现象。法院招纳这部分书记员的初衷显然不是让其长时期担任书记员工作,但由于其缺乏审判实践经验且未通过初任审判员资格考试(现在是统一司法考试),暂时还不能担任审判职务。推行法院队伍的单独序列管理,应当尊重历史,让这部分书记员有机会成为法官助理和法官,否则将是人才的浪费。从四川省西昌铁路运输法院、中江县法院、乐山市沙湾区法院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的实践来看,书记员并非终身制,在严格的条件下是有机会晋升为法官的。[5]反之,对违反党纪院规的法官,对不称职的法官,对竞争上岗落选的法官,也可考虑另行使用,担任法官助理或者司法行政人员等,不必搞法官终身制(我国的法官法也未确定法官终身制)。当然,这并不意味各序列人员可以像过去一样轮岗交流,适当交叉与轮岗交流性质完全不同。
再次是妥善安排资深法官的去向。推行法官职业化建设,实质是法院审判资源的重新配置,必然涉及到人员的分
流。由于核定的法官员额有限,有些审判人员特别是资历较深的审判人员多年来为法院工作作出无私贡献,因专业化训练不足、现代司法技能不强、身体状况欠佳等原因难以在竞争中保持优势,但因其资历又可能不愿担任法官助理,因而公正安排这些不是十分适应法官职业化要求的资深法官,是推行法官职业化建设不能回避的问题。从一些法院的改革实践来看,有的专门成立督导室,安排资深法官专司督导工作,有的则分流到司法行政部门和执行庭从事司法行政和执行等工作。北京房山区法院对没有被选任为法官的,仍然保留了原来的审判职称。[6](作者单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
[1]章武生、吴泽勇《司法独立与法院组织机构的调整》(上),《中国法学》2000年第2期。
[2]王平、杜玉成《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实施主审法官制的论证报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跨世纪法官话改革”征文——获奖论文集》,P407。
[3]董华《日本法官制度》,中国法院网2002年4月19日。
[4]王晨光《 法官的职业化及精英化》,中国法院网2002年6月10日。
[5]刘亚林《改革书记员管理制度的调查与思考》,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跨世纪法官话改革”征文——获奖论文集》,P663。
[6]佛法研《法官助理与法官员额问题研究》,《人民司法》2002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