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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管理办法(5篇)
编辑:落霞与孤鹜齐 识别码:17-507828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06 03:13:36 来源:网络

第一篇: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1.1 宗旨

为规范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商业纠纷管理行为,严格办事程序,有效规避企业经营风险,及时处理公司诉讼案件,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 案件定义

本办法所称诉讼案件系指集团及所属公司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通过诉讼、仲裁方式诉诸法律解决的民事、行政、刑事纠纷。

1.3原则

诉讼案件管理实行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充分协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 诉讼案件管理职责

2.1集团法务部:统一管理集团及所属公司的诉讼案件,包括但不限于:

(1)在代理权限内代表集团及所属公司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上诉或反诉;

(2)指导、协助集团所属公司处理诉讼案件;

(3)审批所属公司诉讼案件律师聘请流程,并对委托律师的工作成果进行评估;

(4)定期对集团全辖诉讼案件进行梳理、检查,建立完善案件预警机制。

2.2案件责任单位:案件责任单位的负责人是处理本单位诉讼案件的第一责任人。案件承办过程中,责任单位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和事宜,并主动支持法务部门和承办律师的工作,依法举证,积极应诉。

2.3集团所属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岗:

2.3.1 在代理权限内代表所属公司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

求等,但集团法务部认为应由其处理的诉讼案件除外;

2.3.2 集团法务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诉讼案件处理程序

3.1 可提起诉讼的案件范围

发生以下情形,公司可提起诉讼或仲裁: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对方发生纠纷,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2)资产、商誉受到不法侵害的;

(3)遭受违法行政处罚的;

(4)员工违反劳动合同,公司合法企业权益受到侵害的;

(5)其他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形。

3.2案件上报

3.2.1根据获取的材料和相关信息,由纠纷所属公司报请本公司总经理

签署意见后提交集团法务部,法务部对其进行审核并提出相关法律意见

后,提交集团分管法务副总裁,由集团分管法务副总裁决定是否起诉。

3.2.2决定以集团公司或其下属公司起诉的,案件转归正式诉讼案件,由法务部处理,有关部门配合做好诉讼准备。

3.2.3决定不起诉,以和解、调解方式解决的,法务部给予法律意见,陈述诉讼法律风险、诉讼成本和和解、调解意见等,由案涉具体公司总

经理或副总经理处置具体调解事宜,法务部予以配合。

3.3案件核准

下列案件由集团总裁决定是否起诉:

(1)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通过的重大事项合同纠纷,如合资、联营、资产重组、担保及知识产权等合同纠纷;

(2)诉讼标的为20万元及以上的诉讼案件;

(3)重大涉外诉讼案件;

(4)涉及和影响集团整体发展战略的案件,如知识产权案件;

(5)除由集团总裁决定的案件外,均由各分管副总裁决定。

3.4案件报告

对已发生的诉讼案件,法务部门应及时报告集团或所属公司负责人。

3.5案件处理

3.5.1争议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责任部门在发出与对方企业的联系函、答复函等书面往来文件前,应当及时与法务部沟通,不得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擅自做出同意对方要求、变更履行合同、放弃公司权利等可能影响案件进展的行为。

3.5.2集团法务部协同纠纷所属公司做好因我公司侵权或违约造成损失的补救措施,做好证据保全工作,防止因证据灭失导致不利的法律后果。

3.5.3正式接到对方企业或自然人提出索赔要求后,由纠纷所属公司会同集团法务部与其他相关部门,认真分析研究对方索赔的合理性及相关法律风险,给予调解或准备应诉的法律意见,并向集团分管法务副总裁报告。

3.5.4以集团公司或其下属公司为被告或被申请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的,案件转归正式诉讼案件,由法务部处理,纠纷所属公司应配合法务部积极组织应诉。

3.5.5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任何部门接到相关机关对公司的起诉状、申请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性文件的,应第一时间向

集团法务部汇报并将相关诉讼材料送至集团法务部,同时各部门应向所属公司总经理进行汇报。集团法务部应在收到诉讼材料后于第一时间向集团分管法务副总裁进行请示汇报。

3.5.6公司提起仲裁申请或诉讼,被申请仲裁或应诉,纠纷所属公司应

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案件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案件基本情况;

(2)主要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及相关附件,收、付款凭证,交货、验收凭证,结算单据、财务对账单);

(3)纠纷所属公司处理意见;

(4)其他相关信息。

纠纷所属公司认为纠纷应采取起诉或仲裁进行解决的,应当填写《提起诉讼案件审批表》,经发起人部门经理、公司总经理、集团法务部总经理、集团分管法务副总裁核准后,由集团法务部办理此纠纷的起诉、申请仲裁事宜。

3.5.7集团分管法务副总裁认为案件需要由外部律师事务所处置的,集团法务部负责办理律师事务所的聘请工作并负责案件的协助、跟踪工作。

第四章结案管理

4.1集团法务部应建立诉讼案件目录及档案。

4.2集团法务部应对诉讼中案件的进展情况随时告知纠纷所属公司总经理并向集团分管法务副总裁汇报。

4.3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存在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时,公司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上诉或申请再审的审批流程由集团法务部发起,经法务部总经理、集团分管法务副总裁批准后,由集团法务部负责办理起诉、上诉或

申请再审事宜。

对方上诉或再审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应诉。

4.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有利判决、裁定、裁决及调解书,纠纷所属公司应及时查清对方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敦促对方自动履行,集团法务部予以配合;对方逾期不自动履行的,集团法务部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5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不利判决、裁定、裁决及调解书,纠纷所属公司应配合集团法务部做好与对方的执行和解工作,避免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6对发生侵权或违约情形,纠纷所属公司有纠纷不报、迟延上报、隐瞒纠纷事实,造成案件延误、损失扩大、难以取证、超过诉讼时效等后果的,由集团公司给予责任人相应处理。

4.7集团法务部应对诉讼案进行归档并保存。归档案卷应当客观、真实、完整地记录纠纷案件处理的过程。

4.8诉讼案件结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入卷备查。

4.9对承办案件中反映的管理问题、经营风险,集团法务部可向相关公司提出法律意见,报集团分管法务副总裁核准后,向相关公司总经理递交。

4.10在案件管理和处理过程中,有关知情人必须保守案件涉及的商业秘密、诉讼密码和其他秘密。

第五章 罚 则

5.1违反诉讼案件管理规定,有案不报、迟延上报、谎报案情或隐瞒案件事实的,依照集团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5.2违反诉讼案件管理规定,有案不报、迟延上报、谎报案情、隐瞒案件事实或案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怠于处理案件,给集团造成信誉和重大

财产损失的,比照第十八条规定加重处罚。

5.3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依照集团相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6.1本办法与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6.2本办法由集团法务部负责解释及监督实施。

6.3本办法适用于XX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各公司。

6.4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中国工商银行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行诉讼案件管理,增强法律风险控制能力,维护工商银行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我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诉讼案件,是指中国工商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直属机构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民事、劳动或行政法律纠纷,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事项。

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事项适用本办法。

总行以及境内分支机构、直属机构发生的诉讼案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境外分支机构的诉讼案件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诉讼案件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直接处理本行发生的诉讼案件;

(二)审批、指导和处理下级行发生的诉讼案件;

(三)审批、选聘、委托诉讼案件代理律师;

(四)组织、协调本行和下级行的案件执行工作;

(五)审核、管理诉讼费用和律师费;

(六)对诉讼案件进行统计汇总、分析论证和调研总结;

(七)检查、指导和考核下级行的诉讼案件管理工作;

(八)与处理诉讼案件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诉讼案件管理的目标是,运用必要的法律手段维护我行合法权益,提高案件的诉讼效益,尽可能避免和减少诉讼案件给我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第五条

总行对分支机构及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各级行)的诉讼案件处理权限实行授权管理,纳入法人授权管理体系。

下级行诉讼案件处理权限,由上级行根据该机构的法律风险控制能力、诉讼案件管理水平等因素确定,区别授权,动态监管。

下级行应当根据上级行的授权范围及授权要求管理辖内诉讼案件。超过本行权限的案件,应按规定上报审批,并遵照上级行的批复处理。严禁越权审批或处理案件,严禁以任何形式规避上级行的授权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级行应加强诉讼成本核算与控制,以最小的诉讼成本谋取诉讼利益最大化,杜绝不计成本或成本大于效益的滥诉行为。

第七条

各级行应当重视诉讼案件的执行工作,认真做好诉前分析论证及财产保全工作,提高债权受偿率和胜诉执行率。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我行承担的义务,当事行应当及时履行,避免损失扩大。

第八条

对被诉及败诉的案件,当事行应当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有针对性地改进经营管理制度,防止此类风险再次发生,同时,有关部门应按规定严肃查处内部有关责任人员,惩前毖后,清除隐患。

第九条

诉讼案件管理工作由各级行法律事务部门归口统一管理。法律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密切合作,尽职做好与诉讼案件管理有关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起诉案件的处理

第十条

拟以本行为原告起诉的案件,当事行和有关部门应当事先提交起诉申请和相关资料,报送本行或上级行法律事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起诉的单位应当在下列时限之前,向法律事务部门提交起诉申请和相关资料:

(一)本案诉讼时效届满前60天;

(二)本案保证期间届满前60天;

(三)与本案相关的其他法定期间届满前30天。

第十二条

起诉申请应当详细陈述本案的具体情况和起诉理由,并对债务人有无财产可执行做出分析和说明。

下列资料应当与起诉申请一并提交法律事务部门:

(一)全部合同、借据、会计凭证、债权具体数额及相关证据资料;

(二)诉讼时效是否连续及相关证明;

(三)债务人(含担保人)的现状和债务履行能力;

(四)抵押物或质物的现有状况、价值及权属关系证明;

(五)债权债务变更材料;

(六)已经采取非诉讼手段清收的情况及效果;

(七)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资料。

案件资料不完整或有缺陷的,法律事务部门可要求申请起诉的单位予以补充,有关单位有责任及时补充、完善案件资料。

第十三条

法律事务部门收到起诉申请和相关资料后,应及时对案件事实和起诉理由进行审查,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诉前论证。

第十四条

诉前论证应当以审查案件事实和起诉理由为基础,重点对下列因素进行研究和分析:

(一)案件法律关系及定性;

(二)现有证据的充分性及证明效力;

(三)诉讼成本分析;

(四)诉讼风险及诉讼结果预测;

(五)诉后执行情况预测;

(六)分拆诉讼标的可行性;

(七)采取非诉讼手段清收的可能性;

(八)选择最适合的法律手段。

第十五条

根据诉前论证的结果,法律事务部门应提出起诉审查意见。对于不同意起诉的案件,应当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单位另行研究解决办法;对于同意起诉的案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凡是超过本级行审批权限的案件,应当先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行内起诉审查和诉前论证手续,然后以行文报送上级行审批。

报送上级行审批的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件事实及诉前论证;

(二)本行处理意见及理由;

(三)需要上级行批准的事项。

第十七条

下级行报送审批的案件,由上级行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审批。对事实不清楚、材料不齐全、诉前论证不充分的案件,上级行可要求下级行予以补充后再进行处理;对于情况紧急的案件,可先予口头答复,随后正式批复。

第十八条

经上级行批准起诉的案件,下级行应当在收到批复30日内提起诉讼;超过时间未起诉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向上级行报告未起诉原因,并取得上级行同意;否则,上级行原先做出的批复自动失效,下级行如果继续诉讼,应当重新上报审批。

第十九条

凡报经上级行审批同意起诉的案件,下级行应及时向上级行报告案件审理情况。法律文书生效后,应当在20日内将诉讼结果、执行措施书面报告上级行。

第二十条

对一审判决不服,拟上诉的案件,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对终审判决不服,拟申请再审或提起抗诉的案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应当根据债务人(含担保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以及抵(质)押物状况,合理确定诉讼目标和标的金额,制定周密、可行的诉讼方案,不得盲目诉讼。

第二十二条

经审批决定起诉的案件,由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处理相关诉讼事务,委派本行法律事务人员代理诉讼或与相关部门人员共同代理诉讼,也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律师代理诉讼。

法律事务部门或外聘律师在办理诉讼案件事务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和支持,及时提供与案件有关证据和其它资料,并根据需要参与案件诉讼工作。

第二十三条

案件起诉以后,当事行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了解有关信息,适时调整诉讼策略,努力实现诉讼目标,争取最有利的诉讼结果。

第二十四条

对重大、疑难的案件,当事行可请求上级行给予指导和支持。对特别重大的案件,上级行可以组成专家顾问团,以会议研讨、现场指导、异地协调等方式,帮助下级行做好诉讼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经二级分行或其上级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不予起诉:

(一)借款人、担保人均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我行尚有未能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我行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且无财产可执行,我行尚有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对我行负有多份债务,其中一份债务已申请强制执行且无效果,其他债务既无法履行,也无偿债担保;

(五)借款人或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

(六)没有胜诉的可能、胜诉后收回资产可能性很小、诉讼成本大于诉讼效益或者单纯为了保持诉讼时效而起诉的;

(七)有其他不能起诉的因素。

第二十六条

依本办法规定不予起诉的案件,当事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非诉讼方式继续追偿,或依法进行债权转让、重组和处置。不予起诉的案件形成的损失,可根据行内有关规定予以核销处理。

第三章

被诉案件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以本行为被告或第三人的被诉案件,由法律事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法律事务部门接到法院被诉通知后,应立即对案件进行研究分析,向有关部门了解或收集相关的情况、证据和资料,制定应诉方案。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提供资料、证据,配合做好应诉工作。

应诉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事实情况;

(二)结合案件事实对本案风险进行客观、详细的分析论证;

(三)结合与该案有关的确定或不确定因素,对本案诉讼结果进行合理预测;

(四)本案的诉讼策略及相关工作安排。

第二十九条

对于超过本行处理权限的被诉案件,当事行应当首先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做好应诉准备,并于接到应诉通知后15日内逐级报送至有审批权的上级行审批。

报批文件内容应包括:案件基本事实、应诉方案、费用预算、诉讼结果预测、诉讼代理事宜的具体安排等。

第三十条

对本行确实存在过错且有可能败诉的被诉案件,当事行应当主动通过协商、和解等方式,化解诉讼风险,尽可能减少实际损失。

第三十一条

被诉案件的相关诉讼事务处理工作,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被诉案件败诉后,当事行应逐案做出败诉案件分析报告。对法院判决裁定所确认的基本事实、法律关系的定性、法律适用及判决结果等相关内容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分析,对案件暴露的内部风险隐患、管理漏洞等进行分析总结,提出并落实改进措施,防止再次发生此类被诉案件。

第三十三条

各级行应按月向上级行报告被诉案件情况。

一级(直属)分行应在每月7日前向总行报告上月辖内新发生的被诉案件情况,同时填报《被诉案件统计表》,并将被诉标的金额超过百万元的个案应诉方案一并作为报告附件。被诉案件情况报告包括:新发生的被诉案件总体情况及百万元以上被诉个案情况。

第三十四条

被诉案件情况报告中的百万元以上被诉个案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涉案当事人名称及诉讼地位;原告的诉讼理由、依据的事实、具体诉讼请求、诉讼标的金额;案件受理法院、应诉通知送达时间、证据交换时间、首次开庭时间;已经查明且有证据支持的事实;

(二)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我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法学理论,结合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对本案风险进行客观、详细地分析;在此基础上,结合与该案件有关的确定或不确定因素,对本案诉讼结果进行初步预测;

(三)对该案被诉原因及相关业务操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有关的风险防范建议;

(四)已经或准备采取的应诉措施。

第三十五条

一级(直属)分行应按月向总行报告的百万元以上被诉个案包括:

(一)单笔被诉标的金额100万元或等值外币(含)以上的案件;

(二)在60天内相同原告以相同或相似诉讼理由起诉我行,诉讼标的金额合计超过100万元或等值外币(含)的案件;

(三)在60天内不同原告以相同诉讼理由起诉我行,诉讼标的金额合计超过100万元或等值外币(含)的案件。

总行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一级(直属)分行应向总行报告的被诉案件标的金额标准进行调整。

第三十六条

上级行应根据下级行被诉案件的发案数量、涉案标的、诉讼结果等因素,确定重点监测行名单,采取现场检查、指导等方式,督促其减少被诉风险和损失。

第四章

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

以我行为原告获得胜诉的案件,债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当事行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申请执行。

第三十八条

当事行应根据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掌握情况,灵活采取执行措施,努力提高执行效果;同时,主动做好与法院、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积极探索多种途径执行胜诉法律文书。

第三十九条

当事行应注重现金执行工作,想方设法查找被执行人的现金财产,尽可能扩大现金执行成果。

第四十条

对异地执行的案件,当事行可请求我行当地分行给予协助,也可以请求上级行对有关工作予以协调,当地分行应积极配合。

第四十一条

对于以我行为被告或第三人且败诉的案件,当事行应主动与法院或对方当事人沟通,通过采取执行和解、债务抵销等措施,尽可能减少实际损失,防止损失扩大或被强制执行。严禁发生因拖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上级行被变更为被执行人或增加对外赔付损失等现象。

第四十二条

当事行履行败诉义务后,应及时采取诉讼或非诉讼手段,依法向相关债务人或第三人追索,尽可能挽回我行损失。

第四十三条

对确有错误的败诉生效判决,当事行可采取申请再审、提请抗诉等法律救济手段,维护我行合法权益。

第五章

外聘律师管理

第四十四条

处理诉讼案件及有关的法律事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律师进行代理。

各级行可采取适当的措施鼓励本行法律人员代理诉讼案件,以节约诉讼成本。

第四十五条

外聘律师由法律事务部门归口管理,行内其他部门不得自行外聘律师。

按规定由上级行审批的诉讼案件,其代理律师应由上级行审批同意或聘请。未经上级行审批同意,当事行不得自行外聘律师或与律师签订协议,也不得先行向律师支付任何形式的费用。

第四十六条

外聘律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体决定、择优选聘;

(二)标准统一、公开透明;

(三)节省费用、控制成本;

(四)全程监督、动态考评。

第四十七条

各级行应成立外聘律师评审小组。评审小组设在法律事务部门,法律事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吸收相关部门人员参加。

外聘律师评审小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定诉讼案件的外聘律师人选;

(二)审定外聘律师的代理费用和代理方案;

(三)审定本行的《外聘律师资料库》;

(四)监督、考评外聘律师。

外聘律师评审小组采取集体审议、投票表决的方式决定有关事项。

第四十八条

本行人员在聘用律师过程中应当清正廉洁、奉公守法,严禁以权谋私、损公肥私或幕后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严禁利用工作之便为本单位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十九条

外聘的执业律师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择优选聘: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较高的法律专业技能;

(三)具有丰富的金融法律实务经验;

(四)具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

(五)具有较为突出的执业业绩。

第五十条

各级行可参考当地法律服务市场公认的评价方法、本行与外聘律师的合作经验以及对律师的考评记录,择优形成外聘律师资料库,作为备选的合作对象。

第五十一条

聘请律师代理诉讼,原则上实行风险代理,将律师代理费用同诉讼结果及执行结果挂钩,督促外聘律师尽职代理。

外聘律师确定后,应当与其签订代理协议,并约定律师的保密义务。

第五十二条

在律师代理诉讼过程中,当事行应及时与律师沟通情况,研究诉讼对策,对律师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并做出评价。对未尽职履行职责或者因工作失误给我行造成损失的代理律师,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诉讼费用及成本管理

第五十三条

各级行应当按照节约诉讼成本、保证合理需要的原则,采取单笔授权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本行诉讼费和律师费的管理。

第五十四条

拟起诉的案件,事前应详细估算诉讼费用,科学预测诉讼结果和执行结果,确保通过诉讼至少可以收回诉讼费垫款。

诉讼费用的列支根据行内有关规定执行。律师费用据实列支,不得在诉讼费垫款科目核算。

第五十五条

凡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诉讼案件,相关的诉讼费用一律不得在诉讼费垫款科目列支。

第五十六条

以我行为原告起诉的案件,胜诉执行后收回的现金或资产变现后收回的现金,应当首先冲抵相关诉讼费用垫款,再依次冲减债权本金、表内应收利息和表外应收利息。

第五十七条

被诉案件败诉后形成的经济损失,各级行应当在两年内予以消化解决,不得长时间挂账。

第七章

诉讼案件统计分析和档案保管

第五十八条

各级行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诉讼案件的统计分析和档案保管工作。

第五十九条

各级行应依托中国工商银行诉讼案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案件系统),及时录入诉讼案件信息,确保诉讼案件各项指标统计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六十条

各级行应当为案件系统配备系统管理员或系统操作人员。

系统管理员负责案件系统的管理和维护,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行用户管理,为用户设置操作权限及密码;

(二)处理系统出现的各种故障,调查分析故障原因;

(三)负责系统使用、维护和故障情况的统计,定期进行分析,向上级行提出改进建议。

系统操作人员负责案件系统的具体操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诉讼案件台账;

(二)在法院起诉案件受理通知、被诉案件应诉通知或裁定送达本行3日内,及时、准确地将案件信息录入系统;

(三)及时向本行系统管理员报告操作故障,协助做好系统维护工作。

第六十一条

各级行应当制定系统操作规程,保证系统运行的安全性,防止系统被非法使用、数据丢失及非法改动。

第六十二条

各级行应当对本行诉讼案件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经审核无误录入的数据,系统操作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和删除。录入内容确实有误的,必须按照系统提供的方法加以改正。

第六十三条

各级行应建立诉讼案件统计分析制度,定期对本行诉讼案件的特点、原因以及诉讼案件暴露出来的业务风险点和管理漏洞等进行研究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改进建议。

诉讼案件统计分析实行半年报制度。各一级(直属)分行应于每年7月20日和次年1月20日前向总行报送《诉讼案件统计分析报告》和《被诉案件分析报告》。

第六十四条

各级行应建立诉讼案件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归集各种档案资料,保证诉讼案件原始资料真实完整。案件资料在诉讼过程中由承办人负责管理,结案后,除重要凭证原件退回有关业务部门外(可留存复印件),全部案件资料应及时移交本行档案管理部门集中保管。

第八章

奖 惩

第六十五条

各级行法律事务人员运用法律手段清收资产、挽回或避免损失、节省律师代理费及相关诉讼费用,应当给予奖励。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可以根据本行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奖励办法,并报总行备案。

第六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应根据行内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诉讼案件授权管理规定,越权审批、瞒案不报;

(二)违反规定擅自外聘律师;

(三)因工作失误造成诉讼证据材料丢失、灭损或超过诉讼时效,导致案件败诉;

(四)案件胜诉后未及时申请执行,导致超过申请执行时效,造成损失;

(五)隐瞒案件实情,导致诉讼不利,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六)败诉后拖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上级行被变更为被执行人或增加对外赔付损失;

(七)违反案件系统管理规定,录入数据不实、擅自修改或删除系统内容,造成不良后果。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中国工商银行经济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工银发[2001]46号)废止。

送:各一级分行营业部,三峡、苏州分行,各数据中心,软件开发中心。行内发送:各部室。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

2004年9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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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讨论稿一)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纠纷管理 第三章 诉讼案件管理

第四章 纠纷、诉讼案件的档案管理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六章 问责与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规范管理,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有效处理各类纠纷、诉讼案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诉讼案件是指公司及所属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以公司或所属公司为当事人的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包括: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争议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申请复议案件以及各类仲裁案件等。

第三条 诉讼案件直接影响公司的合法权益、股东权益及公司声誉,因此公司及所属公司应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互 1

惠互利的原则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尽量避免诉讼案件的发生;对发生的诉讼案件应充分重视,及时、妥善处理,有效规避、控制风险,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第四条 企业管理部是公司诉讼案件的职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一)公司诉讼案件的管理工作;

(二)协调、协助各部门及所属公司妥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

(三)对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四)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诉讼案件整理、汇总、分析、报告;

(五)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诉讼案件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各所属公司)。

各所属公司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管理制度。

第二章 纠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在工作过程中,如发现可能引起诉讼案件的纠纷及事项,应积极了解情况并与纠纷对方当事人协商,及时填写《纠纷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后,连同纠纷情况说明、相关资料等,报企业管理部。

业务经办部门应根据企业管理部的具体要求,提供或补充提供详细的情况说明及资料,以便于及时、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

第七条

企业管理部对业务经办部门提报的《纠纷情况登记表》 2

及纠纷资料进行分析,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报请公司领导批示处理意见及承办部门,并督促承办部门妥善处理纠纷。

第八条 纠纷承办部门在收到企业管理部转发的《纠纷情况登记表》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纠纷的处理。

纠纷承办部门在全面了解纠纷情况的基础上,应通过积极的沟通、协商、调解,及时、妥善、有效的解决纠纷。

第九条 纠纷处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性文件、合同类文件,按照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程》、《合同管理规程》的具体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对于纠纷的处理方案,应通过专项签报的方式,报请公司有权签字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纠纷处理原则上由业务经办部门负责;企业管理部提供法律服务与支持。

对于重大纠纷或疑难法律事务,由企业管理部联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作为纠纷处理的参考;或请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处理。

纠纷处理过程中涉及专业、疑难问题,或需要协调公司其他部门共同处理时,承办部门应根据公司《督办工作管理规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及时书面通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协调处理。

第十一条 纠纷发生后,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应充分重视并积极处理;杜绝隐瞒不报、推托迟延的情况,避免因纠纷处理不当、不及时而造成不必要的诉讼案件及损失。

第十二条

纠纷处理完毕后,承办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填写于《纠纷情况登记表》,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连同纠纷处理的相关资料、法律性文件等原件报办公室存档。

纠纷处理的相关资料、法律性文件,纠纷承办部门应向企业管理部提供复印件,由企业管理部建立纠纷处理档案备查。

第三章 诉讼案件管理

第十三条 业务经办部门对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案件,应提前10个工作日(凡涉及到诉讼时效的,应在诉讼时效到期2个月前提报)填写《拟起诉案件审批表》(见附件二),连同相关证据资料、情况说明报企业管理部。

企业管理部对《拟起诉案件审批表》及证据资料进行审查,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报请公司领导审核、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处理意见及案件承办部门。

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后,企业管理部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拟起诉案件审批表》及相关文件转发案件的承办部门。

第十四条 案件承办部门应于收到企业管理部转发的文件后1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承办人员,由案件承办人员具体负责诉讼案件的处理。

第十五条

业务经办部门对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案件的时效负责,确保诉讼、仲裁案件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提起法律程序。

第十六条

对于公司应诉案件,由企业管理部统一接收法院或仲 4

裁委员会送达的起诉状、仲裁申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

第十七条 企业管理部应于收到应诉案件的法律文件当日,通知案件所涉及的业务经办部门,提供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复印件,同时提出应诉指导意见。

业务经办部门应于收到企业管理部转发的法律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填写《应诉案件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三),备齐相应的证据材料、情况说明,经部门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后报企业管理部。

企业管理部对业务经办部门报送的《应诉案件情况登记表》及证据资料等进行审查,于2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报请公司领导审核、法定代表人审批处理意见及案件的承办部门。

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后,企业管理部应于1个工作日内将《应诉案件情况登记表》等资料转发案件承办部门。

案件承办部门应于收到企业管理部转发的《应诉案件情况登记表》等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承办人员,由案件承办人员具体负责诉讼案件的处理。

上述应诉案件处理的审批程序由企业管理部负责协调,应在起诉状、仲裁申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送达后10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八条 案件的诉讼、仲裁程序终结,取得裁判文书后,案件承办部门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的处理结果填写于《拟起诉案件审批表》、《应诉案件情况登记表》,并对案件的处理情况作出书面总结,连同裁判文书报企业管理部,由企业管理部出具法律意见并报请公司领导批示。

第十九条 案件承办部门认为需要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的案件,应于裁判文书送达后2个工作日内填写《拟上诉(再审)案件审批表》(见附件四),连同裁判文书、相关资料报企业管理部。

企业管理部对案件承办部门报送的《拟上诉(再审)案件审批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于2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报请公司分管领导审核、法定代表人审批处理意见。

上诉、再审案件的办理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关于起诉案件的规定执行。

公司决定上诉、再审的案件,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应配合协作,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

第二十条 公司决定不予上诉的案件,企业管理部应将公司领导批示的处理意见及相关裁判文书及时转发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负责裁判文书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申请执行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的审批、办理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关于起诉案件,以及第十六条、十七条关于应诉案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诉讼案件的起诉、申请仲裁、应诉、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诉讼和解、执行和解、撤诉等法律程序的启动和终止以及诉讼案件的具体处理方案,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同意后,由诉讼案件承办部门按照审批意见办理。

第二十三条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需出具的起诉状、仲裁申请书、6

上诉状、再审申请书、执行申请书、答辩状等法律性文件及相关合同类文件,分别按照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程》、《合同管理规程》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关于诉讼案件委托代理人的选聘资格及聘用审批程序,按照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诉讼案件承办部门及承办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对案件的情况作详尽的了解,有权调查、收集相应的证据材料,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公司应全力配合。

第二十六条 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案件承办部门、承办人员应随时跟踪了解、掌握案件办理的进展情况并及时通报企业管理部。

对于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项,承办部门可随时向企业管理部咨询,由企业管理部提供法律服务与支持。对于疑难法律问题或重大法律事务,由企业管理部联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或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对于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的专项问题,承办部门可向企业管理部作出书面通报,由企业管理部协调相关部门或所属公司协同处理,或报请公司领导批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案件承办部门、各所属公司对所承办的诉讼案件,应做好统计、报告工作。

各所属公司负责本公司诉讼案件的统计、报告工作,按照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程》的规定向企业管理部报送诉讼案件统计报表。

企业管理部负责公司诉讼案件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按照公 7

司《法律事务管理规程》的规定,汇总公司及所属公司诉讼案件情况并分析风险,向公司领导汇报。

第二十八条 企业管理部负责公司诉讼案件办理的协调、监督工作,可随时向诉讼案件的承办部门、人员了解办理的进展情况;承办部门、人员应积极配合,及时按照企业管理部的要求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根据诉讼案件办理的具体情况及所涉及的具体事项,企业管理部可以书面形式向承办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承办部门应予采纳,并结合具体情况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

第二十九条 在诉讼案件处理过程中,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应密切配合、全力支持,任何部门、个人不得借故拖延、拒绝配合。

第四章 纠纷、诉讼案件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纠纷、诉讼案件的承办部门应建立纠纷、诉讼案件档案,一案一档。

纠纷、诉讼案件的承办部门负责收集、整理纠纷及诉讼案件处理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往来函件等书面资料,起诉状、反诉状、申请书、上诉状、答辩状、证据资料等原件,庭审笔录、代理意见、裁判文书、和解协议、履行资料等。上述资料作为纠纷、诉讼案件的档案资料,应及时归入纠纷、诉讼案件档案。

纠纷、诉讼案件处理终结后5个工作日内,承办部门整理完毕纠纷、诉讼案件档案,交办公室存档。

第三十一条 企业管理部负责对公司的纠纷、案件情况登记造册备查。

第三十二条 办公室根据公司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负责纠纷、诉讼案件档案的存档、管理、查阅工作。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工作;企业管理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各部门、各所属公司的纠纷、诉讼案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及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凡在检查或日常工作中发现各部门、各所属公司未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的,有权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条 企业管理部定期对各所属公司纠纷、诉讼案件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工作检查的时间由公司根据具体工作安排确定。对于公司的工作检查,各所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工作检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是否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各所属公司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纠纷及诉讼案件;纠纷及诉讼案件管理工作基础性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报告、审批程序是否完备;相关制度是否完善、可行;纠纷、诉讼案件档案是否建立,档案资料是否完整、全面;相应报表是否及时、准确填报;是否存在有损公司合法利益的行为。

企业管理部应对检查工作予以总结,于检查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工作检查报告,提交公司领导,作为公司绩效考核的依据。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不足,企业管理部应及时通报相应所属公司并限期整改。各所属公司应对企业管理部提出的问题与不足及时整改,并于收到企业管理部通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整改报告,由企业管理部监督整改。

第六章 问责与考核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所属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如有下列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将相关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对于未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给予批评并限期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触犯《刑法》的,依法报请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及要求办理纠纷、诉讼案件;

(二)在办理纠纷及诉讼案件过程中谋取私利、收受回扣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纠纷、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准确报告纠纷及诉讼案件情况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的,除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处分外,相应追究相关部门及所属公司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一、《纠纷情况登记表》

二、《拟起诉案件审批表》

三、《应诉案件情况登记表》

四、《拟上诉(再审)案件审批表》

第四篇:企业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xx有限公司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讨论稿)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职责、权限 第三章 非诉讼案件管理 第四章 诉讼案件管理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七章 问责与考核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管理工作,依法、及时、高效处理诉讼、非诉讼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诉讼是指本公司及下属的子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以本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为当事人的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包括: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争议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申请复议案件以及各类仲裁案件等。

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非诉讼是指本公司及下属的子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以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下属子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限非司法/仲裁机关主持下)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

如无特别约定,本办法所称纠纷案件包括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案件。第三条 诉讼案件直接影响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声誉,因此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应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尽量避免诉讼案件的发生;对发生的诉讼案件应充分重视,及时、妥善处理,有效规避、控制风险,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各所属公司)。

第五条 各所属公司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职责、权限

第六条 纠纷案件管理实行业务部门和法律部门分工管理、密切配合的原则。纠纷案件发生部门或纠纷案件涉及事项的主管部门是纠纷案件管理的业务部门,法律部门是纠纷案件管理的归口部门。如无特别说明,本公司的法律部门为法务部。

第七条 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提供纠纷案件涉及的事实情况及证据材料;

(二)参与纠纷案件处理讨论;

(三)根据需要承担部分纠纷案件处理事务工作;

(四)负责与纠纷案件相对人的商谈和解工作;

(五)负责协调纠纷案件处理涉及的费用支出及收取(律师费除外);

(六)指导下级业务部门(如有)做好纠纷案件处理工作;

(七)建立非诉讼案件工作台账和档案管理制度;

(八)根据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第八条 法律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纠纷案件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牵头负责纠纷案件的司法程序处理;

(三)负责纠纷案件处理涉及的外聘律师费用管理;

(四)会同业务部门制作重大案件专题汇报并供本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阅知;

(五)建立诉讼案件工作台帐和档案管理制度;

(六)负责纠纷案件的报备工作;

(七)签收、发送法律文书(非诉讼案件除外);

(八)指导下属单位(如有)的纠纷案件管理工作;

(九)根据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纠纷案件处理完结前(诉讼案件应在裁决/调解书生效前),案件处理的参与者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坚持保密原则。如违反保密规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事项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纠纷案件为重大案件。对于重大案件,法律部门应报有关管理层审批,并形成专题汇报供本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阅知。

(一)涉案标的额为人民币 万元(含)以上;

(二)案件主体或标的涉外(含港澳台),单个劳动纠纷案件除外;

(三)涉及公司整体利益或处理结果对本公司有重大影响;

(四)本公司法律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案件。

重大案件之外的其他案件为一般案件,对于一般案件,由法律部门会同业务经办部门决定,在必要时可报公司管理层审批。

第十一条 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性文件、合同类文件的出具/查找,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参与纠纷案件管理。

第三章 非诉讼案件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在工作过程中,如发现本部门难以处理,需要公司法律部门和/或律师提供支持的案件及事项,应积极了解情况并与纠纷对方当事人协商,及时填写《非诉讼案件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后,连同纠纷情况说明、相关资料等,报法律部门。

业务经办部门应根据法律部门的具体要求,提供或补充提供详细的情况说明及资料,以便于及时、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 法律部门对业务经办部门提交的《非诉讼案件情况登记表》及案件资料进行分析,于 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并及时通知业务经办部门,同时督促经办部门妥善处理。在必要时可报请公司管理层批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业务经办部门在收到法律部门转发的《非诉讼案件情况登记表》后,应在 个工作日内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处理,并将确定专门负责人的《非诉讼案件情况登记表》反馈给法律部门,以便沟通跟进。

业务经办部门在全面了解案件情况的基础上,应通过积极的沟通、协商、调解,及时、妥善、有效的解决纠纷。

第十六条 非诉讼案件处理原则上由业务经办部门负责;法律部门提供法律服务与支持。

对于重大纠纷或疑难法律事务,由法律部门联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作为纠纷处理的参考;或请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处理。

纠纷处理过程中涉及专业、疑难问题,或需要协调公司其他部门共同处理时,业务经办部门应根据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及时书面上报 部门,由 部门 统一协调处理。

第十七条 非诉讼案件发生后,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应充分重视

并积极处理;杜绝隐瞒不报、推托迟延的情况,避免因纠纷处理不当、不及时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十八条 非诉讼纠纷处理完毕后,经办人应于 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填写于《非诉讼案件情况登记表》,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法律部门。

第四章 诉讼案件管理

第十九条 业务经办部门对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案件,应提前个工作日(凡涉及到诉讼时效的,最迟应在诉讼时效到期2个月前上报)填写《拟起诉案件审批表》(见附件二),连同相关证据资料、情况说明报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对《拟起诉案件审批表》及证据资料进行审查,于 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必要时报请公司管理层审批,并在 日内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案件经办部门。

第二十条 案件经办部门应在收到法律部门书面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承办人员,由案件承办人员具体负责诉讼案件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业务经办部门对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案件的时效负责,确保诉讼、仲裁案件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启动法律程序。

第二十二条 确定起诉后 日内,由法律部门负责制作诉讼文书,或在必要时将案件材料提交外聘律师,由律师起草,并由其确认。并在确认诉讼文书后 日内,办理完毕立案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公司被动应诉案件,由法律部门统一接收法院或仲裁委员会送达的起诉状、仲裁申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

第二十四条 法律部门应在收到应诉案件的法律文件后 日内,通知案件所涉及的业务经办部门,并提供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复印件。

业务经办部门应于收到法律部门转发的法律文件后 个工作日内填写《应诉案件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三),备齐相应的证据材料、情

况说明,并确定具体经办人,经部门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后报法律部门。

诉讼案件处理的对接程序及相关诉讼手续办理由法律部门负责协调,应在起诉状、仲裁申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送达后 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五条 法律部门应加强对外聘律师的监督和管理,定期了解案件的进度。与此同时,案件承办人员应积极与律师沟通,如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有可能对案件处理产生影响,应尽快通知法律部门和律师,以便及时调整诉讼策略。

第二十六条 案件终结,取得裁决/调解文书后,代理律师应在领取诉讼文书后 日内将案件结果告知业务经办部分及法律部门。

第二十七条 案件经办部门认为需要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的案件,应于裁判文书送达后 个工作日内填写《拟上诉(再审)案件审批表》(见附件四),连同裁判文书、相关资料报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对案件经办部门报送的《拟上诉(再审)案件审批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于 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必要时可报请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处理意见。

上诉、再审案件的办理程序,参照本办法关于起诉案件的规定执行。

公司决定上诉、再审的案件,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应配合协作,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决定不予上诉的案件,法律部门应将处理意见及相关裁判文书及时转发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负责裁判文书的履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申请执行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的审批、办理程序,按照本办法关于起诉、应诉案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关于诉讼案件委托代理人的选聘资格及聘用审批程序,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诉讼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对案件的情况作详尽的了解,有权调查、收集相应的证据材料,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公司应全力配合,不得无故推诿、拖延、拒绝。

第三十二条 对于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项,经办人可随时向法律部门咨询,由法律部门提供法律服务与支持。对于疑难法律问题或重大法律事务,由法律部门联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或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对于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的专项问题,经办部门可向法律部门作出书面通报,由法律部门协调相关部门或所属公司协同处理,或报请公司领导批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 法律部门负责诉讼案件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同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诉讼案件统计报表》(见附件五)。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非诉讼案件的具体经办人员应建立案件档案,一案一档。

案件档案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案件的合同、协议、票据、往来函件、履行资料等。

对于已处理完毕的案件,应在 日内,完成整理订卷,并交本部门档案管理机构存档。

第三十五条 诉讼案件的代理律师应在收到判决/裁定/调解/裁决书后 日内整理归档,并将案卷移交法律部门。案卷应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通知、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相关证据、答辩状、代理词及判决、裁定、裁决书等。

第三十六条 法律部门应及时将诉讼案件案卷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负责对公司的诉讼案件存档情况登记造册备查。

第三十七条 公司档案管理部门根据公司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负责诉讼案件档案的存档、管理、查阅工作。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工作;法律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各部门、各所属公司的非诉讼、诉讼案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及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凡在检查或日常工作中发现各部门、各所属公司未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的,有权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九条 法律部门定期对部门及各所属公司非诉讼、诉讼案件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工作检查的时间由公司根据具体工作安排确定。对于公司的工作检查,各所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工作检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是否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各所属公司实施细则的规定(如有)办理非诉讼及诉讼案件;案件管理工作基础性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报告、审批程序是否完备;相关制度是否完善、可行;案件档案是否建立,档案资料是否完整、全面;相应报表是否及时、准确填报;是否存在有损公司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四十条 法律部门应对检查工作予以总结,并在检查工作完成后 个工作日内出具工作检查报告,提交公司领导,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不足,法律部门应及时通报相应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并限期整改。各部门应及时整改,并于收到法律部门通报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出具整改报告,由法律部门监督整改。

第七章 问责与考核

第四十一条 各所属公司工作人员如有下列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将相关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对于未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给予批评并限期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触犯《刑法》的,依法报请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及要求办理案件;

(二)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谋取私利、收受回扣的;

(三)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拖延、推诿、不予配合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准确报告纠纷案件情况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为的,除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处分外,相应追究相关部门及所属公司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法律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公司如有其它规章制度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一、《非诉讼案件情况登记表》

二、《拟起诉案件审批表》

三、《应诉案件情况登记表》

四、《拟上诉(再审)案件审批表》

五、《诉讼案件情况统计表》

第五篇:集团-诉讼、仲裁案件管理办法

XXXX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仲裁案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全面预防诉讼、仲裁案件法律风险,加强诉讼、仲裁案件管理,维护XXXX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集团公司”)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以集团公司为诉讼主体的诉讼、仲裁案件的管理。

第三条【涵义】本办法所称的诉讼、仲裁案件是指:

(一)与其他主体发生的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商事仲裁案件;

(二)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诉讼、仲裁案件;

(三)可能给集团带来不利影响的群体性诉讼、建筑工程和环境保护案件;

(四)海事海商、涉外案件。

第四条【管理部门及职责】集团公司法务部是集团诉讼、仲裁案件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制定实施集团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管理制度,对集团公司诉讼、仲裁案件进行统计、整理和归档;

(二)依法处理集团公司诉讼、仲裁案件并对各子公司 的诉讼、仲裁案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对办理案件的外聘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和管理;

(四)其他有关诉讼、仲裁案件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原则】集团对诉讼、仲裁案件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积极维护集团权益原则;

(二)集中管理与分工负责原则;

(三)兼顾效率与安全原则。

第六条【处理案件的基本原则】集团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经OA流程审批明确是否外聘律师代理案件。对于需外聘律师代理的案件,由争议产生的相关部门选定外聘律师,并由法务部与外聘律师签署案件代理合同,合同应明确代理费或其计算方式及支付条件、时间。

集团下属分、子公司具有集团明确自主经营授权,以集团名义签署但集团不进行实质经营管理且的具体经营行为引起的诉讼、仲裁案件,由争议产生的相关部门自行处理,法务部可以进行必要的监督指导。由此对集团造成的损失按照集团内部经营管理条例予以追偿、惩处。

法务部全程参与集团诉讼、仲裁案件的处理,记录案件进展,对外聘律师的代理服务情况进行监督,外聘律师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未尽审慎义务、不能胜任法律服务需求、违反法律服务合同等情形,可能损害集团权益的,应及时上报集团公司。经集团公司查证属实的,由集团公司及时更换外聘律师。

第二章 案件的处理 第七条【案件处理流程】争议、纠纷发生后,相关部门认为需要提起诉讼、仲裁或认为可能引发其他主体对集团提起诉讼、仲裁的,应及时通过OA系统向分管领导报告请示;经分管领导OA审批移至法务部后,相关部门应将所有与争议、纠纷有关的合同、票据等全部证据材料移交给法务部;法务部向相关部门及业务人员核实、调查有关案件情况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如实告知有关纠纷的事实情况,以查明事实,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保证。

法务部经分析研究后,将处理意见OA逐级上报各级领导后,正式开展诉讼、仲裁案件的委托、办案、执行等相关法律流程。

第八条【案件分析报告】法务部在收到相关职能部门或司法部门移交或送达的案件材料或法律文书后,应在认真研究证据材料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案件分析报告。案件分析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对方当事人情况及财产线索;

(三)案件管辖地;

(四)案件已有证据材料;

(五)案件争议焦点及处理建议;

(六)对案件结果的分析预测;

(七)其他与案件处理相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

第九条【证据材料】对拟提起诉讼、仲裁的案件,相关部门应及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原始证据材料,并对所提供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票据、单证、鉴定报告、检测结果、录音录像资料、公证书、来往信件等。

第十条【诉讼保全】诉讼、仲裁案件,对方当事人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股权投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的,应当及时提起诉讼保全申请,最大程度维护集团公司利益。

第十一条【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案件交由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的,相关部门、法务部应做好配合、协调工作,并对外聘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工作进行监督,要求其及时汇报案件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审慎处理】法务部应勤勉谨慎履行职责,对诉讼、仲裁案件及时跟进,做好诉讼、仲裁案件的起诉、答辩、证据置换、庭审调查、辩论等工作,努力做好与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沟通工作,争取最大程度维护集团权益。

第十三条【案件执行】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裁决,应及时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

第三章 案件的管理

第十四条【档案管理】法务部应建立健全诉讼、仲裁案件档案,加强案件档案管理,及时将案件相关档案移交档案部门存档,诉讼、仲裁案件档案主要包括如下资料:

(一)OA审批流程打印件;

(二)案件分析报告或法律意见书;

(三)起诉书、答辩状、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四)诉讼保全情况;

(五)案件证据资料;

(六)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相关材料。第十五条【台账管理】法务部应建立健全诉讼、仲裁案件台账,台账应包括如下内容:案由、案件管辖、对方当事人、涉案金额、保全情况、争议焦点、经办人员、案件进展、处理结果等。

第十六条【奖励和处罚】集团对在处理诉讼、仲裁案件中作出重大贡献的法律事务机构及法律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有关工作人员在处理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集团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解释权】本办法由集团法务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生效】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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