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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 三违处理办法
编辑:紫云轻舞 识别码:17-638350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16 03:16:26 来源:网络

第一篇:煤矿 三违处理办法

新吉克煤矿“三违”处理办法

为了扭转当前安全生产被动局面,实现本质安全目标,根据矿

[2013]《关于“三违”治理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经矿研究决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领导: 矿成立“三违”治理领导小组,xxx任组长,xxx任副组长,xxx同志具体负责“三违”治理的日常组织领导工作。安监部、生产部(生产办)、政工部、群工部、财资部、企管部、党政办等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三违”治理活动办公室设在安监部,负责全矿“三违”的追查分析、统计上报等日常性工作,负责对各单位、各级领导反“三违”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二、治理目标:

1、“三违”人员的安全意识有明显提高,杜绝重复违章现象;

2、广大员工对“三违”治理的自觉行动有明显进步;

3、“三违”人数有大幅度下降;

4、消除违章因素造成的各类事故,实现安全年。

三、“三违”的处理程序: 先由矿安监部初步追查,事实清楚,属“三违”行为后,按照追查分析、现身说法、停班学习、帮教提高、行政处罚、张榜公示、电视爆光、亲属签字、建档立卡、业务考试的“三违”处理程序进行。

1、追查分析:由矿安监部组织,相关部门领导、“三违”人员及单位负责人、发现“三违”人员参加。

2、现身说法:“三违”人员在本单位安全活动时,结合自身“三违”事实,谈认识、谈体会,吸取教训,保证不再违章。由各单位主管负责。

3、停班学习:停班学习的形式采取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一般“三违”集中学习一

周,严重“三违”集中学习10天,集中学习由财资部负责。

4、帮教提高:矿级以上的领导对“三违”人员进行谈话,帮助“三违”人员提高认识。

5、行政处罚:按照“三违”治理的条款进行处罚。

6、张榜公示:在公示栏公布处罚结果。

7、广播爆光:人力资源部部组织,电讯中心对“三违”人员的追查、谈话、处理进行爆光。

8、亲属签字:“三违”人员在停班学习期间,通过认识,写出安全保证书,家属或亲人在安全保证书上签名。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

9、建档立卡:对各类“三违”人员安监部建立追查、处理档案,记录清楚。

10、业务考试:停班学习期满前二天,“三违”人员带家属或亲人签字的安全保证书,进行业务知识考试,考试时严格按照教考分离的办法执行,考试不合格,将延长停班学习时间,直至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具体由安监部组织。

四、治理措施:

(一)认真抓好舆论引导和宣传教育,增强对“三违”治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今年以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虽然我矿总体安全形势基本稳定,但工伤事故时有发生,有些事故性质还相当严重,究其原因都是因“三违”造成的,“三违”行为屡禁不止,少数“三违”人员及习惯性违章屡教不改,已严重威胁职工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必须下大力气治理“三违”,否则,很难维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基层各单位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要充分认识到“三违”是造成各类事故的根源,也是影响企业形象和制约企业发展的“顽症”。各单位、各部门、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对反“三违”的认识,治理“三违”

事关职工生命安全和切身利益,事关企业利益和矿井安全,事关各级领导干部政治前途,事关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经济问题和政治问题,是企业党政工组织关爱职工生命的具体行动。谁在治理“三违”活动中消极等待或有抵触情绪,谁就是不称职的干部,就要被淘汰。要利用多种有效形式,学习贯彻落实《总经理安全办公会纪要》的意见,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内,要在全矿上下全面动员、全员参与,象防治“非典”那样来治理“三违”,打一场治理“三违”的歼灭战,力求“三违”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二)规范对各类“三违”行为的追查分析。

1、对副总、井级及科区级干部的违章行为,由矿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牵头,矿安监部参加追查分析。

2、对班组长的违章行为,由安监处长牵头,矿安监部、政工部、群工部、财资部和违章人员所在单位的区长或支部书记及当班的安监员参加追查分析。

3、对工人的违章行为,由矿安全监察部部长牵头,矿安监部、政工部、群工部及当班的跟班区长、班组长、安监员参加追查分析。

4、对党员的违章行为,由纪委书记牵头,矿安监部、政工部、群工部及所在单位党支部书记参加追查分析。

5、对严重“三违”或矿处级干部制止的“三违”行为,按专业分工由分管矿处级干部亲自组织,矿安监部、政工部、群工部、财资部等部门负责人参加追查分析,并进行全过程录像,并将录像带报矿安监部,由矿安监部集中报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

6、对因违章造成事故的,由矿长组织,分管领导、安监处长和工会主席及相关单位的职工参加,进行公开追查分析。对“三违”人员的追查分析要定性准确,追查人员

及违章人员必须双方签字划押,手续齐全。

(三)建立对“三违”人员的谈话制度。在对各类“三违”行为进行追查分析后,先后由群工部部长、政工部(宣传)副部长、“三违”人员所在单位的党支部书记分别从维护职工的根本利益、“三违”对企业、个人和他人带来的危害和安全法律法规三个方面找其谈话,是党员干部违章的由纪委书记找其谈话,强化对“三违”人员的安全意识教育。谈话时按照《违章帮教谈话记录表》的内容进行谈话、记录,谈话人和被谈话人双方签字。井级以上的领导干部每月必须与一名“三违”人员谈话,并按上述要求做好谈话记录,以真正提高安全教育的效果。

(四)严格对“三违”人员的处罚。按照关于落实第7号《总经理安全办公会纪要》的意见,对一般“三违”实行停班学习不少于1个班、严重“三违”人员停班学习2-3个班,停班学习的形式采取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追查、停班学习期间发给生活费,安监部门发给《“三违”界定范围》及相关资料供其学习。经帮教,学习期满后,本人必须写出安全保证并经其家属或亲人签字,经业务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考试不合格或学习期间表现不好者,将延长停班学习时间,直至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在实施对“三违”人员停班学习的规定时,原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条款继续执行,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井下辅助单位的“三违”人员,学习考试合格后,男职工一律调入采掘单位工作。单位因“三违”人员停班学习而影响安全生产的责任自负,“三违”人员停班学习期间的生活费由单位计件工资总额中列支。外联

单位的“三违”人员,除了给予每人1000元的罚款外,一律予以辞退。

(五)严格“三违”造成事故的领导责任追究。继续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治理“三违”的指标任务,鼓励各种治理“三违”的有效创新形式,提高“三违”治理的质量,矿级干部每月治理“三违”不得低于3人次,副总、科级领导及安监部安监员每人每月治理“三违”不得低于1人次,企管部、政工部、群工部、财资部、矿办、井办、供管科、供应站、质管中心副科级以上的干部每人每月治理“三违”不得低于1人次,生产部、技术中心(女科员除外)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每人每月治理“三违”不得低于1人次。各基层单位在治理“三违”时采用自查自究的方式,但必须追查处理,并建立台帐。各单位、各级领导治理“三违”的指标在月度计划本上同下,凡完不成指标的,少治理“三违”1人次罚款50元。安监部门负责对各级领导干部治理“三违”指标的考核,严禁弄虚作假,各级管理干部发现的“三违”一律报矿安全监察部,参与追查分析,经认定属实后,确认指标的完成。基层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三违”的治理力度,凡因“三违”造成重伤或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的,当班跟班区长撤职,当班班长和现场安监员按工作失职给予停班学习,并按集团公司职务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责任,对单位集体罚款30000元。凡因“三违”造成1人工亡事故的,发生事故区队的党政主要领导一律给予撤职处分;事故责任者一律开除矿籍,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全体干部职工一律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治理期间,单位每月出现二次及以上严重“三违”的给予党政主管“黄牌”警告,受两次“黄牌”警告的,一律给

予撤职处分。

(六)对“三违”处罚一视同仁,丝毫不能动摇。对领导干部的违章指挥,不管其职务高低,与工人的违章作业同等对待,不得姑息迁就,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其说情或降低处罚标准。对各类“三违”人员的停班学习必须坚决执行,不得含糊,发现一个,停班学习一个,发现一百个,停班学习一百个,宁可不生产,不能不坚决,凡停班学习人员,在没有接到安监部上班的通知,任何人不得安排其工作。

(七)认真做好宣传发动,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政工部和电讯中心要开辟专题和专栏报道 “三违”治理的正反典型,对领导干部的违章指挥进行曝光,对安监部追查分析的违章行为进行现场报道,各单位要利用一切宣传阵地宣传《实施意见》的内容,利用一切会议一个不漏的向职工贯彻《实施意见》的精神实质,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同时,各单位要制定治理“三违”的具体措施。

新吉克煤矿 2013年5月25日

第二篇:煤矿“三违”认定和处罚办法

煤矿“三违”认定和处罚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三违”的认定和处罚管理,依据 《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法》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令、规定,有效地遏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犯劳动纪律,避免和减少各类事故,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结合矿井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三违”概述

“三违”是指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或现象。“三违”是引发事故的根源,“无章可循”是最大的违章。每一起事故都是由若干个违章、隐患叠加而引发的,而每一起违章的发生不仅仅是主管方面的不安全性行为表现,更是制度缺失、技术失误、设备缺陷等诸多管理漏洞造成的。因此,根除“三违”、防范事故,不仅要在规范作业行为上下功夫,更要强化作业现场“人、机、环、管”各方面不安全因素的预控管理,坚持依法治安,按照“党政同则、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三违”管理流程,切实消除“三违”发生的土壤和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 “三违”的定义和分类

1、违章指挥:是指各单位生产经营者或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同意、安排或指挥生产的行为。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者之中,违章指挥危害最大,造成的影响和损害的程度也最为严重,它具有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重特性,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不可抗拒性,特别是隐性违章指挥不易发现,但对安全的威胁更大。

2、违章作业:主要是指操作人员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冒着危险进行作业的行为。

3、违反劳动纪律:主要是指员工违反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即违反单位为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

4、“三违”的分类:按照违章群体分为指挥类违章(包括指挥性违章、装置性违章、管理性违章)和作业类违章(包括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两大类。指挥类违章从管理、环境、设备方面按照职责、职能,具体划分为一类违章指挥行为(决策、指挥层)和二类违章指挥行为(现场安排、组织层);作业类违章划分为一般规定、掘、机电、提升运输、“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地面建筑及其他作业八个部分,并按其情节轻重程度以及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的后果,界定为严重“三违”和一般“三违”。

第三章 “三违”产生的根源 1.“三违”现象发生的主观因素 侥幸心理

有些职工盲目自信,自认为自己控制力强、有办法,对作业环境和条件变化能够掌握,偶尔违章不会出事。

麻痹心理 在生产作业条件较好,安全生产形势长时间稳定的情况下,有些职工就会不自觉地松懈下来,把规程、措施、正规作业抛至脑后。

习惯心理 由于工作内容和形式单一,有些职工看惯了、干惯了,靠惯性作业,凭经验施工,根本不去想是否违规,是否符合措施要求。

马虎心理 部分职工在工作中一贯马马虎虎、粗枝大叶,作业时注意力不集中,应付了事。

蛮干心理 有些职工,特别是基层班队级管理,摆不正安全与生产、与效益、与时间的关系,只想着要产量、要进尺、要速度,不顾作业场所有没有安全隐患,甚至有极少数人发现了隐患也不处理,野蛮操作。

取巧心理

有的职工为了达到目的,投机取巧、我行我素,不充分估计行为的恶果,冒险违章违纪。

盲目心理

一些进矿时间不长的新工人和部分文化程度较低的老工人,由于缺乏安全知识或文化技术素质低,作业中糊里糊涂违章,糊里糊涂出事。

厌倦心理 少数职工因长年累月地高强度劳动或身体健康原因,不堪重负,生产热情不高,工作完全处于应付状态,使安全缺乏可靠性。

唯心心理 极少数文化程度较低的职工,受封建迷信思想影响,抱着“是福不是祸,是祸躲不过”的错误想法,不注意安全,随意工作。

2.“三违”现象发生的客观因素 职工文化素质不高。相对较低的文化水平,往往使职工认识问题不全面、不充分、不理性,反映在安全生产上,就是摆不正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常会产生“上班就是挣钱”的单纯认识。

作业条件差,劳动强度大。煤矿生产受多种自然灾害威胁,生产战线长,作业条件差,长期高负荷的简单劳动,很容易让职工的生理和心理产生疲倦,滋生麻痹和取巧心理,常常为图一时的省事、省力,就心存侥幸,铤而走险。

管理不科学。主要体现在:干部抓管理不讲究方式方法,喜欢采取“土政策”对职工高压强管,缺乏民主公正,严重挫伤职工参与安全管理积极性;管理干部不能以身作则,在现场强行要求职工违章作业,甚至带头违章违纪,给职工的安全观念造成错误引导;工作任务布置不合理,不考虑作业现场的实际状况安排任务,造成职工身心疲惫,忽视安全,违章蛮干。

社会环境影响。随着社会的发展,职工参与社会生活的程度在不断增加。一方面,职工过多地接受外部信息,分散精力,在工作中注意力不集中,行为走样;另一方面,收入高低的攀比,造成心理失落,安全思想不稳定;再次,职工家庭中发生的一些矛盾、困难及生老病死等重大事项,使职工思想情绪波动,在特定的条件和环境下导致行为失调。

“三违”现象有人的心理、生理以及管理等多方面的原因,如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意识低下以及不健康的安全心理;休息不足、劳动强度大导致意识疲劳;不良情绪和异常心理的影响;逆反、偷懒、走捷径和省事心理作怪;观察不细致,思想不集中,反应不敏捷,操作不熟练;自控能力差,应急处理和自救能力差;教育培训未到位或无证上岗;现场缺乏安全检查和监护,现场管理人员责权不清,安全责任意识树立不牢;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不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执行不力,安排工作、指挥生产时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等。

第四章 杜绝“三违”的对策

1.职工要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三违”的外在表现是行为,根子在思想。要扎实做好一人一事的职工思想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用安全文化教育人、引导人、塑造人,使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思想。

2.培养职工健康的心理和强烈的责任意识。要通过扎实深入的宣传教育,帮助职工把实现自我价值构筑在矿井发展的平台之上,激发他们的主人翁意识,自觉主动地端正工作态度,用正确的心理支配行为,履行工作职责。真正实现“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我能安全”的转变。

3.提高职工安全知识水平和安全操作技能。安全素质是职工安全意识、业务水平、行为能力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体现。要强化安全培训这一提高职工安全素质的重要途径,大力开展岗位练兵与考核,全面提升职工安全知识水平和安全操作技能。4.促进现场管理的科学和规范。(1)管理制度要规范。使职工在生产的全过程都能做到有令可行、有章可依。(2)管理手段要科学。要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合理地安排工作任务;要科学有效地利用工时,提高生产效率,杜绝疲劳作业现象,使职工始终能够保持充足的体力和良好的工作状态。(3)现场监督检查要严格。对职工的违章违纪,要及时制止,促使职工养成好的行为习惯。

5.“三违”危害性教育与严肃查处相结合。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教育不放松,紧密围绕职工生理和心理规律、社会和家庭生活对人的影响规律、安全与生产辨证发展规律,以有效、管用为原则,通过开展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三违”人员现身说教等安全教育活动,使大家充分认清“三违”的严重危害和后果,自觉规范行为,远离违章。对发现的“三违”要通过思想教育、个人反思、安全培训、经济处罚等手段,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始终保持严打“三违”的高压态势。

6.强化管理人员作用发挥。在反“三违”斗争中,各级管理人员应责无旁贷地走在前列,不仅要严格管理,制止职工的违章行为,而且要严格要求自己,做遵章守纪、规范指挥的模范。

7.坚持依靠创新促安全。要依靠技术创新,改变落后生产作业方式,淘汰落后设备,要从设计、安全保护设施等源头上入手,努力实现本质安全;要依靠管理创新,引进先进管理理念,改进安全管理方法和手段,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增强安全管理的科学性和实效性;要依靠制度创新,革除安全管理制度中的弊端,建立激励机制,形成崇尚安全,人人都是安全员的风气。

8.要重点控制25种人:一是善于冒险、不考虑后果的“大胆人”,二是冒失莽撞的“勇敢人”,三是吊儿郎当的“马虎人”,四是满不在乎的“粗心人”,五是心存侥幸的“麻痹人”,六是投机取巧的“大能人”,七是固执己见的“怪癖人”,八是牢骚满腹的“情绪人”,九是难事缠身、心事重重的“忧愁人”,十是急于求成的“草率人”,十一是心神不定的“心烦人”,十二是习惯违章的“固执人”,十三是图省事怕麻烦的“懒惰人”,十四是带病工作的“坚强人”,十五是休息不好、探亲归来的“疲惫人”,十六是变化工种岗位的“改行人”,十七是酒后上岗的“不醉人”,十八是力不从心的“老工人”,十九是不懂安全知识的“新工人”,二十是受了委屈的“气愤人”,二十一是不求上进的“抛锚人”,二十二是单纯追求任务指标的“效益人”,二十三是盲目听从指挥的“糊涂人”,二十四是新婚前后的“幸福人”,二十五是因家庭问题精神受刺激的“沉闷人”。这25种人不仅存在于现场操作人员中,也存在于管理人员之中。

第五章 “三违”的界定依据

本《办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煤矿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以及华能煤业公司、华亭煤业公司和矿井安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编制。按照“安全第一”、“不安全不生产”原则,坚持“严、细、实”的工作要求,以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为重点,兼顾岗位安全职责和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充分结合安全生产管理实际,遵循科学、适用、易操作的特点制定。

第六章 “三违”的认定程序

1.一类违章指挥行为由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安全监察科、工程管理科、机电动力科、调度室等科室负责人及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对照《“三违”界定标准(见附件)》、《煤矿安全规程》以及 公司、公司和矿井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决定处理。2.二类违章指挥行为以及严重违章作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由驻矿安监处长、安全副矿长组织安全监察科、工程管理科、机电动力科、调度室等科室负责人及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对照《“三违”界定标准(见附件)》、《煤矿安全规程》以及华能煤业公司、华亭煤业公司和矿井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提请矿长主持召开相关会议研究决定进行处理。

3.一般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由安全监察科组织工程管理科、机电动力科、调度室等科室负责人及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对照《“三违”界定标准(见附件)》、《煤矿安全规程》以及华能煤业公司、华亭煤业公司和矿井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安全副矿长审核,做出通报处理。

第七章 “三违”的处理办法

1.一类违章指挥行为按照管理层级不同,处罚办法如下: 施工单位一类违章指挥行为罚款6-8万元/起,做出经济处罚的同时,责令施工单位上级公司更换项目经理;监理单位一类违章指挥行为罚款5-10万元/起,做出经济处罚的同时,责令监理公司更换工程总监;矿科室一类违章指挥行为由矿长对主管科室提起一级问责,按照安全生产问责办法、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对主管科室及主管科室负责人、分管副职进行处理;矿领导层违章指挥行为,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报集团公司,执行集团公司的处理决定。

2.二类违章指挥行为按照管理层级不同,处罚办法如下: 施工单位二类违章指挥行为罚款2-6万元/起,做出经济处罚的同时,责令施工单位对违章指挥者调离管理岗位;监理单位二类违章指挥行为罚款3-8万/元,做出经济处罚的同时,责令监理单位对违章指挥者调离项目部;矿属基层单位(区队)二类违章指挥行为对该单位罚款1-2万(直接违章指挥人员承担80%,单位党政负责人各承担10%),并对直接违章指挥者提起二级问责,按照安全生产问责办法、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对基层单位直接违章指挥者做出处理。

3.严重违章、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处罚办法如下: 施工单位严重违章、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罚款1-2万元/起,做出经济处罚的同时,责令施工单位对直接违章、违反劳动纪律者调离项目部;监理单位严重违章、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罚款2-3万元,责令监理单位对直接违章监理调离项目部;矿属各单位严重违章、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对该单位罚款5000元-1万元/起(直接严重违章或违反劳动纪律者承担60%,单位党政负责人各承担10%,现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跟班队长、班(组)长共同承担20%,具体分配份额由该单位自行决定),并对严重违章者或违反劳动纪律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4.一般违章行为,处罚办法如下:

施工单位一般违章行为罚款5000元-1万元/起,做出经济处罚的同时,责令施工单位对直接违章者停工培训3天以上,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矿属各单位一般违章行为对直接违章者罚款1000-5000元/起,下岗培训3天以上,取消当月风险抵押金兑现和安全绩效奖,扣除“三违”人员所属单位当月安全绩效考核5分/人次。

5.集团公司安全检查或上级单位安全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除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对矿处罚外,矿对各科室、各参建单位有关责任人的处罚一律上调一个级别,按上一级别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6.因违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事故的按照矿相关制度另行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1.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反违章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本办法解释权归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附件:“三违”界定标准

第一节 指挥类违章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类违章指挥行为(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生产和施工建设的。(2)超能力、超定员或超层越界组织生产的。(3)新采区、新工作面没有按公司有关规定验收而生产或验收不合格,未认真整改,擅自组织生产的。

(4)无公司批准的采区设计方案或无采区设计指挥或同意职工开工。

(5)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指挥或同意职工开工或从事生产。

(6)巷道断面尺寸、坡度等设计不符合通风、提升、排水供用电、行人等实际使用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缺陷,仍然指挥或同意使用。

(7)矿井采掘、一通三防、提升运输、给排水、供用电、地面生产等系统设计不科学,不严谨,增加生产或施工过程中的作业环节、作业人员、零星工程或造成生产工艺复杂化,导致作业风险明显加大,仍然指挥或同意职工生产作业。

(8)擅自变动、拆除、改造、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备、设施。

(9)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三同时”要求建设,安全设施不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同意或指挥生产。

(10)未落实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应急值守空岗。(11)停工停产期间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不能保证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未落实 24h 值班制度,复工复产前未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12)安全设施不齐全、重大安全隐患未排除或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指挥或同意职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

(13)挂牌督办的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治理;重大隐患未落实整改。

(14)未按规定汇报重大隐患等安全生产问题;在检查考核中弄虚作假,编造虚假资料、提供假数据和信息。

(15)未制定专门措施,指挥职工冒险排除重大安全隐患。

(16)零星工程未执行“一项目、一措施、一标准、一验收”。无规程、措施或规程、措施落实不到位,指挥职工进行生产作业以及贯通巷道、调整通风系统、启封密闭、排放瓦斯、大件设备安装运输等工程。

(17)因安全管理制度、规程措施、作业标准等不完善或系统存在缺陷,造成职工现场无章可循;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离矿未办理请假手续且未安排临时负责人,导致工程项目无全面负责人的。

(18)矿井有强矿压显现现象,未严格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章关于冲击地压防治之规定。

(19)安排没有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岗位作业;新工人未经岗前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未签订师徒合同而安排上岗;安全培训考试中弄虚作假, 伪造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20)提升运输系统岗位人员未按规定配备,指挥或同意职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

(21)指挥职工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工种岗位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规定,冒险作业。

(22)未申请办理停送电工作票安排职工进行电气设备检修的;使用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23)提升系统安全保护、安全设施未按规定装设或失效;提升钢丝绳未按规定检测检验或达不到规定要求仍安排使用。

(24)设备有安全缺陷,不符合现场作业条件,投入使用或超过折旧年限仍超期投入使用。

(25)设备已经出现故障或设备长期带病运行,故障频繁,未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仍继续同意或安排职工使用。

(26)采掘工作面、提升运输环节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制定措施,或有措施不落实。

(27)主要轨道上下山未封闭管理。

(28)斜巷安全设施不齐全或不进行验收就安排投入使用。

(29)提升运输巷道轨道敷设不规范,轨距、坡度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同意或安排职工使用。

(30)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功能不完善或失效;指使职工破坏或关闭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31)矿井未按规定进行瓦斯动态预警分析;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一个月内发生 2 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瓦斯超限未查明原因、未采取措施继续组织生产。(32)矿长、总工程师、工程科科长、项目部经理及通风主管未按规定签阅瓦斯日报表和监测日报表。

(33)处理巷道积聚瓦斯,无排放瓦斯措施;未通知救护队自行安排侦探或排放瓦斯,排放瓦斯不按规定撤人、断电、送岗到位就指挥排放瓦斯。

(34)通风系统不合理,通风设施不齐全,出现无风、微风、循环风、老塘风,以及不合理的串(角)联通风、扩散通风;采掘工作面及机电硐室风量不足而同意或指挥职工继续工作。

(35)矿井各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行分区通风。(36)井下煤仓、溜煤眼放空,溜煤眼兼作风眼。(37)矿井有效风量率低于 85%或者矿井外部漏风率超过规定。

(38)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进风井筒时,井筒内未制定可靠的防尘措施、井筒中没有安装自动报警灭火装置和敷设消防管路且井筒中风速超过 4m/s。

(39)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未砌筑永久性风墙。

(40)违反通风、瓦斯、煤尘、防灭火的管理规定,对隐患处理不及时,不果断,又盲目安排施工。

(41)采掘工作面采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采取抽采瓦斯措施。

(42)矿井主要通风机因故障停电停风,对矿井安全和生产造成重大威胁,未采取有效措施。(43)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处于回风流。(44)井下爆破材料库无独立通风系统。

(45)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 45 天内未进行永久封闭;采区开采结束后 45 天内未进行永久封闭;回风流中 CO 浓度超过规定。

(46)开采自然发火煤层时,未按集团公司关于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有关规定制定、执行防灭火措施。

(47)启封火区未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48)采掘设计和作业规程,防治水无措施。(49)有严重突(透)水危险,不施工探放水钻孔,指挥职工继续进行采掘作业。

(50)施工探放水钻孔时,发现钻孔中有承压水喷出,指挥施钻人员拔出钻杆。

(51)井下排水系统未按设计要求具备排水能力,每年雨季前未进行水泵联合试运转。

(52)采煤工作面过断层、过破碎带、托伪顶开采、过老空、过旧巷、复合顶板采煤或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未制定安全措施,仍安排职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

(53)采煤工作面的初次放顶和采后收尾,无规程、措施施工或违反规程、措施施工。

(54)刮板运输机机头、机尾不按规程规定使用特殊支护组织生产。

(55)采煤工作面机巷断面不足设计值的 60%、风巷断面小于 3m2 仍安排职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56)上、下山施工未按规程规定布置躲避硐室。(57)掘进巷道贯通和透老巷、老空,未按规定下达预透通知书,无防冒顶、防水害、防瓦斯、防放炮伤人、防有害气体窒息、防风流紊乱等措施或现场措施不落实,无专人指挥。

(58)生产过程中对含水层、积水区和其它水体未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预测预报,先治后采”。

(59)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瓦斯等出现异常情况或发现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存在重大缺陷,未立即停止施工。

(60)对有突水淹井威胁的含水层、积水区及含水构造带,未进行物探、钻探、未按设计要求进行分区隔离盲目进行生产。

(61)矿井或工作面周边老窑或采空区有积水威胁,未进行受水威胁程度评价的,未采取可靠安全技术措施就指挥进行采掘作业。

(62)特种设备检测、检验不合格,强令或强行使用的。(63)强令班组或员工操作特种设备超温、超压或超负荷运行的。

(64)不具备检修或动火安全条件,强令进行检修或动火的。

(65)在无保证措施的情况下,强令班组解除系统或设备联锁。

(66)危废品未按规定处置,随意转移或处置。(67)未经总工程师同意或批准,随意修改煤化工生产工艺参数。

(68)不顾职工身体状况,强令加班加点,超负荷劳动。(69)指挥职工从事严重违章作业。(70)其它严重违章指挥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二类违章指挥行为(71)责令停产停工整改,未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就指挥职工恢复生产作业。

(72)安全隐患未排除或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指挥职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

(73)安排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职工入井作业的。(74)处理冒顶,无措施或不按措施组织施工。(75)采煤工作面没有两个及其以上畅通无阻的安全出口而组织生产。

(76)采掘工作面煤壁留有伞檐、悬矸危岩,不及时组织“敲帮问顶”处理,威胁人身安全,继续指挥职工作业。

(77)采煤工作面顶板来压或悬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加强支护和人工强制放顶而继续组织生产。

(78)运送、安装、拆除液压支架及处理倒架、咬架、压架、拆除立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无安全措施或不按措施组织施工。

(79)采煤机未安装能开停工作面刮板运输机的闭锁装置或装置失灵组织生产。

(80)采煤工作面失效支柱数量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仍安排职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81)采煤工作面有效支柱数量(包括备用量)低于作业规程规定数量的 80%,仍安排职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

(82)采煤工作面出现来大压征兆,有发生大面积冒顶事故可能,仍安排职工继续进行生产作业。

(83)掘进巷道工程质量低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继续组织施工。

(84)巷道贯通时,掘进工作面每次爆破前,未派专人和瓦检员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

(85)井下吊装物件使用原有支护锚杆的。

(86)无计划停风或停风后不及时撤人,不执行停风计划报告单。

(87)采用串联通风次数超过一次,或者未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进风巷中设甲烷断电仪及断电设备。

(88)局部通风机的位置、选型、配风量不符合规定。(89)因通风管理不善,造成瓦斯积聚或超限;瓦斯超限未停止作业、未及时汇报、未采取措施处理。

(90)回采工作面与相邻的掘进工作面、相邻的两个掘进工作面之间、采区内未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未制订安全技术措施而采用串联通风。

(91)井下无消防材料库,库内消防器材、工具不全,不定期检查更换。

(92)各进风井未安装防火门。(93)火区管理不当,永久防火墙无观测孔和放水孔,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管理。

(94)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未报矿调度室,未编制执行安全措施。

(95)电气设备没有安全标志及入井检验合格证入井的。

(96)设备运行期间安排职工进行检修、清理浮煤、清除煤尘等作业。

(97)机电运输设备主要转动部件裸露无防护罩、安全栏,未按照规定进行“逢孔必堵、逢转必罩”仍继续使用。

(98)斜巷人车无泄漏通讯机。

(99)提升运输连接件(三环链、插销或其他连接装置)不符合规定,使用非标准件;连接件不按期试验或超期使用。

(100)一部绞车双向提升或在一条斜巷内接力提升。(101)局扇停止运转后,不及时撤出人员,未按规定检查瓦斯。

(102)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反风设施开启不灵活,不能在 10分钟内改变巷道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供给井下的风量小于正常供风量 40%。

(103)放炮前后班组长不按规定撤人、断电、送岗到位就指挥放炮;放炮结束,未经全面检查就指挥撤岗、送电。

(104)排放瓦斯结束,未经全面检查就指挥撤岗、送电。

(105)放炮不执行“三人联锁”和“一炮三检”制度。(106)处理瞎炮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107)用放炮方法处理溜煤眼、煤仓漏斗堵塞违反规程有关规定。

(108)指使职工改变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设置参数。(109)采掘工作面遇断层、构造,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没有补充措施,仍安排职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

(110)掘进工作面或其它地点有透水预兆时,未停止作业,撤出人员采取措施处理而继续施工。

(111)在斜巷或采区巷道中探水时,未撤出受水患威胁区域的人员或出现上方探水,下方人员作业现象。

(112)巷道积水深度超过巷道高度 1/3,仍安排职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

(113)设备安装完毕,未经验收合格,就指挥投入正常使用。

(114)安排未持有效证件的人员从事特殊工种岗位作业。

(115)指使职工移动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监测探头正常安设位置。

(116)蓄电瓶电机车无措施进入架空线区段。(117)在绞车余绳、闸不完好、不灵敏、绞车不完好等情况下继续安排使用。

(118)无规程、无安全措施、无施工任务书安排施工零星工程。

(119)采区检修设备,控制电源的开关断电后无专人看管或不采取可靠停电措施安排施工。

(120)未制定安全措施,指挥用刮板运输机、胶带输送机运送物料。

(121)井上下要害岗位未按规定做到双人上岗。(122)未经矿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出具书面通知,就指挥职工开工。

(123)明知职工从事一般违章作业,不制止或直接指挥职工从事一般违章作业。

(124)其它一般违章指挥行为。第二节作业类违章 一、一般规定(均视为严重违章)

(125)入井未佩带自救器、安全帽、矿灯;酒后入井、上岗,入井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和穿化纤衣服下井。

(126)施工材料供应不及时或供应的规格与需求不符,造成现场施工违反规程或出现空顶作业。

(127)发生事故后,未按照事故汇报程序逐级向上汇报;因瞒报或汇报不及时而延误抢救处理,造成严重后果。

(128)下发安全隐患处理通知书(单)后,无故拖延,整改不力、不彻底。

(129)刁难、阻碍监督检查或打击报复安监(检)人员。

(130)入出井人员不服从检身人员检身,刁难、打骂检身人员。

(131)井上下要害场所、重要岗位脱岗、睡岗、串岗。(132)井下现场未按规定进行交接班。

(133)破坏井下安全设备设施、破坏或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

(134)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或在喷漆时吸烟、动用明火。

(135)作业规程及措施不贯彻学习、考试本人不签字或代签字。

(136)职工安全培训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的。(137)工作场所内打架斗殴。

(138)焊接和切割受力构件或容器管路内有压力、易燃易爆物而无特殊措施或未严格执行措施。

(139)在禁火区域内无措施进行焊接、气割作业。(140)驾驶制动失灵或无闸的机动车辆、行车等特种设备。

(141)无险情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142)未消除火种而离开焊接现场。

(143)平行作业安全距离不够又未采取安全措施。(144)在井口 20 米范围内吸烟或违章用火。(145)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乙炔气瓶距明火不足10 米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间距不符合规定。

(146)氧气瓶无防碰撞橡胶圈、安全帽、减压器、安全阀或减压器而进行焊割工作。(147)乙炔气瓶无防回火装置,无装压力表和安全阀而进行焊割工作。

(148)在地面仓库、监控机房、瓦斯泵站、风机房、配电室、木场、火药雷管库、油脂库、压风机房、选煤厂等严禁烟火的地点吸烟。

(149)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源等危险物品保管、使用违反规程和国家相关规定。

(150)私自进入重大危险源警戒区域或其它有明显警示标志的危险区域。

(151)不按规程、措施施工或作业。

(152)地面挖筑各类地沟深度超过 1.5 米时未戴安全帽。

二、掘进

(一)掘进系统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一般违章(153)支架迎退山超规定。

(154)水沟坡度、位置、尺寸、质量滞后,至茬面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

(155)锚网巷道压网、连网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钢带(托梁)接顶不实,锚喷巷道挂网未到基础,喷体未到基础,“赤脚穿裙”。

(156)巷道断面尺寸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157)锚杆(索)外露尺寸、接触面不符合规程规定,锚杆(索)托盘尺寸及锚杆(索)预紧力小于规程规定。

(158)锚杆排、间距或距迎头距离大于作业规程规定。(159)锚喷巷道复喷厚度不符合规程规定。

(160)喷浆前未冲洗岩帮,未对喷体定期洒水养护。(161)潮喷、砂浆配比不符合规程规定、未使用锚喷除尘器。

(162)掘进巷道轨道铺设有临时道或构件不齐全,紧固件不牢固,铺设质量不合格。

(163)锚喷(杆)巷道未按规定配备备用支护材料。(164)掘进巷道内管线悬挂不整齐;巷道内有淤泥积水,浮煤浮矸堆积,超过轨枕上平面。

(165)现场无施工图牌(板)或图牌(板)与施工现场实际不。

(166)掘进巷道未按中腰线施工。(167)锚杆巷道未使用专用工具。

(168)锚杆及锚索不按规定做拉拔试验的。

(169)扒装机无挡绳栏杆,骑溜式扒装机无挡绳设施,扒装机阻轮器失效。

(170)耙装机尾轮悬挂在作为支护的锚杆及其他支护体上。

(171)巷道成形差、有伞檐,煤跟不符合规程规定。(172)岩掘工作面见煤后,不及时更换雷管、炸药的。(173)在有冲击地压区域施工时,不采取限员限位等安全防范措施的。

(174)砌碹工作台上存放的数量超过作业规程规定。(175)砌碹没底槽,不留缓冲圈,灰浆不饱满,不抹保护层的。

(二)掘进系统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章(176)巷道维修未落实“一工程一规程”(措施、零星工程任务书)制度,零星工程任务书未学习贯彻、现场施工人员和技术人员未签字、或现场措施未落实。

(177)掘进迎头无临时支护作业或超前支护达不到规程要求的;超前支护移设不及时,接顶不牢固,临时支护不合格;迎头空顶作业;巷道永久支护距迎头距离超过规程规定。

(178)锚固力达不到规定数值;锚杆(索)预紧力合格率低于百分之七十,检测工具不齐全或不合格。

(179)使用不合格支护材料;掘进工作面截锚杆数量达到三根及以上。

(180)锚杆未按规定做拉力试验;对喷体不作厚度及强度检查或无记录;锚(网)带巷道顶板明显下沉,钢带撕裂严重,不及时复棚或补打锚索补强支护。

(181)修复巷道未执行由外向内逐架进行;修复巷道不设临时支护,退路不畅通;回撤支架不使用机械回撤;整改支柱未执行先支后回。

(182)扒装机未固定好而扒装;扒装机卡轨器失效,上山掘进二级保险不符合规定。

(183)扒装机扒装时,人员未撤离扒斗运行范围。(184)下山掘进,下山上口无防跑车装置,中间无超速捕车器,提升时未使用车尾保险绳,掘进工作面上方无挡车设施。

(185)巷道失修严重,影响通风、运输、供电、排水和行人安全。

(186)锚杆支护巷道锚杆规格、角度、外露长度连续出现5 根以上或累计出现 10 根不符合规程规定。

(187)综掘机司机无证操作,未使用专用工具开闭电气控制回路开关或专用工具保管不符合规定乱扔乱放。

(188)启动综掘机前未发出警报或在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有人时开动综掘机。

(189)无喷雾装置或喷雾装置不起灭尘作用时开启综掘机。

(190)综掘机停止作业和检修及交接班时,切割头不落地,未断开综掘机上两电源开关和磁力起动器的隔离开关。

(191)检修综掘机时,其他人员在截割臂和转载桥周围。

(192)掘进作业时,未在二运后方悬挂安全警示牌或现场作业人员进入二运以内范围。

(193)退锚作业时,退锚器受力下方有人作业。(194)站立于综掘机上打注锚杆、锚索。(195)带手套扶钻杆打眼。

(196)斜巷掘进扒装机与小绞车的移动方式违反规程规定。三、一通三防(一)通

风 1.矿井通风系统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一般违章(197)局扇启动装置安装不当;局扇未上架或吊挂;无消音器。

(198)局扇未实行挂牌管理。

(199)已停风的掘进工作面及超过 5 米的盲巷未密闭,电源未切断。

(200)井下空气成分、有害气体浓度、各地点风速、温度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201)风筒落地、拐死弯、泡在水中,未做到逢环必挂,擅自改变风筒方向。

(202)风门间距不符合规定,风门未闭锁或不起作用,关闭不严或变形,跑光漏风。

(203)密闭未采用不燃性材料构筑,未悬挂说明牌板,未按规定时间检查。

(204)调节风窗无固定螺栓,调节面积达不到要求。(205)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调节风窗,密闭设施构筑不符合标准。

(206)临时栅栏设置不符合规定,未揭示警标。(207)人员通过风门后,不随手关闭风门;风筒断开后未及时联接。

(208)不认真填写风机切换试验记录。

(209)通风设施破损未及时修复;质量不合格;漏风严重。

(210)主要通风机房内未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或未正常使用。

2.矿井通风系统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章(211)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停止供风后人员进入。(212)风筒末端距工作面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213)擅自开停局扇,局扇无风电闭锁,一台局扇向两个以上(包含两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214)风门同时打开造成风流短路;发现敞口盲巷。(215)井下用风地点未悬挂测风牌板,牌板风量不符合规定;擅自涂改测风数据;未严格执行每旬测风制度。

(216)启封盲巷密闭时,采用“一风吹”排放瓦斯。(217)矿井通风系统图、避灾路线图以及防尘、防火、抽采瓦斯管路系统图更新不及时。

(218)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或回风经过采空区或者冒顶区。

(219)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回风井筒时,井筒中未安装甲烷断电仪或风速超过 6m/s。

(220)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内,未安设两道连锁的正向风门和两道反向风门。

(221)在通风巷道内未按规定,随意堆放有碍通风的物品,临时滞运或需放置的物品不整齐,堆放空间超过通风巷道断面的三分之一。

(222)擅自改变通风设施(包括风门、风窗、风桥、风帘、测风站、挡风墙等)状态或破坏通风设施。

(二)瓦斯 1.矿井瓦斯管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一般违章(223)炮眼瓦斯浓度未按规定时间检查。

(224)矿井规定人员未随身携带光学瓦检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225)瓦斯检查地点设置范围不符合规定。(226)瓦检牌板损坏或数据填写不清;瓦检牌板悬挂位置不当。

(227)盲巷未设置栅栏及揭示警标,栅栏设置不严密的。

(228)擅自打开栅栏进入盲巷作业的。

2.矿井瓦斯管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章(229)高瓦斯区、瓦斯重点区瓦检员未执行现场交接班。

(230)瓦斯检查空班、漏检、假检,伪造数据的。(231)破坏瓦斯监测设施。

(232)瓦斯检查“三不对口”,检查手册无当班采掘队长签字。

(233)未按规定时间检查瓦斯,瓦斯检查次数不符合规定。

(234)采煤机、综掘机、综采支架移架工作时未悬挂便携式瓦检仪。

(235)瓦斯监测系统不能正常工作。

(236)对瓦斯异常区域,未编制及执行安全措施。(237)安全监控设备未定期调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未按规定配置,安设位置不当,未定期标校、失灵。

(三)防尘

1.矿井防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一般违章(238)掘进工作面及各运输转载点喷雾洒水装置不齐全,不灵敏可靠,不能正常使用。

(239)综采工作面未按规定配齐放顶喷雾设施并正常使用。

(240)采掘工作面净化水幕、远程喷雾未实现全断面覆盖。

(241)主要进风巷及采煤工作面上下巷和掘进迎头未实行净化通风,未按规定的位置、数量设置净化水幕。

(242)隔爆设施未悬挂说明牌板,未按规定时间检查。(243)各采掘工作面粉尘浓度未按规定进行测定或弄虚作假、伪造数据。

(244)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安装质量不符合规定。

(245)防尘管路布设不平直、不牢固,有死弯;管径及三通阀门未按规定设置;管道、接头漏水;水源水量不充足,水质、水压不符合要求。

2.矿井防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章(246)掘进巷道未按规定时间洒水降尘;无巷道洒水记录。

(247)掘进工作面放炮前后未冲刷煤岩帮;扒装未洒水降尘。

(248)放炮时净化水幕未打开,远程喷雾不能正常使用。

(249)采煤机、掘进机内外喷雾装置或负压喷雾,水压不足、降尘效果差或不坚持使用。

(250)防尘系统不完善;采掘工作面无防尘管路、洒水软管;防尘设施不健全、不完好;破坏防尘设施、隔爆设施。

(251)未制定除尘制度或未按规定冲洗粉尘,造成煤尘厚度超过 2 毫米,长度超过 5 米。

(252)无水开启采煤机、掘进机。

(253)井下工作地点干打眼(煤粉监测眼除外)。(254)综采工作面移架时,喷雾灭尘效果达不到要求。

(四)防灭火

1.矿井防灭火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一般违章(255)皮带机头、机尾 20 米内使用易燃性支护材料;皮带巷有淤煤积矸、杂物影响行人。

(256)地面未建立消防系统,未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木料场、供应库房、更衣室、木工车间,未按规定配齐灭火器和消防砂箱等;通往这些地点,无畅通无阻的消防汽车通道。

(257)未按规定对自救器进行气密性和称重检查。(258)生产地点未经批准使用火炉取暖,未实行挂牌管理,未做到人走火灭;使用易燃液体引火;火炉附近存放易燃品或烘烤衣物。

2.矿井防灭火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章(259)井下不使用阻燃皮带;不使用不延燃电缆;胶带输送机无低速保护;无烟雾报警和超温自动洒水断电装置;胶带输送机巷道无灭火水管;机头硐室无砂箱、无合格灭火器。

(260)乱拉照明线;电气设备、线路过负荷;老化线路不及时更换;输电线路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

(261)火区、采空区密闭、采区回风巷、巷道高冒区以及其它无人工作和人迹罕至的巷道,未按规定检查有害气体。

(262)主扇风机房 20 米范围内有烟火;

(263)外因火灾形成初期,当事人未采取果断措施处理。

(264)井下动用电气焊、拍摄录像,无安全措施或者不按措施执行;无“一通三防”、瓦检、安监人员在场检查和监督。

(五)爆 破

1.矿井爆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一般违章(265)炸药库各项管理制度不健全,记录填写不认真。(266)火药雷管的运送、储存,违反有关规定。(267)未将经过全电阻检查的雷管逐发扭结成短路而发放。

(268)制作炮头违反规程有关规定。(269)放炮母线有明接头。

(270)放炮器不定期校验各项性能参数。(271)无证件进入火药库。

(272)火药硐室距离采掘工作面超过规定。(273)火药硐室门锁不齐全,未悬挂牌板,炸药箱未上锁。

(274)火药及电雷管变质未按规定处理。2.矿井爆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章(275)瓦斯超限仍然放炮。(276)放炮员无证上岗。(277)无规程、措施放炮。

(278)放炮结束,未经全面检查就擅自撤岗、送电。(279)爆破时,炸药箱不撤到警戒线以外。(280)现场领用退记录不齐全,不属实。(281)现场无安监员监督检查而定炮。(282)瓦斯超限仍然放炮。(283)采掘工作面固定母线放炮。

(284)不执行谁放炮谁拿放炮器钥匙;检查线路,通电放炮,不执行一人单独操作;爆破作业前,不做电爆网全电阻检查。

(285)火药雷管乱扔乱放或丢失被盗;违反火药雷管“领、用、退”制度。

(286)未按作业规程要求打眼和未按作业图表装药定炮。(287)火药库内存放易燃物品。

(288)掘进工作面打眼与装药定炮平行作业,采煤工作面打眼与装药距离不够。

(289)不符合装药定炮规定而定炮;定炮炮眼未填充炮泥封孔。

(290)违反一次装药定炮,一次起爆规定。(291)打浅眼、放小炮;裸露放炮、明火放炮;擅自反向定炮;短母线放炮。

(292)用可燃物当炮泥充填或封泥长度不符合规程规定。

(293)在有煤尘和瓦斯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不采用毫秒爆破。

(294)火药雷管私自携带升井。

(295)放炮打倒支架、架棚不及时扶起而继续作业。(296)现场炮泥存量不符合规定。

四、地测防治水

(一)矿井地测防治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一般违章

(297)采掘工作面开工前,未提交地质说明书;受水威胁工作面未开展水害预测预报工作,不能及时准确、齐全的填绘矿井水文地质图纸。

(298)矿井各类防隔水煤柱的尺寸不符合《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和《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要求。

(299)地质水系威胁矿井安全,而未及时排查和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300)每月未进行水害排查或排查意见落实不到位。(301)施工探放水钻孔时,发现钻孔中有承压水喷出,不向矿调度汇报。

(302)未通过测量人员放线,私自开始施工的。(303)测量人员未及时测定迎头位置,造成损失的。

(二)矿井地测防治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章

(304)探放水过程中,孔口管下置深度不符合规程要求,不进行耐压试验,或耐压试验不符合设计标准,以及水压超过2MPa 时,不按防喷或反压装置。

(305)防水闸门每年未能进行两次关闭试验,并定期及时检查维修。

(306)巷道贯通、透窝前测量人员未按规定距离提前下达通知单的。

(307)采掘工作面接近井田边界、采空区、含水层、导水断层等附近时未采取探查措施的。

五、机 电

(一)矿井机电系统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一般违章

(308)压风机排气温度超高时不能自动切断电源;无压力表或指示不准确,风包安全阀、压力调节器、放水阀以及其它安全防护装置的安装、使用不合格或不灵敏可靠,安全保护装置不按规定周期进行试验而继续投入使用。(309)主扇风机轴承无超温报警装置;防爆门漏风,启闭装置不灵活而继续运转。

(310)水泵逆止阀、闸阀漏水;配水闸门、防水门密闭不良;无高位显示报警装置或报警装置失灵;无备用引水装置或引水装置失灵;不按时巡回检查并及时填写巡检记录;维修维护不及时造成水泵运行效率低或出现故障的;各种记录填写不及时、不认真、不正确。

(311)变电所的开关柜、高压防爆开关、综合起动器等设备的过流保护不按规定周期整定;管理制度及记录建立不齐全;不按时巡回检查抄表;防避雷装置装设不齐全或不按规定周期检查、清扫、试验;反送电高压开关柜无明显标志。

(312)设备或线路发现危及矿井和人员安全而继续使用。

(313)电缆破口或划伤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314)电缆无标志牌(在电缆线路的首尾端应注明线路编号、电缆型号、芯数、截面和电压、敷设时间和安装地点)。

(315)锅炉安全阀、高低水位报警和超温保护失灵或解除不用。

(316)使用未经校验的压力容器。

(317)高低压供电设备不按规定周期检查试验。(318)采区供电系统未与采掘供电系统分开供电,且供电范围超规程规定;不按规定装设局部接地极或接地极装设不合格的;记录填写不及时或不正确。

(319)非本岗位工作人员,擅自进入机电要害场所或不执行入内登记制度。

(320)巷道冒顶埋压电缆不处理。

(321)带电电缆盘圈(采掘机组供电的电缆除外)堆放。

(322)40kw 及以上启动频繁的低压控制器不使用真空电磁启动器。

(323)采掘工作面配电点(不包括移动变电站)无专用硐室和不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324)设备与运行矿车之间距离小于 0.5 米。(325)胶带输送机、刮板输送机巷道中,行人经常跨越的地点无行人过桥,或过桥安设不合理,不安全。

(326)井下液压联轴节不使用规定介质;使用不合格的易熔塞和防爆片。

(327)掘进工作面、回采工作面的电气设备未设置局部接地装置或接地装置不合格。

(328)设备停电后,控制把手未打到零位。(329)电缆吊挂不符合规定标准。

(330)防爆电气设备未经防爆检查,并未贴防爆检查许可证就入井使用或防爆检查证过期。

(331)炉工、铸造工不穿工作服、工作鞋,不戴工作帽。

(332)工作人员在车间或生产场所穿高跟鞋、拖鞋。(333)机械切削人员操作时,未按照规定穿戴工作服;不戴防护眼镜;女工未戴防护帽,长发不盘在帽内。

(二)矿井机电系统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章

(334)带电检修,带电搬迁电器设备、缆线。(335)设备或线路发现危及矿井或人身安全而继续使用。

(336)井下小型电器设备无标志牌的(标志牌要注明电器的编号、规格型号、电压、安装时间和地点)。

(337)高空作业及立井井筒内作业不系安全带。(338)电气设备失爆未处理仍继续使用。(339)特殊工种未持有效证件上岗。

(340)拆检电气设备时不执行验电、放电制度。(341)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靴或未站在绝缘台上。

(342)检修作业时不使用验电器或使用电压等级低或不合格的验电器不按规定进行验电、放电和短路接地。

(343)检修高压电气设备不执行“两票”制度,检修低压电气设备不执行“对牌”或停送电制度。停电检修不按规定悬挂“禁止送电、有人作业”警示牌板。

(344)故意拆除或解除机电设备保护,强行开启电器设备的。

(345)在人体与带电体非安全距离内作业(有防护措施除外)。(346)斜巷绞车不带电下放车辆的司机。

(347)在井下拆卸矿灯,灯头闭锁失效;故意关闭矿灯。

(348)井下照明、信号系统不使用综合保护装置。(349)主提升钢丝绳超期使用的;断丝、直径缩小和锈蚀程度超过规定不及时更换的;提升装置、钢丝绳不按规定周期检查未填写记录的;主提升装置未配正副司机的;提升装置资料不齐全的;使用不合格钢丝绳的;紧急停车卡罐后不及时检查钢丝绳;立井提升中在过卷高度或过放距离内没有安设或安设不合格的契型罐道和其他类型的缓冲装置;安全保护装置不按规定时间做试验并填写记录的;井筒升降大型物料等特殊提升,没有编制措施;罐笼阻车器位置不正确。

(350)主要提升装置信号与控制回路无闭锁,超速、欠压、过卷、过流、限速、松绳、闸瓦间隙、满仓、深度指示器等仪器失效;后备减速保护及井口 2 米/秒限速保护失灵或解除不用。

(351)罐笼提升的立井井口、井底需要安装安全门的位置没有安装安全门或安全门停用;安全门与提升信号无闭锁。

(352)安装、维修电气设备,使用铜、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353)甩掉漏电继电器、风电闭锁等综合保护。(354)胶带输送机沿线急停闭锁功能、打滑、跑偏、堆煤、撕裂、温度、烟雾、自动洒水等综合保护装置不全或保护失灵而继续运转。

(355)发现失爆不及时处理。

(356)井下烧割,无措施或一措施多地点、多次使用的。未严格按照专项措施规定进行井下焊接、氧割。

(357)井上下机房硐室、变电所,投入运行的大型设备(如胶带运输机机头、机尾,无极绳绞车、设备列车)等位置未按规定设置沙箱、灭火器等消防器材的;设置的灭火器失效。

(358)刮板运输机尾轮不转、飞链、漏链、中部槽严重倾斜、机尾无稳柱等仍继续投入使用。

(359)停、送电采用约时或电话停送电。(360)用水冲洗电气设备。

(361)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高瓦斯区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没有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不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未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局部通风机无“三专两闭锁”。

(362)凡因停电可能造成人身危险或重大损失的场所无计划停电。

六、提升运输

(一)矿井提升运输系统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一般违章(363)在运输大巷施工时,两端不设警示红灯或警戒牌,警戒牌距离不符合规定;在架空线下施工停电时,未设专人监护,不接接地线或接地线不合格。

(364)在斜坡上无牵引装置停放车辆,不采取可靠的稳车措施。

(365)电机车司机离开机车时未切断电源,未取下控制手把、未刹紧车闸。

(366)电机车、电瓶车超速、超载、超挂车,不使用红尾灯;两运行车辆间距小于 100 米;平巷运输、运输专列不使用规定的连接装置。

(367)运输大巷、人行车场及人员上下车地点未设照明。

(368)用电机车代替推车机直接顶车或牵引车辆进入翻车机。

(369)井口水平车场、立井井底车场未设阻车器或阻车器不灵敏、使用不正常。

(370)运送大型设备材料不使用专用车辆和连接装置;装载超重或捆绑不符合规定、捆绑不牢固。

(371)无故进入主、副、凤井口和地面封闭管理运输线路;翻越封闭栅栏。

(372)提升绞车过卷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而继续使用。(373)绞车固定违反有关规定。

(374)兼作行人的主要绞车道或采区绞车道及信号装置周围 10 米范围内安设局扇,语音通讯装置不放进信号硐室。

(375)绞车提升保险绳不使用时未挂在专用钩子上;保险绳与提升车数不匹配、超长、扭曲、变形、打结;提升时不按规定挂保险绳;上下山掘进不使用闪光红尾灯、红尾灯不合格或不按标准挂在车上。

(376)斜巷人车在行驶中,跟车工不按规定方向乘坐;使用人车运送超长、超重及危险物品;其他人员与斜巷人车跟车工同坐一排座位。

(377)在胶带输送机未停止运转的情况下清理机头、机尾。

(378)违反集中上下井人员安全管理规定。(379)平巷人力推车工不按规定推车、推车间距不符合规定的;各车场不正常使用挡车栏。

(380)携带超长、超重物品以及危险品乘车乘罐。(381)斜巷人车不按规定做手动落闸试验、不空车试运行。

(382)斜巷“一坡三挡”不全或缺失。

(383)平巷岔口、弯道信号不齐全、不报警;平巷人车人员上下车地点无分段开关或自动停送电开关;人员上下车时,侧道运行车辆。

(384)矿在用设备不按规定检查,检查不认真、漏检、检查无记录或记录不规范的。

(385)车场存车个数超过规定的。

(386)其他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公司安全技术管理规定、提升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但不构成严重违章的行为,一律按一般违章处理。

(二)矿井提升运输系统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章

(387)乘坐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或者非运人设备。(388)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不按照信号指令操作设备。

(389)检修胶带输送机或沿线附属设施时未进行闭锁。(390)胶带输送机运行过程中更换托辊、维修挡煤板、清扫器、清理设备浮煤等现象。

(391)机车司机发现轨道接头错茬、连续两根以上枕木悬空、断裂未进行处理强行通过。

(392)机车、人车运行中将身体露出车外;开车后未将乘人装置防护链挂好,行车时私自打开防护链,人员超载。

(393)机车过风门或推矿车过风门时不停车开风门。(394)机车运行中闯红灯;正常运行中顶车;异道顶、拉车;顶车不连环;过岔口、弯道以及有人员的地点不减速、鸣笛示警;在坡道强行换挡。

(395)斜巷下部车场信号工不在躲避硐内或安全地方发信号。

(396)主要运输大巷,未经调度部门同意,采用人力推车。

(397)乘车、乘罐人员不遵守秩序强行登车;临时停车时不经跟车工允许私自下车。(398)斜巷人车到停车位置跟车工不及时发停车信号;人员和物料混合提升。

(399)乘车人员未上下完,司机未进行安全确认便起步运行;乘车人员擅自乱打信号;斜巷人车乘车人员乱动保险闸操作手把;乘人装置运行中候车人擅自乱打信号。

(400)炸药、雷管未按规定分别运送的;人与炸药同乘一列车(护送、跟车人员除外)。

(401)绞车升降人员时,无监护司机或不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402)斜坡上停放有矿车时,进入其下方跑车可能伤人的区域通行。

(403)斜巷人车防跑车装置使用不灵敏,信号失灵。(404)斜巷提升中,矿车还停留在斜巷段,绞车司机就擅自离开岗位。

(405)爬车、蹬车、跑车、坐有载重车。

(406)封闭管理巷道内行人、行车时,未严格遵守“行车不行人、行车不行人”管理制度。

(407)提升钢丝绳、保险绳断丝超限、绳径不符合规定。

(408)斜巷提升运输不使用安全设施或者安全设施不灵敏,信号失灵而继续使用。

(409)使用照明信号、制动系统、联接器等安全装置不完好的机车。

(410)绞车带病运转和有故障不报告。(411)提升绞车固定不牢、安全保护装置不全、安装不符合规定而投用。

(412)采用倒拉牛绞车提升时,突出部分与矿车安全间隙小于 0.5 米;绞车导向轮固定不合格。

(413)新安装绞车未验收、验收不合格或无“准用证”就投入使用。

(414)下山掘进采用倒拉牛提升时,不使用车尾保险绳、不使用挡车设施。

(415)倒向提升中,钢绳内侧有人逗留时开启绞车。(416)斜巷轨道运输安全设施安装不符合要求或使用不正常;正在施工的上下山无躲避硐室。

(417)斜巷防跑车装置、斜巷人车、窄轨车辆连接器拉力不按规定进行试验、无试验报告或试验记录不全。

(418)矿车无防脱销或防脱销使用不合格。(419)车辆临时存放或装车时,未对车辆加设阻车装置。

(420)推车工不负责任,造成坠物跑车。(421)运输“四超件”未严格执行专项措施。(422)煤仓、溜煤眼堵塞不按规程规定处理或无措施施工的,单人处理煤仓、溜煤眼堵塞,无人监护,不采用安全防护的;不按规定设置栅栏及警示灯。煤仓、溜煤眼无篦子或者警示装置不正常使用。

七、地面建筑施工作业

(一)地面建筑施工作业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一般违章

(423)进入工地不正确佩戴安全帽以及安全帽不系帽带的。

(424)安全帽无衬垫、破损的。

(425)衣裳不整,纽扣不齐全裸露身体的。(426)施工现场无“五牌一图”、安全警示牌,无消防设备的。

(427)在施工现场焚烧有毒有害物件的。

(428)外脚手架下未按规定垫5cm厚大板或槽钢的。(429)架子工穿皮鞋或不穿防滑鞋的。

(430)卸料平台未按规范搭设或无荷载计算的。(431)高空作业时工具没有放在工具袋中的。(432)烧焊工作业不带手套和防护用品的。(433)起重工起吊时不鸣笛示警的。

(434)起重作业,物料重心歪斜强行起吊的。(435)起重工把超重限位卸除超负荷起吊物料的。(436)开关打木楔或用铜、铝、铁丝勾保险操作电器设备的。

(437)配电箱离地高度不够,电缆线老化的。(438)塔吊未停稳就接物件的。(439)将垃圾杂物往地沟里倒的。

(440)使用梯子端部无防滑装置,无人扶梯子,人字梯无限制展开拉筋的。

(441)随意穿越警戒线。

(二)地面建筑施工凡出现下列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章(442)高空作业不佩戴安全带或安全带挂法不正确。(443)对首次进入工地作业的工人不进行安全培训的。(444)特殊作业未办理《安全作业证》、安全技术措施;特殊作业工种不持证上岗或操作证没有定期复查的。

(445)在特殊地点施工无专项安全措施的。(446)施工现场不设安全通道或不走安全通道的。(447)酒后进入工地作业的。

(448)施工现场未按规定配置安全员的。

(449)对“四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五临边”(尚未安装栏杆的阳台周边,无外架防护的层面周边,框架楼层周边,上下跑道及斜道的两侧边,卸料平台的侧边)不进行安全防护的。

(450)对深基坑无专项支护措施、不按措施支护的。(451)外脚手架施工层下方未设置平网保护的、脚手架与建筑物间缝隙未封闭的。

(452)井子架、龙门架超过20m不设置缆风绳的。(453)拆除作业时未安排警戒人拉警戒绳的;警戒人警戒不到位,擅离职守的;不服从警戒人员指挥,强行进入警戒区域的。

(454)绑扎立柱和墙体钢筋时,站在钢筋骨架或攀登骨架上下的。

(455)在坡度大于25度的屋面作业时无防滑措施的。(456)井筒或井筒附近作业时无防护致井筒坠物的。(457)起吊物品不用马镫不检查钢丝绳的。(458)水电工或机修工在设备维修、接电等行为中带电作业,无绝缘保护的。

(459)施工用电不设三级保护装置、一闸多用的。(460)乘坐龙门架上下的。

(461)塔式起重机、龙门架、施工升降机安全装置不全,传动装置不灵敏的情况下强行使用的。

(462)起重设备未使用移动对讲设备;操作人遇大雾、雷雨天气等视线不明仍然作业的。

(463)夜间作业照明不足,视线不清,仍施工作业的。(464)进行机床切削、砂轮机磨削刀具、磨光机打磨、高压水冲洗、带压堵漏等作业时不戴防护面罩或防护眼镜;使用钻床时带手套等。

(465)外来施工人员无临时安全作业证;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466)忽视治安管理,致使外来闲散人员进入建筑施工区域。

(467)湿手触摸电气开关和电气设备。

(468)作业前不进行安全交底、或未按交底要求进行交底。

(469)值班人员不明白自己的安全职责,交接班时交接内容不清。

八、其他作业

1.电气焊作业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一般违章(470)气焊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够 5 米;氧气瓶与乙炔气瓶距动火点距离不够 10 米。

(471)焊接作业,焊工不带安全帽。

(472)氧气瓶、乙炔气瓶混载、混放;乙炔气瓶卧放。(473)氧气瓶、乙炔瓶防护帽、压力表等安全附件缺损或不完好。

(474)施工现场氧气瓶、乙炔气瓶在烈日下暴晒。(475)手持把线爬梯登高。(476)随意坐在氧气瓶上休息。

(477)乙炔瓶使用时无乙炔回火防止器,使用或存放时卧放。

(478)不关乙炔瓶、氧气瓶阀门就下班或离开工作岗位。

(479)冬季氧气表冻结时用火烤。

(480)焊接作业时,二次线搭接点距离焊点过远,未直接与焊件相连;利用管线或设备搭接二次线。

(481)电焊带接头铜线裸露不及时处理。

(482)将带电的电焊线搭在身上或踏在脚下进行工作。(483)电焊工离开工作场所时,不将电源切断。(484)电、气焊作业时,不使用面罩或护目镜的。(485)工作前不检查焊机电源线、引出线及各接线点是否良好。

2.机加工作业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一般违章(486)操作大型机床加工工件走刀过程中,操作人员离开机床。

(487)机床未停稳就对工件进行测量。(488)机床作业时有无关人员围观。(489)使用没有保护罩的角向磨光机。

(490)在剪床操作时两人同时在一部剪床上剪切两种材料。

(491)站在砂轮机正面作业。

3.钳工、管铆作业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一般违章

(492)使用大锤前不检查锤头是否松动、有无锤楔。(493)管道安装工作中,在其他管路上任意悬挂吊装重物。

(494)扳手当榔头使用,扳手反打,使用扳手和管钳时不注意开口大小就进行加力。

(495)锤把上有油污即使用。(496)螺丝刀当撬棍使用。

(497)不戴眼镜使用砂轮机/角向磨光机。(498)两人使用同一台立式砂轮机。

4.装卸作业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一般违章(499)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时槽车不按规定连接静电导除设施。

(500)危化品装车前,不按照规定对车辆及司乘人员进行检查。

(501)叉车行车时带货升降、载人行驶或升降、超速

第三篇:煤矿“三违”界定及处罚办法

甘肃万胜矿业有限公司 “三违”行为的识别及处罚标准

甘肃万胜矿业有限公司安监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1

目录

一、“三违”的识别........................................3

二、“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5 第一章 施工生产人员共性(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5 第二章 管理人员的(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8 第三章 矿建施工(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9 第四章 “一通三防”工作(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11 第五章 火工品管理工作(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14 第六章 提升运输工作(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16 第七章 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20 第八章 安装工程(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23 第九章 土建工程(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24

海则庙煤矿

“三违”行为的识别及处罚标准

一、“三违”的识别

所谓“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一)违章指挥的识别

1、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标准、制度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指挥行为。

2、违章指挥的原因:不从实际出发,盲目追求完成生产任务;没有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人员、方法等条件不具备;安全意识淡薄,不懂安全技术和规程,不尊重专家与职工的建议,强令或指挥他人冒险作业。

3、常见的违章指挥行为: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本职工作规定履行职责;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强令职工冒险违章作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执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不履行审批手续,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放任自流等。

4、预防违章指挥的注意事项: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当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职工可以拒绝接受生产任务;加强自身安全素质的培养,提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能够正确处理生产作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违章指挥及时提出批评并予以纠正。

1、违章作业行为: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生产

经营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

(二)违章作业的识别

1、违章作业行为: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

2、出现违章作业行为的原因:安全技术水平不高,不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明知是违章行为,但冒险作业;明知正确的操作方法,但怕麻烦,图省事而采取违章操作行为;侥幸心里严重,明知这种违章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仍采取试试看的违章行为。

3、常见的违章作业行为:不按规定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工作不负责任;发现设备或安全防护装置缺损,不向领导反映,继续操作;不执行规定的安全防范措施,对违章指挥盲目服从,不加抵制;不按操作规程、工艺要求操作设备;忽视安全,忽视警告,冒险进入危险区域等。

(三)违反劳动纪律的识别

1、违反劳动纪律:是指违反劳动生产过程中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要求每个职工遵守的规章制度的行为。劳动纪律包括: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技术纪律以及规章制度等。

2、常见违反劳动纪律的表现:迟到、早退、脱岗、串岗、睡岗;

工作时间干私活、办私事;工作中不服从分配,消极怠工;不听从指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正常工作;不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等。

二、“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

一般“三违”对当事人罚款100-500元,责任人罚款500-2000元;严重“三违”对当事人罚款500-2000元,责任人罚款5000-10000元。

第一章 施工生产人员共性(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一条 按规定应持证而未持证(未经培训的、脱审的、丢失未及时补办的)上岗的;

第二条 入井人员不检身或检身不认真的、不服从检身的、不清点出入井人数的、清点不准确的、不填写出入井人员记录的; 第三条 酒后上岗的、没有发现及制止其上岗的,对当事人、井口把钩工、班长、主持班前会的负责人分别罚款200元、150元、100元、100元。

第三条 酒后上岗的、没有发现及制止其上岗的;

第四条 携带烟草(火种)下井的、在井下(井口20m范围)吸烟的、在禁火区域内吸烟或使用明火的;

第五条 不按规定携带矿灯(自救器)入井的、不戴安全帽进入井口棚(施工现场)的、穿化纤衣服入井的、戴安全帽不系帽带的;

第六条 未按规定佩带保险带作业的;

第七条 在井下拆卸矿灯的;

第八条 破坏或偷盗安全生产设施(材料、设备)的;

第九条 擅自离岗(串岗、岗上睡觉)的; 第十条 在岗位上干私活的;

第十一条 无安全技术措施安排生产的、不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自然条件和工作条件发生变化不立即采取措施的、不及时修改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

第十三条 安排未经过学习安全技术措施的职工参加施工的;

第十四条 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十五条 在治理“三违”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发现“三违”不立即制止的、包庇袒护“三违”人员的、不向安监部门汇报的;

第十六条 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职工施工作业的;

第十七条 箕斗、矿车在运行期间,人员在运行范围工作或穿过的;

第十八条 现场存在重大隐患未进行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

第十九条 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瞒报或蓄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第二十条 发生人身事故和非伤亡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险救灾的;

第二十一条 上级部门强令停工未经允许擅自开工的;

第二十二条 进入井口棚(施工现场)内穿拖鞋的、衣冠不整的;

第二十三条 下井(施工作业)人员未穿戴劳动保护用品的;

第二十四条 人车超定员的;

第二十五条 施工地点未按规定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的;

第二十六条 无故不参加安全技术措施贯彻学习的、不认真签字的;

第二十七条 要害场所(要害工种、固定岗位)不按规定执行交接班制度的;

第二十八条 要害场所携带手机上岗的、岗上看书籍(报刊)的;

第二十九条 不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的;

第三十条 不按时参加班前会的、班前会“六必讲”执行不认真的;

第三十一条 氧气(乙炔)瓶使用时无压力表或失效的、放置间距小于5米的、吊盘同层排放的、距离明火小于10米的、无防回火阀或失效的;

第三十二条 电气焊(割)等操作人员不按规定配戴防护用品的;

第三十三条 存放气瓶和危险品仓库不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

第三十四条 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不按规定设置的、失效后不及时更换的;

第三十五条 电器设备没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

第三十六条 铲车行驶时铲斗内乘人的;

第三十七条 场内机动车辆遇障碍物或转弯不鸣笛的、不减速的;

第二章 管理人员的(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三十八条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的、未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

第三十九条 不按规定召开安全办公会的;

第四十条 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检查的;

第四十一条 在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中查出的隐患不按期整改的、虽因整改困难但又未采取措施的;

第四十二条 不按规定对新工人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的、未签订师徒协议的;

第四十三条 工程项目没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或不按规定审批的;

第四十四条 不按照《职能部门业务保安责任制》管理安全工作的;

第四十五条 未制定(月度)培训计划的、未按照培训计划落实的;

第四十六条 未制定或按期修订应急预案(灾害预防计划)的、未坚持开展隐患排查的、对事故未按规定进行分析处理的、未按时上报的;

第四十七条 未按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劳动保护用品无法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

第四十八条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的、考核不正常 的;

第四十九条 上级安全文件没有及时贯彻学习的、没按照文件精神落实的;

第五十条 施工现场应值班带班而不值班带班的、记录弄虚作假的;

第五十一条 安全办公会议记录不具体不规范的;

第五十二条 接到会议通知无故不参加安全办公会的;

第五十三条 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活动或活动不认真的; 第三章 矿建施工(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五十四条 井筒工作面放炮后模板(抓岩机、吊盘、井壁凹凸处)上杂物和浮矸未清理干净的;

第五十五条 不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原则的,不按措施要求布置钻孔眼位(角度、深度、数量)的;

第五十六条 干打眼的(遇水膨胀岩层掘进除外); 第五十七条 边打眼边装药的;

第五十八条 接班后进入工作面(打眼前、放炮后)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活矸危石未及时找净的;

第五十九条 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的;

第六十条 掘进工作面施工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第六十一条 工作面的矸石(煤、杂物)阻塞巷道断面超过三分之一时进行放炮的;

第六十二条 砌碹(木棚、钢支架、浇筑砼、锚喷)巷道不设临时支护的;

第六十三条 斜井(巷)施工没按设计规定设置躲避硐的、硐口未设红灯警示的;

第六十四条 锚杆(索)失效未及时补打的;

第六十五条 锚杆支护巷道出现截锚杆(索)的、少打锚杆(索)的;

第六十六条平斜(井)巷使用耙矸机不按规定固定的、未安装防护栏的、无投光灯或照明不足的、滑轮锚桩不牢固的、作业上方无瓦斯探头的;

第六十七条 耙装机耙斗运行范围内行人(站人、干其他工作)的;

第六十八条 耙矸机电缆(启动按钮)吊挂不符合规定的;

第六十九条 耙矸机钢丝绳搭接使用或在一个捻距内断丝超过25%的、出现“烫发头”的、与耙斗连接不牢固的;

第七十条 现场使用回柱绞车安全保护设施不全的;

第七十一条 综掘机(皮带机、溜子)开机前不发走钩信号的、未进行空载试运转的;

第七十二条 综掘机作业或检修时在截割臂下有人作业(穿过)的;

第七十三条 掘进机前照明和后尾灯不完好作业的;

第七十四条 锚杆实际施工角度与设计偏差超过15度的、锚杆

托压板未紧贴岩面的;

第四章“一通三防”工作(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七十五条 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的、掘进工作面(硐室)未实现独立通风的;

第七十六条 通风系统中出现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风(循环风、扩散通风)的;

第七十七条 巷道贯通前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不按措施施工的、贯通后不立即调整通风系统的;

第七十八条 一个采区内同时布置超过5个掘进工作面的、超通风能力生产的;

第七十九条 破坏(盗窃、盗用)通防设施的;

第八十条 井下局扇不装设风电闭锁装置或不起作用的;

第八十一条 高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扇不装设“三专两闭锁”的、未使用双风机双电源的、不能自动切换的;

第八十二条 主要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无措施停风的、擅自开停风机的;

第八十三条 在瓦斯(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超限地点强行作业的;

第八十四条 未及时汇报(处理)重大通防隐患的;

第八十五条 排放瓦斯不执行“断电、撤人、限量”原则的;

第八十六条 临时停风区域不检查瓦斯就送风或“一风吹”的;

第八十七条 通防人员携带不合格仪器仪表的、不按操作规定操作的;

第八十八条 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测风的、未填写测风记录的、未上报通风报表的;

第八十九条 没有按规定绘制通风系统图的、通风系统图与实际不符的;

第九十条 局扇没设专人管理的、没挂牌使用的;

第九十一条 临时停工地点停风的、停风不设置临时栅栏的、不揭示警标的、不按规定进行瓦斯检查的;

第九十二条 掘进中的岩巷(煤巷、半煤岩巷)风速不符合规定的;

第九十三条 局扇部件不齐全的、吸风口无护罩和消音器的、高压部位无衬垫漏风的;

第九十四条 局扇吊挂或垫座不牢固的、离地高度小于0.3米的、使用3台以上局扇向1个工作面供风的、使用1台局扇向2个工作面供风的;

第九十五条 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不符合措施要求的; 第九十六条 使用不阻燃不抗静电风筒的;

第九十七条 用绞车拉矿车过风门的;

第九十八条 维修风门时另一道风门未挂警示牌的、未设专人看管的;

第九十九条 老硐(盲巷)不按规定及时封闭的、密闭栅栏不符合

规定的;

第一百条 通风设施(风门、风窗、风桥、密闭墙)周围5米范围内和风门之间存放物料或电气设备(正在使用的接线盒除外)的、停放车辆的、用做工具房的;

第一百零一条 风筒破损严重的、风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及时处理的;

第一百零二条 停风不撤人的、瓦斯超限不立即撤人的、不及时向调度汇报的;

第一百零三条 瓦检员不执行巡回检查制度的、异常情况不及时汇报并不按规定进行经常性检查的;

第一百零四条 瓦检员不在现场(或指定地点)交接班的、存在空班(漏检、假检)的、不及时填写手册与牌板的、编造虚假瓦斯报表的、不执行“三对口”规定的;

第一百零五条 瓦检员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时不及时填写瓦斯手册与牌板的、未按程序换牌签字的;

第一百零六条 瓦检员不在与检查地点温度相近的新鲜风流中校正仪器的、携带仪器仪表现场损坏后不及时汇报和更换仍然使用的;

第一百零七条 井巷高冒区未按规定及时处理和挂牌管理的、未定期检查瓦斯的;

第一百零八条 瓦斯报表未按规定审阅签字的;

第一百零九条 瓦斯检查次数不符合规定的;

第一百一十条 瓦斯探头安装数量不足的、位置不当的、挪移不及时汇报的、失灵断线不及时处理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 通防仪器仪表不按规定校验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不执行综合防尘措施施工的;

第一百一十三条 风筒悬吊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拐弯未设弯头的、异径风筒未使用过渡节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 风筒接头不严密的、有反接头的、软质风筒未反压边的、硬质风筒未加垫或未上紧螺丝的、风筒有破口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 风筒穿过墙体未使用硬质风筒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不认真填写瓦斯牌板报表的、字迹不清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装岩(煤)前、放炮前(后)不洒水的、不喷雾降尘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 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入井人员未按规定配戴瓦斯便携仪的第一百二十条 巷道未定期洒水冲洗的、风筒未定期除尘的;

第一百二十一条 工作面水幕未封闭全断面的、不能正常使用的、水幕设置数量不足的;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不按规定定期测尘的、浓度超标不采取措施的、记录不认真不全的、报表造假的;

第五章 火工品管理工作(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一百二十三条 领取炸药、雷管不使用炸药箱、雷管箱的;

第一百二十四条 炸药箱、雷管箱不上锁的、存放不符合规定的;

第一百二十五条 炸药与雷管混放在一起运送或存放的、火工品与人同车运送的;

第一百二十六条 剩余炸药、雷管不退库的、乱丢乱放或私藏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 做炮头(引药)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不把脚线扭结短路的、放炮前后母线敷设(回收)不符合规定的、没有扭结短路的;

第一百二十八条 放炮时停风机的、不按规定设置放炮警戒的、放炮距离不符合规定的、放明炮或糊炮的;

第一百二十九条 处理瞎炮(残炮)不符合规定的、装好炮未放未交接清楚就离开现场的;

第一百三十条 放炮后不按规定进入工作面的;

第一百三十一条 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放炮的;

第一百三十二条 立井施工放炮后电源箱不落锁的、放炮器钥匙不随身携带的;

第一百三十三条 火工品库不按规定管理的、制度不完善的、超储量的、记录不全的、账卡物不符的;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不按规定装填炮泥或水炮泥的;

第一百三十五条 雷管没按规定进行一次(二次)导通的、无导通记录的;

第一百三十六条 报废雷管、炸药未单独存放的、存放数量超过规定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井筒内运输火工品未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的、提升速度超过规定的;

第一百三十八条 地面火工品库技防(避雷)设施不完善的、进入闲杂人员的、用电用火不符合规定的;

第六章 提升运输工作(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不按规定安装绞车防过卷装置的、过卷高度不符合规定的、过卷装置失灵的;

第一百四十条 不按规定安装防止过速装置的、防过速装置不起作用的;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不按规定安装过负荷和欠电压装置的、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不起作用的;

第一百四十二条 不按规定安装限速装置的、限速保护装置不起作用的、不按施工进度及时调整的;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不按规定安装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的、不起作用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不按规定安装绞车闸间隙保护的、不起作用或闸间隙调整不符合规定的;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不按规定安装松绳保护装置的、松绳保护不起作用的;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不按规定安装减速功能保护装置的、减速功能保护装置没有示警信号的、减速功能保护装置不起作用的;

第一百四十七条 绞车未安装后备保护的、虽安装但不起作用的、安装不及时调整的;

第一百四十八条 绞车高低压供电没有双回路或未实现内环供电的;

第一百四十九条 绞车下放时不带电运行的、运行速度超过规定的;

第一百五十条 提升钢丝绳(钩头、连接装置)不按规定检查的、检查记录不全或漏检的、超限仍然使用的;

第一百五十一条 提升吊挂系统检查未做到“双把关”的、记录不全的;

第一百五十二条 斜井(巷)“一坡三档”不健全的、不坚持正确使用的;

第一百五十三条 斜井(巷)不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的;

第一百五十四条 斜井(巷)运输不使用保险绳的、超挂矿车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 斜井(巷)提升斜长超过100米没装设语音报警装置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 斜井(巷)垂深超过50米没使用机械运送人员的;

第一百五十七条 斜井(巷)人车没有防跑车装置的、串车提升没设防脱钩(防跳销)装置的;

第一百五十八条 运输途中扒车蹬钩的;

第一百五十九条 提升大型物件(超宽、超高、超长)无可靠安全措施的、捆绑不牢靠的;

第一百六十条 人力推车放飞车的、下坡蹬车的、斜巷使用绞车不带电放飞车的;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力推车坡度小于5‰两车距离少于10米的、坡度大于5‰两车距离少于30米的、大于7‰人力推车的;

第一百六十二条 人力推车(电瓶车)过风门、过弯道或前方有人时不喊保安口号(鸣号)的、不减速的;

第一百六十三条 电瓶车超速行驶的;

第一百六十四条 电瓶车运输时无跟车工的;

第一百六十五条 电瓶车无灯无铃的、制动闸失灵的、无撒沙装置的、井下电瓶车电器部分失去防爆性能的;

第一百六十六条 电瓶车停车不刹车的、开关不打零位的、操作手把不随身携带的;

第一百六十七条 提升绞车运转时未做到一人开车,一人监护的,连续开车超过规定时间的;

第一百六十八条 提升绞车未安装信号闭锁的;

第一百六十九条 提升绞车未安装润滑油欠压保护的、保护失效的;

第一百七十条 新安装的提升绞车未经有资质部门进行性能测试合格使用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 提升绞车制动盘左右偏摆超过0.5mm的、表面

有污垢的、液压站油泵运转不正常的、残压超过0.5MPa的;

第一百七十二条 提升吊挂装置在使用前(事故后、日久不用、超过探伤有效期)各主件未探伤的、安全系数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第一百七十三条 使用钢丝绳没有出厂质保书的、无质量检验报告的、质量不合格的;

第一百七十四条 提升信号声光不全的;

第一百七十五条 把钩工不及时拉井口安全门的;

第一百七十六条 斜井(巷)运输的地滚(架绳轮)不按规定装设的、地滚(架绳轮)损坏(不转)的;

第一百七十七条 电瓶车的电瓶充电时未旋开盖的;

第一百七十八条 用矿车顶撞风门的;

第一百七十九条 用绞车拉空钩头无人牵钩的;

第一百八十条 在斜井(巷)中用机械(电绞、电瓶车)牵引拿道的;

第一百八十一条 矿车(吊桶、箕斗)装矸石(土、砂、石)满度超过规定的、不完好的;

第一百八十二条 绞车运行前不认真检查的、运行中出现异常情况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

第一百八十三条 井下与井口(井口与绞车房)未装直通电话的;

第一百八十四条 天轮轴瓦未按规定加油的、加油记录不真实的;

第一百八十五条 提升绞车液压站各电磁阀(蓄能器)动作不灵

活可靠的、位置不正确的、油量不足的、油质不符合标准的;

第一百八十六条 井架二平台(翻矸口)周围没有围栏和档板的、安装不牢固可靠的、高度不符合要求的;

第七章 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井下低压供电不安装使用检漏保护装置的、甩掉不用的、试验不动作的、不按要求试验和记录的;

第一百八十九条 井下防爆电器设备未经防爆设备检查员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合格的、没有入井许可证而入井使用的;

第一百九十条 井下电器设备短路(过负荷、欠压)等保护装置不按规定进行整定的、擅自调整电气设备保护整定值的;

第一百九十一条 井下电器设备失爆不及时处理的;

第一百八十二条 井下接线不符合规定的、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的;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机械设备裸露的转动或传动部分(靠背轮、链轮、皮带、齿轮等)没有护罩或护栏的;

第一百九十四条 非专职人员擅自操作电气(器)设备的;

第一百九十五条 操作高压电器设备没有使用绝缘手套(绝缘胶鞋、绝缘胶垫)的、绝缘用具失效的;

第一百九十六条 发放不符合规定矿灯或自救器的、自救器不按规定做称重和气密性试验的;

第一百九十七条 井下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设备的;

第一百九十八条 使用保险丝(片、管)或熔断器不符合规定的;

第一百九十九条 井下使用电气焊(割、喷灯焊)没编制专项措施的、没按规定报批的、不执行措施的;

第二百条 井下带电作业(检修、搬迁机电设备)的、强行送电的、未检查瓦斯打开电气设备的;

第二百零一条 用馈线作为动力线的、用于移动用电器电源线的;

第二百零二条 稳车的地脚螺栓不符合规定的、未安装闸闭锁装置的;

第二百零三条 活塞式压风机无断水(润滑油欠压、超温、超压)保护的、保护失效的;

第二百零四条 活塞式压风机安全阀未定期试验的、试验记录不全的;

第二百零五条 风包无释压阀的、释压阀失效的;

第二百零六条 钢筋切断机工作时用手直接清除刀片附近钢筋头或杂物的、切断机未正常运转切料的;

第二百零七条 在钢筋弯曲机作业半径内和机身不设固定销的一侧站人的;

第二百零八条 井下电器设备接地系统不符合规定的、没按规定设局部接地的;

第二百零九条 电缆悬挂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百一十条 机电设备安设不符合要求的、被埋或损坏的;

第二百一十一条 检修电气(器)设备时不执行验放电制度的;

第二百一十二条 检修电器设备开关没闭锁的、没挂警示牌的; 第二百一十三条 检修高压开关(变压器)时断开断路器后未拉开隔离开关的、拉开后不闭锁的;

第二百一十四条 照明信号综保装置不按规定试验的、不完好的;

第二百一十五条 操作转动设备(车床、钻床、铣床、滚丝机、手电钻、平面刨、手压刨等)戴手套的;

第二百一十六条 操作有飞溅物产生的设备(车床、钻床、铣床、磨床、砂轮机等)不戴防护镜的;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机械或电气设备运行时在运动或带电部位清扫(擦拭、注油)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 剪板机(卷板机、皮带机等)带负荷起动的; 第二百一十九条 安装或使用砂轮机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百二十条 要害场所未设置应急照明装置的;

第二百二十一条 供电系统图未会签的、与实际不符的、损毁的;

第二百二十二条 稳车地脚螺栓未使用双螺帽的;

第二百二十三条 稳车制动闸不完好的、无急停开关的;

第二百二十四条 稳车电控不齐全不完好的、电控部分无防淋雨设施的、接地不良的;

第二百二十五条 安装与拆除井筒电缆时未设专人统一指挥的;

第二百二十六条 避雷针接地电阻大于10Ω的;

第二百二十七条 天轮平台周围没设围栏的、没有检修行走通道的;

第八章 安装工程(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二百二十八条 起吊或搬运大物件现场没有专人指挥的;

第二百二十九条 起重工具(卡具、索具等)每次使用前不认真检查的;

第二百三十条 起吊过程中站在起吊物上的、起吊作业时站在起重臂下、物件下或重物运行范围内的;

第二百三十一条 起重机械超负荷起吊的、斜拉斜吊的;

第二百三十二条 起吊作业时用手直接校正张紧的吊绳吊具的;

第二百三十三条 在恶劣天气强行起重作业或登高作业的;

第二百三十四条 使用滚杠搬运物件直接用手调整滚杠方位的、手在物件下面的;

第二百三十五条 利用三脚架起吊物没指定专人看护支撑腿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 被牵拉物件牵引水平角度偏大直接用撬杠强行导向调整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使用螺杆千斤顶伸出长度超过螺杆全长三分之二的;

第二百三十八条 斜巷安装时上部车场各出口处没设警示标志的;

第二百三十九条 坡度大于15度的工作场所平行作业没制定安

全措施的;

第二百四十条 检修供电系统不按规定挂接地线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 搬运铁器等易伤手物件没戴防护手套的;

第二百四十二条 高空作业时未用吊绳传递物件的、抛掷物件的;

第二百四十三条 夜间作业照明不足的、吊装运行范围无防撞红灯的;

第九章 土建工程(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二百四十四条 在高空作业不系保险带的、穿鞋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百四十五条 距地面3米以上作业没设防护栏或安全网的;

第二百四十六条 现场“四口五临边”没有防护设施的、无明显警示标志的;

第二百四十七条 起重机械在架空线路下或附近作业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不按措施规定作业的;

第二百四十八条 用机械挖掘作业距埋设缆线1米内的、靠近高压线路未采取措施的;

第二百四十九条 挖掘基坑未按规定放坡的、没按规定进行边坡支护的;

第二百五十条 在雨季进行基坑开挖无有效排水和防塌方措施的;

第二百五十一条 搭设脚手架未及时设置连墙件或临时连接的; 第二百五十二条 脚手架上人员过于集中的、实际使用荷载超过规定的;

第二百五十三条 人员在脚手架上嬉闹奔跑的、坐栏杆上的、倒退拉车的、匆忙上下架的、不走安全通道上下架的;

第二百五十四条 立杆基础支垫不牢的、局部悬空的、下沉的、无扫地杆的;

第二百五十五条 立杆间排距(纵距>2米、横距>1.8米)无可靠性验算的;

第二百五十六条 作业层外围未按要求设置栏杆(挡脚板、封闭围护)的;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未按规定设置剪刀撑或整体性拉结杆件使整个构造不稳定的;

第二百五十八条 脚手架搭设不符合规定的、斜道板上无防滑措施的、出现活跳板(探头板)的;

第二百五十九条 悬挑脚手架挑支件(撑拉件、挑支构造)制作或安装不符合要求的;

第二百六十条 擅自拆动施工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示牌)的;

第二百六十一条 脚手架拆除时过早拆除连墙件的、已松开连接杆件未及时取下的;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拆除脚手架部分构架基本杆件和连墙件而未

采取弥补措施的、作业过后未及时恢复的;

第二百六十三条 拆除脚手架(模板、钢管、扣件、钢丝绳)等材料高空抛物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 模板支撑架的整体刚度(承载能力、整体稳定性、支撑物支撑能力)不够的;

第二百六十五条 塔吊吊物越档位操作的、急开急停的、电动机未停止转动就转换运转方向的;

第二百六十六条 塔吊超重荷载限制(起重力矩限制器、行程限位等)保护装置失灵的;

第二百六十七条 井字架缆风绳不使用钢丝绳的、缆风绳拉在脚手架或其他不可靠的物体上的;

第二百六十八条 搅拌机进料时将头伸入料斗与机架之间查看情况的、搅拌机运转中将手或工具伸入搅拌筒内扒料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 将垂直管道直接装在砼输送泵出口上的、出口前水平管路小于10米的;

第二百七十条 支设独立梁模不设临时工作台站的、在柱模上操作的、在梁底模上行走的;

第二百七十一条 大片整体撬动拆除楼板底模的;

第二百七十二条 使用电动振动棒不穿绝缘靴的、不戴绝缘手套、不安设漏电保护装置的;

第二百七十三条 使用插入式振动棒用力硬插斜推使钢筋夹住棒头的、将棒头全部插入砼的;

第二百七十四条 混凝土浇筑不均衡,对模板和支撑架造成过大的集中荷载的;

第二百七十五条 在砼未达到规定强度前过早拆除支撑的;

第二百七十六条 砌墙高度超过4米或多层建筑时,安全网或防护挡板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二百七十七条 没有安全防护设施在屋架的上弦(支撑、桁条、挑梁、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的;

第二百七十八条 施工没有实行“三相五线制”供电的、过流(欠压、漏电)保护不全的;

第二百七十九条 提升架(龙门架)料盘未作安全封闭的、未安设安全门的、限位停层等安全保险装置失灵的;

第二百八十条 机动翻斗车向基坑卸料时未与坑边保持安全距离的;

第二百八十一条 料斗(砖笼)等结构启闭装置不合格的、吊绳不均衡的、索具不牢靠的;

第二百八十二条 开关无人监管从事检修的、调试高压电气设备作业的;

第二百八十三条 雨天或潮湿环境进行高压电气作业不使用绝缘防护用品的;

第二百八十四条 冷拉钢筋时,冷拉场地两端地锚外侧没有设置防护栏杆的,有无关人员停留的;

第二百八十五条 堆土的高度和边坡坡度超过安全规定的,对当

事人;

第二百八十六条 在高空或深基坑内绑扎钢筋(安装骨架)不设脚手架(马道、人行梯)的;

第二百八十七条 长钢筋(弯折钢筋)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拖地(扯拉、散捆)的;

第二百八十八条 绑扎立柱或墙体钢筋站在钢筋骨架上的、攀登骨架上下的;

第二百八十九条 模板立式存放、稳固和支撑措施不符合要求的;

第二百九十条 脚手架立杆垂直度(平杆水平度、节点构造、连接)不符合要求的;

第二百九十一条 在脚手架上设置模板支撑或缆风绳的;

第二百九十二条 使用不合格手动起重装置的、手扳葫芦自锁夹锁装置不可靠的;

第二百九十三条 焊机外露带电部分的绝缘和安全防护不符合要求的、焊把线绝缘不符合要求的、有破皮的;

第二百九十四条 电焊作业时利用不符合要求的金属结构(管道、金属搭接)作导线使用的;

第二百九十五条 运输车辆在坡道停车时未将车轮楔牢的;

第二百九十六条 电气焊(割)作业不使用电焊帽(电焊手套、防护镜)的;

第二百九十七条 非起重吊装人员进入吊装现场的;

第二百九十八条 照明采用自耦变压器的;

第二百九十九条 冬季违反规定用电炉的、用自装电热丝取暖的;

第三百条 架体高度≥2米作业层铺板宽度里脚手架小于500mm的、外脚手架小于750mm的;

第三百零一条 移动电焊机时没有切断电源的;

附 则

第三百零二条 本界定范围未录入的其他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施工作业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各种行为,或被有关部门查处的违章行为均为“三违”行为。各单位在反“三违”专项治理活动中,应及时收集与施工相关的“三违”行为并上报到公司安监部,由安监部进行统一整理界定,下发合并执行。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篇:XXX煤矿三违处罚办法

煤矿“三违”处罚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增强员工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强化煤矿安全防范和安全管理工作,使安全管理逐步纳入制度化,正规化,狠反“三违”,避免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证全矿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XXX煤矿“三违”处罚规定〈暂行〉》,(以下简称《规定》)。

第2条 本《规定》经XXX煤矿矿委会议讨论通过。第3条 各级管理人员都必须以身作则,自觉遵章守纪、严格管理,狠反“三违”。

第4条 发动群众,共同监督,对检举和制止“三违”行为的人员给予物质奖励或精神奖励。

第5条 对查获的“三违”人员不但要按本《规定》对号入座进行处罚,还要对“三违”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学习。

第二章 处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6条 每月安全办公会少于一次,罚副矿长,安监科长各50元。

第7条 不按规定组织安全学习,缺一次罚安监科长50元,安全员30元。

第8条 各级管理人员发现“三违”不制止,不处罚,按“三违”条款同等处理,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9条 擅自安排未进行安全教育的新工人上岗和未进行重新培训而调换工种的人员上岗的,处责任者50元的罚款。

第10条 安排未经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的,处责任人50元的罚款。

第11条 凡应持证上岗人员不持证上岗的,罚款20元。第12条 不按规定、无故或不请假而不参加各种会议的,罚款20元。

第13条 入井不戴安全帽,不携带自救器的,罚款20元。第14条 穿化纤衣服,戴电子表入井的,罚款100元。第15条 带烟火入井的,罚款200元或者开除出矿。第16条 酒后入井或上岗中喝酒的,罚款100元。

第17条 检身员不按规定检身,不坚持原则的,罚款100元。第18条 上班时间干私活,做无关的事,不按规定着装上班的,罚款20元。

第19条 不按规定时间上班,提前离岗,串岗,替岗,混岗的,罚款50元。

第20条 在井口或抽风机房20米范围内烤火或吸烟的,罚款50元。

第21条 在抽风机房,木工房,油库,炸药雷管库等重要场所吸烟或用火炉取暖的,罚50元。

第22条 在井下拆、敲打、撞击矿灯的,罚款50元。第23条 携带失爆矿灯入井或不按时交还矿灯的,罚款50元。第24条 非工作人员私自进入机房、库房、峒室等要害场所的,罚款50元。

第25条 偷窃安全设施、设备、材料的,处行为人所偷窃物品3-5倍的罚款并开除出矿。

第26条 对安全管理人员刁难、谩骂、殴打和借故报复的,罚款200元以上或开除出矿。

第27条 对举报“三违”的员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处200元以上罚款或开除出矿。

第28条 对“三违”人员包庇或给“三违”人员说情的,罚款100元。

第29条 在厂区内酗酒闹事或在井下工作场所打架斗殴的,罚款200元。

第30条 在井下睡觉或工作岗位上睡觉的,罚款50元。第31条 故意损坏安全设施、设备的,罚款3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32条 不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报表的,罚款20元。第33条 爬飞车、跳矿车、搭乘矿车上下提升道的,罚款50元。

第34条 各级管理人员根据责任范围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提出或组织整改,罚款50元。

第35条 对提出的隐患不作记录或不按规定期限整改的,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第36条 因“三违”造成轻伤或未遂事故,处直接责任人50元的罚款,班组100元的罚款。

第37条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有关部门人员和负责人不及时赶到现场,罚款200元。

第38条 对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不及时按“四不放过”原则组织追查处理的,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39条 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罚款200元。第40条 不服从管理与指派,罚款50元。

第二节 一通三防

第41条 擅自进入盲巷,罚款50元。第42条 局扇拉循环风,罚款50元。第43条 擅自停开风扇,罚款100元。

第44条 局扇因故停止运转后,碛头人员不及时撤离,处每人50元的罚款。

第45条 局扇停止运转,不及时设立警示标志,不及时打栅栏,处责任人50元的罚款。

第46条 异径风筒不使用过渡节,转弯存在死弯,处责任班组20元的罚款。

第47条 风筒未吊挂,风筒破口大于40mm,处责任班20元的罚款。

第48条 风筒出风口距碛头的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罚款50元。第49条 割破风筒处理局部瓦斯,罚款50元。

第50条 无措施排放瓦斯或不按措施排放瓦斯,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51条 不按贯通措施调整风流致使瓦斯积聚,超限,处责任人200元的罚款。

第52条 采区结束后,不按规定时间封闭,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53条 永久密闭墙内不撤除管、线、钢轨和设备等,处责任人200元以上的罚款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54条 不按安全技术措施启封密闭墙,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55条 火区密闭不按规定挂牌,检测气体浓度,处责任人50元的罚款。

第56条 不按设计建造风门,永久密闭墙或破损风门、密闭墙未及时整改,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57条 瓦检员不按规定检查瓦斯,罚款100元。

第58条 瓦检员空班、漏检,作假记录,脱岗,三不对口,罚款100元。

第59条 瓦检员不按规定填写瓦斯日报表,瓦斯牌板,罚款30元。

第60条 瓦斯积聚和超限,不按规定时间处理,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第61条 瓦斯超限不通知人员撤出,不向有关领导汇报,处瓦检员100元的罚款。

第三节 井下放炮及火工产品管理

第62条 携带矿灯或穿化纤衣服进入爆炸材料库,处库管员和责任者各50元的罚款。

第63条 不按规定填写爆炸材料领退记录,不填写,错填,假填雷管编号,处库管员20元的罚款。

第64条 非放炮员领用,退还炸药雷管,罚款50元。第65条 雷管、炸药不分箱装运,存放,或不避井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罚款50元。

第66条 不按规定设置警戒或警戒员失职,罚款100元。第67条 不听警戒员劝阻强行进入警戒区域的,罚款100元。第68条 不使用竹、木炮棍装药的,罚款20元。第69条 不按规定装填炮泥的,罚款30元。

第70条 联接放炮母线、脚线和检查线路,放炮员不亲自操作的,罚款50元。

第71条 工作面材料工具、设备未撤到安全地点或掩护好就放炮,处责任人50元的罚款,若损坏设施赔偿相应损失。

第72条 放炮母线与电缆悬挂在一起或不悬挂,罚款50元。第73条 放炮母线长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罚款50元。第74条 放炮母线明接头或损坏不包扎,每处罚款20元。第75条 放炮时雷管、炸药箱未撤到警戒线外或未在安全可靠 地点掩护好,罚款100元。

第76条 放炮员不随身携带放炮器,罚款50元。第77条 放炮前不发出警告,罚款50元。

第78条 瓦斯超限,有发火预兆或有透水预兆时仍然放炮,罚款200元。

第79条 不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联锁放炮制”,罚款100元。

第80条 放炮后不摘下母线头,母线头不扭接短路,不取下放炮器把手,罚款50元。

第81条 不按规定处理残爆、瞎炮,罚款100元。

第82条 处理瞎炮的同时进行与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罚款50元。

第83条 放炮后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不巡视放炮地点,罚款50元。

第84条 放炮后工作面炮烟未吹散就进入工作面作业,罚款50元。

第85条 工作未完成放炮员提前离岗,罚款100元。第86条 采用糊炮、“巴炮”或明火放炮或放炮器以外的其他设备放炮,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87条 放炮员对当班出现的残爆、瞎炮处理不完又不向下一班交待清楚,罚款50元。

第88条 拣到雷管、炸药不及时上交,罚款100元。第89条 私藏、丢失雷管、炸药,每条管罚100元,每条药罚50元。

第90条 盗窃雷管、炸药,开除出矿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91条 把雷管、炸药带出井另作他用,每条管罚200元,每条药罚100元。

第四节 巷道维修

第92条 断梁折柱不按规定时间更换、修复,罚责任人50元。第93条 接顶背帮不合格,罚款50元。

第94条 维修拆换支护前,不加固前后支护就作业,罚款50元。

第95条 修护井巷时,安全退路不畅通,罚款50元。第96条 因巷道、轨道不及时维修、影响生产在一个班时以上,罚款200元。

第97条 因维修不及时造成巷道垮塌堵塞通风,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五节 回采、掘进

第98条 工作面出现地质变化不及时汇报,处责任人50元的罚款。

第99条 未经矿技术负责人同意擅自改变中腰线、开口点、贯穿点,处责任人50元的罚款。

第100条 无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就施工或不按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作业的,罚款50元。

第101条 施工前未组织施工人员学习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102条 回采工作面上、下两个安全出口不畅通,影响行人,通风、运输的,罚款100元。

第103条 任意丢失顶底煤,浮煤未收净,罚款50元。第104条 工作面控顶范围内采用不合格支柱、缺柱、断柱,每根罚款20元。

第105条 采面支柱柱距、排距大于作业规程规定,处以20元/根的罚款。

第106条 不按作业规程规定给支柱穿鞋戴帽,罚款10元/根。第107条 采掘工作面空顶作业,崩倒崩坏的支柱不及时掺补,罚款100元。

第108条 采面控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罚款50元。第109条 采掘工作面未按作业规定的质量、数量准备备用支柱,罚款100元。

第110条 大块矸石不拣出或故意在煤炭内掺矸,罚款100元。第111条 特殊地质构造带不采取措施加固或加密支护,罚款100元。

第112条 回采工作面伞檐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罚款50元。第113条 回采工作面冒顶埋压金属支柱,溜煤槽不及时刨出,罚款200元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第114条 采掘工作面不执行敲帮问顶工作,活矸危岩不及时刁放,罚款50元。

第115条 不按规定留设保安煤柱或任意回采保安煤,罚款100元。

第116条 轨道枕木间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罚款10元/根。第117条 轨道铺设不按标准配齐全道夹板、螺丝、道钉,罚款10元/处。

第118条 不按中、腰线施工,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掘砌水沟,罚款100元。

第六节 机电

第119条 禁止带电作业,在检修和搬迁电气设备电缆时未切断电源,罚款100元。

第120条 在带电电气设备附件上或运转的设备上除锈防腐,罚款50元。

第121条 防爆设备失爆,人为挤伤,砸伤、炮崩等造成电气设备、电缆等失爆,处责任人或责任单位200元的罚款。

第122条 电气设备传动、转动部位无安全防护设施,处责任人50元的罚款。

第123条 管线、电气设备未安装接地装置或接地装置不符合要求,处责任人50元的罚款。

第124条 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罚款100元。第125条 井下使用无“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电气设备,处责任人100元/台的罚款。

第126条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不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处责任人50元的罚款。

第127条 井下发现“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等失爆现象,罚款100元/处。

第128条 停电检修电气设备不预先请示,不挂牌,切断电源后开关把手不闭锁,罚款100元。

第129条 电气设备保护装置甩开不用,不按规定对漏电继电器进行灵敏度试验,罚款100元。

第130条 电缆不吊挂或吊挂不符合要求,罚款50元。第131条 未经矿许可安装大功率电气设备,私拉乱接线缆,罚款100元。

第132条 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中性点接地,罚款200元。第133条 有人值守电气设备值守人员在设备运转时离开工作岗位,罚款50元。

第134条 因工作失职造成电气设备烧坏,罚款100元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135条 故障设备不及时检修影响生产安全,罚款200元。

第七节 提升、运输

第136条 斜巷提升声光信号失灵继续作业,罚款50元。第137条 不按规定使用阻车器、挡车栏,罚款100元。第138条 信号把钩工不按规定发出信号,罚款50元。第139条 斜巷提升严禁超挂车辆,否则罚款20元/口。第140条 斜巷提升无论下放轻重车都必须带电、严禁放飞车,否则罚款100元。

第141条 矿车运行中站在碰头上取销子、连环,罚款50元。第142条 第143条 第144条 第145条罚款50元。

第146条 罚款50元。

第147条 第148条罚款100元。

第149条会研究处理。

第150条 第151条

矿车下道不处理或不按规定处理,罚款20元/口。一人同时推两辆以上的矿车,罚款20元。同向推车时,两辆车的间距小于20m,罚款50元。推车过风门后不关闭风门,过岔道后不复原岔道,绞车司机未听、看清信号或不回复信号就启动绞车,绞车司机不按操作规程操作绞车,罚款100元。绞车司机在操作绞车时打瞌睡,做其它无关的事,第三章 附则

本《规定》未包括的“三违”行为,由矿安全办公本《规定》从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施行。本《规定》解释权属XXX煤矿矿委会。

第五篇:煤矿常见三违

针对煤矿“三违”现象的治理措施

“三违”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大敌,“三违”不停,事故不止。有

效制止“三违”,才能减少或杜绝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三违随着煤矿生产的产生而产生,随着生产的发展而发展,在煤矿生产中,三违的管理是非常重要的,直接关系到煤矿的安全生产

和企业的效益。

煤矿“三违”,指的是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就

“三违”的成因、危害,如何减少和杜绝“三违”行为,提出以下的看法。

一、三违的成因

据调查统计,在发生事故的原因中,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

劳动纪律占主要原因。在生产过程中,环境的不安全条件、物的不安

全状态、加上管理的缺陷即形成事故隐患,若人的不安全行为触激事

故隐患,则会发生伤害事故。事故形成的四个条件可用集合公式表示

为:事故={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的缺陷,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

全条件}

在这四个因素中,人的因素是主导,管理因素是关键,物的因素

是根据,环境因素是条件,而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的缺陷则是三违的形成的基础。人在生产过程中是三违的行为的主导者,心理支配着

人的行动。一个人的心理是一定时期心态活动的趋向,在一定程度上

影响着活动,有什么样的心理就有什么样的活动。在生产过程中,若职工拥有不健康心理,将直接产生三违行为,从而影响安全生产。

二、三违的管理

1、现场管理。加强安全员现场的巡回检查制度;强化技术员现场指导;认真落实领导跟班制度。现场的管理要严格,对作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要及时制止,严肃查处,促使作业人员养成好的行为习惯。

2、内业管理。安监部门应每旬公布三违处罚情况,在硐口显眼位置张贴,并根据三违情况进行分类统计存档。

3、监督管理。安监部门要抓好作业人员的三违管理,还要做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员,直至矿领导的监督检查工作。真正做到一级管一级,下级对上级负责。

4、原则管理。对三违行为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三违发生的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三违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发生三违行为后,没有制订出防范措施不放过。

三、“三违”的预防。

1、加大培训力度。提高职工安全知识水平和安全操作技能,组织工人认真学习三大规程:煤矿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让职工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我会安全、我能安全”的根本性转变。

2、开展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在潜意识里,许多人认为“三违”只能给自己带来点经济损失,并没从内心真正认识到“三违”可能会对自身或他人生命造成伤害,会为亲人、朋友带来生活上的困难和感情上的痛苦,让“三违”人员现身说法,使大家充分认清“三违”的严重后果和危害,自觉遵守规章制度。

3、开展图片和视频案例教育。有研究表明鲜红的画面会刺激人们的眼球,凄凉的哭声会令人感到伤心,揪心的过程会扣人心弦,以现实的案例提高大家的自觉性、责任感,促使大家遵守规章制度。

4、管理人员应该以身作则。事实表明管理人员如果不能以身作则,带头违章违纪,会给职工的安全观念造成错误引导;工作任务布置不合理,不考虑作业现场的实际状况,不切实际地安排任务,会给职工造成身心疲惫,忽视安全,违章蛮干。

5、加强日常走访工作,及时了解作业人员心理动态。特别是对那些受到三违处罚的人员,应讲明处罚的原因,消除其抵触的情绪。

结论: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三违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而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是三违产生的根源。在源头上制止三违,克服“三违”心理,消除各种违章行为,真正实现本身无“三违”,身边无“三违”,那么治理“三违”就能得以落实,防范事故发生就变成现实。

现就乡镇企业的管理人员、职工素质,有针对性的对以下几项“三违”重点进行加强管理:

1、违章坐桶上下班:主要原因是单个人(如抽水人员、送小配件人

员等)上下井,认为放人车麻烦,加上目标小不易被人发现,而擅自坐煤桶上下井。对此现象,一经发现对于当事人及煤矿坚决按上级相关要求处理落实到位,并全镇通报,对于违章当事人通

告全镇煤矿不得录用;

2、携带烟草及易燃、易爆物品入井:主要原因是下井人员素质差,认为不要紧,加之入井检身人员,不认真检查,做样子,甚至不检查;对于此现象,一经发现首先对当事人及管理人员进行经济处罚,通报全镇,对于违章当事人通告全镇煤矿不得录用;第二按相关要求对煤矿进行经济处罚,并对煤矿停工整顿两天,对管理人员及职工进行教育培训;对情节严重造成事故,要将事故肇事者移交司法机关;

3、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瓦斯探头不及时跟进工作面:主要原因是井下

职工认为岩掘工作面无瓦斯,煤掘工作面马上就要回采了瓦斯探头没必要跟进了;对于此类现象,一经发现,第一次作出批评教育,适当的给予当事人及煤矿管理层以经济处罚;第二次出现同样情况,坚决从重处罚;第三次出现将对煤矿停工整顿,从重处罚;

4、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煤矿弄虚作假,有意将工作面关闭,逃避

检查,使检查人员看不到煤矿真实情况,对此类现象一经核实,首先责令煤矿将该工作面打开,在安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全检查人员对该工作面进行详细检查;第二,对这类现象对于当事人、煤矿参照相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并对煤矿停工整顿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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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 三违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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