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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
编辑:红尘浅笑 识别码:17-740620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10 02:46:3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对从业人员在医疗服务、医药购销和设备采购中存在的商业贿赂问题,进行专项治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省、州、县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目的,以人民群众满意、拥护、支持为检验标准,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加强治理商业贿赂和医德医风建设,树立行业新风为主线,以规范诊疗费用为主要内容,以坚决治理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回扣、“红包”、开单提成、乱收费等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解决群众“看病贵”、“看病难”问题为重点,强化教育,完善制度,加强监督,严肃纪律,探索建立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长效机制,促使我院行业作风得到明显好转,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坚持标本兼治,实行综合治理;统筹谋划部署,稳步有序推进;突出工作重点;严格把握政策,维护发展大局的原则。

二、工作重点

这次专项治理的重点是解决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正常医药购销秩序的问题,主要包括:

1、卫生院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

2、卫生院的医务人员,在临床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或提成的行为。

3、医务人员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

4、卫生院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给予的各种名义的财物的行为。

三、方法步骤

要认真掌握政策,维护发展大局,坚持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即要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的行为政策界限,又要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即要治理商业贿赂,又要保持正常的医疗活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改革和对外开放。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阶段(2006年4—5月)

卫生院召开会议,进行专门布置,层层传达和动员,组织干部和广大医务人员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同志在中纪委第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和省州纪委五次全会、省政府廉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和相关配套文件,用标语、宣传栏、简报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目的、意义,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参与意识,明确要求。

(二)自查自纠,督导检查阶段(2006年6—8月)

1、自查自纠。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县委、县政府和卫生局的部署和要求,根据县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和卫生局的统一安排,从今年4月起,用半年至一年的时间,集中开展自查自纠,并广泛做好宣传工作,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信息专报与通报制度,定期报告和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每月向卫生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自查自纠工作在2006年8月25日前完成,并于8月30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和各项统计表报卫生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督导检查。检查过程中,注意收集和总结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好典型,及时推广,推进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不断深入。

3、重点抽查。对于群众反映较多,收受回扣、“红包”、开单提成、乱收费、滥检查、承包等行风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检查。检查结果将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反馈,予以通报,提出处理意见,责成整改。并按照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经济方面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与职级晋升、聘任、评先、奖惩等挂钩。

(三)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2006年9—12月)

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我院集中时间开展专项治理,从大局和长远出发长抓不懈,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相结合,与构建惩治腐败相统一,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相适应,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商业贿赂问题,围绕宣传教育,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深化体制改革四个方面进行。结合我院实际,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形成以制度管人,以制度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第二篇: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滨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2006年5月15日)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现就我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指导原则

(一)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坚持统一部署、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稳步推进,扎实有序地开展治理工作。总体目标是:通过专项治理,严肃查处收受贿赂的案件,坚决遏制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使全系统工作人员普遍受到教育,药品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守法意识显著增强,相关制度健全和完善,不正当竞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企业经营行为和市场秩序逐步规范,进一步开创依法监督、科学公正、廉洁高效、行为规范的药品监管新局面,促进医药事业健康发展。

(二)指导原则

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运用多种手段对商业贿赂进行综合治理、坚决纠正,堵塞监管漏 洞,探索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⒉坚持把握政策,维护大局。从发展大局出发,坚持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既要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政策界限,又要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既要治理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内的商业贿赂,又要促进医药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⒊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职责分工,切实落实治理责任,解决突出问题,严格责任追究,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和严格的责任制度,主动配合纪检检察等有关部门做好工作。

二、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

全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与反腐败工作和廉政建设紧密结合,重点查处食品药品监管队伍中的商业贿赂案件,同时,配合有关部门纠正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突出抓好以下三个方面:

⒈少数干部利用手中权力在审评审批、认证发证、检验检测、稽查办案等重点监管环节索取、收受贿赂等以权谋私的行为。

⒉少数干部陷入非法利益格局,在药品、医疗器械等企业中参资入股、持有干股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⒊少数干部利用监管手段和身处的位置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为亲友子女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三、时间安排、方法步骤和监督检查

(一)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这次全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从2006年4月开始至11月底结束,按照动员部署、查摆问题、整改落实、总结提高等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4-5月份)。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我市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政策规定,提高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对本单位、本部门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行部署,制定自查自纠的工作方案。

第二阶段,查摆问题(6-8月份)。一查思想认识上是否有商业贿赂是市场交易的“潜规则”、单位发展的“润滑剂”等错误观念,统一对治理商业贿赂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二查审评审批、认证发证、检验检测、稽查办案等方面是否有索取、收受贿赂和假借劳务费、信息费、顾问费、服务费、赞助费、外出考察等各种名义的违纪违法行为;三查是否有利用职权在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中,参资入股或持干股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和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亲友子女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四查内部管理机制是否建立健全,是否有“小金库”、账外账、账外物等问题。各单位要认真摸排可能发生商业贿赂违法问题的各个环节,清理近年来群众反映的问题以及所涉及的单位、人员等基本情况。对存在问题的原因剖析要深刻,并认真总结教训,明确整改思路。

第三阶段,整改落实(9、10月份)。各单位要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找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制定改进措施,健全和完善制度,提出时限要求,落实整改责任,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第四阶段,总结提高阶段(11月份)。全面总结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各县局于11月底前将总结报告在报当地党委政府的同时报市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市局将组织对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措施不到位、自查自纠不认真,发现的问题不查处,落实整改不到位的部门和单位要进行批评或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监督检查

⒈加强督查督导。各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将经常性的督促检查与重点抽查结合起来,从审评审批、认证发证、检验检测、稽查办案等方面入手,看自查自纠是否落实。对自查自纠不力的单位,要及时加以督导;对掩盖问题的单位或个人,要从严处理。

⒉建立信息专报与通报制度。定期报告和通报工作进展情

况,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做法经验,相互交流借鉴。⒊建立联系点制度。市局党组确定党组成员每人联系一个县

局,通过对联系点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具体指导,帮助联系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同时注意总结经验,推动各地开展工作。

四、严肃查办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商业贿赂案件 查办系统内商业贿赂案件和自查自纠工作要同步进行,相互促进。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处理违纪违法问题同处理违纪违法人员相结合,坚决纠正和防止对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

(一)组织力量排查线索,拓宽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的渠道。各地要畅通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的渠道,市局已经开通商业贿赂举报电话(3316863),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要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认真受理群众的信访,认真调查群众反映的问题,对违纪违规问题一经查实要坚决处理,决不姑息。

(二)建立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协作机制。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中,各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纪检、检察、工商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治理商业贿赂案件的合力。

(三)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坚持宽严相济。在治理商业贿赂 专项工作中,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格区分正常的经营活动、一般的违纪行为和严重的商业贿赂案件,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对能主动纠正利用职权在企业参资入股行为,退出非法利益格局;主动纠正利用职权干预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不再为亲友子女谋取不当利益;主动上缴利用职权索贿受贿的钱物并向组织讲清问题的干部,将从轻或免予处理。对拒不纠正问题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对顶风违纪人员从重处理。

五、坚持“四个结合”,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要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商业贿赂问题,探索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一)治理商业贿赂要与改革完善行政审批制度相结合。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实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依法审批、限时办结”的工作机制,针对审评审批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建立科学、公正、透明的审批机制和审查体系。

(二)治理商业贿赂要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相结合。要加大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强化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GMP、GSP认证后的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停止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对新开办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依照法律法规,严格准入管理。逐步建立以执法有依据、行为有规范、权力有制约、过程有监控、违法有追究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引导企业树立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优质服务的经营理念;自觉遵守公平竞争规则,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治理商业贿赂要与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相结合。要进一步完善药品企业诚信机制,将治理商业贿赂纳入企业诚信建设的重要内容,对采取不正当交易行为获取商业机会的药品、医疗器械企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限期整改。在药品申报中严禁买卖申报资料及违规重复申报,要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科学性;对违规的研制和申报行为,坚决依法处理。

(四)治理商业贿赂要与宣传教育和定点帮扶相结合。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政治思想教育,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的侵蚀和物质利益的诱惑。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宣传教育,引导企业自觉营造和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坚决抵制商业贿赂行为。

六、加强对治理商业贿赂的组织领导

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必须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搞好协调。市局成立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振恒任组长,副局长赵新华、纪检组长田茂忠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各有关处室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各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本系统治理工作的领导,做到思想认识、组织领导和工作落实“三到位”。“一把手”要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建立和完善工作责任制,严格责任追究制。

(二)明确责任,务求实效。各单位班子要切实做好本单位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和工作落实到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严格的领导责任制和有效的工作机制,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同时,要把治理工作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做到“两手抓,两不误”,通过扎扎实实的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三)切实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要进一步加强教育,使广大干部职工牢固树立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经受住各种考验,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的侵蚀和物质利益的诱惑,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谋。

第三篇: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实 施 方 案

根据区委办发[2006]138号《甘州区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意见》及区牧总支字[2006]19号文件的通知,我站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省、市、区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精神,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依纪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给予和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滋生的土壤和条件,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目标任务:综合运用教育、法律、纪律、经济、行政等手段,集中治理商业贿赂行为,不断铲除商业贿赂滋生的土壤和条件,逐步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通过治理,使市场秩序、行政权力进一步规范,商业贿赂行为得到有效治理,使机关工作人员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能力和廉洁自律意识明显增强。

二、治理重点

在工程建设方面,重点治理工程建设是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招标投标,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等其他方面的问题;在土地出让方面,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等其他方面的问题;在政府采购方面,是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等相关制度,单位公务用车、车辆保险、大型会议、办公用品、电器设备等是否

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等其他方面的问题。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4月25日—5月25日)

根据全区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意见的具体要求,召开动员会,有针对性地制定本单位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xxx省、市、区关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精神,加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筑牢思相道德防线,形成反对商业贿赂的良好氛围。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5月25日—10月15日)

一要畅通举报渠道。学习借鉴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功经验,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广大人民群众对本单位的意见建议,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动员群众反映和举报本行业的商业贿赂问题。二要坚持边查边纠。要组织本单位对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土地管理法》、《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梳理,分析原因,认真查找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第三阶段:(10月16日—12月31日)

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做法以及存在的不足认真进行总结,健全完善制度,强化内部监督管理,建立治理商

业贿赂工作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惩治和预防商业贿赂,巩固专项治理成果。

第四篇: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白丽县专卖局

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实 施 方 案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为营造良好经济发展环境,促进行业经济的发展,认真抓好我县专卖行业的反腐倡廉工作,全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扎实有效地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经局党委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范围和步骤

局机关及所有下属单位是这次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主体。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所确定的主要内容和工作重点,把学习教育、制度建设、监督检查贯穿始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统一部署、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确保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取得实效。本次活动共分为学习动员、自查自纠、认真处理、整改提高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学习动员阶段。(6月10日前)

本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我局要在全县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总体部署的基础上,按照全县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通知》和《实施方案》精神,进行具体安排,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专卖局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1、各单位要深入进行调查研究,摸清底数,弄清楚本单位工作和经营中存在着哪些违反商业道德,市场规则、政策规定,影响公平竞争,搞不正当交易的手段和表现形式,掌握所涉及的单位、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情况。

2、各单位要制定具体治理工作方案,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提高认识,明确要求。

3、各单位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讲话,统一思想和行动。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6月11日至月底)

1、征求意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群众和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

2、对照检查。专卖系统容易发生不正当交易行为的重要部位和环节有:专卖供应、军队供应、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企业承包租赁、办公用品采购、设备采购、企业物资采购、专卖资格行政许可、专卖商品质量等级确定、专卖商品流通监督检查、资金分配等。

3、梳理问题。将自查的问题归纳整理,进一步找准问题的症结,明确整理重点。各单位要认真组织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对照检查。

各单位要针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不正当交易问题,认真查找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认真加以整改。要落实整改责任,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各下属单位要加大监管力度,确保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

第三阶段:认真处理(7月1日至8月15日)本阶段的重要任务是:按照实事求是、宽严相济的原则,对各单位和个人自查出的不正当交易和商业贿赂行为,根据错误事实、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和认识等予以县别对待和处理。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说清并认识错误、积极清退非法所得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自纠走过场、群众反映强烈但查纠成果不明显的单位和个人,局领导小组将责成其重新自查自纠。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一经发现,要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阶段:整改提高。(8月16日至12月)本阶段我局要重点围绕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体系;围绕夯实企业基础管理,建立和完善内控机制;围绕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及其运行机制,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经营者的从业行为。对各下属单位及有关人员自查自纠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自查不认真、走过场的要责成重新进行自查自;对消极应付、掩盖问题、拒不整改的要追究领导者及企业法人代表的责任。

二、组织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局成立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委书记、局长文炎良任组长,党委成员、副局长刘进魁、副主任科员郭平任副组长,成员为各科室主要负责人。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分工:局监察科对全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运行,负责监督检查、受理投诉、案件查处、责任追究,局办公室负责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有关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负责制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负责有关制度的制定以及执行情况,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舆论宣传等;局人事科负责制定并实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效绩考核办法并进行考核。

领导小组下设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科,负责协调和处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负责处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日常事务。

第五篇: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节录)

(2006年3月28日)

(一)成立组织机构,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总局成立由党组书记、局长王众孚同志任组长,分管副局长钟攸平同志和中央纪委驻总局纪检组组长石见元同志任副组长,公平交易局、办公厅、法规司、直销监管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市场司、企业注册局、外资注册局、广告司、个体司等有关司局和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负责同志组成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平交易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建立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和责任机制;要结合实际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责任和要求,并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二)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对不正当交易行为特别是商业贿赂线索认真进行排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公布举报电话或者投诉网站,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系统“12315”行政执法网络体系的作用,畅通发现案件线索渠道,进一步扩大案件来源。对举报投诉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市场监管和行业自查中发现的涉嫌商业贿赂问题,已掌握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要组织力量抓紧排查,并确定查处重点,做到件件有落实。各地对掌握的重大线索和正在处理的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总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加强重点检查,严肃查办大要案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并在当地治理商业贿赂领导机构的组织协调下,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强化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单位、重点环节的检查力度。对顶风作案以及其他性质恶劣、影响面大、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大要案件,要严格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从严处理。严格办案责任制,建立健全大案联办协作机制。一般性商业贿赂案件,由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涉案区域广、情节严重、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各地要逐级上报,由总局组织协调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查处,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办。总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确定一批涉案金额巨大、案情复杂、危害严重、影响大的商业贿赂案件作为督办案件,加大督办和指导力度。

(四)坚持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要进一步健全“经济户口”管理制度,把好市场主体的准入和退出关,及时了解和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的经营动向。继续大力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包括是否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有商业贿赂行为的企业信用档案,深化企业分类监管。充分运用企业信用激励机制、预警机制、惩戒机制、淘汰机制,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加大对严重商业贿赂行为的打击力度。

(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和执法环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宣传禁止商业贿赂的法律知识作为“五·五”普法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强化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能力和水平。总局

将举办工商执法人员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专题培训班,编发治理商业贿赂行政执法手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要开展相应的执法培训。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各种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广泛宣传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宣传禁止商业贿赂的法律知识,总局和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适时公布查处的商业贿赂典型案件,大力营造反商业贿赂的社会氛围和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与执法环境。

(六)做好监督检查,确保专项工作取得成效。总局将统一组织力量,分阶段、分地区对各地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要采取有效措施,对本地区专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确保专项工作取得成效。

(七)积极配合立法部门做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工作,完善有关禁止商业贿赂的内容,加大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惩戒力度。

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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