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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定损与理赔复习资料
编辑:琴心剑胆 识别码:17-689926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12 15:00:21 来源:网络

第一篇:汽车保险定损与理赔复习资料

汽车保险定损与理赔复习资料

第一章

1.保险的基本概念

2.保险的要素

3.可保风险应具备的条件

4.保险的基本原则:几乎覆盖了所有题型

第二章

1.了解汽车保险种类

2.汽车保险产品的理论价格

3.汽车保险费率,从车费率模式,从车费率模式影响因素;

第三章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概念、责任限额及免赔率;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计算;

2.车损险、三者险条款阅读理解;记住免赔率;

3.三者险、车损险理赔计算;施救费用理赔计算——注意投保方式与之关系;

第四章

1.汽车保险合同的凭证

2.汽车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

3.汽车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4.保费的计算;

第五章

1.汽车保险理赔概念

2.事故车辆定损原则、对定损核价人员的要求

3.自己去熟悉汽车定损内容;

4.车辆维修费用的组成5.赔款计算;

注意:我只是列出了本次考试的主要考试内容,但还有个别没在这里面,要考出好成绩还得认真从头到尾看一下。另外,考试只是一种手段,考核的仅仅是一些理论知识,而本门课程属于实践性比较强的课,更多的是需要同学结合实际和最后一章内容,进一步将汽车构造及理论进行消化。

严禁带小条作弊,否则重处!

第二篇:汽车保险定损与理赔复习资料

汽车保险定损与理赔复习资料

第一章

1.保险的基本概念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 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

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

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保险的要素

a.保险公司所承保的必须是可保风险

b.保险的过程必须是多数人的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c.必须合理厘定保险的费率,即合理制定保险产品的价格

d必须建立保险基金

e.必须订立保险合同

3.可保风险应具备的条件

4.保险的基本原则:几乎覆盖了所有题型

第二章

1.了解汽车保险种类

2.汽车保险产品的理论价格

3.汽车保险费率,从车费率模式,从车费率模式影响因素;

第三章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概念、责任限额及免赔率;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计算;

2.车损险、三者险条款阅读理解;记住免赔率;

3.三者险、车损险理赔计算;施救费用理赔计算——注意投保方式与之关系;

第四章

1.汽车保险合同的凭证

2.汽车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

3.汽车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4.保费的计算;

第五章

1.汽车保险理赔概念

2.事故车辆定损原则、对定损核价人员的要求

3.自己去熟悉汽车定损内容;

4.车辆维修费用的组成5.赔款计算;

注意:我只是列出了本次考试的主要考试内容,但还有个别没在这里面,要考出好成绩还得认真从头到尾看一下。另外,考试只是一种手段,考核的仅仅是一些理论知识,而本门课程属于实践性比较强的课,更多的是需要同学结合实际和最后一章内容,进一步将汽车构造及理论进行消化。

严禁带小条作弊,否则重处!

第三篇:汽车保险定损与理赔复习题

一.是非题

1. 保险不是对所有的风险进行承保,存在收益性的投机

风险一般不能列入可保风险之列。2. 可保风险应具备的条件:

——风险是纯粹风险而非投机风险 ;

——风险事故损失的发生具有意外性及可预测性 ; ——风险损失幅度在一定范围内; ——存在大量独立的同质风险单位;

3. 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

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

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单位而非个人,并承担其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投保人对保险经纪人的经纪活动并不承担责任,经纪人因其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自身承担。

4.保险代理人定义为“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显而易见,保险代理人应该是基于保险人的利益办理保险业务,提供中介服务的。

5.保险公证人:受保险当事人,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办理受损标的的查勘、检验、签定、估损与赔款理算并予以证明的保险中介机构。

6.近因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因。错误

7.保险车辆遭受暴雨泡浸气缸进水,强行启动发动机导致发动机受损,近因是强行启动发动机,暴雨并不必然导致发动机受损而不是近因。8.代位原则是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仅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9.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既适用于人身保险也适用于适用财产保险;损失补偿原则仅适用于财产保险。

10.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相关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不定值财产保险。

1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实行有责赔付。

12.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13.办理了不计免赔特约保险后,在保险期限内,不论保险车辆发生一次或多次基本险保险事故,该附加险均承担相应的不计免赔责任。

14.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是以一种商品的形式出现,因此保险企业在经营作为商品的保险过程中必须遵循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

15.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交强险先赔付,商业险再根据责任认定进行赔付。

16.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7.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1)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

(2)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3)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

18.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19.双方当事人的一方支付保险费予他方,他方在保险标的遭遇或发生约定事故时,或者约定的期限到达时,给予对方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协议。

20.在实践中,大多数财产保险均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形式。

21.“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是在双方当事人因保险合同的条款表述理解不同引起纠纷时所适用的一项原则。并不是在因保险合同关系引起的其他任何纠纷中都做到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处理原则。

22.按照车险合同,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公安交管部门报案,并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因未及时报案,导致保险公司对事故的保险责任或损失无法认定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事故损失。23.对定损核价人员的要求:(1)良好的职业道德(2)娴熟的专业技术(3)丰富的实践经验(4)灵活的处理能力 24.由于轮胎长时期的使用磨损、布帘老化、强度减弱或内部压力太高而造成的爆裂,轮胎本身不能赔偿,但引起的事故属保险责任。不论何种原因引起的轮胎单独破损,均不属保险责任。二.填空题 1.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为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选择风险管理技术和风险效果评价等环节。

2.保险当事人处理保险赔偿或者给付责任,法庭审理有关保险赔偿或者给付的诉讼案件,在调查事件发生的起因,确定事件的责任归属时所遵循的原则是近因原则。

3.保险车辆遭受暴雨泡浸气缸进水,强行启动发动机导致发动机受损,近因是强行启动发动机。

4.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处理赔偿时的一项基本原则。5.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正式颁布,并于10月1日起实施。

6.我国汽车保险产品主要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汽车保险。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8.保险商品的理论价格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构成,也称为毛费率。

9.确定汽车保险产品理论价格的方法——保险精算。10.机动车损失保险按客户种类和车辆用途划分: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11.目前,我国采用的汽车保险的费率模式就属于从车费率模式,影响费率的主要因素是被保险车辆有关的风险因子。

12.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13.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4.A、B、C三车互碰造成三方车损,A车全责(损失3000元),B车无责(损失600元),C车无责(损失800元),则赔付结果为:A车交强险赔付B车600元,赔付C车800元,B车、C车交强险分别赔付A车:100元。

15.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车损险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15%;

(二)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30%;

(三)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免赔率为20%; 16.假设A车全责,B车无责。A车损失10000元,B车损失15000元。A车只购买交强险,B车只购买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试分析A车和B车分别应承担多少损失?A车自己承担的部分:A车损失-对方交强险赔付金额+B车损失-本车交强险赔付金额

=10000-100+15000-2000=9600+13000=22600元。B车:无责损失由A车承担,无需自负.17.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凭证及附件:1.投保单2.保险单3.保险凭证4.批单5.书面协议

18.在机动车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如果保险合同的内容发生了变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要及时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19.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合法解释原则、文义解释原则、意图解释原则、整体解释原则、诚实信用解释原则、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

20.假定某5座家庭自用汽车投保车损险,车龄为1年以下,新车购置价为10万元(足额投保),在费率表上查得对应的基础保险费为566元,费率为1.35%。则该车辆保险费=566+10万元×1.35%=1916元。

21.车辆的维修费用主要有以下几部分:工时费、材料费、外协加工费和税费。三.解释题 1.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条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保险金额,是指一个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同时又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计算基础。3.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在某一特定时期内以金钱估计的价值总额,是确定保险金额和确定损失赔偿的计算基础。4.保险密度是指按全国或地区计算的人均保险费,公式即保费总收入/总人口。5.保险深度是指某地保费收入占某地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它反映了该地保险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公式即保费收入/GDP。

6.代位原则,系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即取得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求偿权及对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

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8.从车费率模式是以被保险车辆的风险因子为主作为确定保险费率主要因素的费率确定模式。

9.机动车辆理赔是指保险人或委托理赔代理人在其承保的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导致损失,被保险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索赔的请求后,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审核保险责任、确定损失程度并处理保险理赔的法律行为。四.选择题

1.风险处理方法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风险控制;另一类是财务处理。

2.对风险处理方法中的财务处理方法,它包括自留或承担和转移两种。

3.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保险人、投保人)。4.代位求偿与物上代位存在明显区别:第一,代位求偿权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第三者责任引起的;第二,代位求偿权取得的是追偿权,而物上代位取得的是所有权。在物上代位上,保险人取得了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益和义务。5.损失分摊的条件是同样的保险利益、同一保险标的、相同的风险、同一保险期间;保险金额的总和大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6.某投保人先后分别与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签订了车辆保险合同。甲、乙、丙承保的金额分别为100000元、150000元、250000元,因发生车辆损失,损失20000元。如果按照比例责任制分摊原则分摊损失,则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分别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多少? 甲保险人应赔付的款额为:100000/

(100000+150000+250000)×200000=40000元; 乙保险人应赔付金额为60000元; 丙保险人应赔付金额为100000元; 甲保险人应赔付款额为:100000/(100000+150000+200000)×200000≈44444元; 乙保险人应赔付款额为:150000/(100000+150000+200000)×200000≈66667元;

甲:100000元;乙100000元;丙:0元;甲保险人应赔付款额为:200000/(100000+150000+200000)×200000≈88889元;

7.机动车辆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也不负责赔偿。当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应由肇事人(大多数情况下为实施盗抢的犯罪嫌疑人,也可能是犯罪嫌疑人指派的其他人员)负责赔偿。

8.保险精算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确定保险的纯费率(附加费率)。9.2006年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正式实施,它标志着我国第一个以立法形式设立的机动车强制险种开始出现在机动车保险领域。五.简答题

1.风险的概念及所包含的含义

概念:风险是指人们在生产、生活或对某一事项做出决策的过程中,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

含义:1)风险是肯定能发生的客观存在;

2)风险必然会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害,包括财产

损失、收入损失、责任损失和额外损失。

3)风险是一种随机现象,其发生的时间、伤害与损

失的大小具有不确定性。2.风险的构成要素

——风险因素: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的机会或扩大损失幅度的原因和条件,是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是造成损失的内在的或间接的原因。

——风险事故:也称风险事件,是指造成生命、财产损害的偶发事件,是造成损害的外在的和直接的原因,损失都是由风险事故所造成的。

——损失:在风险管理中,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预期的和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三者之间的关系

风险是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三者构成的统一体,它们之间存在着一种因果关系,3.风险的特征

风险存在的客观性;风险的偶然性;风险的可变性;风险存在的普遍性

4.保险的要素

1)保险公司所承保的必须是可保风险(一是纯粹风险;二是必须是意外发生的;不包括必然会发生的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第三者的意外除外)造成的风险;三是必须要有大量保险标的均有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性;四是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标的同时遭受损失;五是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

2、保险的过程必须是多数人的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3、必须合理厘定保险的费率,即合理制定保险产品的价格;

4、必须建立保险基金;

5、必须订立保险合同。

6.保险公司对机动车辆损害补偿的方法主要有哪些?请简要回答并予以举例。

现金给付(机动车保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常采用这

一补偿方式);重置,如玻璃破碎险,重新购置与保险标的相同或相似的物品,作为损害的补偿;修复:将保险标的的性能恢复到未损害时的状况。车损一般采用这一形式补偿;

7.什么是代位追偿?构成代位追偿的条件是什么?

代位追偿又称为权利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由

于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了保险金后,便可以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取代被保险方而享有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构成代位追偿的条件

——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是保险事故,同时又是由

于第三者的行为所致。

——被保险人未放弃向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如果

放弃了,则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之后就无法行驶代位求偿权。

——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是在按照保险合同履行

了赔偿责任之后。代位求偿权以保险人支付的补偿金额为限,超过该金额的赔偿请求仍归被保险人。8.机动车辆保险含义是什么?

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相关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不定值财产保险(即在保险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事先不确定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而将保险金额作为最高赔偿限额的保险)。从其保障范围看,它既属于财产保险,又属于责任保险。

含义:

一是指商业保险行为;二是合同行为;三是权利义务行为;四是经济补偿或保险金给付以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为条件。

9.机动车辆保险基本特征是什么?

1)保险标的出险率较高;

2)业务量大,投保率高;

3)扩大保险利益;

4)被保险人自负责任与无赔款优待;

10.请简要叙述从车费率模式定义及其费率影响因素

目前,我国采用的汽车保险的费率模式就属于从车费率模式,影响费率的主要因素是被保险车辆有关的风险因子。

(1)根据车辆的使用性质划分

(2)根据车辆的生产地划分

(3)根据车辆的种类划分:车辆种类与吨位。

(4)车龄或车辆的实际价格。

(5)家庭或车主拥有的车辆数。

(6)按照车辆使用的不同地区

(7)车辆的安全装备

12.汽车保险合同生效对保险主体应具备的资格?

——主体资格

保险人资格:保险人必须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设立的保险公司或其他保险组织,且保险人从事汽车保险业务必须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才能开展汽车保险业务。

投保人资格:投保人在订立汽车保险合同时,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要有关系),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承担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被保险人:当汽车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13.汽车保险理赔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树立为保户服务的指导思想,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二)重合同,守信用,依法办事

(三)坚决贯彻“八字”理赔原则

“主动、迅速、准确、合理”是保险理赔人员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总结出的经验,是保险理赔工作优质服务的最基本要求。

(四)注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证据作用

六.案例分析

1)2003年1月1日,王木将其所有的丰田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一年,保险金额30万元。2003年4月9日,被保险人将该车出卖给张光并移转占有。买卖合同约定:张光当日向王木支付20万元,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时再补足余款。张光迟迟未办理过户手续,2003年4月23日保险车辆与他车相撞,损失15万元。张光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张光不是被保险人为由拒赔。王木遂以被保险人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补偿责任。请问王木向保险公司申请补偿合法吗?保险公司是否应该向王木承担补偿责任?并说明其理由。

答:车辆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王木对车辆具有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公司向王木承担补偿责任。

2)甲运输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银行要求其以公司所有的房屋提供抵押。为防不测,银行对所抵押之房屋投保财产保险一年。六个月后,运输公司将贷款悉数偿还。保险期第十个月,该房屋发生火灾,银行依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能否拒赔?如果拒赔,其理由是什么? 答:银行当然无权请求保险公司赔偿。因为银行对保险标的物的利益自收回贷款之日已经是“零”

七.论述题

1.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有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补偿原则、近因原则、权益转让原则和分摊原则。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三者险的区别:

内容都是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给第三者无辜受害人所带来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这是他们的共同点,但也有区别:

(1)交强险实行强制性投保和强制性承保;商业三者险基于双方自愿;

(2)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赔偿原则不同。目前实行的商业三者险实行有责赔付,交强险实施后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均赔偿。

(3)商业三者险规定有不同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额;交强险除了少数几项情况免除外,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且不设免赔额。

(4)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制,且责任限额固定;三者险只设定综合的责任限额,但责任限额可以分成不同的档次,由投保人自由选择。

(5)交强险按不盈不亏原则制定保险费率,不以盈利为目的,并实行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而商业三者险则无需与其他车险险种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3.事故车辆的定损方法

1)确定出险车辆的性质,确认是否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根据有关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解释及事故现场的情况,验明出险车辆号牌、发动机号、车架号是否与车辆行驶证及有关文件一致,验明驾驶员身份,驾驶证准驾车型是否与所驾车形相符,如驾驶出租车是否有行业主管部门核发 的出租车准驾证,确认是否保险赔付范围及是否骗保行为。2)对现场及损伤部位照相。按事故查勘照相的要求,对现场及车辆损伤部位拍照,必须清晰、客观、真实地表现出事故的结果和车辆的损伤部位。3)对事故车辆损伤部位进行查勘,确定损伤程度。在对外部损伤部位照相的基础上,对车辆损伤部位进行细致查勘,对损伤零件逐个进行检查,即使很小的零件也不要漏掉,以确定损伤情况。如对车身及覆盖件查验时,应注意测量、检查损伤面积、塑性变形量、凹陷深度、撕裂伤痕的大小,必要时应测量、检查车身及车架的变形,以此确定零件是否更换或进行修理所需工时费用。对于功能件应检验其功能损失情况,确定其是否更换或修理方法及费用。4)对不能直接检查到的内部损伤,应进行拆检。如车辆发生强度较大的正面碰撞时,在撞击力的作用下,除车身及外覆盖件被撞损坏以外,同时会造成一些内部被包围件的损坏。如转向机构、暖风及空气调节装置等的损伤情况,就需要解体检查。所以发生碰撞事故后,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解体检查,以确认被包围件的损伤情况。5)确定损伤形成的原因。零部件及总成损伤形成的原因,可以由事故引起,也可能是其他原因,不能一概而论。应正确区分:哪些是车辆本身故障所造成的损失;哪些是车辆正常使用过程中零件自然磨损、老化造成的损失;哪些是使用、维护不当造成的损失;哪些是损伤产生后没有及时进行维护修理致使损伤扩大造成的损失;哪些是撞击直接造成的损失。因此,在定损过程中,尤其是对功能件的定损中,一定要根据其损伤的特征,正确区分造成损伤的原因,准确认定赔付范围。八.计算题 1:A、B、C三车互碰造成三方车损,A车主责(损失600元),B车无责(损失600元),C车次责(损失300元),则A车、B车交强险对C车的赔付计算结果为: A车交强险赔付C车:300×2000/(2000+400)=250元 B车交强险赔付C车:300×400/(2000+400)=50元 2.汽车保险赔款计算 2

第四篇:《汽车保险与理赔》复习资料

汽车保险与理赔

编:王

焦祥杰 副主编:袁泽俊 刘兴红 汪镇刚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出版社

HUBEI UNIVERSITY OF AUTOMOTIVE TECHNOLOGY PRESS

《汽车保险与理赔》复习资料(终结版)T1053-3 WANGBING

一、名词解释

1、风险:是指社会和自然客观存在的(客观方面),人们时刻警惕和忧虑的(主观方面),可能造成社会财富损毁或危及人身安全的随机现象(可能性和不确定性)。(课件)

2、风险管理:是行为主体通过对风险的识别、评估分析、采取最佳的风险政策,以达到安全保障的目的。

3、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4.汽车保险:是以汽车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财产保险。

5、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6、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7、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书本)

8、保险公估人: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据此向保险当事人合理收取费用的公司。

9、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机动车辆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关于保险关于权利义务的协议

10、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以及所发生的施救等费用,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规定给予赔偿。

1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指以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中应该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险种。(课件)

12、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13.核赔:指保险人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并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请求后,对其提供的证明、资料、进行审核、调查及相关处理,做出给予赔付或拒绝赔付的行为。

14:不定值保险合同: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不预先确定其价值,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估算价值、确定损失的保险合同。

15非营运个人车辆:是指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车辆,即服务的时候不收取费用。16.绝对免赔率:指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免赔一定比例的损失金额。根据《机动车保险条款》第20条规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以外的因素所确定的,公司不予赔偿的损失部分与全部损失的比率。

二、简答题

1、风险要素有哪些?他们之间有怎样的关系? 风险三要素:风险事故、风险因素、风险损失

联系:风险因素引起风险事故,风险事故导致损失。风险因素与风险事故可相互转化,在一定条件下是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则是风险事故;在其他条件下,是造成损失的间接原因,则成为风险因素。

2.汽车面临哪些风险:? 一.财产损失风险:

1、机动车辆本身的损坏、灭失

2、其他财产损坏、灭失,包括车上财产(如车装的货物,其特点是不永久固定于车上)和车下财产(不在车上的财产)。

二、人员伤亡风险:

1、驾驶员伤亡

2、车上其他人员伤亡

3、车下人员伤亡

3、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有哪些部分组成的?

(1)投保单:是由投保人填写的,用以表明愿意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2)暂保单:是保险人出具正式保单以前签发的临时保险合同,用以证明保险人同意承保。

(3)保险单: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记载有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保险项目、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附注条件等。

(4)保险凭证:也称保险卡,是保险人发给投保人以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或保险单已经签发的一种凭证。其作用是便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随身携带,证明保险合同的存在。

(5)批单: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可能发生需要部分更动的情况,这时要求对保险单进行批改。批单加贴在原保险单正本和副本背面,并加盖骑缝章,使其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在多次批改的情况下,最近一次批改的效力优于之前的批改,手写批改效力优于打字的批改。(6)书面协议:保险人经与投保人协商同意,可将双方约定的承保内容及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书面协议形式确定下来。

4、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当天签订的合同以第2天零点为起点至1年后24点为终止。

(6)保险价值:通常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以当时车辆的实际价值作为保险价值。体现为不定植保险。

(7)保险金额;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承担赔偿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以保险价值为基础确定,保险金额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不能超过机动车辆的实际价值,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则只能协商确定。

(8)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9)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11)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5、《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在那些情况下可解除保险合同?(1)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2)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保;(3)投保方故意制造保险事故;(4)投保方未履行对保险标的的安全责任;(5)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6)被保险人年龄不实并超过年龄限制;(7)人身保险合同中止后未能复效等。

6.汽车保险欺诈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1、一次出险,多次索赔

2、夸大损失,高额索赔

3、无中生有,谎报出险

4、先出事故,后买保险

5、编造理由,冒名索赔

6、故意造案,骗取赔款

7.现场勘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1)查明真实的出险时间和地点(2)查明真实的出现原因和经过

(3)查明被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事故中的责任(4)查明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

(5)查明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有无保险利益

(6)查勘出险司机(当事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7)查明出险车辆的现场情况及受损部位

(8)特殊事故现场勘查(水灾事故,火灾事故)

8.汽车保险理赔的流程包括哪些?(1)受理案件

(2)现场勘查

(3)责任审核

(4)定损核损

(5)保险赔款的计算

(6)核赔

(7)支付赔款

9、具有怎样的情形,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10、常见拒赔的情况有哪些

(1)收费停车场中丢车、剐蹭不赔(2)未年检的车出险不赔(3)驾驶人未年审不赔(4)自车撞了自家人不赔(5)未上牌照的车不赔(6)报案不及时的不赔

11、互碰自赔要满足什么条件?

(1)两车或多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

(2)仅涉及车辆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各方车损金额均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 元)以内;

(3)由交通警察认定或当事人根据出险地关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有关规定自行协商确定双方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

(4)当事人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

12.在车损险中,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怎样的方式确定?

(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

(三)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三、计算题

甲车投保交强险、足额车损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乙车投保交强险、足额车损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30万元。两车相撞,甲车承担70%责任,车损5000元,乙车承担30%责任,车损3500元,按条款规定主要责任免赔率为15%、次要责任免赔率为5%,则甲、乙两车能获得多少保险条款?

解:甲、乙两车的赔款理算分别为: 交强险赔偿:

作为甲车三者的乙车损失为3500元,大于交强险中财产损失限额的2000元,所以保险公司应赔偿甲车2000元。

作为乙车三者的甲车损失为5000元,大于交强险中财产损失限额的2000元,所以保险公司应赔偿甲车2000元。

商业车险:

甲车车损赔偿=(实际损失-交强险赔付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5000-2000)×70%×(1-15%)=1785元

甲车三者赔偿=(三者损失金额-交强险赔付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3500-2000)×70%×(1-15%)=892.5元

乙车车损赔偿=(实际损失-交强险赔付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3500-2000)×30%×(1-5%)=427.5元

乙车三者赔偿=(三者损失金额-交强险赔付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5000-2000)×30%×(1-5%)=885元(3)甲车赔款理算总额=2000+1785+892.5=4667.5元(4)乙车赔款理算总额=2000+427.5+855=3282.5元

保险理赔计算

A车投保有交强险、车损险、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险,B车投保有交强险、车损险、商业三者险。两车在道路行驶中不慎发生碰撞事故,造成A车车辆损失2万元,B车车辆损失3万元。经交警认定A车负事故主要责任(70%),B车负事故次要责任(30%)。现双方当事人向保险公司报案,你应如何处理该事故?保险赔付金额是多少?

1、计算公式:赔付金额=事故总损失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免赔率)

2、计算过程 A车保险公司: 交 强 险=2000元

商业三者险=(30000-2000)×70%×(1-0)=19600元 车 损 险=(20000-2000)×70% ×(1-0)=12600元 B车保险公司: 交 强 险=2000元

商业三者险=(20000-2000)×30% ×(1-5%)=5130 元 车 损 险==(30000-2000)×30% ×(1-5%)=7980元

交强险计算方式

最终保费=基础保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1+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比率)。

如:6座以下的私家车主一年内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但有过1次酒后驾车,其第二年缴纳的保费为:950×(1-10%)×(1+30%)=1228.5元。

车损险保费计算

车损险保险费=基础保险费+保险金额*费率

例:一投保家庭自用车损险的保险车辆,核定载客5人,已使用2.5年,已知同类型新车的新车购置价(含购置税)为18万元,若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要求计算 保费。

车损险保险费=基础保险费+保险金额*费率

=1875+180000*1.049%

=3763.2元 王秀丽老师课件上的案例分析:

案例1:近日广东等南方省份遭遇强暴雨天气袭击,很多车库里的轿车都被水淹,例如 5月10日,广州中海康城小区两层地下停车场内,经过近4天的排水,370多辆车陆续从车库中被拖出来。这些车全身泥土,车内也被“黄泥汤”灌满,不论车外壁、内饰、座椅还是中控台,到处斑驳破旧。车被水浸后价值大幅度缩水,价格降两到三成。据广东保监局统计,5月7日开始的暴雨,使广州有35个停车场遭受水淹,1400多辆车被浸受损。广东省保监局的相关数据显示,“仅仅两天就接到水浸车车险报案超过1.3万例,预计暴雨造成的损失赔付将达到1.39亿元,其中车险赔付占了近90%,超过1.25亿元”。5月19日,广州又迎来新一轮强降雨,豆大密集的雨点夹杂着电闪雷鸣从天而降。对不少有车市民来说,砸在地上的暴雨,仿佛砸在他们心上一般。

问题1:车被水淹保险公司是否理赔?为什么? 问题2:如果能够理赔是否可全赔?为什么?

问题3:车主如果是在积水路面强行涉水行驶、或遭水浸后在水中启动造成发动机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偿?在什么条件下赔偿。问题4:一些车主认为,楼盘物业管理单位收了车位费或停车费,理应担负起相应责任,汽车的损失由物业赔。你认为物业是否应当赔偿,为什么?

问题1解答:目前,人保、平安、太平洋等各大保险公司的车损险都规定,因雷击、暴雨、洪水、雹灾、海啸等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将负责赔偿。需要注意的是对暴雨的界定,未达到暴雨级别(每小时的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情况下汽车受损则不能获赔。大面积的降水不需证明;非大面积暴雨,需车主去开具证明。

水浸车后,理赔一般分两种情况:一是未启动发动机,这种情况能享受车损险,只要买了车损险,因水而造成的任何车辆损失(除发动机外),保险公司都赔,一般是对车进行清洗、烘干,如果有车内电脑受损的情况,也会赔偿。另一种情况是强行启动发动机导致发动机损坏,这种情况下车损险不赔,必须是购买了发动机涉水险的才享受赔偿,但发动机涉水险不是每个保险公司都开设的附加险种。

问题2解答:不能够全赔。水淹车后,保险公司只承担汽车清洁保养以及电器元件受损的赔偿费用,这都属于车损险。即对于车内的东西,比如座椅坐垫、地毯等物件只提供清洁费用,不可索赔。保险公司也不会对改装新增加的设备进行赔偿。车内的私人物品的损失也不属于车损险赔付范围。另外,如果发动机内进水了,那机油就必须得更换,机油保险也不赔。另一方面,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不可能赔付车主的全部损失,其中的一部分甚至是较大部分,还要车主自己“埋单”。这主要是因为在理赔中既要考虑车辆的实际价值,又要扣除残值的费用。

问题3解答:如果想给发动机上保险须购买发动机附加险,亦即涉水险。涉水损失险属于车损险附加险种,车主必须先投车损险,才能再投涉水损失险,该保险每次赔偿会实行15%-20%的绝对免赔率。

有些保险公司则规定,发动机的保险需要额外投保“发动机特别损失险”,如中国人保、太平洋保险、阳光财险等公司规定,若赔付“水浸车”发动机损失,车辆必须事先额外投保了“发动机特别损失险”这类险种。

即使车主所有涉水险种都购买齐全,保险公司也不会按照修理费用进行全额赔付,而是根据该车的市场现有价值进行一定赔付率的计算。

问题4解答:这更多的是意外的自然灾害,停车场通常也会买保险,车辆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会赔偿,当然依据的不是车损险。此外,物业公司应当尽到的主要是通知义务,因未尽到通知义务所赔偿的部分也是较少的。此案例中给我们的启示主要有二:一是当大面积面临保险赔偿时,保险公司的赔付机制问题;二是城市的应急机制,包括排水等自然灾害应急机制的建立和城市本身排水问题、停车问题等。

案例2:某车主(被保险人)报案叙说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事故导致车辆无法行进,要求理赔工作人员查勘现场并且要求索赔。经查勘,车辆是由于传动轴一端的螺栓发生损坏导致传动轴的脱落使车辆无法行驶。请问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解答:本车的故障是机械故障,是车主由于自已的疏忽大意不注重保养所致,按照大多数保险公司的做法,“自然磨损、腐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此拒绝赔款也在情理之中。这也符合汽车保险诚信原则的保证要求: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

例3:李某是某小学班车的驾驶员,在一下雨天因路滑导致车撞上护栏,车上多名小学生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学校因此支付了大量的医疗费。事后学校有关部门想起校车投保过第三者责任险,因此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 解答:车上人员(车上的多名小学生)不属于第三者,故不应按照第三者责任险理赔。如果投保人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则由保险公司按此附加险理赔。第三者主要是指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车上人员均不构成第三者。

 例4:2004年4月某车主(被保险人)报案称自己的普通型桑塔纳轿车在行驶中发生自燃,虽经过抢救,车辆的前部仍然浇殷了40%,索赔程序开始后保险公司对损坏项目进行核对理赔。在此过程中车主与理赔人员发生了异议,车主认为其车内的一台SONY高级音响设备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而理赔人员却没能将其列入清单。后经过核实桑塔纳普通型出厂时所安装的音响设备为凯歌牌,而车主的音响设备是出厂后自己要求汽修厂更换的,这样一来SONY高级音响就成为了新增加的附属设备,同时又未能够对这套音响进行投保。你认为这套影响是否应当理赔,从中得到什么启示。

 解析:应当不予理赔。车损险不包括新增设备的理赔。故,理赔人员应当根据汽车专业相关知识,查明事故车辆自燃的原因,并对损坏程度作出准确判断、估算出赔偿金额。在车损险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中“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是不予以理赔的。

 例5:某车主将自己的一辆尚未年检的进口汽车投保于某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对汽车的《机动车行使证》进行审核后出具了该车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均为85万元的《机动车辆保险单》。《机动车辆保险单》生效后两个月,投保车辆发生追尾事故,导致投保车辆报废,保险公司对该车作出推定全损的认定。案发后,车主及时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但保险公司以投保车辆在投保时未按时年检为由拒赔。车主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

 解析:本案车主虽然对车没有年检,但是保险公司对汽车的《机动车行使证》进行审核,并同意投保,出具了保单。这说明保险公司放弃了要求被保车辆为经过年审的车辆。一旦,保险公司放弃了这一权利,就不得反悔。因此,保险公司以投保车辆在投保时未按时年检为由拒赔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实际上,弃权和禁止反言的例子还有:投保人逾期缴纳保费,保险人应当催收而未催收;保险人知道投保人提供了虚假的或有瑕疵的损失证明,却无条件接受的;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对投保单和保险单上的条款作了错误解释,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信以为真;保险人的代理人代投保人填写投保单,为使投报申请被保险人接受,故意隐瞒被保险人的风险事实,或者填写歪曲的事实等。当发生以上情况,被保险人要求理赔时,保险人不得以上述理由拒绝赔偿。

 例6:2008年6月,刘小姐为自己的爱车买保险时,特意挑选了一份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不计免赔险。她认为,所谓不计免赔险就是不管什么情况下都可以赔偿的保险,这样就可以大大降低开车的风险。但就在前不久,刘小姐外出办事时发现车身被人用利器划伤,当时她没太在意,直到理赔时,被告知车身划痕险有15%的免赔率(这意味着她要自行承担15%的维修费)。刘小姐感到纳闷:难道买了不计免赔险也不能获得全赔吗?情你就此问题做出解答。

 解答:“不计免赔险”,正式名称为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是车险的一个附加险种,车主只要投保了这个险种,就能把本应由自己负责的5%-20%的赔偿责任再转由保险公司承担。不计免赔险作为一款附加险种,是为主险服务的。不计免赔险只对第三者责任险与车损险的免赔率有效用,将车主事故责任所应承担的免赔率转嫁给保险公司。但附加险之间是不能相互起作用的,不计免赔险无法将盗抢险、车身划痕险等附加险与无过失责任险的免赔率转嫁给保险公司。

 案例7:2008年5月中旬某天,家住北京的宋先生将汽车转让给刘先生,上午刚办好过户手续,一小时后,刘先生驾车与一辆货车相撞。于是宋先生、刘先生先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称,该车已经转让却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宋先生。另外,刘先生也没有资格要求索赔。

 解答:新保险法颁布前的情形: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原则是以相关主体是否与保险标的有法律上的利益关系为标准。本案中,虽然刘先生已经变为车辆的实际持有人,但却不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因此他无权获得保险赔偿。同时,宋先生虽然为保险合同中所显示的“被保险人”,但其在车辆出险时已经将车辆过户给刘先生,保险标的已经与其没有法律上的利益关系,他对于保险标的也没有保险利益。因此,刘先生和宋先生在车辆出险时都不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无权要求保险人理赔。 新保险法颁布后的情形:新《保险法》第49条规定: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 类似的案例还有例8:沈阳某中外合资酒店有一辆奥迪车,一直由中方经理李某使用。李某日常工作和上下班均使用该车,晚上就将车存放在自家楼下。而该车保险,则由酒店负责办理。2007年6月29日,酒店在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为该车办理了全车盗抢险,赔偿金额为5万元,保险期为一年。2007年8月,酒店领导决定将该车由公司转到李某名下,并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但未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批改手续。2007年12月7日晚,李某照常将车停在自家楼下,可是第二天早上起来,却发现车没了。民警通过调查,确认该车被盗。李某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拒绝,理由是: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规定了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解析:对于财产保险(含汽车保险)而言,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是财产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如果保险标的因买卖、赠与等发生转让,转让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否理赔?以前保险标的发生转让也需要到保险公司进行报备,但是到底如何操作并没有细致规定。新保险法对这方面的规定,规避了操作中可能存在争议的一些问题,对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是一种保护。

 例9:2009年2月16日晚,方某驾驶一辆小型越野客车,在十堰市东岳路将骑自行车的李某挂倒致伤。事故发生后,方某驾车逃逸。经事故调处大队认定,方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遗留10级伤残,入院治疗费用花去1.6万余元。该车挂靠单位某运输公司为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时间为2009年1月至2010年1月。李某向方某、运输公司及保险公司索赔4万余元,因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导致诉讼。方某辩称,当时不知道车辆撞伤了原告,也不存在逃逸,要求保险公司依法予以赔偿。运输公司认为,自己的车辆投有交强险,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而保险公司则辩称,该交通事故驾驶员肇事逃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不在保险范围赔偿之内,该公司拒绝赔偿李某损失。针对以上情况谈谈你的意见。

 解析:交强险的初衷在于对受害人的损失的弥补。本案中,车辆造成他人受伤的事实不因肇事司机的逃逸而改变。虽然《交强险条例》规定在肇事司机逃逸的情况下由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承担垫付责任,但是,根据保护交通事故受害者的立法宗旨可知,此情形应当特指肇事车辆逃逸无法查知的情形。因为,如果肇事车辆无法查知,就无法确定交强险的承保人,在此情形下,无法确定承担责任的保险公司。但在能够查知承保人的情况下,承担责任的主体已经明确,就应当由承保人对受害者进行赔偿。保险公司提供给被保险人的格式条款中并没有将肇事司机逃逸规定为保险人的免责事由。《交强险条例》也未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在此种情况下可以免责。因此,法院一审作出如下判决:李某的4万余元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方某予以赔偿。

 例10: 2006年9月,车主白女士在某商场地下车库停车,一辆车因行驶路线错误,进行逆向倒车,不小心撞到了白女士的车,致使她的车前保险杠受损。双方报案后,逆行倒车方被交警认定为全责。在修车时,保险公司要求白女士也要赔偿对方400元。白女士大为恼火,当场同保险公司的人理论,定损员说,交强险就是这么规定的,我们也没有办法。白女士说,交了比以前商业三者险高三倍的保险费用,不但没有保护好守法者,反而赔偿给违法者。

 目前“两车互撞无责也要赔钱”发生了变化。无责可不用赔钱。赔付流程为:先由全责方车主代为垫付无责方维修费用,全责方车主再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这样理赔流程和手续相对复杂些,无责方拿到赔付款也会迟些。此外,部分无责方还可能碰到全责方车主不主动配合的情况。如果全责方耍赖,无责方只得起诉全责方,但为了几百元修车费就打官司,会觉得麻烦。随着交强险互碰自赔的实行,在此情形下个别无责方可能就会自认有责,然后直接找自己的投保公司理赔,这样更方便些。但此举也会留下一些“后遗症”。客户交强险出险次数越多,会影响到第二年交强险的优惠幅度以及商业三者险的优惠幅度。虽然交强险只可优惠下浮10%,一般可优惠一二百元,但商业三者险最低可打七折。

四.论述题

1.车损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分别对交通事故赔付的比例和事故责任免赔率是怎样规定的?为什么会这样规定?

(1)车损险的规定: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100%,责任的免赔率为15%。

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责任的免赔率为10%;

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责任的免赔率为8%; 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责任的免赔率为5%;

(2)第三者责任险规定: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100%,免赔率为20%,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70%,免赔率为15%

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50%,免赔率为10%

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30%,免赔率为5%

采用免赔额或免赔率的原因

1)可以降低保险人的赔款责任和经营成本

2)可促使被保险人加强安全管理,强调对小额风险的控制;

3)由于货物品质的特性,符合商业交易规律;

4)通过确定免赔额的大小,可以使得被保险人调整保险费的支出

2.什么是附加险?试举5个附加险的例子,并指出其为哪一个主险,其保险责任,免责事由分别是怎样规定的?

(1)附加险是相对于主险而言的,顾名思义是指附加在主险合同下的附加合同。它不可以单独投保,要购买附加险必须先购买主险。但也有部分公司的险种既可以作为附加险购买,也可以作为主险单独投保。例如,车上人员责任险和机动车盗抢险即可以作为主险,也可以作为附加险。

(2)附加险的种类:玻璃单独破碎险, 主险为车损险

自燃损失险,主险为车损险

车身划痕损失险,主险为车损险

车辆停驶损失险,主险为车损险

车上货物责任险,主险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4)玻璃单独破碎险保险责任:保险车辆风窗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

责任免除: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灯具,车镜,以及安

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损

自燃损失险保险责任:汽车本身的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本

车损失以及合理的施救费用

责任免除:自燃造成的电路,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

以及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车身划痕损失险保险责任: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

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及其家人,驾驶人及其家人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车辆停驶损失险保险责任:车辆损失保险的责任事故致使车辆停驶

责任免除:当事人未及时修理以及返修造成的损失

车上货物责任险保险责任:意外事故造成的所载货物直接损失

责任免除: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短

缺,短少、死亡、腐烂、变质造成的损失;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

第五篇:汽车保险与理赔复习资料

《汽车保险与理赔》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风险:是指社会和自然客观存在的(客观方面),人们时刻警惕和忧虑的(主观方面),可能造成社会财富损毁或危及人身安全的随机现象(可能性和不确定性)。

2、保险:《保险法》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3、保险金额: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4、基本险:主险;是指不需附加在其他险别之下的,可以独立承保的险别(能够独立投保的保险险种称为基本险).5、附加险:不能独立存在,只有购买基本险后才能购买的。

6、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7、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 单位或者个人。

8、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 佣金的单位。

9、保险公估人: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依照本规定设立,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据此向保险当事人合理收取费用的公司。

10、保险责任:指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项目。

11、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机动车辆投保人和机动车辆保险人之间关于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

12、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以及所发生的施救等费用,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规定给予赔偿。

1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以发生意外事故中应该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险种。

14、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二、简答题

1、风险要素有哪些?他们之间有怎样的关系? 风险三要素:风险事故、风险因素、风险损失

联系:风险因素引起风险事故,风险事故导致损失。风险因素与风险事故可相互转化,在一定条件下是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则是风险事故;在其他条件下,是造成损失的间接原因,则成为风险因素。

2、投保人不履行或没有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应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4)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3、机动车辆保险利益的种类有哪些?

险种有交强险,第三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其中车辆损失险包括玻璃划痕险、盗抢险等

4、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有哪些部分组成的?

(1)投保单:是由投保人填写的,用以表明愿意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

(2)保险单: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记载有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保险项目、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附注条件等。

(3)保险凭证:也称保险卡,是保险人发给投保人以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或保险单已经签发的一种凭证。其作用是便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随身携带,证明保险合同的存在。(4)批单: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可能发生需要部分更动的情况,这时要求对保险单进行批改。批单加贴在原保险单正本和副本背面,并加盖骑缝章,使其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在多次批改的情况下,最近一次批改的效力优于之前的批改,手写批改效力优于打字的批改。

5、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当天签订的合同以第2天零点为起点至1年后24点为终止。

(6)保险价值:通常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以当时车辆的实际价值作为保险价值。体现为不定植保险。

(7)保险金额;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承担赔偿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以保险价值为基础确定,保险金额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不能超过机动车辆的实际价值,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则只能协商确定。(8)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9)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11)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6、发生怎样的情形,主要保险公司都规定要承担车损险的保险责任,试举出五种情形。(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7、通常情况下发生怎样的情形,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试举出五种情形。(1)地震

(2)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3)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维护期间(4)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5)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6)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车辆、或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7)保险车辆肇事逃匿

(8)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责: ★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杉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

★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车辆。★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吴代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吴代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保险车辆。★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吴传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9)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但由此引起的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其他部位损失的,保险人应予赔偿。

★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玻璃单独破碎、车轮单独损坏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保险车辆,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的损坏

★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露造成的损失

★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8、试指出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含义。

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在责任保险中,保险公司是“第一者”,负有过失责任的被保险人是“第二者”,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外的其他人和其他财产都属于“第三者”。但机动车三者险中的“第三者”含义更加复杂。在机动车三者险中,原则上把肇事车辆看成第二者,这就把被保险人、其雇佣的司机、其允许的驾驶 人员,以及车上的人员和财产都包括在内,此外 的人和物才是第三者。

9、具有怎样的情形,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以上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0、具有怎样的情况下,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

(1)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了解一下)

(1)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2)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3)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4)救助基金孳息;(5)其他资金。

11、理赔的程序及提交的资料。

(1)本地出险:报案→查勘定损→客户提交索赔资料→缮制赔案→审批→领款或划款(2)异地出险:代查勘

一份规范的理算报告。一是要简述承保情况;如承保的险种、保险金额、保险有效期、特别约定等保险要素。二是要对出险的经过、原因及相关的证据作理论分析和阐述,并确认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和保险有效期内;三是要对损失确认方式、损失项目和对应的承保情况作出说明,并列明损失的具体清单或明细,以数学计算公式的方式进行损失确定;四是要对本案理算总金额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单证使用的规范。一个完整的保险赔案必定会有大量的内部理赔单证和客户提交的相关证明和证据等单证。对内部使用的单证,如保单抄件、查勘报告、理算报告、损失确认书、单证粘贴纸等,应使用保险系统的统一格式和规格的单证。对客户提交的单证,应按赔案的要求进行统一规格处理,从而使整个赔案达到整齐、统一的规范要求。

第三是装订的规范。赔案缮制的最后一个工序就是赔案装订,要按档案装订的要求,做到每一个赔案整齐划

一、结实美观。(赔案缮制:赔案缮制工作包括索赔单证的收集、整理和审核、出具理算报告、送审、结案后的案卷装订和归档等环节。)

12、互碰自赔要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中国保险协会下发的《交强险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当机动车之间发生轻微互碰交通事故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适用“互碰自赔”处理机制:(1)两车或多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

(2)仅涉及车辆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各方车损金额均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 元)以内;

(3)由交通警察认定或当事人根据出险地关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有关规定自行协商确定双方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4)当事人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

三、案例题

案例1 弟弟算不算第三者?

张某是一家私营企业的老板,与弟弟5年前就分家单过了。为经营需要,张某购买了一辆金杯车,并且投保了某保险 公司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两个月后的一天,张某正开车在路上正常行驶,经过他弟弟工作的工厂 门口。恰好张某的弟弟出门,一眼看到哥哥开车经过,就 想搭乘哥哥的车进城办事。他一边喊哥哥一边迎着车跑过 来,张某虽然紧急刹车却没能及时停下来,一下撞到弟弟 身上。后来经过抢救,弟弟终于脱离危险,张某共花掉医 疗费近20万元。但当张某向保险公司索赔时被拒绝了,因为保险公司认为张某撞伤的是他的弟弟,不属于“第三者”,所以不能理赔。

本案该如何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张某弟弟是否属于第三者?)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车主或其授权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属于责任免除。判断受到损害的一方是不是属于“家庭成员”非常关键,如果属于“家庭成员”,那肯定就不是“第三者”,反之,就应该是。这里有一个原则—— 三者险不能让肇事者获得保险赔偿。也就是说,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最终不能落到被保险人的手中。也就是说,之所以将 家庭成员列入被第三者责任险排除的四种人,主要目的就是为 了防止骗保。因为保险公司不能判断驾驶车辆撞伤自己的家庭 成员和撞毁自有财产是否存在故意,是否骗保,虽然认定当事 人是否有骗保行为可以通过公安机关进行调查,但时间长,手 续复杂,因此,许多保险公司干脆就在保险合同中开列出排除名单。

因此,这里的“家庭成员”应该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配偶,一是居住在一起的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对于配偶来说,无论他 们是否居住在一起,都应该互为家庭成员。对于后者,如果在财产上已经分割,经济上各自独立,那么,就不应该看做是家庭成员了。在上面的案例中,张某和其弟弟早就分家单过了,经济上各自 独立,因此,其弟弟应该属于“第三者”,保险公司应该给予理赔。但是,如果换一种情况,张某的弟弟还没有成年,要依赖 哥哥为生,那他就不应该属于“第三者”,保险公司也就不必赔偿了。

案例2 车上还是车下?

李某为自己的私家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不久前,李某约了几个朋友到郊区游玩。到达目的地后,几个朋友都下了车,李某将车开进停车场。在李某倒车的时候,不慎 将一位朋友撞倒,这位朋友受了重伤。李某赶紧将伤者送 往医院,并支付了所有医疗费用,共计4万余元。后来,经过公安交通部门裁定,李某应当对此次事故付全部责任。李某对这个裁定没有异议,愿意承担伤者所有 医疗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 请,但保险公司认为,伤者应当属于车上人员,所出的保 险事故应当属于车上责任险的理赔范围,而不属于第三者 责任险的理赔范围。由于李某没有投保车上责任险,所以 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的责任。李某对保险公司的做法非常 不满,就向法院提出起诉。本案该如何处理?

分析:本次事故的受伤者虽然在发生事故之前乘坐了李某的车辆,但并不影响其“第三者”的身份。当其在李某车上时,他属于车上人员;在发生事故的时候伤者已经下了 车,这个时候就应当是“第三者”了。所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第三者责任险的条款给予李某赔偿。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比如,有的运营车辆将乘客送到目 的地后,在倒车或者拐弯的时候把刚下车的乘客撞伤了,这时,第三者责任险也应当负责赔偿。因为乘客其实是一 个特定的概念,凡是购买了车票并乘坐了车辆的人员都是 乘客。那么,当乘客在车上的时候是乘客,下了车,这种 特定的身份就没有了,就应该属于“第三者”的范畴了。因为,乘客这时和运营车辆的乘运关系已经结束。但必须注意的一点是,如果伤者是正在上下车的过程中受到的伤害,那就不属于三者险赔偿的范围了。

案例 3

读懂“特别约定”

10月中旬,车友温女士找到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欲购买商业车险。由于是早已熟识的朋友关系,温女士提前将保费交 给对方,对方次日为她打印出保单。拿到保单后,温女士仔 细阅读后发现,保单上有一栏“特别约定”项,上面注明本保险车辆行驶区域为:广西壮族自治区。

“为什么有限制行驶区域范围的条款呢?之前为何没有告诉我?”温女士质问对方,对方解释称指定行驶区域的保险保费较低,所以私下为温女士选择了这一类型的保险。对于这类 保单客户,他们公司是这样规定的,如果车辆在区内发生保 险责任事故,保险公司按条款规定核定标准赔偿,而如果车 辆在区外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保险公司按核定标准的90%赔偿 损失,车主则自行承担10%的损失。温女士称,她购买保险前并不知道有行驶区域的限制。她查看了该公司的保险条款赔偿处理细则,上面注明:“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单约定范围的,增加 10%的绝对免赔率。”温女士认为,上面只注明了增加10%的免赔率,并不代表保险公司会赔偿90%的损失。点评:

南宁保险行业协会副秘书长郑锡称,温女士的保单上已经注明了车辆行驶区域为广西,那么如果车辆在区外出了交 通事故,保险公司最多赔偿核定损失的90%。

南宁某律师事务所曾海山律师认为,保单上注明车辆的“行驶区域为广西”,与保险条款上“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单约定范围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实际上是有冲突的。前者意味着车辆如超出行驶区域,车辆发生事 故时就得不到赔偿,但后者又标明车辆在超出行驶区域范 围发生交通事故是可以得到一定赔偿的。因此,不排除车 辆超出行驶区域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会拒绝赔偿。一旦 打起官司,就要看法院如何判决了。

案例4 及时履行“约定事项”

今年上半年,刚购买了新车的杨先生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包括全车盗抢险在内的几个商业险种。不久后,他到有关部 门办理好车辆的行驶证、号牌等。投保时,保险业务员曾交待 他,上好号牌后要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因此,他办好车辆号牌后就及时通知了对方。办理这项批改手续,需要提 供行驶证的复印件,杨先生当时因忙于出差,没来得及把行驶 证复印件提供给对方。后来,保险业务员称,不需要行驶证复 印件也可以在他们公司内部的网络上批改。

杨先生出差返回南宁后,曾致电这位保险业务员,询问对方是否已经为自己办理了批改手续,是否需要将保单拿到保险公司 批改。对方答复称,已经为杨先生办理了批改手续,杨先生本 人不需要拿保单到保险公司批改了,因为“每辆车的发动机号、车架号都是固定的”。杨先生认为,既然车辆已经上了牌,而且手中又有了保单,就没有到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然而,两 个月后他的车辆被盗,当他到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称他 的保单根本就没有办理过批改手续。而按照保单上的约定,新 车没有办理批改的,保险公司有权拒赔。杨先生就此向广西保 险行业协会投诉。

点评:投保人在拿到保单后,应认真阅读上面的“特别约定”。有些保险公司在特别约定中强调:“车辆应自保单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核发行驶 证、号牌并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否则保 险人有权拒绝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因此,新车主投保时如果还没有办理上牌手续的,上牌后一定要及时到保险公司办 理批改,以免被拒赔而因小失大。

案例5 车损险保费也为购置税“埋单”?

今年9月中旬,车友徐先生花5.2万元购买了一辆汽车,办理入户手续时他交了2000多元的车辆购置税。随 后,他在购买商业车险时,车损险这一项的保费,被要求 以车辆实际价值加上车辆购置税为保额进行投保。对此,他感到非常疑惑:“我的车明明就值5.2万元,凭什么保险公司却要求我以5.46万元的保额进行投保?”他认为,保险公司要求车主以高于车辆实际价格的保额进行投保,是 为了获得更多的保费。更让徐先生难以接受的是,他购买 的全车盗抢险这一项,保险公司却要求他以车辆的实际价 值5.2万元为保险金额交保费。“也就是说,如果我的车被盗抢了,只能从保险公司拿回5.2万元的赔偿。”徐先生认为,既然保险公司要求车损险金额包含购置税的成本,那 么盗抢险这一项,也理应包含购置税成本。

点评:车辆投保车损险时的保险金额定价分不同的三种方式:

一是按新车购置价,即新车的车价加上购置税的费用,因为购置税也是算入新车价值的,因此新车在投保车损险时,保险金额都要将购置 税成本纳入其中。当然,如果新车投保车损险后,发生了不可修复的 损失,得到的赔偿将是包含购置税成本在内的保险金额。比方说,如 果徐先生的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不可修复的,就可以得到5.46万元 的赔偿,而非5.2万元。

二是现车价,指一年以上车辆按照一定的折损比率计算现在的车价,作为保险金额。三是双方协商定价,在特殊的情况下车主可与保险公司协商车辆的保险金额。新车按新车价加上购置税为保险金额是经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中国保监局审批的保险条款里注明的,因此该保险公司的做法没有违规。至于全车盗抢险这一项,各个保险公司的核保政策并不一样。

案例6 免赔范围要知晓

案例:11月1日早上,车友鲁先生到自家楼下取车时,发现车辆的右前门被撞出了一个大凹坑,而肇事车辆已经逃逸。因为事情发生在半夜,小 区保安也没有发现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定损员为 车辆损失定损为3000元。鲁先生说,因为自己的爱车价格不低,为了能把损坏处修复得更好些,他希望到4S店维修。然而,定损员却称如果到他介绍的修理厂维修,鲁先生可以获得全赔,而如 果到4S店维修的,保险公司就免赔30%的损失。对此,鲁先生感到很气愤。

点评:按照有关规定,保险公司是不能为车主指定车辆修理厂的。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发生保 险事故时,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但确实无法 找到第三者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免赔鲁先生30%的损失,但定损员所说的“到4S店修车免赔30%,到指定修理厂修车全赔”的说法是没有依据的。

另外,在不少理赔案例中,往往出现定损员定出的损失金额,不够支付车主的车辆在修理厂尤其 是在4S店维修的费用的情况。保险公司对此应该进行认真审核,在确认维修工时费后,还要核对 维修企业的配件成本。

案例7 未缴足保险费如何赔偿? 某地个体运输户高某,于2008年12月份将一辆16 座的面包车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 三者强制险,保险金额为12万元,应付保费2850 元,当保险单填妥向高某收费时,高某声称钱未 带够,因急于出车,要求先将保险单给他,下午 再将其余的钱缴足,接着在征得经办人同意后,交了保费1000元,将保险单带走。

但事后高某并未如约补交保险费,保险经办人曾多次催收,并表示如拖欠不交,出事后就不负责 赔偿,均被高某敷衍搪塞,一直未收到余款,直 到2009年4月,保险车辆在行驶途中翻车,造成6 万余元的损失,高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该如何做?

1.保险合同成立是否以缴纳保险费为前提? 2.保险合同成立是否等于保险责任开始? 3.缴纳保险费是否是投保人的义务?

? 没有特别约定,保险合同成立时全额缴纳保险费。? 有特别约定的,支付方式按预定履行。

4.违反缴纳保险费义务(未全额或者未支付)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5.本案中保险人是否有过错?

对于投保人不按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应采取: 书面形式的催收;催收无效的,应及时终止保险 合同。法院处理

法院按混合过错处理,投保人有未足额支付保险费的过错,保险人有未书面约定分期缴费的过错。

由保险人按所收保费占全额保费的比例,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给予被保险人部分经济补偿。启示:保险合同为双务合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既享有权利又要承担义务,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根据民法通则中有价有偿的原则,高某交纳了 1000元的保费,履行了一定的义务,理所当然要享有一定的保障权利,保险公司应根据高某履行 保费义务的比例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

案例8 等南方省份遭遇强暴雨天气袭击,很多车库里的轿车都被水淹,例如 5月10日,广州中海康城小区两层地下停车场内,经过近4天的排水,370多辆车陆续从车库中被拖出来。这些车全身泥土,车内也被“黄泥汤”灌满,不论车外壁、内饰、座椅还是中控台,到处斑驳破旧。车被水浸后价值大幅度缩水,价格降两到三成。据广东保监局统计,5月7日开始的暴雨,使广州有35个停车场遭受水淹,1400多辆车被浸受损。广东省保监局的相关数据显示,“仅仅两天就接到水浸车车险报案超过1.3万例,预计暴雨造成的损失赔付将达到1.39亿元,其中车险赔付占了近90%,超过1.25亿元”。5月19日,广州又迎来新一轮强降雨,豆大密集的雨点夹杂着电闪雷鸣从天而降。对不少有车市民来说,砸在地上的暴雨,仿佛砸在他们心上一般。问题:

(1)车被水淹保险公司是否理赔?为什么?(2)如果能够理赔是否可全赔?为什么?

(3)车主如果是在积水路面强行涉水行驶、或遭水浸后在水中启动造成发动机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偿?在什么条件下赔偿。

(4)一些车主认为,楼盘物业管理单位收了车位费或停车费,理应担负起相应责任,汽车的损失由物业赔。你认为物业是否应当赔偿,为什么?

问题1解答:目前,人保、平安、太平洋等各大保险公司的车损险都规定,因雷击、暴雨、洪水、雹灾、海啸等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将负责赔偿。需要注意的是对暴雨的界定,未达到暴雨级别(每小时的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情况下汽车受损则不能获赔。大面积的降水不需证明;非大面积暴雨,需车主去开具证明。

水浸车后,理赔一般分两种情况:一是未启动发动机,这种情况能享受车损险,只要买了车损险,因水而造成的任何车辆损失(除发动机外),保险公司都赔,一般是对车进行清洗、烘干,如果有车内电脑受损的情况,也会赔偿。另一种情况是强行启动发动机导致发动机损坏,这种情况下车损险不赔,必须是购买了发动机涉水险的才享受赔偿,但发动机涉水险不是每个保险公司都开设的附加险种。

问题2解答:不能够全赔。水淹车后,保险公司只承担汽车清洁保养以及电器元件受损的赔偿费用,这都属于车损险。即对于车内的东西,比如座椅坐垫、地毯等物件只提供清洁费用,不可索赔。保险公司也不会对改装新增加的设备进行赔偿。车内的私人物品的损失也不属于车损险赔付范围。另外,如果发动机内进水了,那机油就必须得更换,机油保险也不赔。另一方面,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不可能赔付车主的全部损失,其中的一部分甚至是较大部分,还要车主自己“埋单”。这主要是因为在理赔中既要考虑车辆的实际价值,又要扣除残值的费用。

问题3解答:如果想给发动机上保险须购买发动机附加险,亦即涉水险。涉水损失险属于车损险附加险种,车主必须先投车损险,才能再投涉水损失险,该保险每次赔偿会实行15%-20%的绝对免赔率。

有些保险公司则规定,发动机的保险需要额外投保“发动机特别损失险”,如中国人保、太平洋保险、阳光财险等公司规定,若赔付“水浸车”发动机损失,车辆必须事先额外投保了“发动机特别损失险”这类险种。即使车主所有涉水险种都购买齐全,保险公司也不会按照修理费用进行全额赔付,而是根据该车的市场现有价值进行一定赔付率的计算。

问题4解答:这更多的是意外的自然灾害,停车场通常也会买保险,车辆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会赔偿,当然依据的不是车损险。此外,物 业公司应当尽到的主要是通知义务,因未尽到 通知义务所赔偿的部分也是较少的。此案例中 给我们的启示主要有二:一是当大面积面临保 险赔偿时,保险公司的赔付机制问题;二是城 市的应急机制,包括排水等自然灾害应急机制 的建立和城市本身排水问题、停车问题等。

四、计算题 保险理赔

A车投保有交强险、车损险、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险,B车投保有交强险、车损险、商业三者险。两车在道路行驶中不慎发生碰撞事故,造成A车车辆损失2万元,B车车辆损失3万元。经交警认定A车负事故主要责任(70%),B车负事故次要责任(30%)。现双方当事人向保险公司报案,你应如何处理该事故?保险赔付金额是多少?

1、计算公式:赔付金额=事故总损失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免赔率)

2、计算过程

★A车保险公司: 交 强 险=2000元

商业三者险=(30000-2000)×70%×(1-0)=19600元 车 损 险=(20000-2000)×70% ×(1-0)=12600元 ★B车保险公司: 交 强 险=2000元

商业三者险=(20000-2000)×30% ×(1-5%)=5130 元 车 损 险==(30000-2000)×30% ×(1-5%)=7980元 交强险计算方式

最终保费=基础保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1+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比率)。

如:6座以下的私家车主一年内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但有过1次酒后驾车,其第二年缴纳的保费为:950×(1-10%)×(1+30%)=1228.5元。

车损险保费计算

车损险保险费=基础保险费+保险金额*费率

例:一投保家庭自用车损险的保险车辆,核定载客5人,已使用2.5年,已知同类型新车的新车购置价(含购置税)为18万元,若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要求计算 保费。

车损险保险费=基础保险费+保险金额*费率

=1875+180000*1.049%

=3763.2元

五、论述题

1、试论述我国汽车保险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2、试论述汽车保险业务对汽车产业发展的作用。

答:汽车保险业作为汽车产业的重要构成部分,其对汽车产业发展起着促进和保障作用(1)促进汽车工业的发展,扩大了对汽车的需求

从目前经济发展发展情况看,汽车工业已成为中国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动力之一,汽车产业政策在国家产业政策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汽车产业政策要产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要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原动力,离不开汽车保险与之配套服务。汽车保险业务自身的发展对于汽车工业的发展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汽车保险的出现,解除了企业与个人对使用汽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的担心,一定程度上提高消费者购买汽车的欲望,一定程度扩大了对汽车的需求。

(2)促进了汽车安全性能的提高 在汽车保险业务中,经营管理与汽车维修行业及其价格水平密切相关。原因是在汽车保险的经营成本中,事故车辆的维修费用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车辆的维修质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汽车保险产品的质量。保险公司出于有效控制经营成本和风险的需要,除了加强自身的经营业务管理外,必然会加大事故车辆修复工作的管理,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汽车维修质量管理的水平。同时,汽车保险的保险人从自身和社会效益的角度出发,联合汽车生产厂家、汽车维修企业开展汽车事故原因的统计分析,研究汽车安全设计新技术,并为此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从而促进了汽车安全性能方面的提高。

(3)有助于形成汽车保险产业链,丰富汽车产业链的构成 ;有助于汽车产业人才的培养与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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