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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困难群众和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实施方案》
编辑:空谷幽兰 识别码:17-519534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12 09:33:0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为困难群众和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实施方案》

《关于为困难群众和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实施方案》

来源:黄政办发〔2011〕23号 【摘要】

目标任务:根据市政府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项目确定的目标任务和省司法厅目标责任

书要求:进一步增强法律援助提供能力,为经济困难群众和农民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350件以上,办理其他法律援助事项13500件以上。

各县、市、区法律援助办案数量和其他法律援助事项的数量具体分解如下:

全市每个律师事务所必须组织和集体参加1次与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相关的公益活动,认真办理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每个司法鉴定机构至少办理5件法律援助案件;每名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或参加公益性活动不少于2件(次)。

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二)进一步增强法律援助的管理能力。

1、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

2、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

3、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

4、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效果。

5、完善咨询平台;

(三)进一步拓宽法律援助案件受理范围,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一是放宽经济困难标准。二是扩大补充事项范围。三是定期调整援助范围。四是拓展法律援助网络申请渠道;

(四)进一步突出重点,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

(五)进一步增强法律援助的维稳能力;

(六)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

(七)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

《关于为困难群众和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司法局《关于为困难群众和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关于为困难群众和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实施方案

为顺利完成2011年市政府“继续为困难群众和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实事项目,切实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水平,促进和谐黄冈、法治黄冈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市人大三届六次会议精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民,通过继续实施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努力把法律援助建设成为全市司法行政的品牌,成为全市司法行政服务大局的亮点,成为党和政府密切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为法治黄冈、和谐黄冈、平安黄冈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二、目标任务

根据市政府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项目确定的目标任务和省司法厅目标责任书要求:进一步增强法律援助提供能力,为经济困难群众和农民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350件以上,办理其他法律援助事项13500件以上。

各县、市、区法律援助办案数量和其他法律援助事项的数量具体分解如下:

各县(市、区)应根据所辖各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情况进一步分解任务,并以法律援助中心为平台,动员其他法律服务力量,共同参与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项目。全市每个律师事务所必须组织和集体参加1次与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相关的公益活动,认真办理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每个司法鉴定机构至少办理5件法律援助案件;每名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或参加公益性活动不少于2件(次)。

三、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切实履行好组织、指导、实施和监督的工作职责。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为法律援助工作寻求人、财、物的支持,努力做到“四个纳入”(纳入当地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纳入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支持,帮助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开展创造良好条件。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实施 “一把手”工程,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班子成员共同抓,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领导工作格局,实行市、县(市、区)两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包片挂点责任制,分片包干、分类指导,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进一步增强法律援助的管理能力

1、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各地要加大与编制部门协调力度,争取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全部纳入司法行政机关序列或实行参公管理,切实加强法律援助机构管理职能。要按照规范化建设要求,县以上法律援助机构要有单独的办公场所、沿街一楼的接待窗口、单独的法律咨询室、醒目的法律援助统一标识、工作所需的办公设施、残疾人无障碍通道,有完善的工作台账和业务档案。要进一步加强对乡镇司法所和工、青、妇、残、老、军等行业部门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外设立的法律援助联络点的管理和指导,不断规范基层法律援助工作。今年要加大对外出务工人员服务力度,在本地外出务工人员相对集中的外省、市、县新设立5至7家工作站、点,有效扩大法律援助服务网络。

2、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重视法律援助年度培训工作,制定规划,明确目标,注重效果,建设一支强有力的法律援助队伍。要聘请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社会形象佳和热心公益事业的资深律师作为法律援助的专家律师,建立自己的法律援助专家团队。要鼓励和吸收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志愿者工作和管理制度。

3、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各地要进一步完善质量保障措施,坚持“统一管理、统一审查、统一指派、统一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管理、档案管理、经费管理等工作制度,严格依章办事,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地要研究制定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构建科学合理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切实加强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全过程的监督,确保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4、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效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教育广大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和法律服务人员认真履行援助义务,凡是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都要给予援助;凡是要求解答法律咨询的,都要热情、耐心、细致地接待解答,做到有问必答;凡是承办法律援助案件,都要热情服务,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法律援助案件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法律援助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不断改进服务质量。市局将在10月份开展“全市法律援助十大服务民生典型案例”评选活动,以进一步提高全市法律援助社会效果。

5、完善咨询平台。要优化“12348”法律援助咨询自动化平台软硬件功能,积极建立和完善平台运行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有专人负责管理、有专门的统计台帐、及时回复录音咨询等,加强律师轮流坐班工作机制,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全天候不间断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三)进一步拓宽法律援助案件受理范围,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

一是放宽经济困难标准。改变依赖低保线的做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试行新的经济困难标准,使更多受援对象获得法律和政策上的援助。二是扩大补充事项范围。鼓励各地把医疗事故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和假冒伪劣生活消费品责任事故纠纷,以及农村土地、养殖水域、林地经营权纠纷等重要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同时把与社会稳定密切相关的涉法信访案件和涉法群体性事件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三是定期调整援助范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援助对象实际需要,定期对法律援助范围、对象进行修订,加大对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等五类困难群体的援助力度,最大限度的做到应援尽援。四是拓展法律援助网络申请渠道。各地尝试运用网络资源,充分发挥QQ、微博等网络载体开通网上交流平台,利用网络的强大功能为群众服务。

(四)进一步突出重点,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

各地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畅通农民工法律援助渠道,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机制。一是进一步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实施细则》、《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供求数量适当修改和完善,以务实的态度合理分配法律援助资源。二是进一步畅通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渠道。要加强以武汉城市圈为重点的城际之间的协作,积极探索农民工法律援助异地协作的有效方式和途径,切实为解决农民工切身利益问题服务。要加强向外省延伸机制,建立农民工输入地与输出地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方便农民和农民工就近申请法律援助。三是进一步健全完善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机制。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两类案件,一律免除审查经济困难条件。进一步提高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服务质量,对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和管理,积极倡导采取代书、诉讼指引、非诉讼调解等便捷服务方式,为农民工提供高效的法律援助。四是进一步加强对办理农民工案件的法律援助

人员的业务培训。培训一批熟悉维护农民工权益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案件办理技巧的法律援助专职人员,提高农民工工资报酬和工伤事故两类案件的法律援助水平。

(五)进一步增强法律援助的维稳能力

各地司法行政部门要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为抓手,坚持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第一责任,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工作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中的积极作用,努力做好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要把调解优先原则落实到法律援助工作中,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根据案情需要,引导当事人采取调解、和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纷争,化解矛盾。要在法律咨询、案件办理等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注重做好理顺情绪、安定人心的工作,引导公众理性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积极参与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有效疏导化解矛盾纠纷。要认真做好法律援助舆情分析和报告工作,建立常规报告机制和制度,全面收集工作中了解和掌握的社情民意,认真撰写舆情分析报告,为领导和部门决策提供参考。

(六)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

一是按照司法部、省厅有关宣传活动安排,做好配合工作。今年全省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活动主要包括:庆祝建党90周年法律援助宣传活动、《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出台宣传活动、省政府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项目大型成果展、湖北电视台《法律援助在行动》栏目宣传活动。各地要掌握每项活动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进度要求,统筹安排,及早准备,保证每项活动宣传任务顺利完成。二是结合实际,针对性开展地方特色宣传。市局计划4月份在全市范围举行“法援在身边”系列大型宣传活动,各地要认真策划好宣传的内容和切入点,组织好各方面的宣传力量,利用各种宣传平台,勇于创新,不断增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营造更有利于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社会氛围。三是加大对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各地要积极上报重大影响的案例,市局将与电视台、报社积极联系,对有关案例实行跟踪报道,计划6月和12月底在电视台制作两期专题节目,宣传法律援助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和国家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司法行政机关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措施和成效,让社会各界更多地了解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展现新时期法律援助工作者的良好形象和精神风貌。

(七)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

各级法律援助中心的法律援助业务经费(包括办案补贴费、培训费、宣传经费、设备购置费等)应继续按照《湖北省法律援助办法》、《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和使用管理的通知》(鄂司发通〔2004〕87号)的规定予以落实,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本级财政按照《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4〕127号)和《司法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

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意见》(司发通〔2006〕69号),积极设立本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按照当地的法律援助工作量,建立起法律援助的最低经费保障机制(市法律援助中心每年不少于50万元,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每年不少于20万元),并随经济发展逐步增加。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

市司法局于2011年3月召开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对为民办实事项目进行全面部署和安排,并与各县(市、区)司法局签订目标责任书。各县(市、区)司法局应主动向当地政府作专题汇报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经政府批准后,部署组织本辖区的实施工作。各县(市、区)司法局要主动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实施阶段

自2011年3月起,各县(市、区)司法局要严格按照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工作要求和目标责任书,结合本地特点制订工作计划,组织法律援助专职工作人员、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援助人员,开展为困难群众和农民工提供无偿法律援助的具体工作。

(三)督办落实阶段

今年6月份,市局将就法律援助有关问题联合开展一次县市区之间的交叉检查,深入各地进一步了解、掌握基层工作的实际情况,并就交叉检查结果,同步召开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督办会和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现场会暨经验交流会,督导工作进展,交流工作经验,解决有关问题。各县(市、区)司法局每季度末向市司法局报告项目分解任务完成情况,市司法局每季度向市政府报告一次项目总体实施进展情况,进一步推动全市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

(四)验收阶段

各县(市、区)司法局于2011年11月底将完成情况分别报同级政府和市司法局,市司法局于12月20日前组织对各县(市、区)司法局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检查考核工作完成后,由市司法局向市委、市政府书面报告,并对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篇:农民工法律援助实施方案(推荐)

路南区司法局

农民工法律援助实施方案

为了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强化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特别是针对春节前农民工讨薪、工伤赔付等劳动争议问题,路南区司法局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的职能作用,最大限度地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以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为目标,坚持“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保障农民工平等地享有司法保护权,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积极引导广大农民工理性维权、合法维权、科学维权,学会运用法律援助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全社会形成理解、关心、尊重和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二、组织机构

路南区司法局专门成立了农民工法律援助领导小组。局党组书记、局长陈秀山同志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刘亚东同志任副组长;其他成员有王燕东、赵斌、张祥琦、郭静、吴东。工作机构设在区法律援助中心,由法律援助中心组织开展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开展法制宣传,营造良好氛围。深入宣传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等有关政策法规,集中宣传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工作成效与成功经验,宣传报道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件和感人事迹。

(二)开展咨询活动,解决实际问题。设立法律援助咨询点,组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现场解答农民工提出的法律咨询,教会他们如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保全区社会稳定。

(三)确保“148”法律服务热线畅通,引导农民工合理合法表达诉求。安排专人值班,确保法律服务热线畅通。接待热线要有登记,有处理结果,对通过专线反映问题的农民工,要耐心做好咨询解答,积极引导其通过合法方式解决问题,遇有群体性、突发性事件要逐级及时上报。

(四)建立“绿色通道”,实行“三优服务”。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降低门槛,凡申请支付报酬和工伤赔偿的,要切实做到优先受理、优先指派、优先办理,简化程序,快接、快办、快结。

(五)坚持调解优先,减少农民工诉累。充分发挥调解优势,采取受理—调解(和解)—援助的方式,减少农民工诉讼成本和诉累,控制减少“民转刑”案件。

第三篇:慰问困难群众实施方案

Xx学校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

慰问困难群众实施方案

2011年元旦、春节将至,为体现学校对离退休及伤病教职工、留守儿童的关怀和爱护,使他们过一个欢乐、文明、祥和的佳节,根据区教委制订了《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慰问困难群众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按照组织慰问困难群众的安排,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就2011年元旦、春节送温暖活动制订如下方案:

一、慰问对象

离退休教职工、伤病住院的在职教职工,2010年去世的教职工家属,以及学校所有留守儿童、和教职工结对的穷亲戚。

二、慰问的形式和内容

慰问将采取座谈会、登门慰问和上医院看望等形式,易地安置而路途遥远的将采取慰问信、慰问电等形式。通过慰问活动,把老干部的力量凝聚到构建和谐社会、和谐校园的工作上来,要把落实老干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与离退休干部“两项待遇”相结合,一如既往地在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关心照顾好离退休教职工,要向离退休干部通报各项事业的发展情况,让老同志了解形势,了解教育,增进相互理解,维护我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促进学校和谐发展。对青少年和儿童要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学校领导要按以人为本的要求,虚心听取离退休干部对学校的意见和建议,— 1 —

了解离退休干部的身体和生活状况,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教职工要从实际出发,采取有效措施,给予特别关心和照顾,为他们排忧解难,送去组织的关心和温暖,对于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耐心地做好解释工作。学校全体教职工开展 “结穷亲”户慰问活动,关注他们的生活现状。

三、组织宣传和情况上报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发动干部职工深入一线困难群众家庭进行走访和慰问。要加强活动宣传,充分利用学校校园广播、校园网络、展板、室外专栏等形式大力宣传送温暖活动,营造节日氛围,及时上报慰问信息。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四篇:农民工法律援助社会实践报告

风声雨声读书声,声声入耳;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年少轻狂的我们,有着意气风发的激情,有着指点江山的锐气。年少就要经得住暴风雨的洗礼,轻狂就能忍得住大社会的磨练。春华秋实,岁月潇湘。转眼为期一个月的社会实践就过去了,通过实习,我在专业领域获得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见过大量劳动争议与劳动纠纷的案件,一些案件还是我去立案的,甚至有些从立案到结案的过程中,我还承担着具体案卷整理工作,仔细研读卷宗,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与专业的律师讨论,并向其请教,这使我不仅对现实生活中的劳动关系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对劳动法律知识的加深,更重要的是还扩展了知识面,了解了许多其他方面的法律知识,办案程序,另外让我明白了许多人生道理、生活哲理,那是从书本上难以学不到的。劳动关系是一门社会性的学科,对它的把握却离不开社会经验的积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为了丰富专业知识,拓展自身的知识面,扩大与社会的接触面,增加个人在社会竞争中的经验,锻炼和提高自己的能力,以便在毕业后能真正融入社会,在暑假期间,我去到了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开始了我的暑假社会实践之旅。

一、大部分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显着增强。

在还未到北京市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实习时,猜想在首都这样的大城市,所谓天子脚下,应该不会有很多劳动纠纷案件需要处理。在致诚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的工作也仅仅只是在办公室翻翻报纸,看看法条而已。等真正到了办公室的那天,才发现原来在办公室的律师每天都会有忙不完的工作,有很多的案件需要办理,每个人手里可能同时办理着一二十个案子,很多案件都有着错综复杂的劳动关系。

每天从早上到下午的实习,前来咨询的人络绎不绝,这些农民工同志或咨询自己亲人朋友发生的事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识并寻求法律援助,或询问自己案件的办案进程,提供案件线索、证据等。有些甚至是群体案件,关乎一百多个人的案件,在这一个多月里,有关工伤、劳动争议、劳动纠纷、意外事故的赔偿案件不计其数,而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一直在持续,在世人的眼中农民工的法律意识都是不高的,这些农民工中也不乏年过半百的老年人,他们能找到这个法律援助单位,能采用走法律程序来维权,至少说明他们已经认可了法律是一种强有力的维权手段。每天接待这些案件的当事人,虽然自己不能给他们提供很多的法律上或者现实中的帮助,但是在与他们的交谈中,我能够深切的感受到他们已经能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凭着一股子蛮劲去企业,去有关机构,单位去闹,采用各种暴力手段拼个你死我活。不管是从办理的案件的数量,还是从群众的思想变化来说,农民工的法律意识都在不断提高。当然,从与他们的交流中,也体会到了他们生活和工作上的无奈,无助,无可奈何,虽然改变中国农民工这种现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也绝非一人之力所能及,但是我们作为劳动关系专业的学生当然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劳动领域各种问题层出不穷。

企业追求利润本无可厚非,但是有些企业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牺牲劳动者最基本的权益,这种行为是应痛加斥责的,也是一种违法,侵权行为。在实习中,我从各种案件中发现,现实中的劳动关系危机四伏,问题重重。

1、劳动合同等劳动争议与纠纷问题。

劳动力供大于求,使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有的企业经营管理者法制观念淡薄,不遵守《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把自主用工变为“自由用工”,想用谁就用谁,想怎么用就怎么用,自订“土政策”,滥用“试用期”,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视劳动合同为一纸空文,强迫工人长期加班加点,拖欠、克扣工人工资,拖欠或拒缴社会保险费等,很多企业要么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要么签了也只是出于对法律的考虑,做做样子,劳动合同文本在企业手中,而劳动者没有,一旦事发,等到劳动者真正跟单位追究时,也是空口无凭,难以证明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虽然法律有相关规定,但是在现实的劳动关系中亦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很多企业都是为了商业利润对劳动者敷衍了事,弄虚造假,因为他们认定现在竞争压力那么大,就业困难,找到一份工作不容易,劳动者不会为了一颗树而放弃整片森林,的确,很多劳动者,特别是很多农民工他们远离家乡,生活艰难,为生计四处奔波,能找到一份工作不容易,所以即使明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更多的也是选择忍气吞声,息事宁人,不想丢了工作,赔了夫人又折兵。另一方面,他们觉得自己无权无势,而那些企业有钱又有关系,即使自己反抗,成功的机率也不大,正是因为这样才助长了那些不法人士的气焰,要彻底解决这一现状不是光靠政府的政策、立法就可以的,更重要的还是要将法律法规落到实处,一方面要加强劳动者的普法教育,虽然现在他们的法律意识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仍然有待加强,让他们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时,要用法律武器给对方应有的法律上的惩罚与教训,而不是姑息养奸,任意放纵,更要让其他的企业引以为鉴;要将法律法规真正落到实处,用人单位当然责无旁贷,对他们更有必要加强法制教育,让他们学法懂法,追求效率,但也应注重公平,在与劳动者双赢中追求利润才是长久之道,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

2、工伤问题

一个多月的实习,见过了太多的工伤案件,感触颇深。一些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设备陈旧,无安全措施,也未给职工上保险,工伤事故频繁,职业病有增无减,使劳动者的身心受到伤害,很多的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受到伤害后,企业就会想方设法拖延,不承认工伤,经过调解,起诉、上诉,一审二审亦无结果,直到拖至超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最后不了了之,损失最大的还是付出辛勤劳动的劳动者。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有责任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事故报告并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申请和报告,《条例》赋予受伤职工自行申请的权利,这是对工伤职工的保护。但是,由于《条例》没有规定1年的申请时效是否可以中断或延长,在各地的实施细则中,有些就明确规定,超过1年实效后才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不予受理。但这种做法对于有些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来说,可能并不公平。如有些农民工不清楚申请工伤的时效规定,或者虽然知道却因为病情严重、亲属不在身边而无法及时申请,或者单位虚意承诺赔偿实际上拖延时间、及至超过1年时效后又拒不承担责任等等,在这些情况下,如果不允许受伤职工在超过1年申请时效后继续申请工伤认定,他们所受的伤害只能由自己和家人承担,这不仅对受伤职工是不公平的,而且如果其根本没有能力来治疗疾病和延续生活,实际上就将本应由单位承担的责任转移给了社会,甚至会成为不安定因素。所以在工伤方面,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应当允许延长,这将大大有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每年,煤矿事件都是频发不止,死伤的劳动者又何止上百个,那些都是鲜活的生命,如果政府加强监督和查处力度,企业加强管理,注重更新设备,安全生产措施到位,遵守法律法规,虽然不能完全避免悲剧发生,但是至少是能减少类似的事故发生的。

3、小企业用工不规范,家政业劳动者无保障。

小企业滥用工的行为在当今的中国普遍存在,没有劳动合同,工资低廉,加班加点不给加班费,甚至还拖欠劳动者工资,五险一金更是无从谈起,另外家政行业的职工目前没有纳入劳动法管辖范围,所以他们的权益更是没有保障。他们的工资一般都未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也没有固定,延长也没有限制。其实,劳动领域的问题又何止于此呢?现实中的劳动关系又岂是只言片语能够诠释清楚的。

三,针对问题,对症下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劳动领域之所以问题重重,不仅仅是企业与劳动者的问题,工会和政府也难以置身事外。政府角色存在错位。作为政府,既要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发展地方的经济,增加税收和就业岗位;又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实现社会公平,以获得多数民众的支持。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处理,将主要由劳动关系双方运用市场机制来自行调整,而政府则通过劳动标准的制定和劳动争议的处理来对这种运行加以宏观调控,实行“主体自行协商、政府适时调整”。目前,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较多地考虑对资本的吸引力,“低劳动力成本”成为一些地方招商引资的“法宝”。有的为了所谓的投资环境,对一些企业违反劳动法规往往是睁只眼闭只眼,甚至为厂商侵犯职工权益“开脱”。一些地区把“执政能力”简化为GDp的增长能力,在各种经济数据的背后存在着不和谐的一面,有些“明星企业”存在着明显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个别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在权益遭到伤害时采取过激甚至非法手段,这固然是法律意识不足的表现,但也反映了这部分群体对公共权力的不信任。这几年来,中央在这些方面做了很多改善工作,但在一些地方贯彻落实还有较大差距。从这段时期的实习中,我看过很多以前的卷,近年来立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上升的趋势,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工伤待遇、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签定等已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争议的焦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任务日显紧迫。

此外,工会组织未发挥其应有职能。目前,多数工会工作也往往受制于经营者,工会活动缺少必要独立性。在一些严重侵害职工权益的事件中,如工伤事故、随意解除工人、超时加班、拖欠和克扣工资等,很少看到工会在维权方面的作为。只以分散状态存在的工人无力抗拒掌握较多资源的管理者,工人们缺少诉求的渠道,劳资关系无人协调,结果往往会导致矛盾激化。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权中,又难免会与企业发生矛盾,因此造成工会干部自身权益受侵犯的现象日益增多。相对于劳动关系的巨大变化,现有工会组织体制和传统的工作方式显得不适应,工会原本是劳动者权益的维护者,应该是站在劳动者的立场上的,而在我国工会更多的是变成了中立者,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需要的不是一个中立的工会,而是一个强有力的维权使者。

针对存在的问题,我认为,为进一步减少劳动争议,切实保护劳动双方的合法权益,要全力推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各项工作,营造良好的劳动用工环境,努力开创劳动保障工作的新局面。

强化沟通渠道,赋予员工充分自主权,实现双赢管理。沟通是和构建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基础和有效方式,劳动者和企业之间是一种博弈,博弈论研究的重点就是人们的交互行为,而沟通就是交互行为。对于企业领导而言,沟通首先要做的就是“换位思考”,从员工的角度去思考企业的问题。应该充分赋予员工的自主权,在现代企业管理中,不是所有事情都要领导事必躬亲,而是由管理者把一部分权力授予有能力的人,任由他们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力去工作。这样管理者和员工之间就会建立起良好的信任关系,并能够形成有效的授权和责任机制,从而实现和谐管理,进而才会有和谐的劳动关系。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就要落实法律法规及政策,加大就业再就业工作力度,就业是民生之本,致富之源。加强教育事业的建设,增强普法知识;加强监督管理,落实法律法规及政策;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大力宣传贯彻《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为广大求职者和用工单位进入劳动力市场公平竞争、自主择业、自主用人创造良好的环境。实行免费就业指导、政策咨询、用工申报、求职登记、就业准入、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和社会保险接续等“一条龙”、“一站式”等服务;多多鼓励创业,放宽门槛,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统筹城乡就业,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规范劳动关系,切实保护劳动双方的合法权益。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劳动监察执法活动,及时查处和纠正侵权行为;加大劳动争议预防和处理工作,及时化解劳动保障领域矛盾纠纷和争议;依法规范劳动关系,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率;加大劳动保障政策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法律氛围,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政务信息平台和举办“劳动争议处理及劳动关系调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培训班等形式大力宣传;大力推进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实行劳动者、工会和企业三方联动,切实维护劳动双方的合法权益。

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增强培训。扎实开展创业培训,而且要重视新技师培训工作,充分发挥技工学校主阵地的优势,重点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培训,着力提高劳动者的复合技能和创新能力。

全国各个地区,都应该建立有免费的法律援助中心(如:北京市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不仅能给当地劳动者解决各种劳动争议与纠纷,维护地区乃至社会的稳定,而且可以定期开展一些免费的法律教育,培训课,增强当地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也有利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使当地的劳动关系更加和谐。

一个多月的实习,稍纵即逝,在期间,见多太多的劳动争议与纠纷的案件,深感现实劳动领域之复杂,劳动关系,剑拔弩张,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还任重道远,但是,我作为劳动关系专业的学生,在今后的日子里,一定努力学好专业知识,广泛涉猎其他相关知识,锻炼自己,以增强自己的实践能力,实践经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第五篇:农民工法律援助社会实践报告

风声雨声读书声,声声入耳;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年少轻狂的我们,有着意气风发的激情,有着指点江山的锐气。年少就要经得住暴风雨的洗礼,轻狂就能忍得住大社会的磨练。春华秋实,岁月潇湘。转眼为期一个月的社会实践就过去了,通过实习,我在专业领域获得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见过大量劳动争议与劳动纠纷的案件,一些案件还是我去立案的,甚至有些从立案到结案的过程中,我还承担着具体案卷整理工作,仔细研读卷宗,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与专业的律师讨论,并向其请教,这使我不仅对现实生活中的劳动关系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对劳动法律知识的加深,更重要的是还扩展了知识面,了解了许多其他方面的法律知识,办案程序,另外让我明白了许多人生道理、生活哲理,那是从书本上难以学不到的。劳动关系是一门社会性的学科,对它的把握却离不开社会经验的积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为了丰富专业知识,拓展自身的知识面,扩大与社会的接触面,增加个人在社会竞争中的经验,锻炼和提高自己的能力,以便在毕业后能真正融入社会,在暑假期间,我去到了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开始了我的暑假社会实践之旅。

在实习的这段时间内,由于我的专业知识还很不完善,主要工作是帮忙接待和登记前来咨询、寻求法律援助的人;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立案;整理文件、订卷;写各种法律文书、报告;跟随时福茂律师学习处理劳动关系的技巧、旁听各种案件的庭审;处理一些简单的案件等等,从7月19日到8月26日,虽然只有短短的三十几天的时间,但是收获确实不可估量的,就像我刚到北京市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时,时福茂律师跟我说的:“在我们这里你每天都能看到各种错综复杂的劳动关系。”确实是这样,这里每天都能接到劳动领域各种案由的案件,比如说:拖欠工资,社会保险问题,劳动合同问题,工伤赔偿问题等等。曾今呆在象牙塔里的我们,仿佛不食人间烟火,对社会了解得过于肤浅,对什么问题都是“想当然”的想法,令我更惊讶的是,在祖国的首都,天子脚下,也会有那么多的劳动争议与纠纷,那些辛勤劳作的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屡受损害,农民工问题仍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一大瓶颈。虽然只有短短的一个月,但是在这段时间内,有太多的记忆刻骨铭心,从中我学到了许多在书本里不可能学到的东西,我对劳动领域的了解不再停留在书本上,而是深入到了现实中,我不再是呆在象牙塔里的孩子,叹似水流年,感红颜白发,我学会了生活在现实中,关心身边的事,关心弱势群体,更深层次的了解了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的疾苦;同时,我也看到了中国的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他们不在委曲求全,默默承忍受,而是采取走法律程序来维权。一个月对于我们的实习来说的确太短,但是在这有限的时间内,我们却收获了很多很多。

一、大部分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显着增强。

在还未到北京市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实习时,猜想在首都这样的大城市,所谓天子脚下,应该不会有很多劳动纠纷案件需要处理。在致诚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的工作也仅仅只是在办公室翻翻报纸,看看法条而已。等真正到了办公室的那天,才发现原来在办公室的律师每天都会有忙不完的工作,有很多的案件需要办理,每个人手里可能同时办理着一二十个案子,很多案件都有着错综复杂的劳动关系。

每天从早上到下午的实习,前来咨询的人络绎不绝,这些农民工同志或咨询自己亲人朋友发生的事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识并寻求法律援助,或询问自己案件的办案进程,提供案件线索、证据等。有些甚至是群体案件,关乎一百多个人的案件,在这一个多月里,有关工伤、劳动争议、劳动纠纷、意外事故的赔偿案件不计其数,而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一直在持续,在世人的眼中农民工的法律意识都是不高的,这些农民工中也不乏年过半百的老年人,他们能找到这个法律援助单位,能采用走法律程序来维权,至少说明他们已经认可了法律是一种强有力的维权手段。每天接待这些案件的当事人,虽然自己不能给他们提供很多的法律上或者现实中的帮助,但是在与他们的交谈中,我能够深切的感受到他们已经能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凭着一股子蛮劲去企业,去有关机构,单位去闹,采用各种暴力手段拼个你死我活。不管是从办理的案件的数量,还是从群众的思想变化来说,农民工的法律意识都在不断提高。当然,从与他们的交流中,也体会到了他们生活和工作上的无奈,无助,无可奈何,虽然改变中国农民工这种现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也绝非一人之力所能及,但是我们作为劳动关系专业的学生当然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劳动领域各种问题层出不穷。

企业追求利润本无可厚非,但是有些企业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牺牲劳动者最基本的权益,这种行为是应痛加斥责的,也是一种违法,侵权行为。在实习中,我从各种案件中发现,现实中的劳动关系危机四伏,问题重重。

1、劳动合同等劳动争议与纠纷问题。

劳动力供大于求,使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有的企业经营管理者法制观念淡薄,不遵守《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把自主用工变为“自由用工”,想用谁就用谁,想怎么用就怎么用,自订“土政策”,滥用“试用期”,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视劳动合同为一纸空文,强迫工人长期加班加点,拖欠、克扣工人工资,拖欠或拒缴社会保险费等,很多企业要么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要么签了也只是出于对法律的考虑,做做样子,劳动合同文本在企业手中,而劳动者没有,一旦事发,等到劳动者真正跟单位追究时,也是空口无凭,难以证明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虽然法律有相关规定,但是在现实的劳动关系中亦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很多企业都是为了商业利润对劳动者敷衍了事,弄虚造假,因为他们认定现在竞争压力那么大,就业困难,找到一份工作不容易,劳动者不会为了一颗树而放弃整片森林,的确,很多劳动者,特别是很多农民工他们远离家乡,生活艰难,为生计四处奔波,能找到一份工作不容易,所以即使明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更多的也是选择忍气吞声,息事宁人,不想丢了工作,赔了夫人又折兵。另一方面,他们觉得自己无权无势,而那些企业有钱又有关系,即使自己反抗,成功的机率也不大,正是因为这样才助长了那些不法人士的气焰,要彻底解决这一现状不是光靠政府的政策、立法就可以的,更重要的还是要将法律法规落到实处,一方面要加强劳动者的普法教育,虽然现在他们的法律意识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仍然有待加强,让他们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时,要用法律武器给对方应有的法律上的惩罚与教训,而不是姑息养奸,任意放纵,更要让其他的企业引以为鉴;要将法律法规真正落到实处,用人单位当然责无旁贷,对他们更有必要加强法制教育,让他们学法懂法,追求效率,但也应注重公平,在与劳动者双赢中追求利润才是长久之道,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

2、工伤问题

一个多月的实习,见过了太多的工伤案件,感触颇深。一些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设备陈旧,无安全措施,也未给职工上保险,工伤事故频繁,职业病有增无减,使劳动者的身心受到伤害,很多的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受到伤害后,企业就会想方设法拖延,不承认工伤,经过调解,起诉、上诉,一审二审亦无结果,直到拖至超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最后不了了之,损失最大的还是付出辛勤劳动的劳动者。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有责任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事故报告并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申请和报告,《条例》赋予受伤职工自行申请的权利,这是对工伤职工的保护。但是,由于《条例》没有规定1年的申请时效是否可以中断或延长,在各地的实施细则中,有些就明确规定,超过1年实效后才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不予受理。但这种做法对于有些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来说,可能并不公平。如有些农民工不清楚申请工伤的时效规定,或者虽然知道却因为病情严重、亲属不在身边而无法及时申请,或者单位虚意承诺赔偿实际上拖延时间、及至超过1年时效后又拒不承担责任等等,在这些情况下,如果不允许受伤职工在超过1年申请时效后继续申请工伤认定,他们所受的伤害只能由自己和家人承担,这不仅对受伤职工是不公平的,而且如果其根本没有能力来治疗疾病和延续生活,实际上就将本应由单位承担的责任转移给了社会,甚至会成为不安定因素。所以在工伤方面,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应当允许延长,这将大大有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每年,煤矿事件都是频发不止,死伤的劳动者又何止上百个,那些都是鲜活的生命,如果政府加强监督和查处力度,企业加强管理,注重更新设备,安全生产措施到位,遵守法律法规,虽然不能完全避免悲剧发生,但是至少是能减少类似的事故发生的。

3、小企业用工不规范,家政业劳动者无保障。

小企业滥用工的行为在当今的中国普遍存在,没有劳动合同,工资低廉,加班加点不给加班费,甚至还拖欠劳动者工资,五险一金更是无从谈起,另外家政行业的职工目前没有纳入劳动法管辖范围,所以他们的权益更是没有保障。他们的工资一般都未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也没有固定,延长也没有限制。其实,劳动领域的问题又何止于此呢?现实中的劳动关系又岂是只言片语能够诠释清楚的。

三,针对问题,对症下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劳动领域之所以问题重重,不仅仅是企业与劳动者的问题,工会和政府也难以置身事外。政府角色存在错位。作为政府,既要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发展地方的经济,增加税收和就业岗位;又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实现社会公平,以获得多数民众的支持。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处理,将主要由劳动关系双方运用市场机制来自行调整,而政府则通过劳动标准的制定和劳动争议的处理来对这种运行加以宏观调控,实行“主体自行协商、政府适时调整”。目前,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较多地考虑对资本的吸引力,“低劳动力成本”成为一些地方招商引资的“法宝”。有的为了所谓的投资环境,对一些企业违反劳动法规往往是睁只眼闭只眼,甚至为厂商侵犯职工权益“开脱”。一些地区把“执政能力”简化为gdp的增长能力,在各种经济数据的背后存在着不和谐的一面,有些“明星企业”存在着明显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个别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在权益遭到伤害时采取过激甚至非法手段,这固然是法律意识不足的表现,但也反映了这部分群体对公共权力的不信任。这几年来,中央在这些方面做了很多改善工作,但在一些地方贯彻落实还有较大差距。从这段时期的实习中,我看过很多以前的卷,近年来立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上升的趋势,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工伤待遇、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签定等已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争议的焦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任务日显紧迫。

此外,工会组织未发挥其应有职能。目前,多数工会工作也往往受制于经营者,工会活动缺少必要独立性。在一些严重侵害职工权益的事件中,如工伤事故、随意解除工人、超时加班、拖欠和克扣工资等,很少看到工会在维权方面的作为。只以分散状态存在的工人无力抗拒掌握较多资源的管理者,工人们缺少诉求的渠道,劳资关系无人协调,结果往往会导致矛盾激化。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权中,又难免会与企业发生矛盾,因此造成工会干部自身权益受侵犯的现象日益增多。相对于劳动关系的巨大变化,现有工会组织体制和传统的工作方式显得不适应,工会原本是劳动者权益的维护者,应该是站在劳动者的立场上的,而在我国工会更多的是变成了中立者,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需要的不是一个中立的工会,而是一个强有力的维权使者。

针对存在的问题,我认为,为进一步减少劳动争议,切实保护劳动双方的合法权益,要全力推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各项工作,营造良好的劳动用工环境,努力开创劳动保障工作的新局面。

强化沟通渠道,赋予员工充分自主权,实现双赢管理。沟通是和构建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基础和有效方式,劳动者和企业之间是一种博弈,博弈论研究的重点就是人们的交互行为,而沟通就是交互行为。对于企业领导而言,沟通首先要做的就是“换位思考”,从员工的角度去思考企业的问题。应该充分赋予员工的自主权,在现代企业管理中,不是所有事情都要领导事必躬亲,而是由管理者把一部分权力授予有能力的人,任由他们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力去工作。这样管理者和员工之间就会建立起良好的信任关系,并能够形成有效的授权和责任机制,从而实现和谐管理,进而才会有和谐的劳动关系。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就要落实法律法规及政策,加大就业再就业工作力度,就业是民生之本,致富之源。加强教育事业的建设,增强普法知识;加强监督管理,落实法律法规及政策;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大力宣传贯彻《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为广大求职者和用工单位进入劳动力市场公平竞争、自主择业、自主用人创造良好的环境。实行免费就业指导、政策咨询、用工申报、求职登记、就业准入、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和社会保险接续等“一条龙”、“一站式”等服务;多多鼓励创业,放宽门槛,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统筹城乡就业,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规范劳动关系,切实保护劳动双方的合法权益。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劳动监察执法活动,及时查处和纠正侵权行为;加大劳动争议预防和处理工作,及时化解劳动保障领域矛盾纠纷和争议;依法规范劳动关系,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率;加大劳动保障政策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法律氛围,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政务信息平台和举办“劳动争议处理及劳动关系调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培训班等形式大力宣传;大力推进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实行劳动者、工会和企业三方联动,切实维护劳动双方的合法权益。

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增强培训。扎实开展创业培训,而且要重视新技师培训工作,充分发挥技工学校主阵地的优势,重点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培训,着力提高劳动者的复合技能和创新能力。

全国各个地区,都应该建立有免费的法律援助中心(如:北京市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不仅能给当地劳动者解决各种劳动争议与纠纷,维护地区乃至社会的稳定,而且可以定期开展一些免费的法律教育,培训课,增强当地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也有利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使当地的劳动关系更加和谐。

一个多月的实习,稍纵即逝,在期间,见多太多的劳动争议与纠纷的案件,深感现实劳动领域之复杂,劳动关系,剑拔弩张,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还任重道远,但是,我作为劳动关系专业的学生,在今后的日子里,一定努力学好专业知识,广泛涉猎其他相关知识,锻炼自己,以增强自己的实践能力,实践经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关于为困难群众和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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