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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编辑:紫云飞舞 识别码:17-898445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04 12:07:33 来源:网络

第一篇: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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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为保证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建立规范的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流程,形成反应迅速、处置高效的应对机制,全面提高应对突发性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避免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性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坚持以人为本、防灾与抗灾并举、预防为主的原则。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为园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由突发性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2.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协调一致的原则。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做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应急合力,共同做好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和服务工作。

1.2.3坚持依法管理、规范管理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使应对突发突发性气象灾害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2.4坚持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加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2.5坚持依靠科技、提高素质的原则。加强气象灾害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园,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全面提高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现代化水平。加强气象灾害科普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突发性气象灾害的综合素质。

1.3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国气象事业发展战略研究成果》等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1.4.1突发性气象灾害,是指由于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突发性财产损失和突发性社会影响涉及公共安全的气象灾害。

1.4.2与气象条件相关的有毒大气成分扩散、传染病流行等公共安全事件。

1.4.3本预案适用于经济园区管辖区域内的突发性气象灾害(含与气象条件相关的公共安全事件,下同)监测、预测预报、预警、预防和减灾、救助等应急工作。

2.组织指挥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园区突发性气象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由园区管委会分管气象的领导任组长,各相关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下设应急办公室,办公室工作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各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

2.1.1职责

(1)气象主管机构职责

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的发布,并及时有效的提供气象服务信息;为园区管理委员会启动和终止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组织开展气象及衍生灾害的部门联合会商和气象信息共享工作;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组织实施增雨(雪)、消雾、防雹、防霜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具体协调处理在实施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中的有关问题;承担其他应急预案中规定的相应职责;完成园区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相关部门职责

办公室:负责园区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中的有关问题协调工作。

水务公司:负责提供园区境内河流、水域、水库发布信息,负责提供水文监测资料及预报预警信息,负责提供旱涝灾害等灾情影响分布息,当气象灾害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河流、水库等防汛防洪工程设施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工薪办:负责做好突发性气象灾害工作中公务人员的奖励、惩戒,确保防灾、救灾工作顺利有保障。

通信:保障各种气象信息传递和报送的通信线路畅通。

供电所:负责协调电力企业维护电网的正常供电,保证突发性气象灾害信息传递、报送和突发性气象灾害发生现场气象服务工作的电力供应保障。

国土分局:负责提供园区境内地质灾害易发区分布图,根据气象条件提供地质灾害发生概率等级预报信息,提出相关人员、财产等规避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方案。

环保分局:负责灾区内饮用水源的安全监测,确保广大群众饮用水安全。

社发局:负责救灾物资的捐赠,灾区疾病预防监控和医疗救护等工作。

安监分局:负责突发性气象灾害的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责任认定工作。

财政分局:做好突发性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气象服务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经贸局:负责突发性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防灾减灾应急管理。同时,做好突发性灾害的调查、核实、统计及上报。

城管分局:根据灾情需要,履行防火安全监管作用,共同做好救灾工作。

公安分局:负责做好因气象灾害引发的各类刑事或治安案件的发生,维护社会治安稳定。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警预防行动

上级气象部门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测、警报信息,对可能发生突发性气象灾害的情况,立即进行相关工作部署,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

3.2预警支持系统

(1)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和突发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2)建立突发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突发性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4预警级别的确定

根据中国气象局《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规定,预警信号的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5预警信号发布标准

各类气象灾害天气预警信号发布标准根据中国气象局《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规定进行发布。

5.1暴雨预警信号 暴雨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暴雨蓝色标准: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暴雨黄色标准: 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暴雨橙色标准: 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暴雨红色标准: 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5.2暴雪预警信号 暴雪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暴雪蓝色标准: 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4毫米以上,或者已达4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暴雪黄色标准: 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6毫米以上,或者已达6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暴雪橙色标准: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暴雪红色标准: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5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5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

5.3寒潮预警信号 寒潮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寒潮蓝色标准: 48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陆地平均风力可达5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5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寒潮黄色标准: 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寒潮橙色标准: 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寒潮红色标准: 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5.4大风预警信号 大风(除台风外)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大风蓝色标准:24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6~7级,或者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大风黄色标准: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者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大风橙色标准: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者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大风红色标准: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5.5沙尘暴预警信号 沙尘暴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沙尘暴黄色标准: 12小时内可能出现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1000米),或者已经出现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沙尘暴橙色标准:6小时内可能出现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0米),或者已经出现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沙尘暴红色标准:6小时内可能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米),或者已经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5.6高温预警信号 高温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高温黄色标准:连续三天日最高气温将在35℃以上。高温橙色标准: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7℃以上。高温红色标准: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40℃以上。

5.7干旱预警信号 干旱预警信号分二级,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干旱指标等级划分,以国家标准《气象干旱等级》(GB/T20481-202_)中的综合气象干旱指数为标准。干旱橙色标准:预计未来一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重旱(气象干旱为25~50年一遇),或者某一县(区)有4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干旱红色标准:预计未来一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特旱(气象干旱为50年以上一遇),或者某一县(区)有6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

5.8雷电预警信号 雷电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雷电黄色标准:6小时内可能发生雷电活动,可能会造成雷电灾害事故。雷电橙色标准: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很大,或者已经受雷电活动影响,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比较大。雷电红色标准: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非常大,或者已经有强烈的雷电活动发生,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非常大。

5.9冰雹预警信号 冰雹预警信号分二级,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冰雹橙色标准:6小时内可能出现冰雹天气,并可能造成雹灾。冰雹红色标准:2小时内出现冰雹可能性极大,并可能造成重雹灾。

5.10霜冻预警信号 霜冻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表示。霜冻蓝色标准:48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0℃以下,对农业将产生影响,或者已经降到0℃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影响,并可能持续。霜冻黄色标准: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零下3℃以下,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零下3℃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可能持续。霜冻橙色标准: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零下5℃以下,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零下5℃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将持续。

5.11大雾预警信号 大雾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大雾黄色标准: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雾并将持续。大雾橙色标准: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大雾红色标准: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5.12霾预警信号 霾预警信号分二级,分别以黄色、橙色表示。霾黄色标准: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3000米的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3000米的霾且可能 持续。霾橙色标准: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2_米的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2_米的霾且可能持续。

5.13道路结冰预警信号 道路结冰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道路结冰黄色标准: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道路结冰橙色标准: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道路结冰红色标准: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2小时内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有很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6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

6.1应急预案启动

在园区域内,根据发生或可能发生达到气象灾害预警标准时,园区气象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中心、气象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6.2应急响应

6.2.1、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启动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后,应当按照以下应急程序做好应急响应:

——各单位和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现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园区主动加强与上级气象局所属气象业务单位进行天气会商,做好突发性气象灾害的跟踪预报、预测警报服务工作;

——灾害发生后,园区应当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做好相关的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现场气象服务等工作;

——园区应当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

踪服务。

6.2.2应当按照有关发布规定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话、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突发性灾害性天气气候预报预测、警报信息。

6.3信息共享和处理

突发性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当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6.4应急通信方式

应当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6.5新闻发布

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启动后,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应当按照有关发布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突发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等信息。

6.6应急结束

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终止,由园区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和灾情发展情况,决定是否终止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园区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应当向上级气象局报告。

7.后期处置

7.1突发性气象灾害成因分析

园区应当组织人员对突发性气象灾害成因进行分析,及时进行灾害性天气预报、预测技术总结和服务情况、效果分析并报上级人民政府。

7.2灾害保险证明

园区应当主动为保险机构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提供准确的灾情信息证明。8 应急保障

8.1通信与装备保障

8.1.1以现有的气象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有线和无线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稳定可靠的气象信息通信系统。

8.1.2建立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的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8.1.3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养护,配备备份系统,建立健全紧急保障措施。

8.2宣传、培训、演习

8.2.1园区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防御突发性气象灾害的宣传。

8.2.2园区应当对本级应急工作人员进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培训,组织开展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演习。

9附则

9.1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气象灾害应急事件重要情况或在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园区管委会制定,将根据气象防灾减灾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进行修订。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沭阳县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沭阳县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2.2主要职责 3 预警预防

3.1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3.2预警预防行动 3.3预警支持系统 3.4预警级别确定 4 应急响应 4.1启动应急预案 4.2应急响应措施 4.3信息共享和处理 4.4应急通信方式

4.5灾害评估 4.6信息发布 4.7应急结束 5保障措施

5.1通信与装备保障 5.2技术保障 5.3宣传、培训和演习6 后期处置 6.1灾害成因分析 6.2灾害保险证明 7 奖惩 7.1奖励 7.2责任追究 8 奖惩

8.1名词术语解释 8.2预案管理 8.3预案解释部门 8.4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应对重大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国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江苏省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通知》、《宿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宿迁市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沭阳县行政区域内重大气象灾害监测、预测预报、预警等应急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原则。

1.4.2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1.4.3 坚持防灾与抗灾并举、以防为主的原则。

1.4.4 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做到分工合理、执行顺畅、运转高效,形成应急处置合力。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县气象主管机构成立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水务、环保、广电、通信、电力、农业、交通、水产、国土资源、民政、财政、发展改革、经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

2.2 主要职责

2.2.1 气象主管机构职责

⑴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的发布,并及时有效地提供气象服务信息;

⑵为县政府启动和终止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⑶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 ⑷组织实施增雨、防雹、消雾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⑸协调处理在实施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中的有关问题;

⑹承担其他应急预案中规定的相应职责; ⑺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2.2.2 相关部门职责

水务、农业、国土资源、水产、民政、环保部门:及时提供、交换水文、风暴潮、农业灾害、地质灾害、环境监测等信息。

广电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等信息,做好宣传动员和新闻报导。

通信部门:组织协调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各种气象信息传递和报送的通信线路畅通。

交通部门:保证县气象局气象服务和移动气象台现场服务人员、设备运输的交通道路畅通。

电力部门:负责协调电力企业应急工作,保证重大气象灾害信息传递、报送和重大气象灾害发生现场气象服务工作的电力供应保障。

发展改革、经贸等部门:调配预案实施后的相关物资、医药用品,保证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地气象服务人员正常工作。

财政部门:按规定做好重大气象灾害气象服务应急经费拨款与管理工作。预警预防

3.1 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 3.1.1 气象灾害信息来源和内容 ⑴ 来源

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应当做好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提供警报、实况和气象灾害信息;

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应向县气象局提供气象灾害情况。⑵内容

灾害性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可能造成的影响;

灾害性天气实况,包括灾害性天气预报服务情况、灾害性天气过程实况,以及灾害性天气可能造成的影响;

气象灾害灾情,包括因气象服务而减少损失的情况等。凡符合《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信息报送标准和处理办法》规定报送标准的,应当按其规定的格式、标准和程序报送上述内容。

3.1.2气象灾害信息审核和报送

⑴ 县气象局收到气象信息后,经审核符合省气象局规定上报标准的,由县气象局在逐级上报的同时,直接上报中国气象局值班室和所属决策服务中心。

⑵ 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可以采用业务网络、办公自动化系统、传真等方式传递,并通过电话确认。

气象灾害信息接收处理单位应当24小时值班,收到信息后及时审核、处理。

3.2预警预防行动

县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警报信息,对可能发生重大气象灾害的情况,立即进行相关工作部署,并上报本级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启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配合准备,确保预案的顺利实施。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1)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2)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县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3.3.2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和 完善本部门互联共享的重大气象灾害紧急处置信息系统。

3.4预警级别确定

按照灾害性天气气候强度标准和重大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定为四级预警:

3.4.1 Ⅰ级预警。在县行政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预报预测出现台风(含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暴雨(雪)、气象干旱、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高温热浪、雷电灾害、龙卷风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极大(特别严重)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5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5级。

3.4.2 Ⅱ级预警。在县行政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预报预测出现台风(含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暴雨(雪)、气象干旱、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高温热浪、雷电灾害、龙卷风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特大(严重)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4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4级。

3.4.3 Ⅲ级预警。在县行政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预报预测出现台风(含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暴雨(雪)、气象干旱、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高温热浪、雷电灾害、龙卷风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重大(较重)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或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3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3级。

3.4.4 Ⅳ级预警。在县行政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预报预测出现台风(含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暴雨(雪)、气象干旱、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高温热浪、雷电灾害、龙 7 卷风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较大(一般)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或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2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2级。

4应急响应 4.1启动应急预案

4.1.1一级启动。在县行政区域内,根据发生或可能发生Ⅰ级气象灾害预警,由县气象局通过市气象局报告省气象局,请示中国气象局启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县气象局根据省气象局转达的中国气象局的指令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同时县气象局主要负责人向县级气象业务单位发布启动内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报县政府。

4.1.2二级启动。在县行政区域内,根据发生或可能发生Ⅱ级以上气象灾害预警,由县气象局通过市气象局请示省气象局启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县气象局根据市气象局转达省气象局的指令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同时县气象局主要负责人向县级气象业务单位发布启动内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报县政府。

4.1.3三级启动。在县行政区域内,根据发生或可能发生Ⅲ级以上气象灾害预警,由县气象局请示市气象局启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县气象局根据市气象局的指令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由县气象局主要负责人向县级气象业务单位发布启动内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上报县政府和市气象局。

4.1.4四级启动。在县行政区域内,根据发生或可能发生Ⅳ级以上气象灾害预警,县气象局应当启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县气象局主要负责人向本级气象业务单位发布启动内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上报县政府和市气象局。

4.2 应急响应措施

4.2.1 县气象主管机构启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后,县气象主管机构和其所属气象台应当按照以下应急程序做好应急响应:

(1)一级响应:

省气象局转达中国气象局发布的一级启动响应命令后,县气象主管机构及其业务单位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县气象局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直属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县气象局所属气象业务单位应当加强与市气象局各直属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并根据市气象局所属业务单位发布的指导产品,做好重大气象灾害的跟踪预报、预测、警报工作;

县气象局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灾害发生后,县气象局应当积极配合上级气象部门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做好相关的灾害监测、现场气象服务等工作;

县气象局应当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气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相关县气象局通报;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县气象局各业务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2)二级响应:

省气象局发布二级启动响应命令后,县气象局及其所属气象业务单位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县气象局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县气象局应当主动加强与市气象局所属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并根据市气象局所属业务单位发布的指导产品,做好重大气象灾害的跟踪预报、预测、警报工作;

县气象局应当及时向县政府和市气象局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灾害发生后,县气象局应当积极配合上级气象部门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做好相关的灾害监测、现场气象服务等工作;

县气象局应当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气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相关县气象局通报;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县气象局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3)三级响应:

县气象局根据市气象局下令发布三级启动响应命令后,县气象局及其所属气象业务单位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县气象局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县气象局应当主动加强与市气象局所属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并根据市气象局所属业务单位发布的指导产品,做好重大气象灾害的跟踪预报、预测、警报服务工作;

县气象局应当及时向县政府和市气象局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灾害发生后,县气象局应当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做好相关的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现场气象服务等工作;

县气象局应当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气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相关县气象局通报;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县气象局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4)四级响应:

县气象局发布四级启动响应命令后,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县气象局应当主动加强与市气象局所属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并根据市气象局所属业务单位发布的指导产品,做好重大气象灾害的跟踪服务工作;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县气象局应当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气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相关县气象局通报。

4.2.2县气象局应当按照有关发布规定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话、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发布重大灾害性天气气候预报预测、警报信息。

4.2.3其他各部门应当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立即做好相应的应急启动工作。

4.3信息共享和处理

4.3.1重大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县气象主管机构归口处理,实现共享。

4.3.2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当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4应急通信方式

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参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的各有关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本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4.5 灾害评估

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重大气象灾害评估。

跨行政区域的重大气象灾害评估由共同的县气象局或其指定的单位负责。

重大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重大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重大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 12 据。

4.6信息发布

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启动后,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发布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重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等信息。

4.7应急结束

除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决定终止的相应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外,县内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终止,由县气象主管机构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和灾情发展情况决定。应急预案决定终止,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同时向上下游县气象局通报。保障措施 5.1通信与装备保障

5.1.1以现有气象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有线和无线、地面和卫星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稳定可靠的气象信息通讯系统。

5.1.2建立反应迅速、灵活机动的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5.1.3县气象局应当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现场建立移动气象台或现场气象服务保障系统,为防灾减灾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5.1.4有关单位应该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养护,配置备份系统,建立健全紧急保障机制。

5.2技术保障

5.2.1县气象局在市气象局的支持下应当建立重大气象灾害 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小组,为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主要职责是:

(1)对重大气象灾害成因及其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启动后,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指导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技术工作;

(2)参与对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

(3)指导开展对社会公众重大气象灾害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应急技能的培训。

5.2.2依托相应的气象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做好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5.3宣传、培训和演习

5.3.1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防御重大气象灾害的宣传。

5.3.2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本级应急工作人员进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培训,组织本部门人员开展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演。后期处置 6.1 灾害成因分析

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重大气象灾害成因进行分析,并报本级人民政府。

县气象局应当及时进行灾害性天气预报、预测技术总结和服务情况、效果分析。

6.2灾害保险证明

县气象局应当为保险机构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 14 项提供准确的灾情信息证明。奖惩 7.1 奖励

7.1.1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1.2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7.1.3对因参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2责任追究

7.2.1县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有关气象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四十条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7.2.2发生重大气象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重大气象灾害是指由于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龙卷风等天气气候 15 事件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涉及公共安全的气象灾害。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气象局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改和完善,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气象 灾害 预警△

应急预案△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委办,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第三篇: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

蓬安县人民政府

二0一0年五月十八日

蓬安县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

(修订稿)

录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乡应急指挥机构

2.2应急指挥机制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接收体系建设 3.2 预警信息发布 3.3 预警准备

3.4 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响应启动 4.3 分部门响应 4.4 分灾种响应 4.5 现场处置

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7 信息公布 4.8 应急终止或解除 5 恢复与重建

5.1 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5.2 调查评估 5.3 征用补偿 6 应急保障 7

奖励与责任

7.1 奖励 7.2 责任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解释部门 8.2 预案修订与完善

8.3 预案实施时间 附则

名词术语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建立高效、统一、科学、规范的气象灾害应急救援体系,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蓬安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蓬安县范围内暴雨、暴雪、寒潮、干旱、冰冻、低温、高温、沙尘暴、大雾、霾、霜冻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作物病虫灾害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其他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实行乡村行政领导负责制。乡政府成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全乡气象 灾害的应对工作,各村委会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本村气象灾害应对工作。

部门分工、协作联动。参与应对工作的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加强部门之间的应急联动,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科技先导、技术支撑。依靠科技进步,全面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现代化水平,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响应、及时处置。组织体系 2.1乡应急指挥机构

乡政府成立蓬安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由乡政府乡长任指挥长,乡政府分管乡长、乡气象服务站站长任副指挥长。乡教育组、派出所、民政所、财政所、国土资源所、水文站、农经站、电管所、各村村委会等单位为成员单位,其主要领导为成员。

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乡党政办公室,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乡党政办公室主任担任。2.2应急指挥机制

当发生大范围的气象灾害,并造成较大危害时或由县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响应时,由乡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统一领导和组织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村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分灾种响应的相关规定,启动本村、本部门应急响应,做好应对工作。2.2.1乡应急指挥部职责

指挥协调气象灾害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在灾害性天气可能形成或已出现气象灾害时,综合研判各类信息,决定是否进入应急状态。进入应急状态后,负责指挥、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视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并公布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具体工作方案,决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2.2.2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执行县、乡应急指挥部工作指令,贯彻落实指挥部工作部署;负责组织实施气象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准备等工作;具体协调处理在实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会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组织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方案;适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完成县、乡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村应急指挥机制

村委会应建立相应的村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村应急指挥部应针对本地发生的气象灾害,先期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县、乡有关部门进行指导。监测预警 3.l 监测预报

3.1.1 监测预报接收体系建设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在乡镇和人员密集场所建设 多要素自动气象站,自动雨量站,完善监测网络,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乡气象服务站要建立气象灾害预警和服务信息接收系统,开通宽带气象服务网络,在村镇和人员密集场所建设气象电子显示屏和手机大喇叭等,提升突发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

3.1.2 灾害普查

乡政府组织气象等部门建立以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组织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2预警信息发布 3.2.1 预警信息的发布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气象部门根据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2 接收预警途径

乡政府和乡应急指挥部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手机大喇叭等一切可能的接收手段接收及时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乡政府要在学校,村镇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等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 预警准备

接到预警信息后,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认真研判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4 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乡政府、村委会和相关部门应做好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村和有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乡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乡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要向省、市应急指挥部进行报告。

4.2 响应启动

建立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机制。依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气 8 象灾害预警信息,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会商,按照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范围,经过综合分析研判后,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应急响应启动命令由乡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签署;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应急响应启动命令由乡应急指挥部第一副指挥长签署,特殊情况下由第二副指挥长签署,各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命令启动相应响应级别时,立即启动相应的响应。

4.2.1 IV级响应

乡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签发IV级响应命令,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灾情发展变化,加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指挥部办公室向相关村、相关乡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发布启动IV级应急响应命令,相关村、相关乡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IV级应急响应状态,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告本单位应急响应工作情况及灾情。

4.2.2 Ⅲ级响应

乡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签发Ⅲ级响应命令,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灾情发展变化,加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指挥部办公室向相关村、相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发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命令,相关村、相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状态,按照乡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 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领导24小时带班,每天9时前向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告本单位应急响应工作情况及灾情。

4.2.3 Ⅱ级响应

乡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签发Ⅱ级响应命令,召集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全体会议进行紧急动员,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灾情发展变化,加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县政府。指挥部办公室向相关村、相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发布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命令,相关村、相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Ⅱ级应急响应状态。乡应急指挥部领导、各成员单位领导24小时领班,指挥部办公室全体人员24小时坚守岗位。各成员单位按照乡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每天9时、15时两次向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告本单位应急响应工作情况及灾情。

4.2.4 I级响应

乡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签发I级响应命令,召集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全体会议进行紧急动员,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灾情发展变化,加强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县政府。指挥部办公室向相关村、相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发布启动I级应急响应命令,相关村、相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I级应急响应状态。乡指挥部领导、各成员单位领导、指挥部办公室全体人员,24小时坚守岗位。各成员单位按照市、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每天9时、15时、20时三次向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告本单位应急响应工作情况及灾情。

4.3分部门响应

乡教育组、派出所、民政所、财政所、国土资源所、水文站、农经站、电管所、各村村委会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和保障工作。基干民兵、群众抢险队伍等,要协助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乡、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各项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4.4 分灾种响应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村和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4.4.1 暴雨

乡气象服务站要加强本乡气象要素的监测,加强和县气象局的联系,及时了解天气发展趋势,接收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为乡应急指挥提供依据。

防汛部门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组织开展堤防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会同乡政府和村委会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学校 做好停课准备。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通讯管理部门加强通信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证各种信息传递、报送和救灾工作的通信线路畅通。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队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乡政府或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2 暴雪、低温、冰冻、霜冻

乡气象服务站要加强本乡气象要素的监测,加强和县气象局的联系,及时了解天气发展趋势,接收低温、雪灾、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为乡应急指挥提供依据。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

电力部门注意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通讯管理部门加强通信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证各种信息传递、报送和救灾工作的通信线路畅通。交通运输部门提醒做好车辆防冻措施,提醒公路、道路车辆减速;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村镇加强危房检查,及时动员或组织撤离可能因雪压倒塌的房屋内的人员。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为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村镇组织对农作物和蔬菜大棚、畜牧业和大棚设施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雪后及时清扫积雪。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乡政府或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3 寒潮

乡气象服务站要加强本乡气象要素的监测,加强和县气象局的联系,及时了解天气发展趋势,接收寒潮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为乡应急指挥提供依据。

民政部门采取防寒救助措施,开放避寒场所;实施应急防寒保障,特别对贫困户、流浪人员等应采取紧急防寒防冻应对措施。

村镇要对农作物、蔬菜、花卉、畜牧业等采取防寒措施。农林部门指导果农、菜农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一定的防 寒和防风措施,做好牲畜、家禽和水生动物的防寒保暖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御知识宣传教育,并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4 沙尘暴

乡气象服务站要加强本乡气象要素的监测,加强和县气象局的联系,及时了解天气发展趋势,接收沙尘暴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为乡应急指挥提供依据。

乡农业部门指导农牧业生产自救,采取应急措施帮助受沙尘影响的灾区恢复农牧业生产。

交通运输部门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沙尘暴天气状况下的运输安全。

乡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乡政府或乡应急办协助民政、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5 雷电

乡气象服务站要加强本乡气象要素的监测,加强和县气象局的联系,及时了解天气发展趋势,接收雷电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为乡应急指挥提供依据。

电业部门负责做好供电设施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及时做好 电力故障抢修工作。

通讯部门加强对基础电信设施防雷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督促各通信企业落实雷电灾害防御措施,及时修复损坏的通信设施。

乡教育部门落实防御雷电灾害措施;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雷电灾害防御和学生避险逃生安全教育。

派出所维护好社会秩序,负责雷电引发火灾的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民政所做好雷电灾害救助工作。

乡卫生院负责雷电伤亡人员的医疗急救、转运和救治等工作。

各村委会组织、指挥、协调本村的雷电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其它相关部门(单位)各部门(单位)根据职责,组织实施和指导本系统、本行业的雷电灾害防范和处置工作。

灾害发生后乡政府或乡应急办协助民政、气象、安监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6 冰雹

乡气象服务站要加强本乡气象要素的监测,加强和县气象局的联系,及时了解天气发展趋势,接收冰雹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为乡应急指挥提供依据

派出所负责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保证应急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乡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做好灾害发生时学生的安全保障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农业生产、农田与农户受灾信息;负责组织生产自救与抗灾工作。

乡卫生院负责组织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防止灾区疫情、疾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

民政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灾情信息;负责调拨救灾物资,保证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动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参与社会救助。

灾害发生后乡政府或乡应急办协助民政、气象、农业、安监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7 大风

乡气象服务站要加强本乡气象要素的监测,加强和县气象局的联系,及时了解天气发展趋势,接收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为乡应急指挥提供依据。

乡教育部门负责各直属单位落实防御大风灾害措施;指导 各类学校开展大风灾害防御和学生避险逃生安全教育。

派出所要做好本乡遭受大风灾害袭扰时的治安维护等工作;负责倒塌房屋内人员抢救等救灾任务。

民政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灾情信息;负责调拨救灾物资,保证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动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参与社会救助。

农业部门负责组织、落实本乡农业应对大风灾害工作;及时掌握农业受灾情况,指导受灾地区的农业恢复生产。

乡卫生院负责伤员的医疗急救、转运和救治等工作。乡政府负责城市行道树及公共绿地内倒伏树木的应急抢险;处置居民区内具有较大安全隐患的树木;对霓虹灯、广告牌等高空构筑物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民政所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地带人员疏散、安置等工作;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电业部门负责供电设施的大风灾害防御工作;及时组织电力故障抢修。

各村委会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本村的大风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其它相关部门(单位)根据职责,组织实施和指导本系统、本行业的大风灾害防范和处置工作。

灾害发生后乡政府或乡应急办协助民政、气象、农业、林业、安监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 工作。

4.4.8 高温

乡气象服务站要加强本乡气象要素的监测,加强和县气象局的联系,及时了解天气发展趋势,接收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为乡应急指挥提供依据。

电力部门注意高温期间的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保证村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乡村要做好用水安排,协调水源,保证群众生活生产用水。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产生爆胎等事故。

卫生部门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事件。

农业、林业部门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9 干旱

乡气象服务站要加强本乡气象要素的监测,加强和县气象局的联系,及时了解天气发展趋势,接收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为乡应急指挥提供依据。农业、林业部门指导农牧户、林业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控,做好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水利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导致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并负责因旱缺水缺粮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4.4.10 大雾、霾

乡气象服务站要加强本乡气象要素的监测,加强和县气象局的联系,及时了解天气发展趋势,接收大雾和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为乡应急指挥提供依据。

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5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乡政府或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各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 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事发后,乡政府或应急指挥部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乡政府或应急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的村镇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7 信息公布

气象灾害的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4.8 应急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降低或解除信息,县应急指挥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的,乡应急指挥部也降 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恢复与重建

5.1 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灾后乡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使受灾的村民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发生特别重大灾害,超出乡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积极争取上级政府和国家支持,并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2 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后乡政府或应急指挥部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乡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结束后,乡政府或应急指挥部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县应急指挥部。

5.3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乡政府或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应急保障

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灾后通信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 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乡财政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畅通。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需要的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重要工业品保障方案。

民政部门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

公安部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救助、服务群众等工作。

农业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的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乡政府及其防灾减灾部门应按规范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物资。7 奖励与责任 7.1 奖励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2 责任

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严重影响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发生重大气象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 22 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拒不配合、阻碍、干扰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预案管理

8.1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乡党政府公室制定与解释。

8.2 预案修订与完善

预案实施后,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情况,乡政府应急办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村镇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制订本村、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9 附则

名词术语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雪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0毫米或以上,或12 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6毫米或以上的固态降水,会对农牧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寒潮是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雷电是伴有闪电和雷鸣的一种雄伟壮观而又有点令人生畏的放电现象,会对人身安全、电力、通信设施、电器设备、建筑物等造成危害。

冰雹是从冰雹云中降落下来的固态降水物,群众称之雹子、冷子和冰蛋。冰雹是一种严重的气象灾害,具有很大的破坏力,冰雹危害对象主要是农业、林果业和养殖业,同时对电力、通信和人身安全等都有较大危害。

大风在气象上指6级(12米/秒)或以上的风,会对作物和树木产生机械损害,造成倒伏、折断、落粒、落果及传播植物病虫害等;严重地破坏各种设施,输送污染物等灾害,大大影响人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沙尘暴是指地面尘沙吹起造成水平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低温是指气温较常年异常偏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能源供应、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摄氏度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霜冻是指地面温度降到零摄氏度或以下导致植物损伤的灾害。

冰冻是指雨、雪、雾在物体上冻结成冰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交通和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尘粒、烟粒或盐粒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第四篇: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定稿)

总则

五图街道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气象灾害防御与处置,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应对重大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昌乐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1.3.1 本预案适用于暴雨、降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雾等气象灾害,以及因气象条件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气象次生灾害应急处置。

1.3.2 本街道范围内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应当遵守本预案的规定。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防灾与抗灾并举,以预防为主的原则。

1.4.2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协调联动的原则。1.4.3 坚持快速响应、协同应对,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应急合力。1.4.4 坚持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气象灾害应急的现代化水平。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五图街道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镇长担任总指挥,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任应急办公室主任、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成员为成员。

街道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街道气象办公室。各村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 街道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

指挥协调全街道气象灾害预防、预警工作,在发生重大气象灾害时,负责指挥、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实施本预案,以及其他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处置重大事项。

2.3 应急指挥场所 在街道气象办公室设立指挥中心,设置气象灾害应急指挥车,在灾害发生地,通过车载指挥系统进行现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救灾等工作的指挥。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街道气象站获取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最新信息及时向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突发气象灾害发生后,知情单位和个人应及时通过气象灾害报警电话等多种途径报告有关信息。报告内容应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和特征、发生时间、地点和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等。3.2 预警预防行动

街道气象站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防御指南,积极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和避免气象灾害的影响。对没有制定预警信号的气象灾害,街道气象站应根据灾害可能影响的程度和范围采取相应防御措施。3.3 预警支持系统

(1)街道气象站要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投入,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重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警能力。要在原有国家气象监测网的基础上,根据需求建设气象灾害加密监测站和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系统,主要用于开展高速公路气象灾害监测、铁路交通气象灾害监测、输电线路气象灾害监测、森林气象灾害监测、气象衍生地质灾害监测等;要建设气象灾害应急移动监测系统,以便为现场救灾救援开展气象保障服务。

(2)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各级人民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3.4 预警级别

按照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级。

3.4.1在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预报预测出现暴雨、降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雾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并将造成一定危害和社会影响,街道气象站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预警。4 应急响应

4.1 基本应急响应

4.1.1 各级气象部门应根据启动的气象灾害预警级别立即启动应急响应,严格按应急工作流程及时将各种气象预警信息提供给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并加强应急值守。各成员单位和相应责任单位应按职责和指挥部的要求及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4.1.2 各公共媒体及图书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广场、车站、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场所的宣传显示设施管理单位应在接到预警信息后15分钟内通过所拥有的设施向公众发布。

4.1.3 气象灾情信息实行直报制度。灾情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翔实。重大气象灾害事件应在事件发生2小时内初报灾情,6小时内上报详细灾情,24小时内上报灾情的调查评估结果。因客观原因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1.4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灾害发生地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气象主管机构报告。4.2 指挥与协调

预案启动后,由相应级别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灾害现场的指挥与协调以灾害发生地指挥部为主,成员单位和相关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现场指挥部的应急工作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4.3 应急处置

气象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进行应急处置,并根据需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控制事态扩大,努力减轻气象灾害损失。

街道应当拓宽社会力量参与的渠道,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志愿者队伍和公众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气象灾害调查结果及时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各级应急指挥部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警情况、灾害损失情况、救援情况等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相应级别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发布结束应急状态的公告,并报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备案。

5后期处置5.1 气象灾害的评估

灾害发生地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统计气象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评估、核实气象灾害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同级政府、上级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5.2 善后处置

气象灾害事件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及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做好灾害救助和灾民安置、灾害现场清理等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5.3 气象灾害应急总结与提高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启动应急工作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对灾害应急工作进行全面的总结,分析整个应急过程的经验教训,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报上级应急工作领导管理部门,在上级管理部门的组织协调下进行整改,逐步提高应急工作的水平。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通信保障

以气象部门业务服务信息网络系统和国家公共通信网络为基础,建立可以接收综合气象信息、数值预报产品、雷达拼图、卫星云图、加密自动观测网、闪电定位资料等内容的快速、安全、稳定、可靠的气象灾害信息通信专用网,确保预报、警报、天气实况和灾情的传输。

应急救援现场应与省应急指挥部之间保持通信畅通;灾害发生地政府负责协助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

建立气象部门与公共媒体及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畅通的联络渠道,确保气象预警信息及时、可靠、准确地传递到相关单位和人民群众。6.1.2 信息保障

省气象局应在现有的业务平台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省级气象灾害应急管理系统,并与省政府应急办公室及其他相关部门实现互联互通。

街道气象站负责本辖区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和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报送同级政府应急办公室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重要信息和已报信息的变更应当立即报送。

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应急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将与气象灾害有关的信息向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街道应当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建立相应的物资数据库,并对其购置、库存、使用和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各责任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相关装备的储备、建设和维护保障,确保应急工作所需。

各成员单位和部门按照各级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灾害发生地政府和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发动群众,开展治安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街道应当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社会动员机制。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

街道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课堂、版报、宣传手册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的有关知识,使公众掌握正确的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技能。同时,应对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应急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每年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不少于两次的气象灾害预警、救援应急演习。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发生重大气象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扰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街道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篇:建始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建始县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目的

保证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提高对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气象灾害的威胁和影响,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2 工作原则

1.2.1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2.2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级负责。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

1.2.3坚持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气象灾害预警应急的现代化水平。加强适应应急预警需要的气象灾害监测系统、预警信息显示系统、信息收集与共享系统、应急综合指挥系统等建设,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响应、早处置。

1.3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中国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受暴雨、高温、干旱、台风、雷电、大风、大雾、大雪、寒潮、冰雹、霜冻、冻雨、低温、龙卷风等天气气候事件的影响,包括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灾害预警应急处置。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县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县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气象灾害预警应急与救灾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县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预警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性气象灾害的预警应急处置工作。

各乡、镇政府应设立本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乡、镇政府。

2.2 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气象灾害预警应急现场指挥部。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县气象局负责管理全县范围内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收集和预测、评估工作,其所属气象台站具体承担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任务。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最新信息应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1.2 突发气象灾害发生后,知情单位或个人应及时通过气象灾害报警电话等多种途径报告有关气象灾害信息。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报告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气象灾害种类和特征、发生时间、地点和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气象灾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达到预警启动级别的,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气象灾害可能发生地的乡(镇)应急指挥部通报;对可能达到严重、特别严重预警级别的,由县应急指挥部提出拟采取的预警措施的建议。

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应急准备工作。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需要进行检查、督促、指导,确保做好各项应急工作,并及时将准备情况报告县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3.2.2 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积极采取措施防御和避免气象灾害的影响。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 气象灾害日常预警级别及发布按中国气象局《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执行。一般按四个级别发布预警信号,并按气象灾害严重程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4.2 本预案中预警启动级别按照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

3.4.3

IV级预警。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Ⅳ级)的气象灾害,并将造成一定危害和社会影响,由事发地的乡(镇)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Ⅳ级预警。

3.4.4 Ⅲ级预警。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较严重的气象灾害,并可能造成较大危害和社会影响,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预警:

(1)2个以上乡(镇)发生或可能发生达Ⅳ级预警标准的气象灾害。

(2)在1个乡(镇)范围内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气象灾害,其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危害超出1个乡(镇)的应急处置能力。

3.4.5 Ⅱ级预警。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严重气象灾害,可能造成严重的危害和社会影响,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Ⅱ级预警:

(1)2-4个乡(镇)发生或可能发生达到启动Ⅲ级标准的气象灾害。

(2)2个以上乡(镇)达到启动Ⅲ级预警标准中第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3)气象灾害出现在1个乡(镇)范围内,但其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危害严重,超出乡(镇)应急处置能力。

3.4.6 I级预警。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严重气象灾害,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和社会影响,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Ⅰ级预警:

(1)4个以上乡(镇)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达到启动Ⅲ级预警标准的气象灾害。

(2)2个以上乡(镇)达到启动Ⅱ级标准中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4.1.1 按气象灾害的严重性和影响程度及范围,气象灾害应急启动级别设定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4.1.2 Ⅳ级响应。一般级别气象灾害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由灾害发生地的乡(镇)应急委员会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由同级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4.1.3 Ⅲ级响应。较大气象灾害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由灾害发生地的乡(镇)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由同级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4.1.4 Ⅱ级响应。重大气象灾害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由县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由同级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4.1.5 Ⅰ级响应。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由县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由同级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4.1.6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事发地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4.1.7 预案启动地所在气象主管部门及所属气象业务单位、气象台站的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加强天气会商,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县气象局负责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灾情等相关信息进行接收和归口处理,并报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

4.3 通讯

参与气象灾害应急的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4.4 指挥与协调 4.4.1 预案启动后,县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建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灾害现场的指挥与协调以事发地指挥部为主,成员单位和相关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应当遵照现场指挥部的应急工作部署,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全力以赴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4.2 必要时,县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提供相关专业咨询,供现场指挥部决策参考。

4.5 紧急处置 4.5.1基本应急处置

(1)气象灾害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并根据需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控制事态扩大,尽力减轻气象灾害的损失。

(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利用信息平台,跟踪全县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情况,监控和接收气象信息。并根据已经形成或有可能形成的气象灾害情况,提出处置建议。

4.5.2 应急处置措施

重大或特别重大的气象灾害,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指挥各成员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必要时)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1)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各自职责和气象预案的规定以及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立即到达规定岗位,搜寻、抢救失踪、伤病人员,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2)卫生部门应紧急派遣专业队伍抢救伤员并组织防疫灭菌和流行病、常见病的防治。

(3)根据处置气象灾害的需要,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4)事发地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人员,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进行保护。

(5)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4.6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当对事发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并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需要公众参与时,应当对公众讲解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

4.7 群众的安全防护

事发地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疏散人群。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部门应指导人员疏散,尽量避开灾害可能影响和波及的区域。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拓宽社会参与的渠道,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组织气象志愿者队伍和公众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4.9 气象灾害事件的后果评估

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对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统计,评估、核实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4.10 新闻报道

4.10.1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

4.10.2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根据应急指挥部的通报及时报道。向社会公众报道或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必须是来源于统一发布的信息。

4.11 应急结束

4.11.1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有关单位和专家要进行灾害评估,并由县应急指挥部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报县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县应急指挥部发布结束应急状态的公告。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应急指挥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统计气象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气象灾害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上级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5.1.2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5.1.3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气象灾害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的组织、指导工作。环保、环境卫生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等处理工作。

5.1.4 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5.2 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5.3 保险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5.4 调查和总结

由县气象局负责对气象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气象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及时上报。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通信保障

(1)以现有的国家气象通信网为基础,建立快速、安全、稳定、可靠的气象灾害应急信息通信专用网,确保应急期间信息畅通。

(2)应急救援现场应与县应急指挥部之间确保通信畅通;通信、无线电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的无线电频率、带宽、信道等,配备现场紧急通信系统,为现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事发地的人民政府负责协助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

6.1.2 信息保障

(1)县气象局应在现有的业务平台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县级气象灾害应急管理系统,并与州应急联动中心及其他相关部门实现互联互通。

(2)健全和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设,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资源数据库;明确和规范本县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办法,传播渠道、方式等。

(3)县气象局所属气象台站负责本辖区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和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报送本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重要信息和已报信息的变更应当立即报送。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政、水利、交通、气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建立相应的物资数据库,并对其购置、库存、使用和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2)各级人工影响天气组织应当加强装备、弹药的日常管理,确保一旦接到指令,能够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2.2 应急队伍保障

(1)

公安、消防、卫生应急等基本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各级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开展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引导预备役部队、民兵、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各类群众性的应急救援队伍,对突发性的气象灾害进行先期处置。

6.2.3 交通运输保障。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气象灾害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保障道路运输秩序;建设城管部门应及时做好城市道路的清障工作;交通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对受损道路设施进行抢修。必要时,县应急指挥部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6.2.4 医疗卫生保障

(1)卫生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气象灾害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2)按照“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原则组织实施应急救护。医疗急救机构负责院前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专科救治;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和组织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救护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6.2.5 治安保障。事发地政府和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发动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6.2.6 物资保障

发改委、经贸委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等物资保障工作,并拟订应急物资保障计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存、供应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6.2.7 经费保障。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6.2.8 社会动员保障。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机制。

6.2.9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建设适用于气象灾害避险的城市紧急避难场所,并完善紧急避难场所的各类指示标志。紧急避难场所建设可与公园、广场、体育馆等城市公用设施的建设相结合。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3.1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当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委员会,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6.3.2 依托相应的科研、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加强对气象防灾减灾和应急的宣传和科学普及工作,增强公民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

6.4.2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的有关知识,使公众掌握正确的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技能。

6.4.3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对成员单位的应急人员进行特定气象灾害的专业应急技能培训,组织应急演练。附则 7.1 名词术语

(1)气象灾害预警。是指各级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判定出某一区域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某种气象灾害,为避免其影响,气象部门利用广播、电视、短信、网络等各种手段和途径发出气象灾害警报,提醒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采取对应防御措施的过程。

(2)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通过媒体传播给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符号语言。通常由符号、颜色和对应的防御指南组成,符号表示气象灾害种类,颜色表示气象灾害的强度级别,对应的防御指南明确了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结合本县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每两年对本预案进行一次评审,并视情况作出相应的修订。

7.3 奖励与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7.4 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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