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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农村沼气申报准备工作的通知
编辑:紫云轻舞 识别码:17-747813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14 02:45:1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做好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农村沼气申报准备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3年中央预算内

投资农村沼气项目申报准备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农村能源(沼气)办(局):

为做好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农村沼气项目申报工作,确保项目申报质量,争取国家更大投入,现就提前做好项目申报准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市(州)要组织本地区内各项目申报县(含扩权强县试点县)按照本通知要求,合理确定申报规模,并于5月25日前完成申报表填报、建设方案(项目建议书)编写等项目申报准备工作,待项目申报正式通知下达后,即按要求行文上报申报材料。

二、分项目申报要求

(一)户用沼气项目申报要求

1、农村沼气是我省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各地要认真预估2013年的民生工程目标,兼顾2013年退耕还林农村沼气建设项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农村沼气建设项目和其它相关沼气项目,依据农户实际建池需求,合理确定申报规模。

2、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户用沼气项目建设补助标准为:一般区域每户补助2000元,藏区每户补助3000元。

3、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农村沼气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办发„2010‟78号)的要求,户用沼气项目资金安排的重点要向国家和省扶贫工作重点县、秦巴山区等贫困地区、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大型水库库区、血吸虫病重疫区、新农村成片推进区等具备建池条件的农户倾斜。2010年之前(含2010年)下达的项目尚未完成的县暂不安排。

(二)小型沼气工程申报要求

1、择优选择建设地点

(1)申报小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的养殖小区、小型养殖场和养殖大户须

了解项目建设要求,并有工程建设和集中供气的条件和意愿。

(2)原则上申报项目的养殖小区(场、大户)养殖规模应达到存栏100

头猪单位以上。

(3)养殖业主要具有配套出资能力。

(4)养殖业主应与周边农户签订意向供气协议,意向供气农户(未建设

户用沼气的农户)不得少于30户,优先安排有条件的新村建设农户聚居点。

(5)原则上每县申报项目数量不超过10处。

2、认真编制建设方案

以县为单位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包括:每一处小型沼气集中供气工程的建

设地点、拟采用的建设模式、建设资金筹措渠道、额度及使用方案、建成后拟采取的运行管理办法等(项目建设方案编制提纲见附件2)。建设方案同时还须满足以下要求:

(1)为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新建小型沼气工程建设工艺应有专门设计。

(2)为确保项目建成后能稳定供气,新建小型沼气工程必须设置独立湿

式气柜。

(3)工程规模要与养殖规模、供气规模相匹配。以存栏100头猪单位为

例,需建设150立方米主体发酵池、15立方米独立湿式气柜、集中向30户农户进行供气的管网以及入户管线、净化器和沼气灶具。

(4)小型沼气工程项目申报中央补助标准为每户供气农户2400元。

3、积极探索建管模式

为确保我省小型沼气工程建成一处、稳定运行一处,各地要认真总结近年

来小型沼气工程建设管理中的成功经验,对2013年拟申报项目建设方案中建管模式先进可行的地区,项目将优先给予安排。

(三)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申报要求

1、严格审查条件

县级农村能源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对养殖业主是否具备实施养殖

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的能力按以下条件进行审核、查实,并逐条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意见随文上报),具体条件如下:

(1)业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包括养殖企业或养殖专业合作社,且正常

经营年限两年以上(不含两年),在建、待建企业暂不考虑(提供项目业主营业执照(含养殖类别)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养殖达到一定规模。已建养殖场正常经营两年以上,且生猪存栏3000头以上、肉牛存栏600头以上、奶牛存栏300头以上、蛋鸡存栏5万羽以上、肉鸡存栏10万羽以上;在建养殖场符合以上养殖规模要求,并按国家有关要求设计了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完成了养殖场畜禽舍等主体工程建设。

(3)建设地点符合要求。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镇发展规划、畜禽养殖场建设规划等发展规划要求。建设地点不在本地畜禽养殖禁养或限养区。租用土地的养殖场其土地租用剩余使用年限要在15年以上(提供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证明、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全套土地租赁协议等文件复印件)。周边1.5公里范围内至少有60户可供气农户,同时具有2000亩以上消纳沼渣、沼液的能力。为防止二次污染,养殖场周边足够农田面积或植物品种消纳沼渣、沼液,或养殖企业具备沼渣、沼液转运能力(养殖场所在地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提供证明)。

(4)业主配套投资能力。承担项目的企业资产状况好、盈利能力好,具

有自筹资金能力(项目申报业主须出具开户银行关于申报企业的资信证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上一年企业资产负债表)。

(5)企业防疫工作有效。拟申报企业要具有畜禽(动物)防疫合格证和

畜禽(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6)国家主要支持50%以上的产气量用于向农户供气的项目。新申报项目必须将50%以上沼气用于向农户供气,即每存栏10头猪单位须建1立方米主体发酵罐,每5立方米主体发酵罐须向1户农户进行供气。

(7)2009年(含2009年)以前已下达中央投资预算内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尚未通过验收的县,原则上不再安排新建项目。

(8)对前两年已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但尚未获得国家计划的已申报项目,各县农村能源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按照要求审查企业目前的经营状况和供气条件,并将审查情况报我办备案(具体企业名单见附件7,审查报告须注明企业实际存栏规模、投资能力和周边意向供气农户名单)。

2、编制项目建议书

新申报项目的养殖业主可根据自身需要提出项目申请要求,并在当地农村能源管理部门指导下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编制可参考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地点选择、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三沼”(沼气、沼渣、沼液)利用途径,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作出初步说明(大型沼气工程项目建议书提纲见附件3)。

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申报中央补助标准为总投资的45%,地方配套占总投

资的5%,业主自筹50%。原则上每处工程中央补助资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但对于供气农户较多且供气半径较大的工程,中央补助资金可适当突破200万元限制。

(四)沼气服务体系申报要求

1、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在对拟建设乡村的沼气池保有量、服务场所、沼

气物管员服务能力和周边农户接受服务意愿等考核评估的基础上,合理确定2013年拟申报沼气服务网点数量。

2、认真编制建设方案。以县为单位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包括:每一个乡

村沼气服务网点的建设地点、拟采用的建设模式、建设资金使用方案(原则上每个网点至少配备一台抽渣泵、一套甲烷检测仪、一套维修工具和必备的沼液临时储存装置,其余资金可用于片区服务站建设)、建成后拟采取的运行管理办法等(项目建设方案编制提纲见附件4)。对拟建设片区服务站的项目县,要在建设方案中明确村级网点资金整合方案、物资配置计划、拟配置的服务人员数量和拟采取的运营方式。

3、积极探索建管模式。为切实提高我省乡村服务网点稳定运行率,各地

要认真总结近年来沼气服务体系建设管理中的成功经验,对2013年拟申报项目建设方案中建管模式可行的地区,将给予优先安排。

乡村沼气服务网点项目申报中央补助标准每个4.5万元。

第二篇:关于申报2010年第二批农村沼气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关于申报2010年第二批农村沼气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农业(农牧、农林)厅(委、局),广西自治区林业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

2010年第一批农村沼气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已于日前下达。为做好2010年第二批农村沼气项目中央投资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申报规模和结构

2010年第二批农村沼气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将与今年已下达的第一批投资计划统筹考虑,并将继续支持农村户用沼气、小型沼气(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大中型沼气和乡村服务网点等项目建设。各省以2009年中央实际下达投资规模(不包括2008年底新增农村沼气投资)的120%为上限,减去2010年第一批已下达的投资规模,作为申报第二批投资计划的控制规模。各省申报项目时确定的户用沼气、小型沼气、大中型沼气和乡村服务网点的投资结构比例将作为中央安排该省投资计划项目内部结构的重要依据。为保证项目建设进度和尽快发挥投资效益,原则上要从已完成项目审核审批的省级储备项目中确定本批投资计划。

二、严格审查大中型沼气项目

各省要严格把关,在有关技术指标符合农办科[2008]66号等文件要求的前提下,对拟申报的大中型沼气项目按以下条件进行审核:1.业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设业主为行政村村委会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养殖企业、养殖专业合作社;2.养殖达到一定规模,已建养殖场正常经营两年以上,且生猪年出栏3000头以上,奶牛存栏2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0头以上,蛋鸡存栏5万羽以上,肉鸡年出栏15万羽以上,在建养殖场符合以上养殖规模要求,并按国家有关要求设计了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完成了养殖场畜禽舍等主体工程建设;3.建设地点符合要求,建设地点符合规划、建设、土地、环保等规定,不在本地畜禽养殖禁养区,其中,租用土地的养殖场土地租期剩余使用年限应在10年以上,且租用土地协议中未限制发展养殖业或建设沼气工程;4.具有资金自筹能力,业主应提供由第三方出具的企业资产状况、盈利水平等资信证明;5.企业防疫工作有效,具有畜禽(动物)防疫合格证和畜禽(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6.具有沼气利用和沼渣沼液消纳能力,项目应建设为农户供气、企业(场)自用或发电等沼气利用设施,严禁沼气排空,具有足够农田或园林消纳沼渣、沼液,或企业(场)具备其他沼渣、沼液消纳渠道及设备。

每个大中型沼气项目都要填写《大中型沼气项目摘要表》(见附表6)。

三、切实落实地方配套投资

地方配套投资将作为本批投资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各省要将2010年第一批农村沼气项目地方配套投资落实情况一并上报。要根据实际情况和规定的配套投资标准明确各级地方政府分担配套投资的数额,尤其是要加大户用沼气配套力度。对于户用沼气、小型沼气和乡村服务网点项目,取消中西部地区县及县以下配套资金。

四、规范投资计划申报文件

(一)各省的投资计划申报文件包括:

1.2010年第二批农村沼气项目投资计划;

2.户用沼气、小型沼气和乡村服务网点项目的建设方案,并按项目排序依次附上每个大中型沼气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文件和项目摘要表;

3.省级配套投资的承诺文件;

4.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包括截至上末全省各类沼气项目建设总量,以及上一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地方投资到位和中央补助投资的使用情况等。

5.2010年第一批农村沼气项目地方配套投资落实情况。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发改办农经[2008]251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中央投资补助标准和地方配套标准进行项目申报,并认真填写申报计划表(见附表1-5)。若出现不按规定进行项目申报,以及计划申报文件中重要数据不清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等情况,将核减该省投资规模。

五、其他要求

请各省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务必按要求把2010年第二批农村沼气中央投资计划申报工作做细做实,确保不再出现调整农村沼气项目中央投资计划的情况,并于5月25日前将投资计划申报文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农业部(计划司、科教司各2套)。同时发送电子版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农经司(通过纵向网)和农业部计划司(nybzhaoqi@126.com)、科教司(kjsnyc@126.com)。

附表:

1.省(区、市)2010年第二批农村沼气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汇总表

2.省(区、市)2010年第二批农村户用沼气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表

3.省(区、市)2010年第二批小型沼气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表

4.省(区、市)2010年第二批大中型沼气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表

5.省(区、市)2010年第二批农村沼气乡村服务网点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表

6.省(区、市)2010年第二批大中型沼气项目摘要表

第三篇:关于做好申报全省2010年第二批农村沼气

关于做好申报全省2010年第二批农村沼气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编报和项目储备的紧急通知

各市发改委、农委(业)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农村经济司、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关于申报2010年第二批农村沼气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精神和要求,现就做好我省2010年第二批农村沼气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各市要加强农村沼气建设项目申报管理工作,坚持“科学规划、充分调研,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结合实际、讲求效益,自愿申报、择优选择”的原则,严格执行申报程序,切实做好前期调研,认真落实项目建设条件,科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有计划、有重点地优选项目进行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户用沼气、村级服务网点

1、申报市、县(市、区)财政必须按照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沼气建设管理的意见》(农计发[2007]29号)中提出“可在地方资金中按不低于中央投资5%的比例安排沼气工作经费”的规定,落实项目建设配套资金和不少于省级以上投资5%的工作经费,并出具市级项目配套资金和市、县级工作经费承诺文件(必须明确配套额度)。

2、户用沼气拟报的项目建设规模必须与持证技工数量相匹配。每个新建项目县持证人员不少于40人,续建项目县不少于50人。

3、选择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建设地点既要尊重养殖业主和养殖大户的意愿,更要考虑经济供气半径,供气农户数要实事求是,在项目申报时须随文附上农户供气协议。

4、村级服务网点拟报的项目建设规模与2007、2008年国债、新农村项目及2008、2009年扩大内需项目安排数量相结合,严格按照农业部每个乡村服务网点具有300-500农户服务的能力要求,每个网点原则上服务农户不高于400户,不低于200户。

5、申报户用沼气项目的村和户应具有养殖习惯或足够的沼气发酵原料,项目申报村和项目户应尽可能集中。

6、必须坚持农民自愿、主动申请,决不能搞强迫命令和一刀切,编制项目申报材料时要“进村入户”,逐村调研。

(二)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

1、规划许可。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有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下发的土地使用证或出具的证明,且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建设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要求,已经或即将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将开通城市管道煤气或天然气的城市近郊区,不应纳入大、中型沼气工程发展规划。

2、业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设业主为行政村村委会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养殖企业、养殖专业合作社。

3、养殖达到一定规模,已建养殖场正常经营两年以上,且生猪年出栏3000头以上,奶牛存栏2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0头以上,蛋鸡存栏5万羽以上,肉鸡年出栏15万羽以上,在建养殖场符合以上养殖规模要求,并按国家有关要求设计了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完成了养殖场畜禽舍等主体工程建设;

4、建设地点符合要求,建设地点符合规划、建设、土地、环保等规定,不在本地畜禽养殖禁养区,其中,租用土地的养殖场土地租期剩余使用年限应在10年以上,且租用土地协议中未限制发展养殖业或建设沼气工程;

5、具有资金自筹能力,业主应提供由第三方出具的企业资产状况、盈利水平等资信证明;

6、企业防疫工作有效,具有畜禽(动物)防疫合格证和畜禽(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7、具有沼气利用和沼渣沼液消纳能力,项目应建设为农户供气、企业(场)自用或发电等沼气利用设施,严禁沼气排空,具有足够农田或园林消纳沼渣、沼液,或企业(场)具备其他沼渣、沼液消纳渠道及设备。

8、此次全省申报国家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每个市原则上不超过3个(包括沼气工程储备项目),各市根据实际条件择优申报。

9、申报国家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时须附“申报全省第二批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调研情况说明”,各市发改委、农委(业)局要加盖公章。

每个大中型沼气项目都要填写《大中型沼气项目摘要表》(见附表5)。

三、建设内容及补助标准

(一)建设内容

户用沼气、大中型沼气、乡村服务网点等建设内容按照《山西省农村沼气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晋农财发„2007‟120号)执行。

(二)补助标准

1、户用沼气 每户总投资3500元,其中:享受中部政策的县中央投资1200元,省、市配套900元,农户自筹1400元;享受西部政策的县中央投资1500元,省、市配套900元,农户自筹1100元。

2、大中型沼气工程

享受中部政策的项目每处中央补助项目总投资的35%,总量不超过150万元,享受西部政策的项目每处中央补助项目总投资的45%,总量不超过200万元,地方配套总投资的30%(其中:省级配套20%,市级配套10%),其余部分企业自筹。

3、乡村服务网点

每处总投资7万元,其中:享受中部政策的县中央投资3.5万元,省级配套1.5万元,领办人自筹2万元;享受西部政策县每处中央投资4.5万元,省级配套0.5万元,领办人自筹2万元。

四、其他要求

请各市、县于 2010年5月19日前将户用沼气、大中型沼气、乡村服务网点项目申报材料(申报文件、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0套、配套资金承诺文件、项目建议书、申报表、摘要表等),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包括截至上末全市各类沼气项目建设总量,以及上一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地方投资到位和中央补助投资的使用情况等一式四份,报送省发改委农经处两份、报送农业厅计划处和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办公室各一份,同时,将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及汇总后的附表1-5电子表格(Excel格式)发送到省发改委农经处办公室邮箱njcwyp@163.com),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办公室邮箱(stznyk@163.com和nythbzcyhk@126.com),并在主题中标注“xx市项目申报材料”字样。

附表:(附表1-5下载)

1.市2010年第二批农村沼气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汇总表

2.市2010年第二批农村户用沼气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表

3.市2010年第二批大中型沼气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表

4.市2010年第二批农村沼气乡村服务网点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表

5.市2010年第二批大中型沼气项目摘要表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经处

山西省农业厅发展计划处 山西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

第四篇:信息产业部(电子)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

信息产业部(电子)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

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信息产业部(电子)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全面检查和总结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或交付使用,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含国债资金),由部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须按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由部审批的利用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规范标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批复及有关项目调整的批复,项目投资计划文件、竣工图纸及有关设备技术文件、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报告等文件,环境保护、技术安全、卫生标准等有关规定。

第四条 竣工验收的组织: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建设项目由部负责组织验收,其中单项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并报部备案。

—1—

第二章 竣工验收条件

第五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文件中的各项建设内容,能够满足使用功能。

(二)主要建安工程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工程质量合格并通过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已安装配套并经联动、负荷试运转能够达到设计要求。国外引进设备按有关规定和合同完成了验收。

(三)环境保护、消防及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等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四)按国家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完成各单项工程验收。

(五)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经中介机构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六)所有工程档案文件资料分类立卷,工程和设备技术档案、财务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完整、准确。

(七)对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但不影响整体工程正常生产和使用的建设项目,经批准可进行竣工验收。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

—2—

第三章 竣工验收内容

第六条 建设项目总体完成情况。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投资、建设工期等是否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建设完成。

第七条 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包括投资计划下达情况、国拨资金和自筹资金到位情况;执行国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法规的情况,如是否做到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专户存储及专款专用。

第八条 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包括检查主体工程建设、配套设施安装调试、工艺设备仪器的购置与试运转情况,生产性项目试生产情况和信息化系统项目的应用情况。

第九条 竣工财务决算情况。是否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并按有关审核意见进行了调整。

第十条 档案资料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施工管理资料、监理文件、竣工文件及各项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归档。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整个建设过程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以及招投标、政府采购和工程监理等的执行情况。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同时建成,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3—

第四章 竣工验收程序与组织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之前,由建设单位组织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初步验收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信息产业部上报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文件,部在收到验收申请文件后,依据权限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申请文件应附有项目竣工验收总结报告,竣工验收总结报告应规范、完整、真实。

竣工验收总结报告包括以下内容:项目概况,建安工程建设情况,仪器设备购置情况,资金到位、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制度建设、操作规程及档案情况,项目实施与运行情况,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建议及相关表格等,并附上级主管部门的前期批准文件和有关调整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地方主管部门的单项验收文件等。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以最后一次拨款到位之日起12个月为限,应完成建设内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建设单位应在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3个月内向信息产业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如不能按时提出验收申请,经信息产业部批准后,可适当延期进行竣工验收。

—4—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的组织

(一)部在收到建设单位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文件后,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在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

(二)部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组织成立项目验收组,验收组由项目审批部门及工程、技术、财务等方面专家组成。

验收组原则分成建安工程、设备仪器、档案、财务验收小组,分别对相关内容进行现场检查和专业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八条 验收组通过对建设项目的全面检查,对项目完成情况和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具体意见分以下三种情况:

(一)对于全面完成建设任务的项目,验收组对项目进行全面评价,做出通过验收的结论;

(二)对于基本合格但有遗留问题的项目可以通过验收,但在验收结论中应对遗留问题和完成期限提出明确要求;

(三)不合格的项目不予通过验收。

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由部依据有关规定及项目竣工验收意见办理竣工验收批准文件;对有遗留问题的建设项目,待完成遗留内容后再行批复。

—5—

第五章 资产移交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批复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加强各项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

第五篇: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情况自查报告

龙街乡中心学校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情况自查报 告

根据《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2011-2012年中央预算内社会事业建设项目进行自检自查的通知》(楚发改社会„2013‟86号)精神,我中心学校高度重视,对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申报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龙街中学教师周转房工程进行一次全面自检自查,现将自检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程基本情况

大姚县龙街初级中学教师周转房工程项目是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社会事业性建设项目,是我县2012年重点工程。

该项目选址在龙街中学现教学楼后面上坡上,计划建设教师周转房32套,带卫生间,总建筑面积1120平方米,总投资160万元。

二、投资计划下达及资金到位情况

《大姚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下达三岔河中学教师周转房宿舍等建设项目几件计划的通知》(大发改投资„2011‟113号)下达龙街中学教师周转宿舍,砖混结构,四层,建筑面积1120平方米,计划投资160万元。资金已经全部到位。

三、项目审批情况

该工程经过前期的选址、岩土工程勘察、规划、设计、审图、施工招标、监理招标、消防安全审核备案等。该工程我们认真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及财务专帐管理的要求。从项目的立项、可研、初设、施工图设计等,按要求均由有资质的咨询公司或设计单位完成,项目招投标手续、“两证一书”,工程施工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地质勘查合同、廉政合同等较为完备,规划、环保、土地、消防等部门严格履行了各自的职能,所有手续符合项目管理的要求。

四、投资完成及工程完成情况

工程如期开工建设,到现在已经竣工验收。

五、项目建设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

该工程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拨付资金,现在全部工程款已经拨付到施工方。维修保证金待期限足之后再进行拨付。

六、项目实施效益

该项目工程的建成,共32套单元房,可以解决了40多名教师住房困难的问题。住房条件改善了,优质师资留住了,教师安居乐业了,教师进城热和学生择校热悄然降温,学校教育质量稳步提高。

七、存在的问题

水电未能及时整改,致使工程虽然已经验收,但教职工还未能入住。

八、整改措施及相关工作建议

及时督促施工方完成后续工作。

龙街乡中心学校

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3

关于做好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农村沼气申报准备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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