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浅谈法理学
浅谈法理学
——论法治国家
对于生活在现代社会的人来讲,法律渗透于社会生活和个人生活的角角落落,法律无处不在。每一个法律里面,都有法理问题。不管是一个制度,一个法令,一条规则,或者法官的一个判决,都有其背后的法理,否则,无以解释它成立和存在的根据和理由。可以说,法理问题可以由任何一个法律问题引起。目前,法律问题成为了现代人生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对法律问题的解说也就成了我们生活中的一道“风景线”。生活中存在的每一条法律,都有法理问题;生活中存在的法律问题,都是法理学涉及的的问题,甚至生活中没被法律涉及的问题,也是法理学研究的问题。
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
美国法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说:“法理学的对象是非常广泛的,其中包括法理理论的哲学成分、社会成分、历史成分以及分析成分。”
对于一个正在走向法治的社会而言,就得坚持依法治国的法治思想。
当然,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法治。纵观法的历史,我们认为法治至少具有以下五层涵义: 第一,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法治方略有多种多样,法律的治理是其中的一
种。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它是指一个国家在多种社会控制手段前面选择
以法律为主的手段进行控制,而不是选择其他作为主要控制手段,即我们今
天重新提倡的“依法治国”。
第二,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在制定法律之后,任何人和组织的社会性活动
均受既定法律规则的约束。即只要法律已经规定,任何人和组织不得以任何
正当或不正当的目地(理由)去违背法律规则,而只能遵照执行。之所以说
法治是理性的,是因为法律是人们事先设定的规则,具有稳定性、连续性、普遍性和一致性,它不受事发当时的人的情感和意志所左右。
第三,法治是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法治是以民主为社会条件和制度基础的法制模
式。
第四,法治是一种文明的法律精神。法治的这些精神表现为一整套关于法律、权利
和权力问题的原则、观念、价值关系,它体现了人对法律的价值需要,成为
人们设计制度的价值标准和执行法律的指导思想。这种精神导源于文明的社
会条件和制度基础,是文明在法律上的转化形式,与人类精神文明一脉相承。
第五,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法律与国家、政府之间,运用法律约束国家、政府的权力;法律与人民之间,运用法律合理地分配利益;法律与社会之间,运用法律确保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受权力和权利的侵犯。
要实现法治,就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有以宪法为核心的较为完备、协调配套的法律关系;(2)法律一旦颁布并生效,就具有不容置疑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性,国家的一切活动(包括政府行为和公民个人行为)必须依法办事;(3)执法机关在执行法律过程中,必须严格执法,对于违反法律的现象和行为,必须依法追究;(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普通公民都必须自觉遵守法律,将法律作为其行为规范和守则,并运行法律来行使正当的合法的权利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实现法治国家不是无条件的,光靠领导人的宣布是不可能实现法治目标的。还应当注意到法律对于社会经济、民族文化和历史传统的依赖关系。我们要寻找并利用本民族的法治建设的资源,必须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习惯、道德、非正式制度中去发现中国法治有用的东西。
1978年起,邓小平同志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等一系列关于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指出了方向。邓小平同志关于实行法治的主张集中体现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个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在短短几十年内,我们取得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空前成就。这主要体现为这样一系列已经完成和正在完成的转变:(1)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初步建立。(2)从民主制度的不完善到完善,再向民主制度的真正落实转变。(3)从行政权力缺乏制约到行政执法制度的初步建成,再到行政法治的实现。(4)从司法制度不健全到初步建成,再走向健全而公正的司法制度。(5)从执法人员数量缺乏到建成一支基本适应社会需要的执法队伍,再到高素质养执法队伍的建成。(6)从公民法律意识淡薄到全民普及法律知识,再到走向全民法治观念的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最基本的内容是在我们国家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应当遵循的法治治国、公平正义、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等这些具体理。前提就是必须坚持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念下,不能脱离这个实际。我们各项工作要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树立大局意识,树立服务意识,树立责任意识。1996年,中央明确提出,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当代中国依法治国的方略已经选定,法治国家的目标已经明确,推行法治的条件也日臻成熟。在进行法治国家建设的同时,我们应当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把法治建设与中国国情、本土资源结合起来。1997年,根据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现状与基本国情,“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载入宪法,成为治国的基本方略。明确以建设法治国家为目标,标志着我们党彻底抛弃了“人治”的执政理念,实现了执政治国理念的深刻转变。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极大地推进了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近年来,我国的立法日益完善,执法逐步规范,广大社会成员参与立法、自觉守法的意识明显提高。
总之,“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努力实现国家各项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保证人民群众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证各项事业在社会主义法制的轨道上顺利发展。”
第二篇:女权主义法理学
1983年麦金侬的两篇不同凡响的文章-----《女性主义、马克思主义、秩序与国家:走向女性主义法学》(Feminist,Marxism,Method and the State:Toward Feminist Jurisprudence)及《女性主义,马克思主义,方法和国家:理论的议事日程》奠定了女性主义法学基石。其她代表人物有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米诺、加州大学的奥尔森、马里兰大学法学教授罗宾·威斯特(Robin West)、纽约市立大学法学教授潭兢嫦等。这些法学家从不同侧面分析批判美国法律制度,构筑了女性主义法学。[2] 内容
性别歧视批判
女权主义法学作为一个独立的知识领域,主张男女平等反对各种性别歧视。它区分了自然性别和社会性别,认为“自然性别是男女的自然属性,即两性先天的差异;社会性别是指社会造成的基于性别之上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模式,是后天习得的社会性角色。”它反对的是男女不平等的社会结构,关注的是性别之间不平等的权力关系。其中,在关于就业方面的性别歧视的批判是重要标志 女性主义法学代表著作1 女性主义法学代表著作1。在当今社会,妇女就业已经是非常普遍的社会现象,就业领域也已经深入到科学界、律师界、政府部门等原先属男性独占的领域,并渐渐地有妇女登上各个领域的领导职位。但是,在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现代仍然比比皆是。女权主义者指出,今天的劳动分工依旧是基于性别的分工,即基于想象的不同性别的差异以及各自的特点而作出的劳动分工。这种想象的观念往往偏见地把妇女看成弱不禁风、没有理性、没有竞争力和被家庭所拖累的群体。这些想象的特点,常被雇主当作排斥妇女的借口这种性别歧视一方面反映了公私领域划分的观点,同时反映出男性力图维护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行业的思想。有些女权学者指出,女性就业没有摆脱受压迫和歧视的束缚,劳动妇女在今天还承担外面工作和家务劳动两重角色,男性对家务劳动的忽视,造成对妇女在家庭中创造的剩余价值的剥削。妇女暴力批判
对妇女暴力包括强奸、家庭暴力、性骚扰等表现形式。强奸作为对妇女家庭暴力最严重的一种,是女权主义法学批判男性压迫的一个着力点。它被认为是一种严重威胁女性安全的社会现象不仅是因为它的普遍性,而且还因为它严重侵犯了女性性权利的自主性。女权主义学者对这方面的批评主要集中在对强奸罪的界定上。传统迷失的强奸罪的界定将大量的犯罪行为如:约会、熟人及婚内强奸等情况排除在外。但是在实际情况中,被信任的人侵犯的行为更加伤害女性的人格独立和权利。女权主义法学者认为,强奸法给人的感觉不是旨在制止强奸行为,而是在指引男性采取怎样的行为强奸则不会犯法。除此之外,在人们的认知里普遍有这样一种思想:男性的性行为不被认为是羞耻的,然而对女性而言,则意味着失去了某些东西。在这种情形下,女性则成为客体,她的权力必然遭到贬值。所以这就要求,强奸法要改变男性立场,采取中立的、客观的眼光来处理,保护女性的独立性、自主性。
家庭是体现男人和女人社会关系的重要场所,受到女权主义者的关注。家庭暴力是指恐吓和内肉体虐待家庭成员的一种行为。在这里主要看男性一方对女性的暴力。女权主义认为家庭暴力是男性对女性压迫的重要手段。这种不公平又来已久。在旧社会,由于女性是男性的附属品,没有独立的人身人格,也没有独立的经济基础和经济来源,使得女性对家庭暴力的反抗不够强烈。针对家庭暴力是私人范围内的事的观点,女权主义法学对公私领域的划分及公私法的划分展开尖锐批判。她们希望改变传统刑法以男性经验为标准,忽视女性特殊社会经验和感受的立场。希望法院处理案件时能够站在女性的角度上,是受虐女性的要求被法院所接受,面对家庭暴力可以得到需要的防卫和保护。色情物场批判
这主要是卖淫以及一些暴力文化作品。在这中间,女权主义者认识到这些作品对妇女的压迫和歧视,应该坚决反对这些作品的泛滥[3]。她们认为,这些作品起到贬低和侮辱作为一个群体的女性的人格的作用,色情图像构成对妇女的暴力。它们使妇女成为可供所有男人虐待和侮辱的驯服物品。对于卖淫这种行为,女权主义者没有将其放在主要位置。对这个方面的论述也很少,并且在卖淫的问题上,女权主义者的观点不一,但是都不同意对性工作者采取刑事措施。[1] 性质
女性主义法学是西方法学思潮与社会运动相结合的产物,而西方国家之所以能以法律之力量来推动社会的变革,确实与西方特有的政治、历史和文化传统密切相关,但这并不说明各国的法学研究就可以置身于世界范围的女权运动浪潮之外,相反,有充足的理由可以证明有必要开启和推动各国的女权主义法学研究。跨意识性
正如女性主义思想泰斗波伏娃所说的,女性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是一个受压迫、受歧视的等级,是附属于男性的“第二性”。在人类社会漫长的历史中,如果说有哪种社会结构是跨历史、跨文化和跨意识形态而普遍存在的,那么毫无疑问,性别不平等的社会结构可以列入其中。在出现恩格斯所说的“女性具有世界意义的失败”之后,这种性别不平等长期、普遍地存在于男权社会中,并未随社会的发展有所改观。当阶级冲突、种族迫害等问题在某些社会逐步有所缓解的时候,女性作为一个群体的共同命运并没有得到改善,即便是社会地位较高的阶层或种族内部,女性相对男性依然是绝对的弱势。另外,即便是在不同的年代和不同的文化中,部分男性也受到压迫,但他们是由于属于某个阶级或阶层的成员而受压迫,不是由于他们是男性而受压迫。女性则不同,除了因为属于某个阶级或阶层之外,还会仅仅因为身为女性而受压迫。因此,女性问题存在于任何时代和任何社会之中,是超越了意识形态的差异而普遍存在的。即使是在美国这样一个西方第二次女性运动浪潮的发源地,据统计,仍有1/4的女性要面临遭遇家庭暴力的危险[4]。既然如此,在全世界160多个国家中妇女地位排名第132的中国,自然也没有任何理由排斥女性主义法学研究。[5] 不可逆性
当今全球化背景之下,一国的学术研究或是社会思潮只有融入到现代化和国际化的浪潮中,与世界同步,才可能取得具有真正意义上有价值的成果。中国上世纪初在整个社会层面掀起的妇女解放运动的确是融入进了西方的女性运动浪潮中的,妇女解放运动作为中国的民族解放运动和无产阶级革命的有机组成部分,紧紧围绕着以建立现代国家为目标的革命运动展开。虽然,妇女解放的话语最终被革命的话语淹没并出现长期的中断,但随着社会风气的开放和女性经济上的逐渐独立,具有现代意识的新一代女性成长起来,实现了人的现代化。同样,法律现代化也是近现代中国法学家们的共同追求,中国的法学研究如要与世界同步,就必须汲取新的养料,时刻关注世界范围内正如火如荼进行的性别研究动态。事实上,中国的女性主义法学就是在女性意识觉醒、社会地位却下降的国内环境和女性运动高涨并将胜利成果惠及到各少数族群的国际环境这样一个双重背景下开启的,它在各国的现代法治建设中也将扮演着举足轻重的作用。[5] 批判性和进步性
相比之前的法学理论,女性主义法学的最大特点同时也是对法律发展的最大贡献,就在于它为世人提供了一个认识法律的全新视角--性别的视角。在女性主义法学诞生之前,人们都是从内部视角来认识法律,法学家和实践者们所思考的,不外是如何在历代哲人、学者精心构筑的理论基石上,将法律这座大厦的内部结构打磨得更为精细,使之成为一个逻辑上无懈
可击、价值上日臻完美的规范体系。但这样的视角始终存在一个盲区,因此也认识不到一个自人类社会有法律以来就存在却一直被遮蔽的事实:法律具有某种性别上的倾向性。
女性主义法学汲取女性运动的成果,深刻地认识到了法律当中隐藏的性别倾向,指出了从内部视角不可能看到的法律现实。这种立足于外部视角,将法律置于社会发展的背景来研究的思路,在早期的法社会学中就已尝试过,但是只有到了女性主义法学的阶段,才将这一个抽象的“社会”具体化为两个性别群体之间的关系上,为法社会学拓展出新的问题领域。针对历史和现实的法律和法学中充斥着男性话语霸权和对女性的歧视和贬抑的现实,女性主义法学代表人物,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教授凯瑟琳·麦金农曾提出了一个疑问:女性是否能通过用法律来要求真实的平等而成为改变国家和女性关系以及改变女性和男性关系的一部分。事实上,这一疑问中所隐含的对法律理想状态的期望也正是女性主义法学所追求的目标。[5] 主要问题
女权主义自其产生就对法律、法学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妇女解放运动以及各种女性主义思潮有力地推动了妇女争取与男子平等的法律权利的进程,并促进了对于法律制度如何体现男性压迫女性的意志、男性如何通过暴力确立和巩固对于女性的统治等法律问题的深入研究。女性主义法学涉及到法律的诸多领域,提出了很多尖锐的问题,向人们展示了许多不同于传统的思想和见解。
但从宏观上看,其最基本的问题是父权制与控制、以及女性的正义感问题。女性主义法学认为,父权制无处不在,国家在法理上是男性的国家,其在法律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上采用的是男性权力的立场;法律看待和对待女性的方式就是男性看待和对待女性的方式;国家的正式规范在设计层面上体现了男性的观点,并借助于合法化的规范、以男性的利益构建社会秩序;法治创造了一种表面上公正无私的意象,却无视一种现实,即它强化了结构性的不平等;女性要求法律保护实际上就是要求按照男性观点确立起来的法律的保护;因此,自由主义法治国家是戴着法治面具的男性的统治——它的权力通过这一遁词的霸权而得到了强化。[6] 关于女性的正义感,人们在传统上一直描述,女性的正义感是不成熟的,女性的是非理性的、不可猜测的、情绪化的和粗俗的,与男性的深思熟虑、理性和远见正好相反;女性缺乏正义感,她们不能获得公正统治所必备的条件,必须让她们远离政治权力,以免她们破坏政治结构;文明是男性的杰作,女性的重要性是繁衍后代、照看婴幼[7]、琢磨并修补男性创造力并以此维持文明。对此,女权主义者回应,男性与女性在本质上没有什么差异,任何表面上的差异都只是女性缺少机会,难以积累正义感赖以产生的生活经验,给予女性更多的机会将会保证女性与男性一样具有正义感。另有女性主义者认为,差异也许是有益的,假如女性确实具有一种不同的伦理和道德感觉,也许这与假设中的男性正义的客观性同样有效,也许更有效。女性主义在法律领域的巨大的“成功”,具体体现在突出了对女性的伤害,并将其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如对女性的暴力问题、生育问题、色情作品、性骚扰问题等,这些问题过去一直隐藏在拒不干预的领域,均被女性主义法学者揭露并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对妇女的暴力问题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妇女既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又是社会暴力的主要牺牲品。联合国《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宣言》中,确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历史上男女权力不平等关系的一种表现”,“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实现平等、发展与和平的障碍”,对妇女的暴力问题是对妇女人权的侵犯,许多国家都采取不同的手段制止对于妇女的各种形式的暴力。女性主义法学的许多主张和观点对立法和司法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如美国在法律上承认性骚扰为犯罪行为,大多数州把婚内强行性行为定为强奸罪,改革了的自1900以来的禁止堕胎的法律规定,等等。此外,女性主义者还提出了社会性别这一重要的概念,以区别于性别。性别是指男女之间的生理区别,是一种自然属性;而社会性别,则是指基于可见的性别差异之上的社会属性,是在社会文化中形成的属于女性或男性的气质和性别角色,以及与此相关的男女在经济、社会文化中的作用和机会的差异。上个世纪七十年代,随着妇女运动的深入,人们发现平等本身就包含着歧视:男女平等的标准是什么,是谁的平等,平等是否等于公正等等。认为以往追求的平等是以男性为目标,即强调妇女做与男子相同的工作、把握一样复杂的技能、完成同样的工作等,如此的结果是:一方面,妇女从事的无计酬劳动如生育、家务等,被忽视了,另一方面,即使妇女从事与男子同样的工作,也没有实现同工同酬及同样的升迁机会。因此提出了用“社会性别平等”弥补以前所倡导的平等的不足。正如巴特勒指出的:性别是社会性的结果,人生下来天然地或是女性或是男性,但女性和男性是通过社会化进程变成女子和男子的,是社会而非自然决定了妇女和男子的生活形态,“性别社会化是一个过程,它使妇女把自己认定为男性存在的性客体,通过这个过程,女性把男性对她们的性别观念内在化为作为女性的性别特征”[8] 社会性别概念揭示了妇女的从属地位不是天经地义的,而是社会历史的产物,基于生理基础上的性别压迫和不平等是没有根据的,也是可以改变和消除的。女性主义者指出,社会性别歧视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可能表现为个体的行为,也可能表现为体制性的国家行为。社会性别概念的提出为学术研究、制订政策及执行和评估政策开辟了新的视野。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所产生的纲领性文件《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中,就反复强调“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主流”,2000年联合国大会第二十三届非凡会议“2000年妇女:21世纪的性别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召开,目的就在于审查和评价《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的执行情况,包括“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实施情况。性质简评
女性主义法学在宏观上关注法律制度对于女性的压迫并揭示压迫的根源,在微观上关注具体方面的男女平等,尤其是在堕胎、反家庭暴力、反对性骚扰等方面应受到的法律保护,同时提出了女性主义法学方法论,向传统的男性主义法学提出了批判和挑战。女性主义法学丰富了法学理论,开拓了思考问题的角度和视野,促使法学和法律工作者重新审阅那些已经固定了的价值观,推进了男女两性在法律上的权利平等和在现实生活中的事实上的平等,非凡是女性主义法学者提出的社会性别分析方法和视角,强调在法律、文化和社会结构方面进行社会变革的必要性,强调释放女性的潜能,均有其积极的意义和独特的价值。女性主义法学起源于批判法学,又从批判法学中分立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流派并愈来愈活跃,显示了女性主义法学极强的生命力。女性主义法学的社会性别意识、社会性别分析方法以及社会性别主流化观点,对于立法、社会政策的制订、执行、评估具有拨乱反正的意义。法律和社会政策不可能建立在一个假设之上,即男女人口是同质的并有相同的需求。任何经济结构本身必然有其社会性别的结构,劳动的性别分工特征、产业的性别集中趋势、工资收入的性别差异等都是这种社会性别结构的主要内容。现有的社会政策基本上是维持这一社会性别结构的。妇女作为个体要求与男性在各方面的完全平等和作为一个处于相对脆弱状态的群体希望得到保障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假如忽视这一性别现实,那么看似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的社会政策却恰恰可能是对女性的不公平对待。[9] 中国虽然存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但现实中仍然存在着侵害女性权益的情形,城乡贫困女性化、男女两性在劳动力市场上的不平等、教育和卫生领域的市场化对于男性和女性的不均衡影响、计划生育政策在社会性别方面的负面影响、妇女遭受的社会暴力和家庭暴力的侵害、女性参与社会决策的程度低等问题深思和从社会性别的角度进行研究。用社会性别分析的方法对这些问题加以研究,采取一些有针对性的虑及到社会性别因素的政策,才能有效地平衡长期目的与短期措施、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关系,从而实现两性的可持续性发展。女性主义法学有助于人们重新审阅平等、公平和正义。现代社会在性别划分中形成了自己的思维定势,在男女两性的两极结构中,男性被认为具有更高的、核心的地位,女性被认为比男性更接近于自然,女性的适当领域是家庭私生活空间。由于男人拥有压倒女人的权力,男人观察女人的方式界定了妇女能成为什么样的人,这时,法律要么成了压迫的合法化的工具,要么法律实际上是在实行男女差别对待。[10] 虽然,在单纯的自然状态下,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根本没有谁比谁比较好的问题存在……每一个人都应当承认他人与自己生而平等,不平等几乎是不存在的。但是,正是由于人类能力的发展和人类聪明的进步,不平等才获得了它的力量并成长起来;由于私有制和法律的建立,不平等终于变得根深蒂固而成为合法的了。针对这种客观现实,女性主义法学透视法律及制度中的性别歧视,强调立法及司法中的社会性别视角,与其她诸学派的学者一起对于现代社会中的平等、正义进行了新的阐释。罗尔斯在其的《正义论》中曾给出了关于制度的两个正义原则的如下陈述:
“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强调“一种机会的不平等必须扩展那些机会较少者的机会;一种过高的储存率必须最终减轻承受这一重负的人们的负担: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罗尔斯期望达到一种事实上的平等,而这种平等实际上需要以一种不平等为前提,即对先天不利者和有利者使用并非同等的而是不同等的尺度,也就是说,为了事实上的平等,形式上平等要被打破,因为对事实上的不同等的个人使用同等的尺度必然会造成差距。无疑,在法律下,对个体的不同待遇不一定造成不平等,并且,同样的,完全一样的待遇经常会造成严重的不平等。这就诠释了女性权益为何要在法律及社会政策中得到非凡的保护。宪法启示 立法现状启示
虽然中国的妇女在新中国成立后地位得到了较大的提高,但是以妇女为主体的色情暴力影视作品及文学、家庭暴力、妇女工作中遭受的歧视、性骚扰问题仍然存在。而且,各国现行法律虽然有保障妇女权益的立法,但是不够全面,仍有疏漏。因此,法律界应加强法律关怀妇女的意识,实现男女实质上的平等。性骚扰启示 性骚扰,从广义上来说可以包括强奸,从狭义的角度上来说可以包括无形的对妇女的语言强奸和目光强奸。当今涉及这方面的法律条款主要是刑法,但是刑法定罪条件要求严格,且一旦定罪科刑较为重,所以应该制定保护妇女权益的社会法,同时加强妇女在宪法中的地位,以此保护妇女的权利不受侵害。色情传播启示 色情视频、文学在性的角度上对女性的侮辱,更加强了女性是性的接受者和被动者这一歪曲的事实。因此,为提升女性的合法性权利,提升女性在社会中、法律中地位,呼吁加强对色情作品的禁止和对相关人员的惩罚。
第三篇:法理学教学大纲
《法理学:法治国的基础与技艺》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2011年)
授课教师强世功教授
(jiangsg@pku.edu.cn)
助教:
第1、6组:徐斌
***
pku.xubin@gmail.com 第2、7组:朱琳 *** pkuzl1988@163.com 第3、8组:李威克 *** liweike06@163.com 第4、9组:史志强
*** xiaoshi8418@gmail.com
第5、10组:张佳俊 *** 2006715006@163.com
一、课程描述:
本课程围绕主权与法治的问题,结合美国宪法与中国宪法中的重大案例,讨论现代法治国家面临的基本问题。一方面训练学生阅读判例和文献的能力,由此掌握法律分析和推理基本能力,培养法律人思维;二是通过对这些判例和文献的阅读和相关问题的讨论,全面把握并思考法理学的主权概念,以及主权在现代国家中面临的问题,培养政治家的政治视野。
二、授课方法:
1、个人阅读:课程大纲所列文献为每个人必须阅读的文献,其中黑体字标示的案例和文献,每个人必须提交案例摘要和读书报告,没有用黑体标示的部分可以不做读书报告,有兴趣和余力的同学可以提交读书报告。
作业需要提交到网上:北京大学法治研究中心网站(论坛)http://jus.pku.edu.cn/bbs/thread.php?fid=40
需要用自己的真实姓名注册,课程板块的密码问助教
2、小组讨论:将学生分为10组,根据课程进程由助教组织小组讨论。
3、模拟法庭:为了深化学生的法律推理能力和表达、论辩的能力,组织三次模拟法庭。具体要求已经写在每个模拟法庭的内容和要求中。请助教注意提前组织大家讨论,并作法庭辩论的准备。参加第一次模拟法庭辩论小组的组长,需要提前组织本组的同学阅读案例,并提前准备法庭辩论的材料,双方需要提前一周将自己的上诉或者答辩材料提交对方
三、课堂纪律和考试:
1、每个学生按照课程进度须课前向助教提交“案例摘要”和“读书报告”,由助教根据提交的内容讨论情况给出平时成绩。
2、考试成绩包括两部分:平时成绩40分,由助教根据提交作业、参与模拟法庭的表现给出成绩。
3、期末开卷考试占60分,写一篇小作业。
四、课程参考资料:
美国宪法(中英文对照); 中国宪法(1982年); 香港基本法(1990年包括人大释法的内容)
涉及到美国宪法案例,如果要了解相关的历史和问题,可以参考王希:《原则与妥协》和布莱斯特等:《宪法的决策过程》(上、下)
五、授课内容大纲(案例和文献可能根据情况有所调整):
专题一 法理学、法律职业与法治国
第1讲:法律是什么?
1、法理学在西方的转型:
2、法律是什么的立法视角:自然法与法律实证主义
3、法律是什么的司法视界:法律形式主义与法律现实主义
4、法律人:大陆法与普通法
第2讲:法律职业:理性与激情:
1、霍姆斯:“男孩想要的东西”,《霍姆斯读本》
2、霍姆斯:“法律的道路”,《霍姆斯读本》
3、霍姆斯:“法律职业”、4、霍姆斯:“以律师为业”,《霍姆斯读本》
5、霍姆斯:“法学院的功用”、6、霍姆斯:“大学的功用”,《霍姆斯读本》
7、霍布斯:《利维坦》第六章,第十一章。
8、科耶夫:《黑格尔导读》,代序
9、强世功:“法律共同体宣言”
第3讲 :法律职业:法律人-政治家
1、韦伯:“政治作为一种志业”,《韦伯作品集》(I)
2、克罗曼:《迷失的律师》,第一章
3、强世功:《立法者的法理学》,第一章
第4讲:主权与法治国
1、霍布斯:《利维坦》,第十七、十八、二十一、二十六和二十九章。
2、施密特:《霍布斯国家学说中的利维坦》,第三、四、五、六节。
第5讲:现代主权秩序的形成:民族国家与帝国
1、施米特:《陆地与海洋》(1-100页)。
2、科耶夫:“法国国事纲要”,《科耶夫的新拉丁帝国》。
3、强世功:碳政治:全球化时代的战略抉择
4、强世功:《立法者的法理学》,第七章。
5、强世功:“当代‘和谐世界’之路:从中非关系看‘第三世界共享发展计划’”。※第一次小组讨论:助教需要组织本组同学讨论一次本专题的内容;
专题二:现代法治国中的主权问题
第6讲 :主权与司法审查:
马伯里案
1、Marbury vs.Madison(1803)
2、Eakin v.Raub(1825)
3、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第78篇 齐玉苓案与河南种子案:
1、黄松有: “宪法司法化及其意义:从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的一个《批复》谈起”,《人民法院报》。
2、宋春雨 :“ 齐玉苓案宪法适用的法理思考”,人民法院报2001.8.13
3、河南种子案判决书以及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的文件
4、强世功:《立法者的法理学》,第二、三、四章
5、陈端洪 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与高级法中外法学2008.2
6、赵晓力:“司法过程与民主过程”
第7讲
※第一次 模拟法庭:吴嘉玲案
第一组
vs.第二组 第三组
vs.第四组
要求:
1、全班同学需要熟读吴嘉玲案的终审判决书,并撰写案例摘要。
2、全班同学需熟悉香港基本法的有关条款,仔细阅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解释及其说明。
3、法庭辩论双方需要阅读该案的初审、上诉审判决书(英文),以便形成自己的观点。
4、参考文献:
强世功:“和平革命中的司法管辖权之争”,《中外法学》(第8组)强世功:“司法主权之争”,《清华法学》(第8组)
5、注意:不要受判决书书写次序和逻辑的影响,要从辩护人的角度理解问题,把整个案件分拆,重新组装。
6、法庭辩论的双方要精心准备案例,掌握自己和对方的推理逻辑,每一个方出庭5人。
7、法庭辩论双方需要参考判决书形成自己的辩护意见;在阐述相关大法官的法律推理和法理原则之外,可以超越判决书的内容,加入自己的观点进行发挥。
第8讲:主权的法律建构:单一制、联邦制与一国两制
必读文献:
1、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第15-16篇;第37-39篇。
2、塔利:《陌生的多样性》,第三章
3、赵晓力:“以共和反对民主”,《清华法学》,2010年6期
4、甘阳:“公民个体为本,统一宪政立国”
5、强世功:“文本、结构与立法原意:‘人大释法’的技艺”。
6、强世功:《中国香港》,第七、八、九章。
第9讲:联邦主义:美国宪法中的商业条款 ※第二次模拟法庭:United States v.Lopez(1995)
第五组
vs.第六组
第七组
vs.第八组
要求:
1、熟读案例,全班每个同学都需要提交案件摘要(Brief),助教指导学生撰写案件摘要,并组织本组同学讨论案件的内容,以准备参加模拟法庭。
2、全班同学需要熟悉McCulloch v Maryland(1819),Gibbons v.Ogden(1824)案例,并提交案例摘要,以了解美国宪法中联邦与州的关系的争论核心。
3、法庭辩论的双方需熟悉美国宪法中商业条款(或贸易权力)的发展历史: 参考书:
《美国宪法的决策过程》(上),P.445-592 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P.115-192
4、法庭辩论的双方要精心准备案例,掌握自己和对方的推理逻辑,每一个方出庭5人。
5、法庭辩论双方需要参考判决书形成自己的辩护意见;在阐述相关大法官的法律推理和法理原则之外,可以超越判决书的内容,加入自己的观点进行发挥。
第10讲:谁是主权者:民族与人民
1、Dred Scottv.Sandford(1857)
2、Civil Right Cases(1883)
3、Brown v.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1954)
4、Regentsof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v.Bakke(1978)
5、Lochner v.New York(1905)
6、阿伦特:《极权主义的起源》,第九章
7、卢梭:《社会契约论》,第一卷导言、第六、七、八章。
8、哈贝马斯:“作为程序的人民主权”,《在事实与规范之间》附录
第11讲:主权的文化构造:国家认同与文化象征
1、Taxes v.Johnson(1989)
2、卢梭:《社会契约论》、第四卷第八章
3、哈贝马斯:“公民身份与民族认同”,《在事实与规范之间》附录
4、强世功:“言论自由与公民宗教”,《清华法学》,2009年1期
5、强世功:《中国香港》,第一、二、三章(第4组)
※第二次小组讨论:助教需要组织本组同学讨论一次本专题的内容
专题三:法治国及其超越
第12讲:灵魂秩序与法治秩序(上): 柏拉图:《理想国》,第四卷、第六卷、第七卷
第13讲:灵魂秩序与法治秩序(下)
1、柏拉图:《理想国》,第八卷
2、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 第二部分,第七-八章;
3、罗伯斯皮尔:“关于政治道德的各项原则”,《革命的法制和审判》。
4、朱熹注:《大学》
5、刘少奇:“论共产党员修养”。
第14讲:法治与公民不服从
※第三次模拟法庭:苏格拉底审判
第九组 vs.第十组
要求:
1、熟读柏拉图:《苏格拉底的申辩》(吴飞译,华夏版)正文部分,法庭辩论同学最好看一下注疏部分,如果有兴趣,还可以提前看一下《斐多》篇。
2、每个同学都需要提交读书报告,并准备观摩模拟审判。
第15 讲:法治国的精神基础
1、柏拉图:《斐多》,杨绛译,辽宁人民。
2、林肯:“葛底斯堡的演说”(1863)
3、朱熹注:《中庸》。
4、毛泽东:“为人民服务”,“纪念张思德”,“愚公移山”。
第四篇:法理学教学大纲
法理学教学大纲
课程名称:法理学 课程编码:
课程类别:学科基础课 课程学分:6学分①
课程学时:总学时96学时,其中讲授92学时,讨论4学时 适用专业:统招全日制法学本科专业
适用教材:《法理学》,主编张文显,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10月第1版
一、课程性质、目的和任务(一)课程性质
《法理学》是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确定的本科法学专业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是法学的基础学科,相对于各部门法学、应用法学而言,法理学关注的是法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基本方法论。《法理学》课程既是法学教育的起点,又是法科学生为养成法律人素质而须终生修习的一门知识。
《法理学》教案全面归纳、系统介绍法学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内容包括法学的研究对象和体系、法学的历史、法学研究的方法,以及法的一般理论知识、法的现象、法的历史(起源和发展)、法的运行、法的价值、法与社会和依法治国等;对贯串整个法学体系的法学基本范畴(如:法、权利、义务、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价值)等作解析;对法的要素、法的部门、法的体系、法系等法学本体论知识作系统介绍;对法的本质、法的历史继承性、法的特征、法的历史类型和法律发展、法律现代化、法治等法理学传统理论和前沿问题作归纳。
(二)目的任务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它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是法学教育的起点,是法学专业十四门核心课程之首。本课程教学目的和意义,是通过学习,掌握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树立科学的法律观和民主的法制观,确立法律思维方法,培植法学理论素养,既要学会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 ①②
② 法理学
(一)2学分,法理学
(二)4学分
法理学
(一)32学时,法理学
(二)64学时 方法观察并思考法律问题,特别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基本问题,又要通过专门训练养成法律人独特的理念、知识同、思维和经验。
在几千年前,人类先贤已给“法学”下了一个定义:“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与非正义之学。”该定义表明,法学作为一门学科,首先研究人的事务、探求法的真理,它属于“知识”的范围;其次关注人类命运、论证法的正义,则涉及价值判断,可归入“思想”范围。法学,依其研究对象和使命不同,而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法理学》是理论法学中最主要的一门,以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所关涉的是整体法律现象中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因而在法学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作为一门课程,法理学是法学专业的核心和主干课程,是法学专业的理论基础课程。
开设法理学课程,旨在帮助学生建立科学的法律观和分析法律现象的理论框架,熟悉并掌握法学思维方式,从而为有效地学习其他法学课程奠定理论和方法论基础。具体而言,法学学科的本科生学习法理学应当达到以下目的,亦为教学的最终任务:
1、法律理念:经由感性、知性的认知,通过系统的思维,达到对法律理性化的认识,防止情绪化的表达和人云亦云的盲从;了解法学的特质、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区别于自然科学的特征、法学应有的人文关怀及其与其他社科门类的联系与区别。
2、法律思维:掌握法学法律概念、规则和推理的特点,掌握系统的法学、法律方法论。法律思维的特殊性是法学得以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法学附属于神学、政治学时代,法学的个性泯灭,正是因为人们不认可其思维方式的特殊价值。这种特殊性,一方面表现在法学的概念虽然源自生活但却高于生活,比较抽象,仅凭生活经验并不能对抽象的自成一统的法概念进行逻辑展开,这是法律知识必须由大学法学院专门讲授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在现代民主社会和法治国家,法律的作用日益渗透至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领域,法学渐成各门社会、人文甚至自然科学门类关注的一门知识,学科之间的相互影响非但没有弱化法学方法的独特性,反面使得一些新的法学概念、法学方法得以产生,从而使法学知识在开放的同时更加具有自治的专业性、科学性。
3、法律知识:理解法律作为一门学科的知识体系,掌握一套具有一定普适性的法律规则知识体系。这种知识体系来自民商法学、社会法学、行政法学、宪政法学、刑事法学和国际法学,但又高于这些部门法学。法理学视野中的法律知识,尽管未必能够直接用来解决利益冲突和权利争议,但是,一个法科本科毕业生如果要成为一个合格的司法人员,或者为进一步研究法律学打下基础,本科课程《法理学》的法律知识起着决定性作用。《法理学》知识不仅是国家司法资格统一考试必考内容,更是法学研究生、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单独一门。一个法律人(LAWER),称职与否,法理学掌握的程度是重要的衡量标准。
4、法的价值判断能力:运用法律解释社会、解决问题。
一个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唯有掌握了法理学的精华,才算一个合格的大学生。如果误以为法律就是成千上万的条文堆砌、司法不过如同街头的自动售货机那般机械,则毕业以后枉有一张大学文凭!因为一台价值数千元的电脑完全能够达到输入人类全部法律条文并进行相关处理的功能,人们又何必到法学院去研习法律呢?因此,可以说,学习法理学的终级目标就是要培养学生法的价值判断能力,使学生能运用所学的法理学知识解释社会、解决实际问题。
二、课程要求
(一)本学期课程学习要求
《法理学》课题共计96学时。首次讲授应当着重向学生讲解法理学的逻辑结构,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方法;在讲授各单元和章节内容时,应当首先简介各章内容及其在法理学课程中的地位,提示重点内容;课程结束前,应当通过串讲引导学生回顾全课程内容。期中布置作业若干次,作业题应当体现法理学与社会生活的关系,有利于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社会生活中的热点法律现象。
学习法理学,要在认真研读教材、掌握法理学框架体系(精读)的前提下,广泛阅读相关的法理学著作(泛读),运用法律思维方式关注并解读民众生活中的各种涉法故事(案例分析)。要让学生做到“四知”、“三然”、“两结合”和“一个信仰”。
四知:知道法是什么(WHAT)、为什么需要法并且为什么法是这样的(WHY)、法如何运行(HOW)、谁拥有法律思想和法律知识(WHO)。
三然:既然、实然和应然,过去的法、现在的法和未来的法,亦即历史的法、现实的法和理想的法。法律是什么?它是先人生活中曾经发生过的一个个故事,它是我们生活其中的当代社会的规则,它更是我们的后代应当生活得比我们更好的一种理想。法律是人类历史的凝结,研究法律足以让我们了解先人的经验教训,人类历史上的经典之作,不少是通过法律文本得以保存下来的,因此研究历史的法,也是为了解释我们为什么会有现在这样的法;法律是逻辑的展开又是经验的创造,它是规律和意志的有机统一,它使我们更自觉地认识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明白如何更加公正地分配社会的资源和利益;而研究理想中的法,则是为了给法律改革提供目标和参照。
学思两结合:古人云,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只有踏实地“学”,才可能掌握法的概念、规则和原则,建立起法学的知识体系;只有认真思考,才能获得突破,思有时表现为在体系化知识基础上的灵感。只有“学”而没有“思”,则只能得到前人的知识、不能有效地转化为自已的能力,只学不思,无以创新,不能超越,结果则“罔”;只思不学,不打下坚实的法学知识基础,光靠苦思冥想,则会胡思乱想、想入非非,最终必“怠”。
树立一个信仰——对法的信仰。法治作为一项使人的行为服从于规则治理的事业,其终极关怀应当是人的福祉;法治的建成,固然需要理性,但法律必须被信奉,否则它不会运作,法律之治不仅涉及理性和意志,而且涉及感情、直觉和信仰,涉及整个社会的信奉。从政治角度看,法律作为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信奉法律其实正是代表人民利益的一个基本要求。
三、课程基本内容和时间分配 课程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法是什么?(法律是什么?)
主要讲授法的性质、本质特征、结构功能作用、法的要素和法系等法的一般理论知识;法的现象以及法的起源与历史发展等。
2、法应该是什么(法的应然性)?法律的目的何在?
主要讲授法的理念、法的精神、法的价值、法的目的、目标及理想
3、法如何(法的实然性)?
主要讲授实在的法和实在的法律制度,包括法的创制、法的实施运作及其效果如何。
4、不是什么(法与社会)?
通过讲授法与道德、国家、宗教、经济、政策等的区别和联系来认识法律,通过其它社会现象来观察法律,了解法律在社会中的功能、地位和角色。
5、法治问题
主要讲授作为社会控制方式的法律组织、法治国家是怎样的,法律秩序如何等问题。为了让学生掌握上述知识,我把法理学的讲授内容分为七部分,共二十三章分别讲授,具体授课计划如下:
第一部分:法的一般理论 44学 时
第一章:导论
法学和法理学 ①
32学
时 第二章:法的概念
3学
时 第三章:法的作用
2学
时
第四章:法
系学
时 ① 包括法理学
(一)的内容 第五章:法的渊源及分类学
时 第六章:法律体系学
时 第二部分:法的现象 8 学 时
第七章:法律文化
学
时 第八章:法律关系
学
时 第九章:权利、权力和义务
学
时 第三部分:法的历史演变 8 学 时
第十章:法的起源与历史发展学
时
第十一章:法律的发展学
时
第十二章:资本主义法学
时
第四部分:法的运行 10学 时
第十三章:法的制定
3学
时 第十四章:法律的实现
学
时 第十五章:法律责任
学
时
第十六章:法律监督
学
时 第十七章:法律解释
学
时 第五部分:法与社会的关系 8 学 时
第十八章:法与政治、国家
3学
时 第十九章:法与道德
学
时 第二十章:法与经济
学
时
第二十一章:法与科学技术
学
时
第六部分:法的价值 8 学 时
第二十二章:法的价值学
时
第七部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6 学 时
第二十三章:法
治 学 时
四、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
1、考核方式:书面闭卷考试
2、成绩评定:为准确反映学生学习状况,综合成绩的评定以卷面成绩为准,同时兼顾学生平时的作业到课等情况。
(1)卷面成绩采百分制,六十分及格,不及格者补考及分数极低者重修,及格者可以提出重考,遵照学校规定办理;
(2)试卷结构:客观题(规则知识)约占50%左右,主观题(理论知识)约占30%,技能题(应用能力)约占20%,客观题考察基础知识的掌握状况,强调准确;主观题考察学生思维能力,强调创造;技能题考察运用能力,强调严谨。根据学校教务部门的规定,综合题即主观题和技能题部分,可以由学生从若干题目中选答部分试题;
(3)为强化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主动性,教师对学生作业实施检查,若作业未交或者旷课等严重情况者,则应在综合评定成绩时在30%以内酌情扣分;若平时作业完成并且遵守教学纪律,则为体现实质的公正,以卷面成绩为主,参考平时成绩,判定综合评定的成绩。
五、参考书目:
1.、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2.、卓泽渊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3、沈宗灵主编,张文显副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4、罗斯科.庞得:《法理学》,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版
5、[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
6、卓泽渊:《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7、王人博、程燎原:《法治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8、[美]博西格诺等:《法律之门》,邓子滨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
9、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10、曾宪义:《法治与文明》,湖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11、郭道晖:《法的时代精神》,湖南出版社1997年版
12、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13、梁治平:《法辨》,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14、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5、苏 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6、李龙主编:《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第五篇:法理学学习心得
法理学学习心得
法律不是天生就有的,它到底是怎么出现的呢?当今社会的主流观点是:法律是人类在人类社会生活、工作等活动中相互定立契约而产生的。
法律规定了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相对来说就是自由与限制,绝大多人都是向往安定的生活,但是每个人都各有其个性、欲望,只有对那些超出某个限度的约束起来,社会整体才能得以正常运转。因此法律成了我们社会生活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始终将所有人限制在一定的框架之中,在这之中给予人自由生存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也同样限制个人的行动以维护整个国家的稳定。
为了达到安定的目的,我们就得完善我们的法律,但是法律毕竟是人来制定的,人无完人,人制定的法律自然也就不可能完善。因此,为了维护法的公正性,我们就得有一个原则或是中心,让法律围绕着它,当法律出现不合理的时候就按照它来判别,这就是法的价值。
而法的价值主要有三个基本价值:第一,安定性的价值;第二,正义性的价值;第三,合目的性的价值,其又分为符合社会发展的目的与符合国家发展的目的价值。任何法律制度的确立和实施都离不开这三种价值之间的平衡,三项价值之间的冲突与博弈的结果就是让法律具有合理性。
只要在制定法律或是实施法律的时候对社会或事实情况进行分析,基本上就能制定出公正的法律和合理的判决。但法律存的目的是什么呢?
在当今的法治社会,法律可以说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它规范了所有公民的义务和权利。对于违反法律的人,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正是这种强制措施才能保障所有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法律从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成是道德的底线。所以法律永远不是第一位的。法律只是一种手段,通过法律我们构建想要的理想社会,所有人在规则下行事,而终极目的就在于最大限度地降低社会伤害成本。如果单纯为了执法而执法,这将是法治路上一个最大的误区。信仰法律,并不意味着要愚忠于法律。轻判案例在国外并不罕见,法律背后有许多当事人自身无法承受的现实之重,但为何在我国却引起连番呼声?原因在于,在我国司法状况并不理想的今天,民众时常难以辨别什么是法律合理的妥协,哪些又是法律不合理的让步,既然难辨真伪,还不如一网打尽来得干脆。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我们在传统观念中认为法律是限制人的、束缚人的,其实不然。英国启蒙思想家洛克是这样说的:“法律的目的不是取消或限制自由,而是维护和扩大自由。这是因为在所有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这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而这种自由在不存在法律的地方是不可能存在的:一如我们所被告知的那样,这自由并不是每个人为所欲为的自由。(因为当其他人的意志支配某人的时候,该人又怎能自由呢?)但是,一种处分或安排的自由,一如他所列举的那些包括对他的人身、他的行动、他的所有物以及他全部财产的处分,乃是法律所允许的自由;因此,在这样的法律下,他不受其他人的专断意志的支配,而是能够自由地遵循他自己的意志。”
在400前的英国说出这样精辟的话是多么的伟大啊,我们认真的理解这句话,我们可以得到新的认识。法律事实上是保护和扩大我们的自由的。没有法律的情况下,社会上的每一个人的权利在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是没有办法得到公力救济的,而私力救济往往是非常危险的。法律的存在为我们得到公力救济提供了可能。法律可以使企图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人心怀忌惮,使我们的生活和安全有了保障。所以法律是必要的,而且是有益的,我们需要法律。没有法律,我们的社会就会陷入混乱,我们的财产、安全没有保障。法律是重要的。
为什么会有人认为法律是限制人的呢?这和我们国家的传统有关,我们国家在传统上的法律,是以刑为主,法律调整的方式是惩罚,刑罚的方式。而不是民法的方式,大量的民法上的关系是由道德来调整的。中国的法律传统是这样的,因此我们中国人讨厌和法律有关系。与法律有关系一般就是监狱、刑罚、斩首,总是没有温情的东西。
而在清朝末年,我们引进了西方的法律,我们的传统的法律体系改变了,但是我们的传统还是根深蒂固的。许多执法者也没有现代的法律意识,我们现在学习法律基础。法律知识是学习的一个重点,同时我们明白法律的意义更是重要的。所以我们了解到了法律的意义是为了保证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这个是至重要的。有了对法律的目的的正确的认识,我们才能 更好的学习法律,更好的知道学习法律的意义。学习法律就是要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何避免不法侵害。
这学期的法理学课程我明白了很多,学习法律不仅仅意味着学习法律的规定,而且要法律意识的转变。我们为什么要维权,不仅仅因为经济利益。而且正义本身也是指的追求的。我们不但但生活在经济利益的世界里,我们的追求很多,有真理、效率和正义,大量的“一元钱官司”表明了我们不应当只追求金钱利益,还有更加值得我们追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