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从书记员到青年法官应具备的品质
从书记员到青年法官应具备的品质
彭水法院张泷
来彭水法院工作已将近一年,在这段时间里,很感谢刑庭全体同仁的厚爱,同时作为一名书记员有很多的感想希望和大家分享,以期获得自己的进步。
书记员工作是审判工作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法院审判任务日益繁重的今天,书记员工作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案件的质量和办案的效率,基层百姓很多案件的接触往往是从书记员开始,从某种意义上讲,它代表着法院的形象,而且干好书记员是做一名优秀青年法官首先应具备的前提,所以在此谈谈书记员到青年法官应具备的品质。
要有坚定的法律信仰
因为信仰才能培育出法官精神;因为信仰才能记得住庭审中的点点滴滴;因为信仰才会拥有坚韧的品格,只有这样人生才有根基,心灵才会无比强大;因为信仰才会守住公正廉洁的底线;因为信仰才能执著的追求法律的最高境界;因为信仰才能在每天忙碌的工作中幸福的生活着。特别是身处基层法院的法官,每天要面对形形色色的当事人,周而复始的进行着同样的工作,很难让我们保持时刻高涨的热情,如果稍有不慎,我们就会缺乏做好调解工作的耐心,就无法展示出司法的亲和力。马克思也早就说过:“法官除了法律以外,没有任何别的上司”正是源于此。法官作为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终端维护者,社会公众对其道德素质期望很高,要求也更高,人们往往把法官看作是公平正义的化身,良知的守护神。法官至上是法律,法律至上是民
1心,而这些都需要我们要有坚定的法律信仰。
要有三个意识
1、要有大局意识,书记员作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要明白人民法院的人民性,要以人民法院的工作为出发点,顾全国家和集体利益。书记员的工作贯穿于整个审判流程,包括立案、庭前准备、开庭、合议、宣判、送达、结案及归档等审判辅助性工作,可以说法院的每项审判工作都与书记员息息相关。而作为青年法官必须要求我们正确的理解法律精神和司法政策,有效的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要有责任意识。书记员肩负着做好审判辅助性工作的重任,其工作直接涉及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更是法官审判的前奏,这就要求书记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做到对当事人负责,对法院负责,对自己负责。这要求我们必须树立良好的形象,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履职尽责,认真对待每一起案件。作为青年法官则要求我们严格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枉法裁判,不滥用司法权力。
3、要有服务意识。书记员是在法官的指导、指挥下,负责协助完成审判和执行工作的辅助人员,工作面广量大、琐碎繁杂是书记员工作的特点,所以要肯于吃苦,并且要学会在苦中取乐,要善于甘当配角。法院工作是一项服务性工作,青年法官接待当事人就是一个做
群众工作最好的体现,这将直接影响到案件审理的质量与效率,这就要求书记员与青年法官之间能够有效的0 配合,做到眼疾手快,反映敏捷,提高审判效率,真正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人和。要有过硬的司法能力
要注重学习能力建设。在学习能力方面,不但要勤奋学习,而且要会学习。审判领域范围广,法律法规层次多,要求审判人员必须善于学习,终身学习。特别是对书记员和青年法官,阅历浅、社会经验少,应当多从实践中学习,做到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从而不断提高。学习是一个青年法官不断进步的途径,作为一个以法律科学为基础的职业,法官必须具备与职业需要相适应的业务素质。这就要求我们不断增加知识储备,优化知识结构,才能以严密的司法思维、高超的司法智慧、熟练的司法技能、文明的司法行为守护好社会公平与正义这道防线。
要正确适用法律,提高驾驭庭审的能力。法律实践是从书记员到青年法官的必经途径。作为书记员首先要熟悉案情,要善于分析判断诉讼参与人讲话的内容和真实意图,在尽量保持原貌的基础上对当事人的发言进行必要的归纳整理,尽量运用法言法语提炼那些无序的陈述,从法律层面反映出庭审原貌,这些都是长时间学习的结果。因为法律本身是社会发展规律的反映。青年法官处理的是形形色色的社会法律问题,社会生活的丰富复杂决定了社会法律问题的复杂,没有实践经验的青年法官只会生搬硬套法律条文,甚至断章取义,不能真正
体会法律的精神实质和内在理念,不能把学到的法律专业知识灵活自如地、恰当地运用到社会法律问题上去。只有具备过硬的司法能力,且能够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人,才能够成为合格的职业法官。要有公正廉洁的司法品行。
不可否认,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所滋生的不良因素,也在冲击着侵袭着人民法院,法官也面临着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影响和诱惑。法官既是法律的维护人,也是法律的发展人。如何拒腐防变,经得起各种不良因素的诱惑和侵蚀,保持良好的司法品质和司法形象,更是难能可贵。人民法官是正义天平的执掌者,没有廉洁这块基石,公平正义的大厦就无从建立,所以要深化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学习先进典型,用身边的反面典型加强警示教育,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从源头上解决思想认识问题。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徒法不足以自行”,任何完好的法律,都要人去执行和完成。法官是法治的核心要素,法律必须依靠法官来公正有效地适用。青年法官现已成为各个法院的中坚力量,“三尺平台决百讼,一纸判决安万民”是对法官职业的高度概括,青年法官只有具备了以上几种品质,才能构建起司法公信力。作为彭水法院的一份子,只有靠大家的共同努力,才能站在新的起点上,实现本院跨越式的发展,才能真正地服务于本县的经济发展,才能为“平安彭水”、“幸福彭水”建设贡献应有的力量。
第二篇:现代青年应具备的优良品质
中国共产主义共青团大庆油田物资集团第一次代表大会胜利闭幕,物资集团向团员青年们提出了殷切的希望与要求,再生资源公司团支部向团员青年传达了大会的精神。通过学习此次会议精神,提高了广大共青团员适应企业发展变化的能力,推动了工作理念、工作方式、工作机制的创新。青年团员们作为企业未来发展的生力军,要发挥自身的优势,弘扬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近期我公司组织学习了管理局《二次创业指导纲要》,全面推进“四个过渡”指导方针,物资集团一届一次职代会精神与团代会精神。按照物资集团对团员青年提出的要求,加强自身的锺练。通过学习典型人物事迹,以此来激发自身奋发进取的精神状态,为推进物资集团精神文明建设贡献青春、智慧和力量。
我认为作为当代的青年团员应当具有以下的品质:
有责任,敢担当。以洪战辉为例,他的家庭屡遭变故,却能够克服种种困难,在照顾生病父亲的同时,还要把一个和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女孩抚养成人,靠做小生意和打零工赚来的钱供其读书。他说:“做人应该有责任心,能担多大的责任,方能成就多大的事业。”他这种对社会负责、敢于担当的精神,正是当代很多优秀青年身上应该具备的特点。
有勇气,讲奉献。那些舍身救人、见义勇为,那些默默执教在边疆、志愿服务在基层的青年们,身上则更多地体现着一种可贵的勇气,体现出不图索取、甘于奉献的精神。这种勇气和奉献精神正是我们社会所大力弘扬的可贵品质。
有激情,敢创新。因为年轻,所以身上有更多的激情和活力。因为年轻,所以心中有更多的创造欲望,并能大胆付诸实施和实践。因为年轻,所以才会有了敢于敢拼、开拓创新的劲头。
青年团员们应该通过不断的学习,加强自身的修养使自己具备良好的素质和品质,将自己的前途和命运与企业的强盛紧紧相连,努力将自己的青春和智慧奉献给我们家园,生命才更有意义,青春才更加光彩。
第三篇:书记员应具备的素质
书记员应具备的素质
书记员是人民法院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书记员的工作贯穿整个审判流程,包括立案、庭前准备、开庭、合议、宣判、送达、结案及归档等审判辅助性工作,工作量大而繁杂,而其工作质量又直接反映和影响着整个审判工作质量,这就要求书记员必须具备良好的素质。对书记员的素质要求,主要包括政治素质、心理素质和业务素质三个方面。
一、政治素质
政治素质是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观点和政治能力诸要素的总和。良好的政治素质是书记员职业性质的必然要求,是书记员做好工作的保证。因此,政治素质是书记员必须具备的首要素质,其要求书记员必须具备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一)具备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
江泽民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78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理论素质是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的灵魂。”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人民行使着国家审判权,其最基本职能是保护人民、惩治犯罪、促进改革、维护稳定,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终守护者。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模式、价值取向直接影响法院的权威,间接影响社会公众对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的评价。书记员作为法院工作人员的一部分,只有具备较高的理论修养,才能做到政治头脑清醒和政治信念坚定。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才能在改革大潮中经受住金钱、物欲的诱惑,才能在处理具体事务中做到不偏不倚,才能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才能维护法院在公众中的威严形象。因此,书记员必须自觉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做好各项审判辅助性工作。
(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政治素质的核心问题是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世界观是人对外部世界的总的看法。人生观是人对生命、生活意义认识的总和。价值观是人对事物价值判断、价值认识的总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三者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共同决定了人的信仰、追求和行为方式。改革开放以来,新事物、新知识、新思想层出不穷,同时,各种消极、腐朽的东西也在不断涌现。一些国家干部忽视和放弃了主观世界的改造,没有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经不住金钱、物欲的诱惑,不仅自己身败名裂,而且还给国家造成了很大的损失,最终落得被时代淘汰的可悲下场。作为一名书记员,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十分重要。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第一,要有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坚定地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第二,在坚决贯彻实施国家法律、法规的同时,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
第三,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做到“权为民用,情为民系,利为民谋”,以此作为处理事情的出发点和归宿。
(三)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是社会公德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政治素质的直接体现。书记员工作的特殊性决定其除了应具备一般的社会公德外,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书记员应具备的职业道德主要有: 第一,爱岗敬业。爱岗,就是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热爱本职工作。书记员承担的很多工作都是程序性的或者事务性的,繁杂而且单调,这就要求书记员培养自己对岗位的兴趣,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敬业,就是用一种严肃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工作,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爱岗敬业是为人民服务和集体主义精神的具体体现,是职业道德一切基本规范的基础,是鼓舞人们认真工作的强大动力。书记员从事的虽然是审判辅助性的工作,但其好坏直接影响到审判工作的质量和当事人的利益,稍一疏忽就可能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的损失,严重的还会给国家带来损失,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形象和声誉。因此,书记员必须具备爱岗敬业的精神。
第二 公正清廉。书记员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公正清廉是其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要求。法律是公民心中的天平,是维护社会公正的利剑。法院工作人员作为天平的守护者和利剑的操持者,其职业操守直接影响经济的发展、国家的安定和社会的进步。公正,要求书记员崇尚法治,客观求实,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觉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不歪曲事实、主观臆断,不篡改、伪造或者故意损毁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清廉,要求书记员模范遵纪守法,保持清正廉洁,淡泊名利,自尊自重,不徇私枉法、贪赃卖法,不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不要求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为自己办私事,不为当事人介绍诉讼代理人,不违反规定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引见审判人员等等。
第三,严守秘密。书记员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经常会接触到审判秘密,其中包括很多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等,这些秘密一旦泄露出去,往往会造成严重的后果。这就要求书记员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具体来说,首先要增强保密意识,重视保密工作,凡事须三思而后行;其次要谨言慎行,不向当事人或无关人员泄露审判秘密,不打听与自己工作无关的审判秘密。
第四,谦和自信。书记员的为人处世方式是其个人道德修养的外在表现,也是人民法院司法文明的体现。谦和自信是对书记员为人处世方式的要求。谦和,要求书记员在对待他人时,谦虚稳重,和气待人,不急不躁。在处理具体事务时分清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地处理,办事要快,但不能急躁。自信,要求书记员在待人处事时不卑不亢,坚持自己的原则,对于在工作中遇到的压力和困难,能够灵活应付,泰然处之。
二、心理素质
心理素质是一个人的心理过程和心理特征的总体体现,是个体的认知、情感、意志、行为、性格、气质和能力水平高低的综合标志。书记员心理素质是书记员对其自身的职业所反映出的心理特征,是书记员必备的特殊的能力倾向。审判工作的严肃性、特殊性和重要性要求书记员必须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
(一)主体意识。
书记员的主体意识是相对于当事人而言的。书记员作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在和当事人接触时必须具备主体意识。
关于书记员在审判活动中的职责定位问题,除《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法院设书记员,担任审判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的规定外,目前法律对此尚无进一步的规定。我院机构改革后,成立了书记员处,并将书记员处定位为审判业务部门,对书记员的地位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书记员是司法工作人员,其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处理与审判活动有关的程序方面的事务。相对于当事人而言,书记员在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有权依法积极引导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这决定了书记员在审判活动中,必须具备主体意识,牢记自己的角色,维护法院的威严形象和法律的严肃性。在与当事人接触时,首先,要做到无私无畏。即要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忠于职守,大公无私,坚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法律尊严,保护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次,书记员应做到谦虚谨慎、不骄不躁。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书记员在维护法律严肃性的同时,应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凌驾于当事人之上,对告状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官老爷态度,否则,不仅会影响案件的审理,还会损害法院的形象。
(二)配合意识。
书记员承担的是审判辅助性工作,必须具备配合意识。
1.与法官之间的配合。在审判工作中,法官处于主导地位,书记员负责担任记录和办理与审判有关的辅助性事务。书记员与法官之间的配合是否融洽默契直接影响到案件审理的质量与效率。书记员应在法官的指导下,处理好与审判有关的事务。
2.与法院其他部门的配合。由于书记员事务性的工作内容广泛,接触的部门很多,书记员应当了解各部门的职能与运作程序,主动与其他部门进行配合,才能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3.书记员之间的配合。由于实行了书记员的单列管理,非常便利于书记员之间的相互协作。特别是对同一业务庭的书记员来说,很多工作可以通过合作进行统筹安排。如盖章、打印文书等工作,可以运用值日的方式轮流负责,从而节省大量的时间和避免重复劳动,大大提高工作效率。这就要求书记员之间具有高度的配合意识,积极探讨提高工作效率的工作方式和方法。
(三)责任意识。
书记员肩负着做好审理案件的审判辅助性工作的重任,其工作直接涉及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这就要求书记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做到对当事人负责、对法院负责、对自己负责。
1.对当事人负责。对当事人而言,不论是程序方面还是实体方面的事宜,都会直接影响其切身利益。书记员是沟通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桥梁,及时通知当事人与诉讼有关的权利和事宜,及时向法官反馈当事人的信息,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稍一马虎就可能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2.对法院负责。书记员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其所做的工作是法院工作的一部分,其言谈举止会直接影响法院的形象。如果书记员对工作不认真负责,或出现差错,就会影响法院在人民心目中的威严。因此,书记员必须牢固树立高度的主人翁精神,时刻不忘自己是人民法院的一员,坚决维护法院的形象。
3.对自己负责。这其实是做人的最基本、最起码的要求,也是书记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如果一个人对自己都不负责的话,对当事人负责、对法院负责就无从谈起,那他也根本就不适合从事神圣的法律工作。
三、业务素质
(一)要掌握和熟悉法律知识。
掌握和熟悉法律是书记员应具备的基本业务素质。
首先,书记员承担的是审判辅助性工作,不仅涉及程序方面的事务,也涉及实体方面的事务。因此,书记员必须熟悉三大诉讼法、实体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注意了解法律的动态,及时掌握最新的法律知识,才能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开展工作保证严肃执法。
其次,法律知识是书记员作好各项记录的后盾。只有熟练掌握法律知识,才能保证记录的清、准、快,才能为法官的正确评判提供可靠的第一手材料。例如,在庭审记录时,对于当事人一些比较口语化、重复的陈述,需要在忠于原话的基础上进行归纳概括,作一些必要的删减。如果没有较为深厚的法律知识底蕴,就无法抓住重点,不知道当事人的哪些陈述会对案件产生重要的影响,从而出现记录不准确或者漏记的情形。再如,在制作合议笔录时,有时合议庭的争论很激烈,经常出现一位法官没有说完被另一法官打断的情形,这时即 使忠于原话也无法反映法官的真实意思。只有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才能理解法官的本意,正确做好记录。
再次,法律知识是正确引导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前提。书记员直接与当事人接触,在实践中经常会碰到一些当事人不懂法、不理解法院的情况,甚至会碰到一些难缠的当事人。这就需要我们向当事人宣传法律,引导当事人依法参加诉讼。否则,就有可能出现当事人拒绝出庭、拒签法律文书等情形。
审判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很多案件还会涉及到其他专业知识,因此,在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的同时,书记员还应努力学习和掌握其它方面知识,以适应审判工作各方面的要求。
(二)要有较强的语言文字的处理能力。
具备深厚的语言文字功底,是胜任书记员工作的基本前提。书记员在记录、制作和校对法律文书等方面都涉及到语言文字的应用。
首先,记录工作要求书记员具有很强的理解能力和归纳总结能力才能做到快速、准确、清楚、全面。在记录时如果碰到当事人使用方言土语,书记员必须将其转化为法言法语,避免产生误解。
其次,制作法律文书要求书记员具有敏捷的思维和流畅的文笔。法律文书的质量将直接影响到公众对案件的评价。
再次,校对法律文书时则要求书记员具有较全面的语法知识。法律文书是法院对外的窗口,如果校对出现了错漏,将影响到法律文书的严肃性与权威性,并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形象。这要求书记员在校对时除认真细心外,还要有较好的语法知识。这样,才能准确地发现裁判文书的错漏之处,裁判文书的质量才能得到保证。
(三)计算机操作能力。
办公自动化是时代发展的需要,现在,很多法院都已基本实现办公自动化,书记员只有掌握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才能适应日益发展的工作要求。
现阶段要求我们掌握的基本的计算机操作有:Windows系统、Office系统、上网操作、中文输入方法及在计算机出现故障时的应急措施等。此外,对于复印机、打印机、扫描仪、传真机等办公设备也需要熟练使用。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书记员要不断学习,更新自己的知识,提高自己的能力。
(四)处理具体事务能力。
处理具体事务能力是书记员各方面素质的综合体现,是各种理论知识和个人经验的具体运用,主要包括处理庭审、调查、查封、鉴定、合议、校对、送达、执行等各项具体事务的能力,需要书记员在实际工作中不断积累、发展提高。
素质的形成是一点一滴不断积累而来的,非一朝一夕之功。时代的发展日新月异,审判工作对书记员素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保持积极向上的心态、拼搏进取的精神和持之以恒的毅力,在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吸取新知识,是书记员保持活力,提高自身素质,迎接困难和挑战的佳径。每个书记员都应自觉加强素质修养,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适应社会发展、符合审判工作要求的合格的书记员。
第四篇:管理者应具备七种品质
管理者应具备七种品质
管理者在追求利润的过程中,如果没有高尚的人格,没有正确的价值标准,就可能做出违背社会道德、损害他人利益的事情。这种行为将会大大制约企业的发展,总有一天,企业会因管理者的人格问题而崩盘。相反,重视自身高尚人格的修养,在道德价值的约束下经营企业,才能像稻盛和夫那样不断取得辉煌成就。
那么,稻盛和夫最推崇的企业经营者应具备的七种品质是什么呢?
(1)要感恩
企业的一切都是社会赐予的,都是客户赐予的。所以,企业管理者要发自内心地感谢社会和他人给予的厚爱。
(2)要仁爱
管理者和员工要建构一个互相信任的合作体,彼此要有仁爱之心。因为仁爱可以消除隔膜,减少磨合成本,创造出无价的精神财富,这是企业产生凝聚力的源泉。
(3)要勤奋
“业精于勤,荒于嬉”。管理者是否勤奋,是否有责任心和事业心,是否有工作毅力,这关系到一家企业能否发展和壮大。因此,勤奋是企业家必须具备的品质。勤奋的企业家能为员工树立勤奋的榜样,能带动大家更积极地工作。稻盛和夫就是这样的企业家,他为工作而倾倒,迷恋工作,他把所有的热情和能量都投入到工作之中。
(4)要慷慨
稻盛和夫提倡利他经营的企业哲学,鼓励企业在获取利润的同时保
证别人的利益。之所以要这样做,是因为人是社会性的动物,企业赢利的前提是与人打交道,只有给合作伙伴和顾客带去好处,才能长久地获得他们的支持。
(5)要正直
正直是自信和力量的表现,能折射出企业家的人格魅力。稻盛和夫认为,企业家做事要正直,要光明磊落,要坦坦荡荡,这样才能感染周围的人,才能从大家身上得到力量。
(6)要慎独
人有控制冲动的本能,这是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一个企业家是否有自我控制、慎独的能力,是检验他是否有坚定内心的试金石。任何一位管理者,如果没有慎独的品质,就无法授之以权力,就难以担当重任。
(7)要守信
诚信是修身之本,也是做人之本。稻盛和夫认为,企业要与社会成为互相信任的共同体,只有具备这种品质,才能安身立命,才能有所发展。
第五篇:法官书记员台词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请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就坐 原被告是否到庭? 原被告:到庭
书记员:原被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被告诉讼代理人:到庭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
2、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像,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3、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4、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5、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6、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庭案件的审判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想法庭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三)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审判员依次进入)
(四)(走到审判长面前)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回到座位)
审判长:谢谢书记员,全体座下。
审判长: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杨芳霞:
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杨芳霞:
审判长: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被告:
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被告: 审:原告,你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
审:被告,你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
审判长:经过审查,上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手续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现在开庭。(敲法槌)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第120条的规定,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罗萌萌与被告刘洪,王天逸,李小白,交通事故侵权纠纷案。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周子涵)担任审判长,(),()担任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郭玉莲)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下面告知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以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1、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由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
3、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4、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刑事诉讼权利,遵守诉讼规则,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擅自发言;
5、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6、双方当事人有义务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并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
原、被告是否清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原告:清楚 被告:清楚
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46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在开庭过程中得知需要回避事项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并且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审判长:原告,对于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请求? 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庭审分四个阶段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法庭宣判。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应该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陈述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杨芳霞:
审判长:原告对诉讼内容有无补充? 原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发表你们的答辩意见。
刘洪:王天逸:李小白:恒安保险 审判长:被告对答辩意见有无补充? 被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就案件事实进行证据审查,由于在庭审前本案的立案流程机构已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并且传达了证据清单,因此在质证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庭前所提交的证据清单的载明序号说明证据的名称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发表质证意见时,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发表。首先由本案的原告出示证据。
杨芳霞: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方:没有异议。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杨芳霞: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方:没有异议
审判长:对原告出示的证据,被告无异议的本院予以确认,有异议的待后予以确认。
审判长:被告有无证据要向法院提供?
审判长:请法警将被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原告对被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审判长:请被告继续举证。审判长:被告还有没有其他证据? 被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被告:申请郭玉莲出庭作证,请证人王蓉到庭。
证人郭玉莲,你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住址?
证人王蓉:王蓉,女,1968年10月18日出生,三兴棉纺厂有限公司职工,家住阳逻吴家田。
审判长:证人王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你必须对你所知道的事实情况如实提供证言和回答问题,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证人王蓉:听清楚了。
审判长:现在请被告代理人进行发问。
审判长:现在请原告诉讼代理人进行发问
审判长:原被告双方还有什么需要向证人发问的吗?
审判长:证人可以退庭
审判长:请被告继续举证。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还有没有其他的证据? 被告:没有
审判长:原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经过法庭质证,本庭对以下证据予以认定:原告出示的两组证据,被告出示的证据1、2以及证人证言。原被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 原告诉讼代理人:没有。被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经过法庭调查,本庭对以下事实给予认定: 被告人刘洪系本案交通事故中的驾驶员,天津市大港区大江公司货运司机。20103月15当天为刘洪倒休日,刘洪驾驶公司车牌号为津H 567687货车一辆为朋友李小白运货从大港区板桥总厂到中塘邮局,当天中午11时50分,原告罗萌萌与同事李梅在迎宾街与胜利街的交口处在红灯快要结束的时候横穿马路,由于被告刘洪疲劳驾驶,没有注意到前面走路的原告,导致转弯时撞到原告罗萌萌,造成罗萌萌右脚踝受伤,经天津市大港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作出(津)公(法临)鉴字[2013]68号,鉴定原告罗萌萌右腓骨外踝线样骨折,临近腓距前后韧带损伤,右跟骨、距骨外侧缘骨挫伤,外踝软组织挫伤。另经天津市大港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到场后,经简易程序作出大货车(津)认字[20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洪对本次事故承担80%的责任,原告罗萌萌承担20%的责任。法庭调查阶段结束,下面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根据双方向法庭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基于对事实的认定,本庭认为本案的争论焦点为:
1、被告人王天逸,李小白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2、赔偿金额的进一步认定 原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被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3、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围绕本案争议焦点,结合法庭调查的具体情况以及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综合性发言。辩论中应当实事求是,在法律范围内尊重客观事实,以理服人,不应涉及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和进行人身攻击,不得重复发表意见,包括不再重复事实、不再重复证据以及质证意见。
4、审判长:下面由原告被告双方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被告人王天逸、李小白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发表辩论意见。
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杨芳霞: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马菲悦:
尹乃嘉:
审判长: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被告:没有。
审判长: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原被告双方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被告是否应该赔偿原告所要求赔偿的经济损失金额及赔偿的具体内容”发表辩论意见。首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杨芳霞: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刘洪:王:李:保险:
审判长: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重复的不用再说。被告:没有。
审判长: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没有。
审判长:围绕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辩论,双方无新的辩论,法庭辩论阶段结束。现在由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在最后陈述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简单明确的表明对于本案的处理意见和各自是否坚持诉讼主张的意愿。首先,请原告方作最后陈述。
杨芳霞:刘洪:王天逸:李小白:恒安保险公司: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之规定,判决前能够调解的可以进行调解。原告,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不同意
审判长: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组织调解,合议庭需要对本案休庭十五分钟进行评议。
审判长:下面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评议后继续开庭(敲击法槌)。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退庭。(合议庭下)
(十五分钟后)
书记员:休庭时间到,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坐定后):坐下。
审判长:(敲击法槌后宣布)现在继续开庭。经合议庭评议认为: 书记员:(全体起立)本院认为:
关于本案第一个焦点:
被告人王天逸系大港区大江公司董事长,在与被告人刘洪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倒休日期间司机对火车的使用属于借用,根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人李小白,系被告刘洪朋友,与本案交通事故并无直接联系。因此,被告王天逸,李小白不承担本案任何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关于其赔尝诉求。
关于具体赔偿金额的进一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天津市大港区永民医院出具的各种单证以及其他原告出具的证据,承认原告关于医药费,误工费,后期检查治疗费的诉求。其他费用调整如下:营养费500元,伙食补助费(30每天)300元,护理费按一个月计算1200元,交通费80元。因本案并没有进行财产保全,驳回原告关于财产保全费用的请求。由于原告主治医生证明,并无后遗症影响,驳回原告关于精神损失费的请求。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恒安保险公司应承担,一万元的赔偿金额。另根据津市大港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出具的(津)认字[20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认为,由天津市恒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最高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人刘洪承担。
综上,判决如下:
1.由被告人刘洪,恒安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罗萌萌,医药费40000元,误工费3360元,伙食补助费300元,后期检查治疗费2400元,护理费1200元,交通费80元,共计47340元。除去被告刘洪已垫付的10000元,刘洪需支付27340元,恒安保险公司承担10000元。
2.诉讼费用783.5元由被告刘洪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子涵,审判员:XXX 201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