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问题
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问题 2010-10-21 20:59:23 作者:yj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982尊敬的胡书记:
我们都是沅江籍转业的三级士官,1995年12入伍,2007年12月转业,在部队工作都是十二年以上。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文件规定,我们是部队转业人员,都要带编制进行安置。但沅江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土政策”规定,把我们这些在部队工作12年以上的转业人员和在部队服役2年、5年、8年的退伍士兵统统混在一起,一律不给编制。我们不解的是,这中间有个别关系户用其关系也落实了编制,难道我们在部队工作了12年还不如在部队服役2年的义务兵吗?尤其是根据我们了解,沅江市委、市政府每年都要解决事业编制一百人左右,一些领导的家属、亲戚、关系户、社会青年等等,谁的关系好,谁就能解决编制。唯独不给我们转业军人解决编制。
由于我们不带编制安置,入不了沅江市财政的笼子,工资待遇和福利得不到保障。各单位的情况不同,自行的财力也不一样,有发了基本工资的,有发一点点工资的,有没有发工资的,“三金”大都不能解决。我们转业到地方工作刚刚起步,基本生活都成了大问题,我们如何生存,如何养家?是沅江市市委、市政府对不住我们这些在部队工作十几年的老兵!别的县(区)能做到的事为什么沅江市不能做到?沅江市的市领导不作为。
在此,肯请首长过问此事,督促沅江市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的文件精神,尽快解决我们这些在部队工作了十几年转业士官的人事编制,也使们安心工作,服务地方经济建设。我们将维护自己的利益,坚决与违反国家政策单位和个人进行斗争到底!
转业士官代表:熊立波
联系电话:***
中共沅江市委书记胡立安回复:2010-9-29 14:0
5我已请沅江市有关部门就您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答复:
沅江市自2006年以来,共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500人,安置去向基本上是沅江市直各单位和乡镇,安置工作是在2005年机构改革后乡镇的编制一直冻结、沅江市直各单位又普遍超编的情况下进行的。为此,从2006年起,沅江市编办对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都没有办法安排事业编制。但为了更好地落实军转安置政策,确保安置效果,沅江市委、市政府明确规定:
1、安置对象原则上按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对待,工资由人事部门
套改,其编制由安置单位从今后本单位的空余编制中逐步解决;
2、经费按机关差额预算确定,标准为6000元/人年,不足部分由单位解决,同工同酬;
3、安置对象“三金”单位缴纳部分由单位列入2010年预算。社保的单位缴纳部分从安置之时起执行,医保、住房公积金从2010年元月起执行。目前,沅江市各安置单位正在将上述规定待遇落实到位,请您关注。
第二篇:转业士官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总结
转业士官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总
结
转业士官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总结2007-02-02 23:04:08
××市××区2005转业士官、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在省、市安置部门的帮助和指导下,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4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考试考核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坚持与时俱进,求实创新,加大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力度,各部门密切配合,扎实工作,截止7月中旬,圆满完成了2005年转业士官和退
役士兵安置任务。现将安置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区2004年12月至2005年3月期间共接收转业士官和退役士兵143人。其中:转业士官8人,城镇退役士兵44人(其中复员士官6人);回农村安置的退役士兵91人(其中复员士官10人)。经过“双考”安置11名,其中转业士官7人,城镇复员士官2人,城镇义务兵2人,自谋职业41人,发放一次性安置补助费943530元(人均约23000元),发放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14800元。
二、主要做法
(一)区委政府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区委、区政府始终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关系全区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分管副区长殷绍焜多次与安置办、人事劳动局研究工作方案,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区安
置办根据省、市文件规定和政府领导的要求,制定了《××区2005年转业士官及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方案》。4月21日由分管副区长殷绍焜主持,召开了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2005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讨论通过了《2005年转业士官及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方案》。会上,区长解仕清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提出了要求:一是严格执行省有关“双考”安置的规定,精心组织,密切配合,严守纪律,确保工作到位;二是严格执行省、市政府有关自谋职业安置补助的文件规定,确保自谋职业安置补助金的落实;三是要加大对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就业形势的宣传力度,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政治思想工作和安置前的培训工作;四是有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要顾全大局,无条件地接收安置任务。
(二)加强培训,正确引导,转变观念
5月21日,区安置办公室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对2004年接收的52名
转业士官、城镇退役士兵进行了培训。殷绍焜副区长代表区政府、区安置办作了动员讲话,并向转业士官、城镇退役士兵介绍了××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分析了当前转业士官、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区民政局的领导传达了“双考”安置的有关政策规定、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及货币补偿安置办法;区人事劳动局的领导介绍了××区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及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典型事例;区人武部的领导鼓励退役士兵发扬我军光荣传统,积极为家乡建设再创业绩。
(三)严格“双考”程序,确保公平、公开、公正
一是落实安置计划。3月初,区安置办会同人事劳动等部门对今年的安置工作进行摸底调查,认真分析转业士官、城镇退役士兵的素质和特长,走访部分转业士官、城镇退役士兵,主动征求他们对择业的意见;对适合安置转业士官、城镇退役士兵的岗位进行调查摸底,在
分析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区安置办积极与人事、编制部门配合,对我区区属事业单位的编制及使用情况、用人单位情况进行清理,在人员编制极为紧张的情况下,努力挖掘潜力,强化与用人单位的协调,落实了11个计划安置岗位(含市安置办下达的计划安置岗位2个):分别是区森林经济民警分队1人、区融资担保公司1人、区种子管理站1人、乡镇文化服务中心2人、公园派出所1人、北城中学2人,李棋卫生院1人、区邮政局1人、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人。计划安置岗位于4月31日至5月6日在××电视台连续播出7天、××网站上进行公示,并在区人事劳动局、民政局办公楼前进行了张榜公示。
二是严格资格审查。3月初,区安置办和区人事劳动局依据转业士官、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采取个别走访的方式,对符合参加“双考”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资格进行了初审,4月14日由区安置办组织,区人事劳动局、区委组织部、区纪委、区监察局参加,逐一对符合参加“双考”安置报名条件的转业士官、城镇退役士兵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经审查,符合参加“双考”安置报名资格的转业士官、城镇退役兵共计52人,其中转业士官8人,城镇退役士兵44人,并于4月15日在区人事劳动局、区政府第二办公楼前进行张榜公示。
三是认真组织报名。4月21日,在转业士官、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培训会上,对“双考”安置报名工作作了动员,4月底又对报名须知进行了培训。5月8日至5月16日组织报名,全区有43人报名参加“双考”安置。
四是严格“双考”。文化考试在省、市的统一组织下,区安置办积极做好配合,认真办理《就业安置申请表》、报名代码表等手续,并按省安置办要求对文化考试成绩进行公示。
为了确保实绩考核的公平、公正、公开,在考核中,我们严格执行《云南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考试考核办法(试
行)》的规定,成立了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殷绍焜为组长,区民政局、区安置办、区委组织部、区纪委、区监察局、区人事劳动局有关人员组成的实绩考核领导小组,制定了《××区2005年转业士官、城镇退役士兵实绩考核方案》,进一步明确规定了组织领导、考核时间、操作程序等,印制了《××区2005年转业士官、城镇退役士兵实绩考核登记表》。在正式进行实绩考核前,区安置办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立功证书、证章、职业资格证等有关证件进行收集和初审,初步对实绩进行考核。6月13日,由实绩考核领导小组成员严格按照《云南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考试考核办法(试行)》的规定,逐一对报名参加“双考”安置的转业士官、城镇退役士兵进行了考核,并由参加实绩考核的成员在《实绩考核成绩登记表》上签字,实绩考核成绩按规定进行了为期7天的公示。
五是严密组织,严把选岗关。择优选岗是“双考”安置的关键环节,为确保
“双考”安置选岗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平、公正、公开,我们制定了《双考安置选岗工作方案》。在选岗会召开前,由区安置领导小组组织,召开了11个计划安置接收单位负责人会议,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安置任务。6月29日,在区人才交流中心召开了“双考”安置选岗会,区安置办、区人事劳动局、区编委办、区纪委、监察局、区委组织部和11个接收单位的领导及“双考”成绩前15名的转业士官、城镇退役士兵、家属参加了会议。会场设置了《选岗程序》、《计划安置岗位》、《“双考”成绩1—15名排序名单》公示牌。选岗严格按照《云南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考试考核办法(试行)》,依据个人考试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对公布的安置岗位进行选岗。选岗采用摘牌的方式,按照转业士官、城镇退役士兵考试考核名次,依次选择安置岗位,并现场签订《安置岗位认定书》确认,区编委办、区安置办现场办理安置手续,区纪委、区监
察局的领导现场进行监督,××区公证处的公证员对选岗过程进行了现场公证。
(四)自谋职业补助政策落实到位
根据《云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促进办法》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偿的批复》的规定,今年我区自谋职业的城镇义务兵一次性安置补助标准为20000元;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官、城镇复员士官以服役2年为基数,一次性安置补助标准20000元,每多服役一年,按上××区人均在职职工工资的40%增发。共有41人申请了自谋职业,其中转业士官1人、复员士官4人、城镇义务兵36人。
(五)加强就业指导,积极扶持就业
为了切实帮助农村、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我们加强了与人事劳动部门、乡镇就业服务中心及企业等单位的联系和沟通,了解各单位用人信息,及时为求职的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就业
信息等就业服务项目。同时,积极向有关企业推荐,今年先后向昆玉钢铁厂、××保安公司、生活圆点广场、××振高真空太阳能设备厂、××环球彩印厂等单位推荐退役士兵56名,使部份退役士兵较好地解决了就业问题。同时,我们按照省安置办的要求,对2001年来我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档案进行了清理,按规定上报了人事代理名单,为实施人事代理作好各项准备。对1998年以来转业士官档案进行了清理,填写了《云南省接收安置转业士官档案信息》表。
三、几点体会
(一)阳光操作是确保“双考”安置的保证。我们从公示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名单,到计划安置岗位、文化考试、实绩考核、选岗结果公示等,全程都由区纪检、监察、人事劳动部门、退役士兵家属、以及新闻媒体跟踪监督,选岗还请了公正机关现场公证,确保了双考安置的公开透明,阳光操作。
(二)严格执行安置规定是确保“双
考”安置的根本。在”双考”安置中,我们严格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和《云南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考试考核办法(试行)》规定,并以此为依据,制定了《××区转业士官、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方案》和《××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日程表》,对每个阶段的工作目标、时间步骤进行了细化,明确责任领导、责任科室,按规定对各个环节都进行公示,确保了“双考”安置工作的紧张有序进行。
(三)营造氛围是推行“双考”的基础。5月21日,区安置办公室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对52名转业士官、城镇退役士兵进行了有关“双考”安置政策培训,搞好思想发动,让退役士兵吃透“双考”安置政策。选岗时,召开了公开选岗会。同时,利用退役士兵报到、报名等时机,加大了对“双考”安置政策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双考”安置的良好氛围,为圆满完成安置任务奠定了基础。
(四)创新机制是确保“双考”安置圆满完成的保障。“双考”安置在我区是第一次,经验不足,特别是实绩考核,具体怎样操作没有经验。为认真做好实绩考核工作,我们在严格执行《云南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考试考核办法(试行)》的同时,成立了××退役士兵实绩考核领导小组,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劳动、民政、安置部门的人员组成,制定了《××区退役士兵实绩考核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职业技术资格证、立功证书证章等收集起止时间;进一步明确了实绩考核的操作程序,考核人员分工及职责等。
(五)精心组织好选岗是“双考”安置成功的关键。为确保选岗工作的顺利进行,在选岗前,由区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组织召开了由11个计划安置接收单位领导及负责人事工作的人员参加的会议,进一步统一接收单位的思想认识,加强协调,明确安置任务;制定了《双考安置选岗工作方案》,精心组
织召开了××区转业士官、城镇退役士兵“双考”安置选岗会,按选岗程序现场签订《安置岗位认定书》确认,区编委办、区安置办现场办理安置手续,区纪委、区监察局的领导现场进行监督,××区公证处的公证员现场进行公证,××日报、××大众电视台、××××电视台作了宣传报道。
我区2005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在安置部门的辛勤工作和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圆满完成了安置任务,但面临的安置形势仍然严峻,任务艰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市退役士兵安置政策,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努力开创我区安置工作的新局面。
第三篇:士官转业退役安置国家政策(摘要)
士官转业退役安置国家、市、区相关文件精神(摘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四号
第十章 军人的义务和权益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置转业军人,根据其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和专长安排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章 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3、国发〔1999〕27号《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四、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转业安置:(二)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608号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节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5、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年第6号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6、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 》 第十二条(安置方式)下列退役士兵中,除国家和本市规定不予安排就业或者自谋职业的以外,由区县安置部门安排就业:
(一)转业士官;
(三)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并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被评定为二等、三等残废等级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7、2011年10月市委、市政府和上海警备区联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征兵工作的若干意见》
完善退役安置办法。对在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三等功(含)以上奖励和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由所在区(县)政府安置并可录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8、沪人社专发(2009)45号 《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
除下列人员外,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一)国家政策性安置的;
9、奉人[2006]44号《上海市奉贤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
一、招聘范围和原则
(一)除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外的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适用本办法。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10、2003.12.03 奉贤区人民政府《奉贤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安置方式
(一)区人民政府安置的对象 下列退役士兵中,除国家和本市规定不予安排就业或者自谋职业的以外,由区双退办按有关规定组织安排就业。
1、转业士官;
3、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户口,并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评定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
安置的类型:
2、指令安置:被评定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退役士兵、复员、转业士官由区人民政府指令安置。
五、接受单位的义务
4、单位接收退役士兵就业后,就是单位的一名正式员工,非个人违规违纪和非单位破产等原因,接收单位不得随意终止劳动合同。
第四篇: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河北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3-05-26 【生效日期】2003-05-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同意《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
第三条第三条 城镇退役士兵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做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优待。
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实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县(市、区)、市、省政府安排工作;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当地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政府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稳定服务的方针。
第五条第五条 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是各级政府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都必须服从国家大局,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第二章 计划制定与下达
第六条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是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计划的编制、下达和落实工作。驻冀中央垂直管理单位和驻全省各地的省直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计划,由省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编制、统计、金融等有关部门负责向安置部门提供各单位的空缺编、人才需求、经济状况、人均收入等情况,协助安置部门共同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七条第七条 驻我省境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必须按比例承担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比例,按当年城镇退役士兵总量的18%掌握。
企业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计划,以当地上年末在岗企业职工人数、在岗企业人均工资收入水平和当地当年城镇退役士兵总量为依据,按照职工比例均衡负担和向人均收入较高的单位适当增加安置任务的原则制定。具体接收比例由下达任务的安置部门确定。
第八条第八条 新建、扩建企业招聘员工,机关、团体单位补充工勤、技术和老干部服务人员,行使行政职能、财政补贴、机关直属和民办事业单位新增人员时,特别是所需的保安、司机、押运员等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要优先在城镇退役士兵中选拔录用。
第九条第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是中央和国家机关驻冀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积极支持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下属单位因安置退役士兵需要增加编制、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解决。
第十条第十条 按比例拟定安置计划后,各级政府安置部门商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编制等有关部门同意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下达。
第三章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是以经济补偿形式履行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义务的一种方式。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计划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单位,报经下达安置计划的政府安置部门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驻冀中央垂直管理单位和驻全省各地的省直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由省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直接办理。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驻冀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省直单位,按计划每少接收1名城镇退役士兵,中、省直单位缴纳有偿转移金7至10万元。其他单位有偿转移金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按照省政府、省军区冀政〔1997〕6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必须于安置计划下达后1个月内足额转入当地政府安置部门指定的账户。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偿转移金的收支,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有效票据。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的享息并入本金统一使用。有偿转移资金年终结余,转入下使用。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补充安置工作经费。具体包括:
(一)支付自谋职业不再由政府分配工作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偿。
(二)对超额承担政府指令性安置任务的单位给予的经济补贴。
(三)退役士兵就业前教育培训、医疗、生活等经费的补助。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其他相关经费的支出。
第四章 安置就业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贯彻公开、公平、公正,体现重点、择优安置和分级实施、统筹安排的原则。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服现役十年以上回原籍安置和符合异地安置条件的转业士官,荣获个人二等功(含)以上奖励的退伍义务兵(含城镇一、二期复员士官)为重点安置对象,由政府在计划内择优安置到效益较好的单位。
未列入重点安置对象的其他城镇退役士兵,可由政府在剩余计划内分配或自谋职业。
凡没有安置能力的地方,一律采取自谋职业的方式进行安置。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筹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经省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批准,可以在全省范围内调整安置。对省统筹调整安置的退役士兵,有关市、县应积极接收,及时办理各项手续。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各接收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按时完成安置任务,及时安排城镇退役士兵上岗。
第五章 自谋职业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享受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均有申请自谋职业的权利。县以上政府安置部门负责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费的来源:
(一)各级财政拨付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专项经费。
(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
(三)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措的安置保障资金。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自愿申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政府安置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审批表》;当地政府安置部门审核批准后,应与申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签订《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填发《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退伍证、政府安置部门填发的领款凭证、《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的发放标准:
(一)城镇退伍义务兵按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上职工年人均工资的两倍以上,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费。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一、二期复员士官,在城镇退伍义务兵自谋职业补助标准的基础上适量增加。
(二)转业士官(含经省级以上政府安置部门批准照顾易地安置的转业士官)按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上职工年人均工资的三倍以上,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三)对服役期间荣获二等功(含)以上奖励、被大军区(含)以上授予荣誉称号、获得科技进步三等奖(含)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在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基础上适量给予奖励。
(四)二、三等伤残军人自谋职业的,除给予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外,另按规定的抚恤标准发给伤残抚恤金。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被批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和政府安置部门的落户介绍信、退伍证办理落户手续。
第六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城镇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训,是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把城镇退役士兵培训工作纳入当地教育规划和人才开发整体规划,并在政策和经费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创办退役士兵职业技术培训中心。财政、编制、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安置部门的工作,在资金投入、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教育培训和税收方面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各级安置部门要会同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为城镇退役士兵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竞争能力。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教育,一般为5至7天,主要进行政治理论、形势政策、劳动和安置法规、择业观念等方面的学习教育。城镇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待分配期间教育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财政在预算内解决。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城镇退役士兵的培训,贯彻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可委托用人单位采取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办法,增强针对性、实效性,提高培训质量。
自谋职业后城镇退役士兵的培训,贯彻个人自愿,按需培训,依托社会和有关部门协助的原则,按照专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培训的标准进行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城镇退役士兵,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发给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各地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及时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等中介服务。
第七章 待遇和社会保障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城镇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缴纳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在工资、住房、福利待遇等方面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同等待遇。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为城镇退役士兵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其生活补助费。此项经费由当地财政在预算内安排。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政府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之日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的标准,逐月发给生活费直到上岗为止。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各部门各单位在面向社会招工、招录国家公务员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录用后的待遇按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标准确定,其军龄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保险投保年限。
(二)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三)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按照国税发〔2001〕1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1、社区居民服务业,包括以下8项内容:①家庭清洁卫生服务;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③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④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⑤养老服务;⑥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⑦避孕节育咨询;⑧优生优育优教咨询。
2、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对其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自谋职业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自谋职业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征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3、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自谋职业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4、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免税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从有收入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五)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对其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征营业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积极帮助其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六)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依法颁发证照收取工本费外,3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户口所在地的镇(乡)、街道接收管理。城镇退役士兵符合低保条件的,要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八章 管理监督与奖惩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实行领导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双拥模范城(县)以及先进文明单位的重要条件。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经费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城镇退役士兵到地方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到地方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处理。涉及原部队的,由原部队协助安置地政府处理。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要予以表彰。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对不积极提供用工需求、不支持配合安置工作的单位,有关部门不予以办理社会招(聘)、调动等手续。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对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对拒不服从政府分配和无故不按时到用人单位报到的城镇退役士兵,按规定取消分配工作资格,其档案和组织关系转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行政务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从事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人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和规定,坚持原则,清正廉洁,严于律己,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全心全意为退役士兵服务。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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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同意《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部行政法规共1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
第三条 城镇退役士兵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做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优待。
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实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县(市、区)、市、省政府安排工作;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当地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政府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第四条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稳定服务的方针。
第五条 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是各级政府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都必须服从国家大局,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第二章 计划制定与下达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是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计划的编制、下达和落实工作。驻冀中央垂直管理单位和驻全省各地的省直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计划,由省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编制、统计、金融等有关部门负责向安置部门提供各单位的空缺编、人才需求、经济状况、人均收入等情况,协助安置部门共同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七条 驻我省境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必须按比例承担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比例,按当年城镇退役士兵总量的18%掌握。
企业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计划,以当地上年末在岗企业职工人数、在岗企业人均工资收入水平和当地当年城镇退役士兵总量为依据,按照职工比例均衡负担和向人均收入较高的单位适当增加安置任务的原则制定。具体接收比例由下达任务的安置部门确定。
第八条 新建、扩建企业招聘员工,机关、团体单位补充工勤、技术和老干部服务人员,行使行政职能、财政补贴、机关直属和民办事业单位新增人员时,特别是所需的保安、司机、押运员等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要优先在城镇退役士兵中选拔录用。
第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是中央和国家机关驻冀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积极支持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下属单位因安置退役士兵需要增加编制、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解决。
第十条 按比例拟定安置计划后,各级政府安置部门商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编制等有关部门同意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下达。
第三章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第十一条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是以经济补偿形式履行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义务的一种方式。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计划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单位,报经下达安置计划的政府安置部门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第十二条 驻冀中央垂直管理单位和驻全省各地的省直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由省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直接办理。
第十三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驻冀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省直单位,按计划每少接收1名城镇退役士兵,中、省直单位缴纳有偿转移金7至10万元。其他单位有偿转移金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按照省政府、省军区冀政(1997)6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十四条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必须于安置计划下达后1个月内足额转入当地政府安置部门指定的账户。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偿转移金的收支,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有效票据。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的享息并入本金统一使用。有偿转移资金年终结余,转入下使用。
第十五条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补充安置工作经费。具体包括:
(一)支付自谋职业不再由政府分配工作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偿。
(二)对超额承担政府指令性安置任务的单位给予的经济补贴。
(三)退役士兵就业前教育培训、医疗、生活等经费的补助。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其他相关经费的支出。
第四章 安置就业
第十六条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贯彻公开、公平、公正,体现重点、择优安置和分级实施、统筹安排的原则。
第十七条 服现役十年以上回原籍安置和符合异地安置条件的转业士官,荣获个人二等功(含)以上奖励的退伍义务兵(含城镇一、二期复员士官)为重点安置对象,由政府在计划内择优安置到效益较好的单位。
未列入重点安置对象的其他城镇退役士兵,可由政府在剩余计划内分配或自谋职业。
凡没有安置能力的地方,一律采取自谋职业的方式进行安置。
第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筹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经省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批准,可以在全省范围内调整安置。对省统筹调整安置的退役士兵,有关市、县应积极接收,及时办理各项手续。
第十九条 各接收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按时完成安置任务,及时安排城镇退役士兵上岗。
第五章 自谋职业
第二十条 享受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均有申请自谋职业的权利。县以上政府安置部门负责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二十一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费的来源:
(一)各级财政拨付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专项经费。
(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
(三)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措的安置保障资金。
第二十二条 自愿申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政府安置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审批表》;当地政府安置部门审核批准后,应与申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签订《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填发《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退伍证、政府安置部门填发的领款凭证、《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