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终结执行申请书
终结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汉川市刁东棉花原种场种子实业公司。
申请事项:请求依法终结(2010)川执字第775号执行通知书裁定的执行。
申请事实与理由
事实:
(一)2010年8月30日汉川市人民法院以(2010)川民初字第775号判决书作出判决:
一、被告汉川市刁东棉花原种场种子实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汉川市借款人民币673648元。
二、诉讼费用人民币10536元,由被告汉川市刁东棉花原种场种子实业公司负担。
(二)2010年9月23日汉川市人民法院以(2010)川执字第775号作出裁定:责令被告汉川市刁东棉花原种场种子实业公司于2010年9月24日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理由:
一、被告汉川市刁东棉花原种场种子实业公司早在2006年就已经停业,没有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没有偿还欠款的资金来源。
二、被告汉川市刁东棉花原种场种子实业公司拖欠大量职工工资根据汉川市智盛会计师事务所川智盛财审字(2010)第119号审计报告,到2010年7月31日,公司应付职工工资1859040元。
三、根据〈湖北省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鄂劳社发(2008)60号)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该单位未补单位应补的部份。据测算该单位应补缴养老金1181983元,其中单位应补缴747233元,这一职工安置费用该公司尚未补缴。
四、公司现有资产不足以偿还所欠债务。根据汉川市智盛会计师事务所川智盛财审字(2010)第119号审计报告,到2010年7月31日,公司净资产仅为58040元,而其债务达11333101.67元(不含应补缴养老金),以严重资不抵债。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二百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应予以裁定终结执行。望恩准!
此致汉川市人民法院
汉川市刁东棉花原种场种子实业公司
清 算 报 告
市人民法院:
2010年8月16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汉川市支行向汉川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刁东种子公司偿还所欠其贷款4312107元中之部分673648元。8月30日市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了民事判决[(2010)川民初字第775号],9月23日法院签发执行通知书,要求于9月24日前清偿债务。
根据《公司法》及的有关规定,公司已经主管部门汉川市刁东棉花原种场同意关停,并成立清算组于2010年7月21日开始对公司进行清算。现将公司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清算组成员组成情况
清算组成员由陈来和、黎德稳、张绍武、陈国平、肖彬、尹光和、胡佳琼、付华平组成,由陈来和担任清算组负责人。
二、公司财务状况
截止2010年7月31日,公司帐面资产总额为823560.28元,其中,固定资产原值5333041.87元,累计折旧5275041.87,应收账款765520.28元,现金40.00元;经审计后核销应收账款呆
账765520.28元,公司净资产为58040元。负债总额为11333101.67元。公司实收资本180万元,累计亏损13075061.67元(审定数)。
三、公司财产构成状况。
见附表。
四、公司债权、债务的清算情况
1、债权的清收情况
公司应收账款765520.28元,其中川大棉纺厂因破产598195.60元无法收回,经审计予以核销;原出纳员田淑芳欠款167324.68元,因其挪用公款赌博畏罪自杀无法追回,经审计作呆账核销,共计核呆765520.28元。公司无其他债权清收。
2、债务的清偿情况
截止2010年7月31日,公司负债总额为11333101.67元,无法清偿。其中银行贷款7358107.00元,应付职工工资福利2928100.80元,其他单位欠款305924.81元。无力清偿
五、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情况。
公司清算收入为固定资产残值补偿收入60000元,账面现金40元,共计60040.00元;
清算支出60040.00元,其中法院诉讼费用10536元,法院执行费用9000元,审计费用30000元,工商年检注销费用4000元,清算人员工资4000元,清算办公费用2504元。
六、公司会计凭证、帐册等会计资料由主管部门负责保存。
第二篇:终结执行申请书
终结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沈伟,男,32岁,汉族,住桐柏县城关镇面粉厂家属院。
被申请人:陈忠喜,男,汉族,住桐柏县城关镇教师新村。
请求事项:终结执行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2012)桐民商初字第0021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
事实和理由:邢文革、汪本炎、被申请人租赁桐柏县城关镇西关村四组房屋开办一快捷酒店,租后由邢文革、汪本炎负责经营。2010年8月31日,邢文革、汪本炎将酒店转租给申请人。申请人租赁经营期间,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经营酒店的房屋是其与邢文革和汪本炎共同租赁为由,阻拦申请人正常经营。在多次协调无效情况下,申请人诉至法院。案经法院主持调解,由申请人继续租赁经营,每年从应付租金总额中给被申请人四万元租金。调解协议成立后,申请人付清了以前应付的租金。调解协议约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每年的12月31日前申请人付被申请人租金四万元。2012年12月,申请人从电视上发现原房主西关四组,公告拍卖申请人租赁房屋,若房屋被拍卖申请人将无法继续租赁经营。在此情况下,申请人根据实际租赁期限,于2013年元月4日支付了被申请人前六个月租金二万元。2013年2月6
日西关四组将申请人租赁房屋拍卖。因申请人没有付清全年租金,被申请人申请法院执行下余半年租金二万元,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转租给申请人房屋已被房主拍卖给他人,且该房屋又被新房主收回,申请人已没有再继续租赁经营。由于被申请人已不是主张租金房屋的产权人和租赁人,所以,桐柏县人民法院(2012)桐民商初字第00217号调解书已无履行基础。为此,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沈伟
2013年3月1日
第三篇:终结执行申请书
申请书
Xxx法院执行庭:
申请人:x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xx律师
住址:天津市河东区大桥道萦东花园9-3-202 现就本人在贵院申请强制执行一案,向贵院提出终结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人于2014年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一案【(2014)x西法执字第xx号】,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已给付申请人x万元。鉴于被申请人没有履行能力,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人特向贵院提出终结执行的申请。
此致
申请人:xxx
代理人:
2014年x月15日
第四篇: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请求终结对被申请人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审理,作出**号民事判决书。因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据该判决书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贵院已经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因被申请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自愿申请中止执行,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此致
长沙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五篇:有关执行终结
执行终结:指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使执行程序无法或者无须继续进行的事由,从而结束执行程序,以后也不再恢复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诸如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等等。
哪些情况下可以终结执行
在执行程序中,由于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者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时,即应停止执行程序,以后也不再恢复,这叫做执行终结。执行终结是结束执行的一种方式,但不是正常的结束执行终结。执行终结是结束执行的一种方式,但不是正常的结束执行程序,而是因发生特殊情况而无法或者无需执行,不得不结束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5条的规定,终结执行的情况有:
第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执行开始后,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行为。如果这种处分行为确属申请人自愿,又不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准予其撤回申请,裁定终结执行。
第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生效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根据。如果出现特殊情况,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被制作单位或者它的上级领导机关依法撤销,执行就失去了根据,执行程序当然不能继续进行。第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死亡,如有遗产的,人民法院就执行他的遗产,以偿还所欠的债务;如有义务承担人的,也应责令承担人完成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被申请执行人死亡后,既无遗产也无义务承担人时,执行工作就无法进行,因此应当予以终结。
第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是人身权益案件,这类案件中,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是基于特定人身关系而产生的,与权利人的主体资格不可分离,只能由权利人本人享有,既不能转让,又不能继承。所以,这些案件的权利人死亡扣,权利人所享有的该项民事权利即告消灭,被申请执行人的义务也随之消失,因而应终结执行。第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
动能力的。这是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一种特殊情况,只限于公民。执行共和人有在被申请执行人有偿付能力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如果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根本无法偿还借款,而且又无任何收入,无法养活自己,又丧失劳动能力,即使将来也无法偿还借款,执行程序无法进行,所以只能终结执行。第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这是一条弹性条款,是指以上五项规定以外的情形,以便人民法院执行时灵活掌握。在执行过程中,只要人民法院认为出现的情形使执行程序无法进行或者没有必要进行,就可以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
执行终结有哪些法律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制作的终结执行裁定书一经送达当事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执行终结的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程序上的效力。执行终结与执行中止不同,执行中止是执行程序的暂时停止,不是执行程序的结束,在执行中止的原因消除以后,执行程序恢复,执行工作继续进行;而执行终结的裁定一经生效,执行程序就告结束,以后也不再恢复。
第二,实体上的效力。执行终结后,人民法院不再以司法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 义务,也不以执行程序保证权利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否认或推翻了法律文书对权利人所应享有的权利的确认,只是法律不再对其实施保障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