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汤阴县法院建立“阳光会话”QQ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doc
龙源期刊网 http://.cn
汤阴县法院建立“阳光会话”QQ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作者:
来源:《下一代英才》2013年第09期
7月初,河南省汤阴县法院关工委针对暑假期间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有所增长的情况,结合现在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诱因,利用QQ这一年轻人喜欢的交流方式,建立“阳光会话”QQ群与青少年及时对话沟通,有效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发生。
(文/汤阴县关工委办公室)
第二篇: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在我国,未满18周岁的公民都是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的青少年占我国总人口的1/3以上。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着国家的前途和民族的命运,需要国家予以特殊关注。据统计,我国25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高达35%,18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占青少年犯罪的比例则超过30%,且呈现低龄化、团伙化、智能化等特点。可见,青少年犯罪已成为一个社会性问题,必须动员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预防青少年犯罪必须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学校和家庭等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实行综合治理。
学校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起什么作用呢?我认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健康成长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未成年人有9年或12年时间要在学校学习,这是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时期,学校的领导、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对未成年学生的培养、教育负有重大的责任。那么,学校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中应做好哪些工作呢?
首先,学校要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
1、学生进行法纪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
青少年正处在生理、心理发展的重要时期,各方面都很不成熟,思想认识和道德评价能力较差,有时分辨不清美与丑、是与非、荣与辱的界限,法制观念淡薄,以致做出违纪、违法的事情。这不但影响青少年自身的健康成长,也给社会和他人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现实生活中,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时有发生,而且近年来呈低龄化特点,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青少年法律知识的缺乏和法制观念的淡薄。报载,在2002年的“严打”斗争中,某市公安局一举摧毁了一个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令人震惊的是,该团伙的成员大都是年龄在16岁左右的青少年,其主要头目石某常挂在嘴边的一句口头禅是:“什么法不法,我就是法。”这个案例警示我们,必须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系统的法纪教育,使他们学法、知法、自觉守法,依法律己,积极做法律提倡做的事情,坚决不做法律不允许做的事情,并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层出不穷。仅从新闻媒体的报道标题上就已令人触目惊心。如 :“校园暴力惊现甘肃,五男生逼疯一女生。”(2002年9月20日《中国青年报》)“嫉妒她, 竟用硫酸泼她,疑犯竟是十几岁的学生。”(2002年9月6日《羊城晚报》)“十一岁的学生在武术学校被打死,是谁造成的? ”(2002年8月13日《法制日报》)“16岁少女遭同学群殴、扇耳光、脱衣服、泼冷水”(2002年5月29日《华商报》)。以上案例表明:制止校园暴力,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迫在眉睫。而制止校园暴力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对学生进行法纪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
法纪教育应有目的、有计划、系统地进行。可以根据各年级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不同而设定不同的内容。例如:七年级学生重点学习《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八年级学生重点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九年级学生重点学习《宪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通过学习使学生强化法制观念,争做遵纪守法的好学生、好公民。法纪教育的形式可以而且应当是灵活多样的,例如:法制教育课、主题班会、法律知识竞赛等。
2、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提高学生的道德水平。
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有助于人们自觉遵守法律。为了提高未成年学生的守法意识,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学校应当切实抓好未成年学生的道德建设,提高学生的道德水平。
(1)、未成年学生是公民道德教育的重点人群
当前,社会的一些领域和一些地方道德失范,是非、善恶、美丑界限混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有所滋长,见利忘义、损公肥私行为时有发生,不讲信用、欺骗欺诈已成为社会公害,以权谋私、腐化堕落现象严重存在。这些都将侵蚀青少年幼小脆弱的心灵,是他们健康成长的不利因素。所以,未成年学生是公民道德教育的重点人群。
(2)、学校是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系统道德教育的重要阵地
学校要把学生道德建设作为学校德育的重要内容。在切实抓好未成年学生道德建设中,学校要把爱国主义作为未成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主题;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为着力点。大力提倡“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培养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3、培养学生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无产阶级的世界观是科学的世界观,它不仅阐明了自然现象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也阐明了社会发展的规律。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应通过科学的事实向学生阐明这些道理,使学生树立这种世界观。
所谓人生观就是个体对人生的根本看法和态度。教师可以通过班会、历史课、思想品德课和第二课堂等活动,帮助学生认识青年一代所肩负的历史重任,启发学生经常地、主动地从社会意义和社会价值的角度来分析自己的思想、言行以及所从事的各项活动,从而进一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价值观是推动并指引一个人采取决定和行动的有关经济的、逻辑的、道德的等一系列原则、信念和标准。教师应该努力把良好社会规范所反映的价值观,结合世界观和人生观教育,通过生动的教育形式传授给学生,并要求他们以此来衡量世界上的一切事情。
其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不良行为要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遏制青少年犯罪,最重要的是做好早期预防工作。学校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要及时发现未成年学生违法犯罪的前期征候,防患于未然。在现实生活中,一般来说,一个人走上犯罪的道路往往是从一般违法开始的,一些未成年人之所以走上入室盗窃、骗取钱财、拦路抢劫、伤人害命的犯罪道路,往往是从吸一支烟、喝一杯酒、乱花一点小钱开始慢慢步入犯罪深渊的。“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要预防犯罪必须从预防一般违法做起,只有防微杜渐,才能防患于未然。
《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青少年正处于身体、心理急剧发展的阶段,也是人生中至关重要的时期。不仅个性将在这一时期塑造和形成,而且还将面临一系列难题的挑战,承受各种环境的压力。心理发展的内在矛盾及情绪的不稳定性,往往会使他们产生各种各样的心理问题,导致心理障碍,影响其心理健康水平,因而在他们中出现患病、逃学、辍学、出走以致违法、犯罪等社会问题。据2002年10月16日《北京青年报》报道,有关部门2001年的调查结果显示,30%的中学生存在心理异常表现,25%的中学生有心理疾患。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为了验证“熊的嗅觉是否敏感”在2002年1月29日和2月23日先后两次把掺有火碱、硫酸的饮料倒在北京动物园的黑熊身上。刘海洋“伤熊事件”除了表明刘海洋法制观念淡薄,同时说明其缺乏健康的心理。刘海洋案例再一次向我们敲响警钟:学校应当强化素质教育,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方法,降低学生的学习压力,使他们能够在轻松愉快的学习环境下努力学习,教育者应当了解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了解不同年龄阶段心理发展过程中的矛盾冲突,有针对性地安排教育措施,通过青春期生理、心理教育,使学生懂得一些心理健康知识,努力维护和增进心理健康,这对他们当前的学习、生活和今后的发展都将大有好处。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4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旷课、夜不归宿、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偷窃、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等。”这一条款明确了学校对于学生的违纪行为和小偷小摸等一般违法行为应持的正确态度。
现实生活中,有些学生热衷于上网、玩电子游戏、打扑克、甚至赌博,这些不良行为的满足,往往需要金钱作后盾,当他们向家长要钱而不能得到满足时,就会采取说谎甚至偷盗的方法来满足自己的需求。这些不良行为如果不能及时得到预防和矫治,最终会导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2002年,在洛阳市嵩县法院审结的一起抢劫案中,丁某等8名罪犯中有4名为在校学生,另4名为辍学学生,他们合伙对在校学生实施抢劫,作案时间从2001年夏到2002年春,直到有学生为此不敢上学,学校才向公安机关报案。他们平时夜不归宿时,为什么没有引起人们注意?他们平时以“借钱”为由向学生要钱时,为什么没有引起学校注意?他们辍学的原因是什么?可见,学校能否认真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责任,及时对未成年学生的不良行为进行矫治,直接关系他们的健康成长。
未成年学生不良行为习惯的养成,往往受好奇心、模仿、从众等心理因素的影响,以少数学生吸烟来说,在“成人感”的支配下对成年人的模仿起很大作用,其中也有好奇心的作用。又如,在一个小团体中,几个同学都旷课,其中一个不旷课,会遭到其他人的嘲笑和奚落,所以,这个学生会跟着旷课,起初,可能会有一点后悔,时间一长,便会变的心安理得:“这么多人旷课,我旷课又有什么呢?”教师要尽可能利用这些心理因素的积极影响,排除其消极影响,引导学生健康发展。对于学生的不良行为,要分析其原因,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帮助他们进行矫治。再次,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教育和管理,不得歧视。西方犯罪学理论“标签理论”认为:当一个人偶然出现一次越轨行为,而且没有被揭露出来,也许事情就这样过去了,但如果被社会发觉,并且加上了诸如“小偷”、“流氓”的标签之后,就如同给他举行了“堕落仪式”,于是,他很可能长期抬不起头,再不被人信任,从此,破罐子破摔,滑向更加严重的犯罪深渊。我们应当认识到: 未成年学生的本质是可以教育、培养、转化、塑造的。未成年学生的不良行为应该是暂时的、相对的,而不是本质的,所以,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不能过早“判刑”,贴上“标签”,而应当加强教育和管理,不得歧视。
作为教育部门的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重在教育,而不是惩罚。教育者应本着“尊重”“平等”的原则,宽容未成年学生偶然的不良行为。
2002年6月16日凌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的20号院内非法经营的“蓝极速” 网吧发生火灾,造成25人死亡。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这起火灾系人为纵火所致。6月18日15时,两名涉嫌纵火的嫌疑人被警方抓获。经公安机关初步审查,纵火嫌疑人张某,男,13岁,宋某,男,14岁,二人系北京市某初中学生,且均因父母离异后缺少家庭管教,经常逃学。据二人交代,他们经常去网吧玩,两周前在“蓝极速”网吧与服务员发生纠纷,于是起意报复,遂购买汽油纵火,他们对这一事实供认不讳。这一案例中的张某和宋某经常逃学,为什么没有引起学校的足够重视呢?对待这样的“问题学生”学校如果能多一分温暖,少一分冷漠,或许能够避免悲剧的发生。如果学校能够对他们的“逃学”、“沉迷网吧”等不良行为及早发现,加强教育,及时矫治,严格管理,或许悲剧能够避免。
综上所述,学校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中的作用至关重要,但我们必须注意,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决不是学校单方面的责任,家庭、社会所担负的责任不容忽视。如果过分强调学校的作用,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
第三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习心得 王群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习心得
通过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之后,我觉得应该从以下几点来做:
一、重视家庭教育。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父母对孩子的影响至关重要。青少年违法犯罪,绝大多数都同他们的家庭教育不良有密切关系。家长要端正言行,克服不良习惯,给孩子树立榜样。父母应当努力做好“三大主体角色”,即成为合格父母、合格教师和合格公民。
二、在全面推进学校素质教育中,改进和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促进广大学生良好行为的养成。加大教育改革力度,使学校尽快走上素质教育的轨道。加强素质教育的体制建设,逐步淡化应试教育,改革升学考试制度,特别是中小学要分片就地上学,不分重点学校和重点班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从人力、物力、财力上平衡中小学的师资力量和教学条件。
三、抓好失足未成年人的帮教和管理,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失足未成年人普遍存在自悲、自暴自弃的心理,如果帮教措施不力,他们很有可能成为社会的消极因素。做好失足未成年人的跟踪帮教工作,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环节。为此,要管理与帮教相结合,激发失足未成年人对生活的热情。持之以恒去引导,全方位、多层次去创造一个良好的帮教环境。要注重帮教实效,组织由包片民警、街道、村居委干部、学校老师、单位领导及家长参加的联合帮教队伍;抓住失足未成年人的闪光点和思想上的反复,加强正面引导,防止重入迷途;及时打击消除威逼诱惑失足未成年人的不法行为,保证教育对象有良好健康的生活环境。
四、对少年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针对青春期学生的这种心理特点,学校应更多地开展心理咨询,教师要以朋友的身份谆谆教导,或以同龄人的事例现身说法,在细致的心理交流活动中,春风化雨式地解决学生的各种心理问题,这样让学生健康快乐的成长。
王群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第四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总结
关爱明天,普法先行
——法制安全教育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总结
自2010年8月开展“关爱明天,普法先行”青少年普法教育活动以来,我校学习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大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工作思路,突出工作重点,狠抓工作落实,为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社会的稳定发展作出了积极的努力。
一、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建设,为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1.加强与家庭的联系,通过家长会、校讯通、定期家访等形式,与学生家长保持密切的联系,随时反映和了解他们的情况,并有意识地渗透法制教育知识,使家长们意识到很有必要教育孩子知法、懂法、守法,配合学校进行法制教育。
2.加强综合治理工作,学校坚持加强警校联系,会同检察院、派出所、交警、巡警大队、特警支等部门对学校周边环境进行治理整顿,努力创造一个健康、文明、安定的周边环境,使学校真正形成内稳外联管理模式,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
3.加强了与校外法制辅导员的联系,建立健全了法制校长的制度,推动法制校长工作的顺利开展。先后聘请了XXXXXX作为学校法制副校长和校外辅导员,使之成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一支重要力量。各法制校长、辅导员充分发挥了自己的专业特长,认真履行法制校长的职责和义务,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每学期至少对学生
3.定期宣讲,提高安全防范能力。为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学校聘请校外辅导员定期送法入校,内容涉及未成年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交通安全、校园安全、消防、毒品等多方面法律知识。2010年12月8日下午,学校举行了“警官法制教育汇报会”;2010年3月12日柳东派出所的警官做了以《积极预防违法犯罪,创建和谐美好校园》为主题的法制报告;派出所的XXX辅导员,向同学们进行了《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法制宣传报告,通过汇报会,大家了解了怎样预防学校暴力犯罪行为、怎样避免不法行为的侵犯、明确了自身及其监护人应该如何遵纪守法,并通过法制案例了解到了犯罪的成因,引以为戒。法制报告会因互动性强、适合青少年心理特点现已成为我校法制教育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活动有效载体。
4.深入实践,积极参与社区普法宣传。学校为提高学生学法用法护法的意识,让学生参与到社会实践中去,拉近法律与青少年的距离,2010年11月30日,学校法制宣传小组同学,深入社区参与开展“12.4”法制宣传活动。社区组织的 “12.4”法制宣传内容的文艺演出,在社区领导、广大居民和同学们的积极参与收到良好的宣传效果。参与各种类型的法制宣传活动,推动法律在社会的进一步普及,同时使青少年收获了带有生活气息的法律常识,增强了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提高了在生活中辨别是非能力,这使他们不断增进了对法律的尊敬和认识,加强了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
三、警校共治,净化校园周边环境
学校还协调各方力量整治校园周边环境,校园周边秩序良好,多年来学校刑案发生率一直为零。
第五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讲稿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讲稿
--未成年人犯罪从不良行为开始
同学们,家长们,大家好!
今天借这个机会,我想和同学们共同探讨“抵制不良习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一课题。在讲这一课题之前,我想问大家一个问题,检察院是干什么的哦?第一、公诉职能……第二、侦查职能……第三、审查批准逮捕职能……
另外,可能大家听说过青少年、少年,而我们今天讲的课题是“未成年人”,再问大家,未成年人是干什么的哦。在这里,我要向大家先介绍以下三个概念,即“未成年人”“少年”“青少年”。“未成年人”这一概念从法律上说它是以年龄的划分为标准的,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少年”,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未成年人中特定的一个年龄段。“青少年”是一个笼统的、习惯性的称呼,既包括成年人,又包括未成年人,它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当别人称你为未成年人、少年或青少年时都不算错。但是在适用法律时,我们的提法都是用“未成年人”,这一点很重要。
我们经常说“小时偷针,大了偷牛”,也就是小的时候行为习惯不好可能不算什么,但是这种不好的习惯养成后,长大了就偷牛,偷牛就要坐牢,这说明什么?这说明如果我们还小的时候行为习惯不好,长大了就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可能有的同学会说了,你在这里骗我们,我知道:小孩干点坏事没事,最多先是班主任老师批评,不行到学校领导批评,最多不过是被派出所叫去批评一下就放了。可能大家不知道吧,我们中江县每年大概有多少未成年人犯罪?每年有100多人犯罪,其中有在校学生,也有不认真读书辍学在家不务正业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我今天讲的一些案例都是近年发生在我县的实实在在的案例。
那么有些同学在问,犯罪的后果是什么呢,将得到哪些处罚?是不是像学校里一样,罚一下扫地或写个检讨、请个家长这么简单!一是对身体的处罚:轻者缓刑,重者坐牢;二是对自身前途影响,首先是荒废学业,如长大了不能当老师、不能参军入伍、不能考公务员等;三是对家庭造成伤害。所以,在这里告诫大家,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走好人生的每一步,珍惜自己、珍惜青春,远离犯罪。
那么,我们未成年人有哪些不良习惯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呢?有人编了几句顺口溜来形容:
有些同学真糟糕,前后左右乱了套; 上课总想把课逃,找人要到网吧找;
不比学习谁更好,只比穿戴谁新潮; 考起试来才动脑,八仙过海想偷抄; 集体观念无处找,一说劳动就偷跑; 哥们义气不得了;打架斗殴把架吵; 当起小偷真勤劳;日伏夜出像野猫; 为了弄钱走歪道,杀人抢劫都敢搞,坏事做尽被人告,最后乖乖进监牢。我这里结合案例给大家讲几点:
1、厌恶学习,考试作弊。
平时学习松懈,纪律观念淡薄,旷课、夜不归宿;为了应付考试,只好临场作弊,败坏了学习风气,从小养成了弄虚作假、欺诈投机的恶习。如何来形容这种现象呢,我也编了几句顺口溜:拿起书本头就大,身在曹营心在汉;上课不是趴桌上,就是寻机乱捣蛋;晚上四出去游荡,夜不归宿太正常,考起试来包偷看,不看?!保证考鸭蛋!
2、厌恶劳动,追求享受。
他们表现为崇尚吃喝玩乐,盲目同别人攀比,想吃好的,穿名牌的,用新潮的,玩刺激的。整天游手好闲,乱交朋友,忙于早恋,纹身吸毒,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下面我给大家讲一个厌恶劳动、追求享受的案例:
谢某,13岁,中江县白果乡金马村6组人,案发时初一学生,因身上没有钱同李某(15岁)初二学生商量去抢自己外公肖某某的钱。2013年7月3日晚上,二人到谢某外公家查看两人没办法得手,便到中江县冯店镇裕兴网吧找到邓某(15岁)、龚某某(14岁)梁某某帮忙。后由谢某带路并在路上进行分工。晚上9时许,谢某等人来到被害人肖某某的住处采用取砖打洞的方式,拨开被害人肖某某房间内的门锁后打开房门,待被害人肖某某外出查看时,邓某、龚某某、梁某某等人冲上去强行将肖某某拉至床上,并按住肖某某的双手、双脚,用衣服、被子捂住被害人头部。谢某在拉扯被害人肖某某裤腰带上捆绑的钱袋无果的情况下,找到被害人家里的菜刀,用菜刀将拴钱袋的绳子隔断将钱抢走。此次抢劫共获赃款3000元。邓某、胡某某、梁某某各分得100元。本案中因谢某不某14周岁,现在未成年人管教所接受改造,其余邓某、胡某某、梁某某被分别判处2年6个月有期徒刑。
通过这个案例大家可以看出,本案中伙同他人抢自己外公钱的肖某是个厌恶劳动,追求享受的人,受他邀约的不知天高地厚的几个人是什么样的人呢,不认真读书整天游手好闲、进网吧上网的人。最后结果是什么呢!一个字“惨”
3、不讲公德,为所欲为。
表现为:缺乏社会公德、违反道德准则、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辱骂他人,偷窃(盗窃罪-龙台盗窃案)、故意毁坏财物(故意毁坏财物罪);
现在给大家讲一个不讲公德,为所欲为的案例:2013年10月24日22时许,徐某(17岁)驾驶摩托车搭乘林某某(16岁)、文某(16岁)经过中江县人民医院附近进,见被害人邱某某(13岁)与廖某某(13岁)在讲话,林某某认为二被害人在骂徐某。三人遂驾车拦住二被害人,并对二人实施殴打。后三被告人又将二被害人带至中江县城北门天上人间后面的一条巷子里,三被告人均持钢管对被害人廖某进行殴打,后持匕首威胁被害人廖某、邱某某,将廖某身上的15.5元抢走,又强行骑走二被害人的一辆自行车。
结果:徐某被判处三年一个月,其余二人分别二年六个月、二年五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大家看一下,这就是一个不讲公德的典型案例,别人讲话认为在骂自己,随身携带钢管、匕首,抢了15.5元,一个人分得到几个,自行车还没骑几米远就被抓住……这就是不学好的下场。
4、以大欺小,勒索钱财。
特别是在校学生中,以强凌弱,以大压小,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他们向年纪小的同学要钱、要物,稍有不从,即大打出手,成为校园里的害群之马。发生在校园里的这种情
况很多,由于时间关系我在这里就不再举例说明了,但这种人的最后结果是什么大家是晓得的……我们相信法律是不会轻饶他们的!
5、称兄道弟、哥们义气。
有些同学平时拉帮结伙,打架斗殴,常常不问是非,聚众闹事,为“朋友”可以两肋插刀。同时,他们仗着人多众势,互相壮胆,这样就非常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那么,在这里,我再给同学们举个案例,万福菜市场聚众斗殴案。此案例中的隆某已满15周岁,且实施的是故意伤害致人重任的行为,也就是前面给同学们讲的八种犯罪之一,因此,隆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应承担刑事责任,他将在监狱中渡过三年的黑暗日子。
刚才我从五个方面讲了未成年人的不良习惯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也例举了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实实在在的例子,我相信在座地同学们、家长们有所触动!我在这里希望我们的家长为了子女的前途多为子女操份心,否则未来吃亏的不仅仅是他们自己,也可能是你们自己,就像我刚刚举的第一个案例。同学位也要管好自己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在学习上,要努力学习因为努力学习就有事做就不会沾上坏习惯;在思想上,注重自己人格品质的培养,不要攀比,要根据自己家的实际情况消费;行为上,不要进网吧、游戏厅或
歌厅等未成年人不宜进的场所,这里的场所易使你们学坏;不要乱结识所谓的朋友,吸毒的、抽烟的、喝酒的、整天不务正业的,这些人身上往往有一些坏习惯,你们接触他们就会沾上不能自拨。
同学们,俗话说的好: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一棵小树长弯了,简单方法伐掉就行了。一碗水不小心弄脏了,不能喝了,怎么办?没有关系,大不了我们不喝吧,然而一个未成年人出现了偏差,那就会影响他的人生。同学们,大家要珍惜自己,世上没有后悔药吃,如果有一天你进了监狱、进了看守所,后悔就来不及了!
我今天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