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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做好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自查(5篇)
编辑:雪域冰心 识别码:17-711951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24 08:39:35 来源:网络

第一篇:企业如何做好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自查

汇算清缴注意要点

企业在汇算清缴时要警惕新旧政策衔接环节的风险和对政策边界把握不准的风险,稍有不慎就面临补税、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风险,汇算清缴工作中应关注容易出现风险的相关审核要点,从而最大限度地规避税务风险。

所得税新政策主要变化点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由原自行计算扣除和经税务机关审批扣除两类改为现行的“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扣除,以“专项申报”取代“审批”。对企业而言,申报手续看似简化,实际税务风险却大大增加,资产损失所要求提供的证据丝毫没有放松反而比原来的更加具体,并且公司应承担真实申报的责任,税务机关保留追查的权力,这就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申报详细的资产损失的内部和外部证据材料,并且正确区分清单申报和专向申报资产损失,同时收集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以方便税务机关检查。对无法准确判别的,建议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以规避风险。

2011年2月发布的《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明确了发票上财务专用章的使用被禁止,只能加盖发票专用章。企业应自查发票章是否合规,不合规的及时补盖。同时注意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应及时补充完整。

关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是否及时审批或备案

检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是否已取得税务机关审批文件,比如西部大开发15%税率优惠以及两免三减半政策等等(不是全部),按照规定所有需审批的事项原则上均应在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办理完毕。

应逐项检查是否有需备案的事项准备备案材料。需事前备案的有:企业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加速折旧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备案;以及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和技术转让等等。汇算清缴时需备案的有: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等等。

关注是否审批或备案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没有申批或者备案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二是只提出申请但没有接到税务机关出具的接受批准或备案凭证也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三是税务机关批准或接受备案凭证应加盖该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汇算清缴中资产方面的风险点

检查应收账款是否存在已作坏账核销但未办理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的事项。对账龄超过三年、确已收回无望、符合坏账核销标准的应收款项,应准备核销必备资料,以便及时办理资产损失专项申报。对存在诉讼事项的应收款项,应及时根据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等确定资产损失,办理资产损失专项申报。对账龄

长的应收款项,要了解客户的经营状况,是否存在已吊销、注销、撤销、破产等情形,并及时取得相应证据。

检查其他应收款,尤其要关注股东的借款,对不能及时归还的应要求在年底重新办理借款手续。因为税法规定凡纳税年度终了后,股东向企业的借款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即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并依据“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同时关注职工借款,在年底结账前督促其对已发生的费用及时报销,尤其是长期出差在外人员未报的费用,尽量避免跨期费用。

存货资产要点:(1)原材料暂估入账并已投入消耗的情形,注意应及时索取发票并进行账务处理,从而避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其成本不能税前扣除的风险;(2)注意企业所得税法不允许选择采用后进先出法对发出存货进行计价。因此在会计上若采用了后进先出法,那么在汇算清缴时也就必须进行必要的调整;(3)关注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需要做损失专项申报的情形,应搜集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作专项申报。

固定资产自查要点:(1)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折旧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而会计从谨慎性出发未使用的固定资产是计提折旧的,也就是说会计上闲置未使用的设备计提的折旧要做纳税调整。(2)注意折旧年限是否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3)食堂用房、职工宿舍等福利部门固定资产折旧应计入“福利费”项目。(4)未取得发票的固定资产已经计提折旧是否取得发票以及未取得发票的时间是否超过12个月,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再进行调整。因此如果取得发票后要求调整已计提的折旧,并调整相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这一般是按照“调表不调账”的原则处理,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如果超过12个月未取得发票的,必须对原先已经暂估计提的折旧进行全面调整,并补缴纳企业所得税;(5)提前报废的资产,应及时进行变卖处理,并根据相关要求准备证明材料以备专项申报。

汇算清缴中费用项目的风险点

为避免发生汇算清缴风险,就必须正确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对于收益性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而对于资本性支出,则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交际应酬费重自查要点:(1)注意应酬费不等于餐费,自查有无将职工聚餐的餐费计入应酬费;(2)自查有无将应酬费计入会议费,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会议费的列支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3)按照发生额的60%和营业收入的5‰较低者扣除;(4)业务招待费在营业收入的8.3‰是节税临界点,利用这个点用足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减少企业所得税支出。会议费自查要点:(1)注意发票后面附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具体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仅仅以票据为会议发票是不可以的,能补充完整的及时补充;(2)由于税务机关非常关注

将招待费变通为会议费,会议中的大额餐费应尽量避免单独开具发票,以免其他证明资料不全时,产生被归于业务招待费的误解。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非广告性的赞助支出要注意:(1)生产经营无关的非广告性的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应作为调增事项处理;

(2)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是作为广告费核算的,在实际处理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时应注意与相关接受赞助方签订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相关广告宣传的有关内容,并通过拍照方式保留宣传的具体内容等,对取得的相关票据开具的内容应注意不得有“赞助费”的内容。

关注通讯费各地政策差异:税务总局将此项政策的标准制定权交给了各地省级国税、地税,各地规定千差万别,所以应详细查阅本省税务机关制定的标准,以免因政策适用不当产生纳税风险。同时提醒国税函[2009]3号规定,自2011年度起对企业发放的通讯费补贴明确在福利费列支。还有企事业单位必须事先将本单位通讯费补贴的具体方案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否则一律不得予以扣除。所以建议相应的应对措施是:不建议采用发放通讯补贴的形式,而采用实报实销的形式;建立通讯费用报销制度,明确扣除标准,把通讯费用的支出控制在扣除标准内;以公司的名义统一预存手机费,并且统一开单位名称的发票。

工资薪金资产要点:(1)工资薪金符合“实际发生”及“合理性”(即符合五个原则的)的准予扣除;(2)还应注意明显的工会人员、食堂等福利部门人员的工资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工程人员的工资在在建工程中列支;(3)审核工资中是否有支付劳务工报酬未取得劳务发票的,将正式职工与劳务工相区分,没有取得劳务发票的最好到税务机关代开劳务发票,同时注意劳务费不得作为三项经费计提基数;(4)注意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要符合相应条件,同时一定注意要进行“备案”;(5)对跨期计提与发放的工资(计提未发放的,或者发放上年计提的)是否做纳税调整,具体要求跟当地税务咨询。

职工福利费的资产要点:(1)注意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不属于劳保费,而是属于职工福利费,国税函[2009]3号文件将取暖、防暑降温费纳入福利费的范围这一点需要好好把握;(2)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3)2011年第34号公告对企业员工服饰费用的扣除做了明确规定,要点如下:由企业统一制作员工统一着装的可以在税前扣除,如果直接购买的应按“福利费”相关规定扣除,“制作”和“购买”账务处理的区别一定要把握。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要注意:(1)要把握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不属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应做纳税调整;学历教育还包括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参加费用相对较高的培训和学习,比如参加MBA、EMBA学习的教育费用;(2)职工教育经费也存在可纳税调减的情况,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也是如此。

工会经费自查要关注:(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中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2)考虑权责发生制原则,应注意工会收款凭证的所属年度,严格来讲,本年上缴上年度工会经费应在上年度扣除,不应在本年度税前列支,而作为时间性差异处理;(3)没有工会

专用凭据(工会经费缴拨款专用收据或地税缴款书等缴款证明)列支的工会经费应做纳税调整。

利息支出自查注意以下几点:(1)关联方2:1的债资比(一般企业);(2)个人借款利息注意下列关键词(合同、利率、票据、个税);(3)投资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得税前扣除;(4)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34号公告对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做出了说明: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这一条对企业很有利,注意加以运用。

及时催要已做成本费用但未按时取得的有效凭证。根据34号公告,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汇算清缴中收入的风险点

会计上收入的确认条件和税法不同。会计注重风险和报酬的转移而税法侧重于税款的征收不考虑企业的经营风险,作为企业财务人员,必须充分了解会计按谨慎性原则未确认的收入,而税法规定应确认收入的事项,进行纳税调整防患于未燃,以免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租金收入和利息收入自查注意确认时点不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会计一般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而税法按合同约定的付息日期和付租日期确认收入,比如企业的一项长期债权投资,合同约定在到期日一次性还本付息,会计处理时应当按权责发生制分期确认利息收入,而税务则平常不确认利息收入,当债权到期时,一次性确认利息收入。对会计平时确认的利息收入应当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到期时再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不征税收入的自查要点:(1)审核资金拨付文件和管理要求(财税[2011]70号文所规定的拨付单位、拨付用途),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三个条件同时符合);

(2)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折旧或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3)准确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免税收入支出形成的资产折旧或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

股息、红利等收入的自查要点:税收与会计差异的调整,在成本法下会计确认投资收益,而税法确认为免税收入,需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在权益法下会计按被投资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确认投资收益,而此时税法尚不确认收入,需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而被投资企业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企业会计上作冲减投资账面价值处理时,税法应确认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但因为是免税收入,同时在相应的申报表栏次做纳税调减。

关注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情况:视同销售收入项目主要关注将货物用于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等;视同销售计税金额的确定是否正确;视同销售流转税与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一致,处理是否正确。另税法规定销售额和折扣额必须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才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纳税人发生事后销售折让、折扣时,需要取得购货方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发票通知单,据此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退回当期销售商品收入,不符合规定的应做纳税调整。

汇算清缴中负债及利润分配的风险点

账龄超过两年的应付款项和预收账款税法上要求并计应纳税所得处理,但是注意以后年度支付时可以作纳税调减,这条请关注当地税务是否有特殊规定。应付账款中的暂估入账项目,汇算清缴前是否取得合法发票,对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暂估入账,应结合当期存货和成本的结转,做纳税调整。

关注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是否有增加,增加部分是否缴纳印花税,从而影响当年的企业所得税。

关注未分配利润本年度是否有利润分配,支付外方股东股息时是否及时扣缴税款。

汇算清缴中的其他风险

关联交易是近来税务稽查的重点之一。要自查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注意搜集证明自己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相关证据;符合条件的要准时报送同期资料。

公益性捐赠关注点:(1)是否属于均已经发布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名单;(2)2011年7月1日起,国家规定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分为二种: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本装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滚筒机打);(3)要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国税函[2009]34号【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原则上各地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70%。根据这条 对于平时计提各项应付款项或预提费用较多、年底未实际结算从而导致当年度纳税调增金额较大的,应注意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占全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比重可能偏低,主管税务机关可能进行纳税评估。为避免风险此类公司应注意完善平时预提各项成本费用的依据:如合同、协议、公司管理层关于应付花红的方案、资产减值损失发生的计算过程等等。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的计税基数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三项合计,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房款可在收取当年作为计提基数,以后年度确认为会计收入时不得重复作为基数。

总之,随着税收政策的不断完善,纳税检查的处罚力度不断加大,纳税风险不言而喻,因此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应谨慎行事,尤其要警惕新旧政策衔接环节的风险和对政策边界理解把握不准的风险。为有效防范税务风险,应注意税法知识的随时更新,并与税务机关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遇到问题及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对于有变化的政策及一些地方政策要及时了解并加以运用。

第二篇:企业如何做好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自查

企业如何做好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自查

企业在汇算清缴时要警惕新旧政策衔接环节的风险和对政策边界把握不准的风险,稍有不慎就面临补税、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风险,汇算清缴工作中应关注容易出现风险的相关审核要点,从而最大限度地规避税务风险。

所得税新政策主要变化点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由原自行计算扣除和经税务机关审批扣除两类改为现行的“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扣除,以“专项申报”取代“审批”。对企业而言,申报手续看似简化,实际税务风险却大大增加,资产损失所要求提供的证据丝毫没有放松反而比原来的更加具体,并且公司应承担真实申报的责任,税务机关保留追查的权力,这就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申报详细的资产损失的内部和外部证据材料,并且正确区分清单申报和专向申报资产损失,同时收集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以方便税务机关检查。对无法准确判别的,建议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以规避风险。

2011年2月发布的《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明确了发票上财务专用章的使用被禁止,只能加盖发票专用章。企业应自查发票章是否合规,不合规的及时补盖。同时注意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应及时补充完整。

关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是否及时审批或备案

检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是否已取得税务机关审批文件,比如西部大开发15%税率优惠以及两免三减半政策等等(不是全部),按照规定所有需审批的事项原则上均应在纳税申报之前办理完毕。

应逐项检查是否有需备案的事项准备备案材料。需事前备案的有:企业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加速折旧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备案;以及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和技术转让等等。汇算清缴时需备案的有: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等等。

关注是否审批或备案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没有申批或者备案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二是只提出申请但没有接到税务机关出具的接受批准或备案凭证也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三是税务机关批准或接受备案凭证应加盖该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汇算清缴中资产方面的风险点

检查应收账款是否存在已作坏账核销但未办理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的事项。对账龄超过三年、确已收回无望、符合坏账核销标准的应收款项,应准备核销必备资料,以便及时办理资产损失专项申报。对存在诉讼事项的应收款项,应及时根据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等确定资产损失,办理资产损失专项申报。对账龄长的应收款项,要了解客户的经营状况,是否存在已吊销、注销、撤销、破产等情形,并及时取得相应证据。

检查其他应收款,尤其要关注股东的借款,对不能及时归还的应要求在年底重新办理借款手续。因为税法规定凡纳税终了后,股东向企业的借款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即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并依据“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同时关注职工借款,在年底结账前督促其对已发生的费用及时报销,尤其是长期出差在外人员未报的费用,尽量避免跨期费用。

存货资产要点:(1)原材料暂估入账并已投入消耗的情形,注意应及时索取发票并进行账务处理,从而避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其成本不能税前扣除的风险;(2)注意企业所得税法不允许选择采用后进先出法对发出存货进行计价。因此在会计上若采用了后进先出法,那么在汇算清缴时也就必须进行必要的调整;(3)关注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需要做损失专项申报的情形,应搜集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作专项申报。

固定资产自查要点:(1)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折旧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而会计从谨慎性出发未使用的固定资产是计提折旧的,也就是说会计上闲置未使用的设备计提的折旧要做纳税调整。(2)注意折旧年限是否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3)食堂用房、职工宿舍等福利部门固定资产折旧应计入“福利费”项目。(4)未取得发票的固定资产已经计提折旧是否取得发票以及未取得发票的时间是否超过12个月,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再进行调整。因此如果取得发票后要求调整已计提的折旧,并调整相关应纳税所得额,这一般是按照“调表不调账”的原则处理,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如果超过12个月未取得发票的,必须对原先已经暂估计提的折旧进行全面调整,并补缴纳企业所得税;(5)提前报废的资产,应及时进行变卖处理,并根据相关要求准备证明材料以备专项申报。汇算清缴中费用项目的风险点

为避免发生汇算清缴风险,就必须正确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对于收益性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而对于资本性支出,则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交际应酬费重自查要点:(1)注意应酬费不等于餐费,自查有无将职工聚餐的餐费计入应酬费;(2)自查有无将应酬费计入会议费,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会议费的列支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3)按照发生额的60%和营业收入的5‰较低者扣除;(4)业务招待费在营业收入的8.3‰是节税临界点,利用这个点用足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减少企业所得税支出。

会议费自查要点:(1)注意发票后面附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具体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仅仅以票据为会议发票是不可以的,能补充完整的及时补充;(2)由于税务机关非常关注将招待费变通为会议费,会议中的大额餐费应尽量避免单独开具发票,以免其他证明资料不全时,产生被归于业务招待费的误解。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非广告性的赞助支出要注意:(1)生产经营无关的非广告性的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应作为调增事项处理;(2)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是作为广告费核算的,在实际处理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时应注意与相关接受赞助方签订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相关广告宣传的有关内容,并通过拍照方式保留宣传的具体内容等,对取得的相关票据开具的内容应注意不得有“赞助费”的内容。

关注通讯费各地政策差异:税务总局将此项政策的标准制定权交给了各地省级国税、地税,各地规定千差万别,所以应详细查阅本省税务机关制定的标准,以免因政策适用不当产生纳税风险。同时提醒国税函[2009]3号规定,自2011起对企业发放的通讯费补贴明确在福利费列支。还有企事业单位必须事先将本单位通讯费补贴的具体方案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否则一律不得予以扣除。所以建议相应的应对措施是:不建议采用发放通讯补贴的形式,而采用实报实销的形式;建立通讯费用报销制度,明确扣除标准,把通讯费用的支出控制在扣除标准内;以公司的名义统一预存手机费,并且统一开单位名称的发票。

工资薪金资产要点:(1)工资薪金符合“实际发生”及“合理性”(即符合五个原则的)的准予扣除;(2)还应注意明显的工会人员、食堂等福利部门人员的工资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工程人员的工资在在建工程中列支;(3)审核工资中是否有支付劳务工报酬未取得劳务发票的,将正式职工与劳务工相区分,没有取得劳务发票的最好到税务机关代开劳务发票,同时注意劳务费不得作为三项经费计提基数;(4)注意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要符合相应条件,同时一定注意要进行“备案”;(5)对跨期计提与发放的工资(计提未发放的,或者发放上年计提的)是否做纳税调整,具体要求跟当地税务咨询。

职工福利费的资产要点:(1)注意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不属于劳保费,而是属于职工福利费,国税函[2009]3号文件将取暖、防暑降温费纳入福利费的范围这一点需要好好把握;(2)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3)2011年第34号公告对企业员工服饰费用的扣除做了明确规定,要点如下:由企业统一制作员工统一着装的可以在税前扣除,如果直接购买的应按“福利费”相关规定扣除,“制作”和“购买”账务处理的区别一定要把握。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要注意:(1)要把握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不属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应做纳税调整;学历教育还包括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参加费用相对较高的培训和学习,比如参加MBA、EMBA学习的教育费用;(2)职工教育经费也存在可纳税调减的情况,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也是如此。

工会经费自查要关注:(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中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2)考虑权责发生制原则,应注意工会收款凭证的所属,严格来讲,本年上缴上工会经费应在上扣除,不应在本税前列支,而作为时间性差异处理;(3)没有工会专用凭据(工会经费缴拨款专用收据或地税缴款书等缴款证明)列支的工会经费应做纳税调整。

利息支出自查注意以下几点:(1)关联方2:1的债资比(一般企业);(2)个人借款利息注意下列关键词(合同、利率、票据、个税);(3)投资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得税前扣除;(4)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34号公告对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做出了说明: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这一条对企业很有利,注意加以运用。

及时催要已做成本费用但未按时取得的有效凭证。根据34号公告,当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汇算清缴中收入的风险点

会计上收入的确认条件和税法不同。会计注重风险和报酬的转移而税法侧重于税款的征收不考虑企业的经营风险,作为企业财务人员,必须充分了解会计按谨慎性原则未确认的收入,而税法规定应确认收入的事项,进行纳税调整防患于未燃,以免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租金收入和利息收入自查注意确认时点不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会计一般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而税法按合同约定的付息日期和付租日期确认收入,比如企业的一项长期债权投资,合同约定在到期日一次性还本付息,会计处理时应当按权责发生制分期确认利息收入,而税务则平常不确认利息收入,当债权到期时,一次性确认利息收入。对会计平时确认的利息收入应当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到期时再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不征税收入的自查要点:(1)审核资金拨付文件和管理要求(财税[2011]70号文所规定的拨付单位、拨付用途),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三个条件同时符合);(2)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折旧或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3)准确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免税收入支出形成的资产折旧或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

股息、红利等收入的自查要点:税收与会计差异的调整,在成本法下会计确认投资收益,而税法确认为免税收入,需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在权益法下会计按被投资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确认投资收益,而此时税法尚不确认收入,需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而被投资企业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企业会计上作冲减投资账面价值处理时,税法应确认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但因为是免税收入,同时在相应的申报表栏次做纳税调减。

关注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情况:视同销售收入项目主要关注将货物用于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等;视同销售计税金额的确定是否正确;视同销售流转税与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一致,处理是否正确。另税法规定销售额和折扣额必须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才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纳税人发生事后销售折让、折扣时,需要取得购货方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发票通知单,据此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退回当期销售商品收入,不符合规定的应做纳税调整。

汇算清缴中负债及利润分配的风险点

账龄超过两年的应付款项和预收账款税法上要求并计应纳税所得处理,但是注意以后支付时可以作纳税调减,这条请关注当地税务是否有特殊规定。

应付账款中的暂估入账项目,汇算清缴前是否取得合法发票,对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暂估入账,应结合当期存货和成本的结转,做纳税调整。

关注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是否有增加,增加部分是否缴纳印花税,从而影响当年的企业所得税。

关注未分配利润本是否有利润分配,支付外方股东股息时是否及时扣缴税款。

汇算清缴中的其他风险

关联交易是近来税务稽查的重点之一。要自查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注意搜集证明自己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相关证据;符合条件的要准时报送同期资料。

公益性捐赠关注点:(1)是否属于均已经发布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名单;(2)2011年7月1日起,国家规定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分为二种: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本装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滚筒机打);(3)要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国税函[2009]34号【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原则上各地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70%。根据这条 对于平时计提各项应付款项或预提费用较多、年底未实际结算从而导致当纳税调增金额较大的,应注意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占全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比重可能偏低,主管税务机关可能进行纳税评估。为避免风险此类公司应注意完善平时预提各项成本费用的依据:如合同、协议、公司管理层关于应付花红的方案、资产减值损失发生的计算过程等等。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的计税基数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三项合计,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房款可在收取当年作为计提基数,以后确认为会计收入时不得重复作为基数。

总之,随着税收政策的不断完善,纳税检查的处罚力度不断加大,纳税风险不言而喻,因此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应谨慎行事,尤其要警惕新旧政策衔接环节的风险和对政策边界理解把握不准的风险。为有效防范税务风险,应注意税法知识的随时更新,并与税务机关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遇到问题及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对于有变化的政策及一些地方政策要及时了解并加以运用。

文/吕凌飞

作者为益海(烟台)粮油工业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

来源:《首席财务官》杂志

第三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自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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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自查要点

(作者为益海(烟台)粮油工业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

企业在汇算清缴时要警惕新旧政策衔接环节的风险和对政策边界把握不准的风险,稍有不慎就面临补税、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风险,汇算清缴工作中应关注容易出现风险的相关审核要点,从而最大限度地规避税务风险。

所得税新政策主要变化点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由原自行计算扣除和经税务机关审批扣除两类改为现行的“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扣除,以“专项申报”取代“审批”。对企业而言,申报手续看似简化,实际税务风险却大大增加,资产损失所要求提供的证据丝毫没有放松反而比原来的更加具体,并且公司应承担真实申报的责任,税务机关保留追查的权力,这就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申报详细的资产损失的内部和外部证据材料,并且正确区分清单申报和专向申报资产损失,同时收集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以方便税务机关检查。对无法准确判别的,建议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以规避风险。

2011年2月发布的《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明确了发票上财务专用章的使用被禁止,只能加盖发票专用章.企业应自查发票章是否合规,不合规的及时补盖.同时注意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应及时补充完整。

关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是否及时审批或备案

检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是否已取得税务机关审批文件,比如西部大开发15%税率优惠以及两免三减半政策等等(不是全部),按照规定所有需审批的事项原则上均应在纳税申报之前办理完毕。

应逐项检查是否有需备案的事项准备备案材料。需事前备案的有:企业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加速折旧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备案;以及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和技术转让等等。汇算清缴时需备案的有: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等等。

关注是否审批或备案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没有申批或者备案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二是只提出申请但没有接到税务机关出具的接受批准或备案凭证也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三是税务机关批准或接受备案凭证应加盖该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汇算清缴中资产方面的风险点

检查应收账款是否存在已作坏账核销但未办理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的事项。

对账龄超过三年、确已收回无望、符合坏账核销标准的应收款项,应准备核销必备资料,以便及时办理资产损失专项申报。对存在诉讼事项的应收款项,应及时根据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等确定资产损失,办理资产损失专项申报。对账龄长的应收款项,要了解客户的经营状况,是否存在已吊销、注销、撤销、破产等情形,并及时取得相应证据。

检查其他应收款,尤其要关注股东的借款,对不能及时归还的应要求在年底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因为税法规定凡纳税终了后,股东向企业的借款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即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并依据“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同时关注职工借款,在年底结账前督促其对已发生的费用及时报

www.teniu.cc 销,尤其是长期出差在外人员未报的费用,尽量避免跨期费用。

存货资产要点:

(1)原材料暂估入账并已投入消耗的情形,注意应及时索取发票并进行账务处理,从而避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其成本不能税前扣除的风险;(2)注意企业所得税法不允许选择采用后进先出法对发出存货进行计价。因此在会计上若采用了后进先出法,那么在汇算清缴时也就必须进行必要的调整;(3)关注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需要做损失专项申报的情形,应搜集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作专项申报。

固定资产自查要点:

(1)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折旧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而会计从谨慎性出发未使用的固定资产是计提折旧的,也就是说会计上闲置未使用的设备计提的折旧要做纳税调整。(2)注意折旧年限是否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3)食堂用房、职工宿舍等福利部门固定资产折旧应计入“福利费”项目。(4)未取得发票的固定资产已经计提折旧是否取得发票以及未取得发票的时间是否超过12个月,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再进行调整。因此如果取得发票后要求调整已计提的折旧,并调整相关应纳税所得额,这一般是按照“调表不调账”的原则处理,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如果超过12个月未取得发票的,必须对原先已经暂估计提的折旧进行全面调整,并补缴纳企业所得税;(5)提前报废的资产,应及时进行变卖处理,并根据相关要求准备证明材料以备专项申报。

汇算清缴中费用项目的风险点

交际应酬费重自查要点:

(1)注意应酬费不等于餐费,自查有无将职工聚餐的餐费计入应酬费;(2)自查有无将应酬费计入会议费,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会议费的列支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3)按照发生额的60%和营业收入的5‰较低者扣除;(4)业务招待费在营业收入的8.3‰是节税临界点,利用这个点用足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减少企业所得税支出。

会议费自查要点:

(1)注意发票后面附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具体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仅仅以票据为会议发票是不可以的,能补充完整的及时补充;(2)由于税务机关非常关注将招待费变通为会议费,会议中的大额餐费应尽量避免单独开具发票,以免其他证明资料不全时,产生被归于业务招待费的误解。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非广告性的赞助支出要注意:

(1)生产经营无关的非广告性的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应作为调增事项处理;(2)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是作为广告费核算的,在实际处理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时应注意与相关接受赞助方签订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相关广告宣传的有关内容,并通过拍照方式保留宣传的具体内容等,对取得的相关票据开具的内容应注意不得有“赞助费”的内容。

关注通讯费各地政策差异:

税务总局将此项政策的标准制定权交给了各地省级国税、地税,各地规定千差万别,所以应详细查阅本省税务机关制定的标准,以免因政策适用不当产生纳税风险。同时提醒国税函[2009]3号规定,自2011起对企业发放的通讯费补贴明确在福利费列支。还有企事业单位必须事先将本单位通讯费补贴的具体方案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否则一律不得予以扣除。所以建议相应的应对措施是:不建议采用发放通讯补贴的形式,而采用实报实销的形式;

www.teniu.cc 建立通讯费用报销制度,明确扣除标准,把通讯费用的支出控制在扣除标准内;以公司的名义统一预存手机费,并且统一开单位名称的发票。

工资薪金资产要点:

(1)工资薪金符合“实际发生”及“合理性”(即符合五个原则的)的准予扣除;(2)还应注意明显的工会人员、食堂等福利部门人员的工资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工程人员的工资在在建工程中列支;(3)审核工资中是否有支付劳务工报酬未取得劳务发票的,将正式职工与劳务工相区分,没有取得劳务发票的最好到税务机关代开劳务发票,同时注意劳务费不得作为三项经费计提基数;(4)注意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要符合相应条件,同时一定注意要进行“备案”;(5)对跨期计提与发放的工资(计提未发放的,或者发放上年计提的)是否做纳税调整,具体要求跟当地税务咨询。

职工福利费的资产要点:

(1)注意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不属于劳保费,而是属于职工福利费,国税函[2009]3号文件将取暖、防暑降温费纳入福利费的范围这一点需要好好把握;(2)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3)2011年第34号公告对企业员工服饰费用的扣除做了明确规定,要点如下:由企业统一制作员工统一着装的可以在税前扣除,如果直接购买的应按“福利费”相关规定扣除,“制作”和“购买”账务处理的区别一定要把握。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要注意:

(1)要把握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不属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应做纳税调整;学历教育还包括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参加费用相对较高的培训和学习,比如参加MBA、EMBA学习的教育费用;(2)职工教育经费也存在可纳税调减的情况,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也是如此。

工会经费自查要关注: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中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2)考虑权责发生制原则,应注意工会收款凭证的所属,严格来讲,本年上缴上工会经费应在上扣除,不应在本税前列支,而作为时间性差异处理;(3)没有工会专用凭据(工会经费缴拨款专用收据或地税缴款书等缴款证明)列支的工会经费应做纳税调整。

利息支出自查注意以下几点:

(1)关联方2:1的债资比(一般企业);(2)个人借款利息注意下列关键词(合同、利率、票据、个税);(3)投资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得税前扣除;(4)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34号公告对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做出了说明: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这一条对企业很有利,注意加以运用。

及时催要已做成本费用但未按时取得的有效凭证。

根据34号公告,当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汇算清缴中收入的风险点

会计上收入的确认条件和税法不同。会计注重风险和报酬的转移而税法侧重于税款的征

www.teniu.cc 收不考虑企业的经营风险,作为企业财务人员,必须充分了解会计按谨慎性原则未确认的收入,而税法规定应确认收入的事项,进行纳税调整防患于未燃,以免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租金收入和利息收入自查注意确认时点不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

会计一般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而税法按合同约定的付息日期和付租日期确认收入,比如企业的一项长期债权投资,合同约定在到期日一次性还本付息,会计处理时应当按权责发生制分期确认利息收入,而税务则平常不确认利息收入,当债权到期时,一次性确认利息收入。对会计平时确认的利息收入应当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到期时再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不征税收入的自查要点:

(1)审核资金拨付文件和管理要求(财税[2011]70号文所规定的拨付单位、拨付用途),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三个条件同时符合);(2)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折旧或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3)准确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免税收入支出形成的资产折旧或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

股息、红利等收入的自查要点:

税收与会计差异的调整,在成本法下会计确认投资收益,而税法确认为免税收入,需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在权益法下会计按被投资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确认投资收益,而此时税法尚不确认收入,需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而被投资企业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企业会计上作冲减投资账面价值处理时,税法应确认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但因为是免税收入,同时在相应的申报表栏次做纳税调减。

关注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情况:

视同销售收入项目主要关注将货物用于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等;视同销售计税金额的确定是否正确;视同销售流转税与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一致,处理是否正确。另税法规定销售额和折扣额必须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才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纳税人发生事后销售折让、折扣时,需要取得购货方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发票通知单,据此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退回当期销售商品收入,不符合规定的应做纳税调整。

汇算清缴中负债及利润分配的风险点

账龄超过两年的应付款项和预收账款税法上要求并计应纳税所得处理,但是注意以后支付时可以作纳税调减,这条请关注当地税务是否有特殊规定。

应付账款中的暂估入账项目,汇算清缴前是否取得合法发票,对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暂估入账,应结合当期存货和成本的结转,做纳税调整。

关注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是否有增加,增加部分是否缴纳印花税,从而影响当年的企业所得税。

关注未分配利润本是否有利润分配,支付外方股东股息时是否及时扣缴税款。

汇算清缴中的其他风险

关联交易是近来税务稽查的重点之一。要自查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注意搜集证明自己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相关证据;符合条件的要准时报送同期资料。

公益性捐赠关注点:(1)是否属于均已经发布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名单;(2)2011年7月1日起,国家规定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分为二种: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本装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滚筒机打);(3)要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国税函[2009]34号【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原则上各地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70%。根据这条对于平时计提各项应付款项或预提费用较多、年底未实际结算从而导致当纳税调增金额较大

www.teniu.cc 的,应注意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占全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比重可能偏低,主管税务机关可能进行纳税评估。为避免风险此类公司应注意完善平时预提各项成本费用的依据:如合同、协议、公司管理层关于应付花红的方案、资产减值损失发生的计算过程等等。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的计税基数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三项合计,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房款可在收取当年作为计提基数,以后确认为会计收入时不得重复作为基数。

总之,随着税收政策的不断完善,纳税检查的处罚力度不断加大,纳税风险不言而喻,因此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应谨慎行事,尤其要警惕新旧政策衔接环节的风险和对政策边界理解把握不准的风险。为有效防范税务风险,应注意税法知识的随时更新,并与税务机关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遇到问题及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对于有变化的政策及一些地方政策要及时了解并加以运用。

第四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基本流程

张老师

第一节近年来会计继续教育有关所得税讲解的回顾

 2007年 第二章《企业会计准则》第9节所得税(准则18号----所得税)背景: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发《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 2008年 第二编讲解《企业所得税法》讲解 全面解读(新旧税法对比)背景:2007年3月16日 人大颁发《企业所得税法》

 2009年 第三编 《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分析 差异分析

 2010年 第二编 税收实务操作指南 第4章 企业所得税税收实务操作指南 精读背景:2008年11月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

 2011年 第二编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 操作实务指导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

(一)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二)需掌握的要点:

凡在纳税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1.特定主体 查帐征收 A表

核定征收:定率 B表 定额 不进行汇算清缴

参考国税发[2008]30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包括核定定额征收和核定定率征收,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2.期限:在规定的期限内:

正常经营:终了5个月内(一般有效期:1月15日~5月15日)终止经营:终止经营之日起60日内 *清算所得:办理注销登记前 参考财税[2009]60号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计算。纳税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

“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 企业应当自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3.程序: 计算 申报 结清税款

纳税人在纳税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实务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无条件申报:无论盈亏均要申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

“ 企业在纳税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2.自行申报:

3.申报的有效期: 一般有效期:1月15日~5月15日 4.错误能否更改:

申报期内发现错误,可更改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 申报期外:少缴或漏缴 《税收征管法》52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多缴

《税收征管法》51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5、延期申报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纳税人应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纳税结算。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依法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即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 [ 2009 ] 79号)第八条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财务报表;

3、备案事项相关材料;

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6、涉及关联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应按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备案与报批事项(37分10秒)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按项目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报批类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规程(试行)》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办理,并以《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通知书》形式告知申请人;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备案类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并以《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结果通知书》形式告知申请人。

1、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

目前,上海实行备案管理的税收优惠项目如下:

(1)企业国债利息收入免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3)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加计扣除100%);

(4)企事业单位购买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5)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缩短生产设备折旧年限;

(6)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减免税;

(7)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获得分配的收入减免税;

(8)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创业投资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在满2年的当年以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抵扣)

2、报批类税收优惠项目

目前,上海实行报批管理的税收优惠项目如下:

(1)综合利用资源企业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取得的收入减计(减按90%计入收入);

(2)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登记(费用化部分、资本化部分);(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20%优惠税率;

(4)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优惠税率;

(5)浦东新区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优惠税率;

(6)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享受10%优惠税率;

(7)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15%优惠税率;

(8)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税;

(9)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减免税;

(10)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减免税;

(11)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税(获利起,两免三减半);

(1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税;

(1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再投资退税(以40%或80%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企业所得税)。

3、备案项目提交的资料

(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提交的材料 ①《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②被投资单位出具的股东名册和持股比例

③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提供有关记账凭证的复印件

④本市被投资企业《境内企业利润分配通知单》,外省市被投资企业董事会、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完税凭证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减免税批文复印件。若分配利润比重与被投资单位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还需要提供被投资单位的公司章程。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提交的材料 ①《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②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③企业按省级政府部门规定的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④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的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清单

⑤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⑥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节、申报表的结构及填报(45分28秒)

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为例,包括1张主表11张附表,附表一为《收入明细表》,附表二为《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三为《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四为《弥补亏损明细表》,附表五至十一为《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一至附表四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附表五至十一是计算纳税调整明细的。●整体填表技巧

第一,仔细阅读本表的填报说明,然后再填写相关栏目。第二,本表和相关附表的关系比较密切,应注意保持附表和主表相关数据的一致性。第三,应注意本表和相关附表的填写顺序。第四,不同行业的纳税人所需填报的附表是不同的,”收入明细表“和”成本费用明细表“分为三类:一般工商企业纳税人;金融企业纳税人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纳税人根据自己的归类分别填写各自的表格即可。主表结构

” 主表分为利润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附列资料四大部分。“ 主表是在企业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后,据此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

营业税金及附加:核算6税1费

营业税、消费税、城建税、资源税、关税(出口)、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费用:核算4税

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 第二部分: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 利润总额

” 加:纳税调整增加额

“ 减:纳税调整减少额(其中: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 减:减、免税项目所得(以不出现负数为限)“ 减: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以不出现负数为限)

” 加: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包括当年和以前亏损)“ 纳税调整后所得

” 减:弥补以前亏损 “ 应纳税所得额

” 第26行 “税率”:填报法定税率25%。“ 第34行 ”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1)独立纳税企业

“ 填报汇算清缴实际预缴入库的企业所得税。”(2)汇总纳税总机构

“ 填报总机构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实际预缴入库的企业所得税。”(3)合并缴纳集团企业

“ 填报集团企业及其纳入合并纳税范围的成员企业实际预缴入库的企业所得税。”(4)合并纳税成员企业

“ 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缴比例实际就地预缴入库的企业所得税。” 第40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33-34)” “(1)独立纳税企业

” 第40行=第33行-第34行。“(2)汇总纳税总机构 ” 第34行=第35+36+37行; “ 第40行=第33行-第34行。”(3)合并缴纳集团企业 “ 第40行=第33行-第34行。”(4)合并纳税成员企业

“ 第40行=第33行×第38行-第34行

” 【第38行“合并纳税(母子体制)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 第四部分:附列资料

1.以前多缴的所得税税额在本年抵减额 2.以前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税额

本市征管系统不采用“以前多缴的所得税税额在本年抵减额”办法。主表只填白色部分,灰色会自动生成,主要填3-9行及34行。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 包括以下:

“(1)收入类调整项目:18项(附表一、五、六、七)”(2)扣除类调整项目:20项(附表二、五、八)“(3)资产类调整项目:9项(附表九、十一)”(4)准备金调整项目:17项(附表十)“(5)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 ”(6)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 “(7)其他

” 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第3列填报纳税人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税收上应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

“ 一般工商企业:按附表一【1】第13行金额填报; ” 金融企业:按附表一【2】第38行金额填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自行计算填报。

“ 第3行”接受捐赠收入“: ” 第2列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将接受捐赠直接计入资本公积核算、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第4行“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填报纳税人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第8行”特殊重组“ ”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作为特殊重组处理,导致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第9行”一般重组“ ”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作为一般重组处理,导致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视同销售应确认的成本。“ 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 ” 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23行”职工福利费支出“ ” 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 第28行”捐赠支出“ ” 税法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特殊情况可以全额扣除。” 第29行“利息支出” :

“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的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的金额;

” 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的利息支出的金额。“ 如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 如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均不填。

国税发[2009]88号文废止

更新内容: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新的变化:

1.扩大或明确了资产损失的范围

2.将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3.改变了扣除方式:

88号文:自行申报(6种情形)与税务机关审批 25号公告:自行申报扣除(税务机关不再审批)

4.统一了资产损失的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减少了税会之间的差异 5.放宽申报期限

88号文:终了45天内(2月15日前)

25号公告:终了5个月内(与所得税汇算清缴同步)6.允许追补申报 88号文:当年

25号公告:不超过5个

第五篇:所得税汇算清缴

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审核报告,提交资料清单:

1、单位设立时的合同、协议、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单位设立时的和以后变更时的批文、验资报告复印件

3、银行对帐单及余额调节表

4、期末存货盘点表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享受优惠政策的批文复印件

7、本财务会计报表原件

8、未经审核的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复印件

9、纳税申报表

10、已缴纳各项税款的纳税凭证复印件

11、重要经营合同、协议复印件

12、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备注:以上资料中的复印件,必须由提供单位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一、补缴上的所得税

补缴上的所得税属于“税前不予扣除项目:各种所得税款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款”。

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补缴上的所得税,应调整上的所得税费用;可实际工作中,12月份的会计报表可能在1月10日已报给了税务局,税法规定汇算清缴在年终后4个月内进行,也未明确重新报送经调整后的会计报表,况且账务处理已到了本年的3、4月份,企业不习惯重新编一份上调表不调账的会计报表,而且多数人还是认同“账表一致”,除非事务所审计出具审计报告,调表不调账;但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及税务审核并不出具经审核的上会计报表,因此,补缴及应退所得税往往是在本年进行账务处理。

企业常见的几种不当处理方法:

1、记入以前损益调整,年末转入了本年利润,而在税前利润(利润总额)中也将其做了扣除;

2、记入营业外支出,同样的是在税前扣除;

3.直接记入所得税科目,虽没在税前扣除,但所得税科目反映的并不是本的所得税费用。

意见:汇算后通过以前损益调整科目,期末转入本年利润,在下一的汇算清缴时,不作为税前扣除项目,这样会造成“纳税调整前所得”与企业的利润表的“利润总额”不完全一致;如果为了两者一致,则先做费用扣除,然后再作为其他纳税调增项目填报也可,或者按会计制度规定,以前损益调整直接计入未分配利润科目。

请注意: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的勾稽会不一致,要与利润分配表结合才能勾稽一致。

二、上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审批后可作为下一留抵

上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在纳税申报表中可作为上期多缴的所得额,或者作为已预交的所得税额抵减。

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同样要调整上的所得税费用,账务处理方面与补缴类似;如果上的多缴的所得税金额,在所得税科目已进行了处理,仅反映在“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的借方,则不影响到本的所得税科目,以及利润分配科目。

如果多缴的所得税,未申请留抵或退税,账务处理则通过以前损益调整,同样不得税前列支。

三、上的纳税调整事项,是否要进行会计处理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予以扣除。

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在收益、费用和损失的确认、计量标准与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上存在差异。对于因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就收益、费用和损失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不一致的,不得调整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企业在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时,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即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或减去)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某项收益、费用或损失确认和计量等的差异后,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

因此,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调整事项,一般是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的,但也发现有些企业进行了所得税审核后,对于纳税调整事项在下作了账务处理,下做汇算清缴时又要做纳税调整。

四、是否调整下报表的期初数

由于会计制度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等规定中,都提到要调整下报表的期初数;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区分重大差错和非重大差错两种处理方法。一般的会计差错(非重大差错)仅调整发现当期相关项目。

对于所得税审核来说,只对所得税纳税调整,一般不对报表进行调整,因此下一也不需要调整期初数,如应交所得税科目,在下进行账务处理即可,一般金额并不大,按非重大差错处理,同样不需要调整报表期初数。

五、有扣除限额的费用扣除

由于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是一种标准,依据标准计算出来的金额是准予扣除限额的概念,不是必须扣除的金额。如果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高于准予扣除限额,按限额扣除;低于准予扣除限额,按实际核算金额扣除。

固定资产折旧、职工福利费、坏账准备等有一定的扣除比例,企业会计处理中的主要错误是,账务上未进行处理,而在纳税申报中作了纳税调减;按税法规定,一些广告费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是可以在以后进行扣除的,这部分则可作为以后的纳税调减。

六、有关开办费的问题

新会计制度、新会计准则,以及税法对开办费的规定不同,实际中带来了混乱。的期初数;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区分重大差错和非重大差错两种处理方法。一般的会计差错(非重大差错)仅调整发现当期相关项目。

对于所得税审核来说,只对所得税纳税调整,一般不对报表进行调整,因此下一也不需要调整期初数,如应交所得税科目,在下进行账务处理即可,一般金额并不大,按非重大差错处理,同样不需要调整报表期初数。

五、有扣除限额的费用扣除

由于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是一种标准,依据标准计算出来的金额是准予扣除限额的概念,不是必须扣除的金额。如果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高于准予扣除限额,按限额扣除;低于准予扣除限额,按实际核算金额扣除。

固定资产折旧、职工福利费、坏账准备等有一定的扣除比例,企业会计处理中的主要错误是,账务上未进行处理,而在纳税申报中作了纳税调减;按税法规定,一些广告费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是可以在以后进行扣除的,这部分则可作为以后的纳税调减。

六、有关开办费的问题

新会计制度、新会计准则,以及税法对开办费的规定不同,实际中带来了混乱。

税法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筹建期,是指从企业筹建之日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

会计规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实务中可以这样理解:对于小型商贸企业,一般认为不存在开办期的问题,从取得营业执照起开始建账,相关的房租,办证费等,都作为当期的费用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是对开办费在开业一次进入费用,则当年要按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增,在以后作为纳税调减。但是以后可能会出现会计岗位更换或其他原因,不一定能做到纳税调减,而且每年都必须提供纳税调减的依据。

所以,对于众多的私营企业,仍按税法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更方便些。

七、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

依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主要的内容:正常的管理损失,不需报批,如固定资产变卖损失,不需报批,但提前报废需要报批。人为损失,财产永久性实质损害,政府搬迁损失,经报税务局批准后可税前扣除。

债权重组形成的坏账,单笔金额不大,收款的费用可能大于应收款本身的,由中介出具报告,税务局可以批准(操作时可和其他财产损失中介审核报告一起申报)。财产损失的申报期限为终了后的15天内,一年只能申报一次,所以应及时申报,当年的损失只能在当年申报。

八、预提费用的期末余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提取准备金或其他预提方式发生的费用余额均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准备金(除坏账准备金外)及预提的其他费用的余额不得在税前列支,企业应在纳税申报时作纳税调整,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般来说,福利费、工会经费、坏账准备、银行贷款利息等可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提,并按规定可在税前扣除(要符合相关的比例及条件)。其他的如应付工资,严格来说,应是按借方发生额(即实发数)来进行扣除,但实务中如果企业是实行下发工资制度,本年同样有贷方余额,同样可不做纳税调整,其他的如水电费,房租等一般也可按同样的原则进行处理。

企业如何做好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自查(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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