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法院刑事审判、法警队伍建设汇报材料
法院刑事审判、法警队伍建设汇报材料
一、基本概况
截至目前,全院共有正式干警 人,政法专项编制 个,其中 个政法专项编制已用于公务员考录,全院共有 个内设机构,其中业务庭室 个。
全院共有法官 名,其中正科级审判员 名,副科级审判员 名;院领导和在行政部门工作的法官有 名,退二线的有 名,长期病休的有 名,实际在一线直接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有 名。年受理案件数件,结案件。
xx名法官中,没有岁以下的青年法官,岁的法官仅有人,占法官总数%,岁的法官人,占法官总数%,岁以上的法官人,占法官总数%,这其中有人将于今年退休,人将在近年内陆续退休。
年以来,仅新任命了一名法官,而死亡、病退休、转非、调离的法官约名,法官实际数量呈递减趋势。
二、刑庭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刑庭共有名干警,其中审判员人(其中人是副院长转任非领导职务在刑庭工作),正科级审判员人,副科级审判员人。
存在的问题:一是年龄结构偏大,名审判员中有岁及以上人,岁至岁的人,青年审判员缺乏;二是案
多人少矛盾突出,年受理案件件,结案件,刑庭几乎每个工作日都在开庭审理案件,长期处于超负荷状态。
鉴于我院法官短缺的实际和刑庭案多人少矛盾的存在,我院没有设立未成年人审判法庭。
三、法警队基本情况及存在问题
目前,法警队共有干警人,其中占政法专项编制人(公务员身份),占事业编制人,合同制法警人,临时法警人。
存在的问题:一是职级待遇问题,目前法警队队长的职级为科员,由于职级和身份的问题,两名在编法警都无法授予警衔;二是正式法警短缺,目前法警队人员构成是以聘用人员为主,在编法警仅二人,这与法警应占全院编制数12%的配备标准相差甚远,此外,聘用人员身份不明确,待遇偏低,是法院在执行各项公务中的重要隐患。
xx人民法院
xx年xx月xx日
第二篇:刑事审判
第一条为了保证案件审理工作的公正、高效,建立科学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根据明确职权,分工合理、高效的原则,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审判流程管理,是根据案件在审理流程中不同环节,对案件的立案、送达、开庭、结案、归档等环节运用排期、审限监控、质量检查等方式进行组织、监督、协调等综合系统管理的总称。
第三条审判流程由立案庭统一管理、协调,审判庭(执行庭)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运作。第二章立案
第四条立案庭依法办理各类案件的立案工作:
(一)审查一审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审查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驳回;
(二)审查执行案件的申请,决定是否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三)对申诉、申请再审案件进行程序性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立案后交审判监督庭审理;
(四)对刑事公诉案件,依法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五)对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进行立案登记。第五条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立案庭应当在以下期间内作出处理:
(一)一审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一般在收到起诉状的当日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至迟不能超过7日。开庭3日前将案卷移送相关审判庭。
(二)执行案件应当在收到申请的当日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在立案后3日内将案卷移送执行庭;
(三)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在收到申诉或再审申请后一月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立再审案件的决定。对所立再审案件,在开庭7日前将案卷移送审判监督庭;
(四)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立案庭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异议后的10日内作出裁定,最长不超过30日。
第六条诉前财产保全以及立案后案件移送审判庭之前的财产和证据保全,由立案庭作出裁定;案件移送审判庭后当事人申请财产和证据保全,由审判庭作出裁定;先予执行由立案庭作出裁定。
第七条立案庭负责核算当事人应预交的各种诉讼费用,办理诉讼费缓、减、免的审批手续。
第八条立案实行计算机管理。应当在决定立案、进行登记以及审查办理的同时,将有关案件信息输入计算机进行管理。第三章排期
第九条本院受理的各类一审和再审诉讼案件,均实行排期开庭,但法律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案件除外。执行案件实行排期执行。
第十条立案庭根据有关诉讼法规定,按照案件的具体情况,一般应在立案后3日内确定开庭日期,承办人及审判法庭,并将排期情况输入计算机。开庭审理的案件,按照各类案件的受理顺序或类型依次排期。
第十一条疑难复杂的一审案件,在立案后的15日内由立案庭主持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并将证据送达其他有关当事人。
立案庭通过庭前听证,初步审查案件争议焦点,有无管辖异议,决定是否进行庭前调查取证,是否具备开庭条件。立案庭在排期开庭的准备工作结束后2日内确定开庭时间。
第十二条立案庭应当在下列期间内排定开庭日期:
(一)刑事一审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在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后的11日至15日为开庭期间,复杂、疑难的案件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20日;适用简易程序的,在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后的5日内为开庭期间。
(二)民事、经济一审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在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的1日至15日为开庭期间;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在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的16日至30日为开庭期间。
(三)行政一审案件,在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的16日至30日为开庭期间。
(四)刑事再审案件在作出再审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为开庭期间;民事、经济、行政再审案件,参照本条
(二)、(三)款的规定确定开庭日期。
第十三条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由立案庭与审判庭协商,确定开庭时间。
第十四条案件开庭时间确定后的次日,由立案庭将案件排期情况等通知审判庭。
第十五条审判庭按照排定的日期开庭,合议庭或独任庭对开庭日期有异议或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开庭时间的,经庭长批准后向立案庭提出,并附书面意见和新的排期时间建议,由立案庭审查确定。立案庭应当从严掌握,认为理由充分的,可以变更排期,并向当事人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公开审理的案件,立案庭在开庭日期确定后,将当事人名称、案由、开庭时间、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法庭等内容,在开庭日的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合议庭或独任庭在庭审后,须再次开庭的一般应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当庭宣布再次开庭时间,并将再次开庭的理由和时间送立案庭备案。不能当庭宣布的,应在休庭后的3日内,将再次开庭的理由和时间告知立案庭,由立案庭确定再次开庭的时间。
第十八条再次开庭的排期
(一)因案件确需调查取证、庭审不能按时结束、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庭或者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一般在15日内再次开庭。
(二)因当事人提出反诉或者案件需要追加当事人的,一般在30日内再次开庭。
(三)因案件需要鉴定、评估、审计或者中止审理的,一般在收到鉴定、评估、审计等结论或者恢复审理后的15日内再次开庭。
(四)其他需要再次开庭审理的,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开庭时间。
(五)立案庭应当在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后3日内排期,并将案卷移送执行庭。
第十九条开庭时,需要法警值庭的,由法警队安排法警值庭。
第四章送达
第二十条立案庭负责排期开庭案件法律文书的送达工作。
第二十一条送达工作应按下列期限完成。
(一)立案庭在决定立案的同时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听证通知、开庭传票等。
(二)对原告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申请作出裁定的,立案庭应当在作出裁定的同时,向申请人送达裁定。
(三)立案庭应当在开庭时间确定后5日内,将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听证通知、出庭通知、开庭传票等送达被告。采取财产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当将相关的裁定送达受送达人。
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需要采取拘传措施的,由法警队协助立案庭执行。
(四)被告提出答辩状的,立案庭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送达原告。
第二十二条需再次开庭审理的案件,在休庭时宣布再次开庭的时间及地点的,由审判人员办理传票等手续,送达当事人。
不能当庭决定再次开庭时间的,审判庭应将案件移送立案庭重新排期开庭。立案庭应当在确定开庭时间的2日内,将开庭传票等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当庭宣判的案件,审判庭应当在宣判的同时告知当事人在宣判2日后5日内领取裁判文书;当事人逾期不到庭领取的,审判庭应在逾期后1日内将案件移送立案庭。立案庭应当在逾期后5日内送达当事人。
定期宣判的案件,审判人员应当在宣判后立即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
第二十四条审判庭对当事人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申请作出的裁定,由立案庭负责送达并执行。案件需要鉴定、评估、审计、勘验的由立案庭负责。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立案庭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期间向被上诉人、上诉人送达上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等,并按期将案卷移送二审人民法院。
第五章结案
第二十六条各类案件应当在法定审限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结案的,审判人员应当写出书面申请延期报告,说明理由,提出结案日期,按照规定报送审批并报立案庭备案。
第二十七条合议庭对经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5日内制作裁判文书,审判长应当在接到裁判文书后2日内签发。
独任审判员应当在庭审结束后5日内制作裁判文书。
当庭宣判的案件应当在宣判后1日内制作裁判文书,并签发。
第二十八条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应当在合议庭评议后5日内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应当在7日内予以讨论决定。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在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裁判文书,分管院长应当在接到裁判文书后2日内签发。
第二十九条结案日期以裁判文书送达的日期为准。第六章统计与归档
第三十条立案庭负责司法统计报表的统计和报送,司法统计工作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三十一条立、结案管理卡片由立案庭汇总输入计算机。
第三十二条各审判庭、执行庭在每月20日前将当月结案卡片、结案裁判文书四份以及结案报表送立案庭进行统计。
第三十三条案件审(执)结后,由书记员立卷并于当月将案卷按规定归档。
第三十四条不服裁判的上诉、刑事抗诉或者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自上级法院退回案卷之日起一个月内归档。
第三十五条对未超过归档期限,但因领导交办急需调用的案卷,书记员应在接到档案室发出的急用档案催归单后的一星期内立卷归档。档案室在两星期内提供案卷给有关业务庭使用。
第三十六条档案室应在两星期内将归档案件验收完毕。归档验收不合格退回的案卷,书记员应在一星期内补正完毕送交档案室。档案室应在验收完毕后的次日将验收结果输入计算机。
第七章督查
第三十七条审判庭(执行庭)应当按期报告案件审理的进度和超期原因,并及时将相关信息输入计算机。
立案庭每月将排期案件审理(执行)及超审限案件情况列表报送院领导和审判委员会委员,并通报各审判庭(执行庭)。
第三十八条立案庭负责案件审理流程执行情况的监督,发现审判庭(执行庭)未按本规定执行,应及时通报,予以纠正,必要时报审判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九条审判流程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纳入法官和审判庭(执行庭)的岗位目标管理考核。
第四十条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部门领导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分管立案工作的院长处理。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程规定的日期按法律规定均从次日起算,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届满的日期。
第四十二条本规程从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基层法院法警队伍建设和管理模式初探已发表
加强基层法院法警队建设的几点体会
司法警察的职责和性质决定了它是一支重要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事业的有力保障。为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更好地服务于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一直要求对司法警察实行科学化、正规化编队管理。然而,时至今日,许多基层院由于受建制、编制等因素的影响,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相对滞后;又因缺乏统一的管理模式,造成管理方式上的随意性和混乱性。这些问题的存在从不同角度影响和制约着队伍建设和警务工作的开展,因此,我们必须从加强队伍建设、强化管理模式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完善司法警察制度改革,以期,人尽其才,警尽其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职能保障作用。
一、对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的思考。
(一)基层院司法警察队伍的现状。
随着法院改革的发展,司法警察队伍的规范化建设有了较大的进步,各基层院司法警察尚能担当起各项职责,但就队伍建设的整体状况而言,却不容乐观,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司法警察整体综合素质偏低。诚然,司法警察为保证审判事业的顺利开展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就其整体状 1
况而言,仍不能满足新时期法院工作的需求,属于法院队伍建设中的薄弱环节,而且随着审判事业现代化建设步伐的加快,这个薄弱环节表现得越来越突出。司法警察综合素质偏低主要表现在整体文化和政治理论水平较低,基本技能较差,应变反应能力不强,年龄偏大等方面。
2.机构设臵不健全,人员编制、结构不合理。目前大多数基层法院按照最高院的要求先后成立了司法警察大队,但少数法院还没实行编队管理,有的甚至将其撤销,人员定编在办公室或行政部门。最高院规定司法警察人员按在编人员的8%-12%定编,但现实情况是有的人员超编,有的编制不足,有的在编人员不具备司法警察主体资格。人员结构上各院参差不齐,有专职的、有兼职的,甚至还有临时工。人员结构上的混乱给这支队伍的管理、训练、履职等方面带来了诸多不便。
(二)加强和改进基层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为了尽快建设立起一支科学化、正规化的司法警察队伍,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加快改革。
1.统一机构设臵。各基层院应严格按照最高院的要求,着眼审判队伍建设全局,尽快设臵司法警察机构和定编人员,为司法警察队伍的正规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打好基础。
2.调整人员结构。司法警察的性质和所承担的职责要求一支政治立场坚定、文化水平较高、身体素质优良、基本技能过硬的高素质队伍。因此,我们应下大力量调整人员结构,吸收综合素质较高的人员充实司法警察队伍,尽快实现新老
警员的更新换代,改变“老弱病残”的局面,以使法院这支唯一“武装性质”的队伍始终充满生机和活力,具有坚强的战斗力,确保各项法定职能的顺利发挥,切实把握好“进口关”。
3.深化改革、加强训练、提高综合素质。首先,改变现有的工作状况,加强体能、技能和业务培训,努力提高队员文化水平和政治理论水平。其次,对司法警察实行严格编队管理,真正树立起“武装性质”队伍的良好形象。第三,将司法警察工作进行量化考查,以促进司法警察工作的更好开展。
4.健全各项制度,规范警务活动,如健全派、用警制度、警务值班制度、安全办案制度、司法警察轮训制度、情报信息制度、保密制度等,规范执法行为,使司法警察工作朝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方向迈进。
二、建立起“集中管理,分散使用”的管理模式。
(一)“带病”的现行管理模式。
目前,基层院司法警察的管理模式各地不一,主要有以下几种:有的名义上编队,但人员仍在各业务庭室,形成了业务庭室与司法警察部门双管的模式;有的人员集中在办公室,由办公室兼管;有的人员分散在各个业务庭室,形成隶属业务庭室管理的模式;有的人员虽然集中,但实际承担的仍是大量非警务工作,形成了事实上“管的不用、用的不管”的格局。实践证明,这些管理模式存在以下问题和不足:
1.不利于司法警察的规范管理。目前,法院的管理原则、制度和方法沿用的基本还是自上而下的行政模式,共性多于个性。司法警察工作起步时间不长,管理模式尚在探索之中,缺乏一整套录用、考核、培训、晋升、退休以及身份保障制度。人员分布在各个业务庭室,使队伍失去了进行科学、有效、统一管理的基础。
2.严重影响司法警察职能作用的发挥。依法履职是司法警察工作的根本目的和核心要求,但一些地方的司法警察机构设臵往往流于形式,人员不到位、不集中,无法实现统一培训、统一调度。缺乏统一培训,司法警察的整体素质得不到提高;不能统一调度,司法警察的整体作战能力受到限制。有的司法警察还身兼书记员或驾驶员、会计、档案资料员、门卫等职,“一心多用”,司法警察工作的效果也就大打折扣,可见,这种“空壳”式组织影响了司法警察职能的正常发挥。
3.不符合法院改革的基本方向。现行的司法警察管理模式中的一些不恰当兼职和混用会导致法院人、才、物的内耗和浪费,削弱法院的审判职能,因而背离宪法的定位,背离改革的价值取向,有必要对其纠偏求正,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这一主题,开展目标同一的司法警察改革。
(二)构建“集中管理,分散使用”的模式有利于建立科学有效的队伍。
我们应从管理的普遍原则和部门管理特殊要求的联结点上寻求适合司法警察管理的理论和方法。“集中管理、分散使用”模式的主要包括:(1)司法警察在法院院长的统一
领导下开展工作;(2)建立专门机构——司法警察大队,实行集中编队管理;(3)审判业务与司法警察业务分开,由司法警察专司警务工作;(4)各业务庭室使用司法警察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用警申请单,报请院长或分管领导审批;(5)司法警察大队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合理调度警力;(6)司法警察大队根据部门实际和特点,相对独立地对全队干警实行统一培训、管理和考核。笔者认为这样更有利于建立一支科学有效的队伍。
1“.集中管理、分散使用”符合司法警察管理的专业化要求。众所周知,专业化管理是社会管理的发展趋势,法警管理模式的改革自然也应遵循这一规律。司法警察工作具有技能性、危险性等特点,其法律、业务、体能等综合素质的独特要求与法官迥然不同,必须实行分类管理。同时军事化的特点更要求司法警察集中编队管理;况且,集中编队,才能进行有效的培训教育;统一调度,更利于整体职能的发挥。
2“.集中管理、分散使用”是审判业务全面发展的需要。审判业务的全面发展,离不开书记员、司法警察等工作的综合保障。集中管理旨在更有效地使用警力,因为审判事业的最终结果都要落实到维护社会稳定的实践中来,转化为物质力量,发挥社会效益。审判活动量大面广,审判业务点多线长,其工作的层面本身就是多元的、分散的,“分散使用”正是最大限度地满足各部门的需要,使司法警察真正做到“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为审判事业的全面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
3“.集中管理、分散使用”是司法警察资源合理配臵的需要,符合诉讼的效益性原则。司法警察资源配臵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能,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司法警察资源进行调配、使用,以期获得最大效益。集中才能形成合力,管理才能提高效益,因此,必须从司法警察工作实际出发,构建合理的管理模式,最大限度地满足各业务部门的用警需求,既化零为整,以集中促进管理,又化整为零,以分散强化使用,由此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用足、用好有限的警力,使其发挥最大的效能。
第四篇:全县法院刑事审判调研报告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2009年工作要点的安排,10月12日,县人大内务司法工委在分管主任秦贤斌同志的带领下,对县人民法院2007年以来刑事审判工作情况进行专题调研。调研组先后在县法院听取相关庭、室、处、队对刑事审判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在县司法局召开由县委政法委、县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信访局等部门负责人、人大代表、律师参加的座谈会,采取听取汇报、交流座谈、查阅案件资料等方法,对我县的刑事审判工作有了较为全面的掌握。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几年来,县人民法院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在打击犯罪、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审判方式改革队伍建设等方面,均取得了较大成绩,为我县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社会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07、08年该院刑庭荣获全市法院系统先进集体并立集体三等功,体现了该院刑事审判工作的综合素质整体水平。
1、从严把握,较好地发挥了刑事审判职能。法院领导班子历来非常重视刑事审判工作,定期听取刑事审判工作专题汇报,对刑事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进行分析研究。他们坚持“严打”方针,突出重点,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抢劫、强奸、故意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涉农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惩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依法惩处一些职务犯罪,加大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力度,以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07年以来,县法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480件,审结460件,依法判处刑罚的被告人中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05件155人,缓刑132件170人,免于刑事处罚的14件17人,单处罚金刑的22件29人。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的案件共26件,经中院审理,24件予以维持,2件被部分改判为适用缓刑;县检察院抗诉的案件2件,均作部分改判。
2、标本兼治,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一是认真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对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的犯罪分子依法从轻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管制、拘役、罚金,并协助有关单位做好监管工作。二是灵活公诉庭审方式,选择典型案例,通过公开审判、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安、烟草系统人员、社会各界群众参与庭审旁听以及新闻报道等形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达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一方的目的,扩大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三是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充分发挥少年法庭预防青少年犯罪的职能作用,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适度、罚当其罪,全力预防减少犯罪。07年以来,县法院共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0件70人,并不定期到学校、社区犯人家中跟踪回访,了解他们的改造情况,切实做到了审判一件、挽救一个、教育一批,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07年至今,已审结的少年犯无一人重新犯罪。
3、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刑事审判工作方法。县法院高度重视刑事审判工作,不断完善刑事审判管理机制,严格考核案件的调解率、当庭宣判率、服判率、上诉率发改率等质量指标。07年以来,该院的刑事案件当庭宣判率达75%;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能公开审判的案件,100%地做到审判程序公开,裁判理由公开,审判结果公开,使公正司法真正贯穿刑事审判的全过程;他们树立司法为民、司法便民意识,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增强群众法制观念,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
4、强化意识,自觉接受县人大的监督。一是经常联系县人大相关工委,虚心听取征求人大常委会委员及人大代表对刑事审判工作的意见建议;二是在日常工作中,认真落实司法报告制度,凡刑事审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大活动、重大案件,都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三是积极主动邀请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审理、视察、检查刑事审判工作。07年以来,刑庭共6次邀请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26人旁听刑事审判庭审,深受好评;四是认真办理人大代表的批评、意见、建议人大信访交办的刑事涉诉案件,做到“高度重视,精心办理,件件有答复,事事有回音”,所办理案件均按要求及时结案上报,做到了当事人比较满意,上级部门比较满意。
二、存在问题
一是少数案件在准确量刑、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方面出现了尺度把握不严的现象。如:07年以来,市中院对我县刑事上诉案件直接改判的2件中,均适用了缓刑。在检察院提起抗诉的2件案件中,认为不适用缓刑被改判的1件,认为量刑畸轻的被改判1件。另外,部分案件在罚金刑运用上有一定的偏差,存在有判前商议的现象。二是少年合议庭审判工作机制制度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对未成年人的审判工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对少年犯罪的预防社会教育等经常性工作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探索,对青少年犯罪的延伸教育有待进一步加强,对已判决的青少年犯罪的回访工作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部分法官的司法理念还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就案办案、孤立办案,只注重法律效果,忽视社会效果的问题仍然存在。如:少数因民事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量刑时没有充分考虑案发的原因案件执行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被告人或被害人的权利,引起一些不同看法。
三、几点建议
1、要进一步转变刑事司法观念,更好地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要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强化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护。既要坚持“稳、准、狠”的原则,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行为犯罪分子,又要贯彻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在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适用法律一律平等的刑法原则基础上,从有利于减少犯罪、增强群众安全感、促进社会谐出发,准确把握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审时度势,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社会谐稳定。
2、要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确保刑事审判的质量效率。要认真落实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原则制度,依法公正审理好每一起刑事案件,切实保证作出的裁定、判决经得起法律衡量、经得起社会评价、经得起历史检验,实现实体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要依法保障律师充分履行辩护职责,依法保障被告人的人权,依法保障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推进落实被害人权益的各项措施。要切实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坚持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标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裁判质量。尤其要认真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注重将心理辅导引入少年法庭工作中,针对未成年人的心理障碍人格缺陷,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正确面对成长过程中遭遇的曲折失败,提高社会适应能力。要坚持公正第一、注重效率原则,在确保审判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要做好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依法规范刑罚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维护法制统一。
3、要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队伍建设,提高审判人员整体素质。要全面加强刑事审判队伍建设,确保刑事法官队伍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优良、司法公正。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确保政治上的清醒坚定。二是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刑事法官掌握法律政策精神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增强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释法说理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三是加强审判作风建设,牢固树立群众观念,更加注重保障民生,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四是加强廉政司法教育,不断完善规范刑事审判活动制度建设,健全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确保司法公正廉洁。
4、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审判的社会效果。在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旁听一些社会影响大、群众普遍关注的案件的基础上,尝试对一些重大、复杂案件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听证会等形式,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要加强与新闻媒体有关宣传单位的联系,依法对大案、要案进行公开审理、公开宣判深入剖析、广泛宣传,使其真正起到宣判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巩固扩大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要注重总结、推广宣传在刑事审判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树立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及刑事法官队伍的良好形象。
第五篇:2014上海法院金融刑事审判典型案例
2014上海法院金融刑事审判典型案例
1.岚林公司等骗取贷款、郑某信用卡诈骗案(1)2.顾某、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案(3)3.吴某等伪造金融票证案(8)4.艾某、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10)5.钱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11)6.大乾同公司等逃汇案(13)7.张某信用证诈骗、合同诈骗案(16)8.刘某信用卡诈骗案(18)9.薛某、曹某保险诈骗案(20)10.俞某非法经营案(22)
岚林公司等骗取贷款、郑某信用卡诈骗案
【裁判要旨】
以伪造公司财务资料、采购合同,虚构贷款用途等方式,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构成骗取贷款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岚林公司及其实际负责人被告人郑某、阮某,在上海某钢材市场经营期间,为获取银行贷款,经预谋后于2012年5月,采取伪造公司财务资料、采购合同,虚构贷款用途等方式,向华夏银行上海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500万元,贷款发放后全部用于偿还岚林公司原有债务,至贷款期限届满,岚林公司无力偿还贷款本息,造成银行损失500万元。
2007年12月、2008年7月,郑某还分别向交通银行、民生银行申领信用卡。至2013年8月,累计透支信用卡本金296,000余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未还。【审判结果】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岚林公司及公司的实际负责人被告人郑某、阮某,以虚构事实的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500万元,至今尚有470万元未归还,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且属共同犯罪。阮某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阮某犯两罪,应数罪并罚。对于骗取贷款犯罪,岚林公司、郑某、阮某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均可从轻、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郑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阮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及两名被告人均有部分退赃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信用卡诈骗犯罪,郑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以骗取贷款罪判处被告单位岚林公司罚金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阮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以骗取贷款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两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一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相关法条】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 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顾某、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案
【裁判要旨】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借款,承诺支付高额利息,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数额巨大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担保公司为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数额特别巨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冒用公司名义,私刻印章,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情节严重的,构成骗取贷款罪。【基本案情】
2005年至2012年5月间,被告人顾某以筹措经营资金等为由,口头或者书面承诺支付高额利息,以本人或者路用材料分公司名义,通过直接收取现金或者银行转账等方式,在被告人沈某的介绍和协助下,向社会不特定个人或单位吸收资金2.3亿余元,至案发尚有1.2亿余元本金无法归还。此外,顾某还以上述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600余万元,至案发大部分未予归还。
2011年9月,顾某明知其个人经营的路用材料分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伙同沈某,在向中信银行嘉定支行提供734万元的保证金和向住房担保公司提供110万元的反担保资金后,利用伪造的罗依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财务报表、购销合同、发票等材料,骗得上海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为其一张金额为 1,833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在扣除先期支付的保证金等费用后,顾某将骗得的汇票资金主要用于归还借款。2012年4月,票据到期后,住房担保公司因代其归还银行而损失799.79万元。
2011年11月至2012年4月,顾某伙同沈某,假借采购原材料的名义,诈骗中国农业银行普陀支行、平安银行上海分行等5家银行贷款8,900万元,主要用于归还借款。至案发,前述五家银行共计损失8,549.95万元。
2011年8月,顾某伙同沈某,采用私刻印章等手法,冒用罗依莱公司名义与上海嘉定嘉加小额贷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骗取该公司250万元贷款资金。【审判结果】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在被告人沈某的协助和参与下,未经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达2.3亿余元,顾某还单独变相吸收公众存款600余万元,数额巨大;顾某伙同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住房担保公司79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顾某伙同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取得中国农业银行普陀支行等5家银行贷款8,50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顾某伙同沈某以欺骗手段取得上海嘉定嘉加小额贷款公司贷款250万元,情节严重,两人的行为均已分别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依法应四罪 并罚予以处罚。在共同犯罪中,顾某系主犯,沈某系从犯。沈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和贷款诈骗罪行,系自首。据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四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顾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六百八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八十万元。判决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相关法条】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吴某等伪造金融票证案
【裁判要旨】
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制作伪卡,并利用伪卡进行信用卡诈骗,可能同时构成窃取信用卡信息罪、伪造金融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三罪之间成立牵连犯,应从一重处。本案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属于较重的处罚。【基本案情】
2012年7月,被告人吴某、彭某经商议后,由吴某联系被告人胡某,利用其在酒店工作的便利,窃取消费客户银行卡磁条信息并伺机窥探银行卡交易密码。2012年7月至8月,胡某窃取银行卡磁条信息52条,彭某、吴某利用窃得的信息伪造银行卡18张。2012年10月,彭某、吴某使用其中2张套现、消费,金额共计33万余元。2012年8、9月间,吴某指使胡某采用相同手法,窃取信用卡磁条信息117条,并利用窃取的信息伪造银行卡34张。吴某使用其中2张套现 78,000元,将部分赃款分给胡某。胡某单独使用其中1张套现24,000元。【审判结果】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胡某、彭某的行为均分别触犯窃取信用卡信息、伪造金融票证、信用卡诈骗三个罪名,且属于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应择一重罪处罚。吴某、胡某伪造金融票证的行为系情节特别严重,彭某伪造金融票证的行为系情节严重,而三被告人窃取信用卡信息的行为均达到数量巨大,信用卡诈骗的行为均达到数额巨大。故对吴某、胡某、彭某均应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且吴某、胡某系情节特别严重,彭某系情节严重。三被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可以从轻处罚。胡某有退赃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六万元。一审判决后,公诉机关提出抗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相关法条】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伪造信用卡的。
艾某、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裁判要旨】
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系他人非法获取的银行卡,代为接收、校验、转交,数量巨大的,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在他人指使下,持有大量银行卡进行密码修改的行为,也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基本案情】
2012年6月起,被告人艾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相关人员将非法获取的他人银行卡用于违法行为,仍应相关人员的要求,实施接收、校验、转交银行卡等行为。被告人徐某明知艾某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仍在艾某指使下,分二次在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数家金融机构的ATM机上,将艾某当场交于其的70余张银行卡进行密码修改,获取非法利益600元。同年11 月1日,公安人员抓获艾某,当场缴获其非法持有的发卡行为中国银行上海市南京西路第二支行等金融机构的他人银行卡290余张。【审判结果】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艾某、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在共同犯罪中,艾某系主犯,徐某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艾某、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被告人艾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相关法条】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 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钱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裁判要旨】
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基本案情】
2007年9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钱某在光大保德信基金公司先后担任该公司新增长基金、红利基金、量化基金三只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年2月28日至2014年1月23日间,钱某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基金股票交易情况等未公开信息,使用其控制的“戴元东”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基金买入或卖出 “航天电器”“宁波富达”“国投电力”等135只相同的股票,累计交易金额1.22亿余元,累计获利金额1,40万余元。【审判结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身为基金公司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交易金额1.22亿余元,获利140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 易罪。钱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其协助侦查机关冻结相关账户内资金297万余元,可视为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据此,以内幕交易罪判处被告人钱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六十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相关法条】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大乾同公司等逃汇案
【裁判要旨】
违反国家规定,虚构转口贸易,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巨大的,构成逃汇罪。【基本案情】
2012年8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王某在经营大乾同公司期间,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以虚假的销售合同、货物装箱单、货物提单等材料向银行申请外汇贷款;同时,向他人借款、借用银票以用于向银行支付保证金、提供银票质押等,为外汇贷款提供担保,其中保证金存入银行保证金账户,利息按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由此,以获取人民币定期存款利息收入与外汇贷款成本之间的利差部分。
通过上述方式,王某以大乾同公司名义从7家国内银行获取外汇融资资金76笔,金额累计为29,493.11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81,885.17万元),均以转口贸易名义汇入王某控制的境外公司银行账户。
另查明,2013年3月,王某在经营昊祥公司期间,为达到前述同样目的,以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且支付保证金的方式向交通银行上海新区支行申请付款保函6笔,金额总计6,259.36 万美元,同时存入等额于票面金额的人民币保证金。2013年9月4日至23日,上述保函业务陆续到期,交通银行上海新区支行即购汇向境外贴现行付款6259.35万美元。2013年10月16日,昊祥公司在保证金账户内归还银行上述购汇垫款本金,偿还银行垫款逾期利息,支付各项手续费后,实际获利370万余元。【审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大乾同公司、昊祥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致使境内外汇被非法转移至境外,其中大乾同公司涉及金额为2.9亿余美元,昊祥公司涉及金额为6,259万余美元,数额巨大,大乾同公司、昊祥公司均构成逃汇罪;王某系大乾同公司、昊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单位)逃汇罪。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王某及被告单位均依法从轻处罚;被告单位的相关银行账户被冻结,王某也当庭表示愿意退缴违法所得,对被告人及被告单位再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逃汇罪判处被告单位上海大乾同公司罚金九千一百万元;判处被告单位昊祥公司罚金二千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一审判决后,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相关法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 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张某信用证诈骗、合同诈骗案
【裁判要旨】
采用虚构贸易、伪造相关单据的方式,骗取银行开立信用证,数额特别巨大,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基本案情】
1998年11月至1999年3月间,被告人张某以上海捷耀公司名义,采用虚构贸易、指使公司员工伪造信用证附随单据和虚假财务报表等方式骗取银行开立信用证,先后骗取招商银行上海分行、民生银行上海分行、农业银行上海分行、苏州分行信用证项下资金共计3,410余万元,造成实际损失3,240余万元。
1998年9月、1999年3月至4月,上海捷耀公司以虚构 的购买原料用途先后向农行漕河泾支行贷款980万元,后将钱款用于支付到期信用证及开证保证金等。2002年2月,上海捷耀公司被吊销法人营业执照。【审判结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上海捷耀公司采用骗取信用证、伪造信用证附随单据、文件并使用等方法,骗取信用证项下资金共计3,410余万元,造成实际损失3,240余万元;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银行贷款共计980万元,被告人张某作为原上海捷耀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应以信用证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且均属数额特别巨大。鉴于张某主动投案自首,并退缴赃款200万元,依法可对其所犯两罪均予以减轻处罚。据此,以信用证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两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八十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相关法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刘某信用卡诈骗案
【裁判要旨】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特别巨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自2009年3月至2011年6月间,陆续以本人名义向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和工商银行申领多张信用卡,并于2009年4月至2013年2月期间,持上述信用卡透支消费和提取现金。虽经上述银行多次催讨,超过三个月其仍拒不归还欠款,截止案发尚有本金346万余元未归还。
【审判结果】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本人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主动退赔部分违法所得,可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相关法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薛某、曹某保险诈骗案
【裁判要旨】
投保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数额特别巨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基本案情】
2009年1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薛某为骗取保险公司 医疗保险理赔款,陆续以本人、其子、亲属的名义,向中国人寿、平安保险、建信人寿保险、招商信诺保险、泰康人寿保险、海康保险、美亚保险、安联保险购买含有住院补贴的险种。之后,薛某利用与医生相熟的关系,虚构或夸大本人及家属的病情,在上海中医医院、上海闸北区市北医院、上海第二人民医院、上海闸北区中心医院等医院开具虚假病历、办理虚假住院,并以虚假住院证明材料作为理赔依据,骗取上述保险公司理赔款共计32万余元。
2008年4月至2012年10月间,被告人曹某在妻子薛某的授意、出资下,以其本人名义向友邦保险、安联保险、美亚保险、合众人寿保险、中国人寿、海康保险、招商信诺保险购买含有住院补贴的险种,后薛某采用前述手段,帮助曹某虚构或夸大病情,伪造病历并开具住院证明,以此为依据向上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共同骗取保险理赔款13万余元。
2009年7月至2013年4月,薛某为徐某、王某、张某介绍相熟的医生出具虚假病史及住院证明材料,帮助上述人员骗取保险理赔款共计16.8万余元,薛从中获利。【审判结果】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购买保险后通过虚构或夸大病情的方式,骗取保险金,其中薛某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曹某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薛某系主犯,曹 某系从犯,依法可对曹某减轻处罚。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另在案件审理中,薛某退出部分违法所得,曹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保险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相关法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俞某非法经营案
【裁判要旨】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黄金期货业务,从中赚取佣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基本案情】
2009年7月至案发,被告人俞某同殷某、陈某(均已被判刑)为非法经营黄金期货业务设立上海金啸投资管理公司、上海顶胜投资管理公司、香港黄金汇行公司,在未取得经营黄金期货、基金业务资质的情况下,租借商务楼,招聘员工以随机拨打电话形式招揽客户,并向客户提供香港黄金汇行、香港中国金、香港金业金库交易平台,非法经营黄金期货业务、共同基金业务,从中赚取佣金。其间,俞某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行政总监,负责员工考勤、设备维护等行政管理,并经殷某、陈某授意,将客户部分资金提现。至案发,该公司非法经营黄金期货等业务金额共计30,769,786.70元。【审判结果】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俞某与他人结伙,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黄金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俞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案发后其自首,可从轻处罚。据此,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俞某有期徒 刑八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