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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总论读书笔记[五篇材料]
编辑:空山新雨 识别码:17-555424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02 20:50:55 来源:网络

第一篇:法学总论读书笔记

《法学总论——法学阶梯》读书笔记

《法学总论》是东罗马帝国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在为位期间下令编写的一部法学教材。

这本书的开篇第一句就对“正义”下了一个定义:“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并且描述了“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务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确立了“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同时也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部分,将此本书限定在私法的范围内。

本书的第一卷主要是关于人的法律,体现了当时罗马的奴隶制度,“一切人不是自由人就是奴隶”。“血亲权不因任何方式的人格变更而改变,因为市民法的理由确实能消灭市民法上的权利,但无论如何,不能消灭自然法上的权利。”这里,某种程度上已经将市民法定位为人定法,同时将自然法作为市民法权力或权利合法性的最终根据所在。从法学阶梯关于监护的规定来看,罗马法不仅是将人法作为私法范畴加以考虑,规定了许多现代称为私权的形式,但同时考虑到监护对于国家和城邦发展的需要,又从公法意义上或者说是从国家层面上考虑了监护的必要性及其具体规则,类似于私法的公法化。

第二卷是关于物的法律。这里的物被分为了很多种类,共有的、团体的、私人的。通过分析鸡鹅与孔雀、鸽子等野物的区别,在实质上承认了遗失并不丧失其对物的所有权,分析了物的原始取得和物的继受取得的许多情况,包括无主物的先占、孳息、添附、混合、加工、1

发现、交付。“在海上风暴中,为减轻船的负载被抛弃的物,是另一种情况。事实上,它们依然是所有人的,因为显然,它们不是出于某人不愿拥有它们的意图,而是出于他与船舶本身一起,更容易从海上的危险中逃脱的意图被扔掉的。因此,如果某人在他们被波浪驱赶[到岸上]的情况下,或甚至就在海上碰到它们的情况下,以赢利的意图拿走了它们,他实施了盗窃,它们被认为与在所有人未察觉的情况下,从奔驰的车上掉下来的物,相去不远。”由此看来,一个法律行为的判断,主要基于的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三编是关于债的法律。在罗马法上,“保证人不仅自己受债之约束,而且也把债遗留给继承人。”其实,保证应该为人的信用,不能通过继承而发生保证的。在关于委任的有关规定中,查士丁尼还对委任进行了分类,可以看出,在当时查士丁尼的理解中,委任并不是一种独立的合同类型。除了契约和非行外,产生债的原因还有准契约,在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中,还列举了一些准契约之债,如无因管理、监护、非合伙的共有、继承、非债清偿。

第四编是关于诉的法律。在诉权的有关问题中,让人印象最深的就是每一种权利就对应着相应的诉权,而每一种诉权都对应着相应的抗辩权乃至反抗辩、二次反抗辩和三次反抗辩乃至更多。而对诉权分类的精细化和多样化使得其对社会生活的调整有了十分精细的法的实现。同时又很好地澄清了法官、当事人以及其他关系人之间的关系。

从这本《法学总论》来看,查士丁尼是多么地想为国家立一部详细而充分的法律,充分地考虑了各种情况,甚至是一些遗嘱的解释问

题,所以认为法典化是文艺复兴后理性主义思潮的反映不是十分正确,至少,从查士丁尼开始已经努力追求法律的周全和完美。而在现代的我们更应该从中汲取一些有用的东西来完善我国法律。

第二篇:民法总论的读书笔记doc

法律的目的是和平,而达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法律的生命是斗争。法律的重要原则无一不是从反对者的手中夺来。

正义之神,一手执衡器以权正义,一手指宝剑以实现正义,宝剑而无衡器不过暴力,衡器而无宝剑则不过是有名无实的正义。„运用宝剑的威力和运用衡器的技巧能够协调,而后法律才能完全付诸实现。

法律也好,财产也好都有两个方面的要素,人们因其环境的不同,或只看到享乐与和平之一面,或只看到劳苦与斗争之一面。

财产与法律犹如双面神的耶努斯的头颅(Janus-head)一样,对甲示其一面,对乙示其另一面,于是各人所得印象完全不同。此双面的形象不但是个人,连整个也是一样。某一时代的生活是战争,另一时代的生活又是和平。...没有战争的和平和没有勤劳的收益,只存在于天堂,其若在人间,只能视之为辛苦奋斗的结果。

德文Recht由主观和客观两种意思,客观上是指法律,及国家所维护的法律原则,也就是社会生活的秩序,主观上是指权利,即将抽象的规则改为具体的权利。

然而我们须知法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一方有拥护的人,又有反对的人,两相对立,必然引起一场斗争,在斗争中,胜负之数并不是决定于理由的多少,而是决定于力量的大小。„一种制度老早就应废止,而卒不能废止者,并不是因为历史的惰性,而是由于拥护者的抵抗力。事故在现行法律之下,要采用新的法律,势必要进行斗争。.....法律所经过的路程并不是香花铺路,而是腥血涂地。

法律不是人民从容揖让,坐待苍天降落的。人民去的法律必须努力,必须斗争,必须流血。人民与法律的关系犹若母子,母之生子必须冒生命危险,母子之间就发生了亲爱感情。犯法律不是由人民努力获得者,人民对峙常无爱惜之情。

我们应该为权利而坚决反抗敌人乎?亦或是为了避免斗争,不惜牺牲权利乎?前者是为法律牺牲和平,后者是为和平而牺牲法律。

被害人提起诉讼往往不是因为实际上的利益,而是基于权利感情(feeling of right)....诉讼对你并不单单是利益问题,而是名誉问题,即人格问题。

权利斗争是权利人受到了损害,对自己应尽的义务。.....人类除肉体的生命外还有精神的生命,这精神的生命由法律观之,则是权利。.....无人的生存并不是单由法律之抽象的保护,而是由于具体的坚决主张权利。

盗窃的行为可能发生两个结果:一是侵害别人的利益,二是侵害别人的人格.....故凡提起诉讼而能得到胜诉,应对加害人要求双重赔偿,一是讨还标的物,二是赔偿权利感情受到的损伤。

法律的本质在于实行.....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社会的责任。(权利斗争就是法律斗争).....不法行为遇到权利人的坚决抵抗,往往会因之中止。试着法律之毁灭,责任不在于侵害法律的人,而在于被害人缺乏勇气。我敢大胆主张“无为不法(do no justice)”固然可嘉,勿宽容不法(suffer no justice)尤为可贵.当他(舍洛克)悄然离开法庭之时,威尼斯的法律也悄然毁灭了。

但是驱使科尔哈斯做此行动,并不单单只为复仇,二是基于正义的观念。即余当为自己目前所受侮辱恢复名誉,并对同胞将来所受之侵害,要求保护,这是余的义务。

世上不法之事莫过于执行法律的人自己破坏法律。

人类的权利感情的不到满足,往往采取非常手段。.....然此(即人民放弃法律而进行自助)又不是毫无结果,教徒的殉难可使罗马皇帝承认基督教,欧洲各国的民主宪政无一不是流血得来。科尔哈斯挥动宝剑实乃“法治”发生的基础。

对国民施行政治教育的是私法,绝不是公法。国民在必要时,要能知道如何保护政治权利,如何于各国之间保护国家的独立,必须在私人生活方面能够知道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沉于安乐,怯于抗斗,不能勇敢的保护自己权利的人,那肯为国家的名誉,民族的利益牺牲自己.....故在国内争取民主政治,于国外方能争取国家声望。

故反抗侵害不是因为侵害属于哪一种类,而是悬于权利感情之有无。

专制国家的门户常开放给敌人进来。盖专制政府无不蔑视私权......人民养成盲从的习惯......要培养对外民气,必须先培养对内民气。

公法VS私法

请求权规范基础anspruchsnormangrundlage,简称请求权基础anspruchsgrundlage,即现行法上是否有足以支持当事人请求权的规定。

其基本问题在于:

1、分类标准;

2、分类实益

分类标准:

1、利益说——以公益为目的或是以私益为目的。民法虽为私法,但需兼顾公益

2、从属规范说——规范上下率属关系的是公法;规范平等者之间关系的是私法。民法中监护人与未成年人之间也为上下隶属关系,行政契约中也有基于平等关系而建立者。

3、主体说——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国家或机关;双方为私人者。国家或机关也可能从事私法活动。

4、特别法规说(新主体说)——国家或机关以公权力主体地位为法律关系主体者;该法对任何人都适用的为私法。

民法无论基于何种分类标准均属于私法,其旨在规范个人之间的利益,以平等为基础,其主体均为私人或非基于公权力地位,对任何人皆可适用。民法的主要特征及规范意义在于私法自治,即个人的自主决定、自我负责的形成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般诉讼法被视为公法,其主要规范政府行为。但由于民事诉讼法中不同主体间的关系既涉及上下隶属又涉及平等关系,因而很难分公私,因此公私法的划分应着眼于规范主体间的生活关系,以定其权利义务的实体法,而不及于规范如何实现权利的民事诉讼法。

分类实益:

1、有助于认识两者的不同特点

2、主要在于诉讼时管辖法院的确定和救济程序——这主要在设有专门行政法院的国家。

关于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公私法德划分应当依个案认定,其争议主要在行政法。私法与公法的关系:

1、私法以个人自由决定为特征;公法则依法律或一定的权限以强制和拘束为内容

2、基于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In dubio pro libertate有疑义时为自由,依据个人乃各自事务的最佳判断者及照顾者,选择的自由有助于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政府”必须保障私法制度的功能的发挥,并排除契约自由的滥用,“政府”为更高的价值或为公益而为干扰时,必须有正当的理由。

第三篇:句法学 读书笔记

《当代句法学导论》读书笔记

生成句法研究是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后期创立的现代语言学流派,其标志是乔姆斯基1957年发表的第一部专著《句法结构》。四十年来,在众多语言学家的努力下,生成句法理论几经改进,日趋成熟。温宾利老师的《当代句法学导论》用浅显易懂的语言系统地介绍了当代句法学研究的主要理论——原则与参数理论,全面地介绍其各子理论组件:题元理论、x-阶标理论、格理论、约束理论、控制理论、管辖理论、界限理论等。该书体系完整、简明易懂。温老师从语言事实出发,由表及里,循序渐进,不但全面介绍语言理论,而且将研究防范融入其中,使读者亲临其境,提高理论语言学的研究能力。

本书第一章为引论,主要讨论关于语言研究的几个理论问题。首先讨论语言研究与语言理论,主要涉及人类的语言知识是由什么构成,如何获得的,什么是语言研究的原则与参数理论等。生成语法认为,语言研究的对象应该是语言知识,语言理论应该是关于语言知识的理论。语言学家的任务就是把语言使用者大脑中内在的语言知识挖掘出来,并加以形式化,上升为语言理论。人类与生俱来的那部分语言知识必定含有世界上所有自然语言的共同特征,即具有普遍性。正因为如此,人类大脑中生而有之的语言知识称为普遍语法。一般认为,普遍语法主要由两大部分组成,一部分与人类语言的共同现象有关,称为原则,另一类与语言的特有现象有关,称为参数。把普遍语法作为原则和参数来研究的方法称为原则与参数法;用这种研究方法建立起来的语言理论称为原则和参数理论。普遍语法含有一套所有语言所共有的绝对普遍现象、概念和原则。有些语言特性为某些语言所特有,不能完全由普遍语法确定。对于这些特性,普遍语法提供几种不同的选择。其次,第二节介绍了句法研究常见的两种基本方法:对比法和比较法,还介绍了用原则和参数法进行语言研究的三个方法论原则:句法化、一致化和结构化。最后,第三节介绍了本书的主要内容和编排,使读者对本书有个大致的了解。

本书第二部分介绍了语类和结构关系,句法理论研究句子如何构成,如何理解的规则和原则。句子由不同的句法单位,即句子成分构成。最基本的句子成分是词,词组成短语,短语又组成句子。词属于不同的类别,生成语法中多称为句法类或语法类,简称语类。单词语类又可分为两大类:实义语类和功能语类。实义语类在句中主要表示词汇意义,基本都属于开放性语类;功能语类主要表示语法功能,都属于封闭类语类。比词更大的句子成分称为短语语类。句法结构有三种表达方式:括号加标记、改写规则和树形图。在上述三种句子结构表达式中,树形图最为直观,不仅表现出句子的线性结构,而且清楚地表明其阶层结构。句子成分间有三种基本结构关系:支配关系、居前关系和管辖关系。树形图上,如果节点A的位置高于节点B,且只有沿着树形向下行才能从A到达B,则节点A支配节点B。树形图上,如果节点A居于节点B之左,且两者间互无支配关系,则A居前于B。如果节点A是管辖语,且A和B是姐妹节,则节点A管辖节点B。管辖语为中心语。

第三章介绍原则与参数理论的第一个模块理论:题元理论。按照题元理论,句子是以动词为中心的结构,词之所以能组合成不同类型的句子,主要与词的词汇特征有关,即词的特征决定句子的基本结构。句中不但要有一定数量的主目语实现动词主目结构的要求,而且这些主目语必须类型适当。动词与主目语之间的这种语义关系叫做题元关系。主目语承担的角色称为题元角色。有七种常见的题元角色:施事、述题、感受者、受益者、目标、来源、方位。与之对应的是题元准则,即每个主目语都必须充当一个题元角色;每个题元角色都必须分派给一个主目语。题元准则是普遍语法的一部分。该准则保证动词的题元结构信息在句子结构中得到不折不扣的体现。有多少个题元角色要分派,句子中就必须有多少个主目语来承担。词汇信息对句法结构起着决定性作用,即投射原则。句子以谓词为中心,谓词主要由动词、形容词或介词充当。动词本身的词汇信息决定了句子的基本结构。这里的词汇信息主要指主目结构信息和题元结构信息,即谓词所要求的主目的数量和题元类型。生成句子时词汇

信息被投射到句子中,决定句子具有什么样的基本结构。对于虚主语,它在句子中没有得到

任何题元角色,它们在句子中出现不是谓词主目结构的要求,而纯粹是为了满足句法需要,即填补空白的主语位置。这是投射原则解释不了的,这就需要在投射原则的基础上补充一个

原则,即扩充的投射原则:每个句子都必须有主语。

第四章介绍X-阶标理论,该理论是一种短语结构理论,揭示大于词的各种句法单位的内部结构和共有的结构特征。该理论不仅涉及各种短语成分,也涉及各种分句,包括句子这

个最大的句法单位。按照X-阶标理论,短语和分句都是向心结构,其内部结构都符合X-阶

标图式。本章首先讨论了短语的结构,包括名词短语,动词短语,介词短语,形容词短语和

副词短语。经分析表明,X-阶标图式反映出各种短语结构的共性。所有的短语都起始于一

个中心语节点X,都是向心结构。中心语节点称为零投射;零投射与其补语形成可递归使用的X-阶标投射,它可以与附加语形成更大的投射,位置最高的X-阶标投射与标志语构成最

大投射。生成语法学家认为,所有X-阶标图式存在于人类大脑,是普遍语法的一部分。在讨论了短语结构之后,本章又接着讨论了分句结构,一个非标记词分句,无论用作独立分句

还是嵌入分句,其结构都可以用X-阶标图式来描写,这种分句实际上是一个IP。中心语I

与补语VP一起构成I’;主语NP处于标志语位置,与I’一起构成最大投射IP。在生成语法

中,主语被定义为IP的标志语。对于标记词分句,其结构可以概括为:标句词C以IP为补

语,受C’直接支配,C’与标志语Spec一起构成最大投射CP。

第五章介绍了格理论,格理论与题元理论一样,都对句中的名词短语提供解释。题元理

论从语义的角度说明一个句子需要由哪些名词短语组成,而格理论从形式上提出对名词短语的要求,即名词短语在句中必须具备形式标记——格。格理论的中心内容是格检验式和名词

短语如何得到格。本章重新定义了管辖关系,如果A是管辖语,且A统制B,且A、B间

无障碍,则节点A管辖节点B。最大投射为管辖之障碍。管辖语为中心语。对于统制,如

果节点A、B互不支配,且支配A的第一个最大投射也支配B,则节点A统制节点B。格

理论在形式上对句中的名词短语提出要求,这一要求表述为格检验式,格检验式要求句中的每一个名词短语都必须具备抽象格。抽象格分为两类:结构格和内在格。英语中的结构格包

括由带时态的屈折词授予的主格和由动词、介词授予的宾格。英语中的内在格是所有格,由

名词和形容词在D-结构中分派题元角色时授予,在S-结构中通过of插入或所有格标记-’s

体现出来。结构格的授予条件为,如果A是授格成分,且A管辖B,则A能授结构格与B。

内在格的授予条件为,如果A是一个内在格授与成分,那么只有在A给NP分派题元角色的情况下,A才能给NP授格。

本章还讨论了“邻接条件”和“可见性条件”。按照邻接条件,授格成分不仅要管辖接

受格的名词短语,而且必须与之相邻,即授格成分必须直接居前于接受格的名词短语。可见

性条件把格的授予和题元角色的分派联系起来;格成为名词短语得到题元角色的条件,名词

短语如果没有格,就是不可见的名词短语,即不能得到题元角色。

接下来第六章引入了另一个重要的概念——约束。约束和管辖这两个概念在普遍语法理

论体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标准的约束理论由三个原则组成,分别涉及三类名词短语—

—照应语、代词和指称语在句中的约束关系。约束理论的第一原则为照应语在管辖范围内必

须受到约束。第二原则为代词在管辖范围内不得受到约束。第三原则为指称语在任何范围内

都不得受到约束。约束理论也可以表示为,具有+anaphor特征的名词短语在管辖范围内必须

受到约束,具有+pronominal特征的名词短语在管辖范围内必须是自由的。在建立约束理论的过程中使用的重要概念有约束、管辖范围和可及主语。如果A统制B,且A与B同标,则A约束B。若X为包含Y、Y的管辖语和Y的可及主语的最小范围,则X为Y的管辖范

围。若A不包含B,则A可为B的可及主语。另外,本章还介绍了某些西方语言和东方语

言中照应语的远距离约束现象。在这些语言中,照应语可以在管辖范围以外受到约束。

前六章介绍的内容所涉及的句子成分都是显性成分,但是语言中还存在另一种成分,在句子中没有声音形式,称为隐性成分,叫做空语类,虽然空语类听不见摸不着,但在句法上

与显性成分一样活跃,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这章讨论两种空语类,并介绍相关的理论——

控制理论。该理论主要涉及两个问题,第一是PRO的分布,二是PRO的解释。PRO只能

出现在非时态分句的主语位置。之所以有这样的分布是由其本身的特征和约束理论决定的。

这决定了PRO必须没有管辖范围,即必须不受管辖。因此,PRO只能出现在非时态分句的主语位置,该位置不受管辖,得不到授格,所以PRO在句中总是无格的。PRO必须不受管

辖这个性质被称为“PRO定理”,即PRO必须不受管辖。

PRO的指称意义有时是任指的,有时受句中名词短语的控制。控制可分为强制控制和

非强制控制两种,强制控制又分为主语控制和宾语控制,在强制控制中,PRO的先行语必

须统制PRO,而且PRO选择离它最近的名词短语作为先行语,这就是最近距离原则。另一

类空语类是pro,其与PRO不同,通常出现在时态分句的主语位置。pro的使用通常称为代

词省略,但代词省略不是一种普遍现象,而是呈参数变化,有的语言允许代词省略,有的则

不允许,对这种参数变化的一种解释是还原说,但还原说存在不足,不能用以解释所有的语

言。

句子生成后不是静止不变的,有些句子成分还会发生线性顺序上的变动,即发生移位,根据移位成分的不同特征,移位分为两种,NP移位和wh-移位。NP移位主要涉及三种结构:

被动句,提升结构和无宾格结构。NP移位是在格的驱动下进行的,换言之,在原位得不到

格的名词短语为了通过格的检验被迫移动位置。移动的起点是无格但有题元角色的位置,移

动的终点是有格但无题元角色的空主语位置。移动留下语迹,移动的名词短语与语迹构成一

个语链。一个语链中只有一个有格位置,也只有一个题元位置。引起NP移位的动词既不能

分派外题元角色,也不能授宾格,这类动词被称为无宾格动词。除了被动态动词和提升动词

外,本章还讨论了另外两种无宾格动词,一种是表示移动、状态和状态变化的动词,另一种

是中动词。在含有这两种动词的结构中,也可以发生NP移位,即名词短语在D-结构中处

于动词的补语位置,在S-结构中经过移位移动到主语位置。

Wh-移位的终点是非主目语位置,因而是非主目语移位。Wh-移位主要发生在wh-问句

和关系分句中,主要是wh-成分的移位,也包括空算子的移位。Wh-移位必须循序渐进的进

行,遵守领属条件,移位不得越过一个以上的界限节点,界限节点为IP和NP。与wh-移位

有关有两个限制,即CP标志语与中心语同时占用限制和标句词-语迹连用限制。这两种限

制条件在不同语言中呈参数变化。CP的标志语和中心语位置不能同时被显性成分占用。显

性的标句词后紧接语迹构成的序列不合语法。

接下来第十章讨论了NP语迹和wh-语迹的特征,两者都是通过移位产生的空语类,但

性质不同。NP语迹像照应语,遵守第一约束原则。这里所涉及的wh-语迹指具有名词性特

征的wh-语迹,即处于主目语位置的wh-语迹,遵守第三约束原则。语迹的允准条件成为空

语类原则,即语迹必须受到严格管辖。如果A题元管辖或先行语管辖B,则A严格管辖B。

如果A管辖B且给B分派题元角色,则A题元管辖B。如果A管辖B且与B同指,则A

先行语管辖B。还有两种颇为奇特的现象——寄生空位和约束受阻效应。前者是空算子移位

留下的语迹,依赖于真正的语迹而存在,其解释取决于真正语迹所在的语链。约束受阻效应

是由wh-成为移位时越过与之同指的代词造成的,分为强约束受阻效应和弱约束受阻效应两

者,前者既违反了左移条件,又违反了约束原则,后者只违反了左移条件。左移条件指wh-

短语不能越过与之同指的代词左移。

最后两章介绍了逻辑式和中心语移位,前者是一种逻辑语义表达式,是在S-结构的基

础上经过移位形成的。后者指动词从V移动到I,从I移动到C,遵循中心语移动限制。

以上就是这本书我所得的大概收获,通过这本书我从整体上了解了句法学研究的大概内容,使我对句法学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法律语言学:栾瑞琪

20100310006

第四篇:社会法学读书笔记

社会法学读书笔记

学号:1xxx姓名:xxx

通过对《社会法学》的阅读,我有了一些自己感想及自己对社会法学一个大概认识。社会法学大体上包括扶助弱势群体的法律制度、增进社会公益的法律制度及维护社会安定的法律制度。社会法之所以会产生,是由于人类社会中社会矛盾出现,为调和这种矛盾,统治阶级才制订了各种社会法。弱势群体、社会公益、社会安定等方面已经成为许多国家面临的严重社会问题,而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法制化是必然的选择。在《社会法学》中:社会法的理论基础—协同论,同心协力,互相帮助。社会法的目标就是同心协力,帮助弱势群体,增进社会公益,维护社会安定,从而缓和社会矛盾,共享社会成果,建设一个和谐社会。谈到具体的法律制度如就业法、劳动法、工资保障法、医疗保险法等等,各种社会法是很多,但很大一部分人都不知道这些法律的内容,有些法律的名字甚至都没听说过。这样就导致了当他们的权益被侵犯是,这些弱势群体不知道维护自己的权益。如农民工就是这样一个群体。应该加大各种社会法宣传报道,让更多的弱势群体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社会法应该做些什么。如今社会贫富差距不断加大,这样下去将引发很多社会问题,而我们应充分利用社会法来调和这些矛盾,共享社会成果,维持社会安定和谐。还有增进社会公益方面,如教育法律制度、公益事业法律制度等。现在九年义务教育,而免除了学杂费,让更多的贫困家庭孩子能上得了学。再如现在全世界流行的H1N1,若没有了卫生、公共卫生法律制度的制约,那情况估计造成的死亡人数会更多。正因为各国严格执行这样法律,才避免这些疫情的加剧和扩大。又再如汶川大地震造成了人员的重大伤亡和财产的巨大损失。自然灾害应对法律制度则保证地震发生后将损失降到最低,及灾后重建的顺利进行。从这次地震中也可以看出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日本就要求房子建设必须考虑反震,所以日本每年地震很多,但从未听说过因地震而又重大伤亡的事故。

读完社会法,才对社会法有更深的了解,社会法的目的是调和社会矛盾,分享社会成果,只有当我们进入共产主义社会,社会矛盾消失,社会法才可能消亡,而现阶段,社会矛盾重重,社会法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我们应更多了解社会法的知识,更多地向别人宣传社会法的知识,服务自己,服务社会。

第五篇:《法学野渡》读书笔记

高中时期的勤奋拼搏,不仅圆了期待已久的大学梦,而且如愿以偿报考了法学这个专业,换来了如今一帆风顺的学途。而今,在一步一步探索法学奥秘的同时,我也被这门实践科学深深吸引。拜读《法学野渡》,无疑更加增强了我的学习兴趣和求知热情。

著者郑永流先生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读完这本书,深刻的认识到作者是我的前辈和值得学习的“先进”之师.首先,全书不过十四卷两百页但内容充实, 可以说作者已经把尽可能多的内容压缩在这本尽可能薄的书中,用尽可能简洁的语言传达尽可能多的信息,用尽可能通俗易懂的方式讲述原本枯燥的法学原理。

然后,作者并不是空洞说教,而是旁征博引,以大量案例来吸引读者的兴趣,并将所学拿来分析这些事例。尤其是我们广大学子关注的法律人思维、法学知识树、法律人养成、司法考试、国外留学等内容,无一遗漏。对于我们锻炼法律人思维,构建法学知识框架和培养法律人职业道德提供了一个大致的方向;为我们即将面对的司法考试、考研及出国留学指点迷津;最重要的是,在这种轻松愉悦的漫谈式的阅读中,以点带面式的介绍,使我们保持了对法学的崇敬之心和盎然兴趣,恰好弥补了被那些厚厚的法学教材打消的好奇心和积极性,顿时看到了希望,有了信心

在社会疾速发展和物欲肆意泛滥之时,极易使初入法学之门的人因躁动的环境而想入非非,心不能静下来而迷失方向。但怎能选择随波逐流?作为法学新人,就应该为了让法律的光芒照亮每一个苍生而不辞辛苦,我想这应该是习法之人的责任!

荀子云: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每天聆听着老师妙语连珠的授课,或与同学们舍枪唇战进行案件的权属纷争讨论,抑或一个人静下心来独自思考今天又学到了什么---这些看似平淡无奇的生活却都在一点一滴增加着我的生命的份量。就像有言道:我们不能增加生命的长度,但我们却可以改变生命的宽度。

“既然选择了远方,便只顾风雨兼程”,作为法学新人,还有很多的知识需要掌握,邂逅郑永流先生的《法学野渡》顺风船,跟随郑先生的笔触,我了解到了我未曾知晓的法学知识。法律法规的简洁陈述,案件案例的陈述言辞无不使我的心久久润泊在知识的海洋里。

我想,只要从点滴细节做起,养成良好的思维习惯,不断探索求进,法学之行我会越走越远------

法学总论读书笔记[五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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