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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利用工程承包合同进行合同诈骗的案件
编辑:浅唱梦痕 识别码:17-397074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2 20:49:24 来源:网络

第一篇:警惕利用工程承包合同进行合同诈骗的案件

警惕利用工程承包合同进行合同诈骗的案件

作者:区公安分局 创建时间:2009-11-16 14:33:30

2009年4月7日,经侦大队接宜宾市xx公司的简xx报案称:泸州市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朱xx、陈xx等人虚构泸州市纳溪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其公司有1000亩土地的煤制甲醇型汽油厂的基础平场挖填方2200万立方的土石方工程,宜宾市xx担保公司与泸州市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朱xx、陈xx等人于2008年7月13日签订项目《土石方工程协议》,并向该公司缴纳35万元保证金后,发现该工程未批复,该公司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江阳西路43号楼1单元10号的办公场地已退租,人员已潜逃。经侦大队接案后,于2009年4月16日受理案件开展初查,经初查查明,犯罪嫌疑人朱xx、陈xx等人,采取虚构事实,以不进行招标为名,于2008年3月至7月先后骗得四川华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航长城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泸州锦虹路桥有限公司、牟光英)、张汉雄、王德民、周文华等单位和个人为获得基础平场挖填方土石方工程缴纳的保证金、好处费共计200余万元,其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

一、此类案件作案手法:

(一)虚拟身份:犯罪嫌疑人往往在一无工程、二无资金、三无固定人员、四无技术设备的情况下,利用虚假工商营业执照、虚假的挂靠手续,有的甚至使用全套伪造的手续等手段来虚构主体身份,以此来掩饰自己的假身份。

(二)采用虚假工程项目进行分包的手段:犯罪嫌疑人谎称自己已获得XX工程,以该工程量大为由,需要转包部分工程为诱饵,与受害者签订虚假的承建合同,并以收取保证金的形式进行诈骗。

(三)作案后立即消失:犯罪嫌疑人运用上述手段进行诈骗,每次收取保证金的数额都很大,在得到一定数量的现金后,犯罪嫌疑人就立即消失。

二、防控措施

(一)建筑工程公司等企、事业单位应建立行业风险意识。在签订各类建筑工程合同前,应当通过工商、网络或自己的关系网等各种途径,了解对方的主体资格、注册资金、经营状况、履约能力等,尤其是对方提供的有关文件、材料等情况,以便达到去假存真,这样会在较大程度上排除因假工程、假合同等一系列问题引起的合同诈骗,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和企业。

(二)“不要相信天上能掉馅饼”:此类合同诈骗犯罪通常都以高额的利润作诱饵,使受害人觉得面前就有一座“金矿”,从而忽视了嫌疑人所表露出的假的一面,盲目签订合同,以致受骗。

江阳区经侦大队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第二种情况:如果查实王某与四建公司的关系确实属于挂靠关系,那么,王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按老刑法规定,罪名为诈骗罪,刑期一样)。理由是: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签订合同的形式,采取隐瞒事实的方法,使四建公司多次“自愿”地向其“拨付巨款”,并从中加以侵吞的行为,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

第二篇:警惕几种合同诈骗作案手段

警惕几种合同诈骗作案手段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我国调结构、转方式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群众积极寻找发财商机的迫切心理,大肆进行犯罪活动。为此,公安部门结合近几年办理的各类合同诈骗案件,总结了几种较常见合同诈骗案手段进行预警,希望引起广大群众和投资者的警惕,避免签订履行合同时上当受骗。

手段一:借鸡生蛋“饰耳目”:以虚假的证明材料虚构不存在的单位,或伪造身份证明,冒用他人名义在签订合同骗取钱财后溜之大吉。

手段二:虚张声势“空手道”:虚假夸大宣传自己的经济实力,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虚假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作担保,诱使对方当事人信任,再利用经济合同诈骗钱财。

手段三:招摇撞骗“唱空城”:虚构购销产品、发包工程、投资协作等名目骗签合同,待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得到担保财产后迅速逃逸。

手段四:一唱一和“演双簧”:先发布虚假广告,虚构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业、部队或知名企业等招牌,以紧俏和滞销商品为诱饵,通过以一方需购买某种物品,而另一方能提供此物品演“双簧”来进行系列诈骗。

手段五:先舍后取“钓鱼法”:犯罪嫌疑人本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他们往往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使对方当事人相信其履约能力和诚意,进而与之签订标的额更大的合同,待诈骗到大量钱财后立即销声匿迹。

手段六:成立公司设“陷阱”:犯罪嫌疑人事先踩点,在城市繁华地段租用高档写字楼作为开办公司的场所,然后,冒用他人身份证件,通过中介代办进行虚假注册成立公司,或者直接购买空壳公司。然后通过电视、广告公司等途径发布虚假广告,宣称只需要1万至5万就可让加盟群众“在家当老板”,每年的利润可达“数十万元”。委托加工回收的产品种类繁多,如节油器、圆珠笔、打火机、戒烟灵、节能灯、净水器、电热水龙头、气血循环机、空气净化器、手机充电器、生物蛋白酶、手工十字绣、燃油添加剂、节气燃气灶和汽车夜行宝等。最后诱骗群众签订加工回收产品合同,并在合同条款中设置陷阱,以定金、设备款、培训费、加盟费等名义骗取受害人钱财。手段七:高进低出“连环套”:犯罪嫌疑人采取先以高价签订购买合同并交付小额定金或支付小部分货款,骗取对方信任拿到全部货物后迅速将大批量的货物进行低价倾销后逃跑。

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五种现象值得警觉:一是对方签订合同时,对合同签订根本不重视,对一些本应据理力争的具体条款却不合常理地迁就;二是喜欢自抬身价、居无定所、身份神秘的合作对象;三是对购销市场前景不佳的滞销产品或所谓的市场热销产品,一定要弄清其是否确实是这样;四是在货到付款进行两清时,对方有意拖延时间,或在下班时间和周末才提供支票、银行承兑汇票等金融票据时,就要高度警觉,因为此时已无条件和时间去检验票据的真伪;五是在异地开展经济业务时,对方如无诚意配合,不提供时间和场所,不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都要考虑经济业务的真实性。

警方提醒:

在签订合同前必须认真审查对方真实身份和对方履约能力。切勿盲目与冲动,在合同签订时应严格审查合同的各项条款,有条件的不妨向专业律师咨询。

水电厂保卫科(人民武装部)整理

2014年8月25日

第三篇: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标题】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文字号】公通字[1997]6号

【发布日期】1997.01.09

【实施日期】1997.0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通字〔199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几年来,各种严重的经济诈骗犯罪对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和进一步发展造成了不可忽视的危害。各地公安机关依法加强对经济诈骗犯罪案件的侦破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在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过程中,由于诈骗罪和经济合同纠纷的区分比较复杂,同时还往往因合同双方分属不同地区,致使公安机关在办理这类案件时,经常出现认识上的不一致。特别由于利益驱动和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在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中存在不少问题。有的把经济合同纠纷,包括人民法院正在办理的或已办结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作为诈骗案件办理;有的以追赃为名,扣押、冻结或者划扣合同双方以外的第三者正常经营的货物或款项;有的出于部门利益以各种借口向受害人索要办案费用;有的在办案中违反规定随意到外地抓人;甚至还有个别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为了追款而非法抓人;更有甚者,因追不回款项而将无辜者长期关押。同时,也有把被害人控告的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当作经济合同纠纷而不予受理;把外地公安机关办理的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当作经济合同纠纷而不予协助。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损害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败坏人民警察形象,而且影响社会经济正常活动,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为解决上述问题,维护国家正常经济活动,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坚决纠正一些地方、部门插手经济纠纷的违法行为,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实际情况,对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案件性质的认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经济合同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对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案件的认定,应当严格依照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办理。

二、关于案件的立案程序

公安机关接到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的报案后,应当先进行初步调查以查明是否确有本规定第一条所规定的情形。对确有本规定第一条所规定之情形的,应当予以立案侦查。对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并告知其依照经济合同法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三、关于案件的管辖

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更为适宜,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负责办理。几个地方的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上一级的公安机关办理。管辖权有争议的或者管辖不明的案件,由争议双方的上级公安机关办理。

四、关于采取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在尚未立案前,不得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在办案中需要到外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关于到外地对案犯采取人身强制措施几个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3〕40号)等有关规定,通知当地公安机关,不得自行执行拘留、逮捕,更不得以传唤、拘传为名将被传唤人或者被拘传人带离当地。凡没有法律手续擅自到外地抓人或者虽有法律手续但未通知当地公安机关的,当地公安机关一经发现,应当立即予以扣留,通知其所属的公安厅、局派人带回予以处理。没有法律手续,擅自到外地抓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地公安机关接到外地公安机关执行拘留、逮捕的通知后应当无条件地积极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刁难或阻挠。故意刁难或阻挠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行中遇到问题可请上级公安机关协调解决。

五、关于追缴赃款赃物

公安机关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在尚未立案前,不得扣押物品或者冻结款项。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

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债务、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被害人因此遭受损失的,可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解决。

六、关于对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的监督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的指导和监督,坚决制止利益驱动和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上级公安机关如果发现下级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只注重追款而对犯罪分子打击不力,互相推诿扯皮,或者违反规定抓人等错误时,应当依照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三条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及时予以纠正。

下级公安机关必须服从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坚决按照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的纠正决定执行。对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纠正决定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并依照《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衔降级的处分。

第四篇:工程承包合同

劳务承包合同

甲方:湖南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身份证号:

乙方:

代表人: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下充分协商,为明确双方在劳务承包工程中的权力、义务。共同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怀化新城》项目

二、作业地点:怀化市鹤城区杨村乡《首钢新城地块》

三、作业内容(土石工程)石方爆破工程。

四、作业工程量:180万m3石头爆破劳务计量。

五、劳务单包单价:陆元贰角整/m3。不含任何税费。

六、双方材料、设备划分:

1、甲方供应水、电、炸药,爆破器材和爆破资质。

2、乙方负责空压设备及人员,民工、钻枪、气管等。

七、付款方式:

1、本合同签订时乙方给甲方打入壹拾万元人民币作为合同保证金,乙方开工10天后保证金返回,如甲方原因或周边关系不能履行本合同,甲方双倍补给乙方贰拾万元(二个月仍未开工)

2、按月进度,甲方负责给乙方拔付70%劳务工资,其余30%劳务工资完工后统一结算付清。

3、未能按付款方式拨付到位时,乙方有权停工,甲方负责经济损失。

八、安全责任:

1、乙方负责工地人员5000元以内的安全责任赔偿,5000元以外的由甲方负担。

2、因乙方系劳务承包安全问题由甲方负责。

3、安全措施由甲方按国家规定制定方案,乙方无条件遵守执行。

九、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一条款,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因甲方某个人或某职能部门故意刁难或其他的原因不视为乙方违约。

3、如乙方未能按照业主的工期要求完工作量,并延误进度,延误一天支付500元,(雨天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除外)。

4、由于甲方原因,如业主工程款未到位,未及时支付乙方款项造成乙方损失,除工期顺延外,同时承担乙方现场机械及人员的补偿。

5、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无条件退场。

(1)乙方没有履行本项目的人员机械设备的强制性要求,又不接受甲方管理规定。

(2)乙方因自身原因连续两个月不能完成甲方的计划工期工程量。

(3)乙方在施工工程中因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4)乙方拒不服从业主、监理和甲方人员的指挥对工程施工和项目形象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设备和人员强制要求

为满足工程施工需要,乙方必须按甲方下达的设备人员要求及时到位,人员、设备见附件。

十一、争议解决

在履行工程中,甲乙双方发生异议,协商不成由甲方所人民法院仲裁。

十二、其它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附件系本合同构成份,从乙方保证金到位并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产生法律效力。合同签订生效限定开工日内甲方无法让乙方进场施工,甲方必须退还乙方保证金,终止合同、超过一个月要付对方保证金3%每月利息。工程款付清后合同自动终止。

十三、未尽事宜

甲、乙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身份证:身份证: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五篇:工程承包合同

工程承包合同

甲方:

乙方:鸡西市万金隆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

为了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遵守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结合具体情况,达成以下协议,以此双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二、承包范围:

三、本工程屋面板采用(公分,上下瓦楞夹心复合板)(mmV型单瓦),外墙板和隔墙板采用(公分平面夹心复合板)(mmV型单瓦)。

四、钢架采用房架檩条抗风柱

五、工程造价:

1、工程面积_____㎡,单价为____ 元/㎡,工程总造价为______。

2、计算方法:以两边屋檐滴水面积计算。工程建筑面积原则上只增不减,但增加的部分面积及造价另算。

六、付款方式: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应付乙方总工程款钢材进场后应付乙方总工程款的彩板进场后应付乙方总工程款的30%元,工程完工后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

七、工程日期自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如遇风、雨、雪天气或停电等因素及人为因素干扰施工进度的情况下,乙方施工工期顺延)

八、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共同履行。

甲方(签字):

(电话):

乙方(签字):

(电话):

鸡西市万金隆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467-2690856 2690855(传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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