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担保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1、目的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把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做到依法治理企业,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及各级下属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3、定义
3.1 诉讼: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或作为第三人,通过人民法院,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活动。这些诉讼案件包括:民事诉讼案件(包括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诉讼)、行政诉讼案件、刑事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3.2 非诉讼:是指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仲裁、复议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
4、职责
4.1集团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是公司法律事务咨询与涉法事务的专职处理部门;
4.2协助公司领导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法律风险性分析。
4.3参与风控会议,提出法律意见,出具相关手续,并对业务上报合同进行审核;
4.4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
4.5审核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起草、谈判工作;
4.6参与企业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及投标招标等重要经济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4.7协助企业职能部门办理企业工商登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有关法律事务;
4.8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企业参加诉讼和非诉讼活动;
4.9 开展与企业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4.10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4.11负责企业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
4.12紧跟国家立法和地方法的动态,及时提出针对性的措施;
4.13办理企业领导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5、程序
5.1 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管理
5.1.1 诉讼与非诉讼流程
5.1.1.1公司所有员工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现公司的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损害,有义务及时向所在部门、公司的负责人反映。部门、公司的负责人应在得知情况之日起三日内上报法律事务部,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部门、公司的负责人还应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5.1.1.2在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其他活动中,被其他组织或个人起诉而被动参与(包括可能涉及)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有关责任人和所在部门、单位应及时向其上级部门和法律事务部说明案情并提供相关材料,以备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对于金额巨大或社会影响较大的事件,需同时逐级上报至集团总裁。
5.1.1.3在案件审结后,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法律事务部应继续做好执行阶段的工作,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裁决、判决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汇报,并报法律事务部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1.1.4 案件知情人应坚持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
5.1.1.5 案件处理完毕后,由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全案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材料向总裁汇报,并向有关部门、人员酌情通报,条件允许可作为法制宣传教育材料加以运用。
5.1.1.6 法律事务部应当系统全面地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并编撰成卷,建立案件归档制度,发挥好信息库作用。
5.1.1.7 如需外部律师参与处理的诉讼,原则上先与集团法律事务部进行联系,征求法律意见和法律方案,各部门推荐律师,最终由法律事务部确定外聘律师,确定律师后,法律事务部负责配合外聘律师收集和提供存放于公司内部的案件原始证据;
5.1.2 各部门协助义务
5.1.2.1凡发生在本公司涉及公司利益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一律适用本规定。
5.1.2.2 公司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的处理须遵循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充分协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则。
5.1.2.3 公司负责人及案件起因人与起因部门负责人负有配合、协助法律事务部处理案件中的相关问题、收集和提供案件的原始证据及相关依据的责任。
5.1.2.4 对于案件处理进程中所需要的必要条件和关系协调,案件关联单位及相关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法律事务部开展针对性工作,保证案件处理的顺利进行。
5.2 合同管理
5.2.1 参照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5.3 法律事务咨询指导
5.3.1 法律事务部通过咨询、指导的方式,协调处理总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级下属公司、子公司涉及的法律事务,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5.3.2 公司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以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公司经营管理人员主动咨询、法律事务部及时解答或主动指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5.3.3 公司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
5.3.4 法律事务部接到法律事务咨询,必须尽快做出解答,针对所咨询的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重大疑难法律问题,在特殊情况下可在最短的时间内提供口头法律意见,并在事后出具法律意见书。
5.3.5 法律事务部有权主动对总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级下属公司、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
5.4 法律知识培训
5.4.1 为了提高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防范和减少法律风险的能力,结合公司的实际工作,由所需部门发起《法律培训申请单》。
5.4.2 法律事务部根据现有工作量,做出培训时间安排,并于2个工作日内对培训需求进行答复。
5.5 汇报
5.5.1法律事务部每半年应当向总裁递交书面报告一份。
5.5.2定期报告书中应当载明该半年内本公司所遇到的诉讼及相关法律问题,法律事务部的意见和建议,并有相关人员签名。
5.5.3 汇报分为口头和书面两种,法律事务部可以法律意见书、案情简介、事务报告的形式向总裁汇报相关情况。
5.5.4重大案件及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总裁汇报。
6、表单
《法律培训申请单》
《法律事务部上/下年度总结报告》
第二篇: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保障公司合法合规运营,防范和化解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建设,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应用指引、《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GB/T
27914-2011)、省国资委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法律事务管理,包括建立健全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法律事务工作规章制度体系,重要决策、重要经济合同和协议、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包括双重法律审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诉讼(仲裁)案件处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商标管理,外聘法律顾问管理,法治宣传教育,法律风险环境信息收集及风险辩识、风险评估与风险应对管理等,法治建设的考核管理等。
本制度所称法律风险是指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或运用法律不当而导致公司承担法律责任或处于其他不利状况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可能性。
本制度所称的法律风险管理是指公司围绕总体经营目标,通过在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中执行法律风险管理标准化规范,培育良好的法律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为实现全面风险管理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本制度所称的重要决策是指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中规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和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本制度所称的重要经济合同和协议,包括公司及分支机构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重要经济合同和协议。
本制度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公司出台的对内有普遍约束力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项双重法律审核是指对关系出资人权益和企业国有资产安全的重大事项,实行内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双重法律审核,并取得一致意见,提交公司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表决的一项工作机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体系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实行决策层为主导、全体员工为主体、总法律顾问和法务机构为主力的的组织管理体系。
第五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指董事长、总经理)是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依法治企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落实上级关于法治建设的各项要求,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把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第六条
公司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直接对董事长和总经理负责。董事长和总经理可以授权公司有关领导具体分管法律工作。
第七条
公司律师事务部是法律事务管理的归口管理主责部门,履行以下法律事务管理职责:
(一)拟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章制度;
(二)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暨普法宣传工作,增强新入职员工、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的守法意识、责任意识与维权意识;
(三)对公司重要经济合同(协议)、规章制度及公司重要决策等进行法律审核;
(四)对公司授权委托书进行审查管理;
(五)对公司外聘法律顾问及备选执业律师信息库进行管理;
(六)对公司诉讼(仲裁)法律纠纷案件进行管理;
(七)对公司非诉讼(仲裁)法律事务进行管理;
(八)对公司商标事务进行管理;
(九)收集公司内外部法律环境信息,并根据公司的法律风险状况变化及管理需要进行补充或更新调整;
(十)根据公司法律风险状况变化以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调整,持续开展法律风险的辩识、分析、评估工作;
(十一)根据内外部法律风险环境变化对此前所制定的措施进行必要的评估和调整,以确保措施的实时有效性;
(十二)其他法律事务管理事务。
第八条
公司其他各单位是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配合协办单位,其职责包括:
(一)为公司律师事务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公司律师事务部依法开展工作;
(二)涉及诉讼(仲裁)案件的单位应当根据律师事务部及外聘法律顾问要求及时提供案情说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三)负责本单位内部法律事务与风险管理的具体工作;
(四)其他应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
总法律顾问制度
第九条
公司建立以总法律顾问为核心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体系,充分发挥总法律顾问在重要决策、重要经济合同和协议、规章制度制定等方面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
第十条
公司设立法务机构,聘请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在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开展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制定《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明确总法律顾问与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职责。
第四章
规章制度制定的法律审核
第十二条
公司各单位起草的规章制度征求意见稿,应在征求各单位意见后形成送审稿,由律师事务部、总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核(属于基本管理制度的,还需要外聘法律顾问进行双重法律审核),再按照《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后,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发文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各单位起草的规章制度送审稿涉及员工(劳动者)切身利益,应当事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再由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审议或决策。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将法律审核作为不可逾越的环节,嵌入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与发文审批流程。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管理制度》中明确制定和发布规章制度必须事前通过法律审核。
第五章
重要经济合同和协议的法律审核
第十六条
合同承办单位要求签订的重要经济合同和协议,应当在签约前由合同承办单位组织公司财务部及相关单位共同评审,并由律师事务部进行法律审核(属于双重法律审核清单事项的,还应由外聘法律顾问进行同步法律审核);评审通过的,根据《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规定需要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已履行相关程序的,或不需要履行集体决策程序的,按《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合同审批签发手续。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将法律审核作为不可逾越的环节,嵌入合同评审与签发流程。
第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制定《合同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合同管理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六章
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
第十九条
公司涉及章程修改、投资、担保等重大决策事项或重大投资安排事项,应当由有关部门组织公司财务部及相关单位共同进行评审,并由律师事务部进行法律审核。
第二十条
按照《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履行集体决策程序时,应在法律审核后(属于双重法律审核清单事项的,还需要外聘法律顾问进行双重法律审核),报公司领导审批前,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公司董事会决策。
集体决策通过后,需要向省国资委履行报批程序的,由有关部门办理报批程序。
第七章
授权委托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非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开展生产经营与管理活动的行为,实行委托授权管理。
受托人在授权委托书载明的权利范围内诚实行使该权利。
第二十二条
授权委托书只在载明的代理期间内有效。
授权委托书文本有修改或涂改痕迹的,一律无效。
第二十三条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以下事项:接受委托书的单位名称,受托人姓名、性别、职务、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及代理期间,委托人名称等内容(《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1)。
接受授权委托书的外部单位对授权委托书的格式有特别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办理授权委托书的,应当由受托人或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办理授权委托管理审批流程(详见附件2)。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单位办理业务工作需要授权的,根据工作性质,以一事一办的方式为主,以授权为辅。
第二十六条
一事一办授权委托的代理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代理期间届满后仍未完成委托事项的,需要重新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下列法律事务的代理期限可实行授权或按事项完成期限授权,不受一个月期间的限制:
(一)代表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二)代理公司诉讼或仲裁案件;
(三)代表公司多次前往业务单位收款;
(四)代表公司参与具体项目的投标、合同谈判、签约等;
(五)承包项目中需要多次对外签订承揽合同、买卖合同或施工分包合同等相关合同的代理。
第八章
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
第一节
外聘法律顾问的选择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可以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担任法律顾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有社会法律中介机构介入的。
(二)办理有关法律事务需要社会法律中介机构提供法律事务的。
(三)公司经营管理工作需要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担任企业外聘法律顾问的。
第二十八条
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坚持能力优先、效益优先、服务优先的原则,选择社会信誉良好、报价公平的机构。
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担任法律顾问的,须签订《外聘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第二十九条
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的,公司律师事务部负责与其进行日常工作联系,并负责对其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评定。
第三十条
公司可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也可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担任专项法律顾问,为本单位特定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顾问,应当从《公司备选执业律师信息库》中选聘。
第三十二条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一般应一年一签,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按照具体事项一事一签。法律顾问合同聘期届满双方均没有通知对方续签合同或一方不同意续签的,合同自然终止。
第三十三条
外聘法律顾问对公司委托审核和征求意见、建议的重大事项涉及较为复杂法律问题的,应按时限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四条
外聘法律顾问代理诉讼或仲裁的,公司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明确是否给予代理律师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转委托等特别授权。
第三十五条
担任外聘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每年末应当向公司总法律顾问书面报告相关工作。
公司总法律顾问应定期听取外聘法律顾问的工作汇报,并组织律师事务部就受聘社会律师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十六条
外聘法律顾问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严重失职或严重侵害公司利益的,依程序解除聘用合同,直至追究相关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根据本章规定的原则,制定《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相关管理要求。
第二节
重大事项双重法律审核
第三十八条
公司对关系出资人权益和企业国有资产安全的重大事项,实行内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双重法律审核。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双重法律审核重大事项清单》,对列入清单的重大事项由内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分别行进行审核。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双重法律审核重大事项清单可以动态调整,由总法律顾问提出并按程序报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第四十条
公司双重法律审核重大事项清单应当及时抄送省国资委。
第四十一条
对双重法律审核的重大事项,公司内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分别提交书面法律意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公司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表决;双方意见有分歧的,如属于一般分歧,最终法律审核意见由总法律顾问确定;如属于重大分歧,总法律顾问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决策层和省国资委。
第九章
诉讼(仲裁)案件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诉讼(仲裁)案件的,案发单位应当按照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管理流程填报案由、对方当事人、涉案标的额、受理案件的机构、案发原因等案件基本情况并提交,经律师事务部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属于双重法律审核清单事项的,还应由外聘法律顾问同步出具法律意见),报公司分管相关业务的领导、分管法务的领导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由律师事务部组织应对与处理。
涉案标的超过1000万元或者涉及出资人和公司重大权益和造成重大影响的,律师事务部应当自法律纠纷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及时将包括公司律师事务部法律意见书、主要案情、分析预测、处理方案内容的专项报告经由总法律顾问签字、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案件,应当在公司律师事务部的统一组织下,与案发单位(必要时聘请外聘法律顾问)共同策划应对。
第四十四条
律师事务部应当加强案件策划管理工作,编制《案件策划书》,《案件策划书》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能涉及:诉讼(仲裁)目的(意图)分析;诉讼请求(仲裁申请)的研究;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的梳理;合同等法律文件和证据清单准备;法律依据、裁判规则、类似案件审判实务研究;诉讼(仲裁)风险、反诉风险的评估和应对;管辖策略、财产保全及执行效果评估;内部相关部门(单位)和外部法律资源的协同;案件调解、和解的可能性和选择;预期目标及实现概率等。
外聘法律顾问编制的《案件策划书》应当提交公司律师事务部。
第四十五条
外聘法律顾问作为案件代理人收到裁判文书后2日内应当将原件交给律师事务部保管,律师事务部应当在2日内,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案件处理结果。
第四十六条
案件审理结束后30日内,律师事务部应当形成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字数一般不超过2000字。
第十章
非诉讼(仲裁)法律纠纷的处理
第四十七条
外来法律函件的应对处理,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公司各单位收到外来法律函件,应当立即提交公司行政事务部,由行政事务部转律师事务部统一审查。
(二)律师事务部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交事发单位进行处理并给予指导。
(三)事发单位经办人根据律师事务部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并及时向律师事务部反馈处理结果。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纠纷事件时,公司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向公司律师事务部提出;公司律师事务部应组织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等共同商讨应对策略,并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妥善处理,将风险与不良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各单位或个人发现其他外部单位可能有侵犯公司知识权产权行为时,应及时向公司研发中心进行报告;
公司研发中心进行评估后,认为需要采取法律措施维权的,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应及时向律师事务部进行报告,由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公司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以公司名义启动非诉讼(仲裁)法律事务处理程序的,由公司有关单位通过请示(报告)审批流程向律师事务部提出,经公司分管律师事务部的领导同意,由律师事务部负责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后指导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商标的管理
第五十一条
律师事务部对下列商标相关事项进行管理:
(一)负责商标的申请、注册、续展、转让、评估、使用许可的审核工作;
(二)指导、监督子公司及关联企业的商标管理工作;
(三)负责商标的档案管理、信息处理;
(四)负责处理公司商标被侵权纠纷案工作,组织应对侵害他人商标权的纠纷案件;
(五)负责有关商标的其它事项。
第五十二条
律师事务部应当在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总结中对商标被侵权及纠纷案工作情况进行报告。
第十二章
日常法律风险的综合管理
第五十三条
律师事务部按照《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的要求,分别收集内外部法律环境信息,编制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信息库》。
第五十四条
律师事务部按照《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的要求,进行法律风险识别、法律风险分析、法律风险评价工作,编制公司法律风险清单。
第五十五条
律师事务部指导各相关单位针对不同的法律风险制定法律风险应对策略(包括风险规避、风险控制或降低、风险转移或分担、风险承受和其他策略等)、制定和实施法律风险应对计划(或解决方案),使法律风险处于可控制的状态。
第五十六条
律师事务部应当实时跟踪内外部法律风险环境的变化,及时监督和检查法律风险管理流程的运行状况和法律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及时采取措施,以确保法律风险应对计划的有效执行,并根据发现的问题对法律风险管理工作进行持续改进,防止法律纠纷的出现,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五十七条
公司对法律风险管理实行动态监控和报告制度。律师事务部应当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和董事长报告以下法律风险管理信息:
(一)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事项;
(二)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的专项检查情况与全面自查情况;
(三)开展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取得的经验和做法;
(四)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总结;
(五)与法律风险管理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在法律事务决策过程和法律事务管理执行中应当利用信息化办公系统、实名电子邮箱、EMS快递等多种可追溯的方式与内外部利益相关者进行充分沟通,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十三章
法治宣传教育与普法工作
第五十九条
公司律师事务部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暨普法工作计划,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律师事务部组织实施。
第六十条
公司律师事务部在人力资源部的支持下,通过知识竞赛、法治征文、培训讲座、座谈会等多种形式,不断加强对新进员工、各级经营管理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促进公司全体员工自觉主动学法、守法、用法。
第十四章
法律事务管理的考评与奖罚
第六十一条
公司律师事务部负责对各单位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考评。
第六十二条
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应当作为依法治企的重要方面,纳入公司绩效考核奖惩体系。
第六十三条
公司相关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公司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权限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应当听取内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
(二)应当交由内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核而未落实的;
(三)应当采纳内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的。
第六十四条
法律风险事项因法律顾问审查失误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的,应当追究法律顾问失职责任。
第六十五条
公司对在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和外聘法律顾问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律师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篇: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20170820)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控制公司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指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员工要不断学习法律知识,强化法律意识,提供法律素质,增强以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能力。
第三条 公司要在遵守法律前提下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要自觉遵守法律,探索运用法律管理企业的方法与途径,最终实现依法治企的目标。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公司下属公司(以下合称为“公司”)。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法律实务包括投资融资、公司重组、资产处置、债权债务、诉讼仲裁、合同管理、商务谈判、知识产权、工商管理、招标投标、外聘律师、法律咨询等法律实务及公司与外部主体之间产生的其他民事、行政、刑事法律关系而发生的法律事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公司设立法务部,归口管理本制度项下的法律事务工作。法务部对总经理负责,在总经理领导下管理或承办法律事务。
第七条 法务部人员应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持有律师资格证书。第八条 法务部履行如下法律事务管理职责:
(一)研究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时向公司领导提供有关法律信息及应采用的法律对策,协助公司领导正确理解、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二)对公司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并进行法律评价,研究公司新业务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并提出对策。
(三)参与公司对外进行的业务谈判,对协议、合同的起草提供法律意见。
(四)审查公司各部门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并出具书面意见。根据本制度及合同管理制度规定审查二级公司的合同、协议或其他重要法律文件并出具书面意见。
(五)参加公司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招投标及公司改建等涉及公司权益的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六)协助办理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等专项法律事务。
(七)统一管理公司的诉讼仲裁事务,指导下属公司在当地直接办理的诉讼仲裁活动,接受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或其他有关法律事务。
(八)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法规培训工作。
(九)开展与公司业务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必要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十)归口管理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
及需要法务部进行可行性论证的事项或要求法务部出具法律意见及建议的,请示部门必须给法务部留有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实行报告制度。除按照本制度要求提交诉讼仲裁案件报表及合同台账外,法务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总经理及董事会提交上一法律事务工作报告。法务部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存在法律风险的情况和问题,应随时上报总经理或主管经理。前述法律事务工作报告内容应包括:已发生诉讼仲裁事项及结果、有诉讼仲裁事项及结果预测、合同审查情况汇总、公司经营及投资过程中已发生或潜在的法律风险及趋势分析、已完成的非诉讼法律事务情况及下一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思路及建议等。
第十五条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实行备案制度。法务部对下述文件、资料应留底备案:
(一)对有关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的审查意见。
(二)向总经理、法务部、本单位负责人或有关部门提交的请示、报告及相应的答复、批复意见。
(三)代理、参与或指导的诉讼、仲裁案件资料。
(四)就特定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留底备案的资料应永久保留,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全体员工对外接待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新闻媒体、业主等有关部门或人员涉及法律问题时,应注意与事实一致、与法律不悖,并与公司已有口径相统一。涉及公司利益的事项应及时汇报并取得授权,必要时移交法务部处理。
第四章 各项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诉讼、仲裁管理制度
(一)法务部负责办理以下案件: 1.涉及公司的各类案件;
2.涉及下属公司的标的额在人民500万元以上的案件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
3.在最高人民法院涉诉的二审、再审案件;
4、涉外诉讼、仲裁案件;
5、法务部认为需要由自己办理的其他案件。法务部认为必要时,可将前述案件授权办理。
(二)法务部应建立诉讼案件台账,详细记载诉讼或仲裁各方当事人及法律地位、案由、诉讼请求、审理或仲裁机关联系方式、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联系方式、进展情况等。
(三)法务部应建立案件档案管理制度:
(四)项目操作主体涉及商品房开发、销售或租赁业务的,法务部有权定期检查本制度执行情况,有关单位应予配合。
(五)项目操作完结,需要移交项目档案的,项目档案移交的监督工作由法务部执行。
第二十条 外聘律师管理
公司另行制定《外聘律师管理制度》,与本制度配套实施。第二十一条 合同管理
公司另行制定《合同管理制度》,与本制度配套实施。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对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业绩突出的人员、部门,视其为公司创造效益、挽回损失情况进行物质奖励。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全体职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规定,积极履行各项职责,做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全心全意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对严重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或因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及有关人员予以警告、批评、通报批评、降职降薪直至辞退处理。
凡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损失的,除进行上述处罚外,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法务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四篇: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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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或本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法律监督机制,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防范和化解公司日常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法律事务,是指本公司在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涉及到公司权利义务的各种法律事务工作。
第三条
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
(二)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原则;
(三)坚持事前防范和事中监督为主、事后弥补为辅的原则。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
本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 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及法务人员
第五条
本公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处)为本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公司法律事务的管理,并对各控股、参股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有:
(一)根据本制度参与起草、审核、修订本公司的规章制度、风险/内部控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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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与公司合并、分立、破产、收购、投资、租赁、转让、招投标及公司改制重组等重要经营活动,办理相关的法律事务,对本公司上述重大经营活动提出法律意见;
(三)开展与本公司日常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四)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审核本公司的所有合同及其他书面法律文件;
(五)管理本公司合同专用章;
(六)管理本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事务;
(七)管理本公司法律纠纷事务;
(八)法律宣传和培训事务;
(九)协调与公司外聘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包括: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和/或专项法律顾问,统称为“外部法律顾问”)的沟通、联系等相关工作;
(十)办理本公司管理层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
本公司将在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内设立法律专员(或称内部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管理岗位。
法律专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岗位执业/职业资格,其他法务人员应当具备本公司要求的相应岗位的工作能力。
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发展战略以及人力资源规划,积极培养公司法务人员,不断提高本公司法务人员的业务能力。
第八条
为更好地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可以根据法律事务的性质和复杂程度,聘请外部法律顾问协助本公司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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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同事务管理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以本公司名义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签署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或安排,包括书面合同以及具有法律性质的其他书面法律文件。
其他书面法律文件,是指除书面合同以外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公司名义签署的意向书、备忘录、承诺书、授权委托书、担保函、权利证明、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导致本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
劳动合同按照本公司有关人力资源管理的规章制度执行,不适用于本制度。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事务管理,包括:制订和完善本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监督、检查该合同管理办法的执行;合同订立的审核;合同履行的监督;合同档案及备案管理等合同管理事务。
本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交易安全与经营效率并重,建立分级管理和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全方位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 本公司实行合同会签审核制度,合同涉及的各业务职能部门通过会签对合同中属于本部门业务的内容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各业务职能部门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
第十二条
合同订立
(一)合同风险评估及谈判
合同业务主办部门在订立合同前,应负责对合同签署的必要性、合同履行的可行性,以及缔约对方的资质资信、履约能力等业务风险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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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评审和论证,重大合同还应向公司管理层提交可行性报告。
重大合同签订前,业务主办部门应该组织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共同参与合同谈判。
(二)合同草拟
本公司所有合同的订立,除合同金额低并能立即履行完毕的合同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业务主办部门应当争取合同的拟稿权。有合同示范文本(或标准格式合同)的,业务主办部门应当尽量采用该文本来拟定合同条款;没有合同示范文本的,业务主办部门应当在先行草拟合同初稿后或收到合同对方草拟的合同文本后,交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审核。
合同业务主办部门提交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审核的合同初稿,必须包括合同的所有附件以及必要的说明。
(三)合同审批
合同业务主办部门应负责对合同中的专业内容及条款进行审查;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对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公平性和周密性进行审查。
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在审核合同时,如果发现错误、遗漏时,应在法律审核意见中予以明示并提出修改意见;如果发现送审合同不全或由于合同业务主办部门因自身审核不严而存在重大缺陷时,可以直接退还业务主办部门,由其完善后再重新送审。
本公司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复杂程度,聘请外部法律顾问参与合同的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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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同签署
合同经过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对外签署和盖章。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应当按照合同订立的审批签署程序办理。第十四条
合同履行,是指包括本公司在内的合同各方对已实际 成立的合同自生效后的全面、及时和实际履行。
合同业务主办部门负责生效后合同的全面履行,应当及时督促合同对方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并配合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对合同履行进行监督。
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业务主办部门应对该合同履行进行总结和评价,并将结果汇总到法律事务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合同档案,包括可以有形地表示所载内容的公司书面合同以及其他书面法律文件等所有文字材料。
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合同档案的存档、整理、借用等保管事务。第十六条
本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应根据要求,将重大合同报本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公司合同专用章,本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可以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印章。合同专用章由本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刻制和管理。
第十八条
本公司将依据本制度另行制定合同管理办法。
第四章 非诉讼法律事务管理
第十九条 非诉讼法律事务,主要是指诉讼法律事务以外的不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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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处理的法律事务。
本制度所称非诉讼法律事务主要包括:本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以及日常法律咨询等非纠纷争议性的法律事务。
第二十条 本公司规章制度,是指本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治理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并颁发的具有公司内部约束性的规范性文件。
所有以本公司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业务主办部门应将起草好拟报送公司管理层批准的规章制度,先送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并根据要求提供起草说明和有关背景资料。
第二十一条 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主要是指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涉及企业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增减资本、修订章程、重组改制、企业上市、股权收购/转让、资产收购/转让/租赁、投融资、对外担保、招投标等对企业经营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营管理决策。
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应当进行法律审核论证。在发生重大经营决策时,各相关业务主办部门应于提交公司管理层决策或报请批准前,将重大经营决策基本情况及相关资料交给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并配合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全面深入了解重大经营决策的相关情况、开展法律尽职调查以及法律审核论证。
第二十二条 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以咨询和指导的方式,协调处理公司各业务职能部门工作中涉及的法律事务,努力促使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合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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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规章制度、重大经营决策、日常法律咨询等法律事务的性质和复杂程度,聘请外部法律顾问参与相应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工作,并根据本公司要求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第五章 法律纠纷事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法律纠纷,是指本公司因经营活动而与其他法律主体之间产生权利义务方面的争议,且该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而必须进入诉讼、仲裁等司法或准司法程序,主要包括法院诉讼和仲裁两大类法律活动。
诉讼法律事务,是指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或作为第三人,通过法院,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活动。这些诉讼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调解仲裁法律事务,是指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采取仲裁、复议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 法律纠纷管理包括法律纠纷的预防、处理和协调等全过程活动。
法律纠纷管理应当遵循“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弥补”的原则,也即本公司法律纠纷管理重点建立在公司日常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有效运作上;当法律纠纷的发生不可避免时,应当以维护本公司权益为原则管控相关法律纠纷案件的办理;当法律纠纷案件办理完毕后,应当总结相应的经验教训,及时反馈、弥补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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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的簿弱环节。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各业务主办部门以及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积极主动化解各种法律争议,尽量避免法律争议演变为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第二十七条
法律纠纷发生时,公司应成立法律纠纷处理小组,具体负责该法律纠纷的协调处理工作。
本公司下属控股、参股子公司发生重大法律纠纷后,各公司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纠纷报告本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并及时通报案件的处理进程和结果。
第二十八条
当法律纠纷办理完毕后,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总结案情,并整理成书面的结案报告。该报告应当连同法律纠纷的相关法律文件一同归档保存。
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每年年底应当统计本公司(含本公司下属控股、参股子公司)当的法律纠纷情况,并按要求归档保存。
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法律纠纷案件档案的存档、整理、借用等保管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可以根据法律纠纷的性质和复杂程度,聘请外部法律顾问参与相应的法律纠纷处理工作,并根据本公司要求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条
本公司将跟据本制度另行制定法律纠纷管理办法。
第六章 法律宣传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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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为增强全体员工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本公司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公司工作实际,建立起分别针对普通员工以及法务人员的法律宣传培训机制。
第三十二条
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将通过各种形式开展法律知识宣传和培训活动,不断提高本公司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法律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以前颁布的规章制度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本公司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五篇:公司担保管理制度
XX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权益,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及其它方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关联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的对外担保业务。
第四条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必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担保的审查与控制
第六条 公司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充分了解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公司财务部负责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查并对担保事项风险进行分析、评估,财务部应要求申请担保单位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进行审查、分析:(一)申请担保单位的基本资料;
(二)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三)债权人的姓名;(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五)与申请担保相关的合同等;
(六)能够用于反担保的固定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如适用);(七)其他说明申请担保单位资信情况的资料。
财务部审查后应提出担保业务评估报告并经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审核同意后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先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书面同意。
涉及关联担保的,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的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无关联关系董事书面同意。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八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 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对存在下列情形的申请担保单位,不得为其提供担保:(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二)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发生过逾期还款等情况的;(四)经营状况恶化、资信不良的;
(五)上亏损或上盈利甚少且本预计亏损的;(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二)本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以上所称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包括公司对关联公司担保的担保金额。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第九条担保行为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第九条第(四)项担保行为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就对关联方的担保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第十一条 公司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时,被担保方必须向公司提供反担保,或公司对被担保方享有不低于被担保债权金额的合法的债权。第十二条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项目, 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对外签署担保合同。担保合同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约定下列条款:(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担保的方式;(四)担保的范围;(五)担保的期间;
(六)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七)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签订人签订担保合同时,必须持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该担保事项的决议及对签订人的授权委托书。签订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签订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数额的担保合同。签订担保合同时,签订人必须对担保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审查,对于明显不利于公司利益的条款或可能存在无法预料的风险条款,应当要求对方删除或更改。
第十四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抵押、质押等相关手续。
第三章 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对外担保的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对外担保过程中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审查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和担保风险评估;
(二)妥善保管担保合同及被担保人的文件,并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办公室;
(三)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人的跟踪、监督工作;(四)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人员具体负责管理每项担保业务,经办负责人应及时跟踪、掌握被担保人资金使用情况、被担保人单位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合并分立、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特别是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期限履行债务,对担保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应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报告。
第十八条 当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同时通报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报告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履行披露义务。第十九条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并在必要时予以公告。第二十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积极地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同时报告董事会, 并在必要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诉讼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二条 债权人放弃或怠于主张物的担保时, 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不得擅自决定履行全部担保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的保证责任。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公司与担保相关的部门及责任人应该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四章 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关联公司提供担的金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二十六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向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章 责任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相关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第二十九条 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担保,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责任人未能正确行使职责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或处分。
第三十一条 担保过程中,责任人违反刑法规定的,由公司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少于”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