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投资担保风险案例4
案例4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气:[262][2001-8-10]
中国银行广东汕尾分行与河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借款担保纠纷上诉案
(2001年8月10日发布法公布〔2001〕第4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1〕民二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银行汕尾分行。
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海滨路36号。
负责人:林健儿,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尧,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辉,广东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青园街219号。
法定代表人:程一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福云,该公司清欠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雪,河北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尾市卫生局。
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通航路联检楼。
法定代表人:李振雄,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长辉,该局副局长。
上诉人中国银行汕尾分行为与被上诉人河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汕尾市卫生局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冀经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付金联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臧玉荣和徐瑞柏组成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夏东霞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1992年7月10日,河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国投)与汕尾市卫生局下属企业汕尾市健通企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健通公司)签订一份冀信001号合作协议书。约定:河北国投一次性给健通公司提供流动资金4000万元人民币;该款项仅限于健通公司购买生产急需的原材料;用款期限自1992年7月12日至1993年7月12日止;双方协作期满,河北国投除按时收回向健通公司提供的本金外,健通公司应按时使河北国投得到应分成的利润,分成利润的比例为以河北国投提供的资金为基数按8.2‰每月收取利润,三个月计收一次,健通公司应按每季末月的16日前将利息汇至河北国投帐户;担保单位出具的担保书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合作期满后,健通公司如未能如期归还河北国投的本金及应得利润,由担保单位承担归还河北国投本金及分成利润的责任。中国银行汕尾分行(以下简称汕尾中行)为上述合作协议向河北国投出具了一份不可撤销担保书。该担保书内容为:根据健通公司申请,河北国投同意为其提供4000万元人民币的流动资金,并达成了冀信字001号合作协议书;汕尾中行愿意为该项协议下发生的全部款项担保,并担保下列各项:本担保书为不可撤销担保书,担保金额为该项协议下的全部人民币本金及河北国投应得到的分成利润和其它费用,本担保人确认对借款负有经济上、法律上连带责任;担保人所开具的担保书不受借款人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借款人是否破产、无力清偿借款、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关、停、并、转等各种变化而有任何改变;本担保书有效期至借款人还清河北国投上述全部款项时为止。嗣后,河北国投于同年7月15日按健通公司同年7月10日的委托书将3976万元款项通过电汇方式汇入健通公司指定的深圳市大成实业有限公司帐户上(另24万元河北国投作为委托贷款手续费予以扣除)。贷款到期后,河北国投于1994年4
月派人赴汕尾市向健通公司催款。健通公司于同年4月8日向河北国投出具一份函称:“我司1992年7月10日向贵司借入资金人民币4000万元已于1993年7月10日到期。到期后的本金及其到期日至今的利息一事,由于我司总经理出差,故无法当面解决。我司意见是在四月底以前双方约定派人解决付还贵司本息问题。”1994年10月,河北国投再次派人到汕尾市向健通公司和担保人汕尾中行催款。汕尾中行将案外人深圳展新石油化工机械公司(以下简称展新公司)代为还款950万元的事实书面通知河北国投。该通知称:“河北国投:我行于1993年7月17日收到展新公司代贵司还款两笔分别为450万元和500万元,合计人民币950万元”。1996年2月和1997年9月,河北国投两次发挂号信给健通公司催要该笔贷款本息。挂号信中装有河北国投向健通公司的催款函。1996年2月的函载明:“健通公司并钟总经理:我公司于1992年7月向贵公司发放的4000万元人民币贷款已于1993年7月12日到期,但贵公司至今仍未清偿。我公司曾多次派人、去函催要,督促贵公司尽快筹措资金归还本息,但迟迟不见贵公司行动、望贵公司履行偿还本息的义务。否则,我公司将诉诸法律”。1997年9月的函内容与上述内容基本相同。1998年4月,河北国投又派人向健通公司催款,发现其办公地点已改为车库,经向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得知,健通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河北国投遂将健通公司的有关工商登记资料予以复印,该局在复印资料上三明“该公司97年已被吊销执照,本材料复印27页”,并加盖了单位公章。1999年1月28日,汕尾中行派该行成泽家副行长和陈填等一行4人到石家庄,河北国投再次要求汕尾中行履行担保责任。成泽家留下一张名片,陈填在上面签名并注明联系电话。另查明:汕尾中行与河北国投于1992年7月4日还签订一份拆借资金协议。约定汕尾中行向河北国投拆出4000万元款项等。汕尾中行依约履行了拆借义务。双方亦均承认上述拆借事实。但汕尾中行未就上述协议提出反诉。原审期间,汕尾中行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一份案外人展新公司与健通公司于1992年8月12日签订的《合资合作经营协议》。约定:双方同意与深圳金田工贸公司、金田惠州实业有限公司三方合作,共同开发深圳宝安国达大厦;首期资金约4500万元,由健通公司向河北国投拆借后已汇入展新公司指定帐户的3976万元,作为合作开发国达大厦专用款。健通公司因未按有关规定参加1996年度年检,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7年12月12日在《汕尾工商时报》上公告吊销了其营业执照,并将该公司予以注销。后因河北国投与汕尾市卫生局和汕尾中行协商未果,引起纠纷。河北国投遂于1999年12月20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汕尾市卫生局对健通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承担相应责任、汕尾中行对健通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河北国投与健通公司于1992年7月10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符合借款关系的法律特征。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河北国投按约将合同项下款项汇到健通公司指定的帐户,履行了出借方的义务。合同到期后,健通公司应按约履行偿还全部本息的义务,但由于其已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故该公司的债权债务以及资产理应由其上级主管单位汕尾市卫生局依法进行清理并负有及时通知债权人的义务。汕尾市卫生局作为该企业的财产代管人应依法履行对健通公司的财产及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的义务。其称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健通公司的经营执照同时注销该企业,无法履行清理义务的主张应不予支持。关于诉讼时效,河北国投举证证明曾连续多次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每次主张均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提出河北国投的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证据不足,应不予支持。汕尾中行为健通公司借款向河北国投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该担保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由于汕尾中行向河北国投提供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其保证责任的有效期至借款人提通公司偿还全部款项时为止。故其保证责任的期间是依附于主债务的,并没有明确的保证责任期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择的规定,本案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亦中断。故汕尾中行应对健通公司的到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费任。至于汕尾中行提出河北国投与健通公司恶意串通、采取欺诈手段骗取担保,应当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主张,因其提供健通公司用该笔借款搞房地产业务的证据,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且借款人即使未按合同约定用款,除合同有明确约定外,不是当然导致担保无效互之保证人免责的法定事由。故对其主张应不予支持。河北国投除请求汕尾市卫生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无法律依
据外,其他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之规定,判决:
一、汕尾市卫生局负责对健通公司的财产及债务进行清算;
二、汕尾中行对健通公司的借款本金3050万元及利息(合同期内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付款的规定分段计算)承担连带责任。以上各项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办理。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79710元由汕尾市卫生局和汕尾中行各负担139855元。
汕尾中行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查明河北国投分别于1994年4月、1996年2月、1997年及1998年4月多次派人、发函、电话等方式向债务人健通公司主张权利并认为主张该权利未超过诉讼时效。但河北国投并未能提供在1994年4月8日至1998年4月8日长达四年间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有效证据。河北国投于1998年4月16日向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时即早已超过诉讼时效,且主债务没有经过债务人健通公司的重新确认,故河北国投早已丧失胜诉权。原审期间,汕尾中行曾提出河北国投实际上以汕尾中行资金转贷的主张。河北国投亦承认其贷款来源于汕尾中行的借款。只是由于客观原因,汕尾中行未能提供完整的原始凭证。原审法院对此未予调查,这对汕尾中行是不公平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主文第二项。本案二审期间,汕尾中行又提出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因河北国投未在二年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故汕尾中行可以免责。
河北国投答辩称:河北国投起诉时未超过诉讼时效。汕尾中行在担保书中承诺“本担保书有效期至借款人还清贵公司上述全部款项时为止”,属保证责任期限约定不明确。由于本案担保行为发生在担保法施行以前,故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第十一条,保证责任期限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在被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内承担担保责任。又根据该规定第二十九条,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亦中断。河北国投多次派人、发信、打电话向健通公司和其财产保管人汕尾市卫生局催要借款本息,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多次中断。至1999年底河北国投起诉时,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仍不满两年。汕尾中行作为健通公司的保证人应承担该笔贷款本息的连带清偿责任。至于河北国投从汕尾中行拆借资金一事,与本案借款担保纠纷是相互独立的两个法律关系,本案中不应涉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汕尾市卫生局答辩称:河北国投起诉时已超过诉讼时效。且我局对河北国投技贷给健通公司巨款一无所知,款项也直接汇往深圳市大成实业有限公司在深圳农行开设的帐户上。我市是1988年经国务院批准从一个乡镇级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地级市。我局办公地点是租借的,经费极其紧缺。健通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我局没有参与该公司任何经营活动,没有分享利润,与该公司纯属一种挂靠关系。按党中央通知要求,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直属企业脱钩。在本案中我局没有任何过错。因此,要我局支付有关费用(含诉讼费)没有法律依据。关于我局对健通公司的清理问题。1997年12月,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报吊销健通公司的营业执照,同时注销了该企业。我局也于同年12月发出通知,要求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财务人员将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收支及债务情况前来汇报并对其进行全面清理,但通知发出后石沉大海,该公司租借办公地点也早已人去楼空,无法联系。后我局通过各种途径通知该公司前来协助清理都不成功,清理工作难以进行。请求查明事实后,依法合理判决。
本院认为:河北国投与汕尾中行于1992年7月10日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河北国投一次性给健通公司提供流动资金4000万元人民币,并约定了用款期限和利率等,符合借款关系的法律特征。上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应认定其合法有效。汕尾中行为健通公司的上述借款向河北国投出具了不可撤销担保书,并承诺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担保书亦应认定合法有效。河北国投依约向健通公司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但健通公司于贷款到期后仅通过案外人展新公司偿还了950万元,其余欠款本息未予偿还,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本付息及罚息的民事责任。因健通公司已于1997年被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故其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已不存在。汕尾市卫生局作为健通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应依法对健通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并将清算情况通知债权人。原审判决汕尾市卫生局负责对健通公司的财产及债务进行清算并无不当,且汕尾市卫生局并没有提出上诉,故原审判决的上述判项应予维持。基于健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其主体资格已不存在,以及汕尾中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性质,故河北国投选择起诉保证人汕尾中行,其诉权应予保护。
汕尾中行作为保证人,其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汕尾中行在本案中提出的抗辩内容主要有两项:一是认为本案主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二是认为河北国投未在二年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故汕尾中行可以免责。关于本案主债务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
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均表明,本案民事行为发生在1992年7月12日,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期为1993年7月12日,从1993年7月12日至河北国投于1999年12月20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在此期间,河北国投曾多次向健通公司和汕尾中行主张权利,本案主债务诉讼时效因河北国投主张权利而多次中断,至起诉之日,本案亦未超过诉讼时效。汕尾中行上诉称河北国投提起诉讼时已超过诉讼时效,与事实不符,应不予支持。
关于汕尾中行是否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主要涉及到保证期间问题。汕尾中行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书中对保证期限的起止时间未作明确界定,属保证责任期限约定不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4)8号司法解释第11务之规定,汕尾中行应在主债务人健通公司承担责任的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即汕尾中行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为自1993年7月12日至1995年7月12日,作为债权人的河北国投应在此期间内向作为保证人的汕尾中行主张权利,否则,汕尾中行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均表明河北国投确于1994年10月派人去汕尾向汕尾中行主张了权利,汕尾中行还向河北国投的催款人员交付一份有关案外人展新公司代为偿还本案950万元款项的说明,故河北国。投主张权利并未超过二年保证期间。汕尾中行上诉称河北国投向其主张权利已超过二年保证期间,与事实不符,应不予支持。河北国投分别于1994年4月、1994年10月、1996年2月、1997年9月、1998年4月和1999年1月通过派人催款、发函等方式多次向健通公司主张权利,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故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亦应随之而中断,保证人汕尾中行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至于汕尾中行上诉称河北国投实际上以汕尾中行的资金进行转贷,即本案河北国投贷给健通公司的4000万元款项系来源于河北国投向汕尾中行的相同数额拆借款,这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且汕尾中行在原审期间也未提出反诉,故在本案中不予审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汕尾中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79710元,由中国银行汕尾分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付金联
审判员 臧玉荣
审判员 徐瑞柏
书记员 夏东霞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第二篇:小企业担保风险分析案例
小企业担保贷款风险分析案例
一、授信基本情况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借款人A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罗生,属有限责任公司。主营业务范围为服装鞋帽、皮具、针纺织品、文体用品、日用百货、化工原料销售等,是一家专门代理中、高档男女服饰的品牌代理销售公司。借款人A公司已于2006年03月06日已被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登记。借款人停止了经营活动。
(二)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B公司成立于2002年11月15日,注册资金为3500万元,法定代表人张生,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该司主营业务为汽车制造、销售、建材批发零售等。
(三)授信发放情况
2004年8月,我行与A续签了2000万元授信额度,并分别签订编号为2004借字第24、31、34号及2005借字第12号借款合同各一份。依合同约定借款人分次向我行借款300万元、10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
2004年8月,我行与B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B公司为A公司与我行签订的授信额度为2000万元项下的、2004年8月20日至2005年8月20日期间所发生的借款合同的借款人的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借款共计1800万元于2005年9月分次到期后,A公司除偿还部分本息外,截止2008年6月,尚欠借款本金1580万元未能按时偿还。
二、追索情况
(一)决定诉讼
贷款到期后,鉴于A公司未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经办行委托律师准备起诉,然而A公司已于2006年3月注销,已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只能要求A公司股东罗生、祁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到武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对担保人B公司的房地产登记等资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但均未查询到其的土地登记情况,因此诉前保全没能查封土地,逐通过人行系统查询后冻结了B公司四个银行帐户19.7万现金,并于2007年4月25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起诉了B公司、罗生、祁生(A公司的股东)。
(二)庭审焦点
2004年8月20日,原告与被告A公司先后签订编号为2004年借字第24、31、34号及2005年借字第12号借款合同,2004年8月22日原告与被告B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B公司为A公司与原告签订的授信额度为2000万项下、2004年8月20日至2005年8月20日期间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借款人的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依合同约定A公司分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800万于2005年9月分次到期后,A公司除偿还部分本息外,截止2007年4月30日尚欠本金1580万、利息220万未还。原告请求法院:
1、判令被告B公司立即偿还我行本金1580万元、利息220万元及2007年4月30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2、判令被告罗生、祁生对158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财产保全费、诉讼费及我行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其他费用。
被告B公司认为A公司与原告之间的这1800万元的借款不是为了经营,而是为了偿还原告原贷款,是以新贷还旧贷,被告B公司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提供的保证,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被告罗生辩称A公司已注销,股东未分配剩余财产,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祁
生因未到庭未作答辩。
本案争议的焦点:
1、原告在授信额度内向A公司发放的1800万元贷款是否存在着借新还旧,B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被告罗生、被告祁生作为A公司的股东,在A公司注销后,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市中院认为原告根据《授信额度协议》和《借款合同》约定向主债务人A公司实际发放贷款式的过程中,即2004年12月9日分别放款400厄、300万的第二天,2004年12月10日,A公司的交易流水帐中反映还款600万元及利息共计611.68万元,对此B公司认为是借新还旧,原告认为这600万系归还本案争议的1800万以外的其他贷款,但无法提供A公司的分户帐,用以证明除2004年12月9日贷进的700万元款项A公司未用外,A公司帐上还有下余其他款项还贷的情况,故法院对该笔600万元的还贷应认定为是以新贷还旧贷。2005年1月11日,A公司还贷款300万元及利息共计30143万,B公司认为是以新贷还旧贷,原告也不能举证证明A公司分户帐上资金变化结合数额及A公司与其还有另外单项贷款合同,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也认定该笔300万的还款亦应认定为是以新贷还旧贷。故判决保证人B公司对这两笔已用作以新贷还旧贷的贷款不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B公司只承担向原告偿还A公司下欠的借款本金中的680万元本息的责任。
关于被告罗生、祁生作为A公司的股东,在A公司注销后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A公司在2006年3月6日经工商登记注销前,经股东会决议成立了清算组,并于2005年12月3日、4日和11日在武汉晨报上刊登公告,通知债权债务人了结债务,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罗、祁作为公司股东已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原告未在公告期间主张债权,在A公司注销后,罗、祁不再有股东身份的情况下要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市中院因此判决:
一、B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80万元及至2007年4月30日的利息70.59万元及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9826元由被告B公司承担77896元、原告承担51930元。
经办行对一审判决不服,按时上诉至省高院,原审代理律师认为该案难度大不愿再行代理,经办行重新选聘了律师代理二审,但最终省高院二审结论是维持了原判。
三、经验教训
可见,该案实为借款人有预谋的恶意逃债,在办理借新还旧时就已经有恶意逃债的准备,并利用经办行贷后管理不到位、法律条款不严谨的漏洞来免除或减轻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以此达到逃废我行债务的目的,教训不可谓不深刻,具体分析如下:
(一)无抵押贷款风险难控
1、借款人为商贸企业,而且部分资金用于广州等外地,一是不便监控,二是贷款无实物资产抵押,为其逃债提供了天然的便利,也给后期追索带来很大困难。
尽职调查报告中“预计2003年商业活动中的净土现金流量大于我行授信额度所占用风险值,故我行对其发放2000万授信额度的风险性较小”存在偏差,因为这完全是对借款人持续经营的假设,如果停止经营了呢?这个没有考虑;而且A公司仅是商贸企业,信用评级竟然评为AA级。
2、担保人B公司也是商贸企业,且只早于借款人一年成立,年销售收入3945万元、净利润只有96万,且在我行还有6000万授信,以其经营情况看自身偿债能力着实有限;而且担保人财产情况不清,既无抵押担保,也未在我行开户,无法实时监控其资金与经营情况,这在后来无法查封土地以迫其履行担保义务得到了体现。
3、借款人用款与还款单据没有注明款项性质,没有证明上述900万不是借新还旧的证据,导致法院判定担保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未有效约束借款人股东,导致其以公司行为逃脱责任
按理,该笔授信借款人无资产抵押,那么应该落实担保人的抵押,如果也没有抵押,那么借款人和担保人股东应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或者个人资产抵押,但本案两被告股东均未提供,为其逃避个人连带责任提供了方便,这不失为一大教训。
(三)贷后管理流于形式
1、该笔授信实际经过数次借新还旧,在借款人无法正常还款的时候仍然以借新还旧方式延续授信,通过贷后报告可见贷后管理完全流于形式,只字未提广州品牌经营情况,情况不明决定难下,故难以及早采取措施,错过最佳清收时机。
2、对保证人的担保能力不清不楚
保证人经营和资产分布情况都不清楚,一是不知道其资金在哪里体外循环,冻结了四个帐户一共还不到20万资金,可见对其日常经营完全不知情;二是其购买土地进行了诉讼也从未提及,这些都应是风险触发因素,贷后报告也只字未提,还是位移清收时调查才打听到这个情况,我行在要求其履行担保责任时无法查封而陷于被动。
不能排除保证人与借款人采取一致行动隐匿资产、共同逃债的可能性。
3、借款人破产清算竟毫不知情
2005年7月4日借款人还向我行借出最后一笔贷款200万元,5个月后即2005年12月3日、4日和11日在武汉晨报上3次刊登公告破产清算,期间我行无人知晓,3个月后在2006年3月6日经工商登记注销,我行仍不知道;在该笔贷款位移清收准备打官司、诉前调查时才得知公司已经注销、担保人名下没有财产,导致我行诉讼也未达到预期目的,最终将会面临重大损失。
四、结论:
1、借新还旧法律风险巨大,我行已经改为收回再贷,从法律上堵住了借款人、担保人免责的可能性;
2、中小企业授信须足额抵押或者提供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以免债权落空;
3、通过公司股东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强化约束力,防止以公司行为逃废债务;
4、贷后管理制度化、规范化,防止个人道德风险导致授信风险恶化造成实际损失;
5、听说借款人具一定背景,这种背景影响了法院,也影响了我行的判决,故应杜绝人情贷款关系贷款。
贴身并线
二O一一年五月六日
第三篇:投资担保公司的风险控制
担保公司承保的项目都是不能直接从银行取得贷款的项目,如果项目的抵押、保证等条件很好,就可以直接从银行获得贷款,没有必要找担保公司担保,担保公司所做的项目基本都是银行不愿意做的。因此,担保公司所承担的风险要大于银行所承担的风险。按担保业务程序,分别是:
1调查,包括项目初审和项目综合分析
2放款,包括面签合同、落实反担保措施、担保收费、贷款发放 3保后管理,包括岗位设置、工作内容和客户风险分类制度 4风险预警,包括责任划分、处置方式、预警方法和违规处罚 业务完结
调查
对企业的事前、事中审查。承保前,要对企业的财务状况、法人品质(可能直接影响还款)、经营水平等方面进行调查,只有详细掌握企业情况,才能有效的进行项目风险评估,从而降低担保风险。在保过程中要对企业持续的跟踪调查,一旦情况有变化,应及时采取措施
调查环节包括项目初审和项目综合分析。
项目初审主要通过资料审核和实地调查(包括企业实地调查和家访调查),获取担保项目、担保申请企业及反担保人真实全面的信息,通过综合分析评价形成结论,即调查报告。初审结束后,经过一定的授权和审批流程,调查环节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资料审核、实地调查、综合分析评价和调查报告。
一、资料审核:
资料审核的信息来源除了从企业,还应从其他途径如银行、财税、供应商、上下游客户和供电供水等处获取;
对材料信息审核过程中需进一步明确、补充,发现的漏洞、疑点列为下一步实地调查的重点;
二、实地调查:
1、风险部确定一名风险经理与项目经理同时进行实地调查;
2、实地调查前,要列出调查提纲,明确调查目标以保证调查的质量和效率;
3、实地调查应了解企业和项目背景,了解企业负责人的信用和能力,考察企业管理团队和整体素质,企业市场竞争情况、销售和利润,弄清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
4、主要核实企业现金流的真实情况,生产型企业,通过考察企业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核实企业存、发货明细判断企业生产销售情况;贸易型企业,通过核实企业上、下游客户情况判断企业销售获利情况;
三、项目综合分析:
项目综合分析是在资料审核和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对已经获取的信息进行综合判断、分析、比较和评价,得出分析结论,并最终形成调查报告。综合分析的要点包括:
1、分析、判断担保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还款意愿;
2、分析环境对企业的影响,主要包括: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等;
3、分析企业的还款能力,主要通过对其现金流的分析掌握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预测企业未来的发展趋势,预计在未来的借款期间是否能够产生足够的现金流来偿还借款;
在战略上回避和转移风险的策略 加强对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业内法律法规的关注和前瞻性研究,这样可以增强担保机构对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变化和相关法规变化的洞察力,及早做好应对准备。
建立行业和企业的信息库。通过有目的的搜索、查找等手段积累大量的本地区主要行业和企业的信息,为担保业务开展做好基础准备。
四、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a)担保申请人的背景情况; b)项目的基本情况; c)产品销售及市场预测分析; d)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分析; e)借款用途计划及还款来源; f)银行负债及或有负债情况; g)综合分析风险程度;
i)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j)调查结论。放款
放款环节包括签订合同、落实反担保措施、担保收费、贷款放款审批、出具放款通知书。
落实反担保措施
1.对获得批准担保的企业/自然人,必须以其合法有效、易于变现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反担保金额应大于担保金额,可同时采用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
2.反担保措施不能落实的,放款环节中止继续进行
3.借款主体所有股东、高管及财务主管必须做个人连带责任保证 4.反担保措施的具体要求,对抵押物的总体要求是:足值、可变现、且变现能力强
以机器设备抵押,必须是产权明晰、价值较高的大型成套通用设备,购置发票齐全,设备成新率在70%以上,反担保金额为评估净值的30%——50%,项目经理应按有关规定在工商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办理授权委托公证;
担保收费
担保费应在借款合同生效之日一次性收取
保后管理
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与决策程序来规避政府干预风险、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及内部管理风险。应该做到以下几点:担保机构应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规范的领导体制与决策程序,注意控制担保决策中可能出现的潜在风险;合理设置内部机构,建立一套科学的规章和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操作程序,例如建立“审保分离”的横向平衡机制;内部组织机构之间建立相互制衡机制,同时具有良好的外部约束和相互牵制机制;防范道德风险,建立监事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并保持其权限的独立性;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加强信息反馈系统的建设。通过这些措施就可以从制度上消除一些潜在的风险
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职业队伍。担保风险的高发性、离散性与不确定性,势必要求担保机构管理层和员工应具有很高的业务素质。管理层人员应具有一定的风险管理经验,对担保风险和经营环境应有充分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因此,在担保公司建立之初,就要建立一支具有高度责任心,并具备财务、管理、法律、投资等专业知识的员工队伍。这样就可以从战略上规避掉一些由于员工素质不高而引发的风险
一、保后管理的岗位设置
保后管理工作实行业务部与风险部双线管理的方式进行,各自按照不同的工作重点进行独立的保后管理。
业务部门:定期走访客户,保持对客户的维护和管理,定期以书
面的形式向风险部汇报保后管理情况。
风险部:负责保后管理制度建设,动态更新台账数据,客户风险分类,对业务部的书面报告独立进行抽查,负责安排财务一同对不良业务的清收催收工作
财务部及时向风险部提供客户的还本付息及欠款信息。法务部主要负责清收与代偿过程中的案件诉讼等法律事宜。建立从业人员的定期交流和培训机制。不同项目组、不同公司业务人员之间的交流可以及时传递一些信息,避免犯雷同的错误。定期培训可以使业务人员的基本业务素质得到提高,为业务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保后管理的客户风险分类制度
公司对担保业务的客户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分类必须遵循真实性与及时性的原则。
1、正常类:
能够正常还本付息,并按时支付担保费用的客户为正常类客户。
2、关注类:
利息的偿还出现逾期,本金偿还有困难,申请办理了延期手续,经公司审批通过,且于五天内支付了延期利息和担保费用的客户;
3、风险类:
(1)还款意愿不强,无法进行正常的联系沟通,同时不符合延期条件;
(2)申请延期但未获通过,借款已经到期;
(3)在借款合同执行期内或延期期间,不能按约定支付本金、利息和担保费用的客户。
风险预警
法律实务以及风险防范 目前业务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公司在开展业务中存在的担保风险主要就是担保主体损失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分为系统风险和随机性风险两类。系统风险是由整个社会的信用环境,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的变化而产生的风险,这种风险靠担保机构自身的力量是无法解决的。而随机性风险是担保机构和担保业务自身的风险,通过风险管理可以有效地防范和化解这种风险,减少不必要的风险损失。对公司来说,最常见的随机性风险是企业的信用风险,也称代偿风险,是指由于债务人无力或不愿意偿还而造成担保机构损失的风险。
我国的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从产生就具有“政策性”,国家也出台许多政策对担保企业给予支持,但就目前来看,担保公司承担了太多的风险。担保公司需要的不仅仅是自身懂得如何去避免和化解风险,更需要的是良好的外部生存和发展环境,同时,担保公司本身也要建立起严格的风险防范机制和内部约束与管理机制,自身要不断的壮大。担保公司决不能因为风险的存在,就不去做业务,善于经营风险,并从风险中获益,才是担保公司立于不败之地的真正秘诀。
保后风险预警管理的目标是促进本公司业务审慎、稳健经营、加强
和提高本公司风险管理水平、增强全体员工风险管理责任感、实现全公司风险预警信息共享、第一时间预报风险、明确责任、防止风险蔓延。
建立担保风险的识别体系和风险预警系统。对拟担保的企业潜在或是将会产生的风险进行分类,进行主观、客观风险分析及定量、定性因素分析,对在保项目进行跟踪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在保项目的风险。
一、风险预警责任划分
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业务部门负责人为第二责任人、财务部、风险部负责人为第三责任人、公司总经理为第四责任人。
1、项目经理:客户出现风险信号时,业务主办应在第一时间上报风险部;
2、业务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负责收集风险信号和具体管理责任,并由部门负责人确保预警信息及相应处理意见第一时间上报
3、财务(资产)部、风险部:负责对全公司业务风险监督管理日常工作、负责风险信息整理、通报和风险预警提示,拟定预案和风险退出办法、对重大风险预警信息负责向上级汇报并提请及时处理;
4、公司总经理:对重大风险预警信息做出批示。
责任人及各部门应按照风险部下发的风险预警提示、处置意见书认真落实相关措施,同时风险部负责风险提示、处置意见整改、跟踪督促、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稽核检查。
二、风险预警处置方式
预警信号出现后,项目经理要及时汇报,并深入企业及有关部门了解情况:
1、寻找风险信息源;
2、对风险预警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
3、采取必要的应急保护措施,防范业务风险蔓延
风险部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风险信号做出风险处置措施下发到业务部实施:
1、加强对客户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存款账户的跟踪检查;
2、要求借款人提出更详细的还款计划及相关应急预案;
3、加强对贷款抵押物的监控和管理;
4.列入关注对象,调整保后管理的客户类别加大检查频度 5.收回到期贷款后视情况再决定是否继续担保
6.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或在合同中增加相应的保护性条款
7.加强贷款催收,依法向保证人追偿债务或处置融资担保的抵(质)押物,或与客户协商以资抵贷;
8.与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联系,采取多种渠道维护我公司债权;
9、依法提起诉讼;
10.代偿发生后采取强有力的资金追回措施
到期前1个月
到期前一个月必须督促客户准备还贷资金,项目经理应和财务(资产管理)人员一起回访客户,了解客户资金具体安排。对于企业基本面较好短期还款出现困难的客户,协调债权人,对主债务予以展期,进行展期审计后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展期及期限。
到期前十天
到期前十天,项目经理应催促客户按时还款。在此期间,项目经理和财务(资产管理)人员应在企业频繁走访,及时掌握企业还贷资金的筹集情况。
风险预警违规处罚
对出现的风险预警信息未及时上报,因拖延、隐瞒上报风险预警信息,致使业务风险未及时处置,使风险蔓延、造成经济损失的,将追究具体责任人。
以上措施均由风险部及公司总经理负责协调,各部门必须主动配合、认真落实,确保信息渠道通畅,切实做好风险控制工作。
业务完结
客户还清贷款本息,结清所有欠款、费用等债权债务关系,分别到银行和我公司办理完相关手续,退还权利凭证,注销抵/质押登记,退还质物后,业务完结。
第四篇:投资担保公司法律实务及风险控制
浅谈投资担保公司法律实务及风险控制
当前,国家为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在全国各地建立起了为中小企业担保的体系,信用担保公司也随着应运而生。信用担保公司是以中小企业信用评估为基础,承担银行信贷调查与保证的企业,但也是高风险的行业。如何有效的防范和化解担保风险,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是确保信用担保行业正常发展期待解决的问题。如何帮助信用担保企业防范与化解法律风险?律师在这一方面应如何作为?笔者就此类问题联系法律理论及平时的业务实际操作,提出几点看法。
一、担保公司目前业务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担保公司在开展业务中存在的担保风险主要就是担保主体损失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分为系统风险和随机性风险两类。系统风险是由整个社会的信用环境,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的变化而产生的风险,这种风险靠担保机构自身的力量是无法解决的。而随机性风险是担保机构和担保业务自身的风险,通过风险管理可以有效地防范和化解这种风险,减少不必要的风险损失。对担保公司来说,最常见的随机性风险是企业的信用风险,也称代偿风险,是指由于债务人无力或不愿意偿还而造成担保机构损失的风险。
二、担保公司防范代偿风险的几点措施。
就以上存在的风险担保公司必须采取措施积极主动避免风险产生,不能消极等风险产生再去做工作。担保公司如何主动防范此类风险?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1、建立再担保
再担保是对担保的担保,即再担保机构对担保机构已承担的担保风险按照一定的比例再次进行担保或强制再担保,以分散和转移已担保的风险。再担保机制是担保体系中分散和转移己担保风险的重要保障方式。
2、建立反担保
对于借款人申请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都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指依照保证人与债务人事先的约定,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可以不经过诉讼或仲裁程序,就可以直接从债务人事先提供的反担保措施中获得履行或得到经济上的补偿,从而把信用风险的一部分分散给债务人,降低担保机构的风险系数。担保公司对于获得批准担保的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采用一种或几种保证措施。反担保一般采用以下四种形式:
(一)以保证金形式提供反担保。保证金是指在委托保证合同生效后交给保证人,用于债务人的借款债务支付的资金。当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时,保证人无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即可直接将保证金划拨给债权人。保证金的多少一般由保证人与债务人协商确定,并在委托保证合同中确定。
(二)以质押形式提供反担保。企业以属于自己的动产或有价证券申请质押时,担保公司作为质物占管的质权人,负有保管质物的责任和义务,因此,选择质物时,应严格遵循值高、体积小、易于保管的原则。由于我国金融系统信息共享程度极低,质权经常受到许多不确定因素威胁,故此质押过程中登记、保险、公证等措施具有重要意义。当企业的质押审查获通过时,担保公司出具“信用保证书”,企业凭此向金融机构融资。
(三)以保证形式提供反担保。保证反担保又称信用反担保,是指债务人向担保人提供第三人作为其信用保证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反担保合同的约定,由该第三方作为保证
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从而把债务人到时可能不履行债务的信用风险分散出去,降低担保机构的信用风险。
(四)以抵押形式提供反担保。抵押人将自己享有完整所有权的财产抵押给担保公司,作为自己到期不能履行的保证。法律规定抵押应当办理相应手续的,应当办理,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
3、规定合理的风险控制指标,主要包括:
(一)控制资金放大倍数。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一般是指担保总额与担保资产总额的比例。由于担保公司的资产仅是起担保作用,而不发生实际的资金流出,因此其一定的资产可以承担比自身资本数额更大的担保。担保机构的资金放大倍数是与担保风险成正比的,比例越大,可能产生的风险也就越大,同时收益也越多。把担保公司的资金放大比例控制在一个合理、恰当的比例上,是担保公司防范风险的必要措施。代偿率是担保机构在一定期间内发生的代为清偿总额与该期间内在保债务余额之比。代偿率反映了担保公司承担的风险程度,代偿率越高,则在保债务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就越大,反之就越小。虽然代偿的发生不完全决定于担保机构自身,但担保机构事先确定合理的代偿率,有利于风险的防范。一般代偿率控制在35%为宜。担保公司在实施担保业务操作中,当代偿率超过控制比例时,就应采取措施,慎重处理。
(二)控制担保费率。担保机构在开展担保业务时,收取一定数额的担保费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担保费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担保机构的收入,是担保机构收入的主要来源。担保费比例定得过低,就会影响到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担保机构的担保费比例定得过高,又势必增加中小企业的贷款负担,影响担保业的发展。因此,担保公司应当根据情况确定一个比较合适的担保费率。
三、担保公司业务中律师的法律实务。
1、关于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流程。律师为担保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就必须清楚地了解担保公司的业务流程,了解其中产生哪些法律关系,以及法律关系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风险。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其业务开展的流程是:①由债务人提供担保申请②进行资信评估与担保审核③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合同时,由担保公司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需要时,担保公司与债务人签订反担保合同④按约定支付但保费⑤主合同履行不能,由担保公司按约定代偿⑥担保公司实施追偿.2、担保公司业务流程中存在的法律关系。通过以上的业务流程可以看出,担保公司业务中存在以下的法律关系:①债务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关系②借款人与担保公司之间的委托担保关系③担保公司与借款人之间的保证关系④担保人与反担保人(借款人或其它)之间的反担保关系
3、在担保公司业务开展过程中,律师所可以介入的法律实务体现在:
①针对具体业务的需要制定合同,包括:担保合同、委托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质押和抵押合同以及相关的协议书和法律文件
②制定业务操作流程表和相关的规章制度。
③审查反担保措施的足值性、合法性以及有效性。
④参与业务谈判
⑤针对不同业务设计不同的反担保(组合)措施
⑥追偿案件的代理
⑦向担保公司业务人员讲授业务和法律知识,并指导业务实践。
我国的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从产生就具有“政策性”,国家也出台许多政策对担保企业给予支持,但就目前来看,担保公司承担了太多的风险。担保公司需要的不仅仅是自身懂得如何去避免和化解风险,更需要的是良好的外部生存和发展环境,同时,担保公司本身也要建立起严格的风险防范机制和内部约束与管理机制,自身要不断的壮大。担保公司决不能因为风险的存在,就不去做业务,善于经营风险,并从风险中获益,才是担保公司立于不败之地的真正秘诀。
第五篇:投资担保 文档
诞生
信用担保公司的诞生源于“中小企业融资难”这一社会普遍现象和中小企业是构成社会经济主体的主要群体这一客观事实。
中国的信用担保业起步较晚,从1992年至今不过20余年。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正式实施以来,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各种股份结构的信用担保公司在各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到2005年6月,全国约有4000家左右的担保公司。
作用
银行个人贷款品种较少,对个人贷款条件要求严格,调查审查期限较长,手续繁琐,而担保公司贷款品种灵活,通过向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承担到期偿还义务,帮助借款企业及时筹集到资金,满足借款企业在经营、增加设备、追加投资等方面的资金需要。
优势
投资担保是颇受欢迎的投资选项,相比其他种类的投资,它拥有以下的具体好处:安全可靠:投资本金会得到担保。
确保增长:固定利率投资担保能确保所赚取的利息,可以精确预计到期时的投资总值。优等利率:投资担保提供极具竞争力的利率。
期限灵活:不同种类的投资担保拥有不同选项,可以选择最适合您的期限,从三个月至六个月、一年。
灵活付款:一些投资担保可以选择如何收取所赚的利息,例如每月,每年,或者到期时才收取。
特点
投资担保是一种安全的投资,可以为投资者的资金提供保护。选择投资担保,投资者的投资所赚取的利息会根据固定利率、浮动利率、或与市场挂钩的公式计算。对许多人来说,投资担保(或其他保守的固定收入投资)是对投资组合起保障作用的优质选项。
投资担保主要应用于投资担保公司,通常是指个人将资金借贷给经过担保公司严格考察、审核过的以房产、汽车或其他资产作为抵(质)押物的具备较强还款能力的借款企业。担保公司作为中介,对借款企业资金使用及回收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并提供担保,使投资人获得安全、稳定、较高收益。
投资担保一方面为中小企业贷款融资开辟了一条新的通道,同时又为出资人提供了一种新的投资渠道。
正规投资担保公司赢利点在于向借款人收取一定的担保费,借贷双方直接从银行转账,担保公司不经手占有借贷双方的资金,只是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中介服务,收取相应的担保服务费。
出资人的收益率其实是借钱人支付的利息。担保即意味着若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担保公司要代为偿付,以确保出资人本息不受损失。投资担保这种“不摸钱”的原则,和地下钱庄、小中介、非法集资等彻底区分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