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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水工作质量、事故分析及奖惩制度
编辑:落梅无痕 识别码:17-815921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29 00:01:48 来源:网络

第一篇:防治水工作质量、事故分析及奖惩制度

防治水工作质量、事故分析及奖惩制度

一、工作质量

(一)严格按照地测防治水质量标准化标准开展工作。

(二)按计划完成年度防治水工作任务,满足生产需要。

(三)无直接重大防治水工程责任事故。

(四)水文地质资料提供及时、准确、可靠。

(五)水情水害预报做到年报、月报和临时性预报相结合,保证煤矿正常、安全生产。

二、事故分析制度

(一)凡发生防治水事故,由地测防治水部门组织生产技术、机电、安检、调度等部门及时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拿出处理意见。

(二)凡因无水情水害评价、预测预报或水情水害预报不准确而发生透水事故的,由总工程师负责分析追查。

(三)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对不探水施工或超”允许掘进通知书“规定的距离掘进的,按事故进行分析处理。

(四)对老空、老窑积水,在施工图上无标注积水线、探水线、警戒线位置的按事故进行分析处理。

(五)对无设计、无安全技术措施或不按设计、技术措施施工的防治水工程,按事故进行分析处理。

三、奖惩

(一)对防治水工作认真负责,避免水灾事故发生的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

(二)对不尽职尽责玩忽职守造成责任事故的个人,豫煤煤炭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和通报批评。

第二篇:地测防治水工作质量、事故分析制度5

地测工作质量、事故分析制度

一、全矿地测系统必须按照总公司颁发的《矿井地质测量工作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开展工作。对于违犯《规程》或工作疏忽造成的质量问题和事故,必须立即分析、追查责任以便接受教训。

二、地测人员必须熟悉本专业的《规程》要求,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工作。各项地测成果应有审核、检查,测量成果必须对算。发现成果精度超限或错误时,必须立即检查、分析、直至找出原因并及时改正。

三、当发现地测成果,资料和图纸存在质量问题时,技术科长应立即召集专业主管技术人员和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开会分析,追检原因并写出书面材料。对存在问题的资料、卡片、成果台帐和图纸应及时修改,并在备注栏内说明原因。对已发出的成果、图纸应立即追回改正或书面通知接收方及时纠正。

四因地测工作疏忽造成工程方向、坡度或层位错误,一经发现技术科长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并立即通知施工单位,以尽量减少损失,同时要分析原因,追查责任,写出分析报告。当事人要写出书面检查,并虚心接受处理意见。

五、因地测人员渎职而酿成透窝、突水,造成重大工程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技术科长必须立即如实地向矿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组织全科人员参加事故分析会,实事求是地介绍情况,参与分析、接受教训。当事人要写出深刻书面检查,接受处分。

六、坚持质量第一、安全为天。全局各地测部门每月必须定期召开“地测质量”和“业务保安”工作例会。回顾、检查当月工作质量和业务保安情况,分析研究存在问题,提出严密的防范措施,坚决杜绝质量问题和地测事故发生。

第三篇:吸取水害事故教训 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

吸取水害事故教训 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

新网8月3日电 据国家安监总局网站消息,3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通知,要求认真吸取今年以来煤矿水害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

今年以来,全国煤矿安全形势继续保持持续稳定好转。但煤矿重大事故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特别是发生了4起重大水害事故,造成69人死亡,占煤矿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44.4%和45.7%,水害防治形势严峻。为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安监总局要求,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预防为主、从零开始的理念,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

通知指出,今年以来水害事故的主要特点是:小煤矿水害事故占70%左右;二季度之后水害事故上升;少数地区水害多发;透水水源以老空水和地表水为主;透水地点多数发生在掘进头。

通知指出,事故的主要原因有:一些矿井对防治水工作不重视,防治水机构、探放水设备、防治水技术人员不到位;防治水基础工作薄弱,水文地质资料不清,没有查明矿井和周边矿井老空水分布情况;防治水措施和雨季“三防”工作不落实,盲目开采急倾斜煤层,防隔水煤(岩)柱留设不合理,矿井排水系统不健全、违规建设井下防水墙,非法、超层越界开采;出现透水征兆时或暴雨洪水期间不严格执行停产撤人制度等。

通知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煤矿防治水工作。水害事故往往造成群死群伤和严重损失。因此,各地、各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防治水工作,将水害防治列入当前重要工作日程。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开展水害防治检查。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明确辖区内防治水重点地区、重点矿井,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水害防治专项监察的通知》要求,认真开展水害防治专项监察,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的重大隐患责令煤矿企业要及时认真进行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严厉处罚,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进一步加强防治水基础工作。要督促各煤矿企业按规定配备矿井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探放水队伍;查明井田水文地质条件,特别是老空水的积水范围和积水量,留足防隔水煤(岩)柱;建立健全矿井地质报告、图件和基础台账,真正做到地质图件与实际相符,为防治水工作提供详实的基础资料。对于新建或技改矿井,凡地质资料不清楚的,一律不予审批,不准开工;新建矿井井筒到底后,应当优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统,永久排水系统形成前,不得施工三期工程。

三、认真落实井下探放水措施。督促煤矿企业认真做好矿井充水条件分析预报,确定探水警戒线。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设计、施工。探放老空积水最小超前水平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不得用煤电钻代替探水钻进行探放水,不得用打钻、掘进出煤代替探放水。井下作业现场发现透水征兆时,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受水害威胁的所有作业人员,认真查明原因,采取有力措施;隐患未排除前,不得再组织生产。

四、严禁在水体下、采空区水淹区域下开采急倾斜煤层。急倾斜煤层开采,极易抽冒、引发事故,今年多起水害事故均与开采急倾斜煤层有关。开采急倾斜煤层的矿井要加强水害隐患的排查工作,特别是要排查采空区是否积水、煤层露头是否彻底充填,防止采空区积水、地表水通过裂缝(隙)与井下沟通,引起抽冒,发生事故。

五、严禁违规在井下构筑防水墙。井下需要构筑水闸墙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并按照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否则,不得投入使用。原来已建设使用的防水闸墙,应当请有资质的设计部门逐个检查,有隐患的要立即加固整改并加强日常观测,存在严重隐患的,要立即拆除并制定安全措施,彻底消除隐患。

六、加强汛期水害防治工作。当前正值雨季,极端天气多发,各地要高度重视雨季“三防”工作。要督促煤矿企业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让每个入井职工了解透水征兆,熟悉一旦发生水害时撤离的路线。相关部门和企业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遇到暴雨洪水灾害时,要科学判断、果断处置,一旦发现淹井险情,必须立即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隐患没有排除的,不得安排下井作业。

七、严格事故调查工作。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快已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严格责任追究。对因非法违法生产建设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从严从快从重处罚;对瞒报谎报事故的,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从严处罚。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努力提升防治水工作水平,有效遏制水害事故多发的势头。

安监总局要求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立即将本通知精神转发至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

第四篇:防治水工作实施细则

防治水工作实施细则

2013年8月25日

防治水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基础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力度,防止重大水害事故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规定》,结合鹤煤我矿水害实际情况,特制定鹤煤我矿《防治水工作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是我矿防治水工作的依据。

第2条 矿成立矿井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设臵专门防治水机构地测科,负责监督、检查和管理我矿的防治水工作,贯彻落实地测防治水制度;配备3名防治水技术人员,负责日常的矿井防治水工作和各项防治水制度、措施和方案的落实执行,检查防治水工程进度,以及解决防治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矿总工程师负责全矿井防治水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地测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进行地测防治水工作。

第3条 我矿防治水机构必须依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的要求,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矿井水文地质补充调查、观测工作。查明矿井的各种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动态变化规律,确定矿井的水文地质类型并报公司批复,为防治水工作提供技术依据。结合矿井水文地质特征,组织编制防治水规划和单项防治水工程设计。根据生产计划和实际采掘情况,提供水情资料和各种水害预报。

第4条 我矿应根据不同水害类型,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设备和设施,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第二章 日常防治水工作

第5条

认真进行井上下水文观测,正常情况下,钻孔水位每月观测3次(每月5、15、25日左右),矿井涌水量每月观测3次(每月7、17、27日左右)。特殊情况加密,观测资料每月初报鹤煤公司地测部。

第6条 结合矿井生产安排,每月对所有的采掘头面进行一次水 患分析排查,排查出的隐患按“五定”原则及时整改。

第7条 根据生产计划安排,每月初做好各个头面的水文地质预报工作;遇有变化情况,及时下发临时预报。

第8条 对老空积水及封闭不良钻孔进行调查分析,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及矿井充水性图上标明,及时提出水患预报。

第9条

按规定编制必备的下列防治水图件资料:

一、矿井充水性图;

二、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三、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

四、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

五、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注:其他有关防治水图件根据我矿防治水工作实际进行编绘。应当建立数字化图件,内容真实可靠,并每半年对图纸内容进行修正完善。

第10条 应当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础台账:

一、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

二、气象资料台账;

三、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

四、钻孔水位、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及河流渗漏台账;

五、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

六、矿井突水点台账;

七、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

八、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

九、水质分析成果台账;

十、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账;

十一、水源井(孔)资料台账;

十二、封孔不良钻孔资料台账;

十三、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

十四、水闸门(墙)观测资料台账;

十五、其他专门项目的资料台账。矿井防治水基础台账,应当认真收集、整理,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长期保存,并每半年修正1次。

第11条 相邻开采的矿井,每季度应交换一次图纸,每年应调查、收集和核对邻矿开采资料,并在本矿矿图上标出,对存在威胁矿井安全的水患问题必须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公司地测部。

第12条 矿要建立健全防治水工作制度,加强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管理,加强矿井防治水工程的监督检查。矿井每月进行一次地测防治水工作例会,雨季“三防”期间,加强地面检查工作。

第13条 矿井防治水工作在公司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防治水工作要有中长期规划、防治水计划、防治水工程要有专项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要有总结报告,做到有计划、有设计、有措施、有成效,要积极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

第三章 地面防治水工作

第14条 要查清矿区范围内地面塌陷范围、积水面积和深度,掌握历年降雨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每年雨季前必须配合雨季“三防”办公室对矿区范围内地表水系、工业广场排水系统、高低压供电线路、矿区通讯系统等进行一次检查,保证疏排水、供电及通讯系统畅通。

第15条 要掌握井口和工业广场标高。掌握矿井综合排水能力、防洪防汛材料的储备品种数量、防汛抢险队伍的组织落实情况。

第16条 工业广场内或塌陷区内的积水在可能侵入井下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倒渗井下。

第17条 使用中的观测孔孔口必须加盖封存,报废钻孔必须及时封孔,防止地表水或含水层水沿钻孔灌入井下。观测孔、水源井、的孔口应当高出当地最高洪水位。

第四章 井下防治水工作 第一节 周边小煤窑水害防治

第18条 对井田周边已关闭的山城煤矿和井田范围内已关闭的石林矿派人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对地面回填处及该矿井回采的地面区 域进行检查记录,发现有裂隙和坍塌区域,要组织人员及时充填。

第19条 严禁乱挖乱采矿界煤柱和各种防水煤柱,对地面水文观测孔、水源孔留设保护煤柱,严禁乱挖乱采。对井下的导水断层按规定留设防水煤柱。

第二节 本矿老空老巷水害防治

第20条 对矿井采空区老巷积水认真排查,积水量、积水标高、积水区、积水警戒线、探水线用红笔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及矿井充水性图上。

第21条 在巷道掘进前,必须对老空积水情况认真排查,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原则,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第22条 当采掘工作面进入警戒线要采取先探后掘(采)的措施,进入探水线必须停止掘进,进行打钻放水。

疏放老空水,有下列两种方法:

一、直接放水。当水压不大,不致超过矿井排水能力时,可设计探水钻孔进行放水。

二、先堵后放。当老空水与溶洞水或其他巨大水源有关系,动水储量很大,一时排不完或不可能排完的情况下,应先堵住出水点,然后疏放积水。

探放水结束时,必须有两个以上在原出水孔下方的钻孔验证,在确认积水已基本放净后,才允许继续施工,并下发准许施工通知书。

第23条 防治水工程要有专项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要有总结报告,做到有设计、有措施、有成效,要积极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

第三节 断层水害防治

第24条 采区或工作面施工前,要认真分析预测前方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及顶板裂隙充水情况,及时向施工单位下发水情水害预报通知书。

第25条 当采煤工作面必须穿过导水断层时,应当采用注浆封 堵措施,并要在接近断层带前清挖水沟,安装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排水设备。

第26条 对预计落差大于5m的断层应采取物探、钻探等手段探明断层破碎带的富水性和导水性,并依据探测结果采取相应的防治水措施。若断层有导通奥灰、二灰水的可能性,要留设合理的防水煤柱。

第27条 若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断层导通奥灰、二灰水害事故,应立即启动防治水应急预案。

第四节 煤系地层砂岩裂隙水防治

第28条 采区或工作面采掘前应分析裂隙含水层的岩性特征、断层及裂隙发育规律、富水性及水质情况,预测正常和最大涌水量,收集和分析采掘工作面砂岩裂隙水赋水特征及突水资料,指导采掘开生产。

第29条 巷道掘进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防治水原则,所有新圈成的回采工作面回采前必须进行物探工作,探测工作面顶、底板含水层的富水性。

第30条

采掘工作面要及时清挖水沟,要在巷道低洼处安装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排水设备。

第五节 封闭不良钻孔水防治

第31条 对地面钻孔认真排查,对封闭不良钻孔要建档保存。第32条 对工作面所遇到的钻孔提前20米向施工单位下发过钻孔通知书,在通知书中注明钻孔位臵及封孔情况。

第33条 工作面必须要通过封闭不良钻孔时,要事先查清钻孔在工作面中的位臵,提前采取注浆封堵措施。

第六节 八灰水防治

第34条 我矿对八灰水采取疏放为主的措施。放水前必须有专门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并要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孔数量及放水孔的流量。第35条 放水过程中,应经常检查孔内放出的瓦斯及其他有害气体的含量,以便采取措施。对于已施工完成的放水孔,要定期观测放水孔内水量、水压变化情况。

第36条 在岩巷掘进中,坚持超前地质钻探,查清前方地质构造及水文情况,确定巷道层位,使巷道距C3L8灰岩含水层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第37条 岩巷工作面要及时清挖水沟,要在巷道低洼处安装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排水设备。

第七节 奥灰、二灰岩溶水防治

第38条

必须做好底板灰岩水害的防治工作。对已有勘探、生产的水文地质资料进行全面综合分析,研究灰岩水层含水特征,定期监测水位变化。

第39条 矿井各类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应根据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物理力学性质、开采方法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参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留设,具体由地测部门编制专门设计,煤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第40条 受奥灰、二灰水威胁的回采工作面,回采前必须采用物探或钻探等方法,查明工作面水文地质条件和水患异常区范围,针对性的编制防治措施。要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有关规定,根据隔水岩柱的实际厚度、水柱压力计算突水系数(Ts):

Ts=P/M 式中:Ts——突水系数,(MPa/m)

p——底板隔水层承受的水头压力(MPa),M——底板隔水层厚度,m 正常地段突水系数<0.06,为安全开采区,0.06—0.1需采取一定的防探水措施,报公司审批方可设计开采,>0.1必须编制疏水降压或含水层改造专门防治水工程设计,经实施治理工程、钻探(物探)验证及安全评价后方可开采。

第41条 对具有奥灰、二灰水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采取探水措施:

一、巷道掘进时必须采用物探钻探等超前探测,做到边探边掘。

二、底板探水孔的布臵应结合地质构造、隔水层厚度、物探等成果资料,尽可能布臵在奥灰强径流带上,探水工程结束后必须编制总结报告,需要进行底板注浆和加固等治理工程的,应编制专项工程设计和施工措施,报公司审批后方可施工。回采工作面采前必须采用物探探测、钻探验证,当确认无突水危险后,方可进行开采。

三、采掘工作面一旦出现突水征兆时,应加强水情观测,有安全威胁时,立即停止作业,并立即向矿调度所汇报。当工作面涌水量大于60m3/h,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向公司调度室汇报;发生60m3/h以上的突水的应急措施和管理办法。

第八节 其它

第42条

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必须留防水煤柱。矿井以断层分界时,必须在断层两侧留有防水煤柱。在水淹区或在积水区下掘进时,巷道与水体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得小于巷道高度的10倍,防水煤岩柱的尺寸不得小于导水裂隙带的最大高度与保护层厚度之和,一般应大于30倍采厚。

第43条

探水或接近积水地区掘进前或排放被水淹井巷的积水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

第五篇:防治水工作实施细则

地测防治水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基础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力度,防止重大水害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防治水规定》结合遵义东阳光松南煤矿有限公司水害实际情况,特制定遵义东阳光松南煤矿有限公司《矿井防治水工作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是公司防治水工作的依据。

第二条 公司、矿要成立矿井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设置专门防治水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和管理所属各煤矿的防治水工作,贯彻落实公司制订的矿井防治水三项制度和相关部门的防治水职责;煤矿要设置防治水机构,配备1-3名防治水技术人员,负责日常的矿井防治水工作和各项防治水制度、措施和方案的落实执行,检查防治水工程进度,以及解决防治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矿总工程师负责全矿井防治水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矿、要建立防治水专用账户,设立防治水专用资金;防治水专用资金主要用于防治水设备的购置、维护,防治水工程,探放水施工,防治水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的引进,以及对防治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等;矿井防治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当年未使用的部分,自动转入下一。

第四条 煤矿防治水机构必须依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的要求,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矿区(井)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勘探和观测工作。查明矿井的各种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动态变化规律,确定矿井的水文地质类型,为防治水工作提供技术依据。要结合矿区(井)水文地质特征,组织编制防治水规划、总体设计和单项工程设计。根据生产计划的安排,提供水情资料和各种水害预报。

第五条 各矿应根据不同水害类型,配备有关规定要求的防治水设备和设施,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以满足防治水工作的需要。

第六条 复杂、极复杂类型矿井的水文地质工作:

(一)建立井上下水文动态监测系统,健全观测制度,定期观测水位、水压、水温、水质和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资料每月月初报公司防治水管理部门备案。

正常情况下,井上下钻孔水位或水压每月观测2次,矿井涌水量每月观测3次,特殊情况加密或按单项工程设计要求观测。

(二)结合矿井生产安排,每月底对下月采掘开头面要进行一次水患分析排查,并与当月水患排查工作总结一并报公司防治水管理部门审查。

(三)结合矿井生产安排,有计划地开展以井下为主的物探、钻探和化探等工作,探明充水因素。

(四)对老塘、老巷积水和封闭不良钻孔进行调查分析,及时提出水患预报和探放水方案。

(五)编制及修改必备的矿井水文地质图纸资料。

(六)结合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开展防治水技术研究,为探索防治水新途径积累资料和经验。

第七条 中等及简单类型矿井的水文地质工作:

(一)建立健全井上下水文动态观测系统和观测制度,正常情况下,钻孔水位每月观测1次,矿井涌水量每月观测3次。特殊情况加密,观测资料每月初报公司防治水管理部门备案。

(二)结合矿井生产安排,每季度底对下季度采掘开头面进行一次水患分析排查,并与本季度水患排查工作总结一并报公司审查。

(三)根据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结合生产安排,做好水文地质观测预报工作,分析研究开采煤层顶底板砂岩裂隙水的富(赋)水规律。

(四)对老空积水及存在封闭不良钻孔进行调查分析,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及矿井充水性图上标明,及时提出水患预报和探查探放水措施。

(五)按规定编制必备的下列防治水图件资料:

1、矿井充水性图;

2、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3、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

4、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

5、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注:其他有关防治水图件根据矿井防治水工作实际进行编绘。

第八条 相邻开采的矿井,每季度应交换一次图纸,每年应调查、收集和核对邻矿开采资料,并在本矿矿图上标出,对存在威胁矿井安全的水患问题必须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公司防治水管理部门。

第九条 公司、矿要建立健全防治水工作制度,加强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管理,加强矿井防治水工程的监督检查。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地测防治水工作检查,每召开一次防治水工作专题会议,特别要加强雨季“三防”前的监督检查工作;公司每年组织1~2次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第十条 矿井防治水工作在公司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防治水工作要有五~十年中长期规划、防治水计划、防治水专项设计和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总结报告,做到有计划、有设计、有措施、有成效,要积极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手段、新经验和新仪器。第二章 地面防治水 第十一条 各矿要查清矿区范围内地面塌陷范围、积水面积和深度,掌握历年降雨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必要时设站观测水位变化。每年雨季前必须对矿区范围内地表水系、工业广场排水系统、高低压供电线路、矿区通讯系统等进行一次检查,保证疏排水、供电及通讯系统畅通。

第十二条 各矿要掌握矿井井口和工业广场标高。掌握矿井综合疏水能力、防洪防汛材料的储备品种数量、防汛抢险队伍的组织落实情况。公司防治水管理部门在每年汛期到来之前对各矿进行一次防汛全面检查。

第十三条 工业广场内或塌陷区内的积水在可能侵入井下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倒渗井下。

第十四条 使用中的观测孔孔口必须加盖封存,报废钻孔必须及时封孔,防止地表水或含水层水沿钻孔灌入井下。观测孔、注浆孔、电缆孔,与井下或者含水层相通的钻孔,其孔口管应当高出当地最高洪水位。第三章 井下防治水

第一节 松散层孔隙裂隙水防治

第十五条 当可采煤层露头被松散层特别是被厚松散层覆盖时,对影响开采范围内的松散层厚度、结构、含隔水层特征、水位、水量和水质以及基岩面起伏变化等情况都要查清,否则应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十六条 松散层防水煤柱合理留设的规定

(一)当松散层底部为稳定的粘性土隔水层,且厚度大于采厚的5倍以上时,可留设防塌煤(岩)柱进行开采,即允许冒落带顶点接近该层底界面。

(二)当松散层底部为弱含水层、可疏干的含水层,或有稳定粘性隔水层,且厚度为采厚的3-5倍时,可留设防砂煤(岩)柱进行开采,即允许导水裂隙带顶点波及松散层,但不允许冒落带接近该层底部。设计时应考虑基岩风化带的含水、隔水及导水性。

(三)当松散层底部无稳定的粘土隔水层,且松散层为中等以上富水性的含水层或无疏降条件的各类含水层时,应留设防水煤(岩)柱进行开采,即不允许导水裂隙带顶界波及水体。设计时应将基岩风化带的含水、隔水及导水性一并考虑进去。

(四)水体下采煤的安全煤(岩)柱留设及计算依据应按《建筑、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简称“三下开采规程”)附录六的规定留设。

(五)在松散层下开采且需进一步确定防水煤(岩)柱合理留设的矿井,安全煤(岩)柱留设必须进行试验研究,经公司审查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批的松散层安全煤(岩)柱,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前仍按原设计安全煤(岩)柱的留设执行。

第十七条 临近防水煤(岩)柱开采所进行的采掘工作,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回采前,必须查明在采区范围内有无高角度断层,以防止断层导水或沿断层带抽冒;必须查明开采范围顶板岩性结构及基岩风化带风化程度、深度、富水性、隔水性等。采煤方法必须有效控制采高和防止抽冒的措施,以防止“两带”值增大,造成基岩风化带导水。

(二)开采缓倾斜煤层时,上下分层同一位置的回采间隔时间不得少于4-6个月,坚硬岩性顶板则间隔时间应适应延长。

(三)坚持做好井上、井下的水文地质观测,随时核查防水煤柱的实际尺寸,发现问题应立即汇报,以便采取有效措施。

(四)关于松散层下开采的技术和安全措施除按本《细则》执行外,未尽事宜应按有关规程的规定执行。第二节 煤系地层砂岩裂隙水防治

第十八条 凡具有煤层顶底板砂岩(岩浆岩)裂隙水害的矿井,都要认真开展水害防治工作。采区或工作面采掘前应分析裂隙含水层的岩性特征、断层及裂隙发育规律、富水性及水质情况,预测正常和最大涌水量,收集和分析相邻矿井或采、掘、开工作面砂岩裂隙水赋水特征及突水资料,指导采掘开生产。

第十九条 凡开采有顶、底板砂岩裂隙水害的煤层,在采区设计时应考虑布设轨道巷,联络眼应布设在机巷低洼处。未布置轨道巷的工作面,应完善排水系统。对井田范围内可能积水的老空区、报废巷道和小煤窑及边界防水煤柱被破坏的相邻矿井每月进行逐一的排査,分析积水范围并估算积水量。同时将积水区范围和积水量、探水警戒线绘制到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以便指导探放水工作。

采掘开工作面在接近探水警戒线时必须探放老空水。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进行钻孔设计,制订相应的探放水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审核批准后执行。探放水工程结束后,应及时提交探放水总结报告。

第二十条 巷道掘进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防治水原则,对预计落差大于5m的断层要提前绘出超前探测线,采取物探、钻探等手段探明断层破碎带的富水性和导水性,并依据探测结果采取相应的防治水措施。

所有上部煤层的回采工作面回采前必须进行物探工作,探测工作面底板含水层的富水性。因接替紧张而采取巷道边掘进边注浆改造措施的工作面,必须分段进行物探工作。

当回采工作面顶板上30~40米或底板下15米范围内分布有砂岩含水层,采前必须采取超前探查或疏放措施。工作面注浆改造工程结束后要再次利用物探手段探测工作面底板含水层的富水性,与改造前的物探结果进行对比分析,对不可靠区域进行打孔检验。经检验达到标准后,必须按要求提交底板含水层注浆改造竣工总结并上报公司防治水管理部门,经审核批复后方可开采。第三节 一般井下防治水

第二十一条 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必须留防水煤柱。矿井以断层分界时,必须在断层两侧留有防水煤柱。已经互相连通的矿井,必须在连通的地方构筑足够强度的防水墙。在水淹区或在积水区下掘进时,巷道与水体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得小于巷道高度的10倍,防水煤岩柱的尺寸不得小于导水裂隙带的最大高度与保护层厚度之和,一般应大于30倍采厚。

第二十二条 探水或接近积水地区掘进前或排放被水淹井巷的积水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

煤矿井下存在各种积水区时,必须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出积水范围、外缘标高和积水量,同时标出探水线位置,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探水线应根据积水区的位置、范围、水文地质条件及其资料的可靠程度,以及采空区、巷道受矿山压力的破坏情况等因素确定。

(二)对本矿开采所造成的老空、老巷、水窝等积水区,其边界位置准确,水压不超过1MPa,探水线至积水区的最小距离:在煤层中不得少于30m,在岩层中不得少于20m。

(三)对本矿井的积水区,虽有图纸资料,但不能确定积水区边界位置时,探水线至推断的积水区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0m。

(四)对有图纸资料可查的老窑,探水线至老窑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0m;对没有图纸资料可查的老窑,可根据本矿井已了解到的小窑开采最低水平,作为预测的可疑区,必要时可先进行物探控制可疑区,再由可疑区向外推100m作为探水线。

(五)对已知的断层、陷落柱的探水线,由断层、陷落柱所留设的防水煤柱线至少向外推20m作为探水线。

(六)石门揭露含水层的探水线,探水线至含水层的水平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0m。垂直距离应根据水压和隔水层的岩性等资料综合分析确定其最小距离。

第二十四条

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时,必须有防、疏、排水措施。井口附近或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修筑堤坝、沟渠或采取其它相应措施。

第二十五条

各煤矿在每年雨季前必须对本矿的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检查。对雨季受降水影响或威胁的矿井,每年雨季前应制定防治水专项措施。

第二十六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在其它有突水危险的地区,只有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后,方可掘进。防水闸门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已失去建水闸门条件的矿井,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并有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主要排水泵房必须有2个安全出口。矿井主要水仓必须有主水仓和副水仓。

第二十八条

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确定探水线进行探水:

(一)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老窑或相邻煤矿时。

(二)接近或通过含水层、导水断层、含水裂隙密集带、溶洞和陷落柱时。

(三)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或裂隙发育带时。

(五)接近有出(突)水可能的钻孔时。

(六)接近有水或稀泥的灌浆区时。

防治水工作质量、事故分析及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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