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非津生源毕业生留津进津手续办理
非津生源毕业生留津进津手续办理
2005年04月18日
今年天津市引进外地生不受进津指标限制的政策,特别照顾重点院校和急需紧缺专业的毕业生。凡是符合“非津生源应届毕业生留津、进津条件”,即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在本市有接收单位的应届毕业生,均可留津、进津就业。
天津市引进外地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分为外地院校非天津生源进津就业和本市院校非天津生源留津就业两种情况。
本市院校非天津生源毕业生留津就业流程
(1)外地生源毕业生必须符合“非津生源应届毕业生留津、进津条件”;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办理“接受非津生源审批手续”。
(2)学生毕业离校前已与在津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由学校向天津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上报就业方案,经该中心核实,并签发就业报到证,可留津就业。
(3)学生在毕业离校后才与在津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应先凭就业协议书到学校开具报到证,再凭学校介绍信、就业协议书、报到证到该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后,可留津就业。外地院校非天津生源毕业生留津就业流程
(1)外地院校非天津生源毕业生进津必须符合“非津生源应届毕业生留津、进津条件”;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办理“接受非津生源审批手续”。
(2)就业:外地院校非天津生源毕业生要凭已经市教委、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批备案并加盖公章的“2005年外地院校非天津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津就业申请表”、就业报到证、学位证、户口迁移证,到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就业手续和落户编号手续。
(3)落户:根据今年的就业政策,外地院校非天津生源应届毕业生要凭市教委编号盖章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到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和平区唐山道30号)开具登记户口通知书,再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办理时间截止到2006年 6月30日前。
(4)报到与档案:毕业生办理好上述就业与落户手续后,持就业报到证交用人单位办理报到手续。用人单位有档案保管权限的,可以要求学校直接将档案寄到本单位。用人单位没有档案保管权限的,可以要求学校直接将档案寄到天津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第二篇: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津落户说明
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津落户说明
关于天津市户口及毕业生落户天津
人生会遇到很多选择,对于即将毕业的你而言,也许会面临诸多选择:你可能一时难以找到称心如意的接收单位,但又想落天津市户口;你可能已找到了一家接收单位,但接收你的单位却不能给你办理落户、不能接收你的人事档案(尤其是北京、上海等一些大城市);或者你根本就不想固定在某一单位工作而想自己闯天下,却担心户口和人事档案以及各种社会保险缴纳,不知怎么处理好。
全国各高校毕业生凡是具有以下四种情况的同学,可随时与本人联系办理档案存放,落户于天津市等各种服务:
1、本人准备出国留学或国外工作的同学,但不愿意将本人档案、户口迁往原生源地;
2、本人准备报考研究生(学校地域不限),但不愿意将本人档案、户籍迁往原生源地;
3、本人已经找到用人单位,但用人单位解决不了存档、落户,又不愿将本人的档案、户口迁往原生源地(用人单位地域不限);
4、本人尚未找到用人单位,学校派遣时间已将近,并愿意继续在天津发展,不想将本人档案、户口迁往原生源地(例如:留津报考公务员,在外企寻求发展等)。
应届毕业生办理条件:必须是正规统招本科及以上,有空白三方协议和就业推荐表。有毕业证,学位证等相关证件。
人才引进办理天津户口条件:必须是全日制本科,档案在当地人事局的人才交流中心,存放一年以上,在调出时必须有蓝白报到证,干部介绍信,干部身份转正定级表 ,工资定级表,同意调出函(干部介绍信就像干部商调函一样,就是指派某人到某地报道等等。工资介绍信就是用来向对方人事管理单位证明你的定级工资的。如果你原来档案存在人才中心,那么就由人才负责出具。如果原单位有人事权,就由原单位出具。可能需要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盖章。),以上档案内都要有.经我们办理完毕后,落户进我们公司的集体户口上,然后才能迁出.工资定级表上除了有当地人才中心的盖章外,还要有当地用人单位盖章。
应届毕业(暂缓毕业只要有派遣证视同为应届)是你人生解决户口的一次极好机遇,一旦户口迁回老家,出来的可能性就比较小了。如果是非应届毕业生要解决天津户口的话,只有如下几种方式:
第一、人才引进,统招本科,学位证干部身份的转正定级在原籍市级以上人才服务中心操作,由原籍单位盖章,家属可以根据情况随迁手续。
第二、购房100万以上办理蓝印户口
第三、投资200万以上办理蓝印户口
第四、企业纳税额达到一定程度办理天津市户口
第三篇:津十条
津十条
一、严格落实国家调控政策,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确定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2011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落实住房保障工作目标
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2011年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23万套。对不同层面困难家庭发放三种补贴,全年共发放8.5万户。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建立分层保障,应保尽保,租、售、补相结合的住房保障体系。落实危陋房屋拆迁改造200万平方米。
三、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严格加强税收征管
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加强存量房交易指导价格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应用,堵塞通过“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对不满足转让自用5年以上且为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条件的,一律征收个人所得税。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依照住宅不同销售价格,分别按照2%、3%和5%的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并严格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检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成本、费用支出管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2008至2010年缴纳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专项核查。
四、严格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银行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五、加强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强化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用地供地计划管理,优化住房用地供应结构。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明确供地规模、供地时序,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新建商品住房用地的供应量不低于前2年平均实际供应量。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2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进行开工建设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1年以上罚款。
六、落实国家住房限购政策,合理引导住房消费
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天津户籍居民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在天津累计1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天津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天津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天津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天津累计1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天津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七、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需一次性在销售现场和天津市房地产综合信息网上公开全部房源及销售价格,如上调销售价格,需经市房地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重新公示。严禁无证售房、发布虚假信息。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要通过网络监控与现场巡查,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新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账外循环,控制房屋建设后期风险,确保新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的安全。
八、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
对新建商品住房交易价格进行监控,对销售价格明显高于同地段、同品质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进行跟踪监测。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严格备案制度,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业行为。对存在不规范交易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由相关部门进行约谈,予以警示并公开曝光;对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整改,并依法进行查处,查处期间暂停其房屋销售。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加大对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的处罚力度,对发布严重违法房地产广告的责任人可处1至6个月暂停发布房地产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对情节严重的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公开曝光。
九、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
新闻媒体要强化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深入解读国家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引导居民理性消费,为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供舆论支持。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十、明确责任,确保落实
市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立即组织实施,切实加强管理,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住房保障工作目标纳入区县人民政府考核,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计划目标未完成的单位负责人,要进行约谈,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第四篇:津十条
市调控“津十条”细则出台
本市户籍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暂停购房非本市户籍家庭可提供1年纳税证明或社保缴纳证明限购一套
21日获悉,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本市对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十项具体实施意见。
一、严格落实国家调控政策,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确定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2011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落实住房保障工作目标
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2011年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23万套。对不同层面困难家庭发放三种补贴,全年共发放8.5万户。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建立分层保障,应保尽保,租、售、补相结合的住房保障体系。落实危陋房屋拆迁改造200万平方米。
三、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严格加强税收征管
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加强存量房交易指导价格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应用,堵塞通过“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对不满足转让自用5年以上且为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条件的,一律征收个人所得税。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依照住宅不同销售价格,分别按照2%、3%和5%的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并严格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检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成本、费用支出管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2008至2010年缴纳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专项核查。
四、严格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银行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五、加强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强化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用地供地计划管理,优化住房用地供应结构。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明确供地规模、供地时序,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新建商品住房用地的供应量不低于前2年平均实际供应量。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2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进行开工建设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1年以上罚款。
六、落实国家住房限购政策,合理引导住房消费
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在本市累计1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本市累计1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七、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需一次性在销售现场和天津市房地产综合信息网上公开全部房源及销售价格,如上调销售价格,需经市房地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重新公示。严禁无证售房、发布虚假信息。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要通过网络监控与现场巡查,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新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账外循环,控制房屋建设后期风险,确保新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的安全。
八、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
对新建商品住房交易价格进行监控,对销售价格明显高于同地段、同品质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进行跟踪监测。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严格备案制度,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业行为。对存在不规范交易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由相关部门进行约谈,予以警示并公开曝光;对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整改,并依法进行查处,查处期间暂停其房屋销售。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加大对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的处罚力度,对发布严重违法房地产广告的责任人可处1至6个月暂停发布房地产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对情节严重的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公开曝光。
九、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
新闻媒体要强化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深入解读国家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引导居民理性消费,为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供舆论支持。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十、明确责任,确保落实
市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立即组织实施,切实加强管理,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住房保障工作目标纳入区县人民政府考核,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计划目标未完成的单位负责人,要进行约谈,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津十条”细则提要
1、确定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2011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2、2011年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23万套
3、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对不满足转让自用5年以上且为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条件的,一律征收个人所得税
4、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5、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2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进行开工建设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1年以上罚款
6、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本市累计1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向其售房
7、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需一次性在销售现场和天津市房地产综合信息网上公开全部房源及销售价格
8、对新建商品住房交易价格进行监控,对销售价格明显高于同地段、同品质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进行跟踪监测
9、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10、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住房保障工作目标纳入区县人民政府考核
第五篇:津十条
津十条
2011年2月21日,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天津市对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十项具体实施意见。
一、严格落实国家调控政策,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确定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2011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相关漫画——限购
二、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落实住房保障工作目标
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2011年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23万套。对不同层面困难家庭发放三种补贴,全年共发放8.5万户。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建立分层保障,应保尽保,租、售、补相结合的住房保障体系。落实危陋房屋拆迁改造200万平方米。
三、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严格加强税收征管
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加强存量房交易指导价格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应用,堵塞通过“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对不满足转让自用5年以上且为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条件的,一律征收个人所得税。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依照住宅不同销售价格,分别按照2%、3%和5%的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并严格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检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成本、费用支出管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2008至2010年缴纳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专项核查。
四、严格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银行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五、加强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强化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用地供地计划管理,优化住房用地供应结构。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明确供地规模、供地时序,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新建商品住房用地的供应量不低于前2年平均实际供应量。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2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进行开工建设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1年以上罚款。
六、落实国家住房限购政策,合理引导住房消费
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在本市累计1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本市累计1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七、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需一次性在销售现场和天津市房地产综合信息网上公开全部房源及销售价格,如上调销售价格,需经市房地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重新公示。严禁无证售房、发布虚假信息。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要通过网络监控与现场巡查,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新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账外循环,控制房屋建设后期风险,确保新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的安全。
八、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
对新建商品住房交易价格进行监控,对销售价格明显高于同地段、同品质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进行跟踪监测。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严格备案制度,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业行为。对存在不规范交易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由相关部门进行约谈,予以警示并公开曝光;对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整改,并依法进行查处,查处期间暂停其房屋销售。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加大对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的处罚力度,对发布严重违法房地产广告的责任人可处1至6个月暂停发布房地产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对情节严重的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公开曝光。
九、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
新闻媒体要强化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深入解读国家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引导居民理性消费,为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供舆论支持。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十、明确责任,确保落实
市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立即组织实施,切实加强管理,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住房保障工作目标纳入区县人民政府考核,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计划目标未完成的单位负责人,要进行约谈,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细则:
1、确定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2011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2、2011年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23万套
3、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对不满足转让自用5年以上且为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条件的,一律征收个人所得税
4、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5、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2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进行开工建设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1年以上罚款
6、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本市累计1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向其售房
7、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需一次性在销售现场和天津市房地产综合信息网上公开全部房源及销售价格
8、对新建商品住房交易价格进行监控,对销售价格明显高于同地段、同品质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进行跟踪监测
9、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10、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住房保障工作目标纳入区县人民政府考核[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