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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某厢、某杰、大连瓦房店轴承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瓦房店市西郊工业园区张山咀居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案
编辑:心旷神怡 识别码:18-693602 9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14 14:07:26 来源:网络

第一篇:被告某厢、某杰、大连瓦房店轴承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瓦房店市西郊工业园区张山咀居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案

《不当得利纠纷案例:原审原告某国栋、某秀花诉原审被告某厢、某杰、大连瓦房店轴承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瓦房店市西郊工业园区张山咀居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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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原告某国栋、某秀花诉原审被告某厢、某杰、大连瓦房店轴承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瓦房店市西郊工业园区张山咀居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0日作出(2012)瓦民初字第3980号民事判决,某国栋、某秀花不服该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上诉人某国栋、某秀花的委托代理人李振鹏,被上诉人某厢、某杰的委托代理人卢长卫,大连瓦房店轴承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姜德元,瓦房店市西郊工业园区张山咀居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张治河到庭参加诉讼。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案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某厢、某杰领取案涉11间房屋的动迁补偿款是否构成不当得利。该案审查的法律基础事实应当是案涉房屋的产权归属。从二上诉人提供的农村居民私有房产执照看,案涉11间房屋来源于二上诉人所有的原五间房屋被征收动迁而取得,各方当事人对此并无异议。二上诉人提供了某国栋所在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65537部队出具的证明,证实建造11间房屋的材料系部队提供,二被上诉人某厢、某杰称系自己建造,但并未提供出资建造房屋的相关证据加以佐证,其虽提供了房产确认书,分家协议,但二上诉人否认在分家协议上签字,被上诉人大连瓦房店轴承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瓦房店市西郊工业园区张山咀社区居民委员会二审诉讼中陈述房屋产权是根据分家协议确认在某厢名下。又因二上诉人对分家协议予以否认,房屋产权确认单位是否进行了现场勘查、核实、登记、公示过程,一审法院未予查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

一、撤销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2)瓦民初字第39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重审。

被告某厢、某杰、大连瓦房店轴承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瓦房店市西郊工业园区张山咀居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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