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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矿产资源储量利用调查项目
编辑:静谧旋律 识别码:18-574217 9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12 21:34:29 来源:网络

第一篇:甘肃省矿产资源储量利用调查项目

甘肃省矿产资源储量利用调查项目工作简报

第1期(总第1期)

甘肃省矿产资源储量利用调查项目2008年3月28日

《甘肃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实施方案》

通过评审

《甘肃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实施方案》是在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矿产资源储量利用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92号)及“关于印发《全国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7号)和《全国矿产资源利用现状实施方案》的基础编写完成。2008年3月初通过了甘肃国土资源厅资源处组织的初审,并对初审提出的问题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2008年3月24-26日在重庆召开的由国土资源部储量司组织的全国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省级实施方案审查会上,通过项目办汇报、专家提问、项目办答辩的形式对我省项目办编写的《甘肃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实施方案》进行了审查,通过专家评

议,《方案》通过了专家评审。

《甘肃省矿产资源储量利用现状调查实施方案》统计了甘肃省需要核查的煤、铁、铬、锰、铜、镍、铅、锌、钨、锡、钼、锑、金、银、稀土、硫铁矿、菱镁矿、重晶石、磷、萤石、钾盐、钒、芒硝、石膏、石棉等25矿种矿区共计571个;确定了核查内容,制定了核查技术路线,部署了2008-2010年工作。

甘肃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

组织管理机构成立

为了加强和推进甘肃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项目工作的实施,经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研究决定成立甘肃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组织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机构如下:

项目领导小组

组长:张力学

副组长:宋史刚候云生高兆奎马国林张玉龙 成员:杨殿忠何慧敏韩沐群李仁清张惟国

沈林夜辛继升田黎平

项目技术委员会

主任:杨殿忠

副主任:田黎平

成员:殷先明 彭文武 高兆奎 李训华 张新虎 孔宪章

徐家乐 张廷瑞 彭德启 孙昌先 张成功 张玉

王世宇 安涛 牛洪斌 佟成利 谢建强

项目办公室

主任:高兆奎

副主任:安涛张成功

联系人:安涛

第二篇:矿产资源储量

矿产资源储量333+334?到底是什么?

发布地质成果要科学准确

作者:鱼眼看矿业

近年来,媒体或找矿成果评审会上,发布的大型或超大型矿床地质成果较多。但细看大多为储量级别较低的(333)。矿业权市场交易的多为(333)储量级别的地质成果。

目前一些地质成果,仅是根据普查成果推断或预测的资源量,就对外发布发现了“大型或超大型矿床”。这将影响地质工作的社会信誉度,甚至还有可能影响政府的宏观决策。

近年来,无论在公开发行的媒体上,还是找矿成果的评审会上,人们往往说自己找到了一个大型甚至是超大型矿床,但细看其储量级别,却只有(333),有的甚至是(333)+(334?)。与此相呼应的是,在我国目前矿业权市场上推出的项目,也多为这一级别资源量类型的探矿权项目。

(333)或(334?)资源量仅是推断或预测出的,精确度较低,相当于过去所说的D+E级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3908-2002)《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中是这样表述的:“在普查地段内,运用推断的程度,对矿体在地表或浅部沿走向有工程稀疏控制,沿倾向方向工程证实,并结合地质背景、矿床成因特征和有效的物、化探成果推断,不受工程间距的限制,进行概略研究,尚无法确定具体经济意义的那部分资源量。”(334?)即“在预查区内,综合各方面的资料分析、研究和极少量的工程控制,通过已知矿床类比,有足够数据所估算的资源量。各项参数都是假设的,属潜在矿产资源,经济意义未确定。”

由此可知:(333)及(334?)资源量的精度其实很低,如果依据《勘查总则》附录“SD精度与地质可靠程度关系应用图”判断,(333)资源量的精度为15%-30%,(334?)资源量的精度为2%-10%。如果将这种甚低精度的资源量换成以前我们习惯所说的大型(储量)或超大型(储量)矿床,显然是不科学的,同时也是一种认识误区。

采用精度较低的资源量发布地质成果,会给投资者带来更大找矿风险,同时让政府或公众易产生我国矿产资源极大丰富的错觉

这种现象至少会在两方面对地质工作产生不良影响。

一是会影响地质工作的社会信誉度。他说,近两年社会资金的投入已经超过了政府投入,这为地质市场的活跃和旺盛带来了活力,同时也带来了社会公众对地质工作关注度的提高。但是,无论是投资者,还是社会公众,对于类似于(333)及(334?)资源量之类的专业术语及其内涵并不是十分了解,有的甚至对地质找矿高风险的规律都十分陌生。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地质工作者发布的、在地质市场交易的都是这种地质工作程度及成果精度都很低的探矿权,就有可能让投资者承担更大的风险,让投资者觉得地勘单位是在借专业术语行骗。姚公一介绍说,曾经有某地勘总院转让了一个储量级别为(333)的矿权,业主经过几年开采后,发现矿区的储量比地质报告提供的要少,于是双方打起了官司。这将极大地打击社会资本投资地质工作的积极性,也让地质工作者的形象打了折扣。

二是会影响政府宏观决策的科学性。地质工作在上世纪末期进入低谷,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在我国的矿产资源储量表上,存在大量的这类低级别的矿产资源储量。以煤炭资源为例,由于地质工作者自身的关系,5万多亿吨的资源总量、1万多亿吨的探明保有量,有关煤炭资源的这两个天文数字,几乎让所有人都对我国的煤炭资源持非常乐观的态度。因为这一数据表示,我国不再增加1吨的煤炭资源储量,按当时的需求高限估算,探明的煤炭资源储量也足够我们开采500年。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从宏观控制的角度考虑,自然会压缩煤炭地质工作的投入,将资金投入到更需要的地方去。但事实是,当2003年我国煤炭供应紧张了,人们才发现我国的煤炭资源可采储量不多,主要煤炭生产企业进入中晚期后找不到新的接替基地,缺少可供规划设计的大中型煤炭生产建设基地,形成“资源总量丰富,但有效供给不足”的局面。这是值得我们反思的。

地质工作者要按地质技术经济规律及地质勘查规范要求办事,为国家、为投资人提供可靠的有经济意义的地质成果。他建议,可以探索按照SD精度,用3-4吨(333)资源量或10-12吨(334?)预测资源量换算为一吨储量,以便预估在预查或普查阶段发现的矿床是否达到潜在大型规模。

第三篇:全国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

全国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

工作简报

第1期

吉林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组2008年6月12日

吉林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项目

前期准备工作进展顺利

吉林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正在有序地开展。

一、基础工作

吉林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于2007年11月末正式启动实施,项目组于2007年底完成了吉林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总体实施方案的编写,2008年3月下旬在重庆市通过了全国专家组的初审,4月通过了吉林省地质调查院组织省内专家的初审和吉林省国土资源厅的审查,并于五月末顺利地通过全国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项目办公室组织专家的终审。现正在由吉林省地质调查院组织实施阶段。

自项目开展以来,项目组组织相关专业的技术骨干先后参加了北京召开的全国矿产资源储量利用调查实施方案研讨会、重庆召开的全国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省级实施方案审查会及在北京组织的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技术要求培训学习。

二、工作进展

1月中旬至4月末,项目组组织有关人员积极开展前期各项准备

工作,一是收集资料,如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数据库、吉林省矿产资源空间数据库、采矿权登记数据库、探矿权登记数据库及地质资料目录数据库等相关资料。二是根据专家组的意见对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利用调查实施方案进一步修改完善。

5月开始,对所收集的资料进行初步整理、综合,根据数据库坐标将矿区范围、矿权范围等投影到吉林省1:50万地形地质图上,将矿产资源空间数据的矿体平面分布信息转到吉林省1:50万地形地质图上,以便确定核查矿区,编制核查矿区地质资料目录表和准备核查矿区储量库信息表等。

2008年5月5日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储量管理处处长郝长河召集项目组的技术骨干召开了会议,在会上传达了进一步落实《全国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7号)和190号文和11.9视频会议精神,强调了这个项目工作的重要性。省国土资源厅对该项目非常重视,组建了项目领导小组,由国土资源厅牵头,厅长亲自挂帅。会议认为该项目的深度、广度是以往没有的,明确了工作目标,就是要摸清资源家底,盘活资源存量,为省区的资源管理和利用提供科学依据。会议要求项目组抓紧组织实施,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加快推进步伐。

为了确保2008年工作的顺利实施和推进,5月27日项目组向省厅提交了《关于加快推进吉林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项目的报告》,并根据国家要求编写《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立项申请书》。

三、近期工作安排

1.积极组织对全省参加该项目的地勘单位的技术骨干及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2.进一步做好核查矿区的确定,完成各项基础核查准备工作。

3.组织开展有代表性的矿区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试点工作,以此尽快推动全省全面调查。

4.各参加单位要落实组织机构、落实人员。项目组召开会议将调查任务落实到有关实施工作单位,部署各单位编写设计。展

5.完成申请省内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立项工作,将资金落实到位。

四、存在问题及建议

吉林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是一项庞大的系统技术工程,项目组要在2009年底完成全省1291个矿区的核查与调查工作、综合研究、汇总及数据库建设及更新工作,技术要求严格,任务艰巨,时间紧迫。必须动用全省具有甲级资质的地勘单位、近200余人参加该项工作。为此必须有强大的资金做保障。根据国家要求,项目的经费由国家拨款和地方政府匹配资金两部分组成。目前,国家投入资金额度尚未确定,仅在2007年末,拨给我省50万元启动和准备资金。

为确保项目尽快推进,按时完成任务,项目组建议省厅尽快按国家要求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将吉林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列为2008年吉林省勘查基金项目。同时,为了不影响当前项目顺利进行,请省厅先调配部分资金,确保项目组在勘查基金到位前能够正常开展工作。

第四篇:陕西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

陕西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政府2000年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为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储量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储量是指经地质勘查证实的具有利用价值的矿产资源蕴藏量。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认定、登记、统计、通报和矿床工业指标的认定工作。

省人民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或工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地质勘查部门,协同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统计制度,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的动态管理。

第二章 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认定

第六条 矿产资源储量由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提交储量报告,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评审,由规定的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

未经评审认定的矿产储量勘查报告,不得作为矿山及地下水源地建设设计的依据。

第七条 矿床工业指标是界定矿产资源储量的依据,应当由矿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矿山企业和设计单位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经评审机构评审,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

矿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因条件变化需变更已批准的矿床工业指标,应提出修订意见书和可行性论证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后,重新评审认定。第八条 按照国家规定,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的矿产资源储量,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公开发行股票时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储量,以及其他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由国务院地质矿

产主管部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

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中型(含中型)以下规模的矿产资源储量,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

(一)供矿山及地下水源地建设设计使用的矿产资源储量;

(二)矿权转让时应核实的矿产资源储量;

(三)工业指标改变引起原批准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或开采生产过程中储量发生重大变化而重新评审、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

(四)停办或关闭矿山时提交的尚未采尽的和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

(五)工程建设需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

(六)应当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管理评审和负责认定的其他情况的矿产资源储量。

第九条 设区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管理下列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

(一)规模为小型以下的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

(二)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委托的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储量。

第十条 向评审机构报送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书或矿产资源勘查合同书;

(三)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对送审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有主管单位的,应当同时提交主管单位对报告的初审意见书;

(四)矿石加工技术试验研究报告;

(五)矿床开发可行性评价资料和矿产资源储量认定机构对矿床工业指标的认定书;

(六)评审机构认为与评审工作有关的其它资料。

第十一条 停办或关闭矿山时,送审尚未采尽的和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应当向评审机构提供储量报告或闭坑地质报告,以及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对其质量的验收文件及生产、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资料。

第十二条 评审机构评审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应当聘请具有评审资格和规定数量的专家,参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评审;没有统一规范的矿种,可按照《固体矿产地质勘探规范总则》或比照相近矿种的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评审机构应当自受理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之日起60日内完成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并出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应当自签发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送审单位,20日内送相应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对评审机构的评审结论有重大异议的,可自收到评审意见书10日内,向负责认定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要求复审的书面申请。

第十四条 负责认定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收到评审机构报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和国家规定的有关资料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矿产资源储量认定手续。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矿产资源储量,在30日内下达认定书,批复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及有关单位;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矿产资源储量,不予办理认定手续,但应书面通知评审机构和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评审机构评审矿产资源储量按国家规定收取评审费。第十六条 供矿山和地下水源地建设利用的矿产资源储量未按本办法进行矿产储量评审、认定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征用手续,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不予受理贷款申请。

第三章 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统计 第十七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布的《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申报登记矿产资源储量和填报基层矿产资源储量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探明的矿产资源储量、工程建设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以及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

设区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登记由其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对上报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汇总,编制全省矿产资源储量表,进行矿产资源储量价值核算,建立实物帐户和价值帐户;定期编制矿产资源年报,通报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供需形势和矿产资源管理动态等综合信息。

第二十条 采矿权人应当建立健全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统计台帐,按统计上报开采、损失、因各种原因增减的矿产资源储量。

第二十一条 采矿权人对于非正常损失量应当提出专题报告,由批准开办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或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注销。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不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进行评审、认定矿产资源储量的,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评审、认定手续;逾期不办的,无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擅自确定矿床工业指标或变更已批准的矿床工业指标的,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未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申报登记矿产资源储量和填报基层矿产资源储量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罚款在5000元以上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评审机构在评审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延误矿产资源储量认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取消其评审资格。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应当建议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取消其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人员在矿产资源储量认定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发布前未列入矿产资源储量表的探明储量、已取得采矿权开采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建设项目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未计算矿产资源储量的,应由采矿权人委托具有勘查资格的单位进行简测,计算矿产资源储量,并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按规定补办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由申请人向所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办理。需要提交的以下材料:

1、评审机构提供的评审意见书;

2、评审专家署名的评审意见;

3、评审委托单位对提交资料真实性的承诺;

4、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或划定矿区范围批文复印件,或者经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矿产资源储量计算范围内未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及未划定矿区范围,评审委托单位提交合法取得地质资料的承诺;

5、矿产资源储量计算范围和拐点坐标及与探矿权或采矿权范围或划定矿区叠合图;

6、经评审后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相关资料;

7、矿床开发的可行性评价工作的有关资料等;

8、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经评审备案后,第6、7材料退回。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程序

1、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依法申领、报送相关申报表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2、窗口预审合格后受理;

3、准予受理的,经办处室对提交的全部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4、会审审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备案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5、申请人到同一窗口领取《准予办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通知》或者《不予办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通知》,准予办理的,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领取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不予办理的,备案管理机关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

时限划分

1、经办处室审查提出初审意见8天;

2、会审审定做出决定7天;

3、制定并下发《准予办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通知》或者《不予办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通知》3天;

4、申请人到行政许可中心领取通知书2天。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收费标准

该项备案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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