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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
编辑:烟雨蒙蒙 识别码:18-681925 9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08 08:52:52 来源:网络

第一篇:福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

福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七日市人民政府榕政[1995]29号文颁发)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创造一个环境优美、清洁的城市,促使我市环境卫生管理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制定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郊区镇,县(市)政府所在地的镇。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饮食、摊点等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中所产生的建筑废弃物。

第四条 福州市市容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是本市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综合利用研究成果的推广以及规划的制定和日常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群众应实行生活垃圾袋装收集,并逐步推行分类收集。

第六条 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七条 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必须保持其完好,外观和周围环境应当整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拆除、搬迁、封闭合法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或作为他用。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按期就迁重建。

第八条 一切单位和居民的生活废弃物,应依照环境卫生管理职能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倒入垃圾收集车或垃圾容器内。

环境卫生专业队伍要按规定的时间清运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第九条 单位院落、住宅区以及周围环境的垃圾,应自行负责清扫、收集,运往专门设置的垃圾转运场,并依照规定缴纳卫生处理费,严禁随意倾倒。

第十条 科研机构、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弃物,必须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有害废物混入生活垃圾中。

第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的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应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不得随意弃置。

第十二条 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生活垃圾运往指定的生活垃圾转运场、处理场进行处理,并按规定缴纳卫生处理费,不得任意倾倒。

第十三条 破路施工、工程建设所产生的生活垃圾,施工单位或个人应与市或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协商制定清运办法和清运时限。积存的垃圾,由施工单位在限期内清除,运往指定的地点清纳,并按规定时间修复路面。

第十四条 新区建设和旧城成片改建,以及其他建设工程中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应向市、县(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机构报送垃圾、渣土处置计划,及时清运、处理;亦可委托环境卫生管理单位清运、处理,并按规定缴纳清运、处理费用。

第十五条 在市区运行的交通工具,应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车轮不得带泥砂驶入市区道路,严禁泄漏、遗撒。从各类车辆上清除的垃圾应集中收集倒入垃圾容器中,不得随意倾倒。

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做到密闭化,经常清洗,保持整洁卫生。城市生活垃圾在运输途中,严禁滴、漏、撒。

第十六条 临街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应认真执行门前卫生责任制,保持责任区内行人道、通道的整洁。

各种摊点,由从业者负责营业场地周围的整洁。

第十七条 根据有关国家规定,环境卫生管理职能部门对委托其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服务费。逐步向居民征收生活垃圾管理费;所收专款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维修和建设。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环境卫生的权利和维护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尊重环卫工人的劳动,不得妨碍环卫工人的正常作业。第十九条 市市容管理部门对治理城市生活垃圾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条 对违反市容法规及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卫生管理职能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分别处以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地点、时间和方式倾倒垃圾的,处以1000元罚款。

(二)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以1000元罚款,同时责令其清理、冲洗被污染的路面。

(三)未经批准任意拆除、搬迁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搬迁方案进行搬迁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元罚款。

(四)建设施工、园林绿化作业,未按时清理场地和枝叶、渣土的,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同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提起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三条 本市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居民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福州市市容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篇:城市生活垃圾管理

1.生活垃圾的含义:它是指城市人口日常生活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对于所有者不再具有使用价值的固体废弃物[1],包括来源于居民家庭、商业活动及街道清扫等产生的固体废弃物。

2.管理的机构和职责

(1)制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划

目前我国生活垃圾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是:

[1]国家法律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该法律1995年10.30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4月1日起实施,是我国开展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

《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月日起实施。对企业清洁生产进行了规定

[2]行政法规

①国务院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由国务院第100号令发布,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这是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政法规,也是实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最广泛的规范依据。该条例对生活垃圾的主管部门,生活垃圾管理的原则,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作业,设施设备配置等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②地方行政法规根据各自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针对生活垃圾管理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如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1年11月14日通过,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上海市实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生活垃圾管理的直接依据规范。

(3)规章

①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1993年8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xx27号,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此外还有《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办法》等。

②政府规章由各地方政府根据各自实际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规范生活垃圾管理的规章,如《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等。

(4)规范性文件由政府部门在贯彻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过程中,制定的具体的操作性的文件。如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在法定权限内制定了一系列实施性规范文件:《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餐厨垃圾管理实行办法》、《上海市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等。又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科技部、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等。

(2)完善标准和规范

目前国家已经制订了有关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技术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等

3.生活垃圾管理原则

见《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和处置》一书,第14——15页。

第一首端控制、末端治理的全过程管理原则

(1)企业清洁生产推行企业清洁生产,开征包装税,限制产品的过度包装,减少难回收、难降解物质的使用,做好源头减量;明确生产者责任,要求产品生产者对他们的产品在进入消费领域后所产生垃圾的回收利用、处理处置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提倡少用包装物和包装材料的重复使用,限制生产和销售一次性产品,开发推广塑料的再生利用工艺,提倡在塑料制品和塑料包装带上标明塑料的类别名称或符号。

(3)根据城市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设施特点和布局要求,从满足使用功能、减少环境污染、经济效益等角度考虑,合理规划设置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设施,使其具体措施与城市实际情况相符合,具有可操作性。

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手段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导论P152页

(2)在生活垃圾管理中,经济手段主要表现在。

1、优惠政策。通过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以及环保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的负担。优惠政策实质是一种政策性的经济资源,其发展作用的机理仍然是经济杠杆,不过不是直接的经济刺激,而是间接的、隐性的经济刺激。我国作为WTO成员国,各种经济成分、不同国家的企业均应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

2、服务购买。服务购买将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开展垃圾减量的宣传活动等公共服务,由政府进行购买。由于这种购买行为的存在,使培育、规范市场成为可能,通过市场选择、市场运作进行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提高公共财政在生活垃圾管理方面的使用效率。

在某种程度上,部分购买表现为政府的补贴,是否需要补贴和补贴额度的确定主要根据生活垃圾的管理需求和该项服务的市场平衡能力。

除了购买服务本身是一种经济调节行为,对在提供和购买服务过程中违反合同要约的行为表现为扣款、违约金、补偿等。

3、征收垃圾处置费。征收垃圾处置费作为一种经济措施,主要发挥对生活垃圾产生者源头减量的经济刺激作用。美国、日本、韩国、欧洲国家及我国台湾省台北市的管理实践证明了垃圾处置费经济杠杆调节作用的有效性。

(3)应用法律手段法律法规是生活垃圾管理的依据。依法行政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法律手段的应用。但是并不是有了生活垃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就能应用好法律的手段,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政府的行政行为受到越来越强的约束,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生活垃圾管理中矛盾冲突的问题是一个重要手段。

二、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现状

(一)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意义。

1.是实现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的重要手段。

通过分类投放、分类收集,把有用物资,如纸张、塑料、橡胶、玻璃、瓶罐、金属以及废旧家用电器等从垃圾中分离出来重新回收、利用,变废为宝。既提高垃圾资源利用水平,又可减少垃圾处置量。

2.提高垃圾处理的有效性

垃圾通过分类收集后便于对不同类垃圾进行分类处置。如对有机垃圾进行堆肥发酵处理,把有机垃圾制成农田用肥和绿化用肥,对没有回收利用价值的无机垃圾进行填埋处置,对热值较高的可燃垃圾进行焚烧处置。

3.是保护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途径。

每天被我们丢弃的可乐瓶和被称为白色垃圾的塑料袋、一次性塑料餐盒,属于高分子聚合有机物,如果埋在地下的话,就是100年200年也烂不掉,它还会使土壤板结,降低土壤的肥力,甚至使土壤失去耕种的能力。通过垃圾分类后被送到工厂而不是填埋场,既省下了土地,又避免了填埋或焚烧所产生的污染,还可以变废为宝。

(二)城市生活垃圾存在的问题

收集方面: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城市采用垃圾混合收集的方式,在北京、上海等几个城市进行虽然进行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但收效不大。虽然有些城市选择的在几条街道安置了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但大部分群众仍将手中的垃圾随便扔到一个垃圾桶内,并没有进行分类,说明人们缺乏分类收集的意识,甚至根本不知道如何分类。垃圾的混合收集方式较落后,它既是对资源的浪费,又增加了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难度。就拿现代化程度最高的上海市而言,在1996年就开始尝试性的开展了一些垃圾分类收集的工作。特别是2000年4月被建设部选定为垃圾分类收集的试点城市后,上海市积极营造“垃圾要分类,资源要利用”的社会氛围,根据不同的区域和不同的生活垃圾最终处理方式,设计分类收集类别和收集方式,历时8个月,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率也只达到20%。来自环卫部门的信息也证实,上海街头2500多只分类垃圾桶投入使用近一年来,其效果并不尽如人意。每天从分类废物桶内回收来的垃圾,仍然需要我们的环卫工人重复劳动,重新进行人工分拣。最头疼的是,还有不少人把废电池等有毒垃圾混在其他一般生活垃圾里。除了街头设置的分类垃圾桶,目前上海还有1000多个居民小区实行了垃圾分类,但真正能够达到“分类”要求的不足三分之一。垃圾是放错了地方的资源,城市生活垃圾中约有2/3可以回收利用。据统计,1t废旧塑料可生产汽油和柴油700kg,剩余的废渣还可作防水涂料,达到完全利用;回收1t废纸可造纸800kg,相当于少砍伐森林600m3;回收1t罐头盒、易拉罐可减少开采和冶炼锡铁矿石3.1t,等等。分类收集垃圾,可回收利用资源、节省原料、保护环境、实现垃圾的“三化”(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目标。

转运方面:我国多数城市现有的垃圾收集设备只适用于混合收集(除医院垃圾外),主要有:固定式垃圾桶、垃圾台贮存收集;活动式垃圾箱、垃圾台、垃圾桶收集;塑料袋收集;密闭集装箱收集及地面垃圾站收集等方式;加强分类收集配套设施的建设;才可能真正推广垃圾分类收集。城市垃圾机械化收运率比较低,每年约有1000万t城市垃圾不能及时运往处理场地,垃圾运输过程中的飘散和散发臭味的问题也须要解决。

山东省垃圾收集后的运输方式主要采取:①小型集装箱转运站式运输模式;②后装式压缩车运输模式;③叉车运输模式;④压缩中转模式;⑤拖拉机运输模式。

处理阶段: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方式主要有填埋、焚烧、堆肥三种方法,处理比例分别是79.2%, 18.8%, 2%0

(1)填埋技术

填埋是我国城市垃圾的主要处理方式。近年来,随着城市垃圾产生量增多,填埋场地紧张,两者的矛盾日益突出。一些大城市都建设了大型的垃圾卫生填埋场,其技术水平基本上达到了国际标准,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填埋场投资巨大,无害化处理的成本达到每吨60一80元;使用寿命有限,如投资几十个亿的北京阿苏卫填埋场,使用寿命仅15年;填埋过程中产生的渗滤液难以处理,经测算,武汉市二妃山填埋场渗滤液COD衰减至污水综合排放一级标准需25.66年,衰减至地面水质量I类标准约需近36年时间。该方法优点是:处理成本低,处理技术含量低。我国垃圾处理量中80%以上都采用该方法,特别是经济落后地区偏向采用该方式处理垃圾。缺点:占地面积大,土地资源浪费大,垃圾渗滤液对水体的污染,垃圾堆放过程中发生化学反应产生大量有毒气体污染环境,垃圾综合利用程度低。

(2)焚烧技术

对垃圾进行焚烧处理,减容、减量及无害化程度都很高。焚烧过程中产生的热量用来发电,可以实现垃圾的能源化,是一种较好的垃圾处理方式。但是,焚烧这种方法技术要求高,在我国发展较慢;而且,一次性投资大。大多城市中收集的是混合垃圾,且以厨余为主,含水量高,热值低,焚烧时要添加助燃剂,这又增加了成本;同时,由于技术的限制,焚烧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主要包括氯化氢、硫氧化物、氮氧化物、二嚷英等),直接排放到大气中,造成二次污染.(3)堆肥技术

堆肥技术的工艺比较简单,适合于易腐有机质含量高的垃圾处理,对垃圾中的组分进行资源利用,且处理相同质量的垃圾投资比相同单位的焚烧处理大大降低。我国城市生活垃圾中易腐有机质含量在40%一60%,采用堆肥技术效果比较好。目前我国主要采用静态通风好氧发酵技术,机械化程度低,这在技术和经济上适合我国的实际条件,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发酵时间长,产生臭味,肥效低,不能与其他化学肥料相竞争,经济效益低;不能处理不可腐烂的有机物和无机物,减容、减量及无害化程度低;堆肥前没有严格的分拣程序,易造成重金属污染。

长期以来,我国城市垃圾处理主要以寻找合适地点加以消纳为主。目前我国对垃圾的处理方法主要为卫生填埋、堆肥及焚烧处理。其中最主要的处置方式是填埋,约占全部处置总量的70%以上;高温堆肥、焚烧量甚微;分类回收几乎为零。垃圾处理前,没有得到有效的分类,致使资源大量浪费,且增加了处理的难度和成本。分类收集后,能否分类处理又是一个难关。许多垃圾因为没有分拣而不能再利用,垃圾回收率低,自动化分拣设备少,分拣效果不理想。事实上,就连上海环卫部门还不具备进行大规模垃圾分类处理能力,有些分类处理的技术刚刚研发出来,要么在技术上还不过关,要么在成本上难以应付低价的垃圾处理费。

日本前岛清洁中心是市政府投资成立的一家垃圾焚烧场,比较有代表性。该市有36万人口,每天产生约450t可燃烧垃圾,可燃烧垃圾是全部烧掉。焚烧垃圾时,炉内产生高达900℃的高温气体。这些热量可以用来发电。发电的余热又用于提高游泳池水的温度,实现了热能的充分利用。清洁中心焚烧垃圾所产生的粉尘,通过一个集成设备进行处理,清除粉尘污染。焚烧产生的废气还要经过清洗、脱硫等处理,清除了污染物后,才排人大气。烧垃圾时,车间的烟囱没有黑烟。焚烧产生的废渣,大部分被送到远处的大阪湾掩埋场掩埋;少部分在焚烧场附近就地掩埋。在当地,早期的掩埋场有的建成了停车场,有的改造成了林地。东京以南的港口城市横宾,在努力开发将生活垃圾变为能源的新技术,并获得了初步成功。科研人员利用专门

设备,从垃圾中自动分拣出烂菜果等可分解的生活垃圾,然后用甲烷菌对其作发酵处理,得到大量的沼气,而剩的残渣可焚烧掉。沼气燃烧时不冒黑烟,排出的氧化硫、氧化氮等有害气体也很少。目前,日本的垃圾近80%是被焚毁,而美国垃圾的80%是回收利用。

(来源:互联网)

本篇文章来源于 环卫科技网(http:///)原文链接:

(三)管理问题的原因

1.政府重视不够

(1)政府思想上不够重视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思想在我国的一些地方仍然占据着主导性地位,政府官员更是将重心放在经济建设方面,在加上现在GDP之上的政绩评价体系,政府根本不会将精力放在垃圾管理这种他们所认为的小事之上。在一些比较落后的地区,根本就没有垃圾分类管理这样的理念,目前,在北京、上海、广州等经济发达地区对这方面已经有所注重,但垃圾分类效果并不是很理想。今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开始实施,广州市政府首开垃圾分类管理的先河。但效果却不容乐观。原因之一就是政府财政投入不够。

(2)财政投入不够

政府的宣传主要停留在电视、报纸、网络等方面的报道,深入住户区进行垃圾分类行为的指导并没有,广州市政府并没有全面的对小区居民发放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细则,一些居民还尚不清楚垃圾因该怎么分。而且基础设施投入也不够,“现在政策有了,但资金还是问题。”长期关注垃圾分类的广州市政协委员韩志鹏说,政府负责投入的资金、设施等问题还是没有完全到位。去年市财政拿出了2500万元用于垃圾分类,其中1000万元用于宣传,1500万元用于购置容器。“全市要买垃圾桶,这1500万元怎么够用呢?但到现在还在用这笔钱,这就意味着之前的工作并没有完全落实。”“今年用于垃圾分类的资金预算,已经经过了人大常委会审议,但尚未批下来。”记者从广州市城管委获悉。记者对此的理解是:4月1日开始实施垃圾分类,但是到目前为止今年用于该项目的资金还没有拨付。

连广州这样垃圾分类在全国属于领军城市都才做到了这样,其他的城市更是可见一般。

2.规划不够科学

(1)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含义

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规划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的发展目标,需要对生活垃圾从产生源收集与产生地贮存、加工、运输与中转,中间加工利用与处理直到最终处置的全过程进行合理部署和周密安排。

(2)国内城市生活垃圾规划存在的问题,集中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a.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及设施规划的过程中,城市生活垃圾基础数据缺乏。由于城市生活垃圾的相关统计数据存在的较大差异、口径不同,垃圾产量和成分还受其他多种因素的影响,会使预测结果的不太确定性加大,且难以评估。

b.在规划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时,较少考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布局与整个城市环境的关系。城市发展对处理能力需求缺乏科学预测,尤其是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路线的设计缺乏优化,导致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分散随意、各自为政。转运设施布局和建设过程中也存在较大的盲目性。

c.传统的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处置规划大都是为了保证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处置,根据规划区域的特点先确定备选的生活垃圾处理方案,再运用确定性和随机性数学模型对这些备选方案进行择优选择,但是未从全面分析垃圾流程的生命周期过程,没有从物耗、能耗和经济性最优等多方面对生活垃圾的综合处理处置技术方案进行优化。

d.国内规划在其方法和理论体系方面的规范化工作尽管已经取得了一定进步,但是规划的管理保障措施都局限于对现有的管理模式的优化,未针对城市生活垃圾的变化趋势及先进处理处置技术的需求进行分析预测。

3.各区环卫部门既参与垃圾的清运,又身兼监督职能,导致垃圾清运的低效。

4.尚未引入市场和公众参与的管理机制

我国现行的城市垃圾管理体制基本上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各地管理体系虽

差别较大,但政府职能却大致相同,即环境卫生部门既执行监督管理职能,又要具体组织垃圾的清运及最终处理处置,呈现“政企不分”的状况,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非常不适应。这表现在:“政企不分”,政府机构既要负责管理,又要负责服务;多头管理,各自为政,职责不清;垃圾的清运、处置主要靠政府的大量补贴与行政命令手段,垃圾处理者无经济利益驱动,除了行政命令或者政府大量补贴外,无法激励国内外企业积极参与垃圾的无害化、资源化处理。使一些单位在改善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和降低处理费用等关键问题上,缺乏体制性动力;很多中小城市没有能力独自建设符合标准的处理、处置设施来解决城市垃圾问题。可以看出,现行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制约着环境卫生事业进一步的发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一直被视为公益事业,环卫设施建设资金,垃圾收集、运输设施、垃圾中转站等主要由政府投资,垃圾填埋场建设资金、各垃圾处理场运营维护费也基本由政府投资建设,垃圾发电厂大多采取 BOT 等方式,以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可以看出其经费来源于财政拨款。这种没有竞争压力的机制,必然产生懒惰和低效,这一点早已被社会实践证明。虽然每年政府投入大量资金,但资金缺口越来越大。如上海市每年投入环卫行业的开支高达4.5亿多元。因此,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势在必行。通过培育环保市场,发展环保产业,在利益驱动的市场机制下,实现环境保护工作由被动向动的转化。

5.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1)分类不够细化、处置流程不够明确

目前我国垃圾分类比较粗放,大致上分为上述提到的四大类,四大类下面具体的小类分类就不够细致了。北京市2009年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中就提到尽快制定出台生活垃圾处理的相关法规,制定和修订生活垃圾分类、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垃圾处理调控核算平台等管理办法。但到现在我们仍没有看到类似的完善垃圾分类和处理过程的法律法规的出台。

横滨市把生活垃圾分成10类,市政府向市民分发了专门的手册来说明,其内容细致人微。比如,女子的长筒袜如果只剩一只,可以按可燃物处理。但如果是一双,则应按废旧衣物处理。男士用的领带属于“废旧衣物”类,但在扔掉之前,要求要把领带“洗干净并晾干”。女性用的唇膏被列为不能用火焚毁的垃圾。大部分唇青皮属于“小件金属垃圾”或“小件塑料垃圾”。

日本南部四国地区有一个“上胜盯”。与上胜盯相比,横滨在这方面的措施还是简单的。上胜叮细化的垃圾分类,达到了44种。而东京都北部琦玉县的所泽市的(家庭垃圾的分类和处理方法》,在可燃垃圾、不可嫌垃圾、资源垃圾和有害垃圾等四个大类下,分有/o个小类。爱知县丰桥市的《丰桥市垃圾分类规定》,则在七个大类下把垃圾分为18个小类。

在日本,垃圾被明确的分类,按照重量进行处置。绝对不会有一个垃圾袋中废纸、塑料瓶和厨房垃圾混放的现象。每个星期的每一天,都定义了不同废弃物的投放标准,就连一个矿泉水瓶,在日本都要分成三天投放,分别投放瓶盖、瓶身和瓶身上的塑料贴纸。这么细而且麻烦的工作,在日本,每个民众却都认真地执行,是他们比我们有素养吗?非也,在日本国,有相当严格的法律明确了废弃物的处置流程和分类标准。有完整的垃圾分类处理产业链,真正使垃圾变成可再生和可利用的资源。

(2)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罚制度

在以前生活垃圾方面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制定有关拉投放垃圾的相关的处罚制度,这种没有责任追究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不利于督促居民对垃圾进行分类投放。这种制度在国外是早已经有的。在今年广州市出

台的《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中提出了对违规者,《规定》设立了处罚条例:个人不按规定分类投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每次50元罚款;单位不按规定分类投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以每立方米500元罚款,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算。随后北京等城市也相距出台了相应的处罚制度。但也引发了市民和专家的一些争议。

讨论:处罚可不可行

障碍

1混装垃圾桶如何分类?

根据4月1日开始实施的《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将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居民不按规定分类投放城市生活垃圾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对个人处以每次50元的罚款,对单位将处以每立方米500元的罚款。

“垃圾不分类要罚款?现在路上的垃圾桶都不分类,那分类后的垃圾应该扔到哪里去?”家住五羊新城的陈老伯对于处罚规定感到很疑惑。记者昨日在广州大道中看到,道路两侧的垃圾桶均是蓝色的混装垃圾桶,偶尔在支路能看到分类垃圾桶,但是数量不多。有市民提出,如果垃圾不分类投放将进行处罚,那么政府相关部门至少应该先将全广州的混装垃圾桶更换。

对此,广州市城管委主任李廷贵表示,4月1日会确保所有市民可以分类投放垃圾,在此之前全市垃圾桶将会更换和调剂使用。“主要是更换破损的垃圾桶,其他的调剂使用,如果全部更换成分类垃圾桶太浪费了。”

障碍

2分类与否将如何取证?

垃圾如果不分类投放,如何进行处罚,怎么取证、谁来监管,市民对这些问题也感到疑惑。

“难道每个垃圾桶旁边都要设一名环卫工人监督吗?还是每个垃圾桶都要安装监控器,对不分类投放垃圾的人进行拍摄,作为处罚凭证?”市民何先生认为,处罚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如果无人监督、没有证据,《规定》将成为一纸空文,损害法规的严肃性。

“我们的垃圾都是统一扔在楼道的垃圾桶里,怎么分辨哪个是我扔的,哪个是别人扔的呢?就算我进行了垃圾分类,但是环卫工收垃圾时如果将垃圾混在一起,那我对垃圾进行分类也就没有意义了。”家住广州大道中的沈小姐说,除非环卫工人上门收垃圾,而且还要有执法权,否则将难以进行处罚。

因此,有市民建议,能否让环卫工也顺便担任垃圾分类的监督员,在收垃圾的时候留意周边有无垃圾不分类的情况,并加以劝导。还有市民提出,将奖励和罚款相结合,尽快出台阶梯垃圾费,鼓励市民多分类,减少垃圾量。

“垃圾分类的实施细则都还没有出台,就已经先说到罚款的事情了,这是毫无作用的。”市民周先生表示,政府在制定政策之前应该先做好宣传工作,告诉市民垃圾应该怎么分类。同时,新规实施前应该有个过渡期让市民适应。

参考文献

蒋展鹏.环境工程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2,402~478.

第三篇: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送审稿)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是指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的不同来源、垃圾组成、利用价值以及环境影响等,并根据不同处理方式的要求,实施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城区和其它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具体实施区域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另行公布。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应遵循源头减量,资源利用,环境友好,科学处置的基本原则。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实行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属地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个人应当增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合理消费、节约资源。

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可再生产品,减少城市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第六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通过技术研发,完善回收利用措施,对城市生活垃圾中的可回收物尽可能进行资源回收。

第七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八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具体实施。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经贸、环保、规划、国土房管、教育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九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和动员单位、个人积极参加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及有关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经贸、环保、规划等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意识。

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应当利用公共信息平台进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安排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公益广告。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活动。

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

学校应当安排一定课时,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并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实践活动。

第十三条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实行责任人制度。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有物业管理居住区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二)无物业管理居住区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负责;

(三)单位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由产生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四)公共场所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由场所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前款以外其他区域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由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上述责任人应当保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应当符合建设部标准《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要求。容器表面应有明显标志,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的规定。

第十五条各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划和相关标准,设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和处理设施。

第十六条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有条件的区域可以在四类的基础上进行细分。

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区域,应当按照分类类别进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第十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城市生活垃圾,并积极配合进行分类收集。

可回收物应当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有害垃圾应当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点或者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餐厨垃圾应当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站或环境卫生作业单位上门收集搬运。

第十八条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定期收集,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天定时上门收集。

分类收集后的有害垃圾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由各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负责临时贮存。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在环卫作业规范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收集,并送至装车点或者中转站。收集时不得沿途洒落,收集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作业现场,清洁收集容器。

第十九条分类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分类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运输单位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专用运输工具,必须做到密闭、整洁、完好,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扬撒、遗漏垃圾。

分类收集后的有害垃圾运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由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运输。

餐厨垃圾中的餐饮垃圾运输应当遵守广东省有关严控废物管理的规定,由具有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企业运输。

餐厨垃圾中的厨余垃圾和其它垃圾的运输由各区、县级市环卫运输车队负责或者委托具有生活垃圾运输许可证的企业负责,并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路线将垃圾运往生活垃圾处理场(厂),不得任意倾倒。

第二十条可回收物应当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处理。

有害垃圾应当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处置。

餐厨垃圾中的餐饮垃圾应当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具有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处置。餐厨垃圾中的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活垃圾处理场(厂)进行处置。第二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不得在人行道、绿地、休闲区等公共区域进行可回收物分拣、贮放。

有害垃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统计管理制度。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作业的单位应当填写相应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信息,定期向各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上报。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并发布。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均可以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举报。接受举报后,受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和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设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保持分类收集容器完好、正常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七条规定,不按规定分类投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每次5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每立方米500元罚款,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算。

(四)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禁止的分类收集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不按规范作业,收集时沿途洒落垃圾,不及时清理收集现场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禁止的分类运输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运输过程中出现沿途扬撒、遗漏垃圾污染道路的,责令车主清扫干净,并对车主处以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50元罚款。

(八)违反第十九条第五款规定,任意倾倒城市生活垃圾的,责令其清扫干净,并处以每立方米500元罚款,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算,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九)违反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未经批准接纳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公共区域进行可回收物分拣、贮放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和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六条市、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组织和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投诉,不依法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信息反馈和公开机制的,或未反馈、未公开垃圾分类信息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可回收物,是指生活垃圾中未污染的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垃圾,包括纸类、塑料、玻璃、金属、织物和瓶罐等。

(二)餐厨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的餐饮垃圾、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有机垃圾等易腐性垃圾,包括食品交易、制作过程废弃的食品、蔬菜、瓜果皮核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废油漆、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废旧电器及电子产品等。

(四)其它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餐厨垃圾之外的其它城市生活垃圾,包括大件垃圾以及其他混杂、污染、难分类的塑料类、玻璃类、纸类、布类、木类、金属类、渣土类等生活垃圾。大件垃圾,是指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弃物品,包括家具和家电等。

第二十八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本规定实施范围以外的地区,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参照适用的,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四篇:宁波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装收运管理规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宁波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装收运管理规定》的通知

(甬政办〔1996〕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装收运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三日宁波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装收运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7号)和《宁波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袋装管理,是指将生活垃圾(含经营和社会公益活动产生的垃圾)装入垃圾袋,集中收集和运输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凡建成区内的所有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均应遵守本规定;居民住宅区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工业垃圾、建筑垃圾、装璜垃圾不纳入袋装收运范围,仍按原规定执行。第五条 宁波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生活垃圾袋装及收运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袋装及收运管理工作。

各级工商、卫生、规划、环保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 单位以及实行生活垃圾袋装化区域内的居民必须自行将生活垃圾装入无破漏的垃圾袋中,扎封袋口后按下列规定方式收集,并运至指定的站点:

(一)居民的袋装生活垃圾,由居民按规定时间自行投放到指定的投放点,或由居民委员会代为统一委托专职清扫保洁人员按规定时间上门收集。具体收集方式由各居民委员会选择决定。居民的袋装生活垃圾如由居民自行投放的,居民委员会应委派专人管理,禁止散零垃圾倾倒。居民的袋装生活垃圾如采用上门收集的办法,居民应支付一定的劳务费用。费用由居民委员会负责收取,专款专用。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

居民的袋装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负责清运。环卫部门如委托居民委员会代为清运,应根据工作台班核定车辆购置费、运输费、修理费、劳务费等划拨给居民委员会。

(二)沿街店铺的袋装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负责收集和运输。

(三)机关、学校、厂矿等单位的袋装生活垃圾,由各单位自行收费和运输。

(四)机场、码头、车站、停车场、地下和空中通道(含天桥、立交桥)、文化体育娱

乐场馆、集贸市场、早(午、夜)市摊群、经营服务点等公共场所的袋装生活垃圾,由其管理部门或经营者负责收集和运输。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部门委托收集和运输袋装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劳务费用。委托劳务,应当签订合同,按照合同规定履行权利和义务。委托劳务后,委托方在生活垃圾袋装管理中的主体属性和责任不变。

第八条 袋装生活垃圾收集时间不作限制,由实施单位自行决定。收集次数一天不得少于2次。

第九条 生活垃圾塑料袋必须具备适当强度和容量,使用者可以到当地居民委员会或环卫部门购置。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利用生活垃圾塑料袋发布广告,并将载有广告的资料袋赠送居民使用。

利用生活垃圾发布广告,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条 在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区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应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袋装化管理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利用各种形式配合开展生活垃圾袋装收运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而随意倾倒、堆放生活垃圾的,由市或区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宁波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宁波市市政公用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6年09月13日 实施日期:1996年09月13日(地方法规)

第五篇: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57 号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4月10日经建设部第1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部 长汪光焘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8月10日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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