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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审批表范文合集
编辑:明月清风 识别码:18-1067758 9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16 19:34:01 来源:网络

第一篇: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审批表

子洲县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审批表

何家集镇计生独申第()号

为了响应党和政府关于“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的号召,经我们夫妻商量决定,志愿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特此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申请人:男方(签字或盖章)

女方(签字或盖章)

1.此表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自行印刷。

2.此表一式三份,三个盖章单位各留一份存档。

3.申请人填写此表,并附申请人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女方计划生育服务证和独生子女证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及大一寸父母和独生子女合影照片四张。

4.申请人及配偶所在单位意见栏中应分别注明双方的婚育状况。

第二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审批表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审批 表

注:此表一式两份,乡(镇、街道)、县计生委各存一份

1.此表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自行印刷。

2.此表一式三份,三个盖章单位各留一份存档。

3.申请人填写此表,并附申请人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女方计划生育服务证和独生子女证

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及大一寸父母和独生子女合影照片四张。

4.申请人及配偶所在单位意见栏中应分别注明双方的婚育状况。

第三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审批

发布时间:[202_-07-14]

【事项名称】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审批

【办理机构】

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办理地址】

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电话

【办理条件】

1、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2、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只存活一个的;

3、夫妻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所需材料】

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双方身份证、户口、婚姻证书、独生子女户口和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照片等。

【办理程序】

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应当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审核后,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

【办结时限】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批准,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审批时间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办理依据】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黑龙江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篇:郑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审批表(样表)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审批表(样表)

2、发证日期:用阿拉伯数字。补办的光荣证需在备注栏里注明“补发”字样。

3、此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入办事处计生办,一份存入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档案。

注:

1、户籍地:填写独生子女父母户口所在地。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审批表

2、发证日期:用阿拉伯数字。补办的光荣证需在备注栏里注明“补发”字样。

3、此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入办事处计生办,一份存入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档案。

注:

1、户籍地:填写独生子女父母户口所在地。

第五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办程序

原办《独生子女证》或者《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子女数量没有发生变化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发证机关有记录的,由原发证机关予以补办;原发证机关记录无法查找的,凭单位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名单、档案记录等原始证明材料,由原发证机关或者现工作单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补办。遗失证件的夫妻女方尚在育龄期内的,也可按新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程序处理。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程序

个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供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符合条件发证。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

办证对象:18-49周岁成年流出育龄妇女;

办证应提供材料: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近期免冠登记照;已婚育龄妇女还需提供本人结婚证。

《生育证》审批发放程序

个人申请——提供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登记照3张;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填写《生育第二子女申请审批表》或《再生育一个子女审批表》——村(居)委会审查——乡级计生办审核——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备案。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

办证对象:拟在现居住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流入已婚育龄夫妻;

办证应提供材料: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办理机构: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生育服务证》登记发放程序

个人申请——填写《登记表》——提供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村(居)委会登记——乡级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审核发证。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本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市、省、国家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本人提出申请(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市、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对象确认程序

农村独生女考生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领取《登记表》——填写《登记表》——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查,报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县(市、区)人口计生部

门对申报材料与育龄妇女基础信息进行核对;公安部门对其户籍信息进行核对——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查、公示,上报市人口计生委——市人口计生委审查公示报送市招生办公室——市招生办公室负责审核上报省招生办公室——省招生办公室公示,加分投档。

避孕药具服务工作流程

1、发放:上门采集信息——了解群众避孕需求——指导群众选用适宜药具——发放避孕药具——做好发放记录。

2、随访:首次使用药具对象(使用药具10天左右)——上门随访——询问使用情况、副反应情况——及时指导处理副反应——做好随访记录;

长期使用药具对象(一月一次)——上门或电话随访——询问、查看药具品种、数量及质量——补充药具——及时指导处理副反应——做好随访记录。

3、避孕药具免费自取箱维护:定期巡视(每周2次)——补充药具——清理污渍——出现损坏通知维护。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

(1)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2)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3)夫妻原有两个计划内生育的孩子,其中一个意外死亡,另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

(4)夫妻丧偶后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5)夫妻离婚前生育过一个孩子,离婚时孩子判由本人抚养,并且该孩子不满十六周岁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孩子,现家庭只有这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其中一个由对方抚养,现家庭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8)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放弃生育,且现家庭孩子年龄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不可以领证的情况:

(1)照顾生育第二个孩子的;

(2)子女留在本市,父母双方在国外期间的;

(3)未婚生育后不再结婚的;

(4)单身(包括离婚者)收养孩子的;

(5)孩子均已死亡的;

(6)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过两个孩子,离婚时各抚养一个,又与初婚或从未生育过孩子的一方结婚,现家庭

只有一个孩子的(〈细则〉施行前[1990年10月11日]已经领证的,可换证并继续享受)。

注意事项:

(1)《独生子女证》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发给独生子女本人。

(2)领取《独生子女证》以自愿为原则,必须由独生子女父母提出申请,不申请者不得领证。

(3)孩子年龄超过16周岁的,不予发证。

(4)孩子户口未申报的,不予发证。

办理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程序

夫妻双方及其子女都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或者城镇常住户口的领证程序:

(1)由女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

(2)经双方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原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复印件)。

(3)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证》。

丧偶或离婚对象的领证程序:

(1)由符合条件的一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

(2)经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符合条件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明原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离婚证明复印件)。

(3)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证》。

其他情况的领证程序:

(1)夫妻双方的常住户口在本市,而子女常住户口在外地的,经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后,按照“夫妻双方及其子女都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或者城镇常住户口的领证程序”办理。

(2)夫妻一方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

有关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相关的信息:

一、《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发放条件答:。①夫妻双方均系初婚未生育的; ②再婚夫妻再婚前均未生育的; ③夫妻婚后满五年未怀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二、《再生一胎生育证》办理条件: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的夫妻必须符合当地计划生育规定

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发放程序答:夫妻应当在生育第一个子女前,及时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凭手册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和有关待遇。

三、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应当提供哪些证件答: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应当在生育前,持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夫妻二寸照片,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提供的材料不全者,应当补齐材料,方可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四、《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制证机关答:《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由山东省人口计生委统一制发,交付各地使用。

五、《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办证机关答:《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办证机关是夫妻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六、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在生育前未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如何补办《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答:在哪方长期居住,由哪方户籍所在地在其生育后30日内补发。

七、在第三地居住的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在生育前未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如何补办《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答: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在生育后30日内补发。

八、如女方户籍不在本省,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在生育前未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如何补办《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答:可由男方户籍所在地在生育30天内补发。

九、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如何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答:应自生育之日起60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并在其补办《结婚证》后的7天内,由生育地补发《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十、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且生育地不是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如何补办《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答: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其补办结婚证后的7天内。

十一、逾期未补办结婚证的,如何补办《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答:不再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十二、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后,生育第一个子女又死亡的该怎么办答:要重新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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