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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我国生态补偿机制的实践意义
编辑:雨后彩虹 识别码:18-641639 9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17 21:16:31 来源:网络

第一篇:建立完善我国生态补偿机制的实践意义

建立完善我国生态补偿机制的实践意义

编辑:admin 时间:2011-9-25 21:09:00

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指出:“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不断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上取得新的更大的成绩。”这就为进一步建立完善我国生态补偿机制指明了方向。从实践的角度看,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意义重大。

一、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有利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指出:科学发展、社会和谐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科学发展观是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继承前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工作的基础上提出的一个理念,它继承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时也吸收了人类文明的先进成果。科学发展观的内涵极为丰富,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各个领域,既有生产力和经济基础问题,又有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问题;既管当前,又管长远;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又是重大的实践问题。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而实现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我国实现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必经的承上启下的发展阶段,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扩大对外开放的关键阶段。当前,我们既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加速推进,我国发展又呈现出一系列新的阶段性特征:经济实力显著增强,同时生产力水平还不高,自主创新能力还不强,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粗放型增长付出了过大的资源和环境代价;人民生活总体达到小康水平,同时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发展还不平衡等等。只有大力发展生产力,同时更加注重解决发展的不平衡问题,促进城乡区域的协调发展,更加注重资源环境的保护,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才能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真正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二、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中央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大任务。胡锦涛同志提出建设和谐社会的六个方面: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其要点之一就是要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而生态补偿机制正是实现社会的公平、公正, 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生态补偿作为解决发展中引发的“效率”与“公平”问题比较有效的环境经济管制手段,当发展带来外部环境经济时,从发展中获益一方应对他人造成的外部环境损害进行赔偿,而当一方为了保护环境放弃发展机会时,他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 它们就是正义的。” 环境,就像一块公地,很容易酿成“公地悲剧”。作为人类共同享有的自然环境,如何改变其“公地悲剧”的命运,是人类面临的迫切问题。我们必须坚持生态正义的原则,实行生态补偿。另外,我国的城市和农村也存在生态不公的问题,不仅环境保护设施和环境管理服务主要集中在城市,而且存在城市工业污染向农村的转移趋势。作为环境弱势群体的农村,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通过工业反哺农业,发达地区援助和补偿落后地区,维护生态安全。通过人与人的和谐来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同维护人类共同的地球家园,建设和谐社会。

三、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有利于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之一,三者内涵不同而又联系密切。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实现生产发展和生活富裕所必须坚持的前提和不可缺少的保证。目前我国生态环

境问题严重,环境承载能力弱,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的例子屡屡见于报端。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让那些生态环境的受益者支付一定的费用,有利于唤醒广大人民群众保护环境的意识,有利于形成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的生产模式,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比如,党中央提出要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全国头等大事来抓,同时把农村环境保护作为我国环境保护的重点领域之一。温家宝同志强调要毫不松懈地加强生态环保工作,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李克强同志提出实行“以奖促治”的农村环境保护政策以后,仅2008年中央财政就安排近5亿元,用于700个村镇,特别对一批环境问题突出、严重影响农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村庄进行了重点支持,但是与全国近70万个村庄总数相比,这700个村还是杯水车薪。改善农村的生产和生活,环境是关键。可以说,没有农村环境质量的改善,就没有农村的小康;没有农村的小康,就没有国家全面的小康。因此,除了中央要加大投入以外,还需要各级政府负起责任,配套增加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投入,尤其要增加农村生态补偿资金的投入,并建立相应机制鼓励社会资金的投入。而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有助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提升,有助于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四、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有利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党中央作出的又一项重大决策。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大战略任务。之后,党中央多次对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行研究部署。在2010年初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胡锦涛、温家宝等中央领导同志深刻阐述了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系统提出了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主攻方向和重点内容。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公报指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我国经济社会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必须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从资源环境角度讲,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突破资源环境制约、提高可持续发展水平的迫切要求。我国长期形成的主要依靠物质投入的传统经济发展方式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明显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在2009年召开的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温家宝总理向世界承诺,到2020年,我国的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要比2005年下降40%到45%。这进一步表明了我国优化经济结构,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坚定决心。面对越来越突出的环境问题和日益紧张的能源供应,我国只有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扎实推进节能减排,大力发展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才能有效突破资源环境瓶颈制约,不断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在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和国际竞争中占据主动和有利位置。

五、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有利于加快全面推进生态省建设

建设生态省是我国一些省级政府为适应新的形势而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目前,我国已有海南、黑龙江、吉林、福建、江苏、浙江、山东、广西、安徽、四川等14个省(市、区)开展生态省建设,500多个市(县、区)开展了生态市(县、区)创建工作。比如,福建省是我国生态环境保护较好、经济发展较快的省份之一,在加快发展经济的同时,努力保护和建设好生态环境,并于2002年提出了建设生态省的设想,现在已经取得了相当大的成效。国家发改委颁布的《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提出,到2020年要把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成为“生态优美之区”。省委八届十次全会通过的《中共福建省委关于制定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要“持续推进生态省建设”。生态省建设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建设生态省就是要全面提高福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全省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这就要立足现有的生态环境和经济基础条件,经过20年的努力奋斗,把福建建设成为生态效益型经济发达、城乡人居环境优美舒适、自然资源永续利用、生态环境全面优化、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经济繁荣、山川秀美、生态文明的可持续发展省份。目前,福建生态补偿的建立还有许多不够完善的地方,从推进生态省建设的角度看,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显得尤为重要与必要。

六、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有利于切实履行国际环境责任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环保上要与国际社会相互帮助、协力推进,共同呵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把环境保护纳入了中国“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道路”的框架体系,并对中国认真履行环境保护国际公约做出庄严的承诺。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陆续推出了多项旨在保护全球自然生态的国际公约和协议,包括《濒危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生物安全议定书》等。作为缔约国,我国有责任把所承诺的国际义务纳入国内各项生态保护工作中,认真履行。特别是国际环境公约所规定的一系列原则、规范和程序,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国际政治经济的众多领域,尤其是在国际贸易方面,生态化设计、循环利用资源、保护环境等成为产品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为提高我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我国也有必要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使我国尽快适应当前环境保护进入世界政治经济体系并成为全球政治、经济热点的新形势,适应贸易与环境的新变化,以及满足我国统筹两个大局,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需要。当前,对我国而言,特别要加强对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我国是生物多样性大国,物种资源十分丰富,但是正面临生物种类加速减少的严峻形势。认真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加强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十分重要,责任重大,这是件既影响当代的发展,又关系子孙后代福祉的大事。

作者:龚高健 张燕清

来源:《福建理论学习》2011年第8期

第二篇: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的实践意义

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的实践意义

编辑:admin 时间:2013-12-8 21:09:00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要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这为进一步建立完善我国生态补偿制度指明了方向。从实践的角度看,作为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生态补偿制度意义重大。

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效率与公平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核心关系问题,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还没有真正解决的一对矛盾。国际经验表明,效率低下、经济停滞,发展进程就会被迫中断;公平缺失、社会分化,发展进程也会遭遇不同程度的干扰。“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建立生态补偿制度正是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作为经济管制手段,生态补偿能够比较有效地解决发展中的“效率”与“公平”问题。其基本原理是,当发展带来外部环境不经济时,从发展中获益的一方应该对他人造成的外部环境损害予以赔偿;而当一方为了保护环境放弃发展机会时,他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指出:“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它们就是正义的。” 环境,就像一块公地,很容易酿成“公地的悲剧”。作为人类共同享有的自然环境,如何改变其“公地的悲剧”命运,是人类面临的迫切问题。我们必须坚持生态正义原则,实行生态补偿。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主要目的是为了明确其权属。当前,由于我国自然资源没有明晰的权属关系,往往陷入“公地的悲剧”,造成自然资源被过度使用或浪费的现象大量存在。因此,要通过明晰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及收益权来明确其所有人、使用者和保护者,增加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进而达到可持续利用的目的。

另外,我国的城市和农村也存在生态不公的问题,不仅环境保护设施和环境管理服务主要集中在城市,而且存在城市工业污染向农村转移的趋势。作为环境弱势一方,农村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通过工业反哺农业,发达地区援助和补偿落后地区,维护生态安全。总之,生态需求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需求,从制度上对生态进行补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快生态建设步伐,是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发展的必然选择。

有利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就世界历史来说,在各国的工业化进程中,发展初期技术水平低,主要依靠资源投入来提高产量。当工业化进入一定阶段、经济总量达到一定规模、经济发展明显受到资源供给约束时,就必然要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这是一种客观规律。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决策,也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作出的。为此,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是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战略抉择。”

从资源环境角度讲,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有效突破资源环境制约、提高可持续发展水平的迫切要求。主要依靠物质投入的传统经济发展方式使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明显高于世界平均水平。

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我们只有扎实推进节能减排,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和低碳发展,才能有效突破资源环境瓶颈制约,不断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在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和国际竞争中占据主动和有利位置;才能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生态建设的关系,促进生态领域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良性互动,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有利于加快推进区域生态建设

区域生态建设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其基本内涵是指在一个区域范围内,以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环境保护等基本国策统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全局,利用生态学、环境经济学、生态经济学原理,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改善环境质量为前提,抓住产业结构调整这一重要环节,充分发挥区域生态和资源优势,加强顶层设计,统筹规划和实施环境保护、社会发展与经济建设,推动区域社会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

区域生态建设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建设优美、和谐的区域生态就要全面提高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区域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建立生态补偿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加快我国区域生态建设。目前,我国生态补偿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比如,保护者和受益者的权责落实不到位;多元化补偿方式尚未形成;政策法规建设滞后,现有涉及生态补偿的法律规定分散在多部法律之中,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生态补偿范围偏窄,补偿标准偏低,补偿资金来源渠道单一,补偿资金支付和管理办法不完善,等等。从推进区域生态建设的角度看,建立比较完善的生态补偿制度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有利于履行国际环境责任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贡献”。我国已把环境保护纳入“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道路”的框架体系,并对认真履行环境保护国际公约作出了庄严承诺。我国一贯支持国际生态环境合作,积极参与相关全球气候谈判、国际环境发展等全球性会议,在推进南北合作的同时,与发达国家在环境保护、气候变化、能源资源等领域形成了制度化合作机制。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陆续推出了多项旨在保护全球生态环境的国际公约和协议,包括《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濒危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生物安全议定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作为缔约国,我国有责任把所承诺的国际义务纳入国内各项生态保护工作中,认真履行。特别是国际环境公约所规定的一系列原则、规范和程序,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国际政治经济的众多领域,尤其是在国际贸易方面,生态化设计、循环利用资源、保护环境等成为产品竞争力的重要标志。

为提高我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我们要继续认真履行国际环境公约,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各自能力原则,承担应尽的国际义务。同时,有必要建立生态补偿制度,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使我国尽快适应当前环境保护进入世界政治经济体系并成为全球政治、经济热点话题的新形势,适应贸易与环境的新变化。

作者:龚高健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第三篇: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制1

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制度

编辑:admin 时间:2014-1-21 16:54:00

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既代表生态文明建设的软实力,又是衡量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的一个标准。习近平同志强调,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核心内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这对完善我国生态补偿制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制度意义重大。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制度,有利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对生态文明建设将有极大的推动作用。首先,有利于体现和凸显自然资源的价值。自然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但目前自然资源的价值未在市场交易中得到充分体现。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自然资源的供求矛盾,不利于自然资源利用水平的提高。因此,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制度,使自然资源的价值得到合理补偿,体现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有利于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其次,有利于激励和促进生态环境保护行为。环境是一种公共产品,一个区域生态环境的积极变化会给相邻区域带来生态效益。对生态环境保护进行补偿,有利于实现生态环境保护收益内部化,使保护者得到补偿与激励。第三,有利于缓解和消除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西部地区在我国生态环境安全格局中具有特殊重要地位,但如果缺乏完善的生态补偿制度,这些区域就没有足够的资金和积极性进行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与重建。而一旦这些区域为了摆脱贫困而过度开发自然资源,又必将破坏生态环境。完善的生态补偿制度,有利于使各地承担的生态保护责任与其享有的权利相对称,实现区域协调发展与社会和谐。

把握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制度的内在要求。《决定》对如何完善生态补偿制度作了系统部署,可以从四个方面把握:一是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我国的油、气资源相对集中在经济欠发达的西部地区。推进资源性产品税费改革,除了能发挥税收的级差调节作用、抑制资源浪费,还能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应坚持和遵循市场导向原则、产权明晰原则、节能增效原则、以人为本原则及国家安全原则,更好地利用产品价格手段,合理调节各方利益关系,加快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价格机制,适应国际税制绿化趋势以及国内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的要求。二是稳定和扩大退耕还林、退牧还草范围。西部很多省(区)将退耕还林与山区综合治理、农田基本建设、扶贫开发、生态移民相结合,既提高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又增加了农民收入,改善了人居环境。为了巩固生态脆弱地区生态修复和建设成果,构筑绿色生态屏障,凸显生态效益,必须稳定并扩大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的范围,调整严重污染和地下水严重超采区耕地用途,有序实现耕地、河湖休养生息。三是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目前,我国的生态补偿主要通过中央财政纵向转移支付的方式进行,这种模式在相当程度上弥补了西部生态建设投入以及发展的机会成本。然而,单靠这种补偿方式难以使生态效益和成本充分内部化。因此,推动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协调环境保护中各相关区域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十分必要。四是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环境污染的治理方式,除了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还有目前世界上通行的市场治理即第三方治理。《决定》强调指出,发展环保市场,推行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制度,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这其实是以市场化手段解决环保问题,是制度建设的一大进步。推行第三方治理,将进一步吸纳社会资金投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有效推进环境服务产业化、污染治理市场化。

立足实际建立和完善西部地区生态补偿制度。西部地区既是我国自然资源富集区,又是重要的生态屏障区和生态脆弱区;既是经济发展战略区,又是经济社会相对落后和贫困人口聚集区。西部地区应立足这一实际,加快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制度。首先,明确界定西部环境资源的产权归属。政府应制定实施具有法律意义的排他性使用权制度,在这种制度的激励和约束下,把自然资源竞争性使用转变为排他性使用,把掠夺性使用转变为保护性、开发性使用。强化社会经济主体的环境产权意识,把生态资源视为生态资源资产,逐步将其产权界定和资产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建立相应的经济激励机制,完善资源税制,建立生

态环境资源代价共担机制。其次,引入市场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在生态利益关系明确、生态责任关系清晰的地区,可以引入市场机制,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有效缓解西部地区生态补偿资金匮乏问题。政府可以通过市场机制以资产证券化融资、资本市场融资、发行生态补偿彩票的方式融资。第三,逐步完善东中部地区对西部地区的补偿模式。可以通过搭建协商平台、完善支持政策,引导和鼓励开发地区、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以及流域上游与下游通过自愿协商建立横向补偿关系,采取资金补助、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实施横向生态补偿。

宁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来源:《人民日报》

第四篇: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的理论思考

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的理论思考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2009级

张征

【摘要】 本文介绍了生态补偿的概念及其理论来源,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面临的基本问题,重点探讨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途径和方法,最后分析了生态补偿机制在中国的现状。

【关键词】 生态补偿 生态补偿机制

一 生态补偿的定义和必要性

(一)生态补偿的定义

生态补偿是目前比较热门的一个话题。德国1976年开始实施的Engriffsregelung政策,美国1986 年开始实施的湿地保护No-net-loss 政策等都体现了生态补偿原则,对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起到了良好的作用,这些可以看成是生态补偿的起源。

国内外对生态补偿有不少定义,但由于侧重点不同及生态补偿本身的复杂性,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如Cuperus 等将生态补偿定义为:“对在发展中对生态功能和质量所造成损害的一种补助,这些补助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受损地区的环境质量或者用于创建新的具有相似生态功能和环境质量的区域。”毛显强等将生态补偿定义为:“通过对损害(或保护)资源环境的行为进行收费(或补偿),提高该行为的成本(或收益), 从而激励损害(或保护)行为的主体减少(或增加)因其行为带来的外部不经济性(或外部经济性),达到保护资源的目的。”“总的来说,在上世纪 90 年代前期的文献中,生态补偿通常是生态环境加害者付出赔偿的代名词;而 90 年代后期以来,生态补偿则更多地指对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者的一种利益驱动机制、激励机制和协调机制。到今天,生态补偿已经不是单纯意义上对环境负面影响的一种补偿,它也包括对环境正面效益的补偿,涉及的范围也不是单纯的项目建设,它包括到政策、规划、生态保护等多个方面。尽管生态补偿的定义没有统一,但其基本理论来源是一致的,即环境外部成本内部化原理,其目的就是为了解决资源与环境保护领域的外部性问题,使资源和环境被适度、持续地开发、利用和建设,从而达到经济发展与保护生态平衡协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最终目标。

(二)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30 多年来,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年均GDP 增长接近10%。但是,这种快速发展是建立在大量消耗能源、资源和付出巨大环境代价基础之上的。目前,我国生态安全居国际倒数18 位。我国沙化土地面积高达174 万平方公里,占国土总面积的18.1%,影响着4 亿多人民的生产和生活。我国2009 年的森林覆盖率为20.36%,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我国水土流失严重,每年流失土

壤50 多亿吨,其中2009 年水土流失面积356.92 万平方公里,占国土总面积的37.2%。水土失加剧了山体滑坡、泥石流、洪涝、沙尘暴等自然灾害的频繁发生。这不仅带来巨大的直接经济损失,而且还导致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下降,并直接危及着国家生态安全。

鉴于国内资源与生态环境面临的严峻形势,我国再也不能延续以牺牲资源环境和危及国家生态安全为代价来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的发展方式。当然,在目前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既不能以停止发展的方式来保护生态安全,也不能以“生产第一主义”为借口放纵污染。经济发展是关系人类生活水平高低的问题,而环境则是事关能否生存的问题。面对这种局面,在经济发展中我们必须在确保经济平稳发展的同时,采取综合而有效的环境控制措施,特别是采取具有激励机制的经济措施,即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以确保经济与环境的协同发展。

二 我国现行生态补偿机制及其缺陷

(一)我国现行生态补偿机制

长期以来,中国的生态补偿机制,以“单中心”的政府补偿为主,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

(1)纵向补偿为主,缺少横向转移

目前在中国生态补偿的财政转移支付中,中央对地方的纵向转移支付占主导地位。财政转移支付为生态补偿的实施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支持,对生态保护地区因保护生态环境所牺牲的经济利益给予了相应的补偿。与此同时,西部集中了中国主要的生态环境屏障区,是生态环境的多数供给者,而中东部则是生态环境的受益者,生态环境的供给者和受益者在空间上的不对应导致西部生态环境供给者无法得到有效补偿,生态系统服务利益相关者之间缺少横向转移支付方式。

(2)补偿方式以项目工程为主,缺乏稳定性

目前中国以政府为主体的生态补偿多以项目工程方式进行。例如在生态补偿项目“退耕还林”和“退牧还草”中,在项目期内的5~8 年中,当地农户能够得到相应的补偿金额,从而他们会保护生态环境,限制自己的生产和开发行为。同时,当地农户需要调整生产和生活方式,不再过分依附土地进行生产活动。但目前农户能够成功实现转型的比较少,大多数还是依附土地进行生产活动。由此,如果农户的利益在项目期后无法得到补偿,为了生活和发展需要,他们就不会限制自己的生产活动,可能会引发新一轮的生态环境破坏。这种有明确时限的项目工程的组织实施方式给政策实施的效果带来较大的变数和风险。

(3)补偿标准偏低,难以激励生态补偿行为生态补偿标准关系到生态补偿行为的实施效果。过低的补偿标准导致生态补偿项目的实施难以达到预期效果。例如,在生态公益林补偿项目中,一些地区的补偿标准低于其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无法满足农户的基本生活需要,难以激励生态补偿行为。

(二)我国现行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的难题

生态补偿的意义可以很清楚地被理解,但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是相当困难的,它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需要解决的三个基本问题是:谁补偿谁,补偿多少,如何筹集资金补偿。这三个问题看似简单,但到目前为止尚未得到很好的解决。

第一个基本问题就是确定补偿者和补偿接受者问题。在解决这个问题时必

然会涉及到生态环境产权界定的问题,产权的界定是生态环境补偿的前提,只有生态环境的产权明晰了才能确定谁补偿谁的问题。但在资源和环境领域,产权界定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许多生态环境的产权往往是模糊和虚化的,甚至是不可能清楚界定的, 在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环境和资源的产权的内涵也不一致,这样在实践中往往使生态环境的权利和义务失去主体,导致无法清楚地确定补偿承担者和接受者。

第二个基本问题就是补偿强度问题。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必须对生态环境保护和重建的投入成本及效益进行科学的计算,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保护和重建行为的科学性。一般来说,对生态环境保护和重建的直接投入成本进行计算相对比较容易,可等同为将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到正常或预期的状况所需支付的费用。但是由于生态环境的公共物品特性,它的保护和改善对社会提供的服务以及它的破坏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比较容易感受,但是很难评价到底得到多少利益或受到多少损失,并且在不同地区及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人们对生态环境的评价值和需求是不同的,对生态环境影响的认识水平也是不同的,因而很难计算出间接成本或收益,从而无法科学确定补偿的强度。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面临的第三个基本问题是资金筹集问题。资金积累和筹措不足,是建立补偿机制面临的一个瓶颈问题,没有充分的资金来源,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设也就无从谈起。

除此之外,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还必须考虑到生态系统的自然特征;补偿手段实施的具体环境,包括经济状况、制度状况、政治状况等;公平性、可承受性和可操作性等多方面的因素。

三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途径

针对如何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有一些学者对此进行了探讨,但很少见有系统论述的文章。一般来说,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应该从解决三个基本问题入手,综合考虑其他因素进行。

(一)环境资源产权界定

环境产权界定应该是对环境归属、环境质量及环境侵权程度,从质和量、近期和长期、局部和整体上的,权威性、可操作性的行为规定和使用约束。环境产权的界定可尝试通过以下途径进行: 第一,强化社会经济主体的环境产权意识,把环境资源视为环境资源资产,逐步将其划入资产领域进行有效管理,将环境产权界定和资产的管理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如对于矿产、土地、水体、森林等可明确界定产权的自然资源,给予其法律依据,明确产权责任主体,而对于诸如空气、水质等难以界定产权的生存质量资源,必须通过强有力的措施和机构使其利用得到有效的监督管理,做到利用透明化、公开化、规范化。

第二,通过政府的示范作用,推进环境产权的明晰化和规范化。如在重大工业污染的控制和治理、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项目中,政府可以确定自己的主导地位,通过自己的监测、治理系统把环境资源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通过政府的示范作用,逐步在全社会推广。

第三,建立相应的经济激励机制,完善资源税制,建立环境资源代价共担机制。通过经济激励机制,使环境产权所有者在担当风险的同时能够得到有效的回报,从而促进环境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通过对不同资源、不同税种税率的科

学测定,制定切实可行的、便于监督与操作的资源税种税率及环境污染测定指标,迫使资源破坏者在自身利益和所付代价中进行权衡,以有力度的惩处措施遏制破坏生态、危害环境产权主体利益的行为。

第四,通过市场机制建立环境产权的作用和流转机制。目前资源和环境保护的较大缺陷是管理机制和压力机制过多而利益驱动机制和动力机制缺乏,市场机制作用缺乏。如可以在环境立法中确定环境产权的中心地位,通过市场机制使环境产权的流转及环境财富的生产和“负生产”、交换、分配及使用各有自己的利益机制自动地加以调节,从而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

第五,加强国际合作,建立跨国、跨省、跨地区的环境资源保护组织,形成网络化、国际化的环境管理体系,建立协调机制解决涉及到不同国家或地区间的环境利益和损害纠纷问题。

(二)生态补偿中资源环境价值的评估

目前对资源环境价值评估的方法论述比较多,比较常见的方法有以下几种:(1)效果评价法

这种方法主要是根据环境资源提供的环境效果, 计算出效果的定量值。如森林资源的环境价值,可以通过森林资源每年涵养水源的吨数、每年制造氧气的吨数等,再根据市场货物代替非市场货物法,求出森林环境效益的“影子价格”。(2)收益损失法

这种方法主要是从环境资源效益的损失角度评价环境资源的效益。如森林保护土壤的效益评价,可根据因土壤退化而放弃使用的机会成本来计算森林在减少土壤侵蚀方面的价值。(3)旅行费用法

这种方法主要是建立旅行费用—游憩需求模式将某一旅游地的旅游者所支付的旅行费用作为内涵价格,其主要适用于具体旅游地的评估,它是目前世界上尤其是发达国家中应用最广泛的一种游憩价值间接评价方法。(4)随机评估法

通过访问或发放调查问卷直接询问消费者对环境商品的最大愿意支付量,以获得环境商品的个人价值,进而推出环境商品的经济价值。在生态补偿机制的实践中,往往要综合几种方法来确定环境资源的价值,从而确定出科学的补偿金额及补偿形式。

(三)生态补偿资金的来源

生态补偿资金可以从以下途径进行筹集:(1)生态补偿费与生态补偿税

政府可以征收生态补偿费和生态补偿税,建立生态补偿基金,作为生态补偿资金的一个重要和稳定的来源。

(2)生态补偿保证金制度

如1977年,美国国会通过的《露天矿矿区土地管理及复垦条例》规定:任何一个企业进行露天矿的开采,都必须得到有关机构颁发的许可证;矿区开采实行复垦抵押金制度,未能完成复垦计划的其押金将被用于资助第三方进行复垦;采矿企业每采掘一吨煤,要缴纳一定数量的废弃老矿区的土地复垦基金,用于复垦实施前老矿区土地的恢复和复垦。英国1995 年出台的环境保护法,德国的联邦矿产法等也都作了类似的规定。这种形式的生态保证金制度可尝试在其他行业和部门逐步推广。

(3)各级财政生态专项补偿

目前进行得较多的是国家财政专项补偿,但这种单一的补偿渠道离实际需要相差甚远,今后要逐步建立起起国家财政补偿同区域内财政补偿及部门补偿相结合的补偿机制。在补偿方式上可以以间接的方式进行,如对于有利于资源保护的经济行为可以通过减免税费的方式补偿,如对农民减免农业税、特产税、教育附加费等等,都可以起到鼓励正确的环境行为方式的作用。

(4)优惠信贷

优惠信贷是以低息贷款的形式向有利生态环境的行为和活动提供一定的启动资金,解决资金缺乏问题,鼓励当地人从事有利生态环境的行为和活动,同时贷款还可以刺激借贷人有效地使用贷款,提高行为的生态效率。

(5)其他途径

建立市场机制促进补偿,如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促进企业之间的相互补贴;建立生态补偿捐助机构,接受来自社会的各种捐赠;发行生态补偿彩票等,多方位进行资金筹措。一般来说,生态补偿规模越大,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就越多,协调他们共同行动的成本也就越高,开发和实施的难度和复杂性就越高。没有任何一种策略对所有地区都有效,真正起作用的补偿机制应该是因地制宜的,需要发挥多种补偿机制的优势综合进行。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生态补偿的基本思路以及政策建议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生态补偿的基本思路

1.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一是让保护者得到合理的补偿。这是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核心。二是政府主导。无论是生态补偿范围和标准的确定,还是有关补偿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都需要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三是以经济补偿为主。发挥生态作为资本的属性,解决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资金短缺、重要生态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严重落后、人民群众生计困难等问题。四是要逐步实现生态领域的全覆盖。要从目前的森林、流域、草原生态补偿,逐步拓展到包括湿地生态补偿等在内的所有生态领域,并逐步过渡到以区域生态补偿为主体的生态补偿体系。五是要分层次推进。实行国家、省区、流域和局部地区等多层次的生态补偿。六是循序渐进。要从关系国家生态安全的重点地区,特别是国家确定的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开始,逐步推进。

2.生态补偿的基本框架。一是对禁止开发区域的生态补偿,包括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地、有特殊价值的自然遗迹所在地和文化遗址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的补偿等。二是对限制开发区域的生态补偿,包括水源涵养型、水土保持型、防风固沙型和生物多样性维护型生态功能区的补偿等。三是对重点和优化开发区域的生态补偿。重点开发区域和优化开发区域,是未来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重点区域,但区域内的一些次区域要发挥生态功能,对这些次区域也应该建立以地方为主的生态补偿机制。

3.生态补偿的标准。一是对各类生态建设成本的补偿。对以生态效益为主的林业和生态建设工程,所给予的补偿应该能够支付工程建设的所有支出;同时,还应该有合理的经济回报。二是对生态环境保护成本的补偿。主要是各类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为保护生态所付出的补偿。三是可能破坏生态环境、必须进行生态建设的补偿。包括各类矿山开采、工程建设等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要对破坏后恢复的成本进行合理核算,按照“谁破坏、谁赔偿”的原则收

取破坏者的赔偿费用。四是对生态环境提供者为保护生态而放弃发展的机会成本的补偿。要作为计算财政转移支付的重要因素加以考虑。

4.生态补偿的资金筹措。一是向生态环境的受益者收费。生态环境的受益者应该向生态环境的提供者付费。对涉及国家生态安全的大江大河源头地区、防风固沙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受益范围是整个国家乃至世界,国家应向服务提供者付费。对区域性受益的生态项目,应该由受益区域按照一定比例共同付费。二是向破坏生态环境者收费。对资源开发、工程建设等会造成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生物多样性减少的,要对其行为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进行合理评估,并按照重置成本由破坏者给予赔偿。三是向生态环境的使用者收费。良好的生态环境,还具有休闲观光、科学考察等多重功能,可以对这些使用者合理收费。四是向社会广泛筹集资金。通过推行生态产品标识、设立生态补偿基金等方式,鼓励社会各界自愿为推进生态补偿作出贡献。

(二)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建议 1 完善生态补偿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快完善法律法规, 使生态补偿进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是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前提和基础。目前, 我国开展的生态补偿试点, 主要是依据有关行业法律法规中的有关条款, 而在执行这些条款时又缺乏统一的法律法规及细化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 影响实际工作效果。要按照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战略部署和基于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生态补偿框架, 尽快制定综合性的生态补偿法律法规, 对我国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补偿对象、补偿标准、资金筹措、工作分工及职责、监督评估等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同时, 各地各部门要依据国家的综合性法规, 研究出台本地本部门的实施办法和规章, 形成一整套分工明确又相互衔接的规章制度体系, 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照章办事。

发挥财税政策在生态补偿中的主导作用。要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 加大生态因素在均衡性转移支付中的权重, 充分考虑成本差异, 不断完善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办法, 加大各级财政对重要生态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对生态重要区域的转移支付, 既要能够弥补地方政府为保护生态环境所支付的费用, 还要考虑地方政府因限制经济发展而付出的机会成本。要充分发挥税收杠杆调节和政策导向的作用, 加大对生态环境有负面影响的经济活动主体的税收征收力度, 逐步建立有利于减轻生态环境损坏、促进生态环境改善的税收制度。完善现有生态建设工程的投入政策。对以生态效益为主的生态公益项目建设, 投入资金应该全部由政府分担;对于有一定经济效益的生态建设项目, 要按照生态效益所占比例的大小, 合理确定政府投入比例。3 尽快建立生态效益指标和监测体系。这是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国家有关部门要尽快开展生态效益测算的专项研究工作, 包括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物质量和价值量的核算方法, 资源开发和工程建设活动等的生态环境代价核算方法, 合理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等;与此同时, 还要加强对生态环境情况的动态监测, 建立科学的生态环境监测和生态效益指标评价体系, 为科学合理地开展生态补偿提供理论支撑和科学依据。

加强对生态补偿工作的组织管理。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目的是为了充分调动各有关方面开展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的积极性, 使我国生态环境状况能够得到明显改善。目前, 我国生态建设中重建设轻管理、边建设边破坏等问题还相当突出, 部门分割、分业监管等体制矛盾依然存在。建议配合国家生态补偿机制的

建立, 理顺国家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的管理体制, 变多头监管为统一管理, 为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五、主要结论和建议

针对生态环境的利益相关者所面临的激励因素,通过构建多元补偿主体和多维权力向度,构建一种多中心的生态补偿机制即突破政府机制、市场机制和自主机制“非此即彼”的单一僵化的制度设计,可以成为解决生态补偿问题的新思路。

(一)进一步完善政府补偿机制

进一步加大财政对生态补偿的支持力度,加大对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脆弱区的保护和投入力度,增强各种资源税(费)的生态补偿功能,进一步区分中央与地方在生态补偿实施中的控制范围,积极探索区域间生态补偿模式。

(二)积极探索市场补偿机制积极探索资源使用权、排污权交易等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模式。逐步实现区(流)域内污染物排放指标的有偿调配机制,逐步建立政府监管下的排污权交易模式及机制。引导鼓励生态环境保护者和受益者通过自愿协商实现合理的生态补偿。

(三)逐步建立自主补偿机制政府要加大宣传生态补偿的重要意义,逐步提高民众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鼓励民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活动。鼓励建立非政府类环保组织,多渠道筹集社会闲散资金投入到生态补偿项目中。逐步转变政府在生态补偿中的角色,构建一个对个人参与者开放的制度环境和市场,促进社会自治组织发展,鼓励社会自治组织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生态补偿。

参考文献 [1]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2]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制度激励与可持续发展:基础设施政策透视[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3]麦金尼斯.多中心治道与发展[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4]麦金尼斯.多中心体制与地方公共经济[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5]陈艳敏.多中心治理理论:一种公共事务自主治理的制度理论[J].新疆社科论坛,2007,(3).[6]罗文君.论政府在环境公共物品供给中的角色[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9,(3).[7]肖建华,彭芬兰.试论生态环境治理中政府的角色定位[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8]杜常春.环境管理治道变革———从部门管理向多中心治理转变[J].理论与改革,2007,(3).[9]高有福.环境保护中政府行为的经济学分析与对策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06.[10]郭建卿,靳乐山.中国生态补偿研究综述[J].林业经济问题,2004,(4).[11]林燕.生态补偿中的政府主导作用研究[D].济南:山东师范大学,2009.

第五篇: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机构风险补偿机制

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机构风险补偿机制

安起雷

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快速推进,金融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力度逐渐加大,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也有所提高,但农村金融发展中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与矛盾也逐渐暴露出来,其中,农村金融风险大、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缺乏越来越成为影响农村金融资源聚集和农村金融发展的明显障碍。

一、当前我国农村金融组织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改革不断深化,增量改革和存量改革同时推进,发展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已经成为构建普惠制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突破口。目前我国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主要有三类模式:一类是主要依靠民间力量自发组织起来的金融组织,一类是按照相关法规政策组建的金融机构,一类是介于前两者之间、在地方政府支持下由民间资本投资发展起来的金融组织,主要包括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发展,在改进“三农”和弱势群体金融服务、提高农村金融市场竞争度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1999年以来,在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的大力支持下,随着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逐步深化,以农村信用社为主力军的涉农金融机构支农力度不断加大,在促进农业经济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国大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金融服务一直处于供求失衡状况。随着农村经济转型和新农村建设的深入推进,农村金融需求规模发展迅速,不仅农户的资金需求不断增加,一些专业性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大户、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需求也很旺盛,农村信用社“一社难支三农”的问题日趋突出。在继续深化农村金融存量改革的基础上,以组建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金融增量改革发展迅速。在本轮改革过程中,相对于相关部门而言,地方政府的推动作用更为突出。但从构建农村金融体系的角度分析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现状,“三难”和“三缺”即“进入难、发展难、退出难”、“缺政策”、“缺资金”、“缺管理”,仍然制约着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完善农村金融体系作用的有效发挥。

1.农村金融机构机制不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是逐利的,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商业性金融机构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必然要进行收益与成本的核算与权衡。而农村经济天然的弱质性造成了农村信贷市场成本与收益之间的严重失衡,农村金融风险的高企使得金融机构不得不采取信贷配给的手段来应对信贷资金盈利性要求与农业贷款高风险低收益之间的矛盾。

2.农村信贷资源投入数量减少。一是由于金融机构将信贷资源配置到风险收益高的地区和领域,导致农村地区资金流出多、流入少,金融产品和服务单一,难以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二是农村地区资金大量流出。农村地区的大量存款资金通过邮政储蓄、农业银行甚至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大量流向城市和非农领域,从而造成信贷资金来源本已相对稀缺的县农村地区难以得到金融的有力支持。三是信贷产品期限短。许多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仍然局限于传统的农业信贷“春放秋收冬不贷”的经营观念,信贷投放以一年以内短期贷款为主,一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很少。四是信贷产品金额小。目前各地农村金融机构发放的农户贷款一般不超过5万元,农业产业化企业从当地单家法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获取的贷款也很少能超过500万元,很难满足农村经济日益产业化、规模化的发展需要。五是金融服务品种单一。县域和农村地区金融网点少,金融产品少,金融服务的范围受到限制,大多仅能提供开户、结算、小额贷款等服务,难以满足农村地区农户和企业,尤其是有一定规模的农业产业化企业对金融服务的要求。

3.农村金融市场获取金融服务的代价高。为实现有效的信贷配给,金融机构通常的做法是引入抵押担保条款。抵押担保条款的引入一方面使得借款人违约成本上升,违约的可能性也随着抵押担保价值的上升而下降;另一方面也使得金融机构不用支付高昂的信息收集和风险评估成本,而得以低成本地识别出低风险的借款人。这种做法对农村金融市场造成的影响:一是金融服务价格高企;二是获取贷款难度加大。除小额信用贷款外,农村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普遍要求提供担保或资产抵押,对农户和农业企业来说要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门槛很高、难度很大。

4.相关金融政策依然缺失。这是农村金融机构普遍面临的问题,也反映出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建设还缺少政策和制度保障。村镇银行尽管是由银行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正规金融机构,但是由于准入批准进程缓慢,极其有限的小型银行业金融机构很难体现丰富农村金融体系的作用,而村镇银行目前反映最多的问题是吸收存款难。另外,由于农村互助资金组织的法律地位尚不明确,缺乏相关配套的法规政策和制度安排,大部分都只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小额贷款公司也无法拿到银行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只能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由于主管部门不同,人民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难以有效依法开展相应的监管和业务指导。

5.农村金融资金来源不足。这是农村金融组织普遍面临的问题。农村资金互助组织自有资金规模小,业务量有限,与农民及农户的实际需求间存在较大差距。而各地村镇银行成立时间短,信誉积累薄弱,客户认同度低,吸收存款难度大,存款的稳定性也较差。而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主要依赖于注册资本金,一旦投放完毕,后续资金不足的问题十分突出。尽管各地也有一些大的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机构融入资金,但毕竟是极少数,相当一部分小额贷款公司面临无钱可贷局面,可持续发展受到制约。

6.农村金融组织内部管理有待提高。目前各地农村金融组织人员的业务水平和金融“正规军”相比差异较大,因此急需提高相应的金融政策水平和业务操作技能。村镇银行属于农村社区小型商业银行,规模小,应对市场风险、坏账风险及操作风险的能力相对薄弱。

7.涉农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还不完善。从我国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历程看,缺乏机构退出机制是主要教训。由于退出机制缺位,一些长期经营不善、严重资不抵债、扭亏增盈无望的高风险农村信用社不能实现正常市场退出,制约着国家“花钱买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和农村信用社一样,农村合作基金会在其存在的10多年里,一直没有建立退出机制。

二、构建我国农村金融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的几点建议

从宏观上讲,要从农村金融风险的根源出发,根据不同风险的性质和特点,制定和完善相应的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以实现有效提高农业投入产出稳定性的目标,使农业金融领域成为金融机构眼中风险可控,经营可持续的业务领域。

1.加大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支持,加快农业保险体系建设,分散和补偿自然风险。农业生产和发展直接影响到国家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生态保护乃至国际政治经济博弈,是具有较强的准公共产品性质和战略意义的产业,因此客观上需要政府给予农村和农业领域有力的财政支持,以克服由于自然风险带来的天然弱质性。一是加大对农业公共设施体系建设的财政投入,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财政资金要大力支持大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重大或重要农业科技项目、水利和环境保护、重要农业防灾、减灾及相关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二是鼓励和资助农户和农业企业进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固定资产投资,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对农户个人、企业或联合投资建设中小型灌溉设施给予资助,对小规模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补助金;对小型农田改造项目和农用机具及农用设备采购给予财政补贴或优惠贷款支持。三是通过财政资金支持和保障,建立完善的农业保险体系。农业保险被许多国家作为扶持和保护农业发展的强有力的政策性工具之一,但由于农业保险具有交易成本高、风险高的特点,很难完全由市场提供,必须将其作为重要的准公共产品,由政府加以支持、引导和推动。第一,确立农业保险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的原则。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农产品,如水稻、小麦、大豆、玉米和棉花等粮食作物采取强制保险政策,同时鼓励农户和农业企业提高自愿性保险参保率。第二,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通过提供保费补贴、费用补贴和其他方面的支持,引导商业性保险机构进入农业保险市场或设立单独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提供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第三,政府出资设立一个全国性的巨灾农业风险保障基金或农业再保险机构,对遭遇巨灾损失的农民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偿,分担农业保险公司的风险。

2.大力推进农业中介服务体系建设。要不断增强农产品价格保护和市场调控能力,分散和补偿市场风险。一是搭建农产品供求信息平台,引导农产品生产,避免市场过度波动。二是制定农产品价格保护和储备制度,增强政府平抑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的能力。三是增强和完善农产品期货市场功能,通过套期保值的方法分担市场风险。

3.建立健全涉农贷款担保和保险制度,分散和补偿信用风险。一是要加快推进农村信用工程建设,优化农村金融环境。建立健全农户和农业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加快农村信贷征信系统建设,使农村金融市场上,守信者步步为“赢”,失信者寸步难行,营造出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二是以信用征信系统为基础,完善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由政府牵头,设立由中央、地方财政按比例出资,吸收农户和农业企业参与的涉农贷款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以信用征信系统提供的信用报告为依据,为守信者提供优惠费率担保服务,对失信者给予惩罚性高额担保费率或不予担保。三是设立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引导建立涉农贷款保险机制。由中央财政出资建立覆盖全国的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并以此为基础引导地方政府、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共同参与,按照风险共担、合作共赢的原则建立农业贷款保险机制。一旦发生信贷风险,将根据风险类型不同由中央风险补偿基金、地方财政、银行和保险公司承担不同比例损失。

4.加大国家的政策扶持力度。要制定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发展的整体规划,完善相关法制和制度环境,确立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法律地位,并在资金和税收等方面做出适当的制度安排,以便于其发展。一是降低准入门槛,在农村金融服务欠缺的中西部地区农村加快设立村镇银行。二是在税收方面予以优惠,所得税和营业税的征收标准应低于其他金融机构。农民资金互助社作为非营利性组织,应采取更优惠的财税政策。三是建立新型农村金融组织风险担保与损失的财政补偿机制,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对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信贷投放的杠杆作用。

5.多措并举,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大力拓宽目前村镇银行主要业务内容、范围和领域,提高社会认知程度,增强农村金融自身的吸储能力。根据村镇银行发展实际和农村信贷需求实际,人民银行进一步加大对村镇银行支农再贷款的支持力度。鉴于当前村级互助资金组织受到农民欢迎,并在试点过程中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因此建议国家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增加试点县和试点村,由贫困村扩大到普通村。同时建议国家适当增加财政扶贫资金补助。对小额贷款公司应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放宽一些经营情况良好、内部控制水平高的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比例,并能根据资金头寸开展市场拆借,以增强其放贷能力。

6.强化内控管理,提高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操作规程、资金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与账务等内部管理制度。加大力度引人金融专业人才,切实提高农村金融组织的“软实力”。充分利用规模小、审批环节少的优势,不断创新,推出特色化、差异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为分散贷款风险,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还可探索与银行同业、保险公司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

7.建立市场化的退出机制。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新型的农村金融组织,发展中存在着制度设计和自身机理上的缺陷,只有建立起市场化的退出机制,在出现问题时,才有利于国家采取区别对待的分类处置方法,在不断完善中促其持续健康发展。

(作者: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副局长、高级会计师)

来源:《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建立完善我国生态补偿机制的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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