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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思考
编辑:静谧旋律 识别码:18-1116837 9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25 17:51:3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思考

注重细节突出长效

——关于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思考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注重细节、突出长效。

一是立足于“教”,加强市民思想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目前,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已经在全县广大干部中轰轰烈烈的展开,但部分市民仍然持观望态度、投怀疑目光、说风凉笑话,少数四关居民没有真正融入城市居民圈,农民意识依然存在,乱搭厕所、乱倒垃圾等落后卫生习惯依然存在。因此,由县文明办牵头,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通过县电视台、广播电台、简报等新闻媒体,全方位、多形式、深层次地向社会宣传环境卫生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相关的政策规定,加大活动开展进度宣传的透明力度,不断增强群众的文明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提高他们参与活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要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卫生死角、建筑垃圾堆等环境卫生问题在县电视台及时进行曝光,达到从反面教育群众的目的,在全社会形成人人爱护环境的良好氛围。真正做到以透明赢得群众的真正支持,以务实赢得群众的广泛参与。

二是立足于“疏”,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承载能

力。目前,我县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投入数量和质量都满足不了实际需要,突出表现在“一少三缺”(即投入资金少,缺垃圾转运站、垃圾箱、公厕),目前我县建成区面积达12平方公里,人口达12万人,仅有垃圾转运站25个,垃圾箱60个,公厕10个,远远不能满足居民生活需要。规划中的兖兰路、昌盛街、演武路、迎凤路等重要路段有10个垃圾转运站、400个垃圾箱、8个公厕需要建设,投资额总计131万元。夜市、广场、住宅小区成为卫生管护的盲点。大量公共卫生设施的缺失严重影响了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因随意丢生活垃圾、在城郊和铁路沿线倾倒建筑垃圾、乱停乱放车辆、随地大小便而引发的矛盾纠纷经常发生。因此,要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城区公共设施网络建设。一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科学制订城市公共设施建设规划,确保每条道路有一个垃圾转运站,中心街、获麟街、建设路等重点路段每500米设一个公厕,每200米设一个垃圾箱。二要在夜市、美食城等人群密集场所设移动垃圾桶,及时集中回收垃圾。三要在各住宅小区成立物业管理公司,建立健全居民出钱、企业服务、职能部门协调的环境卫生管理新机制,着力消除环境卫生管理的“盲点”和“死角”。四要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减少财政负担,公共基础设施由政府投资建设,引进专业公司承包经营,实行市场化运作。

三是立足于“改”,加强环境卫生队伍建设,提升服务水平。目前,我县共有环卫工人617人,队伍年龄严重老化(平均年龄68岁),工资少(280元/月)、待遇低(无意外伤害保险),部分环卫人员仅把环卫工作当成补贴家庭收入的一项副业,责任心不强、热情不足、效率不高。全县仅有垃圾运输车辆8辆,洒水车1辆,垃圾清扫、运输能力严重不足,造成环卫只注重主要道路卫生保洁,没有将清扫背街小巷卫生死角、建筑垃圾堆纳入日常保洁范围。因此,要进一步加强环卫队伍建设。一要调整充实人员,辞退60岁以上环卫工人,可结合取缔城内三轮车行动,引导电动三轮驾驶员加入环卫工人队伍,解决三轮人员的再就业问题。二要提高工资待遇到500元,试行统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激发环卫工人工作积极性。三要科学安排清扫时间,环卫工人每天早7点前、晚6点后必须分别清扫。四要做好对背街小巷等卫生死角区域日常保洁工作,及时清理建筑垃圾。

四是立足于“督”,加强环卫监督体系建设,形成长效机制。我县环境卫生工作出现目前的状况,主要原因在于相关部门对环卫工作缺乏长期有效的监管,没有建立系统完善的监督处罚体系。部分群众仍存在加强管理是为了应付上级短期检查的思想,没有把爱护卫生作为自觉遵守的长期行为。因此,要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内外监督和纪律约束机制。

一要授予综合执法局环境卫生管理执法权,对乱倒垃圾、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等行为进行初次告诫、再次书面警告、三次罚款。二要面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老干部、中小学生及城市市民聘请“环境卫生义务监督员”,监督综合执法局环境卫生管理执法行为和企业、个体经营户的卫生保洁行为,及时提出批评意见并监督整改。三要按照“就近属地管理”原则,对重点地区和容易造成环境卫生脏乱差的难点地区落实卫生包保责任到单位到个人,承担监督保洁双重任务。四要加大新闻监督力度,对恶意制造环境卫生脏乱差的行为和环卫管理违规行为进行电视曝光,促进相关责任人自觉整改。

第二篇:关于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思考

注重细节 突出长效

——关于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思考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注重细节、突出长效。

一是立足于“教”,加强市民思想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目前,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已经在全县广大干部中轰轰烈烈的展开,但部分市民仍然持观望态度、投怀疑目光、说风凉笑话,少数四关居民没有真正融入城市居民圈,农民意识依然存在,乱搭厕所、乱倒垃圾等落后卫生习惯依然存在。因此,由县文明办牵头,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通过县电视台、广播电台、简报等新闻媒体,全方位、多形式、深层次地向社会宣传环境卫生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相关的政策规定,加大活动开展进度宣传的透明力度,不断增强群众的文明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提高他们参与活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要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卫生死角、建筑垃圾堆等环境卫生问题在县电视台及时进行曝光,达到从反面教育群众的目的,在全社会形成人人爱护环境的良好氛围。真正做到以透明赢得群众的真正支持,以务实赢得群众的广泛参与。

二是立足于“疏”,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承载能力。目前,我县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投入数量和质量都满足不了实际需要,突出表现在“一少三缺”(即投入资金少,缺垃圾转运站、垃圾箱、公厕),目前我县建成区面积达12平方公里,人口达12万人,仅有垃圾转运站25个,垃圾箱60个,公厕10个,远远不能满足居民生活需要。规划中的兖兰路、昌盛街、演武路、迎凤路等重要路段有10个垃圾转运站、400个垃圾箱、8个公厕需要建设,投资额总计131万元。夜市、广场、住宅小区成为卫生管护的盲点。大量公共卫生设施的缺失严重影响了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因随意丢生活垃圾、在城郊和铁路沿线倾倒建筑垃圾、乱停乱放车辆、随地大小便而引发的矛盾纠纷经常发生。因此,要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城区公共设施网络建设。一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科学制订城市公共设施建设规划,确保每条道路有一个垃圾转运站,中心街、获麟街、建设路等重点路段每500米设一个公厕,每200米设一个垃圾箱。二要在夜市、美食城等人群密集场所设移动垃圾桶,及时集中回收垃圾。三要在各住宅小区成立物业管理公司,建立健全居民出钱、企业服务、职能部门协调的环境卫生管理新机制,着力消除环境卫生管理的“盲点”和“死角”。四要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减少财政负担,公共基础设施由政府投资建设,引进专业公司承包经营,实行市场化运作。

三是立足于“改”,加强环境卫生队伍建设,提升服务水平。目前,我县共有环卫工人617人,队伍年龄严重老化(平均年龄68岁),工资少(280元/月)、待遇低(无意外伤害保险),部分环卫人员仅把环卫工作当成补贴家庭收入的一项副业,责任心不强、热情不足、效率不高。全县仅有垃圾运输车辆8辆,洒水车1辆,垃圾清扫、运输能力严重不足,造成环卫只注重主要道路卫生保洁,没有将清扫背街小巷卫生死角、建筑垃圾堆纳入日常保洁范围。因此,要进一步加强环卫队伍建设。一要调整充实人员,辞退60岁以上环卫工人,可结合取缔城内三轮车行动,引导电动三轮驾驶员加入环卫工人队伍,解决三轮人员的再就业问题。二要提高工资待遇到500元,试行统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激发环卫工人工作积极性。三要科学安排清扫时间,环卫工人每天早7点前、晚6点后必须分别清扫。四要做好对背街小巷等卫生死角区域日常保洁工作,及时清理建筑垃圾。

四是立足于“督”,加强环卫监督体系建设,形成长效机制。我县环境卫生工作出现目前的状况,主要原因在于相关部门对环卫工作缺乏长期有效的监管,没有建立系统完善的监督处罚体系。部分群众仍存在加强管理是为了应付上级短期检查的思想,没有把爱护卫生作为自觉遵守的长期行为。因此,要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内外监督和纪律约束机制。3 一要授予综合执法局环境卫生管理执法权,对乱倒垃圾、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等行为进行初次告诫、再次书面警告、三次罚款。二要面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老干部、中小学生及城市市民聘请“环境卫生义务监督员”,监督综合执法局环境卫生管理执法行为和企业、个体经营户的卫生保洁行为,及时提出批评意见并监督整改。三要按照“就近属地管理”原则,对重点地区和容易造成环境卫生脏乱差的难点地区落实卫生包保责任到单位到个人,承担监督保洁双重任务。四要加大新闻监督力度,对恶意制造环境卫生脏乱差的行为和环卫管理违规行为进行电视曝光,促进相关责任人自觉整改。

第三篇: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1.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和阻挠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正常作业。

2.本镇实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制度。保洁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主、次干道和沿街公厕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本社区负责;

(二)街巷、住宅小区由社区负责,其中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所在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四)建筑施工工地和未经验收、移交的道路,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商店、集贸市场、摊点、饭馆等场所及其附属的室外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3.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工作,及时履行清扫保洁责任。

4.主、次干道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应当按照清扫保洁作业规程进行。主、次干道的每日首次清扫保洁作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从事经营性粪便清挖;不

得晒制粪干。

6.运输砂石、土方、混凝土、灰浆、灰膏等散体、流体物质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密封严实,沿途不得泄漏、遗撒、污染路面。

7.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

(一)不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清扫保洁责任的;

(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建筑垃圾的;

(三)运输车辆沿途泄漏、遗撒、污染路面的;

(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乱倒污水的;

(五)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污染或者未及时清运生活垃圾的;

(六)损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

第四篇: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环境卫生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洁责任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卫生、房产、园林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环境卫生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经费,使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制定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提高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其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树立以讲卫生为荣、不讲卫生为耻的道德风尚。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和阻挠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正常作业。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改善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切实保障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环境卫生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环境卫生保洁管理

第九条 本市实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制度。保洁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主、次干道和沿街公厕、废弃物转运站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

(二)街巷、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镇)负责,其中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所在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四)建筑施工工地和未经验收、移交的道路,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商场、集贸市场、摊点、宾馆、饭店等场所及其附属的室外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六)专用道路、河道、机场、码头、火车站、长途汽车站、人行过街桥、地下过街通道、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化地带、文化体育场所、停车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公路、铁路两侧用地范围内,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城乡结合地区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保洁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单位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上一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与责任单位签订保洁责任书。

第十条 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工作,及时履行清扫保洁责任;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 环境卫生保洁,应当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作业,避免因违章作业造成污染。

主、次干道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应当按照清扫保洁作业规程进行。主、次干道的每日首次清扫保洁作业应当在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十二条 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不得乱倒污水。

禁止在露天场所、垃圾转运站、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严禁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从事经营性粪便清挖;不得晒制粪干。

运输砂石、土方、混凝土、灰浆、灰膏等散体、流体物质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密封严实,沿途不得泄漏、遗撒、污染路面。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反前二款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和清扫(除);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清扫(除)的,可以责令将运输车辆停放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章 生活垃圾管理

第十四条 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粪便。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单位依法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第十五条 生活垃圾应当定点、定时投放和收集。

生活垃圾逐步实行袋装收集和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具体实行的区域、时间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十六条 在实行袋装化收集的区域,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收集,并运送到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置的密闭生活垃圾容器或者垃圾转运站。收集的时间应当予以公告。

未实行袋装收集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内或者垃圾投放点。

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按规定及时清运。清运时间应当避开城市交通高峰期。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未接管的住宅小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建设单位负责清运。

第十八条 生活垃圾必须运送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处理厂(场)进行处理。

对生活垃圾应当采用卫生填埋、生物制肥、焚烧、综合利用等方式处理,并达到国家无害化标准要求。

在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内拣拾垃圾,应当按照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规定有组织地进行,不得擅自拣拾。

第十九条 单位、个体经营者、居民和暂住人口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条 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和居民住户(利用住宅从事生产、经营的除外)产生的粪便,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清运。其他单位产生的粪便的清运,应当自行负责,也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实行有偿服务。

粪便管道、化粪池清疏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一条 不得将工业垃圾、危险垃圾、建筑垃圾投放到生活废弃物容器、转运站、处理厂(场)内。

第四章 建筑垃圾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七日前,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数量、运输路线、运输车辆、处理场地等事项,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核准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并发给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未经核准的,予以书面答复。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施工现场范围内堆放,及时清运,在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将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全部清除。

建筑工地及垃圾处理场的进出路口路面应当硬化处理,配设车辆冲洗设施(含排水沟、沉沙井等),保持周边环境及车辆清洁。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

第二十六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按照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批的时间、路线、数量,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处理场地。

第二十七条 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消纳建筑垃圾的,消纳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调度、安排。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修建、装修房屋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除。也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清运,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内清运完毕。

第二十九条 不得将危险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条 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公共厕所、化(贮)粪池、废物箱、垃圾容器、垃圾转运站、垃圾和粪便处理厂(场)、洒水(冲洗)车供水器、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和休息场所、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等。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和《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办理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位置、用地面积、规模建设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变更位置或者减少建设数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设计审查中,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计规范,一并对环境卫生设施进行审查。

第三十三条 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确定和预留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三十四条 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城市道路建设和景区(点)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和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未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或者环境卫生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已建成使用的主干道、次干道、广场、住宅小区和商业贸易区环境卫生设施数量低于国家规定设置标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规划要求组织补建或者配置,所需费用由原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 在主、次干道两侧和旅游景区(点)、繁华商业区新建公共厕所,不得低于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一类标准;在其他区域内建设公共厕所,不得低于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三类标准。

通过社会融资方式建设公共厕所,经规划管理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原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最多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二倍,增加部分可以作为其他经营用房。

提倡和鼓励商场、餐饮、宾馆、加油站等场所内的公用厕所在营业时间内向社会开放。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投资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经营管理权,由取得经营管理权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维护管理。通过社会融资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广场、公园、文化体育场所、商场、集贸市场、大型停车场、风景名胜古迹游览区等公共场所内的公共厕所、生活垃圾容器、废物箱,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新建住宅区的公共厕所、小型生活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容器、废物箱及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和休息场所,尚未移交的,由开发建设单位管理。

第三十七条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对环境卫生设施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定期维护维修,保证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除、迁移方案,报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依法进行重建或者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的设置,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设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十条 在下列区域内不得设置填埋式生活垃圾处理厂(场):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地下水补给区保护范围;

(二)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

(四)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

(一)不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清扫保洁责任的;

(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建筑垃圾的;

(三)运输车辆沿途泄漏、遗撒、污染路面的;

(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乱倒污水的;

(五)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污染或者未及时清运生活垃圾的;

(六)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的;

(八)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九)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十)损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

(十一)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的,处以十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核准的时间、路线清运建筑垃圾或者未随车携带核准证件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占用、擅自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生活垃圾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或者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经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组织补建或者改造,所需费用由原建设单位承担,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每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侵犯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合法权益造成人身伤害,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篇:城市环境卫生考察报告

城市环境卫生考察报告

城市环境卫生考察报告

今年,2月市管理局、市环卫处、城管支队组成一个考察团一行9人赴宁波市、镇江市、南京市,学习考察3城市的建筑垃圾管理情况。期间,与宁波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渣土管理办公室、镇江市建筑渣土管理处、南京市市容局等部门和单位进行了座谈和交流。现将学习考察情况报告如下

一、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情况

宁波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模式为市、区分级管理模式,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各县、区城市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管理 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颁布实施以后,宁波市城市管理局依法对城市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及经营服务企业实行许可管理;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对城市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及经营服务企业实行市场准入管理,凡从事城市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必须取得城管部门颁发的《城市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证书》;对建筑工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采取签署责任书和预收卫生保洁费用的措施。对全市渣土运输车辆的实施密闭改装管理工作,目前其相关政策正在报批。在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工作方面,主要以调剂利用回填为主,目前宁波市还没建设有专用建筑垃圾消纳场地。

二、镇江市建筑垃圾管理情况

镇江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模式为统一管理模式,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直属单位镇江市特种垃圾管理处具体负责

组织实施管理工作。在管理体制上从有利于建筑垃圾管理出发,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机动大队成立四中队,6名干警与渣土管理处合署办公;市城管行政执法支队成立直属三大队也与渣土管理处合署办公。这种管理体制,加大了管理力度,融管理、服务和执法于一体,提高了行政管理效能。

镇江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地方性法律法规相对比较健全,制定了《镇江市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的暂行办法》、《镇江市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特种垃圾管理规定》、《使用暂行规定》、《镇江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业务工作规定》、《镇江市渣土运输行业行为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安装使用gps全球定位系统暂行规定》等10多个规范性文件。对建筑工地的监督管理方面,要求各施工工地出入口路面必须硬化处理,配备洗车设备,并确定一名卫生监督员,不经监督员同意,车

辆不准出场。同时采取预收一定数量的卫生保洁费用,以利于开展监督考核。

早在的时候,镇江市对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实行密闭装置的改造,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城管局、执法局、公安局、交通局、环保局、质监局联合下发通告,提出具体工作要求。为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市政府还决定,采取优惠的鼓励政策,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车辆改造的,市政府给予经费补贴。全市120余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市政府共补贴40多万元。同时为了遏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乱弃土偷倒行为,对车辆利用gps全球定位系统实施全程监控。

在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工作方面,主要以调剂利用回填为主,目前镇江市政府还没建设有专用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目前,镇江市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施工单位有18家,其中主城区有5家。主城区有建筑垃圾弃置场4家。为了加强行业管理,镇江市于12月经市民政部门批准,成立了镇江是建筑垃圾处置协

会,经过2年多的引导和强化,其行业自律管理步入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

三、南京市建筑垃圾管理情况

南京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模式为市、区两级级管理模式,市市容管理局是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南京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受南宁市市容管理局委托,依法按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负责对全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协调工作。主要包括:负责渣土的产生、运输、消纳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处置的管理;制定全市渣土管理的发展规划和日常整理工作;负责全市渣土管理信息收集、统计及上报工作;指导、协调、检查各区渣土业务管理工作;负责南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核准,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准运证;负责南京市建筑垃

圾、工程渣土处置场的设置审批;并依法对渣土处置违章行为进行查处。那一世范文网

南京市对市区建筑施工工地的监管力度大,对市区主要施工工地的出入口均安装设置无线视频监控设施,对施工工地出入口路面硬化、进出车辆冲洗和保洁行为实施监管。

在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监管方面,南京市于已经实施渣土运 输车辆密闭化改装、和市场准入管理工作,相关的政策法规健全,渣土运输行业自律管理规范。

11月22日,南京市政府颁布实施第262号人民政府令,进一步规范渣土设置场的审批和监管,以奖励的措施鼓励部门、单位和广大市民对规定的实施进行监督,加大了建筑垃圾处置监管力度。与此同时,在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方面,南京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制定了渣土处置场的审批条件及标准、渣土处置费补偿标准及审批规定,使渣土消

纳处置场的审批和监管工作更加规范化。

四、意见和建议

综合这次考察的情况,3个城市在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方面的管理模式、体制合理,相应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职能明确;建筑垃圾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比较健全,都有一个互通的建筑垃圾核准信息监控平台和有效的联动机制。结合我们的工作实际,为逐步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建议:

1、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信息互通监控信息平台,同时制定出台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准入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促使我市城市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处置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2、筹备成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协会,并建立一个建筑垃圾回收调剂利用交易平台,通过引导和行业自律,促使城市建筑垃圾的回填市场行为进一步规范化。

3、进一步理顺、明确相关部门建筑垃圾管理职能,形成建筑垃圾监督管理联动机制,进一步提高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行政效能。

关于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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