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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程序
编辑:梦里花开 识别码:18-1116830 9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25 17:48:02 来源:网络

第一篇:防疫程序

防疫程序

一、公猪

每年3、6、9、12月份:驱虫

每年3——4月份:猪瘟苗 2头份(脾苗),口蹄疫苗 2头份,伪狂犬苗 1

头份,细小病毒苗 1头份,丹毒苗、肺疫苗各1次(2

头份)(或二联苗)。

每年9——10月份:猪瘟苗 2头份(脾苗),口蹄疫苗 2头份,伪狂犬苗 1

头份,细小病毒苗 1头份,丹毒苗、肺疫苗各1次(2

头份)(或二联苗)。

二、经产母猪

每年3、6、9、12月份:驱虫

产前40天:伪狂犬苗1头份

产前30天:口蹄疫苗2头份

产后14天:细小病毒苗1头份

产后20天:猪瘟苗2头份(脾苗)

每年3、9月份:丹毒苗、肺疫苗各1次(2头份)(或二联苗)。

三、生长猪

20天:猪瘟苗4头份(脾苗)

35天:仔猪副伤寒苗2头份

50天:猪瘟苗2份(脾苗)

60天:丹毒苗、肺疫苗各1次(2头份)(或二联苗)

70天:驱虫

80天:口蹄疫苗1.5头份

110天: 驱虫

202_年4月12日

第二篇:猪的防疫程序[定稿]

第四章、防疫与卫生

第二十条、猪群的疫病防治工作,坚持“养重于防”“防重于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根据周遍疫病的流行情况做好猪瘟、猪丹毒、猪肺疫、仔猪副伤寒及其它一些疫病的防治接种工作,使猪群始终处于免疫状态。严格按照猪场制定的免疫程序规定做好兽医防疫工作防止各种疫病发生和蔓延。

第二十一条、猪场谢绝参观,职工遵守兽医卫生防疫制度,严格执行兽医卫生防疫措施,做好消毒防疫工作。非因工作需要,严禁外来人员进入猪舍,工作人员每天清扫猪舍2次,并更换消毒液每周至少一次带猪消毒,每月一次猪舍环境大扫除、大消毒,做好灭鼠、灭蚊、灭蝇工作,并纳入防疫计划,杜绝一切病菌繁殖与传播。

第二十二条、猪群发生传染病时要及时采取隔离措施,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疫情,尽快确诊查清病源对症治疗以免交叉感染,对病死猪要严格无害处理对已污染的场地进行彻底消毒。

第二十三条、加强饲养管理工作,提高猪群健康水平是预防疫病发生的重要措施之一,饲养管理过程中对猪不要太粗暴,应人猪亲和,减少人为的疾病发生,尽量减少残疾及死亡。

第三篇:猪的免疫防疫程序

猪的免疫防疫程序

猪的免疫程序

1、仔猪、育肥猪

超前免疫:初生、吃出乳之前立即用猪瘟兔化弱毒苗接种两头份,免疫2小时后方可哺乳(适用于产后子猪及猪场)。皮下或肌肉注射。然后60-65日龄时,再强化免疫一次。

7-15日龄免疫接种一次猪气喘病;或气喘病灭活苗,1周首免,2周龄后第2次免疫。

1周龄和断奶后各免疫接种一次伪狂犬病病毒K61弱毒疫苗。

20-25日龄,猪瘟免化弱毒苗,皮下或肌肉注射。

25-30日龄,猪丹毒、猪肺疫疫苗,皮下注射。

30-35日龄,仔猪副伤寒疫苗,口服或注射。

35日龄(猪口蹄疫常发区)用灭活苗,进行首免非疫病发生区,每年3月份和9月份各注射一次。

55-60日龄,猪瘟兔化弱毒苗,皮下或肌肉注射。

60日龄,仔猪副伤寒,皮下注射。

70日龄,猪丹毒、猪肺疫疫苗,皮下注射。

每年秋冬季交接时注射传染性胃肠炎和流行性腹泻二联苗。

2、繁殖母猪

配种前30天,猪瘟疫苗,皮下或肌肉注射。

猪丹毒、猪肺疫,皮下注射。

猪细小病毒,皮下注射。

日本乙型脑炎弱毒苗接种一次。

猪气喘病疫苗免疫接种一次。

临产前15-20天和40-42天猪分别用仔猪大肠杆菌苗(K88、K89、987P)免疫接种一次。

产前30天和15天分别用红痢灭活菌苗,免疫接种一次。

产前一个月用萎缩性鼻炎油佐剂二联灭活菌苗免疫接种一次。

产前一个月注射伪狂犬疫苗。

3、种公猪

每半年:猪瘟、猪丹毒、猪肺疫皮下或肌肉注射。

配种前45天,日本乙型脑炎,皮下或肌肉注射。

每年接种一次萎缩性鼻炎油佐剂二联灭活菌苗。

二、规模化猪场驱虫模式

1、对猪场全部猪驱虫一次;

2、母猪产仔前1-2周驱虫一次;

3、公猪一年驱虫二次;

4、仔猪断奶前转群前驱虫各一次;

5、新购猪只驱虫二次,隔离至少30天才能并群;

6、彻底清洁环境卫生,加强粪便管理,防止再次感染。

第四篇:母猪标准防疫程序

母猪标准防疫程序

1细小病毒

免疫接种程序后备公、母猪于5月龄以后配种前3周首免间隔14天二免。母猪分娩后或配种前3周免疫

孕母猪不使用疫苗

种公猪半年一次耳根后肌注2ml免疫期6个月。

2伪狂犬

种公猪、生产母猪每6个 月免1次

妊娠母猪分娩前3045天时免疫一次严重时产前1520再免一次

仔猪50日龄免一次

后备种猪3月龄加强免一次。

3乙脑

每年4月下旬所有种猪注射乙脑疫苗

4猪瘟

仔猪25日龄首免60日龄再免疫一次

猪瘟严重的猪场乳猪超前免疫

后备猪5个半月时免疫一次

母猪产后20日龄免疫

公猪半年免疫一次

5口蹄疫

母猪配种前免疫一次

仔猪7080日龄免疫一次

后备猪5个半月免疫

公猪每年免疫三次1月、5月、10月各一次。

使用进口佐剂高效浓缩苗。

6蓝耳

每年两次间隔6个月 细小病毒和猪瘟配种后不可免疫。

后备母猪防疫程序

120日龄:细小 130日龄:蓝耳 140日龄:猪瘟 150日龄:伪狂犬 160日龄:细小 170日龄:蓝耳 180日龄:猪瘟 190日龄:伪狂犬

如是洋二元(二次防疫可推迟20天)

经产母猪防疫程序 产后1-3日: 长效土霉素 头孢噻呋钠

牲血素 一天用一种 20日:猪瘟4—6头份 28日:伪狂犬4头份 35日:细小

配种后: 60日:伪狂犬 70日:蓝耳 95日:K88K99 105日:K88K99 同时驱虫3-5天

第五篇:《动物防疫合格证》办理程序(范文模版)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办理程序的

一、申请初审

县辖区内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业主到所在辖区镇街畜牧兽医站领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和告知书。镇街畜牧兽医站进行现场初次审查,现场初审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提出整改要求,初审合格的呈报县畜牧兽医局。

二、提报材料

现场审查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将以下材料提交到县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一)经所在辖区镇街畜牧兽医站长签字,并加盖镇街兽医站公章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三)设施设备清单;

(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养殖档案及12项管理制度复印件(看原件,收复印件);

(六)与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签定的用工协议和聘用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1

复印件(看原件,收复印件)。

三、现场复查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进行现场条件复查,对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现场复查工作人员在《申请表》上签字,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办理发证。

现场复查的主要依据是《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202_年第7号令)。规模养殖场主要审查内容是:选址是否取得了养殖用地备案证明;防疫设施和生产设备是否能满足需要;养殖污染是否得到治理;畜禽出栏是否及时向所在畜牧兽医站报检并落实产地检疫措施。以上四项缺一不可。

其他场所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按照相关规定审查办理。

四、办证范围

(一)动物饲养场所(小区);

(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三)动物隔离场所;

(四)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五)动物诊疗场所

(六)经营动物及产品的集贸市场;

五、换发新证

农业部规定,动物饲养、加工、产品经营等场所必须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有效期一年,合格证到期必须换发新证。业主换发新证,应当在期满前1个月底提出申请,书面向发证机关报告上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换发新证办理程序和所提报其他材料与办发新证相同。

六、监督管理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理事关动物疫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重大。新建规模化养殖场必须先报批,经审核同意后才能施工。按照《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规,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一律不予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牵头对全县养殖场、畜禽加工经营场所进行督导检查,对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但存有防疫消毒措施不落实、污染严重等严重问题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吊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无证经营的养殖场、畜禽加工经营场所,一经发现,通知整改,督促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关停,必要时会同公安、环保、工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强行拆除,对违法从事畜产品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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