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独立董事制度完善措施和改革方向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含义独立董事的本质在于其独立性,其既独立于大股东也独立于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者,根据对美英等发达国家的独立董事的概念研究,可以综合概述为:独立董事是具有一定专业技能和实践经验,与上市公司不存在曾经有高级管理人员的雇用,合伙,及其他关联关系,并且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不超过1%且与上市公司没有重要的业务往来的特定人员。从上述概念看出,独立董事的主要要素:一是必须具有与独立董事职责相关的专业技能和实践经验,否则,无法完成作为独立董事的应尽职责。二是与上市公司没有关联关系,即所有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事项均列为独立董事遴选的禁忌事项。首先保证有行使独立董事职责之能力,然后具有纯粹的独立性。
依据我国目前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由于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属于经验借鉴,对于独立董事的概念性范畴基本与西方表达一致。二、独立董事制度的中西方比较
(一)独立董事的选用
独立董事的选用制度,通常由企业原来的董事会成立专门委员会提名,然后由股东大会进行选举产生。即首先要经过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提名,然后股东大会通过在提名人员中的选择,最后决定独立董事的人选。从我国独立董事的研究发现,近九成的独立董事提名基本由大股东或高层管理人员所包揽,其中有55%的独立董事是由大股东推荐给股东大会讨论的,另有27%由高层管理人员推荐,其他股东推荐的独立董事很少。这种差别主要是由于我国存在股权结构过度集中,一股独大,具体表现在独立董事的人选问题上,独立董事仅仅代表大股东的利益,成为代表董事,失去了其独立性。(二)独立董事的权限英美公司法规定:公司作为法人,其商业和事务应该由董事会来管理。董事被看作是公司(全体股东)的受托人,依据信托原理,董事是公司财产的委托人,公司股东则是公司财产的委托人和受益人。董事只能按照公司章程规范所定的目标使用公司资源。此外,董事们必须实实在在基于公司利益使用被赋予的资源运用权力,并且不得容许董事的个人利益和董事的责任发生矛盾。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自然也应遵循这一原理,受代理人义务的约束。这一约束的核心就是独立董事应该与其他董事一起向全体股东承担受托责任。
考察英美等国的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的权限可以归集为:信息知情权和决策权,报酬请求权,董事会参与决策权,提案权,征集投票权,董事会召集权,否定权,特定的请求权,发表独立意见权,声明权等。其中,信息知情权包括:定期获得并审查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的权利;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沟通和交流的权利;对于相关问题的询问权利等。报酬请求权是指:独立董事有权为他所付出的服务从上市公司获得现实的经济报酬。独立董事所获得的经济报酬主要包括股票、股票期权、长期奖金、年度报酬和车马费等。信息知情权和决策权,报酬请求权可以称之为输入类权利。董事会参与决策权,提案权,征集投票权,董事会召集权,否定权,可以称之为工具类权利,即独立董事可以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在董事会中享有决策的权利;独立董事以代表全体股东利益为出发点,就财务审计,人事任免,职工薪酬等方面享有一定的提案权;为避免股东大会成为大股东的一言堂,有必要由上市公司或法律强制向独立董事赋予征集投票权的权利;独立董事有召集召开董事会的实际权利;独立董事就公司的重大事项可以行使否决权。在较为充分的信息知情和调查的基础上,通过相应的工具类权利的实施,独立董事有权对有关事宜做出客观的评价,独立发表意见。即发表独立意见的权利。声明权是指独立董事在任期未满而被公司以不当理由免职时,可以向外界发表声明,被免职后发表声明,有助于其他董事会其他董事和全体投资者获知信息,从而减少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判断失误。被解职独立董事发表和上市公司经理层针锋相对的声明也有可能援引监管机构的进入,打破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的弊端。综合上述各项权利,可以以下图来表示其中的相互关系:从上图可知,独立董事的权利由下往上形成一个金字塔样式,输入类权利是基础,是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基本条件和根本动力,工具性权利是独立董事实现自身职责的主要手段和原则,也是独立董事功能实现的基本保障,最后的输出类权利是独立董事行使独立性,独立表达意见的基本途径,是实现独立董事职责权限的信息通道。三类不同的权利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从而更好地实现独立董事的监督和辅助功能。
由于我国独立董事从原来的公司咨询和公司顾问发展而来,所以,独立董事的职责很长时间都停留在咨询和服务上,各上市公司仅仅是在公司章程中原则性地将其界定为:对公司及全体股东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关注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就关联交易、重大收购等发表独立意见。另一方面,独立董事的行权与监事会又有很多雷同之处,职能重叠。如检查公司财务、提议召开股东临时大会等。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在很大程度上属于事后监督,其最大的弊端就是因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监督失效。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成员,能够参与决策全过程,按理说,其监督具有不同于监事的事前和内部监督的特点,但由于职权的限制,使其具有的不同于监事的优势也就消失了。(三)独立董事在董事会的人数和比例相比之下,在202_年,证
这篇论文.监会要求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至少要占到总数的三分之一;大部分上市公司仅仅停留在满足证监会这一最低要求的水准上,出现了突击增加独立董事的现象,但是,独立董事占到董事会半数以上的依然很少。蓝筹股上市公司也罕有独立董事占到董事会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占到多数的情况几乎廖若星辰。
三、如何完善和发展我国独立董事制度
(一)打破股权过度集中的坚冰,推动股权制衡格局的形成
根据Bennedsen和Wolfenzon(1999)的研究,当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对投资者探护不完善,若能由若干个大股东分享控制权,从而令任何一个大股东都无法独自掌控上市公司的决策权,则可以形成一个股权制衡格局,抑制大股东对小股东的掠夺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和辅助作用。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大多脱胎于原来的国有企业,股权相对集中,大股东和内部人控制现象屡见不鲜,因此董事会内生性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一直未能走出“由大股东/内部人控制董事会,董事会选举独立董事,从而导致独立董事制衡能力和监督能力受削弱”的怪圈,所以,构建一个合理的股权制衡格局是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独立的基本前提。
(二)平衡独立董事的权责体系,加强对其履职的监督
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职责规定比较明确,但是对于董事及独立董事而言,在权利方面还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对于独立董事仅仅是在做原则性的规定,使得独立董事在权利方面的具体操作显得很尴尬。另外,这种从咨询和顾问演化而来的企业内生的监督力量,其本身的工作成果没有具体的监督体系。明确独立董事以及董事的职责,建立并形成动力性的监督体系,是推进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三)用法律保障独立董事在董事会的地位,提高独立董事在董事会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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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独立董事有效地履行职责,在立法上要赋予其与股东董事同样的投票权,要保证其参加董事会,保证其有权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并拥有表决权等权利,还要为其提供足够的信息,使之成为弱势群体的有力代言人而不是摆设。在立法的同时还要规范公司的规章制度,让独立董事依法按章行使权利,并保证他们每年为上市公司尽职一定时间,以免独立董事制度流于形式。同时,提高独立董事在董事会的比例,使独立董事对于相关事项能有力的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影响相应的决策和措施。消减董事会以及公司的内部强势对于独立董事的作用的弱化,改革独立董事的遴选制度,提高机构投资者以及中小投资者的参与能力,进一步推进我国独立董事的完善和发展。【参考文献】这篇论文.第二篇:完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分析
完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分析
内容摘要:独立董事“不独立”已成为目前推行独立董事制度、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最大危机。本文试图从独立董事制度产生的基础、独立董事本身等方面进行进一步的思考,揭示造成独董“不独立”的主、客观原因,并从独立董事产生机制、工作制度、职责及信息传递机制等方面提出完善独董独立性的措施,以期独立董事制度能真正
发挥作用。
关键词:独立董事独立性独立董事制度好范文版权所有
产生于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在1997年引入我国,202_年被正式引入中国证券市场。202_年8月,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这是我国关于在上市公司中设立独立董事的首部规范性文件,标志着我国正式在上市公司中推行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要求各境内上市公司应按本意见修改公司章程,聘任合适人员担任独立董事。202_年6月30日前,董事会中至少应包括2名独立董事;202_年6月30日,董事会至少应包括1/3的独立董事。目前,沪深两市1300多家上市公司共配备独立董事近4000名。
“不独立”成为独立董事的最大危机
独立董事是指除了他们的董事身份之外,不在公司内担任其他职务,以没有其他实质性利益关系的那部分外部董事或非执行董事。在英国和英联邦国家则称作执行独立董事。无论对独立董事的称呼如何,独立董事制度的核心内容和生命线都是关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的规定,而独立性的核心是不与公司存在重大利益关系。独立性是独立董事存在的基本约束条件和被引入董事会的基本行为要求。
然而成熟市场中被证明行之有效的独董制度,在中国特色的证券市场却遭遇“水土不服”。这使得过去的四年中,关于“花瓶”、“摆设”之类的指责一直纠缠着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们。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的角色被看成是顾问或者“橡皮图章”,更有人将独立董事视为一种“装饰”和“名誉职务”,主要是为了满足公司能达到《指导意见》规定的数量要求。这种指责并非空穴来风。《上海证券报》202_年进行的一次调查表明,1/3的独董在董事会上表决时从不说“no”,35的独董从未发表过与上市公司大股东或高管有分歧的独立意见。现实中已经出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权,却被大股东免去职务的现象。更多的独立董事把“不能毁掉自己的名誉”作为行使职责的动力,而不为中小股东维护利益。独立董事不能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一些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没有被独立董事所发现、所揭露或者发现了也装作不知道。这些都引起广大股民,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强烈不满。比如202_年证券市场上影响力颇大的严义明发难科龙的事件。严义明面对媒体郑重声明:中国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缺失,严重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他希望从独立征集独立董事提名权和选举权入手,推进独立董事的“独立运动”,使独立董事能真正独立行使权力,进而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中国人民大学伊志宏教授和杜琰博士通过对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有效性的实证研究得出结论:独立董事能够发挥监督作用,在事先揭露和制止公司违规行为的所占比例很小,最大不超过14。对独立董事质疑的声音越来越高,独立董事“不独立”已成为独立董事制度最大的危机。
独立董事“不独立现状
面对广大股民出离愤怒的指责,有些独董也是百口难辨,满腹“辛酸”。其实,并非所有的独立董事都不独立,或者不愿独立。现实中已经出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权,却被大股东免去职务的现象。上海证券交易所曾作过一项统计调查,结果,在担任或曾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4000人中,有10属于“非正常离职”。独立董事一方面面临社会舆论的压力及至被处罚,一方面面临因合作关系紧张而被公司解聘的危胁。哪怕有哪位“独董”真的拂袖而去,也要再找一位符合《指导意见》规定任职条件的“后来人”接任,否则也难以“潇洒走一回”。在兰州黄河案例中,独立董事王钰接受采访时称,“大股东带头违规操作,我的提醒却没有任何作用,只好写辞职报告”。
独董人选产生途径违规。独立董事与大股东实际上的“雇佣关系”,使其在行使权力时难以保障相对于大股东和管理层的独立性。更何况,目前上市公司大多数独立董事是由大股东、董事会聘请的,而董事会成员、甚至经理人员又都是大股东在企业中的事实代表,让独立董事来监督其工作,角色难免尴尬。再加上任职期间与内部董事及经营管理层经过一段时间的共事而建立的“深厚工作友谊”,使许多独董在董事会表决时难以坚持公正立场。
目前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是兼职的。上市公司聘请独董时也过分追求名人效应,聘请知名的现任政府官员、高校的知名学者。这些官员、学者大都是某一领域的专家,除了自己的本职工作外,还有各种社会活动,再加上有的独立董事同时在多家上市公司兼职,如果要完全履行其职
第三篇:独立董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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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独立董事制度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此制度已经公司202_年6月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1.总则
1.1为进一步完善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治理结构,切实保护股东利益,有效规避公司决策风险,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1.2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1.3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2.独立董事构成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至少须有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通常居于香港。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3.独立董事的遴选标准
3.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3.2具有《公司章程》要求的独立性;
3.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3.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及 3.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4.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4.1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具有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4.1.1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4.1.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4.1.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1.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4.1.5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4.1.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或 4.1.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5.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5.1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
5.1.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5.1.2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5.1.3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关于独立性的补充声明》)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独立董事提名人和候选人应当保证报送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在公司披露独立董事侯选人资料后五个交易日内,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网站上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有异议的,均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反映。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
对监管机构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独立董事侯选人存在违反《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或下列所列情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向公司发出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关注函,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五个交易日前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意见:(1)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经常缺席或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3)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4)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的;(5)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重要职务的;
(6)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7)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监管机构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5.1.4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5.1.5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5.1.6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5.1.7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6.独立董事的职责
6.1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2)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3)提议召开董事会;及
(4)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以上重大关联交易的确定标准,参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以及香港联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5.1.6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5.1.7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6.独立董事的职责
6.1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2)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3)提议召开董事会;及
(4)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以上重大关联交易的确定标准,参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以及香港联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6.2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情形;(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香港联交所规定需要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其他事项;及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有关公告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报刊上刊登。7.公司和独立董事的相互义务
7.1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7.2 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8.附则
8.1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8.2本制度修订权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8.3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发布并实施。
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 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 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公司章程》所定董事人数 的1/3。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职务,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 董事每年为公司工作时间不少于15 个工作日。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通过或者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九条所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须的工作经验。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 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 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 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第三章 提名、选举、聘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 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董事会审核同意 后提请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 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 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二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 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江西证监局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对独 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被中国 证监会提出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得作为独 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 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和《公司法》中规定的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 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 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公开声明。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 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 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规定人数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 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四章 职 权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 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 万 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 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 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拟聘的会 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 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5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 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 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独立董事依法履行年报审计、编 制、审核和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职责:
(一)每个会计结束后,听取公司经理层面汇报公司本 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二)审阅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书面提 交的本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三)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 审议年报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履行见面的职责。
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四)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 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 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重要事项 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6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件;
(五)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 生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 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六)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应当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 碍。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 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 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 策的重大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 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 名或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书面联名提出延 期召开董事会或延期审议董事会所讨论的部分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 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董 7 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 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上海证券交 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 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 制定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六)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 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利益。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_ 年8 月15 日__
第五篇:独立董事制度
摘 要
202_年8月,中国证监会颁布《指导意见》标志着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全面推行。刚刚修订的《公司法》明确规定上市设立独立董事。但四年多的实践表明,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实施的并不成功。“花瓶董事”甚至“饿狼董事”的斥责以及对独立董事制度的争论从未停止过。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自身的结构性问题,来自异域的独立董事制度扎根我国存在着适应性问题。只有在完善公司治理的前提下,改革创新,不断探索,完善资本市场,健全法律体系,才能够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使有效的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协调一致,成为互为补充的监督体制。在介绍我国独立董事与财务治理内涵,总结以往对独立董事制度的丰硕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财务治理效应的角度对独立董事制度优化公司治理结构进行深入的探究。【关键词】独立董事 公司治理 财务治理
前言
1940年,美国颁布《投资公司法》,首次提出“独立董事”的概念并规定“至少需要40%的董事由独立人士担任”,独立董事成为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监督约束经营者、制衡控股股东的一支重要力量。202_年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标志着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强制性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开始。202_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23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至此,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地 位被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最终确立。
一、独立董事制度及财务治理的内涵
(一)独立董事制度内涵
独立董事,是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简称。与其相关的有两个概念:一是外部董事和代表董事。在英美国家,独立董事亦称外部董事或非执行董事,是指不是公司职员且具有完全独立意志的董事会成员。判断独立董事的关键在于视其与公司有无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归结起来,就是看董事是否具有“独立性”。其独立性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独立于大股东;二是独立于经营者;三是独立于公司的利益相关者。独立董事的这种特殊地位和独立性,能对内部董事起着监督和制衡作用,并对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监督和约束公司的决策者和经营者,制约大股东的操纵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中小股东乃至整个公司利益起着关键作用。在我国,独立董事意指“代表董事”,是指股东在其所投资的公司中任命的董事。显然,独立董事基本上来自大股东或受制于大股东,一般会从自己代表的股东利益来考虑问题,在某种程度上与上市公司存在利益关系,因而其实际独立性和客观性受到影响。
(二)财务治理的内涵
尽管西方学者意识到公司财务与公司治理具有内在关联性和依存性,但并未展开深入研究,未能正式提出财务治理范畴,未能构建出完整的财务治理理论体系,因而其理论探索尚处于“萌芽阶段”。国内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对财务治理的含义进行了界定。宋献中从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进行界定,认为财务治理结构是一组规范所有者、经营者的财务权力、财务责任和财务利益的制度安排。杨淑娥认为从利益相关者角度看,公司财务治理“是通过财权在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不同配置,调整利益相关者在财务体制中的地位,提高公司治理效率的一系列动态制度安排”。林钟高认为财务治理是一组联系各利益相关主体的正式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和结构关系网络,其根本目的在于通过这种制度安排达到利益相关主体之间权利、责任和利益的均衡,实现效率和公平的合理统一。伍中信认为公司财务治理从财务的社会属性(产权契约关系)出发,以财权流为主要逻辑线索,研究如何通过财权在公司内部的合理配置,形成一组联系各利益相关主体的正式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以期达到维护投资者利益的根本目的。
二、独立董事制度与公司财务治理结构缺陷
(一)独立董事制度的缺陷
1.“独立性”保障性有待加强。
我国独立董事的产生程序是: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
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而在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一股独大”的情况下,独立董事任职的推荐和批准实质上都被大股东控制。这种大股东控制独立董事任职的现象将不可避免地影响独立董事行权的独立性。2.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不明确。
目前独立董事主要由专家学者、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和有丰富经验的管理人员这三种成分组成。专家学者注重声誉,独立性和职业道德较高,但缺乏足够的时间和企业管理经验,难以对企业进行深入的了解和对经理层的经营进行有效的监督。且根据“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的规定,一些知名的专业人士身兼多家上市公司的独董,结果造成上市公司独董在时间安排上的矛盾:既要花时间完成本职工作,又要花费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完成上市公司独董的职责,故独董能否履行其职责受到普遍质疑。
3.独立董事定位不明确。
由于缺乏对自身职责的明确认识,大部分独董行权都比较谨慎。在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就上市公司进行审计或调查、在股东大会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等企业的经营决策时,大多数独立董事只是履行在董事会决议和关联交易方面签字的职责,从而使独立董事制度流于形式。4.独立董事的薪酬设计不规范。
目前,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薪酬通常不与公司业绩挂钩,只是领取固定金额的报酬。有的企业对独立董事的时间价值和风险责任评估不高,给的报酬低于其价值,对独立董事的激励与所承担的风险不匹配,使其维持职业理性的动力不足;给的薪酬过高,则独立董事基于利益考虑,就会与控制人达成妥协,做判断时患得患失,使独立性降低。
(二)财务治理结构的缺陷
1.股权结构不合理。
在我国,上市公司存在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股权分割的现象,国有上市公司总股本中,约2/3的国有股法人股不能在市场上流通,只有约1/3的流通股在市场上流通,且持有人相当分散。股权分置的格局使两类股东很难体现《公司法》规定的同股同权。控股股东“一股独大”,可以决定公司的经营决策、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2.“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
国有控股权的归属不明确,国有股权虚设,所有者不到位是我国上市公司存在的主
要问题。从上市公司所有权的最终追溯来看,国有股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但国家作为所有者无法直接行使所有权,部分高管人员趁此形成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同时又利用政府在行政上的“超强控制”推脱经营上的责任,转嫁风险。公司经理层很有可能只注重扩大在职消费、保持职位稳定,从而损害国家和中小股东的利益。3.审计约束乏力,信息披露欠缺。
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中存在着双重委托—代理关系,按理广大投资者是委托人,进行财务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是代理人,但实际上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权力掌握在经理层手中,被审计对象变成了实质上的审计委托人,出现管理当局自己委托他人审计自己的情况,上市公司管理层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明显的“捆绑”关系,前者成了后者的“衣食父母”,甚至部分会计师事务所成了上市公司弄虚作假的帮手,提供虚假信息,误导信息使用者,从而使得会计信息在披露方面严重失真。4.缺乏有效的对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
现代公司制要求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经营者接收所有者的委托对公司进行管理,并接收所有者给予的报酬。由于委托人的目标是股东财富最大化,受托人在实现股东目标的时候希望自身利益应首先得到满足,在对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就会在财务治理中出现问题。而且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对经营者的薪酬是工资加奖金,主要是物质激励,缺乏必要的精神激励。薪酬构成比较单调,不能有效地激励经营者。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的市场约束,导致管理层缺乏工作积极性和高度热情,没有发挥最大的工作潜力;管理层存在着弄虚作假、在职消费的现象,造成公司财产的浪费,而上市公司却无力进行约束。
三、基于财务治理视角下的独立董事制度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一)明确独立董事职能定位
独立董事的职能定位决定了独立董事基本治理边界,对不同职责的履行关系到董事会乃至公司整体治理效率,对财务治理影响也非常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指出,独立董事除应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应具有认可重大关联交易、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6项权能,并且还必须履行就提名、任免董事等六大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的职责。事实上,独立董事的主要职责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参与决策和监控制衡。对两大职责的履行作用于财务治理方面,如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交易的特别认可权,就分享了部分财务决策权,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及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的特别监督权,就分享了部分财务监控权。
(二)规范独立董事选聘程序
“独立性”可以说是独立董事的灵魂,独立董事选聘程序科学性是保证其“独立性”的关键。独立董事选聘程序包括提名和选举两个环节,只有将两个环节有效协调起来,才能够保证选出合格的独立董事。规范独立董事选聘程序对公司整体治理效率以及独立董事财务治理效应都会产生重要影响。独立董事选聘程序不科学,很容易让大股东操纵选聘局面,选聘代表其利益的独立董事,该独立董事往往与大股东保持一致,无法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没有参与财权配置、行使财务决策监督等权能的积极性,成为事实上的“花瓶”董事,这样的独立董事制度就不可能取得良好的财务治理效应。
(三)完善独立董事激励约束机制与薪酬
独立董事薪酬往往陷入两难选择:薪酬过低,则不足以激励独立董事勤勉尽责,毕竟独立董事也是“经济人”;薪酬过高,则可能促使独立董事对公司薪酬产生“依赖”,因害怕失去这一“好处”而宁愿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达成一致,这就丧失了其最为重要的“独立性”,从而也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因此,独立董事薪酬的确是一个复杂的选择问题,要在所得所失之间权衡取舍。独立董事激励约束机制对公司治理十分重要,独立董事积极性对治理效率具有一定影响,特别是经济激励,采用何种激励方式,激励力度如何,都会对财务治理效应产生影响。如股权激励等方式有效与否,决定了独立董事参与公司财务决策以及财务监控的态度和积极性,这会对企业财务决策权与财务监控权的实际配置产生实质影响。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公司治理不仅需要有优秀的人才,更需要有好的制度做保障。好的制度需要有正确的理念要求做指导,才能确保制度发挥应有的功效。明确独立董事制度科学发展的理念要求有利于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行,协调公司的各种关系,提高公司竞争力,保障公司和谐发展。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使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在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制衡控股股东和经理人权利保护股东利益等方面发挥着特殊作用。相对于与内部董事而言,独立董事能站在客观的立场上监督公司规范经营,遵守治理准则。
参考文献:
[1] 宋献中.企业理论与理财行为:总体描述[J].暨南学报,202_.[2] 杨淑娥,金帆.关于公司财务治理问题的思考[J].会计研究,202_.[3] 伍中信.现代企业财务治理结构论纲[J].财经理论与实践,202_.--博才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