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9号文库
实习费发放说明
编辑:落花时节 识别码:18-889296 9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28 00:05:5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实习费发放说明

经济管理学院202_级学生毕业实习费发放注意事项

1、毕业实习费发放以自然班为单位,每班需指定1名班级负责人,发放标准为:150元/生。凡是本次需要做论文的学生都有,不包括延长学制不做论文的学生,班级负责人需严格把控。

2、以班为单位,填写《经济管理学院202_级学生毕业实习费发放表》(word版),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班级负责人填写《经济管理学院202_级学生毕业实习费发放表》(excel版),并签字。

3、班级负责人需收集班级同学的火车票、汽车票。单张票面价值低于300元,票面时间必须为202_年内,同时不能有卧铺和飞机票。收集的车票总额需大于等于班级实习费总额。同时到财务处领取粘贴纸并贴票,注意贴票方式。

4、在11月20日前,将贴好票的粘贴纸和以班为单位的实习费发放表(word版和excel版)纸质稿,拿到东六A座332,找吴劲松老师签字审核。

5、吴老师签字审核后,班级负责人到财务处进行报账。

第二篇: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202_

关于发放202_

劳保及防暑降温货币化费用的通知

根据公司关于劳保及防暑降温货币化发放标准的规定,特对202_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1.货币化劳保及防暑降温费全年发放标准如下:劳保用品货币化不分岗位上半年均为6元,下半年均为20元;防暑降温费按所在岗位一次性发放,高温岗为44元,普通岗为34元。

2.凡主工作地安装空调且空调可正常运转的,停发防暑降温费(普岗为34元、高温岗为44元),只发放全年货币化劳保折款26元。

3.暑期(6月—8月)不在岗的,停发防暑降温费。当月出勤满十天者,防暑降温费可按全月标准发放.4.各单位以202_年11月底经人力资源部核准在册人数为准,于202_年12月20日前报经人力资源部、动力分厂审核后随12月份工资发放发放。

5.报表一式三份,一份报动力分厂、另二份自行留存备查。

6.如有疑问请致电82038541。

7.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标准执行。

动力分厂

202_.12.5.

第三篇:12.高温费发放情况

★【请提供】公司发放高温费的相关凭证(如:领取的签字单据等)

XXXXXX公司

关于202_年发放高温补贴的通知

各位员工:

由于今年高温天气较多,根据上级工会《关于做好202_年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公司结合自身的情况,为了使得全体职工身体的健康需要,现将高温补贴的具体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车间工人每人每月200元;办公人员每人每月180元,发放月份为6至9月,共计四个月。

XXXXXX公司

202_年6月6日

嘉定区安亭镇总工会

关于做好202_年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安总工〔202_〕25号

各基层工会:

根据上海市嘉定区总工会《关于做好202_年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精神,今年,随着夏季高温的提前到来,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安全生产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为认真做好今年夏季的劳动保护、防暑降温工作,切实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工会要坚持以人为本,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措施,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今年夏季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防暑降温工作落实到每个企业、每个班组、每个高温岗位和每个职工,特别要加强对非公企业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安全与健康。

二、各工会要督促行政合理安排职工的作业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加强生产作业中的职工轮休,注意劳逸结合。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通风降温,设立高温作业职工的工间休息室,改善作业条件和环境,工会应督促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的作息时间,确保施工安全,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各工会要督促行政严格执行国家和市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保障高温季节各项津贴标准及相关待遇的落实到位。特别要注意加强农民工的防暑降温工作和相关措施的落实。

四、各工会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要通过防暑降温慰问等各种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劳动安全卫生和暑期保健宣传教育活动,使职工了解暑期安全保健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营造全社会关心职工、关注高温、预防中暑的良好社会氛围。特别要加强对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农民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要努力为农民工创造安全、良好的工作环境,努力维护好农民工的健康权益。

五、各工会要高度重视高温天气极易诱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要深入到生产一线,倾听职工的呼声,了解职工疾苦,对损害职工安全健康的问题,要及时向行政和上级工会反映,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解决。要充分利用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优势,发挥“群防群治”的作用,加强对企业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企业整改,防止、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各工会要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督检查,检查的重点是高温作业、高空作业、露天施工、危险品储运等危险因素较大的企业和工地,针对检查出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镇总工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高温车间、露天野外作业等特殊作业的企业、工地、车间进行重点抽查,并深入一线慰问高温作业的职工。

七、各工会要督促行政做好职工的医疗保健工作,保质保量、及时地供应发放夏季保健饮料,并抓紧在入暑前对高温作业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高温禁忌症的职工,应及时调整工作岗位;同时要督促企业加强卫生管理,防止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的发生。

各基层工会将劳动保护、防暑降温工作及高温季节各项津贴及待遇的落实情况于9月20日前报镇总工会。

嘉定区安亭镇总工会

202_年6月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综发(202_)43号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根据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2_]186号)要求,现就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 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二、企业在发放劳动保护性质的高温季节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夏季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三、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执行。

四、本通知自202_年6月1日起施行,《关于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2_)30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第四篇: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费领取标准

一、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一)领取条件:

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领取。

1、办理《光荣证》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申请办理《光荣证》。

(1)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收养子女的,不予办理《光荣证》。

2、办理《光荣证》程序

办理《光荣证》,需由夫妻双方申请,并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和农民,由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报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发证。

(二)具体发放办法: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双方各发给50%。原则上应当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领取一次。当年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具体发放渠道:

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

2、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3、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4、农村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

二、关于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不生育的一次性奖励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领取条件:

1、领取人员凭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结婚证》和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书面申请领取。

2、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

(二)发放渠道:

具体发放渠道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一次性奖励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领取条件:

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领取。

(二)发放办法:

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领取;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

具体发放渠道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四、关于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后,对其父母的经济帮助

独生子女费领取标准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一)领取条件:

1、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子女伤残或死亡的有效证明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领取。

2、“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的标准,参照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远郊区、县农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的附件“北京市远郊区、县农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标准”的第二项执行,由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规定的市、区(县)指定医院进行检查鉴定。

(二)发放办法:

1、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

2、此项经济帮助,由领取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发放。

五、其他问题

1、享受以上奖励和经济帮助的人员,应具有本市户籍。

2、已领取《光荣证》的夫妻,离婚或丧偶后,再婚前其本人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经济帮助;再婚后,如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而表示不再生育的,在退出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不包括市计生委特批的)后,应重新办理《光荣证》,按规定领取。

3、已领取《光荣证》的夫妻,一方死亡,死亡一方的奖励或经济帮助停止发放,另一方享受单方奖励或经济帮助。

4、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再婚前双方已领取了《光荣证》的,再婚后应收回《光荣证》,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费和经济帮助。此对夫妻如又离异,虽双方各自只有一个子女,但不再办理《光荣证》,亦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5、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再婚后收回《光荣证》,如其中一个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其亲生父(母)可以按规定享受经济帮助。

6、生育第一胎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凭单位证明(无单位的凭村、居委会的证明)领取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如果双胞胎或多胞胎子女全部意外伤残或死亡,凭单位证明(无单位的凭村、居委会的证明)领取经济帮助。

7、夫妻离异,均未与他人再婚过,这对夫妻又复婚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光荣证》有效;夫妻离异后,其中一人与他人再婚,后又离异与前夫(妻)复婚的,如果双方在与他人再婚期间均没有生育(包括收养)过子女,重新办理《光荣证》,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8、自费出国人员,出国期间,奖励费停发。

9、资金渠道问题,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另行规定。

10、本办法自202_年9月1日起施行。

独生子女父母,202_年9月1日前,女方已满55周岁,男方已满60周岁的,应予补发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奖励费和第二十三条的经济帮助。如单位应发人数较多,集中补发有困难,可分期分批补发。

为便于企业发放,按国家规定女职工满50周岁退休的,企业应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一并发放。202_年9月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可分期分批补发。

以上是文件条例...山东可能涨到每月60元了。

只要办好独生子女证户口落到哪一方都不影响待遇。

第五篇:高温费由谁来发放

本页来源

高温烤出烫手民意:“高温费谁来发放”

李建勋 《中国商报》 202_.08.29

因为没有统一的或地方性的法律法规,在全国许多地方,用人单位在“高温费”发放这一问题上的做法可谓千差万别。

自7月中上旬以来,在四大“火炉”之一的重庆,“天不刮风天不下雨天上有太阳”的日子已经持续了一月之久,气温从35℃、37℃、38℃一路飙升至40℃以上,该市市民已经记不起气象部门发布了多少次红色高温预警警报。

另外三大“火炉”城市武汉、南昌、南京也是红色高温警报长鸣。在以往,谁要说“我们那地儿很热”,四大“火炉”城市的人就会发笑,而今年郑州、天津敢说这样的话了。进入7月以来,这两个城市的气温已历史性地突破40℃以上。

“为了生活,我在烈日下工作……”这是记者7月上旬在重庆采访时从一个建筑工地听来的被民工们改编的歌曲,而与这无奈的歌声中相呼应的不幸现实是:今年7月以来,相继发生了福建长隆纺织厂女工刘运芳、四川绵阳环卫工人赵金诚因中暑而死亡的事件。

因工人高温作业导致死亡毕竟还只是个案。随着持续不断的高温,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烫手民意出现在企业主和立法者面前——“高温费”!

“热”出来的劳资官司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标准的通知》只是一份指导性文件,并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如果企业不给高温费,职能部门也没有执法依据。

继福建、四川发生“热死人”的事件后,关于工人高温作业安全的问题就在社会各界不断升温。之后不久,发生在浙江的一位民工因向老板申请“高温费”而被辞退却又申诉无门的事件无疑又将这一话题升级。

一个因“高温费”而起的官司正在进行,主角之一就是浙江省余姚市安山弹簧有限公司原职工陶明成。

“陶明成”是他最先向当地媒体投诉时使用的化名,在他成为通过法律索要高温费的“中国第一人”后,他逐渐认可了这个名字。几经周折,记者终于联系到了这个颇有几分胆气和豪情的民工。

陶明成湖北人,长年在外打工,因此也“长了见识”。一年多前,他应聘来到浙江余姚市安山弹簧有限公司,在该公司五金部数控车间工作。陶称,进入6月浙江余姚的气温就很高了,公司虽然在车间里装上了空调,但机器散发出来的热量根本不能使温度降下来,还是热得难受。一个偶然的机会,他在报纸上看到宁波市劳动局发布的要求企业给职工发放高温费或冷饮费的公告。他兴冲冲地找到领导问什么时候发高温费,但得到的答复是公司根本就没考虑过这个问题。并认为公司花了3万元给车间装了空调,“也算是一种高温费”。

“可能公司还不知道政府已经做了规定。”6月27日,陶明成写了一份申请书,并将宁波市劳动局的公告抄了一遍,附在上面,让工友们签名,要求公司给员工发放高温费。

没想到,公司老板不但没采纳建议,反而以他“煽动其他车间工人签名,影响正常生产秩序”为由,当天就将他辞退。为此,公司还在墙上贴出了一份通告,公告称陶明成上班期间到处串走,搞所谓“联名”要求补贴高温费,其行为不妥,所以做辞退处理。

“我曾找公司交涉过,但是老板却说„企业是我的,怎么搞是我的事。你爱到哪儿告,就去哪儿告吧。‟”

无奈之下,陶明成来到余姚市图书馆,找到了公司违法辞退他的法律依据,并找到了“高温费”的原始出处——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202_年7月颁布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标准的通知》。陶称,根据该《通知》,他的岗位属于高温作业,他连续4个月每月可以领到120元。

以为抓住了企业“小辫子”的陶明成兴奋地来到余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诉,但却被告知,《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标准的通知》只是一份指导性文件,并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如果企业不给高温费,职能部门也没有执法依据要求企业支付。

目前,陶明成正在余姚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帮助之下,向余姚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但他只根据《劳动法》要求公司支付他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和1个月的额外经济补偿金,而无奈放弃了索要“高温费”的诉求。

“热”出来的企业“伦理缺陷”

据这些拿了高温费的中暑者反映,他们的老板总是认为,工人拿了高温补贴就有义务坚持在高温下为公司干活。

因为支撑“高温费”的依据只是一个不具强制执行力的指导性文件,这就使“高温费”沦落为企业的一项福利项目。既然是福利项目,发不发或发多少,似乎和天气热不热已经没有关系,反而跟企业效益和企业老板的“良心”和“心情”紧密联系在了一起。“高温费”这个特殊的福利项目也因此成为衡量企业伦理道德高低的标杆之一。

但遗憾的是,现实中,不少企业在关乎职工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的“高温费”这一问题上表现出了伦理缺陷。

据记者调查了解,因为没有统一的或地方性的法律法规,不仅是在重庆、武汉、南京、南昌这四大“火炉”城市,在全国许多地方,用人单位在“高温费”这一问题上的做法可谓千差万别,表现出来的企业伦理道德也大有迥异:

有的单位城镇职工享有高温费,农民工却没有;有的单位给在职职工发放,不给退休职工发;有的单位坐办公室吹空调的拿上千元,一线挥汗如雨的员工却象征性地表示一点;效益好的单位会多发,效益差的少发,大多数干脆不发;有的单位象征性地发点毛巾、肥皂、解暑药或者绿豆汤什么的了事……

据不完全统计,杭州市区共有7万多家企业,发放高温费的不足10%。即使在四大“火炉”城市,发高温费的企业比率也高不到哪里去。

拿到“高温费”的职工是否就保护了自己的权益呢?记者一在四川省南充市某医院工作的同学告诉记者,由于近期气温升高,其所在医院因高温导致身体不适、中暑的患者占门诊人数的近三成,其中大约有一半是在高温环境下作业引起的,而这些人大多是拿到高温补贴的。因为,据这些拿了高温费的中暑者反映,他们的老板总是认为,工人拿了高温补贴就有义务坚持在高温下为公司干活。

无“法”支撑的社会诉求

目前我国惟一的一部“高温劳动保护”规章,是1960年7月1日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这一“暂行条例”一“暂行”就是46年。

尽管是劳动者的基准权利,但近年来兴起的“还我高温费”的社会诉求目前仍然缺乏一个法律的支撑和保障,尽管劳动职能部门每年夏天都会接到不少投诉,抱怨单位不发高温费,其中以建筑行业居多,但对于这类投诉,他们却无法受理。

据了解,目前我国惟一的一部“高温劳动保护”规章,是1960年7月1日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这一“暂行条例”一“暂行”就是46年。但该规定只是针对冶金等特殊高温行业,而对于自然气候引起的室外高温下能否放假、如何补助、应采取何种劳动保护措施却没有规定或者很模糊。

而目前的《劳动法》一直未对劳动者高温作业出台具体保护措施,1991年,国家对原来的高温补贴标准稍作了调整,但此后的十几年间,国家一直没有明确规定企业要以货币的形式为职工支付防暑降温费。对于“高温”一词,气象部门也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界线,以前有的城市实施过39℃以上工厂停产,现在也没有这种规定了。

“必须为高温立法。”近10年来,这样的呼声没有间断。但在全国不少地方,至今仍然处于高温立法真空,为什么?

某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这样解释: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一般只对涉及全局性的、重大的、急需解决的地方性事务调整进行立法,而天气并不是经常性问题,同时,各行业、各部门的环境、特点也不尽相同。就高温天气,政府可根据自己的权限制定规章制度。

而另一省的人大有关负责人则这样称:立法是件非常严肃的事,从立法程序上看,首先要由职能部门提出立法建议,提交给省政府法制办,再列入当年的立法计划,然后由省人大审议通过。目前我们还没接到这样的立法建议,为高温立法条件还不成熟。

既然如此,那么苦于无权管辖“高温费”的政府职能部门为何这么多年不向地方人大提出立法建议或者提请政府制定相应的政府规章呢?据知情者透露,因为高温立法涉及工伤保险,归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涉及劳动安全,则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涉及劳动卫生,是卫生部门的事,结果是没有一个部门牵头来管高温作业立法的事。

高温劳动法律保护为何滞后?46年了,防暑条例还要暂行多久?社会的质疑正折射出普通老百姓对劳动者人身权、劳动权立法和执法过程中缺乏“人文关怀”的不满。

对此,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梁智称他感同身受,他说:“1960年7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的《防暑降温暂行条例》,其实是在以讹传讹,这个规定的全称应为《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是上世纪60年代初,当时的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只是一个部门规章,而不是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

为了查到这个《办法》原文,梁智说他用了几天的时间,查遍了网络的各个角落,也跑了几所国内著名大学的法律书店,还在北京图书大厦蹲了半天,甚至去翻查老一代劳动管理工作者的劳动法律法规手册,但都无功而返,最后才意外从一张劳动法律专用光盘之中找到了这个《办法》。

“这样一个与人们生活、劳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之所以暂行了46年,是不是由于它过于平凡,不易于被发现、被察觉,以至于我在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的网站上没有查到它丝毫的信息,甚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的门户网站上也找不到它的踪影。”梁智质疑说,“其实,我认为法律、法规、规章是死的,是无情物,而制定它的人、执行它的人却应该是有情的人。大家对这个暂行规定„暂行‟了46年之久的质问,应该是对握有立法权力的人们是否„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的一种„追问‟。”

实习费发放说明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