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自查报告
按照区纪委的工作部署和镇党委要求,本人于近日认真学习了《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和《廉政准则》等廉政材料,对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活动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各个方面有了很大的收获和提高。
总而言之,本人在党组织的关心和群众的帮助下,能够坚持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在思想和行动上保持高度的一致。能够立足实际积极开展本职工作,忠于职守,顾全大局,不断加强自我监督和管理。对照规定中的“8项禁止41条不准”,结合自身工作履职情况以及在勤政廉政方面的表现,重点从思想意识、纪律作风、工作能力等方面进行了深度的自我剖析,形成如下报告:
1、理论学习被动。学习不够深、不够透,存在实用主义,要用什么才去学什么。理论学习不够重视,学习自觉性,积极性不足。思想上还不够解放。
2、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不够牢固。没有把为人民服务作为最高的标准和人生追求,亲民爱民思想树立的不牢固。
3、工作作风不够扎实,开拓创新意识不强。
第二篇: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
自查自纠报告
章祖良
根据县纪委要求和镇委、镇政府的工作安排,我认真学习了《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反腐倡廉的资料,对照落实二十二不准,认真抓好自身廉政建设,对照规定进行自我检查与自我监督,进一步为培养良好的工作作风明确了方向。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高度认识,认真学习
我明白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它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也是各级干部应有的基本品质。加强干部廉政勤政建设,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必然要求。我坚持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胡锦涛同志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坚守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我不敢说我有多伟大,但我敢说我的所作所为都是一心为民的,是时刻考虑群众生产、生活是否正常、是否幸福的。即便如此,仍需学习,我不仅逐条逐条的学习了二十二个不准,而且还从电视、网络、报纸上学习了廉洁从政的典型例子,周总理的教诲,李友星的一心为公,王在福的不懈追求,这都是我的工作伴侣;常 1
常记录关于廉政建设的名言警句,并将“把住自己的嘴,清静如水,拴住自己的腿,足不沾灰”作为我的座右铭。通过学习,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反腐倡廉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决心把开展廉政勤政、依法从政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切实上心入脑、认真自查,从而培养良好的工作作风。
二、个人陈述,集体监督
接到通知的第二天我村就组织先后召开了班子成员会,党员代表会。会上我个人先对照二十二个不准进行自我检查,查工作纪律严不严,查工作作风紧不紧,查工作态度实不实。然后班子成员,党员代表挨个挨个的发表意见,要求只准说过失和错误,一律不准表功劳。一并还制定了意见征求函,由党员代表职工向群众发放收回,真诚接受九百父老乡亲的监督。同时设置意见箱,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对于提出合理意见的同志,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鼓励大家建言献策。利用集体这面多面镜认真检查自身的一言一行,不求十全十美,但求过错最少。
三、廉洁从政,求真务实
作为班长,我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坚决远离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以权谋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等不正之风的行为。按照工作人员行为准则严格要求自己的行为:从政爱岗敬业,不攀比、不鄙薄、不怠慢;工作高效热情,不推搪、不拖拉、不马虎;行政公开透明,不隐瞒、不欺骗、不误导;办事清正廉洁,不刁难、不吃请、不谋私。有效地做到了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严格地要求自己进一步树立廉洁奉公的良好形象。
同时,把廉政建设的要求贯穿于勤政建设,通过加强勤政建设促进廉政建设。积极发扬求真务实作风,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努力做出经得起实践检验的政绩。坚决纠正形式主义、弄虚作假、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等不正之风。做到科学求实,勤奋敬业,执政为民。
四、三个不够,三个必须
一是学习贯彻《规定》(试行),不够深入。表面上我们搞得认真,但学习的氛围浓在小范围的圈子里,没有更好的推广。二十二个不准,个人背的滚瓜烂熟,但还有部分群众还不知道这个规定。农村工作比较特别,有时思考认识还不够到位。
二是学习贯彻《规定》(试行),还不够经常。有时忙于工作事务,忽视学习。在时间少任务重的情况下,学习有所放松。有时在工地转一整天,累了就忘记学习。学习是个长期的积累过程,我仍需继续努力,加强学习,总结不足,进一步加强廉洁从政建设。
三是学习贯彻《规定》(试行),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还不
紧密,实践不够全面彻底。由于平时工作规律性不够,没有准确把握住事物的本质。从而导致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不足,工作重点不够突出,工作水平有待提高。需要进一步加强廉洁从政水平,坚持理论与实践保持高度的一致。
四是必须加大廉政建设工作宣传力度。集体的奋进不是我一个人能有多大作为的,要想飞跃发展,必须靠集体的智慧、奋斗和努力,因此廉洁奉公也是每一个员工应有的品质,是每一个员工的必修课。
五是必须搞好监督工作。二十二个不准,三五天好坚持,时间长了难免会有疏忽的时候。督促工作不到位无疑是把问题放大化,最后将不可收拾。
六是必须时刻保持为群众服务的宗旨。党和人民是紧密联系的,我们农村是农民群众的天地,干部必须要为这片天地勾画一副美好的蓝图,让群众享受其中的快乐,让群众生活幸福化。
五、以后工作,勿忘四条
一是深入学习。干部会上学,职工会要求,群众会上公布。对干部职工是要求,对群众是引起广泛监督。组织两委班子成员、党员、职工、村民代表分小组学习,133人分15个小组,小组长督促其学习情况,并进一步向群众宣传。
二是认真查处。发征求函,开生活会。认真找问题,严
格处理。不仅要关起门来自省,还要多听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每个人或多或少都会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廉洁奉公也不是轻易就能做到的,各种诱惑面前难免会有杂念,但我们要把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稍有差池一定要严肃查处,严惩不贷。
三是完善制度。将其条款加入到我村制度中,使之有机结合我村实际,长久执行,不走形势,不搞一阵风。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只有制度完善了才有章可循,才能更好的促进廉政建设工作的开展。我们才能更好、更快的发展,群众生活才更幸福。
四是接受监督。强化公开、公示,强化阳光行政,广泛接受监督。《规定》内容上墙,廉洁承诺上公开栏,有效对照检查,方便群众对照监督。
通过自查自纠,本人没有违犯《规定》,我们的班子没有问题,但是作为书记、主任,还应将此项工作开展得更深入、更彻底,以更好的制度,过硬的作风,促进干部队伍良性发展,形成一个具有战斗力,群众信赖的村干部班子。时刻牢记“三个为民”,即: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两个务必”,即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燥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
第三篇: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
学习《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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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1-09-28 访问次数: 1 字体: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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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履职筑防线
牢记使命谋发展
--学习《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心得体会
丹朱镇党委书记、镇长
薛宏刚
9月10日上午,我镇组织召开了学习贯彻《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动员大会,镇党政领导班子、全镇干部职工参加会议。《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的颁布实施,填补了以往没有专门针对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的制度空白,对于健全和完善党员干部行为规范制度体系,解决农村基层干部履行职责中出现的各种不廉洁问题,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保持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建设同步推进,形成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整体合力,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结合个人的工作实际,我有以下心得体会:
一、注重学习、增强意识,牢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要以当前全县掀起的学习贯彻《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热潮为契机,接受和进行党纪条规、我党优秀传统和干部品德操守教育的再教育、再温习,并努力增强自身的七种意识,牢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一是政治意识,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具备权力民授、代民掌权、秉公用权、为民谋利的执政观念,具备爱岗敬业、恪尽职守、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责任观念;二是法制意识,做学法、知法、懂法、严格执行和遵从法律、法规的模范,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制度办事决策,自觉用程序规范约束权力,用到位的程序确保办事决策的合法性;三是民主意识,在发扬民主中作表率,要学会用集体的智慧和力量来弥补个人学识的缺陷和精力的不足,学会运用民主的方法科学决策、协调关系、化解矛盾、推动基层工作,真正用好“民主”这个天然的防腐剂;四是自律意识,依靠自律和他律两道防线预防腐败,要经常检点自己的言行,始终做政治上的“明白人”、经济上的“清白人”、作风上的“正派人”;五是敬畏意识。要敬畏权力,始终把握权力行使的正确方向;敬畏百姓,始终让自己所做的事情对得起养育我们的农村群众;敬畏人生,始终让自己回首往事的时候不感到后悔;六是底线意识。为自己设立道德底线、纪律底线和法律底线,要确保自己的言行在三者范围之内,决不能“一失足成千古恨”,给自己、家庭和社会带来痛苦和损害;七是知足意识,对个人的名誉、地位、利益等问题想得透、看得淡,做得到知所趋、知所避、知所守,不为名所累、不为利所困、不为情所惑,始终保持平常心。
二、加强重视、深入落实,多管齐下组织全镇农村基层干部学习贯彻《规定》精神
胡锦涛总书记曾指出,“把反腐倡廉寓于各项重要政策措施之中,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在我国人口中,有一半以上是农村人口,现有31000多个乡镇,近60万个行政村,农村基层干部达数百万。农村干部廉洁履行职责,是发展基层民主,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规定》从总则和五个章程来充分阐述实行此规定的意义和具体做法,让我们明白党风廉政建设关系到党的执政基础,是农村基层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和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接下来,我镇将努力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以宣传教育助学。把学习宣传《规定》作为当前农村基层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与学习胡锦涛总书记“七一”讲话精神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有机结合,采取集中学习、个人自学、专题培训、座谈交流、撰写心得体会等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学习,深入贯彻落实,促使广大基层干部对《规定》深刻理解,牢记在心。利用宣传栏、宣传小册子、农村远程教育等方式,营造贯彻落实《规定》的浓厚氛围。
二是以党风廉政促学。把学习贯彻《规定》与贯彻落实农村各项廉政制度相结合,与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相结合,与推动全镇党务、政务、村务公开相结合,与加强农村干部队伍建设相结合,突出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职的重点,进一步完善村财镇管、村干部党员承诺制、农村基层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等制度,全面提高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水平。同时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进一步形成靠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权的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长效机制。
三是以监督检查督学。镇纪委抽调有关人员组成督查组,深入到各村,对农村基层干部学习《规定》情况进行检查,保证学习的实效性。各村基层干部根据《规定》内容开展自查自纠活动,认真分析对照排查自身廉洁履行职责方面存在的问题,撰写自查报告,针对排查出的问题迅速制定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以保证及时纠正违反《规定》的行为。
三、牢记使命、迎难而上,用高尚的人格赢得群众信任,谋一方发展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要发挥好乡镇党委书记“一把手”核心带动作用,除了率先垂范、尽职尽责外,还要做到牢记使命、迎难而上,心系群众、执政为民。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就是要着力解决好棘手问题,做好当前的一级路拆迁房安置、西环路改造等民心工作,继续稳步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圆满完成“五个全覆盖”街巷硬化这项惠民工程。
在日常工作中,“一把手”虽为班子的领导核心,但是在不同分工和不同场合,角色变化就应按角色定位待人做事,做到不错位、不缺位、不越位。是主角时,就要作风民主,多谋善断,抓好全局工作的落实,并要有虚怀若谷,宽厚待人的胸怀,赢得下属的尊重。是配角时,就要积极配合参与集体领导,善于与其他成员密切合作,根据自己在集体的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并善于协调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调动各种积极因素,做到既能在“单打”中夺冠,又能在“团体赛”中获胜。
要带头勤政为民,带头开拓创新,在创新上找出路,在创新中求发展。要努力提升自身会谋事的智力,敢干事的魄力,干成事的毅力。决策前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讨论,多方论证,集体研究形成决议,减少决策失误,决策形成后,要多谋善断,敢闯敢干,领导人民群众抓出成效,遇到困难,要迎难而上,触及矛盾,解决问题,为群众谋利益,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善谋富民之策,多办利民之事,千方百计让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只有以诚容人,树立威信,以大局为重,以党的事业和群众的利益为重,以德为本,不计较个人私利,把经济建设的难点和群众关心的热点作为自己工作的重点,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把好事办实,把实事办好,才能团结一班人,激励一班人,才能带领全镇干部职工、全镇人民群众为建设经济繁荣、社会和谐、人民安居乐业的新丹朱而努力奋斗!
第四篇: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利益,推动农村科学发展,促进农村社会和谐,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总 则
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关系党的执政基础。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造就高素质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重要内容;是保证农村基层干部正确行使权力,发展基层民主,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必然要求。
农村基层干部应当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和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恪尽职守、为民奉献;应当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应当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知法守法、依法办事;应当正确履行职责和自觉接受监督,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应当倡导健康文明的社会风尚,崇尚科学、移风易俗。
第一章 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
第一条禁止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征占、侵占、“以租代征”转用、买卖农村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
(二)违反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定进行审批和建设;
(三)侵占、截留、挪用、挥霍或者违反规定借用农村集体财产或者各项强农惠农资金、物资以及征地补偿费等;
(四)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农村村级组织选举或者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以及农村工程建设等事项;
(五)违反规定扣押、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六)对发现的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
(七)其他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条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或者吃拿卡要;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谋取私利;
(三)用公款或者由村级组织、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报销、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四)设立“小金库”,侵吞、截留、挪用、坐支公款;
(五)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
(六)其他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禁止搞不正之风,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在乡镇党委和政府换届选举中拉票贿选,败坏选人用人风气;
(二)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其他利益;
(三)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违规办事、显失公平;
(四)漠视群众正当诉求,或者对待群众态度恶劣,故意刁难群众;
(五)大吃大喝,公款旅游,或者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
(六)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
第二章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
第四条禁止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组织、参与选举,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篡改选举结果;
(二)采取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参选或者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或者黑恶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
第五条禁止在村级事务决策中独断专行、以权谋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
(二)违法违规发包集体土地、调整收回农民承包土地、强迫或者阻碍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非法转让、出租集体土地,或者违反规定强制调整农民宅基地;
(三)在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各类救灾救助、补贴补助资金、物资以及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款物、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发放等方面违规操作、挪用、侵占,或者弄虚作假、优亲厚友;
(四)在集体资金使用、集体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及承包、宅基地使用安排以及耕地、山林等集体资源承包、租赁、流转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五)违背村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加重村民负担,或者向村民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
第六条禁止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其他公共财物;
(二)在计划生育、落户、殡葬等各项管理、服务工作中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时,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群众或者收受、索取财物;
(三)违反规定无据收(付)款,不按审批程序报销发票,或者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四)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补偿、补助费以及各项强农惠农补助资金、项目扶持资金;
(五)未经批准擅自借用集体款物或者经批准借用集体款物但逾期不还,或者违反规定用集体资金、公物操办个人婚丧喜庆事宜;
(六)以办理村务为名,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挥霍浪费集体资金,或者滥发奖金、补贴,用集体资金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七条禁止在村级事务监督中弄虚作假、逃避监督。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规定实行民主理财,或者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财务会计资料;
(二)阻挠、干扰村民依法行使询问质询权、罢免权等监督权利;
(三)阻挠、干扰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审计;
(四)阻挠、干扰有关机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
第八条禁止妨害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参与、纵容、支持黑恶势力活动;
(二)组织、参与宗族宗派纷争或者聚众闹事;
(三)参与色情、赌博、吸毒、迷信、邪教等活动或者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者纵容、支持他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开展教育培训,完善考评激励,落实待遇保障,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农村基层干部自觉贯彻执行本规定。
第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结合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以及农村基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推进农村基层权力运行公开透明。
第十一条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每年应当对乡镇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县(市、区、旗)有关主管部门每年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基层站所负责人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时应当充分听取基层站所所在地的乡镇党委和政府的意见,并将考核结果通报乡镇党委和政府。
乡镇党委和政府每年应当对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第十二条纪检监察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和政府或者根据职责开展对本规定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纪依法查处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据本规定完善村规民约,建立廉政承诺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十四条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贯彻执行本规定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对村级重大事务实行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内容和实施结果应当公开。
第十五条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贯彻执行本规定建立健全党务公开、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制度。
第十六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将贯彻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党员和村民的监督。
第十七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村民代表可以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询问和质询。
第十九条农村基层干部遵守本规定的情况应当作为对其奖励惩处、考核评价、选拔任用、考录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条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有违反本规定第一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因工作失职,应当进行问责的,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取消当选资格等处理或者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罢免。
对其中的党员,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国家、集体或者村民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受到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处理的,由县(市、区、旗)或者乡镇党委和政府按照规定减发或者扣发绩效补贴(工资)、奖金。
第二十五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中的党员因违反本规定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或者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被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适用于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人大主席团负责人、基层站所负责人,村(社区)党组织(含党委、总支、支部)领导班子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
乡镇其他干部、基层站所其他工作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含党委、总支、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小组负责人,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
第五篇:《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
学习《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
定》心得体会
董相村许向阳
通过参加党委、政府组织的《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学习,我对《规定》的主要内容、重要意义的认识不断深化,对我们党开展廉洁履职的决心、意义的认识进一步明确,通过对《规定》的学习,使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廉政建设的重要意义,我作为村干部,也要紧跟时代步伐,响应党中央的号召,时刻不忘清风亮节、廉洁自律。因此,从以下几个方面浅谈对廉政建设工作的体会。
1、加强学习,吃透廉洁履职精神。《规定》是规范农村基层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法规,也是每个农村基层干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其中的8个方面“禁止”和41个“不准”,涵盖面广,时代性强,它涵盖了行政权力行使中极易滋生腐败的各个领域,具体明确了不能入、不能碰的“禁区”和“高压线”。每位农村基层干部都必须抓好《规定》的学习,要“挤”出时间,持之以恒地投入到学习当中,把《规定》熟记于心,全面、透彻、深入地领会其精神实质,而决不能把贯彻落实《规定》当作是一项活动、一阵风。只有认真地学习、掌握了《规定》的内容,才能真正触动内心,对《规定》产生敬畏之心,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对自
己什么话不能说、什么事不能做了然于胸,从而确保农村基层干部“清清白白做人、堂堂正正做官、踏踏实实做事”,切实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2、注重学习的力度和效果。《规定》突出特色是与时俱进,全面深入,紧贴当今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的实际,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为此,党员领导干部要把《规定》学习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运用多种载体和方法,增强学习教育的实效性,倡廉洁新风、树清廉形象;自觉用《规定》规范从政行为,不断增强自我约束力,提高抵御腐朽思想侵蚀的免疫力,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和道德防线;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做到自律、自省、自警、自励,慎权、慎欲、慎微、慎独;正确处理和把握“份内”与“份外”的关系、自律与他律的关系、防线与底线的关系、公务交往与个人交情的关系。
3、把学习《规定》和中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深入学习“规定”,领会“规定”,是要将“规定”应用到实际中去,用于指导我们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