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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森林限额采伐制度
编辑:心如止水 识别码:18-541786 9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24 09:10:55 来源:网络

第一篇:1实施森林限额采伐制度

1、森林法对依法治林的重要意义:

(1)依法治林,维护森林资源安全,实施森林限额采伐制度,对贯彻《森林法》,实行依法治林,逐步扭转森林过量采伐和控

制森林资源消耗具有重要意义。实施采伐限额制度就是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不断扩大森林资源面

积,提高森林资源质量,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三大效益,不断满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2)坚持依法治林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关系到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和巩固林业建设成果。

(3)坚持依法治林对保护森林资源和人类生存有重要意义。提高林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为林业发展增添了活力。促

进了森林资源的恢复和发展,森林覆盖率开始回升,林业发展势头好

(4)依法治林可以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对森林、林木和林地进行确权发证,明晰产权关系,有利于

稳定林地面积,防止林地逆转、增加林木资源的总量和质量;有利于确立林木所有者或林地经营

者的经营主体地位,充分调动经营者造林、营林的积极性,加快森林资源的培育和发展;有利于

解决林权纠纷,稳定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有利于森林资源资产进入市场,建立稳定有序的林权

流转机制,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

2、他感作用:他认为植物的他感作用就是一种植物通过向体外分泌代谢过程中的化学物质,对其他植

物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这个概念得到了大多数研究者的赞成。这种作用是种间关系的一部分,是生存竞争的一种特殊形式,种内关系也有此现象。

一、他感作用生态意义:

在自然界,植物一般均以群落的形式存在,从植物他感作用的角度来看其种间结合的关系是形成群落的原因之一。

(1)他感作用的歇地现象

植物他感作用的研究在农林业生产和管理上具有极重要的意义。在农业上,有些农作物必须与其他作物轮作,不宜连作,连作则影响作物长势,降低产量。这种现象被称为歇地现象。

(2)他感作用和植物群落中的种类组成植物群落都由一定的植物种类组成,他感作用是造成种类成分对群落的选择性以及某种植物的出现引起另一类消退的主要原因之一。

(3)他感作用与植物群落的演替

引起植物群落演替的原因很多,但大体上又分为外因和内因两大类,关于植物群落演替的内在因素,至今报道不多,目前认为他感作用是重要的因素之一。

植被演替划分为4个阶段:①有野向日葵和蒿类构成的杂草阶段,持续2~3a;②三芒草占优势的一年生禾草阶段,持续9~13a;③须芒草占优势的多年生丛生禾草阶段,持续很长时间;④恢复到顶级群落——普列列草原。他推测第一阶段的杂草产生了抑制物质,抑制其他植物及其自身的生长,从而被第二阶段的一年生禾草所替代。对这些植物分泌物的研究结果表明,野向日葵的根分泌出绿原酸和异绿原酸,而叶子则分泌出莨菪葶和a-萘酸,抑制了其他植物和自身的生长。因此杂草阶段持续时间不长,很快为那些不受野向日葵分泌物质影响的一年生禾草所代替,形成一年生禾草阶段。

另外还发现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某些植物分泌出的酚类物质,抑制了土壤中的硝化细菌和固氮菌的发育,使土壤中氮素的积累非常缓慢。因此,对土壤中氮素要求高的第三阶段丛生禾草须芒草不易侵入,结果一年生禾草阶段持续很长时间之后,才进入第三阶段。

他感作用在植被组成和种群控制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他感作用往往和别的因子一起发挥作用,起到增加效应,这在草地与森林植被之间平衡的改变上极为明显。

近年来,植物他感作用的研究日益增多,研究方法更加先进,工作也更加深入,并倾向于研究他感作用的机理及在植物区系中的作用等方面。但相对而言,在苔藓、蕨类植物他感作用方面的研究较少。

3、岛屿生态理论在自然保护中的意义:由于人类活动的影响,自然景观的片段化(Fragmentation),也是产生生境岛屿的重要原因。由于物种在岛屿之间的迁移扩散很少,对生物来讲岛屿就意味着栖息地的片段化和隔离。(1)保护区地点的选择

(2)保护区的面积:按平衡假说,保护区面积越大,对生物多样性保育越有利。此外,保护区周围的生态系统与保护区的相似也是保护区确定面积时要考虑的。如果保护区被周围相似的生态系统所包围,其面积可小一些,反之,则适当增加保护区面积。

(3)保护区的形状: Wilson(1975)认为,保护区的最佳形状是圆形,应避免狭长形的保护区。主要是因为考虑到边缘效应,狭长保护区不如圆形的好。另外,狭长形的保护区造价高(如图样),保护区也易于受人为的影响。但Blouin和Connor(1985)认为,如果狭长形的保护区包含较复杂的生境和植被类型,狭长形保护区反而更好。

(4)一个大保护区还是几个小保护区好?

许多研究认为,一个大的保护区比几个小保护区好。这是因为大的岛屿含有更多的物种。由于保护区的隔离作用,保护区的物种数可能超出保护区的承载力,从而使有些物种灭绝。

栖息地异质性假说认为,物种数随面积的增加主要由于栖息地异质性增加。它不赞同在同一地区设置太大的保护区,因为其异质性是有限的。故建议从较大地理尺度上选择多个小型保护区。

(5)保护区之间的连接和廊道:一般认为,几个保护区通过廊道连接起来,要比几个相互隔离的保护区好。这是因为,物种可以廊道为踏脚石岛(Stepping Stone Islands),不断地进入保护区内,从而补充局部的物种灭绝。

(6)景观的保护: 对于保护区的建立,大多数的研究主要考虑遗传多样性和物种多样性,而忽视了更高水平的保护。许多学者现在倾向对整个群落的保护,而景观水平的探索和研究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

4、生态系统物质循环与能力流动的特点:

(一)生态系统物质循环的特点:这些基本元素首先被植物从空气、水、土壤中吸收利用,然后以有机物的形式从一个营养级传递到下一个营养级。当动植物有机体死亡后被分解者生物分解时,它们又以无机形式的矿质元素归还到环境中,再次被植物重新吸收利用。这样,矿质养分不同于能量的单向流动,而是在生态系统内一次又一次地利用、再利用,即发生循环,这就是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或生物地球化学循环。物质循环的特点是循环式,具有全球性、反复出现、循环流动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都是借助于生物之间的取食过程进行的,在生态系统中,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是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同时进行的,它们把各个组分有机地联结成为一个整体,从而维持了生态系统的持续存在。在整个地球上,极其复杂的能量流和物质流网络系统把各种自然成分和自然地理单元联系起来,形成更大更复杂的整体——地理壳或生物圈。

(二)生态系统能量流动的特点:能量流动不是循环的而是单向的:从生产者→初级消费者→次级消费者→三级消费者→……食物链各个营养级的顺序是不可逆的,而各个营养级的能量总是以呼吸散失热能。必须源源不断的输入,又不断的散失。

第二,能量流动是逐级递减的:传递率为10%-20%,一条食物链的营养级一般不会超过五个营养级。因营养级上升一级,可利用的能量相应要减少80%-90%,能量到了第五个营养级时,可利用的能量往往少到不能维持其生存的程度了。由于生态系统能量流动逐级递减,其传递率为10%-20%,即构成了能量金字塔。所以,生产者固定的全部太阳能在流经生态系统过程中逐级递减,单向不循环,最终在环境中消失。是往复循环、反复利用

5、举例说明食物网复杂性与生态稳定性的关系:

(1)生物多样性与系统稳定性之间的关系:生态系统的稳定性随生物多样性的增加而提高;自70年代后期一些理论学家普遍向这一看法提出挑战以来,在这一问题上出现了两大阵营;(2)生物多样性——稳定性和食物网的关系:从食物网的角度综述了近半个世纪来生物多样性对系统稳定性的影响的研究结果,随着两大阵营的出现,食物网理论也从当初的营养级越多系统越稳定的观点转变为食物网随着食物链复杂性的增加而降低,但仍有许多科学家坚持以往的观点;(3)生物多样性——稳定性关系和物种作用强度的关系:把食物网量化后提出了物种阃的相互作用强度的概念,研究发现一个生态系统是由这些强相互作用决定的,而大部分的弱相互作用对一个生态系统的稳定起影响作用;弱相互作用对系统的影响程度具有时空特异性。

(4)生态系统的稳定性的原因是具有自我调节能力,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在热带雨林中,害虫很多,但是并没有造成灾害,在小河中倒入一盆污水,小河过一会就会恢复原状,这些例子其实都说明了生态系统稳定性的原因是具有自我调节能力。草原上,牛、羊等食草动物过度放牧,直接导致草的数量减少。紧接着由于食物短缺,食草动物数量也会减少,从而使得食草动物的数量维持相对的稳定。调节的结果都是抑制和减弱最初发生的变化,这种调节机制叫做负反馈调节。负反馈调节在生态系统中普遍存在,通过它的作用能使生态系统达到和保持稳定,因此我们说负反馈调节是生态系统自我调节能力的基础。

(5)在一个优美的山间小村,一条小河静静的穿过山村,村妇们在小河的上游淘米洗菜,下游

洗澡洗衣,可是即便如此,水仍然很清澈。可某年,忽然在河边开了一家造纸厂,从此小河

被流出的废水污染得肮脏不堪、臭气熏天,更甚河两旁的植被枯死,小河失去了往日的热闹,一直到某一天,政府下令关闭造纸厂,从此此地重现往日的绿水青山。

A、村人在河流中淘米洗菜、洗澡洗衣,河水能保持清澈,因河流受到轻微的污染时,能通过物理沉降、化学分解和微生物的分解,很快消除污染。这说明生态系统在受到外界轻度干扰时,具有抵抗外界干扰并使自身结构和功能保持原状的能力,我们把生态系统的这种能力,称之为抵抗力稳定性。

抵抗力稳定性:生态系统抵抗外界干扰并使自身的结构与功能保持原状的能力

B、当被造纸厂污染后,这条小河还能维持稳定吗?原因是什么?

生:不能,这说明一个生态系统的自动调节能力是有一定限度的,如果外界因素的干扰超过了这

个限度,生态系统的相对稳定状态就会遭到破坏。

C、当造纸厂被关闭后,小河及周围有何变化?为什么?

生:又恢复了原状。说明外界因素的干扰消除后,生态系统具有恢复稳态的能力。

我们把生态系统在遭到外界干扰因素的破坏后恢复到原状的能力,叫做恢复力稳定性。

不同的生态系统,生态系统的稳定性是不同的。北极苔原种类稀少,营养结构简单。其中生产者主要是地衣,其他生物大都直接或间接地依靠地衣来维持生活。假设地衣大面积死亡,整个生态系统就会崩溃。该生态系统的自动调节能力小,抵抗力稳定性低。一个生态系统的生物种类越少,营养结构越简单,自我调节能力越小,抵抗力稳定性越低。

(6)热带雨林生态系统的生物种类多,营养结构复杂,自我调节能力大,抵抗力稳定性高。热

带雨林中,动植物种类繁多,营养结构非常复杂,假如其中的某种植食性动物大量减少,它在食物网中的位置还可以由这个营养级的多种生物来代替,整个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仍然能够维持在相对稳定的状态。显然北极苔原生态系统的抵抗力稳定性低,热带雨林生态系统的抵抗力稳定性高。

(7)北极苔原生态系统的恢复力稳定性高,热带雨林恢复力稳定性差,所以热带雨林一但被破坏,就很难恢复。

负反馈调节在生态系统中普遍存在,他是生态系统自我调节能力的基础。

(1)生态系统自我调节能力是有限的。

当外界的干扰超过一定限度时,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会迅速丧失,生态系统就到了无法恢复的程度

(2)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①分类:抵抗力稳定性:抵抗干扰,保持原状。恢复力稳定性:受到破坏,恢复原状。②二者关系:组分越多--食物网越复杂--自我调节能力越强-抵抗力稳定性越高

组分越少--食物网越简单--自我调节能力越弱-抵抗力稳定性越低

一方面我们要控制对生态系统干扰的程度,对生态系统的利用应该适度,不应超过生态系

统的自我调节能力。

另一方面为我们提供很大帮助的生态系统。我们不能一味的索取,适当进行必要的物质和能量输入。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二篇: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告

,是我县全面执行“十一五”森林采伐限额计划的第四年。一年来,按照省林业厅关于“十一五”森林采伐限额和商品材木材生产计划管理的文件要求,我县林业局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责任,严格执行森林采伐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规范,按照新的采伐管理要求,并结合我县实际加强作业设计、伐前、伐中、伐后公示、现场监管、检查验收等重

点环节,确保了全县森林采伐限额木材生产计划的顺利实施,至年底,全面结束了采伐工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一、全县森林采伐限额木材生产计划下达与执行情况

(一)计划下达情况

1、十一·五期间省厅每年下达我县木材生产计划出材量11.3844万立方米,其中商品材5.1634万立方米(出材量3.2141万立方米),非商品材6.221万立方米。

2、省厅根据我县的木材生产计划的申报情况,经审核后下达木材生产计划18260立方米(赣林资字[]480号);

3、省预留内追加2864立方米(赣林办抄字[]143号、赣林资字[]365号);结转745立方米(抚林资字[]26号);

(二)、限额采伐计划执行情况

共完成木材生产计划19822m3。其中:国营完成5131m3;各乡(镇)完成14691m3。各编限单位的采伐类型、消耗结构、森林起源、林种等各分项控制指标都完全控制在限额计划之内。

二、森林采伐工作开展的主要情况

(一)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责任。

为切实加强对全县森林采伐限额木材生产工作的管理和组织领导,保证采伐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在全面建立采伐管理双向责任制的同时,我县还成立了由分管林政的副局长为组长,林政股工作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人工商品林采伐工作的组织领导。通过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双向责任制,明确采伐管理工作中,各乡(镇)及业主、国有林场是直接责任人,并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制度。

(二)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安排使用采伐指标。

我县森林采伐特别是人工商品材采伐,紧紧围绕林业两大体系建设目标,坚持生态优先,以提高森林资源质量,解决农民生产生活实际需要,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林产业发展,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兼顾为原则,科学合理的安排非商品材和商品材采伐对象、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指标。在安排实施采伐对象时,把采伐与培育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资源质量,采伐与助农增收结合起来,保证采伐优先用于农村集体、林农及非公有制林业和抚育间伐。在安排计划时,按照规定申报,严格审核把关,所有采伐,都由业主申报,出具《林权证》。对于50立方米以上成片采伐的,由县林业局限额管理人员对作业设计文件和采伐申请报告在采伐山场进行现场审核,签字后交送局主管领导把关批准;零星采伐的,必须填写由省林业厅统一印制的《林木采伐申请表》,经当地组、村、乡(镇)、层层审查核实同意后,签字盖章上报,手续不齐的限期补齐,否则不予受理,确保了申报材料的质量。

(三)组织伐区作业设计,提高采伐的科学性。

在具体实施采伐作业前,及时组织进行了伐区作业设计。为确保伐区作业设计质量,全县商品材采伐作业设计全部由县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丁级资质)承担。在进行作业设计时,要求设计单位不得对天然林、国家级公益林、森林公园和生态脆弱区、生态区位重要地区的森林和林木进行商品性采伐。全县商品材成片及零星采伐作业设计率达到100%。

(四)实行伐前、伐中、伐后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采伐前,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充分利用当地电视、广播等各种宣传工具和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通过大力宣传人工商品林采伐调动群众造林积极性的典型事例,增加政策的透明度,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形成有利于推进人工商品林采伐的良好氛围。在采伐前15天,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将采伐人、采伐地点、面积、树种、蓄积量、出材量、采伐方式以及采伐、更新时间、公示单位、举报电话等内容向社会公示。采伐国有林场(站、所)的林木在林场场(站、所)部公示,采伐集体与个人林木在村委会的公示栏上公示。对公示情况,都进行拍照存档,以备查验。

(五)严格审核程序,集中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公示期满后,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集中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为确保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发证质量,县林业局确定了1—2名素质较高的工作人员通过电脑操作,负责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在发证的同时,要求工作人员认真审核把关,对所有申请采伐的材料都逐一按规定认真进行检查核对,确保每份材料准确无误,再呈送主管局长审查签字、盖章,最后由发证人员进行内网核发。对商品林采伐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单独编号,建立发证登记台账,及时汇总发证数量,确保发证采伐量符合要求。

(六)实行伐区划拨,明确采伐边界和采伐要求。

本着谁发放

林木采伐许可证由谁负责伐区拨交的原则,对成片林木的采伐,要求林权所有者、作业设计者、发证者、采伐者、监管者五到场指定伐块周界,填制伐区拨交单,经五方签字后才能实施采伐;对零星林木的采伐由县林业局指定森林资源管理人员到现场确定采伐对象,现场标记,定株采伐。

(八)伐后验收,善始善终。

所有林木采伐后都进行了验收。首先,各

乡(镇)林业工作站进行全面自查,每一份所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实施情况的伐区检查验收,都必须填写一份验收单,并做到谁验收、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以确保验收的真实性。全县所有伐区都己经过自查验收,并都已验收合格。

三、取得的主要成效和经验

通过“十一五”期森林采伐特别是人工商品林采伐工作的顺利开展,一是使亟待间伐的林分中的一部分林分得到了及时抚育,提高了林分质量。人工商品林经营者及广大林农通过林木采伐获得了一定收益,生产生活条件得到一定的改善,提高了广大林农造林护林的积极性。同时,为企业提供了生产原料,带动了一些相关产业的发展。二是通过强化采伐监管,各采伐单位未发生超限额采伐和乱砍滥伐,对生态环境没有造成负面影响。三是进一步锻炼了林木采伐管理、设计队伍,丰富了林木采伐管理措施。我县的人工商品林采伐,无论对伐区作业设计、伐区划拨、采伐监管等各个方面都要求很高,严格按照试点时的规范进行操作,通过严格按照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锻炼了队伍,提高了队伍的业务素质,切实加强和规范了我县林木采伐管理。

通过一年来的采伐实施,我们深深体会到:实行责任制,把人工商品林采伐的责任落到实处是采伐成功的保障;抓好伐区作业设计是提高采伐试点质量的基础;实行林木采伐公示制度是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监督的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包括行政监管、执法监管、技术监管、现场监管的多层次监管是做好限额采伐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采伐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是确保采伐顺利进行的关键。

第三篇:贵州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

贵州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

(1994年1月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1994年1月10日贵州省林业厅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7月1日《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8年8月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和林木的采伐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森林采伐限额是指采伐胸高直径五厘米(含五厘米)以上活立木蓄积消耗的最大限量(含采伐毛竹所消耗的竹林资源),包括不同消耗类型(指商品材、非商品材)和不同采伐类型(指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低产低效林改造采伐和其它采伐)的森林资源消耗量。

第四条 森林总采伐量按森林采伐限额总量管理。森林总采伐量计划,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森林采伐限额编制下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计划采伐,不得调剂和挤占分项采伐限额指标。

森林火灾、病虫害及盗伐、滥伐等造成的立木蓄积消耗,列抵当年森林总采伐量计划。

第五条 采伐林木凭《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伐区设计文件施工。采伐迹地应在采伐的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

第六条 县以上(含县级、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

(一)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及森林总采伐量计划;

(二)进行伐区和采伐迹地更新检查验收;

(三)监督和检查森林采伐限额和总采伐量计划的执行。

第二章 商品材采伐

第七条 商品材采伐计划及计划调整,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下达给市(州、地)、县(市、区)、省属国有林场和相关限额单位。县(市、区)根据当地可伐森林资源的实际情况,分别下达给乡镇、村或村民组,不得平均分配,所下达的商品材采伐计划报市(州、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商品材生产实行产销见面,竞价销售。严禁收购、加工、销售无采伐许可证的木材。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林和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不纳入商品材采伐计划。需要办理木材运输证的,凭乡镇林业站或村委会的证明办理。

采伐属于国家和地方保护的珍贵树木,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凭采伐许可证采伐并列抵当年商品材采伐计划。

第九条 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商品材的采伐、销售和运输,应分别建立台账,进行总量控制和管理。采伐商品材不得超过商品材采伐计划;销售商品材,不得超过扣除本地区用材后的商品材总产量。

第三章 非商品材采伐

第十条 非商品材采伐计划,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总量控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大力发展薪炭林,坚持节能和科技相结合,作出改燃、改灶节材的具体规划,逐步减少生产、生活烧材。

第十一条 对以木材为燃料的工副业生产单位或个人应限期改燃代材;无条件改用的,必须采用节材措施,严格控制烧材量。在限期内不改的,予以关闭。

新建或新增以木材为燃料的工副业生产单位或项目,须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用途、用材量、燃料来源等,经调查、核实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的,予以关闭。

第四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制度,对森林资源消耗实行全额统计和定期报告。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森林资源消耗进行管理和监督,对采伐限额和森林总采伐量计划的执行情况每年应组织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森林资源监测和森林资源调查工作,及时掌握森林资源消长变化动态。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四条 遵守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控制森林资源消耗成绩显著的;

(二)改燃、改灶节材成绩显著,改造面达90%以上的;

(三)勇于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作斗争的。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收购、加工、销售无采伐许可证的木材,或无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从事木材经营加工业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罚款、处罚,应给被处罚者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商品材是指进入市场和地方自用的木、竹材;

(二)农民自用材是指农民采伐自用不进入市场的木材,包括农民修建房屋、添置家具及农具等生产生活用材;

(三)培殖业用材是指生产食用菌和药材等所消耗的木材;

(四)烧材是指作为燃料所消耗的木材,包括农村、城镇居民、饮食服务行业及工副业等烧材。

第十八条 培殖业用材、工副业烧材、商品薪炭材按商品材缴纳税费。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我国森林采伐限额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

我国森林采伐限额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其

解决(1)

摘要: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我国《森林法》规定的一项法律制度,是森林采伐管理的重要内容,其目的是通过对森林采伐数量的控制来增加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量。我国实施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实践显示,虽然该项制度本身的价值是不容怀疑的,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该项制度与林业发展之间的矛盾日益明显,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则成为了新时期林业发展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在尽可能地总结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也提出了完善该项制度的意见。关键词:采伐限额森林改革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森林的功能包括产品功能、服务功能和文化价值。森林功能的多样性决定了森林对于一国经济发展、生态建设的重要价值,因此,可持续林业成为世界各国可持续发展中的共同命题。在我国,由于十分复杂的原因,林业的建设与发展受到了多方面的制约,出现了森林发展的非可持续性,这种非可持续性发展的总体表现可以概括为森林长期过伐、林地大量流失、树种简单化、林分幼龄化、林地衰退生产力下降等。在这些森林非可持续性发展的表现中,森林的长期过伐是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在建国初期,为满足国家恢复经济的需要,我国的森林便被大面积采伐,此后则将森林采伐作为森林经营实体维持生存及支持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长期以来对森林的过度的、掠夺性的采伐直接导致了我国森林蓄积量的严重下降和生态环境的严重恶化,为此,我国制定的《森林法》规定了森林采伐限额制度,试图通过控制森林采伐总量来遏制森林滥伐现象,但是,自1987年开始实施的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并未完全达到设计该项法律制度的初衷,超限额采伐现象依然十分严重,根据第五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1994—1998)的结果,全国年均林木采伐量超采伐限额万立方米,超采额比例为%,有的国有林场更因长期超限额采伐导致可开采的森林资源耗尽而被迫停产。

森林采伐限额是上级主管部门依据法定程序和方法制定的,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特定行政区域或经营单位每年以各种方式采伐消耗的森林资源蓄积最大限额,是国家对森林和林木采伐限定的最大控制指标。依照森林法,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产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对包括超限额采伐在内的滥伐林木的行为,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如果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如果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该说,设计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目的及该项制度本身的制度价值是十分直接而明了的,那就是通过控制森林的年采伐量来达到逐年增加森林资源存量从而最终实现森林的永续利用,可持续经营并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但是,长期存在的大面积超限额采伐的现实使得该项实施多年的法律制度不仅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反而使其有形同虚设之嫌。对于出现这一结果的原因,很多人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分析并对改良我国的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提出了不同的意见,本文认为,一项法律制度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原因肯定是多方面的,而对于一项法律制度的完善,必须充分考虑个市场主体的利益诉求。本文试图在看到我国森林采伐限额制度面临的诸多问题的基础上,为该项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一、森林采伐限额制度面临的问题

实际上,对于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所面临的问题,几乎所有与林业有关的部门和人员都或多或少地有所认识,XX年林业发展报告指出,森林采伐限额政策在推进林业市场化进程、明细和落实林业产权,推进林业分类经营改革及平原林业的采伐管理亟待完善。XX年林业发展报告则表明,虽然在XX年间,国家林业局下发了《关于调整人工用材林采伐管理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单位“十五”期间年采伐限额调减的批复》,使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有所好转,超限额采伐的势头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超限额采伐现象并未从根本上杜绝。连续两年的林业发展报告关于森林采伐限额的分析表明,虽然国家对采伐限额的管理有所调整,对制度的执行也越发严格,但超限额采伐依然存在,这说明采伐限额制度的执行甚至采伐限额制度本身都面临着许多需要考虑的问题。综合起来,该项制度面临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采伐限额编制依据的准确性受到质疑。毫无疑问,科学而准确地编制采伐限额是森林采伐限额制度达到逐步增加森林面积及森林蓄积量的目的的首要保证,可以想象,如果采伐限额的编制本身就是不准确的,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功能就无法实现。依据规定,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程序是,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的林业局、林场、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及农村居民自留山的林木以县为单位,根据合理经营和永续利用的原则,提出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对上报的森林年采伐限额指标进行汇总、平衡,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每5年调整一次。可以看出,森林采伐限额编制的基本依据基层单位在森林经营方案中提出的合理年伐量(年采伐限额指标),因此,森林采伐量的准确性又是森林采伐限额准确性的前提。从森林经理的角度讲,为保证经营单位的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分析论证合理年伐量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要求,其中对于商品林年伐量的确定要用生长量控制采伐量,除了遭受严重灾害需要及时清理迹地或进行抢救性采伐外,年伐蓄积一般不能超过年净生长量;对于生态公益林,要在法规、条例和规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不同林种的特点和林分的实际情况,只能进行更新或改造性采伐。由于森林资源本身的动态性和复杂性,森林资源的数量、质量及内在结构都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这种特点决定了行政辖区或经营单位制定森林年采伐量的复杂性。理论上说,各经营单位是根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结果提出森林年采伐量及采伐限额的,但是,具体的经营单位特别是国有林场,由于其首要的经营目标是发展地方经济及维持本单位的生存与发展,他们更少甚至根本不愿意考虑其经营行为的生态效益,加上现有的体制缺乏促使他们在自己的经营行为中注重生态效益的内在及外在激励,他们显然更倾向于通过多报采伐限额来获得经济效益,因此,他们制定并上报的采伐限额的科学性、准确性被受到合理的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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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定安县“十二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说明书

定安县“十二五”期间 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说明书

森林采伐是调整森林结构,改善森林质量,增加森林总量,提高森林整体功能的关键措施。实行森林限额采伐管理是《森林法》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多年实践证明,严格执行采伐限额制度为保障我国森林资源总量增长、质量提高以及合理利用发挥了重要作用。科学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对依法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保障林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指导思想

“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是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森林资源合理承载能力为基础,以调整森林结构为主线,以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为目标,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方针,实施分区施策、分类指导,协调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社会三大利益,逐步建立稳定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科学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定安县“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

林合理年采伐量测算系统”软件,输入数据资源数据,测算出森林合理年采伐量,并汇总上报。

四、编制的技术标准

(一)编制的原则

1、分类经营管理原则。按照不同森林采伐管理类型分别确定采伐管理策略,合理测算年采伐量。

商品林中的用材林采伐量不超过用材林生长量,生态公益林不编制主伐限额。天然林保护工程区中的天然林不编制商品林限额。法律、法规明令禁止采伐的林木不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

2、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原则。根据森林资源的数量、质量和结构,在保障生态优先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同时也要积极经营森林资源,确保中、幼龄林抚育所需的采伐限额指标。

3、总量控制和分项管理的原则。在设置总量限额的同时,设置采伐类型和消耗结构分项限额。采伐类型分项限额分为:主伐限额、抚育采伐限额、更新采伐限额、低产(效)林改造限额和其他采伐限额,消耗后结构分项限额为:商品林采伐限额和非商品林采伐限额。

4、工业原料林、速生丰产林与一般用材林分开测算的原则。即桉树、木麻黄、相思类,松树等工业原料林、速生丰产林应与相同树种的一般用材林分开测算和统计。的林分,采用“角规”测树方法进行调查,并分树种、龄组取平均值推算,确定了我县的森林资源蓄积量。

3、确定相关参数。我县使用的测算参数,严格按照省林业局确定的参数表执行。

五、合理年采伐量和年森林采伐限额建议指标

定安县现有土地面积1767260亩,其中林地面积742950亩,森林覆盖率为48.26%。

林业分类经营划定,我县商品林面积171225亩,总蓄积量为442116立方米,生态公益林面积24225亩,总蓄积量为81600立方米。

严格按照“森林合理年采伐量测算系统”软件,输入资源数据,测算出森林合理年采伐量,确定我县“十二五”期间年森林合理年采伐量为93252立方米,其中商品林91247立方米,生态公益林为2005立方米,分项合理年采伐量为主伐86830立方米,抚育采伐561立方米,更新采伐为1641立方米,其他采伐为4220立方米。

结合定安县森林资源的实际情况,我县“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总量限额建议为:68000立方米,其中商品林66000立方米,生态公益林2000立方米;分项合理年采伐量为主伐61000立方米,抚育采伐1000立方米,更新采伐2000立方米,其他采伐为4000立方米。

六、加强“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措施和建议

另附:森林合理年采伐量汇总表

“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表 商品林面积蓄积统计表 公益林面积蓄积统计表

1实施森林限额采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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