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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兴乡村环境保护汇报材料
编辑:寂夜思潮 识别码:18-1122172 9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30 00:33:4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德兴乡村环境保护汇报材料

德兴乡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汇报材料

(202_年12月7日)

202_年,我乡按照陇西县人民政府关于《陇西县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乡党委、乡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精心安排部署,结合第三批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围绕从源头抓起,从基础抓起,严格控制,重点治理,全面达标的总体要求,着力抓好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建设,全乡环保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村容村貌大为改观,为进一步促进我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现将有关工作汇报如下:

一、强化组织,加强责任制建设

为确保环保工作的扎实有效,乡党委,乡政府高度重视,一是结合实际,制定了《德兴乡乡环境保护工作规划》,对全乡各村环保工作的任务和要求分年度进行了明确;二是成立了由乡政府乡长任组长,分管副乡长任副组长,抽调业务人员和村委会主任为成员的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并在每个村选任8—10名村民为环保义务监督员;三是坚持实行目标管理,在进一步明确了环境保护工作乡属各单位法人代表负责制的基础上,又充实了各村兼职环保员,具体负责各辖区内的环保各项工作,同时与各村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通过明确目标、靠实责任,使环保工作各项任务真正落到了实处。

二、加强宣传,强化环保意识

全乡坚持宣传发动先行,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把思想统一到“共

建环保家园”,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局上来。一是召开会议进行宣传。我乡先后召开专题会议4次,各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大会20余次,认真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学习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使村民的思想认识得到提高,环保意识明显增强。二是利用标语、板报、广播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三是组织开展“6〃5”环保活动,印发宣传资料1100余份,张贴了环保宣传标语300余条,提供咨询510人次。同时,为更好的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我乡把《环保法》等各种环保法律法规纳入“5.5”普法规划。四是向全乡居民发出了“环境保护从我做起的倡议书”。组织全体职工干部开展“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实践捐资活动,通过形式多样,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提高了全乡居民的环保意识,营造了保护环境、全民参与的浓厚氛围。

三、主抓重点,巩固整治成果

一是加强农业生态环境整治力度。针对农忙季节,农民大批焚烧秸秆的问题,通过加强思想教育,使农民群众认识到焚烧秸秆弊多利少,危害大,有不少农民主动停止危害环境的行为。通过实施退耕还林工程,202_—202_年有1032户农户实施退耕还林8350.4亩、荒山造林8000万亩,当年零星(四旁)植树108万株。并常年有偿派驻管护员对退耕还林和荒山造林进行管护,防止人为等因素的破坏,大力保护了生态环境。

二是狠抓乡区环境卫生治理工作。以整治“脏、乱、差”为突破口,全力提高村民的卫生意识和环保意识。组织村民义务投工投劳230

人(次),清理卫生死角,清理疏通道旁水渠,据统计,全乡7个村全年共清理各类垃圾近170多吨。同时,结合梯田建设,近年来共改造村社道路和田间道路180余公里,使村容村貌有了较大改观。

三是全力普及农村清洁能源建设工程。一是抢抓农村沼气国债项目实施的机遇,通过“宣传引导、示范带动、项目推广”等多种途径,坚持规划、建设、管理并重的工作原则,全乡建成沼气池280眼,户有率占12%。二是通过“群众自筹、政府配套、部门帮扶”,推广普及太阳灶314台,普及率80%。同时,大力实施以“改圈、改厕、改厨”为主要内容的“两池三改”工程,今年共完成两池三改20户,清洁能源的大面积推广和使用,极大地改善了农民的生产生活环境,提高了生活质量,节约了能源支出,节省了劳动力。

总之,通过近年的努力,我乡的环保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村容村貌和群众生产生活环境明显改善,但和“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和上级部门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环保工作形式单一,措施不够灵活;群众的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积极性不高;制度建设滞后,管理和责任落实缺乏制度保障;资金投入少,给开展工作带来许多困难。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制,强化资金筹集,创新工作形式,不断提高我乡的环保工作水平,努力开创我乡环保工作新局面。

第二篇:环境保护验收汇报材料

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聚乙烯、聚丙烯新品种技术改造 项目、延迟焦化二期二阶段五套新建装置及其配套工程竣工

环境保护验收汇报材料

一、工程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聚乙烯、聚丙烯新品种技术改造项目、延迟焦化二期二阶段新建装置。

建设内容:增加聚乙烯、聚丙烯新品种技术改造项目主要包括:(1)聚乙烯装置及其配套工程;(2)聚丙烯装置及其配套工程;(3)乙烯联合装置(包括2#乙烯装置改造项目和丁二烯抽提装置改造项目)及其相应配套工程;(4)制苯联合装置(包括3#芳烃抽提改造项目和4#汽油加氢项目)等四大部分共六套装置。以上六套装置投产后,上海石化各产品生产能力变化为:聚乙烯由10万吨/年增加到35万吨/年、聚丙烯由20万吨/年增加到40万吨/年、乙烯由40万吨/年增加到70万吨/年、2#丁二烯抽提由10万吨/年增加到22万吨/年、3#芳烃抽提由30万吨/年增加到42万吨/年、4#汽油加氢装置由20万吨/年增加到35万吨/年。

延迟焦化二期二阶段五套新建装置主要包括:(1)150万吨/年加氢裂化装置及其配套工程;(2)80万吨/年航煤临氢脱硫醇装置及其配套工程;(3)28000Nm3/h制氢装置及其相应配套工程;(4)干气脱硫装置及其配套工程;(5)4.2万吨/年硫回收装置等五套装置。建设单位: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上海市金山区。

工程投资:工程总投资为604866.0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11893.05万元,占1.97%。

工程建设情况: 202_年6月28日开工建设、202_年4月16日建成投入试运行。

监测期实际生产负荷:以产品乙烯、丁二烯、加氢汽油、尾油、硫磺、氢气的产量计算,监测期间各装置的运行负荷分别为100.0%、96.7%、116.7%、94.4%、76.9%、86.7%,均满足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中要求的生产负荷。环评编制单位: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上海石油化工环境保护技术中心。

环保设施设计单位:中国石化上海金山石油化工设计院。

环保设施施工单位:中国石化第三建设公司、上海工业设备安装

公司。

验收监测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二、环境保护执行情况

该工程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 “三同时”管理制度,落实了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批复文件中规定的污染治理各项措施,环保设施基本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生产。新增废水处理设施有:2座隔油池、1座含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1座2#废水排放口深海排放工程。新增废气处理设施有:一套4.2万吨/年硫回收装置,改造4座120米高火炬,提高了火炬气的回收能力。选用低噪声设备和采用隔声罩、隔音门窗、消音器降低压缩机等机械设备噪声。固废处理设施有:1座废碱液湿式氧化处理装置,危险固体废物送有资质单位处理。实现了清污分流。该公司设有安全环保监督部,配有专职环保管理人员,建立了两级环境监测站。制定了相关的环保规章制度,环保工作已纳入公司管理体制。

三、验收监测结果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于202_年4月7~10日对该工程进行了现场监测:

1、废气:(1)、增加聚乙烯、聚丙烯改造项目

①、乙烯装置裂解炉排口废气中,二氧化硫未检出,颗粒物浓度为 0.3-1.Omg/Nm3,符合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

2、表4中1997年1月1日起新、改、扩建的工业炉窑二级标准。

②、湿式氧化装置焚烧炉烟囱排口废气中,颗粒物浓度为2.0-5.2mg/Nm3,排放速率为0.01-0.039kg/h,非甲烷总烃浓度为

3.65-21.8mg/Nm3,排放速率为 0.014-0.17kg/h,二氧化硫浓度为 55-63mg/Nm3,排放速率为0.22-0.50kg/h,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

③、根据物料衡算,汽油加氢装置加热炉排口二氧化硫浓度为61.4mg/Nm3,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4中1997年1月1日起新、改、扩建的工业炉窑二级标准。

④、无组织排放废气监控点与参照点非甲烷总烃浓度差值在0.61-1.42mg/Nm3,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

(2)、延迟焦化二期二阶段五套装置

①、汽油加氢装置加热炉烟囱出口二氧化硫未检出,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4中1997年1月1日起新、改、扩建的工业炉窑二级标准。

②、根据物料衡算,航煤临氢脱硫醇装置加热炉烟囱出口二氧化硫浓度为 0.7mg/Nm3,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4中1997年1月1日起新、改、扩建的工业炉窑二级标准。

③、根据物料衡算,加氢裂化装置反应炉烟囱出口二氧化硫浓度为0.5mg/Nm3,排放速率为 0.004kg/h,制氢装置制氢炉烟囱出口二氧化硫未检出,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

④、根据在线监测仪监测结果,硫磺回收装置焚烧炉烟囱出口二氧化硫浓度为564mg/Nm3,排放速率为14.4kg/h,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

⑤、无组织排放废气监控点与参照点非甲烷总烃浓度差值在1.09-2.46mg/Nm3,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

2、废水:(1)、该公司废水总排口主要污染物的浓度范围为:化学需氧量:31.0-58.5mg/L,石油类:0.I-0.2mg/L,氨氮:0.64-4.36mg/L,氰化物:0.044-0.078mg/L,均符合《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二级标准。

(2)、该公司9#.10#和 12#外排口清下水各项指标均符合《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二级标准。

3、本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固体废物年产生量为 745.7吨,属于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置。

4、污染物排放总量:据实测和物料衡算,本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各污染物排放总量分别为:化学需氧量:58.2吨/年,石油类:0.26吨/年,烟尘:0.84吨/年,二氧化硫:120.8吨/年,固体废物:745.7吨/年。

第三篇:德兴科技有限公司

龙岩市德兴科技有限公司座落于闽粤赣三省周边地市中最具影响力、震撼力、辐射力和区域竞争力的商品交易批发市场和特大型现代化综合商贸物流中心,公司下设两个门市部,主要从事安防监控设备,宽带共享上网设备,笔记本、台式机专卖,电脑组装及维护,智能广播音响设备,考勤巡更系统设备,LED显示屏,食堂刷卡消费系统设备,刷卡消费系统设备,多媒体设备,幼儿园刷卡接送系统设备,数字卫星电视接收设备,无线语音门铃等相关电子设备经营及安装。专业从事工厂,学校,事业单位,宾馆,酒楼,旅馆,小区安防监控,智能广播音响设备,楼宇对讲系统,多媒体设备等安装与维护。本公司自开业已来,一直以诚信为金”的经营理念,谒力为客户提供可靠的产品质量,业务遍及闽西各县市乃至全省市场,深受广大用户的好评。承蒙各界人士和广大客户的大力支持与厚爱使公司的业务蒸蒸日上,公司愿与你携手共创和谐新天地。

龙岩市德兴科技有限公司专业从事工厂,学校,事业单位,宾馆,酒楼,旅馆,小区安防监控,智能广播音响设备,楼宇对讲系统,多媒体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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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第一门市部地址:福建省龙岩市闽西交易城电脑数码广场阳宏楼B-23号(大榕树边)公司第二门市部地址:龙岩市中城罗龙路蒋厝1号

公司地址:龙岩市新罗区大洋晨星幼儿园

第四篇:德兴铜矿概况

德兴铜矿简介

开采历史悠久。德兴铜矿是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主干矿山,承担着公司自产铜精矿原料80%以上的供给任务;是中国第一大露天铜矿,也是一个世界级的大型铜矿。成立于1958年8月18日。全矿总人口5万余人,现有在册职工1万多人,矿区总面积43平方公里。早在唐宋年间,德兴矿区就有采铜的历史。资源储备丰富。目前开采的有铜厂和富家坞两大矿体,已探明铜矿石储量16.3亿吨,保有矿石地质储量为12亿吨,保有铜金量资源量578.77万吨,金、银、钼、硫资源量分别138吨、773吨、23万吨、1150.5万吨。矿藏特点是储量大而集中,埋藏浅,剥采比小,矿石可选性好,综合利用元素多,伴有大量的金、银、钼、硫、铼等稀有金属。

生产规模大。建矿以来,国家分一期、二期和三期工程建设德兴铜矿。目前在建的13万吨扩产工程为四期工程。矿山综合生产能力已达10.75万吨/日,到202_年底,将形成13万吨/日生产规模。矿山主产品有铜精矿、钼精矿、硫精矿、阴极铜等。目前年产铜精矿含铜12.8万吨,金5吨,银23吨,钼2500吨,硫精矿50万吨。

设备工艺先进。采矿作业从穿孔、爆破、铲装到运输,全部采用国际先进水平的采掘机械作业,拥有载重190吨的大型电动轮汽车、45R牙轮钻机、19.9立方米电铲以及选矿球磨机等现代化大型设备100多台套,国内首家应用全球卫星定位GPS卡车调度系统和敏太斯矿业设计软件,自主开发设计磨浮工艺自动化系统等,为我国有色金属行业规模最大、技术和装备水平最高的样板矿山。

经济效益显著。德兴铜矿建矿至今,共投资70多亿元,净资产总量为26.89亿元。202_年上缴国家税金7亿元,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做出重要贡献。组织机构健全。德兴铜矿包括生产技术部、综合计划部、财产科等30多个部室,下属采矿场、大山选矿厂、泗洲选矿、新技术公司、精尾厂等20多个二级单位。

第五篇: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

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

(202_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乡村环境,推进宜居乡村建设,倡导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包括家园清洁、田园清洁、水源清洁等活动。

家园清洁是指对乡村街道、村庄公共区域、住宅庭院、房前屋后等进行的清洁活动;田园清洁是指对乡村道路、田间通道、基本农田等进行的清洁活动;水源清洁是指对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生活污水处理等进行的清洁活动。

第三条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预防为主、因地制宜、保护和治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环境质量负责,加强对家园清洁、田园清洁、水源清洁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商务、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召集村民会议,制定和完善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的村规民约,具体组织村民开展家园清洁、田园清洁、水源清洁等乡村清洁活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为主导的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经费多元化投入机制,将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建立持续稳定的资金投入增长机制,加强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入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促进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中经营性服务项目的市场化,为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的宣传教育,普及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参与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活动的意识和能力,鼓励环境保护社会组织参与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

鼓励和支持各类新闻媒体、村民和其他组织对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进行公益宣传、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减少对乡村环境造成污染、破坏;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编制本级的乡村环境整治规划和方案。乡村环境整治规划应当与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禁止将国家明令禁止的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向乡村转移。

禁止违反有关规定将城镇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弃物、医疗废弃物等向指定场所以外的乡村地区转移、倾倒、填埋或者跨行政区域倾倒、填埋。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应当加强乡村环境质量监测工作,按照规定的职责对乡村环境质量和污染源进行动态监测,并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规划、建设、农业、林业、水利、卫生计生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合巡查机制,组织人员对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执法检查、质询、询问、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的监督。

第十三条本省实行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目标责任制,将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目标责任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监督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查处影响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行为。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和治理乡村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章 家园清洁

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条件、地理位置等实际情况,确定乡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模式,推进乡村生活垃圾就地分类减量和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对可降解有机垃圾应就近堆肥、填埋或沼气处理。

对毗邻城市及垃圾处理场的村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将生活垃圾与城市生活垃圾一体处理,并逐步扩大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覆盖范围;对远离城市及垃圾处理场的村庄,应当采取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处理等方式处理;不具备转运条件的村庄,应当选择适用、安全的技术就地填埋。

村民委员会对本村的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进行日常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损毁乡村生活垃圾的收集、处置设施。

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建设或者确定乡村建筑垃圾处置场所。

在乡村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建筑垃圾就地填埋或清运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并采取抑尘措施,不得私堆乱放,不得向村庄周边、河道荒坡倾倒。

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乡村厕所改造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乡村厕所改造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乡村新建住房,应当配套建设卫生厕所。村民应当对原有旱厕进行符合卫生要求的改造。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户应当远离村庄和人群聚集地,根据污染防治的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的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

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户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种植业消纳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实现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的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乡村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推广民用清洁燃烧炉具,引导村民使用电能、太阳能、燃气、沼气、地热等清洁能源。

第二十一条在村庄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乡村街道堆放加工原料,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抑尘、除味、废弃物处理、绿化等清洁工作,保持区域内清洁卫生,防止对乡村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乡村公共区域、住宅庭院、闲置宅基地等清洁整治和公益卫生活动,保持乡村的清洁卫生。

村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墙面完整,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的外墙面、立面应当保持清洁,可以绘制文化墙。

村民应当对住宅庭院、房前屋后进行清洁。

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庄保洁制度,就村庄的保洁事项与提供清洁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约定。

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约定向提供清洁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支付劳务报酬,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可以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本村日常清洁。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交纳保洁费。

保洁费应当专款专用,其收取和使用应当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并组织实施村规民约,通过与村民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等方式,明确村民的清洁责任,加强对村民开展清洁活动的督促,对没有完成清洁工作的村民予以批评教育。

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乡村清洁出现的问题和情况,鼓励村民积极参加清洁活动,通过创建星级农户、美丽庭院等活动,引导村民形成文明乡风民风。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家园清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村庄街道倾倒渣土、垃圾、生活污水、粪便,堆放秸秆、树枝、杂物;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公共设施上喷涂、张贴广告和海报等宣传品;

(三)在村庄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四)其他影响家园清洁的行为。

第四章 田园清洁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高效生态循环农业模式,推动农业绿色发展,推进生物有机肥、低毒低残留农药、可降解地膜的应用,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建立农药、化肥包装废弃物的有偿回收模式,逐步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妥善处置农用薄膜等农业废弃物;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改进种植和养殖技术,实现农产品的优质、无害和农业生产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不得将有毒、有害废物用做肥料或用于造田。

第二十七条从事种植业的农民、农业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并加强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等的管理,按照《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的要求,妥善处理,不得露天焚烧。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耕地的保护和治理,对已被污染的耕地实施分类管理。对轻度和中度污染的耕地,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采取农艺调控、种植业结构调整、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措施进行治理;对污染严重难以治理、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依法将其划定为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在村庄内部及周边、河道沟渠两侧、荒山荒地和乡村道路两侧开展植树绿化活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田园清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丢弃农药包装物、化肥包装袋、农用薄膜等生产废弃物;

(二)在乡村道路、田间通道随意倾倒、堆放垃圾、粪便、秸秆、树枝、杂草和其他废弃物;

(三)违法砍伐村庄内部及周边、河道沟渠两侧、荒山荒坡、乡村道路和田间通道两侧的树木,破坏植被;

(四)在耕地、林地和乡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建造坟墓;

(五)其他影响田园清洁的行为。

第五章 水源清洁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因地制宜建设乡村集中式供水工程,促进城市供水系统向乡村延伸,在有条件的乡村逐步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

新建、改建、扩建的乡村饮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确保建成后的饮用水水质卫生安全。

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乡村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或者保护范围,明确保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供水单位应当在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保护范围的边界设立保护标志,告知保护的具体范围和禁止事项。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利、卫生计生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定期对乡村饮用水的水质进行监测。水质达不到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及时调整、关闭饮用水水源或者相关供水设施。

第三十三条 在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

(三)堆放肥料、垃圾、工业废料;

(四)使用高毒剧毒高残留农药;

(五)掩埋动物尸体;

(六)其他可能影响水质安全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产养殖的管理,根据水体承载能力,科学确定养殖密度,推广水产生态养殖技术,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保护范围内采用设置网箱、围栏的方式进行水产养殖。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乡村的人口分布密度、自然环境和经济条件,科学确定乡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进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进乡村生活污水治理。

对毗邻城市及污水处理厂的村庄,应当将生活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集中处理;对远离城市及污水处理厂的村庄,不具备接入城市污水管网条件的,可以建设乡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对居住分散、地形条件复杂、人口较少的村庄,可以采用污水净化池、小型净化槽等分散式污水处理技术处理。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实施村内道路硬化工程,主干道路应当配套建设排水、排污沟渠,并做好道路两侧的路肩铺装。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水源清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河道、湖泊、水库、沟渠等水体直接排放粪便、污水以及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二)向公共场所、村庄街道倾倒生活污水;

(三)损毁污水管网或处理设施,向其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四)其他影响水源清洁的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在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耕地、林地和乡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建造坟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污水管网或处理设施,或向其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擅自侵占、损毁乡村生活垃圾、农业废弃物的收集、处置等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

(二)在公共场所、村庄街道、乡间道路、田间通道倾倒渣土、垃圾、生活污水、粪便,堆放秸秆、树枝、杂物;

(三)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公共设施上喷涂、张贴广告和海报等宣传品;

(四)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用薄膜等生产废弃物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_年10月1日起施行。

德兴乡村环境保护汇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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