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9号文库
狂犬病预防和控制的一些方法探讨
编辑:心上花开 识别码:18-1117189 9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26 00:04:39 来源:网络

第一篇:狂犬病预防和控制的一些方法探讨

狂犬病预防和控制的一些方法探讨

【摘要】:狂犬病是由犬类、家畜和多种野生动物通过咬伤、抓伤引起的以狂躁、恐水、神志不清为临床症状的人兽共患传染病。但是随着近些年科学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在免疫学上的进展让人类对狂犬病的预防有了新的认识,因而狂犬病的预防理念和措施也取得了巨大进展。本文将对如今狂犬病的现状进行分析以及介绍预防和控制狂犬病的一些方法。

【关键词】:狂犬病;人兽共患传染病;预防

1引言

狂犬病又称疯狗病,其病毒主要侵犯中枢神经系统,最后麻痹而死亡。尽管对于狂犬病人类和动物有安全有效的疫苗存在,但在亚洲和非洲许多国家里它仍是一个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既往认为人类狂犬病的主要传染源是狂犬,但目前认为健康犬、幼犬均可带毒成为传染源,其他动物,如:猫、狐、鼠、水獭等也可带毒,并在流行病中占越来越重要的比例。狂犬病疫情概况

2.1世界狂犬病疫情现状

狂犬病分布广泛。除少数隔离地区和岛屿外,如日本、英国、新西兰、夏威夷外,狂犬病仍呈

[1]全球性流行。截止1999年,世界145个国家或地区中只有45个尚未见有狂犬病的报道。WHO(world hospital organization)资料显示全世界每年报道因狂犬病而死亡的患者约55 000人,大部分分布在非洲和亚洲,其中儿童患狂犬病死亡的病例达到30%-50%。在发展中国家,狂犬病的主要传染源为犬类家养动物。而蝙蝠等野生动物已成为欧美等发达国家狂犬病的主要传染源。

2.2我国狂犬病疫情现状

中国狂犬病发病率仅次于印度,居世界第二。近年来由于家养犬、猫的饲养量快速增加,相应地被犬、猫伤害的人数也不断增加。根据统计全国(不含港澳台)每年被动物伤害的人数已经超过了4000万人。我国狂犬病疫情主要从地区分布和人群分布来分析。

从地区分布上看,华南、西南、华东地区为我国狂犬病疫情主要分布地区。近5年来狂犬病死亡累计人数居全国前5位的省分别为广西、贵州、广东、湖南和四川,合计报告数占同期全国病例报告总数的60.85%。

从人群分布上看,可概括为“三多”:农村地区病例较多;男性病例较多;15岁以下儿童和50岁以上人群发病较多。

3狂犬病的预防和控制方法

3.1加强对狂犬病防治的宣传。提高市民防范狂犬病的意识

尽管狂犬病被定为传染病之首。发病人数也随着发病范围扩大而增加,但对狂犬病的危害性人满的认识不足,防范意识也不高,并且存有严重的逃脱心理。尤其以农村为主,由于缺少对养犬的专业知识以及对狂犬病的防范意识,并且认为犬或一些家养动物注射狂犬病疫苗是没有必要的,从而引起狂犬病在农村频繁发生。因此广泛开展预防狂犬病的教育和宣传活动是很有必要的,教育和宣传在狂犬病防控方面具有着重要的作用,它能提高普通人群对狂犬病的认识以及对狂犬病预防的重视,吸引各方面人群的关注,对预防狂犬病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通过张贴海报、散发预防狂犬病方法的传单或小型科普手册、制作微电影、播放公益广告、建立宣传网站等活动可以使人们充分了解狂犬病的危害性,认识狂犬病预防的重要性,从而达到加强规范养犬、依法防疫的目的,犬主也需要主动配合相关机构对犬类的免疫。因此,政府需要把宣传和教育工作作为基层防疫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贯穿于整个狂犬病防治工作中,不断提高犬主的预防意识,使人民群众对狂犬病有更深的认识,彻底消除侥幸心理。

3.2加强对犬类的严格管理、正规免疫等措施。

预防狂犬病发生的最有效方法是注射狂犬病疫苗。随着分子生物学的发展,疫苗的发展也突飞猛进。在我国,狂犬病防控工作中实施的是一项多部门配合的综合性的防控策略,需要公安、农业、卫生、药监等部门相互配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明确要求:狂犬病防治管理工作,由各级政府的卫生、公共部门按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分工负责。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主要负责养犬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等工作;农牧部门负责对犬类的免疫、检疫的相关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疫苗的研制生产、供应和注射狂犬疫苗、处理被犬类或其他带有狂犬病毒动物咬伤的伤口抢救治疗工作以及疫情监测;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3.3建立有效的狂犬病预防与控制的机构,加强预防狂犬病现代化管理

目前狂犬病防治工作中部门繁多,缺少有效的联系机制。中央预防狂犬病管理机构需制定具体工作制度,领导与监督各地预防狂犬病的进展工作,各地政府应配合中央狂犬病管理机构建立狂犬病预防小组,负责制定狂犬病防治公约,登记及注册本负责区域的内养犬情况,对于违规养犬的情况予以上报并给予养犬者相应的处罚,没收违规犬只,对于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未予以免疫的犬只强制注射犬狂犬病疫苗,以保持狂犬病的防治工作的有效实施、促进。

3.4政府应加大对财政的投入。

由于部分政府不够重视对狂犬病防治工作,在应急疫苗、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等物资上没有资金保障,狂犬病专项防疫资金严重不足,以致狂犬病的免疫工作进行艰难。因此,政府需要建立狂犬病应急处理物资储备库,将狂犬病应急处理、储备物资、扑杀补贴、疫情监控及疫情处理等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作为必要的资金储备。加大对免疫工作的重视力度,实行资金透明化,加强对犬只管理费用的收缴。第二:合理分配利用狂犬病防治工作的各方面资金。将它分配成人员费用、公务经费和设备购置费,人员费用来支付狂犬病管理人员的工资,设备购置费用来投入对狂犬病防治网络和流浪犬收容的建设,同时对于注册犬疫苗注射的犬主实行逐步减免政策,形成注册犬免费计划强制疫苗注射的制度。定期公布狂犬病防治资金的使用情况,使公众对预防狂犬病的资金使用情况清楚明了,并使全民进行监督。

3.5做好狂犬疫苗工作

【2】免疫犬是控制狂犬病和切断传播至人的最有效途经。以兽医职能为主体的防疫体制是发达国

家成功控制狂犬病的重要措施。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养犬十分普及,由于发达国家犬的狂犬病预防免疫是强制性的,再加上公共文化素养高,病毒难以在犬群中传播,因此不会从犬传到人,所以目前犬引起的人狂犬病罕见。WHO报告显示世界上不少国家从1950~1970年通过犬的群体免疫战役与

【3】幼犬补种相结合的手段,成功地控制了狂犬病。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的经验,制定计划免疫强制实

施免疫,定点注射、定期监测,将免疫接种作为养犬许可的先决条件。如果从动物免疫的角度多下一点功夫,逐年提高犬的狂犬病免疫覆盖率,人狂犬病发生下降的趋势必然会更加明显,动物狂犬病的控制和人狂犬病的消除也指日可待。

4总结语

如今越来越多中外学者对狂犬病防治工作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从研究方面来看,可分为人类狂犬病和动物狂犬病两大类,以研究前者为主要领域。在主要领域中又以预防医学方面研究文献为多,临床研究次之,基础医学的研究最少。从研究内容来看,其主要涉及动物狂犬病的预防以及治疗的方法、人类狂犬病的控制方法、免疫制剂的开发和效果研究。虽然我国对于狂犬病制定了暴露处置规范,但是由于缺乏全国统一的狂犬病暴露门诊设置与管理规范,狂犬病暴露门诊还不是很规范化,故加强对狂犬病暴露门诊的规范研究是很有必要的。如果从动物免疫的角度多下一点功夫,逐年提高犬的狂犬病免疫覆盖率,人狂犬病发生下降的趋势必然会更加明显,动物狂犬病的控制和人狂犬病的消除也指日可待。

【参考文献】

[1]:Neilson AA,Mayer CA.Rabies—prevention in travellers[J].Aust Faro Physician,202_,641—645.

[2]:唐青,李浩:中国狂犬病流行近况及相关因素分析.《中华流行病学杂志》202_,223

[3]:谢世宏:狂犬病防治指南WHO狂犬病防制有关文件选编[M].成都:四川科技出版社,1992,37—47.

第二篇: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修正)

(1988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6月21日四川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 《关于<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修正案》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逐步消灭狂犬病,保障公民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预防控制狂犬病,以预防为主,实行犬只综合管理。对任何犬只都必须进行登记、免疫、检测。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本条例由卫生厅会同公安、工商、畜牧行政部门,按各自的分工,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

第四条 四川省境内的城乡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并对违反者有权制止、报告。

第二章 犬只管理

第五条 城市(城镇)、近郊区、工矿区、游览区、港口、码头、车站和机场为犬只限养区。

发生人、畜狂犬病的城市街道、农村居民点及其附近一至三公里范围内,自发生疫情三年内为狂犬病疫点。疫点所在的县(市、区),自发生疫情三年内为狂犬病疫区。与疫区毗邻的非疫区街道、农村,自发生疫情三年内为狂犬病防护带。

第六条 疫点禁止养犬。

农村的疫区、狂犬病防护带养犬,须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限养区为除警卫犬、军犬、科研犬、观赏犬、演艺犬外,一律禁止饲养其它犬只。限养区饲养的犬只,须经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经批准养犬的,由批准机关发给准养证书。

观赏犬的具体种类由省畜牧行政部门会同省公安机关确定、公布。

第七条 饲养犬只,犬主必须带犬到当地畜禽防疫机构进行犬只登记、免疫,领取和拴挂犬只免疫标志,并按规定带其到当地畜禽防疫机构进行定期检测。

兽用狂犬病疫苗由国家批准定点生产,畜禽防疫检疫单位统一经营。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生产、经销。

第八条 犬只管理、免疫和检测,按规定收取费用。第九条 犬只必须拴养或圈养。拴养犬只的绳链不得超过三米。除司法机关因侦查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带犬进入公共场所。

在限养区除观赏犬外不得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

疫区犬只不准携、运出疫区。

第十条 凡未经审批、免疫、检测的犬只禁止交易。非观赏犬严禁在城市的犬只交易市场交易。

第十一条 出售犬只、犬皮、犬肉的,必须出示家犬免疫、检疫证明。

犬只自然死记或被捕杀的,养犬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原发证单位退还家犬免疫证明。

第三章 疫情处理

第十二条 发现人或犬只,其它动物患狂犬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卫生防疫、畜禽防疫检疫单位报告。第十三条 发现狂犬病疫情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建立狂犬病预防控制指挥机构,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确定疫点和疫区,组织各方面力量迅速捕杀疫点的全部犬只和患狂犬病的其它动物,并将疫情及时通报给毗邻地区。

同疫区毗邻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确定防护带,与疫区密切配合,组织有关部门采取联防措施,避免狂犬病传入。

第十四条 狂犬、疑似狂犬病的犬只以及患狂犬病的其它动物被捕杀或自然死亡的,其尸体必须全部火化,严禁剥皮、食用、出售。

第十五条 被狂犬或疑似患狂犬病的其它动物咬伤的人,应当到医疗防疫单位立即诊治,注射人用狂犬病疫苗。因狂犬病死亡的人,必须强行火化。

人用狂犬病疫苗由国家批准定点生产,卫生防疫单位统一经营,保障供应;禁止其它单位和个人擅自生产、经销。

第十六条 做好狂犬病患者的隔离、监护工作,避免其抓伤或咬伤他人传播狂犬病。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七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在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表扬或奖励。凡连续三年经省考核达到基本消灭狂犬病标准的县(市、区),由省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对未按本条例认真开展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的县(市、区)等单位,应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完成任务。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在疫点饲养犬只,或在疫区、狂犬病防护带未经批准饲养犬只,或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或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在城市(城镇)、工矿区、港口、码头、车站和机场由当地公安机关组织捕杀犬只,并对责任人处以每只犬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在其它地方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捕杀犬只,并对责任人处以每只犬四十元至五百元罚款。

(二)饲养的犬只不按规定登记、免疫和定期检测,责令责任人限期登记、免疫、检测,在规定限期内拒不履行的,处以每只犬二十元至一百元罚款,并限期办理登记、免疫、检测手续。在城市(城镇)、工矿区、港口、码头、车站和机场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处理,在其它地方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三)携带、运输犬只出疫区,非法设置犬只交易市场,或买卖、转让无免疫检疫证明的犬只、犬皮、犬肉的,由当地畜牧、工商行政、公安等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非法生产、经销人用或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由当地卫生、畜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责任人停止其非法行为,没收其疫苗和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五至十倍的罚款,并追究提供狂犬病疫苗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五)国家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六)对检举、揭发不遵守本条例行为的人打击报复的,由责任人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中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八)以上各款的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九)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致他人伤亡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承担医药费或丧葬费和抚恤金。

(十)以上各款中,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自治州、自治县预防控制狂犬病的办法,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狂犬病预防控制总结

xx市二○○六年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总结

我市自1996年发生最后1例狂犬病以来,已连续8年无发生人类狂犬病,狂犬病的防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但在202_年11月和202_年3月,我市xx区、xx区分别发生1例本地感染狂犬病例。为遏制我市狂犬病疫情,根据《xx省犬类管理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开展了各项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狂犬病防治工作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狂犬病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把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建立健全预防控制工作的组织保障体系,认真落实各项措施,继续巩固和发展已取得的工作成效。

(二)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狂犬病综合防治工作计划。根据我市具体情况,制定了《202_年xx市狂犬病监测方案》,明确提出符合本市情况的防控目标、各有关单位的职责、任务和各项监测控制措施。

(三)各级领导能协调有关部门对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措施的贯彻落实,并在组织协调、经费投入、政策到位、人员培训等方面,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切实加强对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做好疫情报告

疫情报告按《xxx传染病防治法》所规定的报告时限执行。各医疗卫生单位发现狂犬病或疑似狂犬病病人都能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各级疾控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能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加强疫情监测

为了解目前狂犬病门诊暴露人群的状况,根据《xx省202_年狂犬病监测方案》的要求,我市各区县疾控部门开展了狂犬病门诊暴露人群监测工作。

(一)狂犬病门诊暴露人群监测

202_年xx市(区、县)各疾控中心及市疾控中心各工作站接诊狂犬病门诊暴露人群例数为7506例,其中男4445人(59.2%),女3058人(40.7%);0-14岁占24.1%,15-44岁占44.1%,45岁以上29.8%;咬伤部位为下肢、上肢、躯干和头面的比例分别为49.4%、41.66%、5.2%和4.2%;受伤程度为浅层和深层的比例为87.9%和12.1%;伤人动物为家犬、猫、宠物犬和鼠的比例分别为52.1%、22.5%、10.1%和10.4%;其中全程免疫接种例数为7320例,占全部咬伤例数的97.5%。

(二)狂犬病发病情况

202_年我市发现本地感染狂犬病例1例。202_年3月4日,xx区xx镇报告一例狂犬病。患者为女性,12岁,xx区xx乡学生。患者于2月2日在路上被犬咬伤头面部。咬伤后伤口有立即处理,但没有注射狂犬疫苗。于3月2日开始出现恐光、怕风、喉肌痉挛、直视等症状。3月3日到xx医院医治,病情呈进行性加重,3月5日死亡。xx医院3月3日对该病例作出狂犬病临床诊断病例的诊断。

四、落实狂犬病综合防治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普及狂犬病防治知识

狂犬病多数发生在乡镇、农村,主要原因是在乡镇、农村的犬类管理和免疫工作较差,加上农民对狂犬病防治知识不了解,被动物咬伤后,不及时进行清洗、消毒和注射狂犬病疫苗。因此,各级卫生部门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张贴标语、悬挂横额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狂犬病危害、犬只管理与免疫、犬伤处理等防治知识的宣传,提高广大群众防治狂犬病的意识和能力。各级电视台、电台、报社等新闻媒体设立专栏专版进行专题报道,努力营造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人人参与的防治狂犬病局面。

(二)做好暴露人群的预防接种

规范各接种门诊,提高狂犬病疫苗的接种率。严格按照狂犬病暴露人群预防接种规范要求,做好处理伤口,及时、全程、足量接种狂犬疫苗,必要时联合注射抗狂犬病毒血清或狂犬病免疫球蛋白。

(三)规范人用狂犬病疫苗的管理

人用狂犬病疫苗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订购和供应,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经营。各级药监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严查非法经营、使用人用狂犬病疫苗和假、劣疫苗的行为,确保疫苗质量安全有效。

(四)做好疫情处理

xx发生狂犬病疫情后,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立即派出专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点处理,对病例进行核实诊断,可疑接触者进行免疫接种,对疫点的用具、衣服、食物、场所采用次氯酸钠液和焚烧二种方法进行消毒。xx镇政府组织杀犬队伍,以疫点为中心半径2.5公里以内的疫区范围内无免疫的所有犬只予以捕杀,相邻地区犬只全部进行疫苗强化接种,同时加强狂犬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建立多部门合作机制

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职,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级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对集贸市场内犬只、犬肉销售的监督管理。医疗部门负责狂犬病的诊断、治疗,配合疾控部门开展狂犬病调查等工作。疾控部门负责狂犬病疫情调查和处理、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及使用。建立卫生、畜牧、公安和药监等部门的疫情通报机制,多部门齐抓共管,共同落实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

五、存在问题

1.狂犬病防治存在各部门协作配合不够的情况。人犬间狂犬病控制与犬的管理是紧密联系的,但各地疾控部门和畜牧兽医部门在狂犬病控制方面的信息交流与合作还是不够,难以掌握动物狂犬病的流行情况,有些地区犬的免疫工作存在较大漏洞。

2.防治组织工作经费不足。各级疾控中心和兽医卫生防病检疫,各级政府、公安部门普遍存在防治经费不足,没有专项资金,而开展狂犬病预防知识宣传教育和免疫捕杀犬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3.对偏远农村地区的群众的狂犬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不够。这些地区群众缺乏狂犬病的防治知识,部分群众被犬咬伤后存在侥幸心理,没有及时正确处理伤口和按时按规程注射狂犬病疫苗。

六、建议

1.加强部门合作。狂犬病的防制工作涉及多个部门,需要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动员社会参与,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分工负责,切实落实“管、免、灭”的综合管理措施。

2.加强疾控部门和畜牧兽医部门在狂犬病控制方面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及时掌握动物狂犬病的流行情况,以便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动物狂犬病在人间流行。

3.增加狂犬病防治经费。普及防治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偏远地区群众防病意识,使群众懂得狂犬病的预防知识,做好咬伤后的免疫注射工作,提高免疫率。

xx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第四篇:狂犬病预防控制培训总结

狂犬病预防控制培训总结

为进一步落实卫生部《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贯彻和实施《山东省狂犬病预防处置规范化门诊设置标准与工作要求》,加强狂犬病暴露后预防处置,降低狂犬病发病率,我院于7月6日在路旺医院三楼会议室进行了狂犬病预防处置培训。此次培训院内临床医生参加,由防疫科长李玲主持,培训工作总结如下:

防疫科长在培训中交流了医院狂犬病暴露后处置门诊的相关处置情况,并重点介绍了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的使用经验和注意事宜;详细培训了市疾控中心狂犬病暴露预防登记和操作步骤,并就实际处置中常见的疑问作了解答,强调在实际中工作中要认真按照《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开展工作。培训结束后对全体学员进行了考核,全部合格。

路旺医院 202_.7.6

第五篇:凉水乡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方案

XX乡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方案

为尽快控制狂犬病疫情,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 序稳定,根据《阆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意见》(阆府函[202_]3号)和市有关会议文件精神,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科学防治”的狂犬病防制工作局面,有效控制,消除狂犬病传染源,防止狂犬病疫情的发生。从202_年1月至3月底,全乡集中3个月的时间,做好狂犬病防治工作,具体目标:所有犬只免疫率达到85%以上、发证率达85%以上、建档率100%、犬只拴(圈)养率达100%、“五犬”扑杀率达100%、不明原因死亡和扑杀后经检疫不合格的犬只无害化处理率100%。

二、领导机构

为了加强对狂犬病防制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狂犬病防制工作,确保防治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乡成立狂犬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狂犬病防治工作指挥长由乡长罗仕吉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副乡长张 勇 宋伯远 刘明第同志担任,成员由党政办李加林、经济办主任罗兴华、畜牧兽防站站长白 涛、警务室王道军 宣传文化服务中心主任冯爱明、护山广播电视站站长缪永攀,农业服务中心主任宋良红、XX乡卫生院院长曹礼同、卫生院院长王玉红,XX中学校校长陈德顺、护山中学校校长王黎明等同志组成,办公室设在兽防站,主任由白涛同志担任,成员为兽防站安荣华同志。下设三个工作组:

(一)免疫组:

组长:宋伯远,成员:白涛,曹礼同,王玉红,王 碧,安荣华,所在村驻村干部

(二)扑杀组:

组长:刘明第,成员:驻村乡干部、派出所干警,畜牧兽防工作人员及其他专业人员

(三)资金保障及矛盾纠纷处理组:

组长:张 勇,成员:驻村乡干部,罗兴华,李加林,王道军。

三、职责分工

(一)各村成立狂犬病防制领导机构,按照本方案要求负责做好宣传发动、调查摸底、带队入户和信息反馈等工作。负责辖内犬只的管理和组织人员捕杀“五犬”,制定狂犬病综合防制工作方案,确保整治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村支部书记是“狂防”第一责任人,村主任是第二责任人,两委成员是防治机构成员。各村对“狂防”机构人员要上墙,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落实专人具体负责宣传教育和犬只免疫。要对本辖区内的犬只进行登记造册,注射狂犬疫苗。建立情况上报制度。对本村的野犬、恶犬伤人事件,要立即上报乡“狂防”办公室,并组织人员进行捕杀,确保“狂防”工作落到实处。

(二)畜牧部门:负责犬只饲养与免疫接种等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开展动物间疫情监测,及时掌握并科学预测预报动物狂犬病疫情动态,制定犬只免疫接种方案;组织兽用狂犬病疫苗的采购、分发及管理,负责犬只的狂犬病疫苗注射、登记和“动物免疫证”、“动物免疫牌”发放等工作;切实做好农村犬只宰杀,检疫,年审等管理工作。协助做好无证犬只、散养犬只捕杀,无害处置等工作。

(三)卫生部门:负责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及报告,开展狂犬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的采购、分发及管理和犬只免疫、犬只捕杀工作人员预防性接种及犬伤病人救治、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查处非法行医及无证游医,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业务培训。

(四)驻村干部:负责所驻村狂犬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协助村委会做好调查摸底和免疫或捕杀过程中的群众工作。

(五)宣传文化服务中心:积极开展狂犬病防治知识宣传,免费刊播科普宣传知识及狂犬病防治公益广告等。

(六)警务室:负责禁养区外的农村养犬的审批及违章犬只的处理工作,负责扑杀疫区范围类的全部犬只及农村“五犬”。

四、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全面普及狂犬病防治知识。乡政府召开乡村干部及防疫人员会议,打印宣传资料3000份下发到各户,公告张贴到村;各村要召开好党员、户长会议,认真贯彻上级会议和文件精神,把宣传资料发到各家各户,同时要书写张贴宣传标语20条以上,提高群众的对狂犬病危害性的认识,自觉配合做好狂犬病的免疫工作。要通过电视、广播、宣传栏、流动宣传车等途径,大力宣传狂犬病的严重危害和预防知识,提高全社会预防狂犬病的保健意识和能力。在乡镇的集贸市场、交通干道两旁等人口聚集地刷写固定标语,大力提倡少养犬或不养犬,教育群众主动开展犬只免疫及规范犬只管理,引导群众积极配合、支持政府及有关部门控制狂犬病的各项行动。

(二)实行强制免疫,着力提高免疫密度。狂犬病免疫实行强制免疫,各村要结合下发宣传资料搞好调查摸底,并按照本方案所安排免疫时间,通知户主将犬只拴养在家等待防疫员上门免疫,不愿免疫的犬只,由户主在通知规定时间以前进行宰杀,否则由乡政府组织专门力量强制捕杀。乡免疫组要合理设置犬只接种日并向社会公布,要建立犬只狂犬病疫苗接种台帐,及时办理“动物免疫证”和“动物免疫牌”,准确掌握辖区内犬只预防接种情况,定期上门查漏补种,提高犬只狂犬病疫苗接种率。

(三)切实加强犬只的规范化管理。加强犬只等动物的管理是预防控制狂犬病的关键。各村及有关部门要制订犬只拴养、圈养制度,引导、督促犬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犬只的管理,防止犬只伤人事件的发生。农村养犬由村委会初审登记,报乡政府审批并发放准养证,犬主要定期携犬到当地动物防疫机构进行登记、注射狂犬疫苗、填写动物免疫证,报辖区村委会备案,并严格实行圈养或拴养。禁止任何人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市场等公共场所。

(四)做好疫区犬只的统一捕杀工作。各村每年至少组织2次集中捕杀行动,对辖区内没有按时接种动物狂犬病疫苗的犬只或虽进行了预防接种但未实行拴养、圈养的犬只进行统一捕杀;在发生动物狂犬病疫情或人类狂犬病疫情的村,必须在疫情发生后一周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以动物狂犬病疫情发生地或狂犬病病人受伤地为中心、半径5公里范围内(有高山、大江、湖泊等天然屏障的除外)、未按规定实施动物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的所有犬只进行捕杀。对于捕杀后的犬只尸体,由捕杀人员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食用与销售。

(五)、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狂犬病防治工作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的一项重要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到位,乡成立专门督查组,对此项工作进行不定期督促检查,对工作不力,效果不明显的将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XX乡人民政府

二0一一年三月十日

狂犬病预防和控制的一些方法探讨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