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全省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升农村承包地管理水平的实施意见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做好农村承包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李克强总理批示精神,不断深化全省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着力提升农村承包地管理水平,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九届十二次全会精神,扎实执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省农村工作会议有关部署,以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核心,把依法维护农民权益作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妥善处理农民和土地关系这一主线,不断丰富农村土地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强化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着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壮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引导广大小农户走同现代农业相结合的发展之路,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为提升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保障能力、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保持农户承包地稳定,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不将承包地打乱重分,建立健全土地承包权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机制,让农民吃上长效“定心丸”。
坚持依法保障农民权益。维护承包经营合同和证书的法律效力和法定权威,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流转、收益权利及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担保等权能,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民承包土地的权利。
坚持放活土地经营权。强化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各自功能和整体效用,完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健全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使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始终充满活力。
坚持优化农村资源配置。破解体制机制障碍,激活主体、激活要素、激活市场,促进农村分散生产要素优化组合,防止和纠正弃耕抛荒行为。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土地经营权在更大范围内合理配置,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资源利用率。
二、重点任务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切实增强做好农村承包地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坚持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做好农村承包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指示以及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作为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工作的根本遵循,切实落实到基层,全面提升农村承包地管理工作水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纳入政府及有关部门理论中心组学习重要内容,制定学习计划,作出周密安排。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率先垂范,深刻把握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重要指示,妥善处理农民和土地关系,切实把农村承包地管理工作抓实抓细抓到位。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纳入党员干部特别是农业农村系统干部职工培训的重要内容,通过专家授课、领导干部辅导、基层干部现身说法等多种方式,加强政策解读、培训交流,真正让党员干部入心入脑、指导实践。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微博、微信等平台,加强宣传引导,使广大农民群众和基层干部全面了解掌握党和国家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夯实群众基础。(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各市县政府)
(二)稳妥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重大决策,以各地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为起点,承包期再延长30年,承包地到期后由农户继续承包,已颁发的土地承包权利证书,在新的承包期继续有效且不变不换,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届时作统一变更。对个别调地的,在合同、登记簿和证书上作相应变更处理。做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充分发挥省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加强组织协调,严格落实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批复要求,指导鸡泽县扎实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制定配套政策,有效破解延包工作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难题,圆满完成试点任务,为全省层面上工作开展积累经验。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特别是对2021年第二轮土地承包陆续到期的村摸清底数,摸排问题,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和政策措施,2021年3月底前将摸排情况报省农业农村厅,待农业农村部统一部署后实施延包工作。各地在实际工作中,要注重方式方法,严格把握中央政策,做好政策宣传和群众工作。(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档案局、省妇联,各市县政府)
(三)充分运用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深入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实行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要坚决维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鼓励农户采取土地转包、出租、股份合作、代耕代种等多种方式,探索形成更多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有效机制和办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促进转移就业,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依托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数据库信息,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法依规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更多金融新产品,降低门槛,优化流程,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便捷、高效金融服务,满足农村多元化融资需求。依托承包地确权地块信息,推进投保可视化信息管理,降低保险监督成本,提高农业保险精准度。力争到2021年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授信额度达到5亿元,授信主体数量增加到1万个以上,农业投保面积上图覆盖率达到30%,分别比2020年增长280%、260%、25%。(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各市县政府)
(四)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坚持把家庭农场作为发展现代农业的主要经营方式,加大培育力度,扩大数量、提升质量,将专业大户、种养大户等规模经营户纳入家庭农场管理与服务,到2021年底全省家庭农场发展到5.5万家以上。规范发展农民合作社,深入开展示范社创建,提升带动普通农户连片种植、规模饲养的能力和水平,到2021年底全省农民合作社稳定到11.3万家。探索新的集体经营方式,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为承包农户开展多种形式服务,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大力培育社会化服务组织,采取全产业链托管、菜单式多环节托管、股份合作分红、股份托管并行、专业化托管、供销社为农服务等模式,开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到2021年底全省托管服务组织达到3.1万家。(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社,各市县政府)
(五)坚持承包地农业用途,加强承包地流转用途管制。严格遵守农村土地承包法,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要求,严禁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树挖塘,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有效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适时研究制定我省贯彻《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具体意见,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强化土地流转管理与服务,严格土地流转用途管制,鼓励耕地优先向从事粮食生产的经营主体流转。全面推行统一制式流转合同,把好流转合同签订关,强化受让方责任义务,维护土地农业用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健全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租赁农地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等制度,强化村集体对承包地使用监督,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防止和纠正长期抛荒、损毁土地等行为。完善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设,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强化土地流转信息发布、政策咨询,加强土地流转监测,规范土地流转交易行为,有效避免和遏制口头流转等不规范行为以及擅自改变流转用途的问题,到2021年底全省土地流转规范率达90%以上。(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省供销社,各市县政府)
(六)妥善处理承包地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继续巩固拓展确权登记颁证成果,不断加强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对涉及权属争议等问题,建立多部门协调解决机制,稳妥解决好确权登记颁证遗留问题。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构建设,在2020年实现县、乡、村全覆盖基础上,着力打造便民高效的“群众协商、乡村调解、县级仲裁、司法保障”调解仲裁体系,引导农民依法、理性、有序表达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利益诉求,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对涉及承包地信访问题,各地特别是县级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拉出问题清单,建立工作台账,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包联制度,明确任务,压实责任,集中攻坚,妥善处置,确保限期结案。(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信访局、省司法厅,各市县政府)
(七)加强农村承包地日常管理与服务,推进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建设。各地要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增强土地流转、调处土地纠纷以及补贴政策、征地补偿、抵押担保等管理服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加快建设农村承包地管理信息应用平台,强化农村承包地信息跟踪调查和日常变更,全面及时掌握承包地变化信息,推进承包地数字化、精细化管理,2021年12月底前实现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方便群众查询,便于服务管理。加强农村承包地管理队伍建设,充实基层工作力量,保障必要工作经费和条件,确保有人管、有条件管,管得住、管得好。(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县政府)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把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来抓,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定期研究部署工作机制,及时掌握和破解改革推进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切实维护好广大农户土地承包权益,不断提升农村承包地管理水平。(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各市县政府)
(二)加大政策扶持。严格落实有关财税、金融、用地、人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激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活力。加大粮食生产扶持力度,原有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归属由承包农户与流入方协商确定,新增部分应向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倾斜。建立健全政策绩效评价机制,确保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取得实效。(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政府)
(三)注重探索创新。坚持用改革的办法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农民权益,不断把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引向深入。针对改革发展中存在的共性矛盾和问题,及时制定有效解决的政策和措施;
对个性问题,充分发挥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妥善处理化解。鼓励各地创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新模式、新办法,推广好经验、好做法,示范带动面上工作开展。(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县政府)
(四)强化指导检查。各地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调研指导、督促落实,对重点工作要建立台账,明确责任和完成时限,确保落实到位。省农业农村厅对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典型予以表扬,对工作落后的约谈问责。强化农业综合执法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查处、绝不姑息。(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县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6日
(本文来源于河北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第二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改进预算管理,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政府预算体系
(一)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政府所有收支都要纳入预算管理,在明确收支范围的基础上,分别编制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建立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政府预算体系。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要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二)强化一般公共预算各项资金的统筹。按照中央部署,逐步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排污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专款专用的规定,在一般公共预算中统筹安排相关经费。统一预算分配,逐步将所有预算资金纳入财政部门统筹配置。
(三)强化政府性基金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政府性基金预算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根据政府性基金项目的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编制,并结合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统筹安排相关支出。按照中央规定,将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主要用于人员和机构运转的项目收支,列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支出的项目,一般公共预算不再安排或减少安排。政府性基金预算项目结转较多的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四)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列到具体项目,不列赤字。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到2020年提高到30%,同时加大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除调出部分外,应限定用于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对国有企业的资本金注入、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等方面。一般公共预算要逐步退出上述方面的安排。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程序。
(五)强化本级与上级资金统筹。各级政府编制年初预算,要将上级税收返还、下级上解收入、列入基数和提前通知的上级转移支付,与本级收入一并列入收入预算,统筹安排本级支出和对下转移支付。
(六)完善预算标准体系。充分发挥支出标准在预算编制和管理中的基础支撑作用,健全基本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完善机关运行经费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加快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定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加强人员编制和资产管理,完善人员编制管理、资产管理与预算编制相结合的机制。建立部门预算基础信息库,夯实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基础。
二、改进预算控制方式
(一)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从编制2016年预算开始,同步编制2016至2018年中期财政规划,以后逐年滚动。要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宏观调控方向,科学预测未来3年财政收入情况,全面梳理分析重大改革和支出政策,统筹编制本级3年滚动财政规划,并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相衔接。预算编制要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各级各部门研究制定部门规划、行业规划,凡涉及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的,要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加强预算项目库建设,健全项目申报审核机制,实现预算项目的滚动管理。
(二)改进预算控制方式。一般公共预算审核的重点由收支规模、平衡状态向支出预算和支出政策拓展。各级政府向本级人大报告支出预算的同时,要重点报告支出政策内容。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预算执行中如需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须报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收入预算要根据经济形势、税收政策、财政体制等因素科学预测,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经国务院批准,一般公共预算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可编列赤字,通过举借一般债务予以弥补;政府性基金预算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可举借专项债务。全省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省政府在国务院批准限额内分别核定省级限额、市县总限额,并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各级政府举借债务,要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
(三)建立跨预算平衡机制。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按规定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预算资金的不足。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如出现超收,用于化解政府债务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如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其他预算资金、削减支出实现平衡。如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能实现平衡,省级经省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后增列赤字,并报财政部备案,在下一预算中予以弥补;市、县通过申请上级政府临时救助实现平衡,并在下一预算中归还。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如出现超收,结转下年安排;如出现短收,通过削减支出实现平衡。
三、加强财政收入管理
(一)强化税收征管。各级税收征管部门要依法及时、足额组织税收收入,坚持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不收过头税。建立与相关经济指标变化情况相衔接的税收收入考核体系。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税,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税源管控模式,强化信息收集、分析应用,堵塞税收漏洞。严格减免税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超越权限,多征、提前征收或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税款。
(二)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各级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严格非税收入征管,严禁违规减免或缓征。继续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基金项目。进一步加强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完善政府参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落实国有资本收益权。加快建立健全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和收益共享机制。推进非税收入收缴方式转变,加快非税收入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实现代理银行、执收单位与财政部门信息及时传递和资源共享。完善非税收入征缴制度体系,加强非税收入征管监督,严禁违规调库、乱收费、乱罚款。
(三)规范财税优惠政策。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级政府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各部门起草其他法规、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不得规定税收优惠政策。除国务院批准外,各级各部门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同时要对已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规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要停止执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备案审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考核问责,严禁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四、优化财政支出结构
(一)强化财政支出管理。按照中央规定,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一般不采取挂钩方式。对重点支出根据推进改革的需要和确需保障的内容统筹安排,优先保障,不再采取先确定支出总额再安排具体项目的办法。严格控制政府性楼堂馆所建设,严禁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二)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加强一般性转移支付管理,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正常增长机制,逐步提高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科学设置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因素、权重,真实反映各地支出成本差异,突出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战略导向。大力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在合理界定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基础上,严格控制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转移支付,属市、县事务的划入一般性转移支付;对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专项转移支付予以整合;对竞争性领域专项转移支付逐一甄别,“小、散、乱”以及效用不明显的一律坚决取消,确需保留的要压减或实行零增长,并改进分配方式,减少行政性分配,引入市场化运作模式,逐步与金融资本相结合,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增加投入。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设立,严格控制新增项目和资金规模,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在明确省、市、县支出责任的基础上,认真清理现行配套政策,对属于省级承担的事项,不要求市、县配套;对属于省、市、县分担的事项,由省、市、县按各自应分担数额安排资金。各地要对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进行清理、整合、规范,完善资金管理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结转结余管理。建立结转结余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各级上一年预算结转资金,应当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除有明确规定或已进入政府采购程序外,到下一年9月底仍未支出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收回财政统筹安排;其他资金连续两年未用完的,包括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其中一般公共预算结余,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加大结转资金统筹使用力度,对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可按规定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亟需支持领域。严格预算执行进度考核机制,实施预算执行进度通报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建立预算编制与上年结转结余资金挂钩机制,对结余结转规模较大的部门和项目,适当压缩预算额度,有效控制新增结转结余。
五、深化绩效预算改革
(一)全面推进绩效预算改革。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绩效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冀政〔2014〕76号)要求,加快建立全过程绩效预算管理新机制。2015年在11个设区市本级和定州、辛集市全面实施,每个设区市再选择3个县(市、区)同步试点;2016年所有市、县(市、区)全面推开。
(二)改进预算审核方式。各级财政部门审核预算,首先审核部门职责目标与政府工作的匹配性,再审核各项工作活动绩效目标指标的科学性,然后审核预算项目与职责活动的关联性、立项的必要性,最终合理确定项目预算额度,确保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全面落实,促进政府管理效能提升。
(三)全面推行绩效评价。采取部门自评与财政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全面开展绩效评价。各部门负责“预算项目”层面的绩效评价,对完成情况全面自评;财政部门负责“工作活动”层面的绩效评价,并对重点领域、重大项目进行再评价。根据预算管理需要,拓展绩效评价范围,创新绩效评价方式,将绩效评价重点由项目支出,拓展到部门整体支出和政策、制度、管理等方面。
(四)加强评价结果应用。建立预算绩效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支出结构、完善财政政策和科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完善绩效评价报告制度和绩效问责制度,加大绩效信息公开力度。
六、改进财政投入方式
(一)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力度。将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所有适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政府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纳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范围管理。
(二)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对价格调整机制相对灵活、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投资规模相对较大、需求长期稳定的准公益类建设项目,探索运用规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撬动社会资本参与公共产品供给。
(三)积极推行股权投资。统筹政府支持产业发展的各类财政资金,设立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吸引社会资本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形成财政手段和金融手段相配合的资金投入机制。
(四)实行评价后补助。对于政府支持鼓励的科技开发、科技服务等项目,由原来的事前补助资金,改为单位先行投入,取得成果或服务绩效后,由财政与有关部门验收审查或评价绩效,再给予补助,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七、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一)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硬化预算约束,预算执行中除救灾等应急支出通过动支预备费解决外,一般不出台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一些必须出台的政策,通过以后预算安排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法定时限批复部门预算,严格按照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有关合同和规定程序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涉及政府采购的,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大省、市两级转移支付提前下达力度,按因素法分配且金额相对固定的,提前下达比例要达到90%。省、市两级收到上级提前下达转移支付预计数后,凡是按规定用于下级的,要全部提前下达到下级。加快转移支付预算正式下达进度,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外,省级接到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后,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省、市本级预算安排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在本级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下达,专项转移支付在本级人大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市级接到省级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后,在30日内正式下达。规范预算变更,部门、单位预算支出要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项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要按财政管理规定办理。
(二)规范国库资金管理。扩大国库集中收付覆盖范围,政府全部收支和所有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均要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积极推行非税收入电子缴款和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将专项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库款调度、专户资金进出等全部纳入监控范围,加大对重点单位、重点项目特别是各类建设项目的监控力度。全面清理规范财政专户,各级一律不得新设立专项支出财政专户,开设其他财政专户要严格按程序报财政部核准;现有财政专户,除经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保留的外,其余财政专户要在2年内逐步取消。规范权责发生制核算,严格权责发生制核算范围,控制核算规模。各级财政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外,一律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按规定实行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特定事项,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全面清理已经发生的财政借垫款,应由预算安排支出的按规定列支,符合制度规定的临时借垫款及时收回,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借垫款要限期收回。严格控制新增财政对外借款,严格审批程序,严禁违规对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预算的项目借款或垫付财政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完善国库现金管理,合理调节国库资金余额,用活资金存量,提高增值收益。
(三)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各级政府要按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反映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条件成熟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要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主要指标作为考核政府绩效的依据之一,逐步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公开机制。
八、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
(一)明确举债主体。省政府为全省政府债务举借主体。各级政府举债,统一由省政府在国家批准的额度内,以政府债券方式举借。设区市本级(含市辖区)、县(市)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政府代为举借。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
(二)实行分类管理。政府债务分为一般债务、专项债务,一般债务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举借一般债务,由省政府通过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举借专项债务,由省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政府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三)严格规模控制。各级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分地区限额由省财政厅在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市县总限额内,根据各地债务风险状况、财力状况等因素测算并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设区市本级(含市辖区)、县(市)。设区市本级(含市辖区)、县(市)在下达限额内申请省政府代为举借的政府债务,须报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列入设区市本级(含市辖区)、县(市)本级预算或调整预算。
(四)建立债务风险预警处置机制。省政府根据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评估各地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债务高风险地区要积极采取措施,逐步降低风险。各级政府对举借债务负有偿还责任,省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各级各部门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出现偿债困难时,要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动用偿债准备金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五)建立考核问责机制。把政府性债务作为一项硬指标纳入政绩考核。明确责任落实,各级政府对本地政府性债务负责,切实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作为第一责任人,认真抓好政策落实。对脱离实际过度举债、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违规使用债务资金、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推进预算信息公开
(一)细化公开内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预决算信息公开,除涉密信息外,要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按项目、按地区公开。各级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均应公开本部门预决算,除涉密信息外,全部细化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并逐步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研究按经济分类公开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积极推进财政政策公开,及时让群众了解政策范围、政策标准、执行程序、政策期限等。
(二)加大“三公”经费公开力度。所有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公开。各级各部门要公开本级本部门“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并说明增减变化原因。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要分别公开。
(三)明确公开时限。政府预决算要在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部门预决算要在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三公”经费预决算一并公开。各级各部门政府采购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规范公开渠道。各级各部门要以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等为主要载体,设立预决算公开专栏,集中公开预决算信息,保持长期公开,方便查询监督。对预决算公开过程中社会关切的问题,要及时规范整改、完善相关制度。
十、规范理财行为
(一)坚持依法理财。各级各部门要增强法治观念,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财税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收入、编制预算、管理支出,依法行使行政决策权和财政管理权,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社会各界的监督。适应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预算制度,积极推进预算公开,增强理财透明度,让财政资金在阳光下运行。建立和完善政府决算审计制度,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
(二)健全制度体系。各级各部门要增强规范意识,建立健全预算编制、收入征管、资金分配、国库管理、政府采购、财政监督、绩效评价、责任追究等制度体系。要狠抓制度落实,细化管理规定和标准,坚持按制度办事、按程序办事,规范工作流程、严格审批程序,建立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的财政管理机制。
(三)拓展监督手段。在不改变预算单位执行主体地位和会计核算权的前提下,由财政部门会同各部门建设统一的预算单位会计核算管理系统,统一账务信息数据标准和会计核算规范,各预算单位在会计核算管理系统记录会计信息,实现预算部门会计核算信息和预算项目绩效信息即时动态监控。
(四)严肃财经纪律。财经纪律是财经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各级各部门要定期检查财经纪律执行情况,通过单位自查、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要强化责任追究,对各种违规违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认真落实各项改革措施。要对照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措施和工作方案,梳理修订现有制度规定,做好制度衔接和政策解读,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要及时总结改革中的成功经验,加以推广,引导各地加快改革进程。省财政厅要根据本意见和财政部相关改革措施,及时制定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具体办法。
2014年12月12日
第三篇:镇人民政府关于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镇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村、镇政府各部门,镇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激活农村发展要素,根据区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区政发[2009]24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就加快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确权登记发证为基础,完善政策体系,搭建服务平台,健全工作机制,加快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在遵循严格保护耕地、稳定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上,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还权赋能、维护民利。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变“代民作主”为“让民自主”,把法律法规赋予农民对土地、房屋等要素的权益真正还给农民,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结合实际和改革的难易程度,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积极稳妥地推进;属于重点突破的领域,坚持先行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开。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重点搞好规划、调控和服务,并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农村产权进入市场公开交易。
——尊重历史、着眼现实。正确处理历史与现实的关系,对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的历史遗留问题,要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划分时段、区别对待、妥善解决。
二、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目标:到2010年,逐步建立起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基本实现农村产权登记规范化、交易市场化、资产资本化,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激发农村发展活力,推动农村改革发展。
(二)主要任务:深入推进确权改革,依法对农村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农村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林权、小型水利设施产权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着力推进农村产权流转,加快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探索农村产权流转的有效形式,形成全镇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积极推动农村产权融资工作,探索科学有效的操作模式和办法,促进农村资产资本化。
1、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重点做好农村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明确权属、勘界测量、依法公示、登记造册的基础上,由城建、国土资源部门分别核发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同时,抓好其他农村产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林权、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分别由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务部门核发相应的产权证书。各项农村产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于2010年4月底基本完成,其中集体林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于2009年底前完成。
2、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整合现有资源和部门职能,建立联网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并与市、区相关机构实现联网,根据各级权限,分别确定职责。依托镇土地流转交易中心,整合城建、国土资源、经管、林业、水利等部门相关窗口职能,建立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加挂牌子),负责全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业务指导等,主要办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流转交易事项。依托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平台,整合相关部门职能,建立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负责镇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搜集发布上报、政策咨询等,并根据各自的工作权限,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林权和小型水利设施产权流转交易事项。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2009年底前建成使用。在此基础上,逐步探索农业
类知识产权、农村经济组织股权等交易服务内容,不断拓展业务范围。
3、推动农村产权融资工作。积极与市、区相关部门及市、区有关金融机构建立密切联系,在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房屋所有权、集体林权抵(质)押贷款办法的同时,加快制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小型水利设施产权抵押贷款办法,并选择一批单位开展抵押融资工作,尽快取得明显进展。
三、保障措施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事关全镇统筹城乡发展大局,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精心组织,把农村产权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同志任组长,同志任副组长,及城建办、经管站、国土所、派出所、财政所、党政办、林业站、水利站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这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产权改革工作指挥部、农林水产权改革工作指挥部,分别由分管镇长任总指挥。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产权改革工作指挥部,由城建办、国土所等部门为成员,负责推进农村房屋、宅基地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产权改革工作;农林水产权改革工作指挥部,由经管站、林业站、水利
站等部门为成员,负责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林权、小型水利设施产权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的重大事项和突出问题,召集有关部门单位共同研究、协调解决。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形成镇村上下联动、分线推进、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共同抓好工作落实。
2、完善政策体系。加快制定完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政策,形成更具科学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的政策体系,以适应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需要。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和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实施步骤、推进措施等,科学指导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规范有序开展。
3、落实经费保障。农村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本费按市规定由区及区以上承担,区、乡镇工作中产生的费用,由区、镇承担,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中产生的费用(包括登记费用)由本部门单位承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林权、小型水利设施产权等确权登记工作,所需费用按原有关规定执行。各单位要整合各方面的资源力量,尽量节约开支,坚决避免增加群众负担。
4、做好群众工作。搞好政策宣传,确保群众了解政策、熟知政策。调动群众参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
性。建立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纠纷调处机制,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矛盾纠纷,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5、加强督查考核。建立调度督查制度,对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进展情况实行半月一调度、一月一督查,督促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加大考核力度,把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纳入单位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激励的重要依据。
第四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冀政〔2012〕5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2〕9号)精神,促进全省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统筹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促进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建制镇和城市转移。加强配套政策措施的有效跟进,消除农村居民向城镇转移的体制性障碍,保障进城转户人员合法权益,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以满足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落户需求,进一步推进全省城镇化进程。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服务大局。正确处理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与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进步的关系。通过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城乡结构调整、城镇化进程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综合配套,协调发展。通过管理创新和调整完善,充分整合社会资源,建立配套政策保障体系,制定切实有效的跟进措施,创造有利于人口向城镇集聚的社会环境,让农村居民进城转户后能够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
—1—
(三)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的发展水平,特别是容纳就业、提供社会保障的能力,分步骤、分阶段、分区域放宽小城镇和城市的落户条件,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四)坚持自愿,保障权益。充分考虑农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生计,尊重农民在进城和留乡问题上的自主选择权,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迁移政策
(一)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在设区市市辖区有合法稳定职业满1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对城市发展需求大,并且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较强的地方,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放宽职业年限的要求;城市综合承载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职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作出更严格的规定,同时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长期在当地务工、经商人员的城镇落户问题。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年限由所在地设区市政府制定。
对在上述地方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人员实行居住证制度,及时采取服务管理措施,着力解决这部分农民工在劳动报酬、子女上学、技能培训、公共卫生、住房租购、社会保障、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突出问题。
四、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一)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现阶段,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须尊重农民本人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
鼓励农民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建立农村土地自愿退出补偿机制,对自愿放弃农村土地的农村居民给予合理补偿。坚持土地用途管制,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禁止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严格执行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有关政策。
(二)完善计划生育政策。由农村迁入城镇落户的居民,给予24个月的生育政策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原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已婚育龄妇女享受计划生育技术基本项目和生殖健康检查的免费服务,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按照相关规定,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或地方财政负担。
(三)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完善住房保障支持政策,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方式和标准,将符合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的进城转户居民纳入城镇住房保障。到“十二五”末,力争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者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者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四)完善城乡义务教育保障制度。按照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转移人口目标和重点落户区域,结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人口分布状况,科学制定中小学布局和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学校布局与城镇建设、人口变动相结合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快新建一批中小学校,合理配置城镇教育资源,扩大城镇办学容量,加大教师队伍建设力度,积极改善转户城镇居民和在城镇务工、经商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就读,确保进城转户居民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五)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农村人口转户城镇居民后,已在城镇稳定就业,或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无用人单位的,可以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抓紧制定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转移衔接办法,实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和衔接。
(六)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我省居民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无用人单位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居民转户城镇居民后,对于转户前参加新农保的,在转户后,可按规定转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对于被依法征收土地的转户居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七)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及时将符合当地低保条件的进城转户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城镇低保范围。对符合医疗求助条件的城镇低保对象,纳入城镇医疗救助范围,享受医疗救助待遇。进一步加强城市社会求助和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切实满足城市扩容后社区服务管理和救助保障等公共服务的需要。
(八)完善就业保障制度。农村人口转户城镇居民后,纳入城镇公共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范围,加强就业指导、培训和就业服务,促进其在城镇稳定就业。对自主创业的,纳入促进创业政策扶持范围,按规定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荐、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等创业扶持,帮助其通过创业实现就业。
(九)完善卫生服务保障制度。按照城镇功能区布局规划,科学合理配置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加快县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
生服务机构建设,逐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立覆盖城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保障迁入城镇落户居民在居住地享有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
(十)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强城镇道路交通、给水排水、供热供电、邮政通信、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镇承载能力,满足城镇新增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作为一项基础性社会管理制度,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密切协作。发展改革、公安、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卫生、人口计生、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抓紧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实现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互衔接、整体推进,积极为农村居民进城落户营造良好环境。
(三)深入宣传。各地要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内容,营造全社会支持改革、理解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注重做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的信息收集和舆情掌控,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四)强化督导。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已出台的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进行清理,切实做好新旧政策措施的衔接。加大对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督导,定期检查工作目标落实情况,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稳步推进。
河北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第五篇: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虞政发〔2005〕4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转换住房分配机制,建立住房新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199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我市自1998年12月31日起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在上述单位中工作的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正式职工及离休、退休人员给予适当的住房补贴。
二、住房补贴种类、发放标准、方式
(一)住房补贴分为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三种。
⒈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单位除按规定比例为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外,另按月给予本人工资总额8%的住房公积金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纳入个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住房公积金补贴的最高限额为个人可享受的一次性住房补贴额。
⒉对199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一次性住房补贴。
⒊对1994年底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再给予工龄住房补贴。
(二)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的计算标准:
⒈一次性住房补贴额=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2×35%×该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或面积差。本市用于住房补贴的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为1200元/平方米。
⒉工龄住房补贴额=2005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0.6%×该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或面积差×该人员1994年底前的工龄。
(三)住房补贴建筑面积(含阳台)标准按浙政办发〔1996〕177号文件规定确定上限,即:一般干部、职工70平方米;科级干部(含中级职称人员)80平方米;县(市)、处级干部(含副教授级职称人员)90平方米;厅、局、地(市)级干部(含正教授级职称人员)120平方米。
(四)住房补贴发放方式:
⒈住房补贴实行“个人申请、单位审查、市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核准、财政核定、单位发放”。
⒉离休人员及退休已死亡人员的住房补贴由所在单位统一审查,报市房改办核准、财政核定后,由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原则上在2005年底实施完成。离休人员配偶无工作单位或在困难企业工作,不能发足一次性住房补贴时,可以由离休人员所在单位补足后一次性发放。
⒊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由所在单位统一审查,报市房改办核准、财政核定后,原则上由所在单位分2年平均发给,在2006年底完成。
⒋在职人员的住房补贴实行“一次核定,单位挂账,分步到位”的办法,由所在单位统一审查,报市房改办核准、财政核定后作为应发住房补贴挂账。从2006年起按月给予本人工资总额8%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形式逐月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累计达到应发住房补贴时,停发住房公积金补贴;在6年内住房公积金补贴累计未达到应发住房补贴的,不足部分在第6年年底一次性补足发放;个人退休时住房公积金补贴累计未达到应发住房补贴的,不足部分在退休时一次性补足发放。在职人员的住房补贴统一纳入个人在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上虞分中心开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有关规定使用、管理。
三、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住房补贴资金应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转换。个人住房补贴主要由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单位自有资金解决,缺口部分按照财政供养渠道,根据单位财务状况确定财政补助额度。各部门和单位应结合预算做好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工作。
财政专项补贴资金实行同级财政分别负担的原则,各单位应按时做好住房补贴资金的预算、核定和划转工作。
四、加强领导,统筹安排,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一)各有关部门要服从改革大局,按照统一的部署和政策,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确保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顺利推进和健康发展。各实施单位要建立和健全相应的工作机构,充实工作人员,精心组织好本单位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
(二)各单位在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之前,必须对本单位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的住房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将已享受实物分房和已享受住房补贴等情况逐一登记,确定可享受住房补贴的人数,建立单位个人住房档案。
(三)严肃房改纪律,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各种形式的不正之风。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执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国家政策、骗取住房补贴等违规违纪行为。
五、其他
(一)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定的各类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政策和规定自行停止。原已享受的住房补贴资金应一律抵扣。
(二)企业离休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中离休人员的待遇发放住房补贴,经所在企业统一审定,报市房改办核准、财政核定后,由企业在单位售房款、职工福利费、税后利润及其它自有资金中列支,企业确实无法解决的,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解决、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企业退休退职和在职人员住房补贴的发放应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建房改〔2000〕105号文件规定的“坚持在国家房改统一政策指导下,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的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原则,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参照本实施意见的相应标准发放住房补贴;目前比较困难的企业,可待条件具备时逐步实行住房补贴。企业退休退职和在职人员发放住房补贴,由所在企业提出具体方案,经相关程序决策后实施,并报市房改办备案。
(四)本实施意见由上虞市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住房改革意见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1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