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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5篇
编辑:蓝色心情 识别码:84-690159 章程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 2023-09-12 18:45:35 来源:网络

第一篇: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持健康证上岗:新员工必须体检、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按照岗位分类存档,到期前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健康证明在有效期内。

三、从业人员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主动报告,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四、实行每日岗前健康检查制度,每日上岗前由班组长逐一检查每个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健康状况,并详细记录。

五、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专间操作人员还需戴口罩,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

六、上岗操作前应洗手,操作时手部应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应该经常用75%酒精擦手进行消毒。

自觉接受企业内部的健康晨检制度;并熟记本岗位卫生知识及应知应会的内容。

七、入厕前必须换下工服,出厕后必须洗净双手、重新换上工作服方可进入食品操作场所一、留样工作由专人负责,专人操作,专人记录。留样食品应使用专用器具,留样冷藏柜由专人管理。

第二篇: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新参加工作或临时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日健康晨检,出现咳嗽、发热、皮肤伤口或感染等有碍于食品安全的病症时,应当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岗位的卫生管理要求,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手部清洁,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或贮存场所内从事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健康检查和处置以及日常卫生检查等应当记录并建立档案,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污损,保管期限最低不得少于2年。

食品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每年制定食品安全培训计划,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从业人员应当熟悉与岗位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掌握必备的岗位卫生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未通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考核的食品安全管理员不得上岗。

四、食品安全管理员一年内2次以上(含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应当提出整改措施,完善培训、考核的方式。

五、培训、考核以及整改措施应当建立档案,内容应当包括培训、考核以及整改措施实施的时间、地点、人员、方式、记录人等信息,不得涂改或污损,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配备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并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根据负责人的授权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自律自查,督促制度落实;

(二)组织实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督促不符合岗位健康卫生管理要求的从业人员调离岗位;

(三)制订、实施食品安全培训、考核计划;

(四)审核进货查验管理执行情况,对不合格食品实行一票否决权;

(五)督促处置不合格食品;

(六)审核各项食品安全记录,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

(七)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指责。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介绍情况并提供资料。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保证食品安全的自律管理制度制定、实施自查计划,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二、食品安全自查由负责人或收集整理食品安全管理员组织实施,并负责不合格项的整改工作。

三、食品安全自查一般分为定期自查和专项自查,定期自查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风险等级确定频次,专项自查应当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消费者、媒体舆情等渠道获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立即实施。

四、经营场所布局、制作工艺流程、内部管理流程等重点管理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立即组织食品安全自查。

五、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项应当查清原因、立即整改。有证据表明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食品要你监管部门报告,待问题排查整改到位后方可重新销售。

六、食品安全自查应当建立自查档案,如实记录食品安全自查组织实施的时间、计划、人员、结果和排查整改情况,不得涂改或污损,保存时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1、加工前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2、加工后的成品与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分设不同的盛放容器。各种食品原料在使用前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

前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消毒处理。切配案板、刀、墩、容器用具分开使用。

3、解冻融解提前进行,进行冷藏解冻或流水解冻,不得用热水融解禽、肉、鱼类食品,处理后的食品应分类摆放,用洁净的容器存贮,防止与未经处理食物接触造成污染。

4、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二次加热不低于80℃。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销售。易腐食品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及时使用或冷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尽快冷却后再冷藏,冷却应在清洁操作区进行,并标注加工时间等。

5、专间内应当由专人加工制作,非操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专间。专间每餐(或每次)使用前应进行空气和操作台的消毒。使用紫外线灯消毒的,应在无人工作时开启30分钟以上,并做好记录。专间内应使用专用的设备、工具、容器,用前应消毒,用后应洗净并保持清洁。供配制凉菜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未经清洗处理干净的,不得带入凉菜间。

6、食品添加剂由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食品添加剂的存放有固定的橱柜,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面食间配精确的电子秤,使用情况有记录。

场所及设施设备消毒维修保养制度

食品用设备、设施清洁消毒维修管理制度

1、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

合理布局设备、设施,防止在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2、配备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主要设施宜采用不锈钢,易于维修和清洁。

3、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加工与用餐场所(所有出入口),设置纱门、纱窗、门帘或空气幕,如木门下端设金属防鼠板,排水沟、排气、排油烟出入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防鼠金属隔栅或网罩;距地面2m高度可设置灭蝇设施;采取有效“除四害”消杀措施。

4、配置方便使用的从业人员洗手设施,附近设有相应清洗、消毒用品、干手设施和洗手消毒方法标示。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或

可自动关闭的开关,并宜提供温水。

5、食品处理区应采用机械排风、空调等设施,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

湿和污浊空气。

6、用于加工、贮存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或包装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

全标准,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

7、食品接触面原则上不得使用木质材料(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必须使用木质材料的工具,应保证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加工直接入口食品的宜采用塑

胶型切配板。

8、各功能区和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操作台、刀具、砧板等工用具,应

分开定位存放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9、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确保正常运转和使

用。

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清洁、消毒管理制度

(一)加工经营场所

1、厨房内外环境整洁,上、下水道通畅,地面无积水。废弃物盛放容器必须密闭,外观清洁;设置能盛装一个餐次垃圾的密闭容器,并做到班产班清;地面、排水沟、墙壁、天花板、门窗等应保持清洁和良好状况;排烟、排气设施无油垢

沉积、不滴油。

2、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孳生。除虫灭害工作不能在食品加

工操作时进行,实施时对各种食品(包括原料)应有保护措施。

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对采购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下统称食品)进行检查验收,确保从合法的渠道采购合格的产品。

二、应当查验并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供货票据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供货票据应当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三、严格查验供货者的运输工具,对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载的、不符合食品运输(载)温度、湿度条件的、未对散装食品进行有效隔离的等不符合食品运输(载)条件的食品,应当拒绝收货,并主动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四、严格查验食品的包装和感官性状,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www.teniu.cc收集整理包装应当清洁、形状完整,无明显破损和受潮,食品具有该食品正常的感官形状,标签内容完整,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虚假内容。

五、严格查验食品的保质期,对过期食品应当拒绝收货并主动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临期食品应当根据自身销售量确定采购量,确保食品在保质期内销售。

六、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档案,如实记录查验负责人、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或保留相关凭证,记录或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1、食品与非食品不能混放,食品仓库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质,不得存放个人物品和杂物。

2、设专人负责管理,做好食品出入库登记,做到先进先出,易坏先用。及时检查和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3、各类食品按类别、品种分类、分架摆放整齐,做到离地1、离墙10厘米存放于货柜或货架上。宜设主食、副食分区(或分库房)存放。

4、仓库内要保持通风干燥。定期清扫,保持仓库清洁卫生。

5、散装食品应盛装于食品级的容器内,并在容器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6、肉类、水产、蛋品等易腐食品需冷藏储存。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须贴有明显标志(原料、半成品、成品、留样等)。肉类、水产类分柜存放,生食品、半成品、熟食品分柜存放,不得生熟混放、堆积或挤压存放。

7、定期对冷藏设备除霜、清洁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

8、设置纱窗、排风扇、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得在仓库内抽烟。

9、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保温和冷藏设施,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废弃物处置制度

1、安排专人负责食品废弃物的处置、收运、台账管理工作;

2、将食品废弃物分类放置,存放在有盖的容器中,做到日产日清;

3、废弃食用油脂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4、废弃食用油脂只能销售给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废弃油脂加工单位和从事废弃物收购的单位,不得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5、严禁乱倒乱堆食品废弃物,禁止将食品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6、食品废弃物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食品废弃物标识,整洁完好,运输中不得泄露、散落;

7、设定食品废弃物暂放区域,并做好标示;

8、建立食品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食品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联系人、电话、地址、收货人等情况,并长期保存备查;

9、企业负责人应实时监测单位食品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并对处置行为负责。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一、组织领导:本单位成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任总指挥,办公室、生产、质检、销售、采购、检验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各部门根据各自分工负责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具体实施。

二、各部门要加强对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收集,加强对原辅材料的检测分析,加强对生产设备的维护管理,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测,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的学习。

三、各部门应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四、紧急处理:

1、发生食物中毒后,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立即进行应急响应,根据情况确定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等级,第一时间向食品药品监督局汇报,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在食品药品监督局指导下,应急卫生处置组立即启动应急救援工作,联系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并及时送中毒人员到就近大医院进行救治,配合医院查明致病原因。应急后勤保障组保障救治工作的用车及资金。

3、应急卫生处置组追回出售(发出)的可疑中毒食品或物品,或通知有关人员停止使用、食用可疑中毒物品,停止出售和封存可疑中毒物品;对场所、人员进行致病因素排查,对中毒现场的污染区进行消毒和处理;对相关人员进行隔离。

4、应急综合协调组对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并请求支持与帮助;及时封锁和保护现场,或配合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取样,开展侦破工作。Ⅰ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责任报告人每天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进程报告。适时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

5、应急监测报告组协助做好家属接待与安抚工作,应急健康教育组开展相应卫生宣传教育,提高预防与自我保护意识。

五、处理要求:

1、对中毒者的紧急处理

(1)停止进食中毒食品或可疑中毒食品;

(2)收集病人的呕吐物或腹泻物、中毒食品,以备检验;

(3)协助医疗机构对已中毒者进行救治。

2、对中毒食品控制处理

(1)综合协调组组织保安人员保护现场:

(2)封存现场,封存造成食物中毒的可疑食物、相关餐饮器具;

(3)为控制食物中毒范围,卫生应急处置组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回并销毁已售出造成中毒后果的食品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

3、对中毒场所采取相应的消毒处理

(1)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器具,进行清洗消毒;

(2)对微生物性食物中毒,要彻底清洁,消毒接触过中毒的餐具和容器,以及贮存过食物的冰箱,加工人员的手也要进行相应消毒处理。可采用煮沸消毒法或含氯化学消毒液浸泡消毒;

(3)对化学性食物中毒,可用热碱水彻底清洁接触过中毒食品或可能接触过的容器、餐具、用具等,并对剩余的可疑食物彻底清理,杜绝中毒隐患。

4、调查处理

应急综合协调组成员赶赴现场,采取紧急布控措施,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现场调查处理工作,加强中毒情况监测,动态观察,并及时将综合情况上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第三篇: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持健康证上岗;新员工必须体检、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2、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按照岗位分类存档,到期前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健康证明在有效期内。

3、从业人员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主动报告,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4、实行每日岗前健康检查制度,每日上岗前由班组长逐一检查每个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健康状况,并详细记录。

5、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专间操作人员还需戴口罩,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

6、上岗操作前应洗手,操作时手部应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应该经常用75%酒精擦手进行消毒。

7、自觉接受企业内部的健康晨检制度;并熟记本岗位卫生知识及应知应会的内容。

8、入厕前必须换下工服,出厕后必须洗净双手、重新换上工作服方可进入食品操作场所

二、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管理制度

1、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

2、应当依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3、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从业人员包括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从事食品采购、保存、加工、供餐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4、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认真制订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含新参加和临时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及职业道德培训,使每名员工均能掌握岗位食品安全知识及要求。

5、培训方式以集中授课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应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6、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有关信息记录归档,并明细每人培训记录,以备查验。

三、食品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1、餐饮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明方可上岗。

2、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程。从业人员要注意个人卫生及形象,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不得穿工作服入厕,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内。

3、遵循科学的洗手习惯:操作前、从事食品原料处理后以及从事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手,先用消毒液消毒,后用流动水冲洗。

4、坚持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理发;勤换洗工作衣帽);从业人员不得涂指甲油、戴戒指等有碍食品安全的首饰。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吃零食;不挖耳、不揩鼻涕、不用手直接抓取直接入口食品。

第四篇: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持健康证上岗;新员工必须体检、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按照岗位分类存档,到期前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健康证明在有效期内。

三、从业人员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主动报告,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四、实行每日岗前健康检查制度,每日上岗前由班组长逐一检查每个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健康状况,并详细记录。

五、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专间操作人员还需戴口罩,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

六、上岗操作前应洗手,操作时手部应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应该经常用75%酒精擦手进行消毒。

七、自觉接受企业内部的健康晨检制度;并熟记本岗位卫生知识及应知应会的内容。

八、入厕前必须换下工服,出厕后必须洗净双手、重新换上工作服方可进入食品操作场所。

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 《处罚规定》第二条所称“国家机关”包括: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属常设工作机构;

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属常设工作机构;

3.国务院所属各部门;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

5.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各机关;

6.各级司法机关。

第三条 《处罚规定》第二条所称“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

1.国家投资兴办的企业;

2.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的联营企业;

3.全民所有制企业投资兴办的企业;

4.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投资兴办的企业;

5.财产归全民所有的其他企业。

第四条 《处罚规定》第二条所称“事业单位”包括:

1.实行全额、差额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2.全民所有制企业兴办的事业单位;

3.财产归全民所有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五条 《处罚规定》第二条所称“由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包括:

1.各级政党组织;

2.各级政协组织;

3.各级工会组织;

4.各级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

5.各级妇女联合会组织;

6.其他社会团体。

第六条 《处罚规定》所称“财政法规”包括: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财政的法律;

2.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财政的行政法规;

3.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发布的有关财政的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财政的规定;

4.财政部及其授权部门为了贯彻法律、行政法规,单独发布或与国务院其它部、委联合发布的财政规章;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了贯彻法律、行政法规、全国性规章,发布的财政规章。

第七条 依照《处罚规定》予以处罚的行为,应当是违反财政法规未构成犯罪,或者虽构成犯罪,但依法未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同时,有关法规对于该行为没有作出处罚规定的。

第八条 《处罚规定》第四条所称“直接责任人员”包括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决定者和直接执行者。

第九条 《处罚规定》所称罚款相当的“基本工资”,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标准工资,有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地区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地区工资补贴。

第十条 《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一项所称应予没收的“非法所得”包括: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的公共财物;

2.违反规定将全民所有的财产转让给集体进行经营所获得的收入;

3.弄虚作假所骗取的奖金、实物和骗得提级、提职后增加的工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的钱物;

5.滥涨价,滥收费所攫取的收入;

6.依法应予没收的其他非法所得。

第十一条 《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二项所称应予收缴的“应当上交的收入”包括:

1.隐瞒、截留的税金和应当上交的利润;

2.非法减免的税收;

3.依法应当上交的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三项所称应予追还的“被侵占、挪用的资金”包括:

1.虚报冒领、骗取的拨款或者补贴;

2.违反规定动用的国库款项;

3.用于非生产性支出的生产性资金;

4.挪用或者克扣支前、救灾、防灾、抚恤、救济、教育等专项资金和物资;

5.转让给集体的全民所有的财产;

6.划转为预算外资金的预算内资金;

7.依法应予追还的被侵占、挪用的其他资金。

第十三条 《处罚规定》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冲转有关帐目”是指:

1.挤占成本的,应如数冲减成本;

2.挪用生产发展基金的,应如数补充生产发展基金;

3.挪用专项资金的,应如数补充被挪用的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处罚规定》第六条所称“隐瞒、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税金、利润或者其他财政收入”的行为,包括:

1.挤占和虚列成本;

2.乱列营业外支出;

3.隐瞒销售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4.向减税、免税单位转移产品和收入;

5.隐瞒、截留或者动用代征、代扣、代交的税金;

6.隐瞒、截留、坐支应上交的款项;

7.用其他手段隐瞒、截留应上交的收入。

第十五条 《处罚规定》第六条所称“其它财政收入”包括:

1.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2.罚没收入;

3.应交财政的其它收入。

第十六条 《处罚规定》第七条所称“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行为,包括:

1.虚报预算支出,骗取财政拨款;

2.虚报产量、销量或者亏损,骗取亏损补贴;

3.虚报人员编制,骗取行政、事业经费;

4.其他虚报冒领、骗取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行为。

第十七条 《处罚规定》第八条所称“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收”的行为,包

第五篇: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持健康证上岗;新员工必须体检、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按照岗位分类存档,到期前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健康证明在有效期内。

三、从业人员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主动报告,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四、实行每日岗前健康检查制度,每日上岗前由班组长逐一检查每个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健康状况,并详细记录。

五、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专间操作人员还需戴口罩,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

六、上岗操作前应洗手,操作时手部应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应该经常用75%酒精擦手进行消毒。

七、自觉接受企业内部的健康晨检制度;并熟记本岗位卫生知识及应知应会的内容。

八、入厕前必须换下工作服,出厕后必须洗净双手、重新换上工作服方可进入食品操作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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