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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编辑:梦醉花间 识别码:84-227618 章程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 2023-03-28 05:12:12 来源:网络

校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工作责任制度

1、分块负责。**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2、分线负责。县(市、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本部门所主管的工作具体负责,认真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并负责落实本系统下属基层单位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3、共同负责。各成员单位对与本部门有关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积极配合,协助主管部门做好工作。

4、一把手负责。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都由行政一把手负总责,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管理人员为直接责任人,有关人员为相关责任人。

二、责任追究制度

1、各成员单位及乡镇因渎职、失职而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次追究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必要时报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湖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1)未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的;

(2)未安排专人在学校护导学生上下车的;

(3)未落实交通安全教育的;

(4)未组织学生开展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练的;

(5)未建立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的。

3、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湖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校车使用许可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县(市、区)、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1)未与学校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的;

(2)未与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签订学生接送安全责任书的;

(3)未与学校办理学生乘车交接手续的;

(4)未依照《湖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指派随车照管员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

(5)未落实“一车一档”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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