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应收款项管理办法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收款项管理,有效防范财务风险,提高应收款项周转效率,根据《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省属企业风险管理应用指引》以及公司的《章程》、《市场开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应收款项指公司经营项目项下形成的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包括各类保证金、押金)和预付款项等。
本办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指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本办法所称的各具体责任单位指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有回收应收款项的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本办法所称的甲方是指与公司签订合同并负有向公司付款义务的单位。
第三条员工个人差旅费和备用金的借款及公司内部各单位之间借款形成的应收账款遵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内。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参与应收款项管理的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可以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本单位的应收款项管理办法,也可以转发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管理体系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公司本部建立经理层负总责、分管经营的公司领导主管抓、公司X部归口管、公司财务部主监督、各生产经营单位具体收、公司律师事务部协助收的应收款项管理组织体系。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内部应收款项管理组织体系。
第六条公司X部是全公司应收款项催收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负责拟订公司应收款项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监督执行公司市场开发政策和信用政策;
(三)负责公司对外投资应收股利的回收管理;(如该部不负责投资管理工作,改为“负责协助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做好对外投资应收股利的回收管理”)
(四)负责监督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回收以公司名义支出的各类保证金、押金等;
(五)负责会同公司财务部对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收款项的清欠管理与考核工作;
(六)其他应当由其履行的应收款项管理职责。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是全公司应收款项催收的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负责协助公司X部对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收款项的清欠管理与考核工作;
(二)负责公司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的日常管理与控制;
(三)负责公司内部拆借应收利息的回收管理;
(四)其他应当由其履行的应收款项管理职责。
第八条公司律师事务部是全公司应收款项催收的协助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负责协助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制作、发送催款函(律师函);
(二)负责指导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应收款项的诉讼时效管理;
(三)负责对通过起诉或申请仲裁方式收款的应收款项回收工作;
(四)其他应当由其履行的应收款项管理职责。
第九条各生产经营单位的经营部门是项目应收款事前控制与事后控制(清欠)的具体责任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负责与客户的信用管理和公关联络,执行公司市场开发政策和信用政策;
(二)负责催收投标保证金(如有)、押金(如果有)、首期付款,负责对账确认债权;
(三)负责对生产部门或项目部(组)进行合同履行交底,办理相关授权委托手续,确保生产部门或项目部(组)可以取得合同款项的收款权利;
(四)负责清收超过约定最后付款期限二年以上的应收账款;
(五)负责清收项目部撤销后的应收款项;
(六)其他应当由其履行的应收款项管理职责。
第十条各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部门或项目部(组)是项目应收款项事中控制的具体责任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取得各类签收和/或签证的回执、工程各阶段的完(竣)工验收证明或履约证书(如果有)。
(二)负责取得各付款节点的付款证书(如果有)、催收各节点应收款项及履约保证金(如有)、质量保证金(如有)。
(三)其他应当由其履行的应收款项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各生产经营单位的财务部是应收款项催收的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负责销售与收款等应收款项的结算与记录,监督管理款项的催收;
(二)负责本单位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预付款等的日常管理与控制;
(三)负责按照公司核定下达的应收账款额度和周转率监控管理;
(四)根据公司有关坏账损失的处理程序核销处理坏账损失。
(五)其他应当由其履行的应收款项管理职责。
第三章应收款项事前控制
第十二条公司X部会同公司财务部根据批准后的年度预算指标,制定公司本年度应收款项的控制目标,并分解落实到各具体责任单位,纳入到对各具体责任单位的绩效评价和业绩考核指标体系中。
第十三条公司X部及各具体责任单位应重点做好应收款项的事前控制,从应收款项的源头控制可能形成应收款项的因素,建立适合公司业务特点的客户管理、项目跟踪、投标报价、合同评审、清欠责任制、项目承接决策机制与责任追究等事前控制体系。
第十四条公司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与公司(或该单位)业务上下游密切相关的甲方客户信用档案及时进行资料更新,作为公司(或该单位)承接项目和提供赊销政策的基础。
第十五条经营项目跟踪阶段,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指定责任部门相关人员对项目信息来源、建设背景、项目资金安排、甲方资信等进行深入分析和调查。
经营项目投标阶段,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指定的责任部门的相关人员应当会同相关专业部门人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分析甲方履行项目资金等保障能力及标书中相应条款。投标评审时,应针对款项的回收进行专项评审。
第十六条经营项目合同签约前,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由本单位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合同的评审工作,明确资金回收要求及相应的保障措施。分公司、子公司请求公司出面经营的项目,项目合同签约前还需要由公司的X部、财务部、律师事务部等相关部门参与会议评审或进行网上签约评审。
第四章应收款项事中控制
第十七条经营合同签订后,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应明确项目经理的资金回收目标。项目经理是所负责项目应收款项回收和结算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部门及项目经理应按期组织预结算等有关人员,根据合同、施工图、工程(工作)进度、现场签证等资料编制中间结算或竣工结算,并及时报送审核签证确认,作为项目合同价款的收款依据。甲方不按合同和工程实际进度、现场签证等情况签证确认时,项目经理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促使甲方及时、足额签证确认。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财务部根据甲方确认的有效单据正确核算应收账款,不准随意挂账和通过其他科目对应收账款进行核算;预付账款必须依据真实合同和有效票据进行确认并进行账务处理。以公司名义对外经营的项目,由公司财务部在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项目经理应当按合同和工程(工作)进度及时、足额收取预收款和进度款。不得收取客户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包括背书转让),对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如果有),收款经办人应及时到银行做好核验工作(包括背书连续、背书印鉴清晰等),以确保票据有效、安全。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项目经理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就工程(工作)实施过程中资金回收情况进行分析,拟定相应措施,确保进度款的及时收回,防止项目实施中因拖欠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第二十二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指定有关部门建立《应收款项管理台账》,详细反映应收款项的债务人事项、应收金额、累计已收、累计欠款、清欠责任人等信息,并及时发送给项目经营或其他相关清欠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财务部应当配合相关责任人与债务人定期进行往来款项核对,做到债权明确、账实相符、帐帐相符。年度财务决算前,生产经营单位的财务部应当在经营部门或生产部门的配合下按要求取得债务人的对账确认函。对少数难以取得对账确认函的债务人,清欠责任人应通过EMS形式每半年或每年向其发一次催款函并保留发函回执,以证明我方定期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部门或项目部(组)应当建立应收款项回收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机制,出现异常,迅速采取行动,规避应收款项风险,并及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和公司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汇报。
第二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配合项目部做好日常资料的积累,及时办理交工验收、竣工结算、财务决算等工作,并敦促甲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审定资料,形成合法债权。做好甲方回复工作和项目保修工作,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回收工程尾款和质保金。
第五章应收款项清欠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经营项目在办理完工作成果交付或竣工结算手续后,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部门或项目部(组)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取得债务人有效的债权确认资料,并与债务人落实还款计划,及时跟进催收。
第二十七条各具体责任单位应当指定本单位有关人员作为具体业务项目应收款项的清欠责任人,落实清欠责任制。清欠责任人出现工作调动、辞职时,各具体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做好有关交接工作,落实新的责任人,确保清欠工作的连续性。
第二十八条强化清欠工作的动态管理,做到适时监控与信息反馈。各具体责任单位的清欠责任人应分析应收款项形成的原因、解决办法,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汇报清欠进展情况和协调要求,并将有关事项及时报告公司X部与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对于根据合同约定已超过信用期限、通过常规催款手段催收无效的应收款项,具体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公司X部,与公司律师事务部共同研究通过法律等非常措施进行清欠。
第二十九条公司X部应当会同财务部共同研究拟订年度应收款项清欠目标,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下发各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年度清欠目标,并针对不同的债权制订相应切实可行的清欠方案。
第三十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指定本单位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建立规范的各类应收款项的债权档案,包括相关合同(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附件)等原件、还款协议原件、经济签证、工期签证、验收报告、付款证书、进帐单、对账单、《催款函》(或类似催款文件)、催款文件发送证明(如快递单复印件或扫描件)和收件回执(或网上载图)以及其他有关可以主张债权和延续诉讼时效的书面证明。债权档案必须严密保管,不得丢失。
第三十一条收款应以货币资金或银行承兑汇票为主,对于分次还款时间较长的款项应加计相应的利息。对于债务人确实资金紧张的,在保证合法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可采取以物抵账的方式收款。以物抵账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抵债物能够销售出去或是能够再抵债出去或是能够自用;二是抵债物价格适宜;三是抵债物手续完备、来源合法;四是各具体责任单位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并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同意。
第三十二条公司各生产经营单位在清查应收款项时,可以请求公司X部和财务部对相关债务人在公司本部及相关分公司、子公司是否有应付款项一并清查。对于在公司内部既有债权又有债务的债务人,公司X部应当协助各生产经营单位与公司财务部等联系办理相关应付款项与应收款项的抵销手续。
第六章清欠绩效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公司将应收款项清欠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纳入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年度考核,对未完成应收款项清欠年度目标任务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公司有关绩效考核规定相应扣减各具体责任单位负责人的绩效考核系数。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内部清欠责任人的清欠绩效进行年度考核,未完成应收款项清欠年度目标任务的具体责任人,按照本单位有关绩效考核规定相应扣减各具体责任人的绩效考核系数。
第三十四条对于因失职而丧失诉讼时效、遗失债权凭证等导致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由公司X部查明原因、落实管理责任,并根据责任人的过错情况、责任范围和损失程度,提出取消年度评优资格、给予行政处分、由责任人承担一定比例的赔付责任、解除劳动合同等初步处理建议,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按照公司有关制度履行决策程序后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