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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堤查险制度、须知
编辑:九曲桥畔 识别码:84-218502 章程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 2023-03-27 10:12:14 来源:网络

堤防巡堤查险须知

一、堤防明确职责:各防守单位应将防守段按基层组织划分巡查责任段,统一管理,分段包干,明确责任人、巡查范围、巡查责任。

二、巡查人员配置:巡查人员一般3~5人一组,责任人带队,成排前进,拉网式巡查,不漏疑点。

三、巡查工作方法:查外边的,看有无浪眼、跌窝、外崩;

走堤顶的,查看堤面及内外肩以下若干米堤坡,有无跌窝、裂缝;走内坡堤脚的,要查有无浸漏、滑坡、软脚、管涌,草丛和渍水中有无暗漏,沙浸、河浸和堤基土质的堤段,离堤脚较远处也需巡查;水位高时,要组织大批人员进行拉网式查险。巡查人员要按责任堤段分组次,昼夜轮流的方式进行,相邻队组要越界巡查,相邻责任段搭界处至少10m-20m,不留空白。

四、巡逻查险范围:巡逻查险要内外兼顾,做到“六查”,即查堤顶、查迎水坡、查背水坡、查平台、查堤脚及堤脚外一定范围、查穿堤涵闸、涵洞等建筑物,查堤脚时险工险段延伸到距内堤脚100m-500m,特别注意堤后洼地渊塘,排灌渠道、盖重平台末端、房屋内外等容易出险又容易被忽视的地方。

五、巡查频率及查险记录:要坚持昼夜巡查,正常情况下每两小时巡查一次,高水位及夜间应增加巡查密度,实行24小时不间断巡查。

巡查人员做好巡查记录,记录中写明出险情况、异常情况及采取措施,交接班时交代清楚。已发现的险情应做好现场标记,配置专人值守,及时向带班领导及防汛指挥部汇报。

六、坚持交接班制度:各巡逻队要建立交接班制度,上、下班要密切衔接,必须就地交班,当面签写交接班记录,交班负责人应向接班负责人详细交代险情和任务。

七、巡查查险还要做到“五到、五时”、“三清、三块”:“五到”即眼到、耳到、手到、脚到、工具到,具体是指明处用眼仔细观察有无险情,用耳探听风浪击堤及管闸内有无异常的水声,用手探险,用脚在水中踏险,试水温及土壤松软情,用工具探险。

“五时”即吃饭时、换班时、黎明时、黑夜时、刮风下雨时都不能间断巡查,这五个时候最容易疏忽忙乱,注意力不集中,容易遗漏险情。“三清”即险情查清、信号记清、报告说清。“三块”即发现险情快、报告快、处理快。

堤防防守岗位职责

一、防汛值班人员要尽职尽责,不得擅离岗位,不得推诿或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

二、值班人员做好记录,发现险情及时汇报,以便及时处理。

三、按照要求巡堤查险,及时发现情况并报告和处理险情。

四、凡未按规定采取度汛措施,汛期出现问题造成损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国家防总巡堤查险工作规定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2011年6月7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落实江河巡堤查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4级及以上堤防(含穿堤建筑物,下同),其他堤防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巡堤查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要加强巡堤查险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堤防保护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承担巡堤查险的义务。

第二章

队伍组织

第五条

堤防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划分巡堤查险任务和区段,报同级防汛指挥机构确定。地方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巡堤查险队伍,并责成有关部门按照划定的任务和区段将巡堤查险队伍分组登记造册,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区段,每年汛前予以公示,并报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备案。每个责任区段应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并在汛前对巡堤查险责任人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上岗培训。

第三章

巡查抢护

第六条

巡堤查险内容包括堤防(含防洪墙)及穿堤建筑物(构筑物)。堤防巡查范围包括堤顶、堤坡、平台、堤脚、背水侧堤防工程管理和安全保护范围的区域及临水侧堤防附近水域。穿堤建筑物巡查范围包括建筑物本身及其管理范围区域等。

第七条

堤防工程日常巡堤查险工作由管理单位负责。当江河湖泊达到警戒水位(流量)时,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应的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巡堤查险队伍实施巡堤查险。

第八条

巡堤查险要进行拉网式巡查,采用按责任堤段分组次、昼夜轮流的方式进行,相邻队组要越界巡查。对险工险段、砂基堤段、穿堤建筑物、堤防附近洼地、水塘等易出险区域,要扩大查险范围,加强巡查力量。要按照险情早发现、不遗漏的要求,根据水位(流量)、堤防质量、堤防等级等,确定巡堤查险人员的数量和查险方式,遇较大洪水或特殊情况,要加派巡查人员、加密巡查频次,必要时应24小时不间断巡查。

第九条

巡堤查险应建立严格的交接班制度,交接班人员要共同巡查一遍,当面签写交接班记录。

第十条

巡堤查险人员发现险情后要立即上报,及时进行应急抢护处理,并派专人盯守,密切监视险情发展变化情况。险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险情位置、类型、程度、出险时间、堤防状况、水位、抢险措施等。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巡堤查险所需的常用工具、器材原则上由承担巡堤查险任务的部门、单位筹措。

第十二条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巡堤查险督察组,开展巡堤查险督察工作。

第十三条

对巡堤查险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巡堤查险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及个人,要追究责任。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流域防总、省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巡堤查险实施办法或细则,报国家防总备案。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巡堤查险安全须知

1、各责任段对设置在堤坝公路上的巡堤查险人员帐篷、工棚要加贴反光安全警示标志,预防交通事故。防汛车辆要有序停放,确保堤防路面畅通。

2、巡堤查险人员要按要求佩戴醒目巡查标识,注意避让堤防过往车辆,确保人身安全;夜间巡堤须穿反光背心、雨靴,手持木棍、照明工具及其他保护措施。

3、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各责任段按巡堤查险人数发放必要的防暑降温药品,巡堤中如出现中暑、划伤等现象,立即送到医院救治。

4、禁止在堤防迎水坡休息、洗手、洗脚、钓鱼等活动。各责任段要明确专人负责食宿安排,合理配置防暑食品,实行集中、定点食宿,确保巡堤人员食宿安全。

5、严格巡堤查险工作制度,未经批准严禁擅自离岗、脱岗。

6、各责任段选定一名安全员负责安全工作。

防汛工作纪律

一、政治纪律。

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把防汛工作作为当前头等大事抓紧抓好,对在防汛工作中擅离职守、临危退缩的干部职工,要坚决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从重从严追究相关责任。

二、工作纪律。

要切实加强领导。细化工作措施,落实责任分工,保证领导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

1、必须严格遵守组织纪律、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2、必须坚守岗位,格尽职守,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3、必须严格值班值守制度,保证在岗在位在状态,重大情况立即报告;

4、必须严格执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制度,确保信息渠道畅通无阻,随时掌握和及时处理突发情况;

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坚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1、不服从指挥调度,贻误防汛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2、擅离职守、失职渎职、不作为以及组织指挥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

3、出现重大灾情、险情和重大事件苗头瞒报、漏报、迟报、乱报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的;

4、违反有关工作行为规定的。

三、值班纪律。

所有的防汛人员严格执行24小时领导带班防汛值班制度,带班领导、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请假;所有党员干部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不得关闭通讯工具。违反值班纪律的坚决按照有关干部管理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严格监督检查。

区纪检监察部门将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纪律,对擅离职守、工作不力、有禁不止、有令不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贻误防汛抢险救灾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为防汛抗灾、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提供坚强有力的纪律保证。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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